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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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27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7
摘要: 土地所有制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

内容

第一节清代、民国土地所有制清代、民国时期,县内土豪富绅占有大量土地,他们利用占有的土地剥削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民国37年(1948年),永安乡土豪欧阳佐甫和太平乡富绅魏礼帮各占有土地1000余亩,当年分别剥削佃农租谷0.29万担和0.31万担。
   [=此处为表格(表10-1安远县土地改革前期各阶层占有耕地比较表)=][=此处为表格(表10—2安远县第三区(车头区)土地改革前期各阶层占有土地比较表)=]注:①此表于1950年12月分乡调查统计。
   ②第三区(车头区)含龙头、周溪、车头、龙竹、三排、新龙、里长、坪岗、南屏、上瑶和江头11乡。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地主、豪绅利用地租、典当和雇工等方式剥削农民。
   地租剥削土改前夕,全县佃农租耕土地13.25万亩,其中租耕地主出租地1.57万亩、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地0.83万亩、宗祠会产田9.58万亩。地租主要有三种,一为固定地租,不论丰歉均如数缴交年租;二为固定比例分成地租;三为灵活分获地租。民国23年,县内固定地租额为上等田每亩2.5石,中等田1.5石,下等田1石。固定比例分成地租,田主与佃农分成比例,上等田为1:1,中等田为2∶3,下等田(山坑田、湖洋田、高坡梯田等)为3.5∶6.5。民国38年7月,上濂乡江口村农民孙传贤,全家6口人,无地,租耕36担谷田(约7亩),年交租16.5担,纳租率为45.8%。佃农除向田主交纳地租外,须向田主缴交一定数额的租田押金。
   宗祠会产田包括宗族公帑田、寺庙神会田、桥会田、路会田和茶会田等,大部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少量由地主、富农经营。抗日战争期间,租种宗祠会产田除交纳地租外,还须向县、乡政府交纳“济产谷”(后称“公产谷”)。民国28年,新龙乡里田保农民唐炳燊租种石峡塅公帑田5分,全年向公帑交租谷150斤,另向乡公产会交公产谷30斤。
   土地买卖与典当自耕农遇有灾难或特殊情况将土地出卖或典当。土地买卖经双方商定,订立契约,族人签字,呈报县税务机关办理过户和纳税手续。土地典当须订立契约,写明土地座落地点、典金、典期和到期不赎的土地归宿诸项事宜。典当价格低于出售价格。土地典当期间,经营使用权转归典入户。到期不赎,土地所有权归典入户。据1952年4月对第三区(车头区)和第七区(五龙区)土改前夕农村典当关系调查,两区共有308户典出土地,其中贫农269户、中农28户、雇农8户、富农1户、地主2户,共典出土地754亩。两区典入土地户共有61户,其中地主2户、半地主式富农15户、富农7户、中农29户、贫农8户,共典入土地244亩。
   雇工剥削县内雇工形式有年工(俗称长工)、月工(俗称包月工)、日工(俗称零工)三种。
   [=此处为表格(表10—3民国25年安远县雇工工资标准比较表)=]单位:元民国37年,货币贬值,雇工工资的支付形式由支付纸币改为支付实物稻谷或银元。1名强壮年工,年工资为稻谷12担至18担或银元30元至40元。
   由于地主、豪绅对农民进行巧取豪夺,自耕农逐渐失去土地而变为佃农,佃农在农民中比例逐渐增大。民国20年,全县调查2.1万户农户中,自耕农占调查农户的24%,半自耕农占28%,佃农占48%。民国25年,全县调查3.3万户农户中,自耕农降为调查农户的12.5%,半自耕农降为25%,佃农上升到49.9%,雇农占12.5%。
   第二节过渡时期农民个体所有制一、减租·减息·退押·废债
  1950年春,县人民政府执行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在未土改区迅速开展退租退押运动,解除群众生产困难的紧急指示》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减租减息实施细则》,在全县开展清土匪反恶霸、减租、减息、退押、废债的群众运动。以1949年8月20日安远解放为界限,在此之前的欠租一律废除,以后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地租额减去25%;在此之前的旧债实行“分半”减息,即按原息减去15%,以后的利息由借贷双方商定;在此以前,农民租种土地时已缴付给地主、半地主式富农的租田押金,全部按缴纳时的价值折实退归贫苦佃农;凡农民所欠已被人民政府镇压的恶霸分子的债务,全部废除;在此界限前,高利贷者和恶霸富农及半地主式富农强加给贫苦农民的高利贷债务全部废除。通过反霸、减租、减息、退押、废债,全县有16780户贫苦农民得益,所得斗争果实折合稻谷298.2万斤,户平178斤。
   二、土地改革
  1932年,县苏维埃政府领导人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安城、沙含、教塘、车头、坪岗等区的贫苦农民人平分得7担谷田(约合1.4亩)。
  1950年12月至1952年9月,中共安远县委、县人民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改革法》,设立安远县土地改革委员会,领导全县人民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全县分三批进行土改。1950年12月至1951年3月,车头区、城关区(除沙含乡)和镇岗区各乡首先进行土改,为第一批土改乡;1951年11月至1952年3月,重石区、天心区(除〓坑乡)、龙布区(除塘村乡)、五龙区各乡进行土改,为第二批土改乡;1952年8月至9月,沙含、塘村和〓坑3乡进行土改,为第三批土改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征收祠堂、寺庙、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它土地,征收富农部分出租土地。全县计没收与征收土地12.32万亩,以乡或村为单位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是时,据濂江乡和古田乡分配土地情况统计,两乡共有1248户,其中933户分得土地,分得土地的户数占总户数的74.7%。地主户亦按照村内人均土地分配数分得土地。
  1952年11月20日至1953年3月,全县进行土改复查,没收应没收而未没收的土地780亩,征收应征收而未征收的土地3242亩、池塘193亩,给贫农、下中农增加分配土地4022亩、池塘193亩。
