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贫老病残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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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49
颗粒名称: 二、贫老病残救济
分类号: D632.5
页数: 1
摘要: 民国34年2月15日,县政府对孤寡老人和残疾民众进行冬令救济。规定以保为单位,每保救济10人,每人给米代金(法币)100元。全县共发米代金209万元。同年,县政府给救济院拨救济款1.09万元。民国36年3月起,县公管产会按月拨给救济院救济款(法币)8600元。县人民政府对由集体供养或由近亲属包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每年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精简退职人员救济 1963年起,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简退职人员进行救济。当年,为4名老职工办理救济手续,以其原工资30%的标准,按月发给救济费。1985年,批准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
关键词: 社会救济 救济机构

内容

民国34年2月15日,县政府对孤寡老人和残疾民众进行冬令救济。规定以保为单位,每保救济10人,每人给米代金(法币)100元。全县共发米代金209万元。同年,县政府给救济院拨救济款1.09万元。民国36年3月起,县公管产会按月拨给救济院救济款(法币)8600元。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实行“互助互济,生产自救,政府贷款,款物补助”的贫、老、病、残救济方针,妥善解决贫困户、孤老残幼和精简退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农村贫困户救济1949年至1955年,对农村贫困户发放救济粮43.46万斤、救济款8.35万元、农具7292件、耕牛188头。1956年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土地由农业社统一经营,孤老病残贫困户的生活费由农业社供给,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性救济。1958年起,人民公社建立社会敬老院(亦称幸福院),组织孤寡老人和无亲属供养的病残人员入院生活;国家对农村救济由救济贫困户改为救济穷社、穷队,着重扶助集体发展生产,保障社员生活。是年起至1965年,县人委发放穷社穷队救济款37.6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停止。1975年,恢复对农村贫困户的救济工作。1979年,建立农村贫困户救济对象的档案。当年全县困难户2325户、10849人,盲人142人,聋哑人234人,残疾人423人,孤儿116人,精神病患者113人,未入防治所医疗的麻疯病者27人。1975年至1985年发放农村贫困户救济款31.16万元城镇贫困户救济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中鳏、寡、孤、独无劳动能力的居民,无固定职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足维持家庭生活的居民和遭到天灾人祸生活困难的居民分别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1952年至1957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1.82万元;1980年至1985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2.16万元。
  “五保”工作 1956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养。入敬老院者,由敬老院供养;未入敬老院者,由生产队供养。1983年6月,县民政局对“五保”户进行普查核实,全县有“五保”户436户、478人,其中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184人,由生产大队分散供养的294人。
  县人民政府对由集体供养或由近亲属包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每年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简称定救)。1975年至1985年,发放“五保”户定救款33.77万元、临时救济款7.01万元。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 1963年起,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简退职人员进行救济。当年,为4名老职工办理救济手续,以其原工资30%的标准,按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根据国家内务部224号文件规定提高救济标准,由原工资的30%提高到40%。1983年,批准7名精简退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待遇。1985年,批准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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