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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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姻登记管理
分类号: D033
页数: 2
摘要: 1950年5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全县婚姻登记分别由安远街和各乡公所负责办理。是年至1958年,全县有1.76万对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其中1.66万对男女被准许登记结婚。同期,给8132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给413个童养媳解除婚约。在此期间,法院判处离婚案1005起。1981年,贯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985年,有1613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初婚男女1589对,再婚男女24对;有40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678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依法做出处理,其中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476对,责令解除婚姻关系的16对,动员男女分居的186对。
关键词: 国家制度 婚姻管理

内容

1950年5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全县婚姻登记分别由安远街和各乡公所负责办理。是年至1958年,全县有1.76万对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其中1.66万对男女被准许登记结婚。同期,给8132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给413个童养媳解除婚约。在此期间,法院判处离婚案1005起。
  1959年,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1年,贯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984年4月,改社建乡,婚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1年至1984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有668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有115对。同期,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离婚案11起。
  1985年,有1613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初婚男女1589对,再婚男女24对;有40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妇联和团县委组成工作组,对1981年至1985年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先在重石乡进行试点,以后在全县展开。对678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依法做出处理,其中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476对,责令解除婚姻关系的16对,动员男女分居的186对。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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