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民国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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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2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代、民国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摘要: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土豪富绅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占有的土地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民国37年,永安乡土豪欧阳佐甫和太平乡富绅魏礼帮各占有土地1000余亩,当年分别剥削佃农租谷0.29万担和0.31万担。第三区(车头区)含龙头、周溪、车头、龙竹、三排、新龙、里长、坪岗、南屏、上瑶和江头11乡。佃农除向田主交纳地租外,须向田主缴交一定数额的租田押金。土地买卖经双方商定,订立契约,族人签字,呈报县税务机关办理过户和纳税手续。由于地主、豪绅对农民进行巧取豪夺,自耕农逐渐失去土地而变为佃农,佃农在农民中比例逐渐增大。民国25年,全县调查3.3万户农户中,自耕农降为调查农户的12.5%,半自耕农降为25%,佃农上升到49.9%,雇农占12.5%。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

内容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土豪富绅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占有的土地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民国37年(1948年),永安乡土豪欧阳佐甫和太平乡富绅魏礼帮各占有土地1000余亩,当年分别剥削佃农租谷0.29万担和0.31万担。第三区(车头区)含龙头、周溪、车头、龙竹、三排、新龙、里长、坪岗、南屏、上瑶和江头11乡。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地主、豪绅利用地租、典当和雇工等方式剥削农民。
  地租剥削土改前夕,全县佃农租耕土地13.25万亩,其中租耕地主出租地1.57万亩、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地0.83万亩、宗祠会产田9.58万亩。地租主要有三种,一为固定地租,不论丰歉均如数缴交年租;二为固定比例分成地租;三为灵活分获地租。民国23年,县内固定地租额为上等田每亩2.5石,中等田1.5石,下等田1石。固定比例分成地租,田主与佃农分成比例,上等田为1:1,中等田为2∶3,下等田(山坑田、湖洋田、高坡梯田等)为3.5∶6.5。民国38年7月,上濂乡江口村农民孙传贤,全家6口人,无地,租耕36担谷田(约7亩),年交租16.5担,纳租率为45.8%。佃农除向田主交纳地租外,须向田主缴交一定数额的租田押金。
  宗祠会产田包括宗族公帑田、寺庙神会田、桥会田、路会田和茶会田等,大部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少量由地主、富农经营。抗日战争期间,租种宗祠会产田除交纳地租外,还须向县、乡政府交纳“济产谷”(后称“公产谷”)。民国28年,新龙乡里田保农民唐炳燊租种石峡塅公帑田5分,全年向公帑交租谷150斤,另向乡公产会交公产谷30斤。
  土地买卖与典当自耕农遇有灾难或特殊情况将土地出卖或典当。土地买卖经双方商定,订立契约,族人签字,呈报县税务机关办理过户和纳税手续。土地典当须订立契约,写明土地座落地点、典金、典期和到期不赎的土地归宿诸项事宜。典当价格低于出售价格。土地典当期间,经营使用权转归典入户。到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典入户。据1952年4月对第三区(车头区)和第七区(五龙区)土改前夕农村典当关系调查,两区共有308户典出土地,其中贫农269户、中农28户、雇农8户、富农1户、地主2户,共典出土地754亩。两区典入土地户共有61户,其中地主2户、半地主式富农15户、富农7户、中农29户、贫农8户,共典入土地244亩。
  雇工剥削县内雇工形式有年工(俗称长工)、月工(俗称包月工)、日工(俗称零工)三种。 民国37年,货币贬值,雇工工资的支付形式由支付纸币改为支付实物稻谷或银元。1名强壮年工,年工资为稻谷12担至18担或银元30元至40元。
  由于地主、豪绅对农民进行巧取豪夺,自耕农逐渐失去土地而变为佃农,佃农在农民中比例逐渐增大。民国20年,全县调查2.1万户农户中,自耕农占调查农户的24%,半自耕农占28%,佃农占48%。民国25年,全县调查3.3万户农户中,自耕农降为调查农户的12.5%,半自耕农降为25%,佃农上升到49.9%,雇农占12.5%。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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