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30 |
颗粒名称: | 第六篇 民政 |
分类号: | D632 |
页数: | 14 |
摘要: | 清末民初,民政事务由县主管官员亲自掌管。1930年,县苏维埃政府设内务部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4年,县政府设第一科,专司民政事务。解放后,1949年8月底,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教育科;1950年5月设立民政科,9月设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6年5月,民政科易称民政局。建国后,民政管理的事项有优抚安置、拥军支前、社会救灾福利、基层政权建设、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和婚姻登记等。至1985年止,全县支出抚恤费194.5万元,社会救济福利费365.8万元,发放老区生产扶助资金234万元。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
关键词: |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