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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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1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人事
分类号: G472.3
页数: 6
摘要: 人事
关键词: 国家行政机关 人事管理

内容

一、人事制度人事任免制度清代,县内知县由朝廷吏部或江西省巡抚奏报皇帝御批任免,教谕由礼部任免,典史、巡检由吏部任免,训导由江西省学政任免;县署师爷及杂役等由知县雇用。
   民国时期,县主管官员为荐任官,由省主管官员提名报中央政府核准,县署科、局长和区、乡、镇长由县主管官员举荐,呈报专员公署核查转报省政府委任。科员和事务员由县主管官员遴选呈专员公署核准转省政府备案,区员由区长遴荐县长核查后转报省政府备案。县署雇员由县主管官员委派,区雇员由区长遴选报请县政府备案。
   建国后,从事党务、政务、群众团体、科技、教育、医护、文艺和体育等工作的人员统称国家干部,由各级党、政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1949年7月起,县人民政府县长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长由中共赣州地委任免,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教师和医生由县人民政府录用。是时,干部主要来源为南下的解放军指战员和剿匪反霸、土地改革中得到锻炼的农民积极分子、工人、店员、社会青年、应届安远初中和安远简易师范毕业生。1952年12月起,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和科、局长由县人民政府提名报中共赣州地委组织部任免,副主任和副科、局长及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干部由县人民政府任免,乡、镇长和副乡、镇长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起,干部来源为专业院校毕业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转业干部和优秀社会知识青年。
  1958年4月起,县人民法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8月起,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社长、副社长由中共安远县委提名报中共赣南区委员会组织部批准任免,公社其他干部由中共安远县委组织部调配任免。
  1980年12月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科长、检察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84年,县劳动人事局负责各委、办局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般干部的调配、考核、教育、吸收、晋升和奖惩工作,办理全县职工统计和工资福利等工作;任免各委、办、局股长、副股长,各乡、镇工商所、税务所、粮管所所长、副所长,林管站站长、副站长,各中心小学、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县直企、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干部。
   为适应农村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干部年龄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专业人员偏少的问题,为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准备条件,1984年选聘农民副乡、镇长28人,乡镇武装部副部长1人,乡、镇武装干事3人。1985年7月,聘用乡、镇财税所干部36人。选聘干部任职3年,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选聘干部表现好的,可连聘连用;对不适宜担任农民副乡、镇长的人员,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其他聘用干部表现差的或不适宜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有权随时解聘。
   人事监察制度清代和民国时期,对政绩突出、品行端正者给予迁升等奖励;对政绩极差或品行不端正者,给予撤职等处分,但裙带关系复杂,奖惩不明。清代,知县、教谕、典史、巡检由朝廷吏部负责考核,训导由省学政负责考核。民国时期,县知事或县长由江西省行政长官负责考核,科、局长和区、乡、镇长由县知事或县长负责考核。
   建国后,建立严格的人事监察制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县内干部分别由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州地委、赣州行政专员公署、中共安远县委和安远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奖励。
  1984年,县人民政府给4名有突出贡献的干部晋升1级工资。
   [=此处为表格(表5-71971年至1985年安远县国家干部基本情况统计表)=]单位:人二、人员编制清末,县署设知县1人、门子2人、皂隶8人、件作1人、学习仵作2人、马夫4人,民壮15人、看监禁卒4人、轿伞扇夫7人、库子1人、斗给1人;典史署设典史1人、门子1人、皂隶4人、马夫1人;县学设教谕1人、训导1人、斋夫3人、门子2人;版石巡检司设巡检1人、皂隶2人。
   民国2年(1913年),县知事公署设县知事、县知事司法承审员和内务科、财政科、实业科科长各1人,各科设科员若干人;警察署设警察若干人。
   民国24年冬,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3人、科员4人、事务员2人、雇员4人、警佐1人、技士1人、督学1人、政警14人、杂役5人。
   民国29年,撤销区公所,建立乡、镇公所。乡、镇公所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人,民政、经济、警卫、户籍、文化、造产干事各1人,书记1人;设有警卫派出所的乡配警长1人,警察8至12人,炊事员1人。
   民国37年,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助理秘书、军事承办员、统计员、统计助理员各1人,科员、事务员、雇员、公役各若干人;第一科设科长1人,指导员、科员若干人,户籍技士、户籍巡视员、事务员各1人;第二科设科长、事务员各1人,科员若干人;第三科设科长1人,督学、科员、事务员各若干人;第四科设科长1人,技士、技佐指导员各若干人,科员、事务员各1人;会计室设主任1人,科员、事务员各若干人。区公所设区长1人,民政指导员、财建指导员、军事指导员各1人,区丁若干人。乡公所设乡长1人,干事若干人,户籍副主任兼干事、民众自卫大队副、书记各1人,常设班若干人。
