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60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婚姻登记管理 |
分类号: | D033 |
页数: | 2 |
摘要: | 1950年5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全县婚姻登记分别由安远街和各乡公所负责办理。是年至1958年,全县有1.76万对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其中1.66万对男女被准许登记结婚。同期,给8132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给413个童养媳解除婚约。在此期间,法院判处离婚案1005起。1981年,贯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985年,有1613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初婚男女1589对,再婚男女24对;有40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对678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依法做出处理,其中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476对,责令解除婚姻关系的16对,动员男女分居的186对。 |
关键词: | 国家制度 婚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