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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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彭泽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45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8
页码: 231-238
摘要: 本文描述了清末民初至民国时期的彭泽县市场物价的波动情况,包括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期的价格稳定,商业繁荣时期的价格波动,以及遭受旱灾和战争影响时的物价飞涨等情况。同时还介绍了建国后物价的稳定管理情况,以及物价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调整。
关键词: 物价波动 建国 物价管理

内容

市场价格清末民初,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物资流动量受到一定限制,加上地处鱼米之乡,物产丰裕,市场价格涨跌幅度不大。
  民国5年(1916)以后,水陆运输逐渐开通,商业随之繁荣,物价波动,坐贾行商手中掌握了一定的物资,经营视市场行情而定,常常出现“早晚市价各异”的情况。
  民国23年,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农作物枯萎无收,豪富奸商趁机垄断米谷市场,抬高市价,百姓饥馑,饿殍横野。
  民国26年,县境马当构筑江防要塞,驻军、民工骤增万人,生活用品因流动渠道受阻而供不应求,农副产品供求量突增,市场动荡不定,物价急剧上涨。
  民国27至34年,县境过半地区被日军侵占,貨源短缺,商品供应紧,物价大涨。
  民国35年,纸币泛滥,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23年4月,每担大米最高值法币5元,到35年12月,每担大米要法币31000元,上涨幅度高达6000余倍。物价飞速大涨,市场极度混乱,农村个体经济急速崩溃,民不聊生。“手捧法币千万张,到处难买油和粮”的愤怒之声,遍及城乡。35年8月13日,县法院书记官杨恒民、审判官缪仕浚等10人,联名请求转呈省高等法院要求增加薪俸的签呈说:“……米已售至四万元一担,柴一千五百元一担,食油每斤七百元,盐每斤四百元,职等薪俸微薄,赡养家室,入不敷出,每月领有少量薪俸,匪仅家
  庭最低生活无法维持,即个人餐飨亦难自保。所有衣物典质一空,家口嗷嗷,无门告贷,叹息忧惶,不可终日……公务人员生活艰苦情状,可以概见。
  民国37年8月,物价一日数变,涨速惊人,法币贬值,已近废纸。国民政府改用“金圆券”(每元合法币300万元),企图提高币值,平抑物价。9月初改用“金圆券”后,银元与金圆券价值等同,可以互换。到10月,10元金圆券才能抵一块银元。年底,金圆券亦形同废纸。
  货币贬值的灾难,在旧中国持续数年之久,经济崩溃,市场紊乱。民国37年底,法币、关金券、金圆券均已失去货币的价值。市场交易采用粮食与银元的比价作为市场交换价,进行物物交换。详情见下表:
  建国后,县内市场物价基本平稳,工业品和大部分生活消费品的价格,一直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严格执行。其他商品价格,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调整幅度也不大。
  建国初期,首先稳定时价,对一些不合理的价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调整后挂牌公布,制止随意涨价。
  1952年后,国营企业开始掌握物资,
  县内市场物价稳定。
  1956年,国家提高了农副产品以及对人民生活影响不大的高档商品价格,市场上调升的商品有179种,上升指数幅度在15%以内。
  1957年,对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商品丰富,市场秩序井然,是建国以来商品价格最稳定的一年。
  1959年始,连续三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业减产,农副产品上市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集市贸易价格迅速上涨。县内市场一度出现萝下40元一
  担,猪肉8元一斤的高价。有些计划价格商品,也随之上涨。粮食、棉布、针织品、食油、食糖、肉类及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等18类商品,县国营商业部门,执行国家计划价格。对完成征购、派购任务以后的部分农副产品,商业部门主动同生产队或农民协商,用高于国家牌价,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议购议销,职工生活用品,保持价格的稳定,平抑集市价格。至1962年,集市价格回落,绝大部分商品先后恢复平价供应。
  1961年7月,在提高粮食作物收购价格的同时,再次调整了油脂、油料及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但销售价格不变,形成购销倒挂,其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1965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与统购价持平,国家对职工实行粮食补贴。详情见下表:1962年,本县开始粮油议价购销业务。1965年调整后的粮油议价购销价格如下表(县城价)。
  1964至1965年,农副产品上市量增加,价格大幅度下降。猪肉每斤销售价为0.72元,母鸡、鲜蛋、鲜鱼等主要农副产品,接近国家计划价。工业生活用品除香烟、食糖等部分商品外,其它商品议价基本取消。
  1966年下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冲击各
  行各业,商品流通渠道受阻,供应短缺,物价波动。1967年下年,县内物价实行冻结。
  1971年7月,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粮、油实行加价收购,称为超购。超购的价格,控制在不高于牌价30%以内。同时取消议购议销。同年8月,恢复粮、油议购议销。农民缺粮不返销,供应议价粮,另加12%的经营管理费。县城设粮油贸易货栈,各粮管所(站)兼营议购议销。同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3级27毫米(标准品)皮辊棉每市担由104.8元,调整为115元,增长9.3%。锯齿棉收购价格,接同级皮辊棉收购价每担加4.6元。
