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林业基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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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435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林业基金管理
分类号: F316.2
页数: 2
摘要: 林业基金管理
关键词: 林业经济 林业管理

内容

一、育林费管理
  1954年起,按山价款总额5%的比例向林主征收育林费,用于扶助农村造林事业。1958年,调整育林费征收标准:木材,山价款总额的40%,由林主负担;毛竹,每百斤0.25元,由需方负担;木竹制品、半制品按制材标准折合成原木、原竹材积分别由林主和需方负担。
  1961年起,木材育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山价款总额的10%。征收的育林费由县林垦局统一管理,专款存入银行,专用于扶助国营林场和农村社队造林。
  196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育林费。
   二、育林基金管理
  1963年1月1日起,向经营木材、毛竹及木竹制品、半制品单位征收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其中集体林育林基金又分为甲、乙两种育林基金。国有林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10元,毛竹每百斤10元,篙竹每300根10元。国有林育林基金均由经营单位负责缴纳,缴纳国有林育林基金后,不再交纳国有林山价款。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5元,毛竹每百斤5元,篙竹每300根5元。甲种育林基金由木竹收购或采伐单位负责缴纳。缴纳甲种育林基金的同时须向林主交纳山价。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木材每立方米2元,毛竹每百斤2元,篙竹每300根2元。乙种育林基金在林主所得山价款中提取缴纳。木竹制品及半制品均折合成原木、原竹材积计育林基金。
  1982年,调整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国有林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15元,毛竹每百根15元,篙竹为300根15元。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8元,毛竹每百根8元,篙竹每300根8元。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调整为:木材每立方米4元,毛竹每百根4元,篙竹每300根4元。
  1964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育林基金2005.8万元,其中国有林育林基金704.4万元,集体林育林基金1301.4万元。1964年起,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全部上缴省林业厅,集体林乙种育林基金统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专用于扶助集体造林和护林。
  1985年,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全部留县使用。
   三、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1961年起,按经销量每立方米5元的标准向木材经营单位征收更新改造资金。更新改造资金先全部上交赣南行政区林业主管部门,1980年起改由县林业局管理。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更新改造资金460.5万元。更新改造资金专用于林区运材道路的延伸、运材水道的疏浚、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固定资产的维修更新。动用更新改造资金,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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