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49 |
颗粒名称: | 二、贫老病残救济 |
分类号: | D632.5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4年2月15日,县政府对孤寡老人和残疾民众进行冬令救济。规定以保为单位,每保救济10人,每人给米代金(法币)100元。全县共发米代金209万元。同年,县政府给救济院拨救济款1.09万元。民国36年3月起,县公管产会按月拨给救济院救济款(法币)8600元。县人民政府对由集体供养或由近亲属包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每年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精简退职人员救济 1963年起,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简退职人员进行救济。当年,为4名老职工办理救济手续,以其原工资30%的标准,按月发给救济费。1985年,批准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 |
关键词: | 社会救济 救济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