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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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63
颗粒名称: 第七篇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1
页数: 16
摘要: 公安·司法
关键词: 公安 制度

内容

明、清时期,县内先后设立典史署、巡检司、巡警局、巡警所等治安机构。民国时期,设有警务和司法部门,负责治安和司法事务,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1930年11月,县苏维埃政府设立政治保卫局和裁判部,保卫红色政权,维护人民利益。建国后,先后设立治安科、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等公安司法机构,负责维持社会治安,打击敌人,惩处犯罪,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一章公安第一节公安机构一、典史署·巡检司·巡警局·巡警所典史署明洪武初置。掌管全县缉捕和监狱之事。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撤。
   巡检司明宣德八年(1433年)设版石和大墩巡检司,管理当地治安。弘治五年(1492年)设双桥巡检司;嘉庆二十一年(1542年)设黄乡巡检司。明万历四年(1576年),大墩、双桥、黄乡巡检司划属长宁县管辖。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版石巡检司裁撤。
   县巡警局清光绪三十二年设。综理全县警务,由知县兼理巡长。宣统元年(1909年)改称巡警所。
   巡警所宣统元年由巡警局改称,民国元年(1912年)易称警察署。
   二、警察署·警察所·公安局·警佐室·警察局民国元年10月,巡警所改称警察署。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警察所,民国15年冬改称公安局。
   民国23年,公安局组建警察队。翌年7月,县政府撤销公安局,设立警佐室。民国31年5月,警察队易称警察所,警佐兼任警察所长。民国33年8月,警佐室与警察所合并成立警察局。警察局设警察室、行政科、总务科和司法科。
   民国38年5月,警察局改编为警察队,下设总务股、情报股和警务股。同年8月19日,解放军进入安远县境,警察队溃散。
   三、县苏维埃政府保卫局
  1930年11月设立,下设侦察科、执行科、总务科、看守所。1932年1月,保卫局组建红色警卫队,下设2个分队,有队员60名。各区设特派员1名。
  1933年6月,保卫局机关随中共安远县执委会和县苏维埃政府机关撤出县城,迁驻沙含。同年12月13日晨,县保卫局机关遭国民党军偷袭,局长杜石养被国民党军俘获杀害,活动终止。
   四、县人民政府治安科·公安局
  1949年11月,县人民政府设治安科,维护全县社会治安和管理看守所。1950年3月,撤销治安科,成立公安局,下设侦察股、审讯股、行政治安股和秘书室。同年9月,县公安局设立版石派出所和劳动改造队(简称劳改队)。劳改队在蔡坊的龟仔形、太湖及车头的甲江分别设立劳改农场。1951年11月,县公安局撤销原设各股室,设立政治保卫股、治安股、监管执行股、秘书股和总务股。1952年3月,撤销总务股。1954年6月,撤销版石派出所。1957年6月,撤销监管执行股和劳改队。1961年1月,设立高云山派出所。1963年12月,高云山派出所撤销。1968年2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公安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安远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简称军管小组)代替。同年3月,县革委设立保卫部,行使公安、检察和司法职权。是年6月,保卫部改称保卫组。1969年11月,保卫组复称保卫部,内设第一组(秘书组)、第二组(政治案件侦破组)、第三组(刑侦治安组)、第四组(审判调解组)。同月,设立城关公安派出所。1971年11月,复设版石公安派出所。
  1973年1月,县革委撤销保卫部,复设公安局,内设政治保卫股、治安股、预审股和秘书股。1975年4月,设立消防股。1979年12月,在濂江乡古田村设立拘役所。1980年7月。撤股设科、队,设政治保卫科、经济文化保卫科、治安科、预审科、秘书科、消防科和刑事侦察队。1981年6月,增设政治工作科;8月,设安子〓林业派出所。1982年9月,设立孔田和龙布公安派出所。1985年4月,设立林业治安科和牛犬山林业公安派出所。
   五、基层治安保卫组织
  1951年,各乡、村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和治安保卫小组(简称治保小组)。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生产大队和居民委员会建立治保会,生产队建立治保小组。1984年,大队治保会和生产队治保组,分别改称为村治保会和村民治保小组。机关、企事业单位也相应建立治保会或治保小组。
   [=此处为表格(表7—11952年至1985年安远县几个年份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统计表)=][=此处为表格(续前表)=]第二节社会治安管理一、民国时期社会治安管理剿抚土匪民国31年(1942年),杨亚兰集流氓38人,魏尿槌子率恶棍20余人,卢甲洪领地痞40人,黄狂老带赌徒23人,钟矮才纠无赖42人,李义古引恶汉32人,廖群星邀盗贼54人,孙传贵、赖绥邦、赖敏英胁迫游民200余人,各自占据安(远)寻(邬)、安定(南)、安信(丰)边界的一些山头筑巢为匪。是年5月,魏尿槌子率匪徒窜入龙泉乡第十一保进行抢劫,虏走陈文标、陈兆林和陈锦昌的妻子,抢走乡民钱财衣物无数。县政府虽派警察清剿,但无功而回。
   民国33年初,孙传贵股匪窜至沙含太阳关,杀死行商12人,将尸体抛入深谷之中。8月,赖绥邦、赖敏英率匪徒40余人劫掠新龙乡,杀死乡民3人,抢走乡民大量衣服物品,抓走乡长李子春。事后,县政府只派员察看一番了事。9月,重石乡被土匪洗劫,警卫干事胡本望和2名乡民被打死,牛、猪、粮食被抢劫一空。县政府派保安警察中队(简称保警队)追剿,但屡次扑空,未获土匪一人一枪。是年冬,刘鹏翥率匪徒100余人从大余经广东南雄窜回县内,以仕湖、老好和凉伞〓大山为据点,到处劫掠财产,杀人放火。民国34年春,江西省第四行政督察区保警总队与县保警队联合围剿刘鹏翥股匪。刘鹏翥无路可逃,于同年5月25日率部向县长黄植荫请求自新。是年6月,县政府委任刘鹏翥为县国民经济建设公司协理。
   制止械斗民国元年,孔田叶姓在魏姓祠堂前树立牌坊,结成仇怨,连续8年发生械斗。民国8年,县知事邀双方头面人物会商,订立一纸协议作为了结。
   民国36年10月,安远初中校长赖丰光和县临时参议会副议长叶延襄(号召南)争当“国大代表”。以赖丰光为首的正气社和以叶召南为首的大同社在龙布老圩、天心五龙、浮槎大江头、塘村白兔和重石圩、新田圩等地发生冲突,形成械斗,烧毁民房200余间,打死打伤群众100余人。县长龚景以赖丰光“当选”国大代表、叶召南“当选”候补国大代表为条件,调解两派纠纷。
