第三节 水利经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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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利经费管理
分类号: TV
页数: 3
摘要: 清代和民国初期,县内水利设施建设由受益区农民自行集资,公举若干人管理。工程竣工后,出纳经费张榜公布。贷款时限为1年,月利率为2分5厘,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县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国家酌情给予补助。1958年起,每年10月由县水电局编制翌年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计划,报县人委核准拨款,社、队组织施工。1980年起,由县水电局统一安排全县小型农田建设补助指标,并由县水电局直接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维修、建设和资金使用合同书。县水电局派出技术人员指导施工,监督进度,保证质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进行工程费用决算。
关键词: 水利工程 基础科学

内容

清代和民国初期,县内水利设施建设由受益区农民自行集资,公举若干人管理。工程竣工后,出纳经费张榜公布。
  民国32年(1943年),县政府颁行《水利工程实施办法》,由赣州行署驻县水利督导员对拟建工程进行勘测设计,估价估工,县建设科编制修建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开工。是时,水利工程分为公营和民营两种。公营水利工程由县政府组织施工,并管理水利工程经费开支。民营水利工程由各乡、村水利协会组织施工,公举若干人筹措并管理经费开支。民营水利工程可以贷款,数额由县水利督导团计算核定,乡水利协会具备借据印鉴,出具申请保证书,向县政府支取。贷款时限为1年,月利率为2分5厘,到期本息一次还清。
  建国后,国家实行“民办公助”政策,鼓励农民兴办水利事业。国家设立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投资建设较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工程。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投资和地方自筹资金。拟建水利工程经省水利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或社、乡组织施工。赣州地区财政和水利事业主管部门按工程施工计划和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国家投资款,连同自筹资金一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监督付款。1980年起,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制,工程建设投资资金由国家按计划一次性拨给,地方包干使用,节约归地方,超支不补。
  县内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国家酌情给予补助。1950年至1957年,各区申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国家补助经费。1958年起,每年10月由县水电局编制翌年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计划,报县人委核准拨款,社、队组织施工。1980年起,由县水电局统一安排全县小型农田建设补助指标,并由县水电局直接与施工单位订立工程维修、建设和资金使用合同书。县水电局派出技术人员指导施工,监督进度,保证质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进行工程费用决算。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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