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19 |
颗粒名称: | 人事监察制度 |
分类号: | G472.3 |
页数: | 1 |
摘要: | 清代和民国时期,对政绩突出、品行端正者给予迁升等奖励;对政绩极差或品行不端正者,给予撤职等处分,但裙带关系复杂,奖惩不明。清代,知县、教谕、典史、巡检由朝廷吏部负责考核,训导由省学政负责考核。民国时期,县知事或县长由江西省行政长官负责考核,科、局长和区、乡、镇长由县知事或县长负责考核。建国后,建立严格的人事监察制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县内干部分别由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委、赣州行政专员公署、中共安远县委和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奖励。1984年,县人民政府给4名有突出贡献的干部晋升1级工资。 |
关键词: | 人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