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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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30
颗粒名称: 第六篇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摘要: 清末民初,民政事务由县主管官员亲自掌管。1930年,县苏维埃政府设内务部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4年,县政府设第一科,专司民政事务。解放后,1949年8月底,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教育科;1950年5月设立民政科,9月设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6年5月,民政科易称民政局。建国后,民政管理的事项有优抚安置、拥军支前、社会救灾福利、基层政权建设、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和婚姻登记等。至1985年止,全县支出抚恤费194.5万元,社会救济福利费365.8万元,发放老区生产扶助资金234万元。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民政经济

内容

清末民初,民政事务由县主管官员亲自掌管。1930年,县苏维埃政府设内务部管理民政事务。民国24年(1935年),县政府设第一科,专司民政事务。
   解放后,1949年8月底,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政教育科;1950年5月设立民政科,9月设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3年增设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1956年5月,民政科易称民政局。建国后,民政管理的事项有优抚安置、拥军支前、社会救灾福利、基层政权建设、革命老根据地(简称老区)建设和婚姻登记等。至1985年止,全县支出抚恤费194.5万元,社会救济福利费365.8万元,发放老区生产扶助资金234万元。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章优抚·安置第一节优抚一、优待苏区时期,县苏维埃政府对红军家属进行优待,由农民协会组织代耕队,为红军家属代耕。
   抗日战争时期,县政府设立县、乡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给从军出征的知识青年和非知识青年家属分别发给一次性优待谷8担和6担。
   建国后,人民优待方式有群众优待、国家补助和兴办优抚福利事业3种。
   群众优待1950年至1955年,县内区、乡建立优抚委员会,村设代耕组,对农村烈属、军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鳏寡孤独无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带病回乡的退伍和复员军人,实行代耕优待。优抚委员会根据优抚对象的人口、土地、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等情况,确定代耕面积、代耕时间,由村代耕组按包工形式进行代耕。全县有6437户优抚对象享受代耕优待,代耕土地达2.74万亩。
  1956年,全县实行农业合作化,土地归集体统一经营,农村优待形式由代耕优待改为工分优待。缺少劳动力的现役军官家属的优待工分为“虚工分”,只参加实物数额的分配,领取实物时要交付现金;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工分为“实工分”,可以参加社、队当年现金和实物的分配。1956年至1958年,享受工分优待的优抚对象平均每年为410户,共享2.46万个劳动日工分优待。
  1981年,全县开始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农村优抚对象由工分优待改为现金优待。优待金由生产大队筹集,按义务兵家属每家每年150元至250元、孤老烈士和烈士遗孤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发放。1982年,龙布公社改革优待金筹集发放办法,由大队筹集发放改为公社统筹统发。1984年,推广龙布公社优待金筹集发放经验,全县均采用乡、镇统筹统发的办法筹集发放优待金。
   国家补助对没有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鳏寡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患病或遇到意外灾害事故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除群众优待外,国家给予必要的生活费用补助。1949年至1959年,发给烈、军属临时生产和生活补助费15.14万元;1952年至1955年,送给烈、军属困难户衣、被2563件(床),耕牛188头,农具7292件;1953年至1956年,发放军人、烈属子女入学补助费4713元;1975年至1985年,发放优待对象临时补助款11.72万元。
  1954年3月起,对无劳动力或无依无靠的残疾人、老年人、孤儿、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及带病回乡常年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有175户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其享受补助金2.08万元。
