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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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5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姻登记
分类号: D033
页数: 2
摘要: 婚姻登记
关键词: 国家制度 婚姻管理

内容

第一节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5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全县婚姻登记分别由安远街和各乡公所负责办理。是年至1958年,全县有1.76万对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其中1.66万对男女被准许登记结婚。同期,给8132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给413个童养媳解除婚约。在此期间,法院判处离婚案1005起。
  1959年,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1年,贯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984年4月,改社建乡,婚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1年至1984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有668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有115对。同期,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离婚案11起。
  1985年,有1613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初婚男女1589对,再婚男女24对;有40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妇联和团县委组成工作组,对1981年至1985年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先在重石乡进行试点,以后在全县展开。对678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依法做出处理,其中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476对,责令解除婚姻关系的16对,动员男女分居的186对。
   第二节婚姻登记程序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需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须带户口证明信和家庭所在地的群众自治组织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信。有婚史者,除丧偶外,还须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一般不要证明文件,但需出具双方持有的原结婚证明书。申请结婚或离婚者均应填写结婚登记表或离婚登记表。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审查。对申请结婚者,审查双方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或患有不准结婚的疾病。对申请离婚者,审查双方是否真实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于离婚双方在发给离婚证的同时,应收回注销双方原有的结婚证;对于离婚后又办理复婚登记的男女,在重新发给婚证时,应收回并注销男女双方原有的离婚证。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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