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271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清代、民国土地所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3 |
摘要: | 清代、民国时期,县内土豪富绅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占有的土地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民国37年,永安乡土豪欧阳佐甫和太平乡富绅魏礼帮各占有土地1000余亩,当年分别剥削佃农租谷0.29万担和0.31万担。第三区(车头区)含龙头、周溪、车头、龙竹、三排、新龙、里长、坪岗、南屏、上瑶和江头11乡。佃农除向田主交纳地租外,须向田主缴交一定数额的租田押金。土地买卖经双方商定,订立契约,族人签字,呈报县税务机关办理过户和纳税手续。由于地主、豪绅对农民进行巧取豪夺,自耕农逐渐失去土地而变为佃农,佃农在农民中比例逐渐增大。民国25年,全县调查3.3万户农户中,自耕农降为调查农户的12.5%,半自耕农降为25%,佃农上升到49.9%,雇农占12.5%。 |
关键词: |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