   烈属敬老院1960年,县人民政府在濂江公社上角大队建立烈属敬老院,21名鳏、寡老人入院。1963年9月,烈属敬老院改名为光荣敬老院。1985年在院老人为14人。入院老人的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享受公费医疗。
   二、褒扬
  1951年10月,县人民政府对县内为中国解放和建设事业献身的烈士进行登记。1953年3月,对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被左倾路线错误处理的262名苏维埃干部和工农红军指战员平反,追认其为革命烈士。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对县内烈士先后3次进行普查,并给其家属颁发烈属证书。1983年,给烈士家属换发或补发烈属证书。全县有烈士2182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2122名,抗日战争时期的5名,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3名,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18名,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1名,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献身的33名)。
  1953年12月,县人民政府在镇岗乡赤岗岭兴建尊三围烈士墓。墓碑上镌刻1933年8月在尊三围保卫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的英名。1978年,国家拨款0.5万元,对尊三围烈士墓进行维修。
  1964年,县人委决定在无为塔下兴建烈士陵园。当年拨款0.2万元,建成革命烈士墓。1977年,县革委拨款2万元,在墓前兴建高10米的烈士纪念碑。1984年,县人民政府拨款4.65万元,建成占地1.1万平方米的烈士陵园。1985年,县人民政府又拨款3万元在陵园西侧增建六角凉亭一座。
  1981年,县民政局编写《安远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2年8月,县民政局将2182名革命烈士名单报省民政厅,编入《江西省革命烈士英名录》。
   三、抚恤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1956年起,对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进行抚恤。至1958年止,3年合计为1457名革命烈士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9.47万元。1975年至1984年,给
  16名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0.81万元。1985年,改革抚恤制度,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家属实行定期抚恤。当年,为125名抚恤对象发放定期抚恤金2.15万元。
   失踪军人家属抚恤1954年和1957年,两年查出失踪革命军人432人,其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失踪的革命军人430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志愿军2人。1956年至1958年,对失踪革命军人的家属进行追恤,先后给每位失踪军人的家属发放追恤金65元。1982年,失踪革命军人被追认为革命烈士。
   革命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起,对革命残废军人进行抚恤。一、二等残废军人给予长期抚恤,三等残废军人给予一次性抚恤。
  1951年8月,全县有革命残废军人79人,其中,在乡65人(二等乙级25人,三等甲级25人,三等乙级15人),在职14人(二等乙级8人,三等甲级2人,三等乙级4人)。1957年10月,把16名应该评为残废军人而没有评上的回乡军人补评为残废军人。
  1965年起,三等残废军人的抚恤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是年有53名三等残废军人享受长期抚恤。
  1979年起,给在乡残废军人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5元,二等残废每人每月3元,三等残废每人每月2元。
  1980年,接受安置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受伤致残和执行勤务因公致残的一等残废军人各1人。除定期发给抚恤金外,给每人加发建房费2000元,每人每月护理费32元、粮食差价补贴3元。
  1985年7月,提高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一等残废每人每月10元,二等残废每人每月6元,三等残废每人每月4元。全县有残废军人91人,其中一等残废2人,二等残废25人,三等残废64人;在乡48人,在职43人。全年发放残废抚恤金1.6万元。
   四、拥军建国以来,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全县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组织慰问团,乡、镇(公社、场)、村(生产大队)组织慰问队,慰问驻军和烈、军属。广大青、少年和民兵为驻军和烈、军属砍柴、挑水、买米送菜做好事。1950年8月,选送13名烈士子弟入江西省立赣州烈士子弟学校学习。1951年7月,县人民政府为庆贺版石乡李纯荣在抗美援朝战斗中荣立二等战功,召开庆功大会,授予其家属木质镏金楷书“功臣之家”光荣匾一块。同年9月,选派烈属唐秀莲赴北京参加国庆观礼。1959年,选派复员军人魏玉爿出席全国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积极分子大会。1981年,农村普遍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公社(场、镇)对烈军属、残废复员退伍军人、老红军和苏区老干部的生活和生产进行统一安排。在扶贫活动中优先扶持烈、军属发展多种经营,使之勤劳致富。1981年至1983年,共扶持烈、军属1201户,扶持资金达12.5万元。
