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69 |
颗粒名称: | 一、民国时期户籍管理 |
分类号: | D631.42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1年,县政府设户政室,配主任1人、户政技士2人、户籍视导员1人,科员、事务员各1人;昕山镇和各乡配户籍干事1至3人。民国32年,县政府发布《安远县户籍人事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户籍登记项目为本籍、寄籍暂居、寄留外侨,人事登记项目为出生、认领、收养、婚姻、死亡和迁往。是年,整编保甲,进行户口清查登记,查得全县有2.45万户、10.23万人。民国34年,县政府制订保甲管制户口检查办法,开始颁发公民证。民国35年,县政府颁令办理联保连坐切结。保长向乡(镇)长,乡(镇)长向县长出具保证切结。民国36年3月至8月,对全县户口进行复查,对年满12周岁的男女颁发国民身份证。当年,全县有10.75万人,其中12周岁以上的有7.52万人 |
关键词: | 行政管理 公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