   民国38年夏,孔田长布村与社山村争夺水源,发生械斗。县政府置之不理,钟、叶双方死伤数人。
   禁赌民国32年,县城和圩镇公开设赌场、赌摊,引诱县民参赌。民国34年和35年,县政府虽两次下令禁赌,但明禁暗纵,公开派出警察收取赌捐,中饱私囊。赌博之风不但禁而不止,反而愈刮愈烈。民国36年,仅县城西街坝就有赌馆40多间,赌桌100多张,花会3场。许多参赌者为偿还赌债,被迫典当家产、卖儿卖女。濂江乡上角村曾庆元嗜赌成癖,输光家产后又输掉了自己的独生儿子。为逃避赌债,只好卖身代人当兵。家中老母和妻子贫病交加,相继气绝身亡。
   禁娼民国25年,湖南人在县城以开旅馆为名开设如意堂、菊园、双美堂3所妓女院,各有妓女10余人。民国28年,县政府奉令查封妓女院,把外地妓女遣送回原籍。
   禁毒清末,鸦片传入安远。民国初年,县城和各圩场均设有烟馆,引诱县民吸毒。其时,全县吸毒成风,许多成年男人吸食鸦片。塘村乡杨桥村,40户人家就有30多户备有烟灯。县民吸食鸦片造成严重恶果,不但耗费了钱财,而且损害了身心健康。塘村杨桥张召庆吸食成瘾,将祖宗留下的30亩良田和一套宅院以及纸坊、油坊、木梓山全部变卖,挥霍一空。塘村黄沙游老庚、游大妹兄弟俩,卖妻卖子吸食鸦片。老大游老庚中毒死亡;老二游大妹生活无着,悬梁自尽。县城教场街余传盛,整天耽于烟馆,不到3年,将万元家财挥霍殆尽。年关,为躲避债主,溜到沙含山中,请人在自己的脖颈中切上一刀,伪造抢劫现场,企图讹诈沙含地方,捞钱过年。后因出血过多,未等抢救就已死亡。后人称“烟鬼借命过年”。
   民国31年,县政府对吸毒者和贩毒犯进行查处,破获烟毒案7起,没收烟膏1两、烟具6件。民国32年,破获烟毒案1起,没收烟土1两、烟具1件。民国33年,没有破获1起烟毒案,查禁鸦片不了了之。
   二、建国后社会治安管理县人民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发动群众坚决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清剿土匪1949年9月,刘鹏翥、赖良东、赖世桂、尧柏龄、邹玉山、欧阳吾、赖文坤、叶华栋、黄召棠、曾锦昌、钟秉直、赖锦升等12人,纠集恶霸、流氓和国民党骨干分子,组织10股土匪,占山筑巢,抢劫人民财产,谋杀共产党干部。县人民政府治安科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七支队、三一支队、县大队和民兵,在全县开展剿匪工作。10月,城关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新所,对下山投诚的土匪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令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1950年3月底,县公安局组建剿匪武工队和侦察组,进山侦察匪情。同年9月28日,县人民政府和二七支队成立剿匪临时指挥部,进驻重石区,就近指挥剿匪。1951年1月1日,三一支队在上濂甘地击毙匪首刘鹏翥,随后将其残匪全部消灭。同月26日,三一支队在塘村乡民兵的配合下,歼灭活动于安远、宁都和赣县边界地区的赣县韩阜成、韩坤度股匪,活捉匪首韩阜成、韩坤度,击毙匪团长韩士俊,缴获步枪26支、机枪2挺、子弹1000余发,查获韩匪设在假墓里的武器弹药库。同年4月15日,县公安局在雩都禾丰区黄田乡上尧塘先后捕获匪首赖良东、赖世桂父子,同时俘获匪徒21人。5月28日,活捉匪首黄绍棠。秋、冬,捕获匪首尧柏龄、赖世坤、叶华栋、钟锦昌。1952年4月27日,县公安局在南坑击毙匪首钟秉直。6月,俘获匪首邹玉山。1953年1月,活捉匪首欧阳吾。同年9月,匪首赖锦升在天心区五龙乡野猪湖被其同伙打死。1954年2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赣州军分区、赣州专员公署公安处召集安远、会昌两县县长、公安局长、武装部长会议,成立两县剿匪指挥部,调整剿匪部署,围剿赖锦升股匪残部。同年7月4日,赖锦升股匪残部3个匪徒向人民政府缴械投降,交出步枪2支、子弹51发。至此,县境内的股匪除投诚者外全部被肃清,缴获长短枪279支、子弹3.49万发。
   打击反革命分子1950年11月至1953年8月,全县开展清查和镇压反革命分子运动(简称镇反运动),破获反革命组织4个。1955年1月至1956年9月,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1959年1月,开展彻底清查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运动。1960年10月至1961年4月,结合农村整风整社,开展社会镇反运动。1950年至1961年,依法逮捕法办反革命分子一批。
  1966年3月,破获郭石仙反革命组织案,逮捕首犯郭石仙、郭石明,缴获其成员名册和一批准备暴乱的凶器。
  1976年,侦破署名“叶华”者与国民党特务机关挂钩案1起。1977年4月,侦破1起书写反革命标语案。
   反台湾国民党当局“心战”宣传1950年起,台湾国民党当局利用飞机在县境上空散发传单、食物和生活用品,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煽动人民“造反”。1952年5月,各乡人民政府建立防空哨棚,组织民兵进行夜间对空监视,搜集销毁台湾当局“心战”宣传品。1958年8月,县公安局与兵役局联合制订《反空投反空降防骚乱行动方案》,在边远山区建立反空投反空降防骚乱哨所,加强边远山区公安建设。
   取缔反动会道门县内反动会道门有大乘教、真空教、金丹教、同善社和天皇教等。大乘教于明末传入安远,信奉无生老母和无极老祖。真空教在清光绪十一年(1885年)传入安远,宣扬罗教的真空、无为思想,在入庵堂戒鸦片烟的人中获得一批信徒。金丹教在安远又称先天教、先天道、文佛教、龙华会、先天门、大乘门和大乘正宗,于民国元年传入安远,在每年农历三月、五月和九月的十五日,召开“龙华会”,纠集信徒会餐集款、念经拜佛。同善社又名同联社、老善社、先觉祠,于民国10年传入安远,宣传“大利可以成仙成佛,小利可以祛病延年”。先皇教又名水法教、和尚教、观音教,何时传入安远失考,以“念咒语喝符水可以刀枪不入”迷惑县人。
   大乘教利用“朝神”、“念经”等手段在县内骗索民财,破坏国民经济建设。真空教以为人治病为名,强令信徒日晒夜露喝“仙茶”,于民国元年至38年害死信徒36人。金丹教天华山教首于1933年向国民党军告密,使红军伤病员孙结荣等人惨遭杀害。1950年又杜撰所谓《警世格言》,宣传“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胁迫信徒庇护恶霸土匪。同善社于1950年冬制造“现在妖魔相斗,大祸将临,不久有真命天主掌握国家”的谣言,蛊惑人心,攻击人民政权。
   县人民政府为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治安,于1953年3月23日取缔真空教和同善社,于1958年1月31日取缔大乘教和金丹教。
