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救济老区建设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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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4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救济老区建设社会福利
分类号: D632.1
页数: 5
摘要: 救济老区建设社会福利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内容

第一节灾荒救济一、清代荒赈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河水暴涨,县内田禾大部被毁,县民吃树叶、蕉头,路旁日有饿殍。知县杨永和率绅士、富户在大兴寺施粥月余,每日食者千余人。
   乾隆六年(1741年),新龙堡杜姓发生火灾,焚毁房屋26间。知县吴*前往勘查并捐银赈济。
   乾隆九年,五龙、长沙堡山洪暴发,冲倒房屋500余间,淤没田地200余亩,溺死8人。知县何兰发赈银480两救济灾民。
   乾隆十年,暴雨成灾,山洪冲倒县城西门和南门外及永安、濂江、古田沿河两岸民房755间,淹死3人。知县何兰发赈银490两救灾。
   乾隆三十四年春,大饥荒,知县陈文豫劝令乡绅、富户捐钱,从赣州籴米回县平粜。
   乾隆五十一年和五十二年,连续两年大旱。知县王人作、朋其珏开仓赈济。
   乾隆六十年,大饥荒。知县孙树劝令乡绅从赣州贩米回县平抑粮市。
   嘉庆三年,饥荒。知县毛鲲按照旧例,劝令富户减价平粜。
   二、民国时期荒赈民国28年(1939年)),广东饥民路过龙泉保。当地乡民成立过境难民救济委员会,募捐赈济广东饥民。
   民国35年,春旱,农田无法耕种。新田乡数百农民跪地痛哭,哀告苍天降雨救生。县政府奉命免减当年全县田赋,以示救济。
   民国36年,全县水灾。江西省政府发下赈济款票2500张,计法币2672万元;随后又增拨救济款70万元。
   三、建国后生产救灾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救灾工作。一方面领导人民群众兴修水利、造林绿化,抗御自然灾害;另一方面及时组织救灾,妥善安排灾民的生产与生活。
  1951年,全县遭受水、旱、虫等灾害,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粮29.53万斤。1952年,全县虫灾严重,各区公所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自制土农药,点通天烛,努力进行生产自救;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粮14万斤、救灾款1.89万元,帮助群众救灾。
  1953年5月水灾,7月旱灾,9月虫灾。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干部分赴各灾区组织救灾,慰问灾民。当年,县人民政府拨出救灾款2.68万元,购买衣服150套、棉被150床、棉绒裤528条、蚊帐28顶、棉花1455斤、雨布60尺、棉裤200条,运往灾区救济灾民,同时修复灾民危房47间。
  1956年6月中旬,部分地区遭受水灾。县人委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抢救早稻774亩,修复各种水利设施997处,发出救灾款1.3万元。
  1958年6月,14个乡遭受水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1.66万元。1959年6月和9月,两次水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1.6万元。
  1961年,发生水灾和雹灾。县人委先后发放生产救灾款4.21万元、修房款2.5万元,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62年6月水灾,7月旱灾。县人委先后发放生产救灾款1.6万元、修房款0.38万元。
  1963年春夏,百日无雨,溪水断流,1.77万亩早稻颗粒无收。各公社组织社员打水井抗旱。县人委发放救灾款2.8万元,用于安排生产救灾,安置灾民生活。
  1964年,春旱。6月遭受水灾和虫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9.2万元。
  1973年5月,山洪暴发,10.22万亩农田受淹,1075间房屋被冲毁。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57万元,扶助灾区生产,重建灾民家园。
  1975年4月,版石公社遭受风雹灾害;5月,版石、重石和车头等公社遭受水灾。中共安远县委组织干部帮助灾民生产自救。县革委发放救灾款2万元、返销粮50万斤,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1978年7月31日,暴雨酿成水灾。中共安远县委组织650名干部,分成15个工作组,深入灾区组织救灾;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13万元、救济粮46.8万斤,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80年4月雹灾,5月水灾。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56万元,供应救灾化肥200吨。
  1983年6月,连续降雨造成水灾。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3.76万元。
