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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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遠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4072002021000006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生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4
摘要: 民国期间,县内民众衣食不足,身体素质差,加上卫生条件低劣,育龄人口的生育能力受到压抑,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民国30年(1941年)1月至3月,出生643人,出生率为6.71‰;民国31年1月至3月,出生465人,出生率为4.92‰,民国32年1月至3月,出生246人,出生率为2.58‰;民国38年1月至3月,出生270人,出生率降至2.49‰。
关键词: 人口计划 计划生育

内容

民国期间,县内民众衣食不足,身体素质差,加上卫生条件低劣,育龄人口的生育能力受到压抑,人口出生率呈下降趋势。民国30年(1941年)1月至3月,出生643人,出生率为6.71‰;民国31年1月至3月,出生465人,出生率为4.92‰,民国32年1月至3月,出生246人,出生率为2.58‰;民国38年1月至3月,出生270人,出生率降至2.49‰。
  建国后,人民生活安定,卫生医疗条件改善,身体健康水平提高,人口增长较快。1950年,出生1100人,出生率8.5‰;1955年,出生4471人,出生率34.4‰;1956年,出生6795人,出生率52.8‰。1950年至1956年,县内人口呈自然生育状态。
  第二节计划生育一、成立计划生育组织机构 1957年5月,县卫生院妇产科附设节育避孕指导室,指导避孕技术,供应避孕药、具。
  1963年,县人委成立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工作。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计划生育工作中断,县计划生育指导委员会停止工作。1971年,县革委会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计育办),与卫生局合署办公。1973年5月,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1976年1月,公社、场、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8年,公社、场、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社、场、镇内的计划生育工作。1979年1月,县革委撤销计划生育委员会,复设县计育办,与县卫生局分署办公。1980年,公社、场、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称计划生育办公室,下设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1984年,县计育办改称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县计生委)。
  二、计划生育宣传 1957年5月,开始宣传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
  1964年4月至6月,城关镇开展节育和长效避孕的宣传工作。同年秋,在濂江、版石、孔田3个公社开展“一对夫妇最多生两个小孩,不超过3个”的宣传。同年,共青团安远县委和县妇联联合发出通知,号召全县未婚青年打破早婚的旧习俗,自觉进行晚婚,并利用幻灯、宣传栏、广播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计划生育。
  1976年7月,县计划生育工作组在濂江公社宣传“晚、稀、少”(“晚”即晚婚、晚育;“稀”指生育胎次间隔4年以上;“少”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并开展“多子女(三个以上)的夫妇一方应做长效手术”的试点工作。9月,在全县范围内广泛推广濂江公社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经验。
  1977年至1978年,全县开展“3个孩子以上,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的育龄妇女,要实行长效避孕”的宣传工作。
  1979年,宣传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子。1980年6月3日,县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10月,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当年,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有258对。
  1982年冬,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动员有2个以上孩子的育能夫妇进行节育和长效避孕。
  1983年,宣传、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抓好的指示》,调动了公民计划生育的积极性。1985年,开展“已生1个孩子的育能夫妇进行长效避孕”的宣传,全县近2000对夫妇响应号召,进行长效避孕,取得较好效果。
  三、控制人口数量晚婚1964年,县内开始提倡晚婚,要求结婚年龄最低为男28周岁、女25周岁。当年,全县有421对青年响应号召,实行晚婚。
  1976年,规定城镇青年男不到27周岁、女不到25周岁,农村青年男不到25岁、女不到23周岁,不得登记结婚。1978年,城镇青年结婚年龄调整为男不少于25周岁,女不少于23周岁。
  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又称新婚姻法),按法定婚龄登记结婚。
  [=此处为表格(表3—30 1976年至1985年安远县晚婚统计比较表)=] 单位:人节育与长效避孕1957年5月,县内部分多子女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服用避孕药和使用阴茎套进行节育。
  1963年,国家号召多子女职工进行节育,或施行长效避孕手术。赣南行政区人民医院派出手术人员来县协助工作,为21人施行长效避孕手术。1964年4月至6月,在城关镇进行城镇人口节育与长效避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有26人施行长效避孕手术、45对育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同年秋,在濂江、版石、孔田3个公社进行农村人口节育与长效避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3个公社共有51对夫妇采取节育措施或施行长效避孕手术。1965年,全县有66人施行长效避孕手术。1976年,全县施行长效避孕手术的育龄青、壮年达1493人,采取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增至3374对。
  1977年至1978年,对儿女双全、有3个孩子以上、女方年龄在40岁以下的育能妇女施行长效避孕手术。
