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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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3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摘要: 优抚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内容

第一节优抚一、优待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对红军家属进行优待,由农民协会组织代耕队,为红军家属代耕。
   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设立县、乡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给从军出征的知识青年和非知识青年家属分别发给一次性优待谷8担和6担。
   建国后,人民优待方式有群众优待、国家补助和兴办优抚福利事业3种。
   群众优待1950年至1955年,县内区、乡建立优抚委员会,村设代耕组,对农村烈属、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鳏寡孤独无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带病回乡的退伍和复员军人,实行代耕优待。优抚委员会根据优抚对象的人口、土地、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等情况,确定代耕面积、代耕时间,由村代耕组按包工形式进行代耕。全县有6437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优待,代耕土地达2.74万亩。
  1956年,全县实行农业合作化,土地归集体统一经营,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优待改为工分优待。缺少劳动力的现役军官家属的优待工分为“虚工分”,只参加实物数额的分配,领取实物时要交付现金;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分为“实工分”,可以参加社、队当年现金和实物的分配。1956年至1958年,享受工分优待的优抚对象平均每年为410户,共享2.46万个劳动日工分优待。
  1981年,全县开始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农村优抚对象由工分优待改为现金优待。优待金由生产大队筹集,按义务兵家属每家每年150元至250元、孤老烈士和烈士遗孤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1982年,龙布公社改革优待金筹集发放办法,由大队筹集发放改为公社统筹统发。1984年,推广龙布公社优待金筹集发放经验,全县均采用乡、镇统筹统发的办法筹集发放优待金。
   国家补助对没有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鳏寡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患病或遇到意外灾害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除群众优待外,国家给予必要的生活费用补助。1949年至1959年,发给烈、军属临时生产和生活补助费15.14万元;1952年至1955年,送给烈、军属困难户衣、被2563件(床),耕牛188头,农具7292件;1953年至1956年,发放军人、烈属子女入学补助费4713元;1975年至1985年,发放优待对象临时补助款11.72万元。
  1954年3月起,对无劳动力或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老年人、孤儿、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带病回乡常年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有175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享受补助金2.08万元。
   烈属敬老院1960年,县人民政府在濂江公社上角大队建立烈属敬老院,21名鳏、寡老人入院。1963年9月,烈属敬老院改名为光荣敬老院。1985年在院老人为14人。入院老人的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享受公费医疗。
   二、褒扬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县内为中国解放和建设事业献身的烈士进行登记。1953年3月,对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被左倾路线错误处理的262名苏维埃干部和工农红军指战员平反,追认其为革命烈士。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对县内烈士先后3次进行普查,并给其家属颁发烈属证书。1983年,给烈士家属换发或补发烈属证书。全县有烈士2182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2122名,抗日战争时期的5名,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3名,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18名,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1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献身的33名)。
  195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在镇岗乡赤岗岭兴建尊三围烈士墓。墓碑上镌刻1933年8月在尊三围保卫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的英名。1978年,国家拨款0.5万元,对尊三围烈士墓进行维修。
  1964年,县人委决定在无为塔下兴建烈士陵园。当年拨款0.2万元,建成革命烈士墓。1977年,县革委拨款2万元,在墓前兴建高10米的烈士纪念碑。1984年,县人民政府拨款4.65万元,建成占地1.1万平方米的烈士陵园。1985年,县人民政府又拨款3万元在陵园西侧增建六角凉亭一座。
  1981年,县民政局编写《安远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2年8月,县民政局将2182名革命烈士名单报省民政厅,编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
   三、抚恤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1956年起,对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至1958年止,3年合计为1457名革命烈士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9.47万元。1975年至1984年,给
  16名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0.81万元。1985年,改革抚恤制度,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家属实行定期抚恤。当年,为125名抚恤对象发放定期抚恤金2.15万元。
   失踪军人家属抚恤1954年和1957年,两年查出失踪革命军人432人,其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失踪的革命军人430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志愿军2人。1956年至1958年,对失踪革命军人的家属进行追恤,先后给每位失踪军人的家属发放追恤金65元。1982年,失踪革命军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起,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抚恤。一、二等残废军人给予长期抚恤,三等残废军人给予一次性抚恤。
  1951年8月,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79人,其中,在乡65人(二等乙级25人,三等甲级25人,三等乙级15人),在职14人(二等乙级8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4人)。1957年10月,把16名应该评为残废军人而没有评上的回乡军人补评为残废军人。
  1965年起,三等残废军人的抚恤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是年有53名三等残废军人享受长期抚恤。
  1979年起,给在乡残废军人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5元,二等残废每人每月3元,三等残废每人每月2元。
  1980年,接受安置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受伤致残和执行勤务因公致残的一等残废军人各1人。除定期发给抚恤金外,给每人加发建房费2000元,每人每月护理费32元、粮食差价补贴3元。
  1985年7月,提高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一等残废每人每月10元,二等残废每人每月6元,三等残废每人每月4元。全县有残废军人91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残废25人,三等残废64人;在乡48人,在职43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6万元。
   四、拥军建国以来,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全县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组织慰问团,乡、镇(公社、场)、村(生产大队)组织慰问队,慰问驻军和烈、军属。广大青、少年和民兵为驻军和烈、军属砍柴、挑水、买米送菜做好事。1950年8月,选送13名烈士子弟入江西省立赣州烈士子弟学校学习。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为庆贺版石乡李纯荣在抗美援朝战斗中荣立二等战功,召开庆功大会,授予其家属木质镏金楷书“功臣之家”光荣匾一块。同年9月,选派烈属唐秀莲赴北京参加国庆观礼。1959年,选派复员军人魏玉爿出席全国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积极分子大会。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公社(场、镇)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老红军和苏区老干部的生活和生产进行统一安排。在扶贫活动中优先扶持烈、军属发展多种经营,使之勤劳致富。1981年至1983年,共扶持烈、军属1201户,扶持资金达12.5万元。
  1951年至1985年,全县召开烈、军属代表会19次,有3518人次受到中共安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表彰。
   五、支前参军参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县有1.26万人参加红军,0.69万人参加区、乡赤卫队。1950年10月,全县有92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抗击美国侵略军,其中22人立功受奖,16人献身,2人失踪。1979年至1983年,全县有186人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其中48人立功受奖,1人献身。
   战勤服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远人民为了支援中央红军,开辟了从安远天心至广东龙川黄背岭的秘密运输线,把苏区急需的食盐和军事物资运往会昌和瑞金。1949年8月下旬,县、区、乡成立支前委员会,组织群众筹粮献草,制作军用布鞋,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作战。至10月底止,发动群众筹集大米19.26万斤、稻草4.98万斤、木柴42.84万斤。
   人民捐献1951年至1952年,全县人民捐献稻谷2000万斤、人民币6.54万元,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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