  1984年5月,特大暴雨造成河水猛涨,沿河两岸损失严重。县人民政府发放救灾款18.11万元,救济粮指标30万斤、棉花指标0.3万斤、无息贷款2万元,组织9个工作组分赴受灾乡、镇协助组织救灾,安置灾民生活。
   建国36年来,累计发放救灾款132.6万元、棉被3449床、棉衣服9086件、蚊帐49顶、单衣3028件、绒衣2234件、军帽487顶、化肥指标200吨、棉花指标3000斤、布票4291尺,发放救济粮120.3万斤。
   第二节社会救济一、救济机构民国时期,县内开始设立专职救济机构。民国27年(1938年)4月,设立救济院。民国30年,成立赈济会。民国31年12月,成立救恤基金劝募委员会。民国34年,撤销赈济会。
   建国后,1954年,各乡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1957年,城关镇成立烈军属贫民生产委员会。1983年,公社、场、镇和生产大队建立救灾扶贫扶优储金会。
   二、贫老病残救济民国34年2月15日,县政府对孤寡老人和残疾民众进行冬令救济。规定以保为单位,每保救济10人,每人给米代金(法币)100元。全县共发米代金209万元。同年,县政府给救济院拨救济款1.09万元。民国36年3月起,县公管产会按月拨给救济院救济款(法币)8600元。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实行“互助互济,生产自救,政府贷款,款物补助”的贫、老、病、残救济方针,妥善解决贫困户、孤老残幼和精简退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农村贫困户救济1949年至1955年,对农村贫困户发放救济粮43.46万斤、救济款8.35万元、农具7292件、耕牛188头。1956年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土地由农业社统一经营,孤老病残贫困户的生活费由农业社供给,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性救济。1958年起,人民公社建立社会敬老院(亦称幸福院),组织孤寡老人和无亲属供养的病残人员入院生活;国家对农村救济由救济贫困户改为救济穷社、穷队,着重扶助集体发展生产,保障社员生活。是年起至1965年,县人委发放穷社穷队救济款37.6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停止。1975年,恢复对农村贫困户的救济工作。1979年,建立农村贫困户救济对象的档案。当年全县困难户2325户、10849人,盲人142人,聋哑人234人,残疾人423人,孤儿116人,精神病患者113人,未入防治所医疗的麻疯病者27人。1975年至1985年发放农村贫困户救济款31.16万元。
   城镇贫困户救济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中鳏、寡、孤、独无劳动能力的居民,无固定职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足维持家庭生活的居民和遭到天灾人祸生活困难的居民分别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1952年至1957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1.82万元;1980年至1985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2.16万元。
   “五保”工作1956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养。入敬老院者,由敬老院供养;未入敬老院者,由生产队供养。1983年6月,县民政局对“五保”户进行普查核实,全县有“五保”户436户、478人,其中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184人,由生产大队分散供养的294人。
   县人民政府对由集体供养或由近亲属包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每年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简称定救)。1975年至1985年,发放“五保”户定救款33.77万元、临时救济款7.01万元。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1963年起,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简退职人员进行救济。当年,为4名老职工办理救济手续,以其原工资30%的标准,按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根据国家内务部224号文件规定提高救济标准,由原工资的30%提高到40%。1983年,批准7名精简退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待遇。1985年,批准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
   三、收容遣送
  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滞留在县和过境的难民进行安置、遣送。安置13人,遣送146人,发放救济米3679斤。1953年,对流散在县内的广东灾民、游民进行收容和救济,发放救济款2043元,救济1713人(次)。
  1975年起,对盲流在县的外地游民进行清理和遣送,至1985年止,遣送400余人,发放遣送费4003元。