   [=此处为表格(表10-4安远县第七区(五龙区)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比较表)=][=此处为表格(续前表)=]三、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1952年3月,县人民政府农林科在第一区濂江乡牛角村组织5户农民建立叶顺才互助组,接着在第二区建立唐寿麟互助组,在第三区建立刘瑞荣互助组,在第四区建立赖贤桥互助组,在第五区建立钟孝运互助组,在第六区建立叶人安互助组。随后,全县各区、乡普遍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组织农民建立互助组。至同年12月止,全县建立常年互助组198个,参加农户1275户;建立季节性互助组936个,参加农户5440户,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7.52%。1954年,全县有常年互助组690个,参加农户7806户;有季节性互助组1677个,参加农户10179户。参加互助组的农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60.3%。互助组根据“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农户与农户之间换工互助,解决缺耕牛缺农具缺劳力的困难,促进生产的发展。
   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1月,中共安远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在三排乡、濂江乡和修田乡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69户农民报名入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实行土地统一耕种、折股分红、耕牛和大中农具折价入社、小农具自备自用、劳动工分与土地股份一并参加收益分配的经营方式。1955年春,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至143个(其中,初级林业生产合作社2个、初级蔬菜生产合作社1个),入社农户3541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1.8%。是年秋冬,全县掀起建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潮。至同年12月止,有1112个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占全县互助组总数的91.7%。
   第三节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一、集体土地所有制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春,全县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4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81.15%。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1957年1月,调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由一乡一社调整为由1个或2个或3个自然村组成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6月,全县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233个(其中高级林业生产合作社1个、高级蔬菜生产合作社1个),入社农户29912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99.8%。是月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称农业社。
   成立农村人民公社1958年8月,全县成立东方红(驻濂江)、超美(驻镇岗)、红星(驻孔田)、卫星(驻车头)、超英(驻版石)、上游(驻天心)、红旗(驻龙布)、先锋(驻长河)8个农村人民公社和高云山垦殖场(驻沙含)。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结合,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统一的管理体制。初时,人民公社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实行人民公社、作业区、生产队三级管理。是年9月至1959年2月,人民公社采用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军事管理形式。
  1959年3月18日起,全县贯彻中共中央在郑州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精神,即第二次郑州会议精神。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力,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的工作方针,以原高级社为基础成立生产大队,并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1年11月下旬,在永丰公社峰背大队和阳光公社阳光大队进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1962年起,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县内各公社全部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镇岗公社高峰大队农民自发实行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超产归耕者,减产要赔够”的“全奖全赔”办法,调动了承包户的积极性,使当年农业生产获得丰收。1980年,新田公社虎岗大队和新丰大队个别生产队农民自发实行包产到组或包产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1年5月,全县有1888个生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占全县生产队总数的60.7%。同年8月,中共安远县委组织4个工作组,在鹤子公社乌石大队、车头公社跃进大队、长沙公社长沙大队和塘村公社塘村大队进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工作。至1982年5月,县内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耕地、油茶(桐)林和鱼塘等基本生产资料全部承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户承担上缴农业税和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完成国家粮油统购任务。是时,公社派干部帮助生产队处理经济事宜,对账目进行“一盘清”。
   二、全民土地所有制
  1951年起,县内陆续兴办全民所有制农、林、牧、渔等企事业。1985年,县内全民所有制林业企、事业和县职业中学占有土地74.7万亩,全民所有制的农、牧、渔、茶、果、蜂等场(所)占有土地0.69万亩。另外,小学和普通中学学校亦占有少量耕地。
   [=此处为表格(表10-51985年安远县国营林场(站)、校占有土地统计表)=]单位:亩 [=此处为表格(表10-61985年安远县国营农牧场(所)占有土地统计表)=]单位:亩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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