  1977年夏,版石公社罗世煌在群众中散布“八月分善恶,要血水成河,大乘教金刚〓神佛降世,修复金刚〓佛堂可以消灾止难”的谣言,诈骗群众现金1000余元、木料几十立方米,蒙骗两名18岁的姑娘做“佛女”。是年8月15日和28日(农历七月初一和十四日),罗世煌在金刚〓先后两次举行“朝佛拜祖”活动,使6个公社22个大队的夏收夏种无法正常进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罗世煌,封闭金刚〓佛堂。
  1982年春、夏,原大乘教、真空教和金丹教的部分教首煽动一些群众建堂设坛,诈骗群众钱财。9月18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打击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的布告》。同日,县公安局查封大乘教文蔚山、莲花山、乘龙山、永兴山、竹菇寨、金刚〓、东荣山、乐仙堂、乌石寨、观音庵、半石寨、金华山、石仙嶂、永清岩、金谷山、云梯山,金丹教凤日山、观音庙、观音山,真空教狮子岩、雷隐山、茶头岗和猪妈峡等23个复辟活动据点。
   禁毒·禁赌·禁娼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禁烟毒、赌博和取缔娼妓的布告》,查封26家鸦片烟馆和所有赌场,对50余名毒贩、401个吸毒者、35名暗娼以及一批赌徒赌棍进行训诫教育。1952年,逮捕2名继续贩毒的首要分子。从此,吸毒现象在县内绝迹。1962年至1965年,查处赌博案22起。1985年11月,开展全县性禁赌活动,处理36名违法赌博分子。
   登记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特务和其他反革命分子1951年至1952年,对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特务和其他反革命分子进行登记。全县前来登记的有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特务、民社党员、青年党员、青帮、红帮、国民党军官。
   内部肃反1956年5月17日,中共安远县委设立五人小组,抽调32名干部组成办公室,进行内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简称内部肃反)。1960年10月至1961年11月,在65个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肃反。两次内部肃反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均被依法处理。
   改造四类分子1951年起,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统称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1956年,首次对全县四类分子的表现进行评定审查(简称评审),批准一批表现较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成为农业社正式社员。1958年,对四类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守法教育,全年集训四类分子4731人次,破获案件17起,收缴子弹98发、刀剑4把。
  1959年,对全县四类分子进行第二次评审,有70人被评为一类(摘掉四类分子帽子成为人民公社正式社员),1024人被评为二类(人民公社候补社员),1267人评为三类(在群众监督中进行生产劳动),201人被评为四类(被依法管制)。1979年2月,摘掉1366名四类分子帽子。1983年7月,摘掉最后6名四类分子的帽子。至此,县内四类分子除死亡外,全部被摘帽。
   打击刑事犯罪分子1954年3月至5月,对县内刑事犯罪分子进行集中打击,侦破刑事案件25起。1958年7月至10月,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联合办公,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第二次集中打击。1964年12月,县公安局成立临时收容所,对流窜犯罪分子进行搜捕。
  1970年3月至9月,在全县开展“一打三反”运动,破获反革命现行破坏案15起,查破贪污盗窃案929起、投机倒把案586起。天心粮管所一职工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国家稻谷2.36万斤、木梓油41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77年“元旦”、“五一”、“国庆”前后,全县3次组织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破获刑事案25起,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0.23万元。
  1978年3月至6月,全县开展“双打”运动,查破贪污盗窃和投机倒把案190起,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4.23万元、粮票1.23万斤;破获刑事案54起。
  1982年,全县先后5次组织集中打击流窜犯罪分子的统一行动,破获刑事案9起。浮槎公社河石大队余新全,于1979年8月流窜至会昌猥亵1名九岁女孩,又于1981年6月流窜到安远强奸砍柴少女1人。1982年,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余新全死刑。
  1983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始集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是年8月18日至1985年12月,破获刑事犯罪案1062起,捣毁犯罪团伙26个,将刑事犯罪分子依法逮捕。
   欣山镇一男青年何某,1980年5月至1981年12月,多次扒窃,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4次。1982年12月19日,将其母亲的手扭致骨折后,点火烧房。1983年1月,与未达婚龄的刘某非法同居,并三次图谋杀害刘父;6月26日晚,又身带三角刮刀窜至县城菜市场行抢,劫走现金45元、手表2块。何曾多次身带三角刮刀,在电影院、车站、菜市场、灯光球场、商店等地扰乱公共秩序,有7人被其持刀胁迫、殴打和非法搜身。1983年秋,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死刑。
   清查淫秽物品1982年,县内开始出现个体书摊;1984年初,开始引进录像放映设备,并出现营业性放映点。1985年4月底,全县有个体书摊54个、营业性放映点25家、录像放映设备30套。其间部分个体书摊出售淫秽书画,少数放映人员秘密放映淫秽录像。县公安局、工商局和文化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查禁淫秽物品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查禁淫秽物品统一行动,破获一批出售淫秽书画和传播淫秽录像的案件,没收销毁淫秽书画一批,收审贩卖、复制、传播淫秽录像带的违法犯罪人员13人,查封传播淫秽录像营业性放映点6家,收缴淫秽录像带23种46盒,没收录像放映设备11套,治安拘留10人,罚款处理5人,对参加观看淫秽录像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特种行业管理1952年2月,全县有62户客栈、2户茶店、28户酒店、6户饭店、8户刻字铺、2户照相店被列为特种行业,实行治安行政管理。县公安局帮助特种行业建立治安保卫小组,制订营业人员守则。1984年,全县有特种行业277户,从业人员510人。1985年,整顿旅馆业,全县有19户旅店联合成立同业工会,制订旅店管理制度,组织劳动竞赛,强化自身管理和营业监督。