   四、扶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1979年,开展扶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简称扶贫)工作。在坚持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上,重点帮助贫困户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尽快由穷变富。当年10月,在镇岗乡老围村进行工作试点,翌年起在全县普遍展开。1979年至1981年,全县发放扶贫款4.55万元,扶助贫困户养猪377头,养牛35头,养免100只,饲养家禽1000余羽,购买铁犁95件,修善住房180间;发放口粮、衣被救济款0.35万元,医药救济款0.75万元。1982年至1983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9.09万元,扶持贫困户2110户。1984年至1985年,发放扶贫款7.48万元,扶持特困户1389户。通过扶贫,全县有1108户脱贫,其中45户成为富裕户。
   第三节老区建设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远县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一部分。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老区进行特殊救济,重点扶持老区发展生产。
   一、特殊救济
  1951年,县人民政府给老区发放救济大米13.92万斤、农贷粮70万斤、棉衣633件。
  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全面照顾,重点扶持”的方针,确定富田乡、修田乡、东河乡、富长乡和新塘村、刘卢马村、江头村、黄洞村、朵子村、坪岗村、中碛村、老好村、水头村、吉日坑村为革命老根据地重点乡村,对重点乡、村的生产进行重点扶持。至1955年止,给重点乡村减免医疗费2.2万元,补助商品购销差额3.24万元,免收全部入学儿童学费。
  1952年至1961年,给老区发放生产补助特殊救济款11.16万元、修房款3.51万元、兴修水利工程款4.93万元、穷队食堂补助款3万元和医疗子宫下垂、水肿、闭经病营养补助费5.2万元,救济棉被780床、棉衣1599件、棉布7.45万尺、布票1.5万尺。1964年,拨款购买耕牛31头为30个老区贫困生产队解决缺牛困难。
  1979年,拨款1.84万元,帮助镇岗公社富长大队和浮槎公社浮槎大队新建大桥各1座。
   二、扶持生产
  1981年,老区建设工作由单纯救济转为扶持生产。从是年起至1985年,县人民政府发放生产扶持资金234万元,遵照“自力更生,多方联合,国家支持,共谋振兴”的方针,重点扶持欣山、濂江、塘村、浮槎、龙布、天心、版石、车头、凤山、镇岗、新园、孔田、鹤子等13个乡、镇的79个村的生产。扶持项目,一是发展种植业,种植柑桔4625亩、茶叶2392亩、毛竹30亩、油茶300亩;二是发展养殖业,扶持贫困户养牛23头,养猪130头,养羊100头,养兔800只,养鱼16000尾,养蜂425箱,养禽8.43万羽,协助乡、镇兴办畜种改良站20个、粮油饲料加工厂11个,支持茶场添置炒茶设备6套;三是改善生产条件,建河堤690米,建排灌站10座,架设总长11公里的高压线路3条,续建上丁水库配套工程,建成小(一)型蓄水库1座,扩大装机容量285千瓦;四是兴办公益事业,修通总长8公里的乡村公路3条,建成凤山大桥和浮槎大桥,新盖修田、塘村、浮槎、龙布、版石、车头6所小学校舍和浮槎卫生院医疗用房。
  1980年起,对老区的征、购粮实行计划减免,凡人均口粮不足450斤的生产队(村民小组),在保证人均口粮450斤的基础上确定粮食征、购基数。1980年和1981年免征、减征农业税稻谷351.13万斤。1982年减免农业税8万元。1985年,对濂江、塘村、浮槎、天心、蔡坊、〓坑、新园、鹤子等8个老区特困乡继续实行农业税减免,减免稻谷163.4万斤。
   第四节社会福利一、福利事业机构养济院与普济老人堂明洪武初年,知县李玉在县城西门外教场建养济院,收养鳏寡老人。清乾隆元年(1735年),养济院改名为普济老人堂。
   救济院与新安远广慈博爱院民国27年(1938年)4月,普济老人堂改称救济院。民国32年,救济院迁至永安乡西霞山三官庙。民国33年2月,改称新安远广慈博爱院。民国35年1月,复称救济院。下设安老所、育婴所、习艺所。当年收容老人46人、儿童17人、习艺人员36人。建国后,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救济院的滞留人员进行安置,遣送回乡20人,安排劳动就业13人。救济院撤销。
   社会敬老院1958年,民政局兴办天台山、龙布、版石、车头、孔田5所社会敬老院,入院老人205人。至1985年止,社会敬老院发展到18所,入院老人达277人。老人口粮和生活费用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供给。各敬老院均配有院长和服务员。院内开展一些老人力所能及的种养加工活动,收入归集体所有,改善老人生活。
   二、福利生产民国35年,救济院组织入院鳏寡老人种植蔬菜和制作麻草鞋,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建国后,1957年12月,城关镇成立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委员会,组织烈军属和老弱贫民开办商店和麻绳厂,增加烈军属和老弱贫民的收入。
  1959年,县民政局开办福利水泥厂和砖瓦厂。职工33人,其中烈、军属4人,非烈、军属盲人5人。当年产值9148元。1961年,因产品质次价高,麻绳厂、水泥厂和砖瓦厂先后撤销。1962年,烈、军属商店撤销。
  1965年8月,组织2名盲人医生在民政局招待所院内开设按摩诊所,开展按摩有偿服务。1967年,按摩诊所并入安远县中医院。
  1973年8月,城关福利厂开业,生产鞋帽、粉笔等产品。职工9人,其中残疾人员3人。后因产品滞销,于1975年春停办。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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