  1979年,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做建国以来幅度最大的调整。早稻每担提高4.28元,晚稻每担提高4.18元。粮油超购价格,高出牌价50%。购销倒挂出现的经营亏损,国家财政补贴。肉、禽、蛋等销售价格也适当提高,每个职工每月加发5元食品补贴费。同年,棉花收购价格在1978年提高价格30%的基础上再提价15%,3级27毫米的标准皮辊棉每担由115元提为132.25元。
  1980年,议购议销的商品逐渐扩大到水产、化肥、农药等,增长幅度较大。当年,新棉上市时,收购价格在原基础上提高30%(见附表),各等级皮辊棉每担再加价5.8元,收购价调整后,超购加价30%的政策不变,皮棉供应和棉絮销售价格不变,实行财政补贴。
  1981年11月,国家对涤棉布和烟、酒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涤棉布及中长纤维织物售价,平均每公尺降低0.66元。烟、酒销售提价原则是: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维持原价不变。
  1984年,开放市场“大商品管住,小商品放开”先后放开510种小商品和鲜鱼价格。原县管的110种饮食商品,价格只保留7个主要粮食制品的管理权。小商品价格放开后,市场活跃,品种增多,产品质量提高。
  1985年3月,花生和其他小油料,实行自由购销。合同定购的油料,只限菜籽、芝麻、茶籽、棉籽等4个品种,完成定购后,售给国家的油料,按比例价计算。4月,粮食统购,改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其它品种自由买卖。农村实行购销同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原粮比例收购价和成品粮比例收购价附后)。生猪收购改指令派购为合同定购,完成合同定购以外的部分可以自由上市,猪肉敞开供应,销价提高到每市斤价1.4元,4月1日起,每月给非农业人口肉价补贴1.2元。11月底,取消棉花合同定购外的加价、奖售,按牌价敞开收购。
  物价管理 民国以前,未设物价专管机构。民国初期,县商界成立同业工会,由各商行推选有经商经验者,参与对本商行商品价格商讨评定,评定调整市场价格,维护商人利益。民国22年,在同业工会的基础上设立县物价评议委员会,延续到解放前夕。评价委员会,名为平抑市场物价,实为商行营利工具。县政府曾多次限价,但毫无成效。34年12月,县长马鲲签署制止物价上涨的布告张贴后,物价仍继续暴涨。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制止物价上涨。1950年10月成立的县工商科,兼管物价工作。县工商联出面组建“交易所”,控制左右市场物价的粮食作物。只允许交易所经营粮食,不许倒买倒卖,哄抬物价。贸易公司高价抛售部分商品给私商,投机商拼命抢购,囤积居奇。旬日之后,通知国营商店降价,投机商严重亏损,卖货还债,越卖越贱,使整个市场物价平稳下降。
  1952年3月,设立物价交流指导委员会,与县工商科共同管理物价工作。各基层供销社配备兼职物价管理员。县商业局、供销社均分别配备专职物价员。至1956年,重点抓工业产品销价稳定,适当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整地区商品差。缩小或取消私商批发商品的地区差,及各类商品进销差率。1957年7月,成立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0年国家规定的18个主要消费品价格保持不变。计划商品凭证供应。国营商店出售的高价商品,控制在一定幅度内。国营集体商业多购多销,商业部门“议价”购销部分农副产品,控制市场,打击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人。
  1961年,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着手分期分批调整部分商品价格不合理部分,平衡物价,稳定市场。1963年8月,单独设立县物价委员会,配备正、副主任及专职物价管理工作人员。同年,全县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解决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没收不合规格的衡器120余件,限各零售商品明码标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部门几度撤并,管理流于形式。
  1978年以后,县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专管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管理物价。先后开展物价大检查、大整顿。1980年,议价商品扩大到粮油、水产、化肥等,管理部门对县内购销的议价商品的品种与价格,进行清理与整顿,划定范围,规定价格。1981年11月中旬,国家对涤棉布和烟、酒调价,县人民政府成立了调价领导小组,督促各有关部门,执行调价纪律,做好调价工作。同年底,组织检查组检查调价情况。
  1982年7月,县物价局成立。1983年,重点抓基层物价管理机构的建制,节日前后检查,平常组织自查、互查、抽查,至年底,抽查54个单位1710个品种,33个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受到通报表扬;21个违纪单位没收并罚款18715.91元。集市贸易的物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共同管理。
  1984年,成立县物价检查所,专司检查监督。是年,在“五.一”节前后的检查中,对违犯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收缴非法利润罚款,其中泉山供销社将柴油每吨提价50元,限定一星期内,将16.74吨柴油多收款,退还用户。在“国庆节”期间进行的大检查中,对3个违纪单位除进行批评教育外,收缴非法利润924.5元。对个别经常短斤少两,群众意见大的,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衡器。

知识出处

彭泽县志

《彭泽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出版

本书记述全县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除卷首概述、大事记和卷末附录外,全志设23卷,计69章236节,上限一般起于1840年,下限为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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