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乡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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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乡政建设
分类号: D033
页数: 2
摘要: 清末民初,全县基层政权建设采用坊、堡制,各坊、堡设坊正、保正,为官府催收赋税,派遣差役。1930年5月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乡,各区、乡建立工农兵革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同年11月,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改称苏维埃政府。民国22年冬,国民党军占据安远,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保联,建立区公所和保联办公处,设区长和保联主任。民国29年撤区,保联改设乡、镇,建立乡、镇公所,任命乡、镇长。民国31年,复设区公所。民国33年,撤销区公所,乡、镇公所直辖于县政府。1950年12月,乡、镇公所改称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一级人民政权,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关键词: 国家制度 政权建设

内容

清末民初,全县基层政权建设采用坊、堡制,各坊、堡设坊正、保正,为官府催收赋税,派遣差役。1930年5月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乡,各区、乡建立工农兵革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同年11月,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改称苏维埃政府。民国22年(1933年)冬,国民党军占据安远,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保联,建立区公所和保联办公处,设区长和保联主任。民国29年撤区,保联改设乡、镇,建立乡、镇公所,任命乡、镇长。民国31年,复设区公所。民国33年,撤销区公所,乡、镇公所直辖于县政府。民国37年春,复设区公所。建国后,1949年9月,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区、乡、镇分别建立区公所和乡、镇公所,设立区长和乡、镇长。1950年12月,乡、镇公所改称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一级人民政权,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1954年1月,乡人民政府内设生产合作社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民政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1955年3月,乡人民政府改称乡人民委员会(简乡人委)。
  1958年10月,撤区,以公社设乡,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乡人委合署办公。后乡人委自然消失。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和垦殖场,恢复乡、镇建制,复设乡、镇人民政府。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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