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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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2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2
摘要: 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

内容

一、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春,全县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1.1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1957年1月,调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由一乡一社调整为由1个或2个或3个自然村组成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6月,全县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33个(其中高级林业生产合作社1个、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1个),入社农户29912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9.8%。是月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称农业社。
   成立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8月,全县成立东方红(驻濂江)、超美(驻镇岗)、红星(驻孔田)、卫星(驻车头)、超英(驻版石)、上游(驻天心)、红旗(驻龙布)、先锋(驻长河)8个农村人民公社和高云山垦殖场(驻沙含)。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结合,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统一的管理体制。初时,人民公社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实行人民公社、作业区、生产队三级管理。是年9月至1959年2月,人民公社采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军事管理形式。
  1959年3月18日起,全县贯彻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精神,即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工作方针,以原高级社为基础成立生产大队,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11月下旬,在永丰公社峰背大队和阳光公社阳光大队进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1962年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县内各公社全部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镇岗公社高峰大队农民自发实行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超产归耕者,减产要赔够”的“全奖全赔”办法,调动了承包户的积极性,使当年农业生产获得丰收。1980年,新田公社虎岗大队和新丰大队个别生产队农民自发实行包产到组或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1年5月,全县有1888个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60.7%。同年8月,中共安远县委组织4个工作组,在鹤子公社乌石大队、车头公社跃进大队、长沙公社长沙大队和塘村公社塘村大队进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工作。至1982年5月,县内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耕地、油茶(桐)林和鱼塘等基本生产资料全部承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户承担上缴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完成国家粮油统购任务。是时,公社派干部帮助生产队处理经济事宜,对账目进行“一盘清”。
   二、全民土地所有制
  1951年起,县内陆续兴办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等企事业。1985年,县内全民所有制林业企、事业和县职业中学占有土地74.7万亩,全民所有制的农、牧、渔、茶、果、蜂等场(所)占有土地0.69万亩。另外,小学和普通中学学校亦占有少量耕地。
   [=此处为表格(表10-51985年安远县国营林场(站)、校占有土地统计表)=]单位:亩 [=此处为表格(表10-61985年安远县国营农牧场(所)占有土地统计表)=]单位:亩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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