  1951年至1985年,全县召开烈、军属代表会19次,有3518人次受到中共安远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表彰。
   五、支前参军参战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县有1.26万人参加红军,0.69万人参加区、乡赤卫队。1950年10月,全县有92人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抗击美国侵略军,其中22人立功受奖,16人献身,2人失踪。1979年至1983年,全县有186人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其中48人立功受奖,1人献身。
   战勤服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远人民为了支援中央红军,开辟了从安远天心至广东龙川黄背岭的秘密运输线,把苏区急需的食盐和军事物资运往会昌和瑞金。1949年8月下旬,县、区、乡成立支前委员会,组织群众筹粮献草,制作军用布鞋,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作战。至10月底止,发动群众筹集大米19.26万斤、稻草4.98万斤、木柴42.84万斤。
   人民捐献1951年至1952年,全县人民捐献稻谷2000万斤、人民币6.54万元,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第二节安置一、复员军人安置
  1950年至1958年共接受复员军人774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排113人在党政群部门和国家机关工作、51人在企事业单位工作、607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在回乡复员军人中有184人担任农业社干部,有49人被评为县级劳动模范。
   二、退伍军人安置
  1958年起,根据“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退伍军人。1968年至1970年,退伍军人大部被安排工作。1976年起,给从农村入伍的残废退伍军人安排工作,至1983年止,共安排残废退伍军人23人。1979年,服役8年以上和配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26名退伍军人给予照顾,全部安排在大集体或国营农、林、水单位工作。1980年,把42名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三等以上战功的农村退伍军人分别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
  1981年起,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对农村退伍军人采取扶持生产的方法进行安置,在资金、技术培训、办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至1985年止,接受并给乡、镇企、事业单位介绍退伍军(队)地(方)两用人材97人。其中82人被乡、镇企、事业单位录用;全县农村退伍军人中,有111户成为专业户,其中26户为运输专业户,24户为柑桔专业户,12户为养殖专业户,35户为个体商业户,8户为钟表、家用电器修理专业户。
  1958年至1985年,全县接受安置退伍军人3488人,其中795人安排在国营或集体单位工作,2693人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三、退休干部安置
  1957年起,县民政局接受安置地方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按月给退休人员退休金。1980年,改革国家机关退休人员安置办法,将1978年6月1日后接收的退休干部,一律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并发放退休金。1981年,接受安置军队营职退休干部1人。至1985年止,除病故者外,有17名退休干部由县民政局统一管理并支付退休金。
   第二章救济·老区建设·社会福利第一节灾荒救济一、清代荒赈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河水暴涨,县内田禾大部被毁,县民吃树叶、蕉头,路旁日有饿殍。知县杨永和率绅士、富户在大兴寺施粥月余,每日食者千余人。
   乾隆六年(1741年),新龙堡杜姓发生火灾,焚毁房屋26间。知县吴*前往勘查并捐银赈济。
   乾隆九年,五龙、长沙堡山洪暴发,冲倒房屋500余间,淤没田地200余亩,溺死8人。知县何兰发赈银480两救济灾民。
   乾隆十年,暴雨成灾,山洪冲倒县城西门和南门外及永安、濂江、古田沿河两岸民房755间,淹死3人。知县何兰发赈银490两救灾。
   乾隆三十四年春,大饥荒,知县陈文豫劝令乡绅、富户捐钱,从赣州籴米回县平粜。
   乾隆五十一年和五十二年,连续两年大旱。知县王人作、朋其珏开仓赈济。
   乾隆六十年,大饥荒。知县孙树劝令乡绅从赣州贩米回县平抑粮市。
   嘉庆三年,饥荒。知县毛鲲按照旧例,劝令富户减价平粜。