   危险物品管理1949年起,对吗啡实行专营制度,由国家医药部门专门经销,凭主治医师开具或验证的处方使用。同时规定强酸强碱只用于实验和生产,凭单位证明购买使用。1957年12月起,对爆炸、腐蚀、剧毒、易燃等物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购买和使用,实行安全管理。雷管、炸药、导火索由县物资部门统一经销。购买雷管、炸药、导火索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凭县公安局危险爆炸物品购买通知单购买。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乘坐车辆,规定使用炸药者必须掌握爆破技术和注意安全事项。1985年,县公安局协同有关单位举办爆破人员学习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作业证》。是年起,对烟花、爆竹等物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治安行政管理。生产销售烟花和爆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公安局审查批准,领取营业许可证,否则不准生产和销售。
   枪支弹药管理1949年9月下旬起,开展收缴社会枪支弹药工作。是年至1953年,全县收缴步枪4651支、冲锋枪2支、手枪97支、轻机枪9挺、土炮193门、子弹7.13万发、手榴弹198枚、炮弹41发。1951年,规定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共安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厂、矿保卫人员、乡公安特派员、机要人员和经济警察,经批准可以佩带枪支弹药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佩带枪支弹药。个人专用枪由个人负责妥善保管,公用枪确定专人统一保管,枪弹分开存放。
  1981年,收缴不应佩带枪支人员手枪7支。1982年3月,对全县枪支进行登记。1985年12月,对全县非军事系统的军用手枪进行审验,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三节户籍管理一、民国时期户籍管理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配主任1人、户政技士2人、户籍视导员1人,科员、事务员各1人;昕山镇和各乡配户籍干事1至3人。对全县户籍进行登记管理。
   民国32年,县政府发布《安远县户籍人事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户籍登记项目为本籍、寄籍暂居、寄留外侨,人事登记项目为出生、认领、收养、婚姻、死亡和迁往。是年,整编保甲,进行户口清查登记,查得全县有2.45万户、10.23万人。民国34年,县政府制订保甲管制户口检查办法,开始颁发公民证。当年全县有2.45万户、10.72万人。
   民国35年,县政府颁令办理联保连坐切结。保长向乡(镇)长,乡(镇)长向县长出具保证切结。
   民国36年3月至8月,对全县户口进行复查,对年满12周岁的男女颁发国民身份证。当年,全县有10.75万人,其中12周岁以上的有7.52万人。
   二、建国后户籍管理
  1949年9月起,农村和县城的户籍工作分别由县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负责管理。1951年8月,县公安局对县城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的人口进行登记,查得街坊镇有868户、3385人。1956年起,县公安局统一管理全县户口,各乡和城关镇建立户口册,由文书负责登记人口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
  1958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填写家庭户口簿。填写内容为常住人口的出生时间、性别、文化程度、与户主关系、迁入或迁出等。
  1979年冬起,对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进行控制,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农转非指标数批准办理农转非户口。
   [=此处为表格(表7—21978年至1985年安远县农转非统计表户、人)=]
  1984年,对外县和本县农村自带口粮进城经商务工的人员进行登记并发给临时居住证。1985年,全县有户口47162户、266023人,其中城镇户口4123户、21052人,农村户口43039户、244971人。
   第四节交通管理一、机动车辆管理
  1951年11月起,县公安局治安股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1970年10月16日,县革委设立交通管理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交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对机动车辆的运行、维修和保养进行检验审查;考核机动车辆驾驶员的驾驶技术;取缔违章行车,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1980年,县革委规定每年5月为全县交通宣传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行车检查。1985年,县公安局组织干警上路,纠正违章行车800余次,会同交通部门整顿县城交通秩序,在城区设立交通标志,制发《加强交通管理的通告》800多份。
   [=此处为表格(表7-31959年至1985年安远县交通事故统计表)=]二、自行车管理
  1949年9月,全县仅有1辆自行车。1978年11月,全县自行车增至5000余辆。同年12月,县公安局对自行车实行统一安全管理,建立自行车登记卡,规定用户新购自行车,须在一个月内凭购车发票和公社或单位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在自行车三角架上打上钢印编号;迁移或转卖自行车,须到自行车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或转售过户手续,需要更换三角车架,须将原三角车架交自行车登记机关验证,并在新换三角车架打上钢印编号。