   建国后,中共安远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设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干事若干人;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秘书、干事若干人。县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县人民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秘书、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办事员若干人;科(局)设科(局)长1人,副科(局)长、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县总工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共青团安远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干事、办事员若干人。县妇女联合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干事若干人。县政协设主席、秘书长各1人,副主席、科员、办事员若干人。中共安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办公室设主任、秘书各1人,办事员若干人;科设科长1人,纪检员、办事员若干人。区、乡、镇或公社中共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各1人;区公所和乡、镇公所(人民政府)及公社管理委员会设区长、乡长、镇长、社长各1人,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副社长各若干人;公安、武装、司法、民政、农水、文卫、财粮、文书等专职干部各1人;共青团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设书记或主任各1人。厂(场)、矿、公司设厂(场)长、矿长或经理各1人,副厂(场)长、副矿长或副经理若干人;政工、会计、出纳、统计、业务、保管、物价等专职干部各1人。校、院、所、站、馆设校长、院长、所长、站长、馆长各1人,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副站长、副馆长、教师、医师、技术员和工作人员各若干人。
  1955年,设立县编制委员会,负责党、政、群、企业、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县编制委员会撤销,机构增减无常,人员编制无定例。1981年5月,复设县编制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此处为表格(表5-81981年至1985年安远县党政群机关编制和实有人员统计表)=][=此处为表格(续前表)=]注:1、“中共安远县委”栏含中共安远县委、县纪委、县人武部。
  2、“政法部门”栏含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及乡、镇司法员。
   三、离退休和退职干部管理民国34年,县政府建立公务人员退职休养(简称退休)制度,按年度给退休公务人员发给退休金。
   建国后,1956年1月起,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退职制度。至1958年止,全县有21名干部退职。1975年,建立干部自然减员补充制度,当年有42名干部退休。1980年起,实行干部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制度。1982年,县离休退职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1985年,全县有离休干部90人,退休干部580人、退职干部29人。
   干部离休的条件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同时享受供给制待遇。离休干部按月领取和原月工资相等数额的离休金。
   干部退休条件为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干部按月领取退休金。1958年起,退休金按退休干部本人标准工资的50-80%的比例计发。1978年起,工作年限满20年的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可按原标准工资的75%的比例计发;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按70%的比例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6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低于25元的按25元计发。1980年10月起,退休金每月低于25元的改按30元计发。1985年5月1日起,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不符合退休条件,但经县人民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可以退职。退职干部享受退职金。1956年至1957年,退职金一次性发给。1978年起,改为按标准工资40%的比例逐月计发。退职金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5年起,退职金每月不满25元的改为按25元计发。
   四、人事管理机构人事科1953年3月设立,负责政务和事业干部的录用、调配、培训、任免等工作。1957年4月,改设为人事局。
   人事局1957年4月设立,1958年1月与监察局合并成立人事监察局。1964年9月撤销人事监察局,复设人事局。1967年11月与1969年11月先后被县临时领导小组文化革命办公室组织组和县革委政治部组织组所取代。1980年2月,复设人事局。1984年3月,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成立劳动人事局。
   人事监察局1958年1月设立,1964年9月撤销。
   劳动人事局1984年3月,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成立。负责全县政务和企业、事业职工的录用、培训、调配、任免、奖惩、退休退职、工资福利、安全监察等管理工作。1985年,劳动人事局设秘书股、干部股、监察股、工资福利股、劳动计划股、安全股,有干部19人。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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