   二、民国时期荒赈民国28年(1939年)),广东饥民路过龙泉保。当地乡民成立过境难民救济委员会,募捐赈济广东饥民。
   民国35年,春旱,农田无法耕种。新田乡数百农民跪地痛哭,哀告苍天降雨救生。县政府奉命免减当年全县田赋,以示救济。
   民国36年,全县水灾。江西省政府发下赈济款票2500张,计法币2672万元;随后又增拨救济款70万元。
   三、建国后生产救灾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救灾工作。一方面领导人民群众兴修水利、造林绿化,抗御自然灾害;另一方面及时组织救灾,妥善安排灾民的生产与生活。
  1951年,全县遭受水、旱、虫等灾害,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粮29.53万斤。1952年,全县虫灾严重,各区公所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群众自制土农药,点通天烛,努力进行生产自救;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粮14万斤、救灾款1.89万元,帮助群众救灾。
  1953年5月水灾,7月旱灾,9月虫灾。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干部分赴各灾区组织救灾,慰问灾民。当年,县人民政府拨出救灾款2.68万元,购买衣服150套、棉被150床、棉绒裤528条、蚊帐28顶、棉花1455斤、雨布60尺、棉裤200条,运往灾区救济灾民,同时修复灾民危房47间。
  1956年6月中旬,部分地区遭受水灾。县人委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抢救早稻774亩,修复各种水利设施997处,发出救灾款1.3万元。
  1958年6月,14个乡遭受水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1.66万元。1959年6月和9月,两次水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1.6万元。
  1961年,发生水灾和雹灾。县人委先后发放生产救灾款4.21万元、修房款2.5万元,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帮助灾民重建家园。
  1962年6月水灾,7月旱灾。县人委先后发放生产救灾款1.6万元、修房款0.38万元。
  1963年春夏,百日无雨,溪水断流,1.77万亩早稻颗粒无收。各公社组织社员打水井抗旱。县人委发放救灾款2.8万元,用于安排生产救灾,安置灾民生活。
  1964年,春旱。6月遭受水灾和虫灾。县人委发放救灾款9.2万元。
  1973年5月,山洪暴发,10.22万亩农田受淹,1075间房屋被冲毁。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57万元,扶助灾区生产,重建灾民家园。
  1975年4月,版石公社遭受风雹灾害;5月,版石、重石和车头等公社遭受水灾。中共安远县委组织干部帮助灾民生产自救。县革委发放救灾款2万元、返销粮50万斤,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1978年7月31日,暴雨酿成水灾。中共安远县委组织650名干部,分成15个工作组,深入灾区组织救灾;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13万元、救济粮46.8万斤,帮助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
  1980年4月雹灾,5月水灾。县革委发放救灾款7.56万元,供应救灾化肥200吨。
  1983年6月,连续降雨造成水灾。县人民政府发放救济款3.76万元。
  1984年5月,特大暴雨造成河水猛涨,沿河两岸损失严重。县人民政府发放救灾款18.11万元,救济粮指标30万斤、棉花指标0.3万斤、无息贷款2万元,组织9个工作组分赴受灾乡、镇协助组织救灾,安置灾民生活。
   建国36年来,累计发放救灾款132.6万元、棉被3449床、棉衣服9086件、蚊帐49顶、单衣3028件、绒衣2234件、军帽487顶、化肥指标200吨、棉花指标3000斤、布票4291尺,发放救济粮120.3万斤。
   第二节社会救济一、救济机构民国时期,县内开始设立专职救济机构。民国27年(1938年)4月,设立救济院。民国30年,成立赈济会。民国31年12月,成立救恤基金劝募委员会。民国34年,撤销赈济会。
   建国后,1954年,各乡成立民政优抚委员会。1957年,城关镇成立烈军属贫民生产委员会。1983年,公社、场、镇和生产大队建立救灾扶贫扶优储金会。
   二、贫老病残救济民国34年2月15日,县政府对孤寡老人和残疾民众进行冬令救济。规定以保为单位,每保救济10人,每人给米代金(法币)100元。全县共发米代金209万元。同年,县政府给救济院拨救济款1.09万元。民国36年3月起,县公管产会按月拨给救济院救济款(法币)8600元。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实行“互助互济,生产自救,政府贷款,款物补助”的贫、老、病、残救济方针,妥善解决贫困户、孤老残幼和精简退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困难。
   农村贫困户救济1949年至1955年,对农村贫困户发放救济粮43.46万斤、救济款8.35万元、农具7292件、耕牛188头。1956年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土地由农业社统一经营,孤老病残贫困户的生活费由农业社供给,县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性救济。1958年起,人民公社建立社会敬老院(亦称幸福院),组织孤寡老人和无亲属供养的病残人员入院生活;国家对农村救济由救济贫困户改为救济穷社、穷队,着重扶助集体发展生产,保障社员生活。是年起至1965年,县人委发放穷社穷队救济款37.69万元。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村救济工作停止。1975年,恢复对农村贫困户的救济工作。1979年,建立农村贫困户救济对象的档案。当年全县困难户2325户、10849人,盲人142人,聋哑人234人,残疾人423人,孤儿116人,精神病患者113人,未入防治所医疗的麻疯病者27人。1975年至1985年发放农村贫困户救济款31.16万元。
