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及实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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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39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制度及实绩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摘要: 土地管理制度及实绩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土地规划

内容

一、土地登记制度民国期间,土地所有权以持契为凭。民国35年(1946年)3月,县政府颁令规定土地所有权转移由县政府统管。
   建国后,1952年11月至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简称土地证),全县34314户、125807人领取土地证。
  1985年,县人民政府为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决定颁发《安远县土地承包使用证》和《安远县城乡居民宅基地使用证》。
   二、土地征用管理制度民国期间,土地私人占有,土地占有者可在产权范围内自由建筑或葬坟。国家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征用或低价征用。
   建国后,土地为集体和全民所有。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给集体补偿3至5年的常年产量折价款。城乡居民用耕地建房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安远县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占地建房,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简称两个条例)。占用耕地或园地2亩以下(含2亩),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及县农牧渔业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旧宅基地、荒山、荒坡地建房,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送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农牧渔业局批准。征用耕地、园地2至3亩,鱼塘、林地5至7亩,其它土地10至15亩的,报赣州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上述规定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三、非法占地处理规定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多次颁令,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和葬坟等。
  1984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未经批准,私自占地建房或少报多占土地建房者进行处理。对非法占用耕地、园地、集体晒场建房者,按实际占用面积每平方米罚款5至10元,占用林地、草地者每平方米罚款3至5元,占用荒地、荒坡地者每平方米罚款1至3元,同时加倍征收土地管理费。
  1985年,县人民政府对非法占用土地者进行处理。以两个条例公布为界限,条例公布以前买卖的土地,一律废除合约,限期还耕。对已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有永久性生产设施者,每亩罚款2000元,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后买卖的土地,原则上没收土地买卖款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如已在土地上建有永久性生产设施的,没收土地买卖款和对双方责任人每亩罚款4000至5000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或50至200元罚款后,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前租赁的土地,有条件退耕的要坚决退耕,已建永久性建筑无法退耕的,每亩罚款20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400至800元),准予补办征地手续。两个条例公布以后租赁的土地,原则上没收非法所得和限期还耕,不能还耕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双方责任人每亩罚款500至1000元后,允许补办征地手续。对影响城市建设规划的建筑,一律拆除。是年,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公民用地情况进行调查,依照国家有关法令和政策对非法占地建房和非法买卖、租赁土地者进行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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