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6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婚姻登记程序 |
分类号: | D669.1 |
页数: | 1 |
摘要: | 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需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须带户口证明信和家庭所在地的群众自治组织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信。有婚史者,除丧偶外,还须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一般不要证明文件,但需出具双方持有的原结婚证明书。申请结婚或离婚者均应填写结婚登记表或离婚登记表。对申请离婚者,审查双方是否真实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
关键词: | 婚姻登记 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