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财经法规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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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88
颗粒名称: 附录一:财经法规选编
页数: 42
页码: 183-224

内容

市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章 政府采购
  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潢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
  2003年12月24日
  一、预算外收支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主管部门集中下属单位收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纳入其综合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严格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离,上缴或下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一律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拨和结算。今年起,在巩固原有成果基础上,将对教育部门的择校生收入统一实行银行代收。单位财务收支须符合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在内部实行开票和收缴分离。所有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收费项目,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和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办证及相关收费项目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通知》精神,必须在中心大厅办理,即由各单位设在中心的窗口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监管。
  二、加快预算外收支改革步伐,创新理财机制
  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继续逐步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
  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财政部门将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合理核定其预算支出,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各单位要认真编制年度综合收支预算,严格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综合预算。
  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管理。各部门、各单位收取和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具有省政府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依据,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应全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银行账户。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指定专人管理,实行“限量发行、以旧换新、票款同行”。
  加强服务意识,办好财政窗口。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核准和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的领购,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并归口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处管理。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办事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宏观调控,改进调控方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市本级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收入比例征收政府调剂资金。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收入总额的25%调控,其中:向学校征收的政府调控收入全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财政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调控,其中:医院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调控,并用于公共卫生事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的10%调控。
  凡有上交省财政及省主管部门任务的,其收入扣除上交后按比例调控。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调控。
  预算外资金实际收入超过预算的,超收部分实行政府、单位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3∶7(即政府为3,单位为7)。
  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综合预算结余,由政府调剂集中30%。政府专项结余,年终全额转入政府基金。
  考虑到与相关政策衔接,对下列项目暂不实行政府调剂:1.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借读费;2.单位个人部分未足额发放到位的,由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后返还;3.经市政府批准减免的。
  政府调剂资金征收由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调控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四、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做到奖罚分明
  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日常稽查,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的设立和行政事业性票据的领购、核销及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并积极缴纳政府调控资金的单位和财务人员,年终给予奖励。对履行财政监督稽查有功人员,参照《九江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仍按《九江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04年7月23日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制度。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规范操作、强化监管、方便用款、分步实施。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起首先按系统各选一个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二〇〇五年在市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逐步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变。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和基本上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通过取消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合理确定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银行的职责,将各类财政性资金集中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
  1.国库单一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收支活动,并通过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来实现资金的支付。
  2.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并通过与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来实现资金的支付。
  3.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财政资金的支出情况,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5.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要求或授权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财政的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此外,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清算备用金临时账户。用于在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建成前,办理超过当天清算截止时间后实际发生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清算。清算备用金额度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共同核定。实时支付清算系统建成后,该账户即取消。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纳入改革试点单位原有的银行账户。为加强对原有银行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其账户上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划入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设临时过渡账户中(各单位资金使用权不变)。各单位所需资金优先从特设临时过渡账户中支付,直到用完后方可启用财政国库资金。特设临时过渡账户资金一经用完即销户,并不再设立。
  改革试点单位原有银行账户取消后,对确需重新开设银行账户的,须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的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其收缴程序为:
  1.对直接缴库的税、费及其他收入,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对集中汇缴的税、费及其他收入,由征收机关或有关法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于收缴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管理需要,将财政支出分为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零星性支出四大类;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市财政局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支出类型
  ①工资性支出,指预算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单位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的支出;
  ②购买性支出,指预算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用于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等的支出;
  ③零星性支出,指预算单位工资、购买支出之外的日常小额支出;
  ④转移性支出,指市财政拨付给预算单位、企业和县(市、区、庐山管理局)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的补贴和对下级财政部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资金拨付程序
  ①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及程序:对预算单位工资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一般地,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及预算单位的用款申请开具支付令,通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商业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②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及程序:对预算单位零星性支出,由市财政局授权支付。一般地,由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向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月度用款限额;预算单位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每个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商业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结算。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前的筹备工作
  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将按照“政府领导、财政人行牵头、监察督办、部门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现在起至今年九月一日实施试点止,整个筹备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筹备阶段(四月中旬~六月底)
  1.成立“九江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改革试点工作。
  2.试点期间,由市财政局内部调剂人员开展工作。
  3.开展宣传,并召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对改革进行动员部署。
  4.开展调研,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选定办公场所和国库代理银行,并确保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等各项设施到位。
  6.建章立制,完成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
  (二)清理移交阶段:(7月1日~8月28日)