  1979年起,自行车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审验自行车牌照,执照、钢印号码与户主是否相符,自行车的主要部件是否与原车型号相符,自行车的车铃和刹车装置是否良好。自行车牌照和执照,每四年更换核发一次。1984年,1.49万辆自行车更换牌照和执照。1985年,全县开展清查自行车统一行动,收缴犯罪分子偷盗得来的自行车130辆,审验自行车2.04万辆。
   三、渡口管理
  1961年9月21日,长沙公社长沙大队发生一起渡船翻沉事故,死亡6人。是年,县公安局配合交通局加强对渡船、渡口的安全管理,制订渡运制度,督促渡船维修。1975年至1985年发生船只翻沉事故5起,仅死亡8人。
   第五节消防清代和民国初期,晚上有更夫叫喊“小心火烛”,提示官民预防火灾。
   民国31年(1942年),县警察所设消防队,备有水枪5支和水桶、铁钩、铁叉等灭火工具一批。部分乡、保组织壮丁进行消防训练,县政府派员进行指导性巡查。民国36年,“正气社”和“大同社”发生冲突,在龙布老圩、天心五龙、塘村白兔和重石圩、新田圩等地烧毁民房200余间,直接经济损失达银元2万余元。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重视消防工作。1951年,指定县公安局治安股兼管消防,配调专职消防干警。1953年3月,成立县消防委员会,组建城关镇义务消防队,配置水枪、火钩、水桶等专用灭火工具。
  1956年冬,全县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义务消防队,备有水枪、灭火器、火钩、水桶等工具。1957年,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开始自备灭火机具。当年全县有50加仑泡沫灭火机2部、手提式泡沫灭火机65个、二氧化碳灭火机16个、消防桶108只、火钩66把、水枪78支、沙包2417包。1965年,县公安局添置7马力手抬机动消防水泵1台、22马力手抬泵水带2条、消防板车2部;全县企、事业单位添置泡沫灭火机155个、水枪95支,组建义务消防队15个、消防班42个、消防小组84个,队员930人。
  1975年4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并购买解放牌水灌消防车1辆。全县有义务消防队71个、队员591人。1976年3月,县公安局组建消防中队,撤销消防股。1983年1月,县消防中队纳入武装警察(简称武警)部队建制。1985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80个,队员506人。
   第六节监政管理一、清代、民国时期监政管理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知县于作霖在县衙内修建监狱,狱前设羁候所,设卒管理。
   民国元年(1912年),在县知事公署院内设监狱,由县知事亲掌狱政。民国26年,狱政改由县司法处管理。民国32年,监狱改名为看守所,并迁往孙家祠,配所长1人,看守2人。民国36年7月,看守所有所长1人、所官1人、医士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2人。是时监狱,阴暗潮湿,跳蚤遍地,有钱囚徒可以在狱内吃喝赌博,无钱的囚徒常被打骂体罚,有的惨死在狱中。
   二、建国后监政管理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治安科接管看守所,设所长和看管员。1950年10月,看守所改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1年8月交县公安局管理。
  1965年新建监房18间。新监房通风透光,清洁卫生。允许人犯和犯人阅读书报,收听人民广播电台和县人民广播站广播。
   第二章人民检察第一节县人民检察院
  1955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设秘书组、刑事侦查组、一般监督组和审判监督组。1960年撤销原设各组,设立秘书室、审批起诉和劳动改造检查组、侦查监督和社会改造检察组、办案组、自侦组、人民群众检举接待室。1963年4月,设立县人民检察委员会。1968年2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人民检察院被实行军事管制。同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干警被下放农村参加生产劳动。
  1978年8月,县人民检察院恢复。1979年12月,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和办公室。同月20日,恢复县人民检察委员会。1981年3月,增设监所检察科。1984年5月,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合并为刑事检察科。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有干警24人,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检察员7人、助理检察员7人、书记员4人、法警2人、勤杂2人。
   第二节人民检察制度及实施一、刑事检察审批逮捕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公安局逮捕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查。1957年起,对县公安局的刑侦活动进行监督。1958年10月至1961年5月,实行“一员顶三员”(办案人员既是侦查员又是检察员和审判员)的办案制度,监督侦查工作停止,在办案中出现一批冤假错案件。1961年6月,取消“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恢复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侦查职能。1964年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强奸少女犯丁某时,发现刑侦人员对案情侦查不细,取证不实,遂派员偕同刑侦人员重新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做出丁某行为未构成强奸少女罪和不予逮捕的决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审批逮捕工作停止。1979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重新依法行使审批逮捕职权。
   审查起诉1955年9月,县人民检察院开始受理县公安局移送的起诉案件。至1965年止,审查起诉刑事犯罪分子人数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97.22%。1979年至1985年,审查起诉刑事犯罪分子人数占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总数的92.87%。