   城镇贫困户救济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对城镇居民中鳏、寡、孤、独无劳动能力的居民,无固定职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居民,有固定职业但收入不足维持家庭生活的居民和遭到天灾人祸生活困难的居民分别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1952年至1957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1.82万元;1980年至1985年,发放小城镇救济费2.16万元。
   “五保”工作1956年起,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孤、寡、残人员,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养。入敬老院者,由敬老院供养;未入敬老院者,由生产队供养。1983年6月,县民政局对“五保”户进行普查核实,全县有“五保”户436户、478人,其中由敬老院集中供养的184人,由生产大队分散供养的294人。
   县人民政府对由集体供养或由近亲属包养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五保”户,每年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简称定救)。1975年至1985年,发放“五保”户定救款33.77万元、临时救济款7.01万元。
   精简退职人员救济1963年起,对生活无着落的精简退职人员进行救济。当年,为4名老职工办理救济手续,以其原工资30%的标准,按月发给救济费。1965年根据国家内务部224号文件规定提高救济标准,由原工资的30%提高到40%。1983年,批准7名精简退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待遇。1985年,批准1名精简退职老职工领取救济费。
   三、收容遣送
  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滞留在县和过境的难民进行安置、遣送。安置13人,遣送146人,发放救济米3679斤。1953年,对流散在县内的广东灾民、游民进行收容和救济,发放救济款2043元,救济1713人(次)。
  1975年起,对盲流在县的外地游民进行清理和遣送,至1985年止,遣送400余人,发放遣送费4003元。
   四、扶助贫困户脱贫致富
  1979年,开展扶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简称扶贫)工作。在坚持以集体帮助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上,重点帮助贫困户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尽快由穷变富。当年10月,在镇岗乡老围村进行工作试点,翌年起在全县普遍展开。1979年至1981年,全县发放扶贫款4.55万元,扶助贫困户养猪377头,养牛35头,养免100只,饲养家禽1000余羽,购买铁犁95件,修善住房180间;发放口粮、衣被救济款0.35万元,医药救济款0.75万元。1982年至1983年,全县发放扶贫款29.09万元,扶持贫困户2110户。1984年至1985年,发放扶贫款7.48万元,扶持特困户1389户。通过扶贫,全县有1108户脱贫,其中45户成为富裕户。
   第三节老区建设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安远县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一部分。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老区进行特殊救济,重点扶持老区发展生产。
   一、特殊救济
  1951年,县人民政府给老区发放救济大米13.92万斤、农贷粮70万斤、棉衣633件。
  1953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全面照顾,重点扶持”的方针,确定富田乡、修田乡、东河乡、富长乡和新塘村、刘卢马村、江头村、黄洞村、朵子村、坪岗村、中碛村、老好村、水头村、吉日坑村为革命老根据地重点乡村,对重点乡、村的生产进行重点扶持。至1955年止,给重点乡村减免医疗费2.2万元,补助商品购销差额3.24万元,免收全部入学儿童学费。
  1952年至1961年,给老区发放生产补助特殊救济款11.16万元、修房款3.51万元、兴修水利工程款4.93万元、穷队食堂补助款3万元和医疗子宫下垂、水肿、闭经病营养补助费5.2万元,救济棉被780床、棉衣1599件、棉布7.45万尺、布票1.5万尺。1964年,拨款购买耕牛31头为30个老区贫困生产队解决缺牛困难。
  1979年,拨款1.84万元,帮助镇岗公社富长大队和浮槎公社浮槎大队新建大桥各1座。
   二、扶持生产
