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21 |
颗粒名称: | 三、离退休和退职干部管理 |
分类号: | G472.3 |
页数: | 1 |
摘要: | 民国34年,县政府建立公务人员退职休养制度,按年度给退休公务人员发给退休金。至1958年止,全县有21名干部退职。1982年,县离休退职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干部离休的条件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同时享受供给制待遇。离休干部按月领取和原月工资相等数额的离休金。干部退休条件为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85年5月1日起,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不符合退休条件,但经县人民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可以退职。1956年至1957年,退职金一次性发给。退职金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5年起,退职金每月不满25元的改为按25元计发。 |
关键词: |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