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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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10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县署
分类号: D035.1
页数: 6
摘要: 县行政长官,宋以前称县令,元称县尹,知县之名始于明。县治机构称县署,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职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兴教化,励风俗,养老,祀神,贡士和读法。隋开皇中,安远县并入雩都县,废县署。唐贞元四年,复置安远县,县署复设。宋乾道年间,县署设立县丞;嘉熙年间,增设主簿,后建立主簿署。元至元二十四年,安远县并入会昌县,废安远县署。明洪武初年,设立典史署。弘治二年裁撤县丞,弘治五年设双桥巡检司;嘉靖二十一年设黄乡巡检司。万历四年裁撤主簿,大墩、双桥、黄乡巡检司划归长宁县。清光绪三十一年裁撤版石巡检司,三十二年设巡警局,三十三年设劝学所。宣统元年改巡警局为巡警所,并设立劝业课。
关键词: 行政管理体制 国家行政机关

内容

县行政长官,宋以前称县令,元称县尹,知县之名始于明。县治机构称县署(惯称县衙),内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职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兴教化,励风俗,养老,祀神,贡士和读法。
   隋开皇中(公元581年至600年),安远县并入雩都县,废县署。唐贞元四年(公元788年),复置安远县,县署复设。
   宋乾道年间(1165年至1173年),县署设立县丞;嘉熙年间(1237年至1240年),增设主簿,后建立主簿署。
   元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安远县并入会昌县,废安远县署。至大二年(1309年)复置安远县,县署复设。
   明洪武初年,设立典史署。宣德八年(1433年)设版石、大墩巡检司。弘治二年(1489年)裁撤县丞,弘治五年设双桥巡检司;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设黄乡巡检司。
   万历四年(1576年)裁撤主簿,大墩、双桥、黄乡巡检司划归长宁县。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裁撤版石巡检司,三十二年设巡警局,三十三年设劝学所。宣统元年(1909年)改巡警局为巡警所,并设立劝业课。
   [=此处为表格(表5—1明、清时期安远县历任知县名录)=][=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此处为表格页(续前表)=][=此处为表格(续前表)=]第二节县政府民国元年(1912年)1月,县署改称县知事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10月,巡警所改称警察署。民国2年,县知事公署设有内务科、财政科、实业科和警察署。
   民国4年,改警察署为警察所。
   民国7年,复设劝学所。民国13年,财政科、劝学所分别改称经征局和教育局。民国14年,实业科改称实业局。民国15年冬,警察所改称公安局。民国16年,县知事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公安、财政、教育和建设4局。
   民国19年5月,红四军攻克县城,县政府官吏溃散。
   民国22年6月下旬,国民党军第四集团军第四十四师为配合其主力部队对中央苏区进行第五次“围剿”,占据安远县,恢复县政府。
   民国23年,县政府组建警察队。民国24年7月,撤销公安、财政、教育和建设4局,设立秘书室、第一科(民政科)、第二科(财政科)、第三科(教育、建设科)和警佐室。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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