   支持公诉1950年至1955年,县公安局出席审判庭支持公诉。1956年起,支持公诉改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至1958年7月止,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151次。1958年10月至1961年5月,由于实行“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支持公诉工作停止。1961年6月,取消“一员顶三员”的办案制度,县人民检察院继续行使支持公诉职权。1969年11月起,支持公诉改由县革委保卫部刑侦治安组负责。1979年2月,依法恢复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职权。从是年起至1985年止,县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638次。
   二、法纪检察
  1956年至1957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侵犯人权、强奸妇女等违法乱纪案34起,逮捕犯罪分子16人。1958年冬至1961年,依法查处严重侵犯人权案53起,逮捕犯罪分子56人。1962年至1963年,依法查处过失致人死亡和腐化堕落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乱纪案42起,逮捕犯罪分子11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法纪检察工作中断,“造反派”随意关押、吊打、审讯干部和群众。1979年12月,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科,继续行使法纪检察职能。从是年起至1985年止,立案侦查干部违法乱纪案5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7人。
   三、经济检察
  1955年6月起,县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走私、行赌受贿、重大经济责任事故、挪用救济救灾款物、投机倒把、偷税漏税、假冒商标和伪造倒卖有价证券等经济犯罪活动进行侦查。至1957年止,立案侦查经济案13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7人。1958年至1961年,加强经济检察工作,立案侦查经济案69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8人。1962年至1965年,立案侦查经济案27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14人。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贪污犯罪活动猖獗,10年查处经济案1100余起。1978年至1981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偷税漏税、瓜分国家和集体财产等经济案18起,逮捕犯罪分子11人。1982年起,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至1985年止,立案侦查经济案31起,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4人,起诉3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32万元。
   四、监所检察
  1956年,县人民检察院对县劳改农场进行检察,督促公安部门对认罪服法较差的犯人采取相应的管教措施,对久押未决的人犯进行全面清理。1957年,对看守所劳改农场进行检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工作。
  1979年至1985年,县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和拘役所进行检察,对其监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进行监督。同时,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和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的31名罪犯进行检察监督。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构一、县司法处民国初期,县知事公署设承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掌理司法事务。民国16年(1927年)承审员改称司法委员。民国26年7月,撤销司法委员,设立安远县司法处,专职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民国36年7月,县司法处有主任审判官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1人、检察员1人、录事4人、执挞2人、警丁7人。民国38年8月19日,人民解放军二七支队进入安远,司法处人员闻风逃散,机构瓦解。
   二、县军法室民国30年(1941年)设立,县长兼任军法官,负责审查匪犯、烟犯等特种案件。军法室设军法承审员1人、主任书记1人、书记1人、录事2人、执挞2人、庭丁若干人。民国36年,军法室撤销。
   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
  1932年2月设立,负责审理安远苏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薛跃奎任部长。裁判部设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裁判员和书记员组成。1934年2月,县苏维埃政府与寻邬县苏维埃政府合并成立寻安县苏维埃政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活动终止。
   四、县人民法院
  1950年4月4日成立,设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各1人。同年7月,增设书记员、会计员和法警各1人。10月,增设副院长1人。12月,设立人民问事处。1952年2月,问事处改称人民接待室。1953年3月,设立秘书室。10月,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1955年5月,设立重石人民法庭。1956年3月,设立长布人民法庭。1957年2月,设立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专门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年9月,撤销长布人民法庭。
