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361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渔政管理 |
分类号: | S9 |
页数: | 1 |
摘要: | 清末、民国期间,渔业生产由渔民自理。建国后,人民政府加强渔政管理。1959年,县人委颁发《禁止使用一切毁灭鱼种工具的布告》禁止用炸药炸鱼或用木梓饼、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毒鱼。1962年,县农业水利局配水产管理干部1人,专司渔政管理事务。1975年,县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商业局联合发出《关于鱼池建设补助费和养鱼饲料粮的通知》,规定饲养亲鱼和繁殖鱼苗由国家供应饲料。1984年3月,县水产站改称安远县水产技术推广站,配有工作人员3人。1983年,县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畜牧水产局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毒鱼、炸鱼、电鱼的通告》。1984年,县农牧渔业局设水产管理站,乡镇设有兼职水产管理员,管理全县渔政。 |
关键词: | 渔业 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