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35 |
颗粒名称: | 三、抚恤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1 |
摘要: | 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1956年起,对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至1958年止,3年合计为1457名革命烈士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9.47万元。当年,为125名抚恤对象发放定期抚恤金2.15万元。失踪军人家属抚恤1954年和1957年,两年查出失踪革命军人432人,其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失踪的革命军人430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志愿军2人。1985年7月,提高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一等残废每人每月10元,二等残废每人每月6元,三等残废每人每月4元。全县有残废军人91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残废25人,三等残废64人;在乡48人,在职43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6万元。 |
关键词: |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