  1981年,老区建设工作由单纯救济转为扶持生产。从是年起至1985年,县人民政府发放生产扶持资金234万元,遵照“自力更生,多方联合,国家支持,共谋振兴”的方针,重点扶持欣山、濂江、塘村、浮槎、龙布、天心、版石、车头、凤山、镇岗、新园、孔田、鹤子等13个乡、镇的79个村的生产。扶持项目,一是发展种植业,种植柑桔4625亩、茶叶2392亩、毛竹30亩、油茶300亩;二是发展养殖业,扶持贫困户养牛23头,养猪130头,养羊100头,养兔800只,养鱼16000尾,养蜂425箱,养禽8.43万羽,协助乡、镇兴办畜种改良站20个、粮油饲料加工厂11个,支持茶场添置炒茶设备6套;三是改善生产条件,建河堤690米,建排灌站10座,架设总长11公里的高压线路3条,续建上丁水库配套工程,建成小(一)型蓄水库1座,扩大装机容量285千瓦;四是兴办公益事业,修通总长8公里的乡村公路3条,建成凤山大桥和浮槎大桥,新盖修田、塘村、浮槎、龙布、版石、车头6所小学校舍和浮槎卫生院医疗用房。
  1980年起,对老区的征、购粮实行计划减免,凡人均口粮不足450斤的生产队(村民小组),在保证人均口粮450斤的基础上确定粮食征、购基数。1980年和1981年免征、减征农业税稻谷351.13万斤。1982年减免农业税8万元。1985年,对濂江、塘村、浮槎、天心、蔡坊、〓坑、新园、鹤子等8个老区特困乡继续实行农业税减免,减免稻谷163.4万斤。
   第四节社会福利一、福利事业机构养济院与普济老人堂明洪武初年,知县李玉在县城西门外教场建养济院,收养鳏寡老人。清乾隆元年(1735年),养济院改名为普济老人堂。
   救济院与新安远广慈博爱院民国27年(1938年)4月,普济老人堂改称救济院。民国32年,救济院迁至永安乡西霞山三官庙。民国33年2月,改称新安远广慈博爱院。民国35年1月,复称救济院。下设安老所、育婴所、习艺所。当年收容老人46人、儿童17人、习艺人员36人。建国后,1950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救济院的滞留人员进行安置,遣送回乡20人,安排劳动就业13人。救济院撤销。
   社会敬老院1958年,民政局兴办天台山、龙布、版石、车头、孔田5所社会敬老院,入院老人205人。至1985年止,社会敬老院发展到18所,入院老人达277人。老人口粮和生活费用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负责供给。各敬老院均配有院长和服务员。院内开展一些老人力所能及的种养加工活动,收入归集体所有,改善老人生活。
   二、福利生产民国35年,救济院组织入院鳏寡老人种植蔬菜和制作麻草鞋,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建国后,1957年12月,城关镇成立烈军属和贫民生产委员会,组织烈军属和老弱贫民开办商店和麻绳厂,增加烈军属和老弱贫民的收入。
  1959年,县民政局开办福利水泥厂和砖瓦厂。职工33人,其中烈、军属4人,非烈、军属盲人5人。当年产值9148元。1961年,因产品质次价高,麻绳厂、水泥厂和砖瓦厂先后撤销。1962年,烈、军属商店撤销。
  1965年8月,组织2名盲人医生在民政局招待所院内开设按摩诊所,开展按摩有偿服务。1967年,按摩诊所并入安远县中医院。
  1973年8月,城关福利厂开业,生产鞋帽、粉笔等产品。职工9人,其中残疾人员3人。后因产品滞销,于1975年春停办。
   第三章基层政权建设第一节基层选举民国29年(1940年)起,乡长、镇长和县参议员,分别由乡民代表会或镇民代表会选举产生,保长由保民大会选举产生。选举事务由土豪劣绅包办,所选乡长、镇长和参议员多为土豪劣绅和他们的亲信。
   民国36年11月,全县选举1名出席国民代表大会代表。赖丰光、叶召南争当代表,分别拉拢城乡士绅结成“正气社”和“大同社”,企图控制选举。两派互不相让,大打出手,在龙布老圩等地发生械斗,烧毁店房200多间,伤亡100余人。昕山镇和各乡选民抵制选举,参加投票人数不到选民总数的一半。结果,赖丰光以微弱多数当选为国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国后,人民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1949年冬,街坊镇和各区、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并分别选举产生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民协会。1953年5月22日,县选举委员会成立,组织全县公民进行第一次基层选举。第一次基层选举分三期进行。首期从1953年5月30日开始,选择8个乡进行试点,7月24日结束;第二期从8月23日开始,在城关镇和33个乡进行,10月中旬结束;第三期从10月下旬开始,在46个乡进行,于1954年3月初结束。全县参加投票的选民有6.68万人,占选民总数的87.72%。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142人,乡、镇人民代表1368人。1956年,进行第二次基层选举。8月28日在永安乡组织试点,9月下旬在全县铺开,10月20日结束。全县参加投票的选民有6.8万人,占选民总数的89.49%。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137人,乡、镇人民代表1158人。1958年,进行第三次基层选举。2月中旬在凤山乡开始试点,3月中旬在全县铺开,4月中旬结束。全县参加投票的选民为7.48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4.8%。选出县人民代表137人,乡、镇人民代表1130人。
  1960年12月至1961年2月,进行第四次基层选举。全县有7.37万名选民参加投票,占选民总数的94.34%。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2347人。1963年进行第五次基层选举,从2月28日起至4月初结束,全县参加投票的选民有7.89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4.5%。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183人,公社、场、镇人民代表2676人。1965年,进行第六次基层选举,6月16日在凤山乡组织试点,8月16日在全县铺开,9月23日结束。参加投票的选民有7.8万人,占选民总数的95.12%。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187人,公社、场、镇人民代表264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选举工作被迫停止进行。