  1979年,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要求“小三”(指有兄、姐或两个哥哥或两个姐姐的胎儿)不落地。同时,成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对施行长效避孕手术后产生并发症的病患者进行检查鉴定,并给予安排治疗。是年,全县有1264人做长效避孕手术、963人领独生子女证,全县人口出生率比上年降低10.6‰。
  1980年春、夏,动员有两个孩子以上、女方40岁以下的育能夫妇一方施行长效避孕手术。当年,施行长效避孕手术的育能青、壮年达5962人。
  1982年至1984年,中共安远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组,深入公社、场、镇,动员有两个孩子以上的育能夫妇一方施行长效避孕手术。全县施行长效避孕手术的育能青、壮年达18698人。
  1985年,开始动员生有1个孩子以上的育能夫妇进行长效避孕。当年,全县有1878名生一个孩子的育能妇女响应号召,利用避孕药、具进行长效避孕。
  奖惩制度全县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注重宣传教育,坚持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公社、场、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与计划生育对象订立生育合同,要求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划生育。1983年,农村计划生育推行社、队干部岗位责任制,县人民政府根据各社、队完成计划生育指标的实际情况,给社、队干部以奖励或批评。
  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采取了行政和经济措施。1976年起,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进行罚款处理。1981年,县人民政府决定给实行晚婚的职工和24岁以后生第一胎的女职工,增加婚假或产假12天。1983年,县人民政府规定,晚婚夫妇的结婚假由原增加12天改为增加15天,晚婚产假增加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享受产假105天。男施行长效避孕手术休假7天;女施行长效避孕手术假期视情况而定,分为7天、15天、30天、55天、65天5种。职工施行长效避孕手术后,给予营养补助费,金额分为5元、10元、15元、30元4种。奖励终生只生1孩的夫妇,发给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一次性奖金50元。优待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是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3元;父母是社员的,每月记独生子女保健工分40分。保健费或保健工分自子女领证之月起享受到14周岁。在同等条件下,保证独生子女优先入学、就医和安排工作。对强行计划外生育的夫妇,给予处分。职工超生1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1级工资,1年内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评模、晋级、提升;超生两胎的,夫妇双方各降低两级工资、3年内不能参加评奖(超产奖除外)、评模、晋级、提升。社员超生的,除不给超生子女责任田外,还要征收一定数量的超生费。由于推行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县内人口增长速度得到控制。全县人口出生率,1965年为48.5‰,1985年降至13.5‰;自然增长率,1965年为38.9‰,1985年降至8.5‰。荣获赣州地区1985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三等奖。
  四、提高人口素质优生1950年,县人民政府指定县卫生院负责宣传优生科学知识。实行婚前检查制度,规定未经治愈的精神病、麻疯病患者和其他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及近亲男女,不予登记结婚。推行新法接生,对孕妇进行产前、产后检查。1965年,对孕妇进行围产期保健,产前检查9177人,产后检查5225人。1980年,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重点宣传近亲结婚的危害。1984年,为切断病患遗传基因传递锁链,提高人口素质,县人民政府规定,生育1个孩子的夫妇,如果孩子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者而又要求生育第二胎的,必须查清其第一个孩子是否为先天性遗传疾病,如果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不安排生育第二胎,不是先天性遗传疾病,可安排生育第二胎。
  优育建国后,人民政府禁止溺婴和其它残害婴儿的行为。1963年,在县城和孔田圩、版石圩、龙布圩、天心圩举办科学育儿讲座,宣传科学育儿。1964年,在濂江公社进行为期1个月的儿童保健试点工作,发放驱虫药治疗儿童蛔虫感染。1979年,对全县儿童进行健康检查,给患肠道寄生虫病的儿童发放驱虫灵等药品。1983年,对县内7岁以下的儿童进行抽样体检,抽检15700人,抽检人数占应检人数的30%。对在抽检中发现的患病儿童,全部给予免费治疗。1985年9月27日,成立县儿童保健协作组,全面开展幼儿保健工作。
  第四章人口调查第一节清厘户口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知县李玉奉诏清厘户口,派遣公差至各坊堡逐户填写户帖。户帖内列住户类别(人户、民户、军户等)、家中老幼姓名、年龄和各自同户主的关系等项目。以后根据户贴填写《地丁册》。填写《地丁册》时,一个正丁之男为一丁,一个正丁之女为一口,一个次丁之男、女为五分。非正、次丁口,不列入《地丁册》。《地丁册》每10年编订1次,作为征收赋役的根据。
  清顺治年间(1644年至1661年),每隔5年左右清厘一次户口。康熙年间(1662年至1722年),每隔10年左右清厘一次。雍正年间(1723年至1735年)和乾隆年间(1736年至1795年)均按例清厘户口,只是间隔时间不尽相同。乾隆十一年(1746年),停止女口编审。乾隆三十七年,停止人口编审。
  第二节编查户口民国22年(1933年)冬,编查全县户口。编查办法:先由甲长将本甲户口上报至保,再由保长将本保户口情况上报至保联,然后以保联为单位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再报省政府。
  民国36年,对县内户口进行全面编查,编查项目为现住人口的姓名、年龄、职业和教育程度等。

知识出处

安遠縣志

《安遠縣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安远有悠久的历史。据对地下发掘的文物考证,早在4000多年前就有人类在这块土地上生息繁衍。梁大同十年建县至民国期间的漫长岁月里,我们的祖辈为开发安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创造过灿烂的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新安远而奋力拼搏,创造了伟大的业绩,使昔日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变成了今日初步繁荣昌盛的江西省林业县和赣州地区主要产粮县。安远人民在长期的斗争中取得的巨大成绩,特别是在革命斗争和“四化”建设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应载入新史册,记入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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