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安遠縣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720020210000118 |
颗粒名称: | 一、人事制度 |
分类号: | G472.3 |
页数: | 1 |
摘要: | 事任免制度清代,县内知县由朝廷吏部或江西省巡抚奏报皇帝御批任免,教谕由礼部任免,典史、巡检由吏部任免,训导由江西省学政任免;县署师爷及杂役等由知县雇用。科员和事务员由县主管官员遴选呈专员公署核准转省政府备案,区员由区长遴荐县长核查后转报省政府备案。县署雇员由县主管官员委派,区雇员由区长遴选报请县政府备案。1980年12月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科长、检察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选聘干部任职3年,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
关键词: | 国家行政机关 人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