  1980年,恢复基层选举。8月,县和公社、场、镇成立选举委员会,生产大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着手组织第七次基层选举。从是年起,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即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全县参加投票的选民占选民总数的94.76%。选出县人民代表247人,公社、场、镇人民代表2298人。1984年4月,进行第八次基层选举。选出县人民代表245人,乡、镇人民代表2174人。
   第二节乡政建设清末民初,全县基层政权建设采用坊、堡制,各坊、堡设坊正、保正,为官府催收赋税,派遣差役。1930年5月县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乡,各区、乡建立工农兵革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同年11月,工农兵革命委员会改称苏维埃政府。民国22年(1933年)冬,国民党军占据安远,在全县设区,区下设保联,建立区公所和保联办公处,设区长和保联主任。民国29年撤区,保联改设乡、镇,建立乡、镇公所,任命乡、镇长。民国31年,复设区公所。民国33年,撤销区公所,乡、镇公所直辖于县政府。民国37年春,复设区公所。
   建国后,1949年9月,县下设区,区下设乡、镇,区、乡、镇分别建立区公所和乡、镇公所,设立区长和乡、镇长。1950年12月,乡、镇公所改称乡、镇人民政府,为基层一级人民政权,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1954年1月,乡人民政府内设生产合作社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民政委员会、人民武装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文教卫生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1955年3月,乡人民政府改称乡人民委员会(简乡人委)。
  1958年10月,撤区,以公社设乡,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乡人委合署办公。后乡人委自然消失。
  1984年,撤销人民公社和垦殖场,恢复乡、镇建制,复设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节村政建设民国22年(1935年)12月,全县推行保甲制。乡村“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街坊镇下设闾,设闾长。
   建国后,1949年冬,废保改村,设村长;废甲、闾改选区,设主任。1958年8月,成立人民公社,村改为生产大队,下设生产小队。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建立管理委员会,分别设大队长和副大队长,队长和副队长。城镇选区改为居民委员会,仍设主任。1984年4月,以原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委员若干人。以原生产队为基础,设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1985年,全县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244个,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1988个。
   第四章婚姻登记第一节婚姻登记管理
  1950年5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全县婚姻登记分别由安远街和各乡公所负责办理。是年至1958年,全县有1.76万对男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其中1.66万对男女被准许登记结婚。同期,给8132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给413个童养媳解除婚约。在此期间,法院判处离婚案1005起。
  1959年,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1年,贯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984年4月,改社建乡,婚姻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1981年至1984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有6689对,办理离婚登记的男女有115对。同期,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离婚案11起。