  1968年2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冲击,县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重石人民法庭被撤销。1969年10月,县革委保卫部设立审判组,取代县人民法院。
  1972年11月,撤销县革委审判组,恢复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秘书室。1979年3月,设立版石人民法庭;11月设立孔田人民法庭和龙布人民法庭;12月,恢复人民审判委员会。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同时改秘书室为办公室。8月,增设法医室。1985年12月,增设葛坳人民森林法庭。是时,县人民法院有审判员15人,助理审判员3人、法医1人、法警4人、书记员10人。
   五、县土地改革人民法庭
  1950年12月成立,简称土改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县长兼审判长。下设安远街、镇岗、重石、天心、仁风和龙布6个分庭。负责审理土地改革中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审判违反和破坏土地改革法令的罪犯。1952年撤销。
   六、普选人民法庭
  1953年6月,设立城关、镇岗、重石、天心、龙布5个普选人民法庭,庭长由驻地区长兼任,负责审理选举工作中的诉讼案件,保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审判破坏选举和阻碍选举的犯罪分子。1954年3月撤销。
   第二节人民审判制度及实施县人民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953年起,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4年起,逐步实行回避、辩护、合议、上诉和公开审判等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大搞“群众专政”,有法不依,所判政治案件多为冤、假、错案。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开展审判工作。
   一、刑事审判反革命案件审判1950年审结反革命分子欧阳州杀害县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和逼死9名百姓一案。欧阳州在1933年冬任铲共团中队长时,用下流残忍的手段把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杜福招(女)折磨致死,在1933年8月至1949年8月中旬任警察局长期间,勒索百姓钱财,逼死百姓9人。1950年6月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1年审结政治土匪头目赖世桂一案。赖世桂,重石人,曾任国民党第四战区挺进队大队长,江西省保安团少校团副、重石乡长、江西省民众自卫军第四师第八团副团长。其在任职期间,杀死无辜百姓和红军指战员59人,烧毁民房20余间。1949年8月下旬,组织反革命武装,自任司令,上山为匪。1951年9月,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958年审结张炳皇叛变革命案。张炳皇,虎岗人,1929年参加革命,先后担任工农红军班长、排长、连指导员、乡苏维埃政府主席和龙安区执委会书记。1935年5月,他得知中共安南县执委会书记杜慕南和通讯员吉少英在安远县樟溪山宿营时,便叛变革命,带领国民党军围捕杜慕南和吉少英。杜慕南和吉少英被捕后遇害。1958年4月,县人民法院判处叛徒张炳皇死刑。
  1962年至1979年,审结反革命案件50件。1980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把反革命案件移送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普通刑事案件审判1950年至1956年,审结杀人、抢劫、吸毒、贩毒、强奸、盗窃、贪污等刑事案件1631件。1957年至1965年审结刑事案件788件,1966年至1976年审结161件,1977年至1981年审结176件。
  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重点开展对经济犯罪分子的审判。至1985年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5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
  1983年8月,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工作。至1985年底止,审结刑事案件386件。
   二、民事审判
  1950年起,县人民法院开展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县人民法院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办案方针,依法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卫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至1985年止,共审结民事案件7085件,其中,婚姻案5877件、抚养案183件、赡养案14件、房屋案146件、继承案24件、债务案90件、赔偿案223件、财产案27件、宅基地案16件、山林土地案246件、其他案件239件。
   三、经济审判
  1981年3月起,县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当年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1件,诉讼标的额0.09万元。1982年至1985年,审结经济合同案32件,诉讼标的额10.86万元。
   第三节复查冤假错案
  1953年,开展案件复查工作,发现并纠正错案87件。
  1956年10月至1957年1月,中共安远县委组织案件复查工作组对1955年以来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并纠正错捕案53件、错判案104件。
  1979年6月至1980年底,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精神,对1966年至1979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对1950年至1965年已审结现提出申诉的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发现1966年至1979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35起为冤、假、错案,其中30件31人应改为无罪判决、2件3人应改为不负刑事责任、2件2人应减轻刑罚、1件1人应改变定性。对1950年至1965年已审结现提出申诉的反革命案件有13件为冤、假、错案。对已查实的冤、假、错案全部给予平反纠正。
