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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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92
颗粒名称: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题名: 2006年4月26日
分类号: F812.756
页数: 2
页码: 191-19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九江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办法,包括征缴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该办法旨在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加强廉政建设,规范非税收入和财政财务管理。
关键词: 九江市 国有资产 征缴管理

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非税收入和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府各单位、市政协、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市属实行全额财政拨款的大中专院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直单位具有产权的经营性门面、设备设施、办公用房、住房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市直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用来开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经营实体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其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
  市直单位将具有产权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提供给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收取租金。
  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资产,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二、征缴管理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市直单位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市直产权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全额、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六家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直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时要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
  市直单位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时,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后拨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向税务和有关部门缴纳。
  三、使用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归缴交单位收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按《关于迸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进行政府调控后归缴交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出租收入的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安排使用,其主要支出用途:
  (一)必要的成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
  (二)单位发给职工的合理的补贴、福利等支出;
  (三)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四)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在财政专户中核拨。
  四、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使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发放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所属事业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不得以发放资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不得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将国有资产作为职工股份发放福利。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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