  1985年,有1613对男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中初婚男女1589对,再婚男女24对;有40对男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妇联和团县委组成工作组,对1981年至1985年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先在重石乡进行试点,以后在全县展开。对678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依法做出处理,其中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476对,责令解除婚姻关系的16对,动员男女分居的186对。
   第二节婚姻登记程序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需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时须带户口证明信和家庭所在地的群众自治组织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信。有婚史者,除丧偶外,还须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一般不要证明文件,但需出具双方持有的原结婚证明书。申请结婚或离婚者均应填写结婚登记表或离婚登记表。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或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审查。对申请结婚者,审查双方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或患有不准结婚的疾病。对申请离婚者,审查双方是否真实自愿离婚,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
   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要求结婚或离婚的男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对于离婚双方在发给离婚证的同时,应收回注销双方原有的结婚证;对于离婚后又办理复婚登记的男女,在重新发给婚证时,应收回并注销男女双方原有的离婚证。
   第五章民政管理第一节民政管理机构一、内务部
  1930年11月由县苏维埃政府设立。1933年6月,随县苏维埃政府迁至沙含。随后停止活动。
   二、第一科民国24年(1935年),县政府设第一科,专司民政事务。民国29年1月,第一科改称民政科。民国34年5月,民政科复称第一科。民国35年1月,第一科再次改称民政科。民国37年民政科与社会科、地政科、户政室合并为第一科。
   三、民政教育科·民政科·民政局
  1949年8月底,县人民政府设民政教育科。1950年5月,撤销民政教育科,设立民政科。1956年5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1968年,撤销民政局,县革委办公室设内务组管理民政事务。1972年11月,复设民政局。
   四、县复员、退伍、离退休军人接待安置机构
  1950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立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1958年2月,撤销复员军人安置委员会,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县转业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革命委员会内务组接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1979年2月,成立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1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981年,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改称县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五、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53年3月成立,下设调查、采购、评议和审议股。“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瘫痪,人员下放。1980年12月27日恢复,下设办公室,配专职干部4名,由民政局1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节民政经费管理建国后,县财政设立民政经费支出项目,拨出专款,用于抚恤事业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民政经费由民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此处为表格(表6—11950年至1985年安远县民政经费支出一览表)=]单位:元
  1950年至1979年,县民政管理机构根据乡、镇或公社、垦殖场已审核批准的民政经费支出预算,将民政经费拨交乡、镇或公社、垦殖场掌握使用。各乡、镇或公社、垦殖场民政经费发放后,由民政助理员按时向民政管理机构汇报支出情况,办理拨款报销手续。
  1979年起,县民政局对公社、垦殖场或乡、镇的优抚、救济对象员额和补助救济标准进行逐年核定,将民政经费拨给公社、垦殖场或乡、镇包干使用。1980年起,县财政局根据公社、垦殖场或乡、镇民政经费包干基数,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安远县支行将民政经费汇入公社、垦殖场或乡、镇所在地的营业所,由公社、垦殖场或乡、镇统筹安排。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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