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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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97
颗粒名称: 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其他题名: 2007年3月6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3
页码: 202-20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九江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划分及共享收入的规定,旨在规范财政秩序,促进财政健康、有序、良性发展。
关键词: 九江市 财政收入 共享收入

内容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坚持原“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区收入范围,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保证收入规模和财力的既得利益。
  2.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经济、做大总量,增强财政的活力。
  3.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
  4.确保市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5.支持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空间,做大做强区财政。
  三、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收入
  1.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的农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的税收。
  3.原由市本级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4.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5.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特别项目个案处理)。
  6.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税收(个别项目个案处理)。
  7.新购应税未税的机动车辆当年的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8.市本级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9.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浔阳区、庐山区每年300万元继续通过市财政结算补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则适当增加区补助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二)区级收入
  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管的除市本级收入和共享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1.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应由区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4.区属地内(除市本级征收项目外)建筑安装项目税收。
  5.区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三)共享收入
  1.除工业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的其他原由区征收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如邮政、移动、电信、烟草、石油、交通、运输业、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税收以2006年超2005年税收收入的6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20%上解市财政;征收入库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由区征收入库,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市地税局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级稽查,查补收入归市本级;市本级适当集中部分财力,以2006年房地产业实际入库的营业税的2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10%上解市财政,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3.城区范围内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财政局契税所分别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两个契税征收管理站。以2006年市本级与各区占城区总的契税的比重,适当保留调控比例后确定市区分享比例,从2007年开始,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4.新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实行税收分成政策,其中:
  (1)从2007年起,中央、省、市投资新办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8:2比例分享,税收由市本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2)从2007年起,由市本级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进调度的落户在区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6:4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3)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扶持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2:8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4)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并适当出资扶持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5:5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5.退城进园进行异地改造的原市本级和市辖区企业税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缴入区库,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退城进园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未达到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三年内每年递增10%,第四年按原基数加连续三年增长10%作为固定基数,由园区所在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企业迁出地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园区所在区。
  6.原由市本级(区)负责征管的单位、企业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发生的各项税收,由原征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按股权、资金或者协议的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7.从2007年起,区与区之间因区划调整或企业、单位搬迁的,税收由调整或迁入地征收,同时以调整或搬迁前一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超基数部分留调整或迁入地财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基数部分年终通过市财政结算划转。
  8.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促使企业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落入市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由市本级负责征收,市本级与引入项目的县(市、区)实行7:3分成,县(市、区)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新落户开发区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实现的税收由开发区征收,市本级与开发区实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四、管理措施
  1.市财政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向市、区有关部门了解城区范围内新上项目和企业的有关资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如实准确地提供所需资料:
  (1)工商、税务机构批准登记的新开户企业和项目情况;
  (2)发改委、城建等部门核准的或发放准建证的企业和项目情况;
  (3)外经贸委、招商局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引资或投资主体情况;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
  2.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督查,要确定专门科室专班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混库,侵占市本级收入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受益财政按违规所得加倍处罚,以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建立城区内市、区两级纳税户明细台账,分户建档,实行网络管理。
  4.涉及税收收入征管范围调整,由市国税、市地税部门要在2007年3月底前负责交接完毕,市财政局专门组织人员进行协调和督查。
  5.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税务登记,并按本办法划分的征管范围确定税务管理机关。
  6.强化税收征管,通过税务发票“双奖活动”,进一步规范征管秩序,倡导诚信纳税,增加财政收入。
  7.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买税、卖税、引税和随意减免税收的行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经查实有上述行为,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受益财政处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支持城区财政做强做大
  为发挥城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市政府将重点扶持城区经济发展,鼓励各区上项目,拓宽经济发展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搭建发展平台。
  1.凡是区招商引资企业及区现有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市里将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上给予扶持。
  2.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市里将优先列入市调度项目,全力推进和扶持。
  3.为区开辟工业发展平台。九江经济开发区将实行一区多园的格局;在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统一体制机制到位、统一政策服务的基础上,全力扶持浔阳区、庐山区成为产业园的实施主体,凡由此成为的产业园享受开发区政策待遇。具体措施另行研究。
  4.市政府将支持、督促税务机关采取推行税务发票“双奖”活动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
  六、其他
  1.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以市府发[1994]49号、九府办字[1999]165号文件或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为准。
  2.从2006年起,国家新开征的地方税种或调整地方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决定收入归属。
  3.九江县原在城区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4.若中央、省级调整财政体制或出台新的规定,则我市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5.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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