   第四章人民司法行政第一节机构·律师·公证机构1949年10月起,司法行政由县人民政府治安科兼管。1950年2月,改由县人民政府秘书科兼管。同年4月交由县人民法院代管。
  1981年1月2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局,专责司法行政事务。1985年,县司法局有职工6人。
   律师1981年4月29日,县法律顾问处成立。1985年7月,县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安远县法律事务所,有律师3人、见习律师2人、特邀律师1人。1981年至1985年,先后为17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共受理刑事辩护132件、民事代理440件,处理非诉讼事件2件,解答法律咨询475次,代写法律文书209件,处理人民来信135件,接待人民来访1459人次,为国家、集体和公民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公证1981年11月7日,县公证处成立,配公证员2人,开展收养、遗嘱、房屋买卖、租赁、确认产权、生产承包、招聘合同等公证业务。1985年底止,共办理各种公证56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496件,其它公证68件。
   第二节法制宣传教育
  1950年6月,县人民法院在县大礼堂召开第一次宣判大会;8月,成立巡回审判小组,开展就地审判工作。1953年3月22日至4月22日,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1962年1月,县妇联、县人民法院协同江西省妇联驻赣南行政区办事处和赣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联合调查组,进驻版石公社湘州大队和周屋大队,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具体措施。1976年3月,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人民法院和县民政局联合组织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组,在天心公社孔目大队开展反对买卖婚姻的宣传工作。1977年4月,县人民法院选择9个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编印学法守法宣传材料2000份,分发全县各大队,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81年,县司法局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0.4万份,编印《关于十种常见犯罪应受法律处罚的法律依据》、《我县成立法律顾问处》、《破坏森林典型案例》和《加强法制,保护森林》等宣传材料5.6万份,分送城乡各家各户学习。1982年,翻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证暂行条例》30万份,编印《严格执行公证条例,积极开展公证业务》、《什么叫强奸罪》、《禁止赌博》、《破除迷信》等宣传材料59.3万份,出动宣传车34次,组织广播90次,利用影前幻灯宣传23场次,布置宣传栏21个,举办失足青少年法制学习班13期,对全县人民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
  1983年,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编印宣传提纲0.4万份,翻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的紧急指示》0.6万份,绘制《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宣传图片80幅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文物保护法》图片6套70幅,出动宣传车25次,利用影前幻灯宣传42场次,在县内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
  1984年,开展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编印绘制宣传材料300份、图片494幅,进行影前幻灯宣传17场次,广播310次,开辟宣传栏32个,刊出宣传材料260期。
  1985年起,计划用5年时间对全县13周岁以上的公民,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简称普法)的教育。当年,印发《法律手册》3万份、《干部法律常识读本》0.02万册、《职工法律常识读本》0.12万册、《农民法律常识读本》0.27万册、《普及法律常识辅导材料》0.03万册,分发全县公民学习。
   第三节人民调解为了预防犯罪,减少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1952年,全县建立6个乡调解委员会,选配人民调解员42人。1954年,建立84个乡调解委员会,选配人民调解员514人。1962年,建立公社和垦殖场调解委员会30个、生产大队调解委员会214个,选配人民调解员1872人。当年,人民调解员调解婚姻、赔偿、山林、土地等纠纷和轻微刑事案0.31万起。
  196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全县各级调解组织被冲散,人民调解工作停止。
  1981年起,公社、场、镇陆续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大队恢复调解委员会。至1985年止,全县21个乡、镇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41个行政村和3个居民委员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至1985年,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9654起,其中婚姻纠纷1073起、继承纠纷98起、抚养纠纷178起、家庭纠纷660起、房屋宅基地纠纷1175起、债务纠纷537起、其它纠纷5933起。1982年12月,重石公社赖姓群众与双芫公社朱姓群众因坟地界址不清引起纠纷,双方组织千余人准备大规模械斗。县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当地公社调解领导小组的配合下,对双方群众进行劝解教育,引导双方互相做出让步,妥善平息了这场一触即发的姓氏械斗。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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