  1.公布试点单位财务清理及资金移交办法。
  2.试点单位自行清理上报其所有银行账户。
  3.市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审核试点单位银行账户。
  4.冻结试点单位银行账户,试点单位财务扎账。
  5.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特设临时过渡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分设一个用于反映和控制单位资金指标的“模拟账户”,并完成各单位资金的划转和资金指标的登记。
  (三)设备调试阶段(7月1日~8月31日)
  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2.完成对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电子支付清算系统等设备的检测调试工作,确保今年九月一日正式运转。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重大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是一项十分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上级的要求,这项改革的筹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各项配套工作,确保改革如期顺利进行。
  (一)制订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作为这项改革的牵头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改革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并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包括《九江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九江市市级财政国库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九江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要抓紧实施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试点,全面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全面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三)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使之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以推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向纵深方向发展。
  (四)财政、人民银行和国库代理银行要抓紧建立健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资金实时清算系统,通过建立覆盖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征收机关和代理银行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资金实时清算系统,使各类财政资金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安全、高效运行。
  (五)清理整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账户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银行账户,防止和杜绝“小金库”,保证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正常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大督察力度,为改革保驾护航。
  (六)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国库代理银行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新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4月26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非税收入和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府各单位、市政协、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市属实行全额财政拨款的大中专院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市直单位具有产权的经营性门面、设备设施、办公用房、住房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市直单位现有固定资产用来开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经营实体实现的税后利润及其上交主管部门的收入。
  市直单位将具有产权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提供给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的,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收取租金。
  第五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资产,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二、征缴管理
  第六条 市直单位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必须依法签订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
  第七条 市直单位依法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缴交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市直产权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全额、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六家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八条 市直单位在取得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时要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
  市直单位依法缴纳税款和土地收益金时,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后拨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向税务和有关部门缴纳。
  三、使用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归缴交单位收取,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按《关于迸一步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文件规定,进行政府调控后归缴交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在缴纳税款和扣除成本费用后,由财政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出租收入的支出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安排使用,其主要支出用途:
  (一)必要的成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
  (二)单位发给职工的合理的补贴、福利等支出;
  (三)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四)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中的出租收入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由市财政局在财政专户中核拨。
  四、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后,市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得隐瞒、规避;不得使用未纳入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发放补贴、福利和开支招待费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所属事业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不得以发放资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不得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将国有资产作为职工股份发放福利。
  有以上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5月23日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意义
  乡村财务问题一直是农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事关农村稳定的大局。目前,我市乡村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现行的乡村财政管理方式也不能满足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财务管理需要。改革现行的乡村财务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试点工作势在必行,意义重大。推行乡村财政管理方式改革一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打下坚实的管理基础;二是可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三是能够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四是有利于遏制乡村债务,防范随意举债;五是有利于规范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管理,防止收入流失;六是可以进一步促进乡村党风廉正建设。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在县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2.资金所有权不变原则。县乡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仍归各自所有。
  3.资金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财政资金和自有资金的使用权分别属于本单位和本村委会。
  4.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正常支出仍由本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开支实行民主决策制度。
  5.乡村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级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在经过清理确认后仍分别由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村级享有和承担。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1.统一编制预算。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力实际,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县级政府批准后下发;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按法定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
  2.统一设置账户。取消乡镇单位以及村级账户,由核算中心设立统一账户。
  3.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及乡属行政事业单位和村委会收入票据由县统一管理,严格票据领销制度,实行以票管收、收支两条线。
  4.统一收付方式。收入方面:乡镇工商税收及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直接缴库;乡镇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收入通过农税集中户上交;乡镇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缴存政府非税收入专户;村级各项收入全部缴存各村级资金专户。支出方面:预算资金由县财政分别下拨到工资专户、预算内存款户和各种专项资金账户,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村级资金通过专户进行核算。同时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方便单位及时用款。
  5.统一代管村级资金。对村级资金的管理,不仅管住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对于村级的其他收入也一并纳入专户核算。
  6.统一办理采购。对乡镇各项大额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统一办理。
  四、改革试点的具体要求
  改革现行的乡村财政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试点工作各地要作为主要改革工作来抓,要确保今年在全市三分之一的乡(镇)、村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全面铺开。
  1.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县开展这项改革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由乡镇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级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的作用,市县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
  2.制定切实可行性的改革方案。各县(市、区)要树立正确的改革指导思想,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摸清县情、乡情、村情,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借鉴彭泽、修水等地成功经验,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因地制宜地制定出适合本地的改革方案。
  3.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村账乡代理”的乡村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将会触及旧的管理模式长期运行形成的矛盾和问题。各县(市、区)、各乡镇都必须准确把握改革的政策,积极推进,谨慎操作。一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坚决制止借改革之机清理农业税收老欠的现象发生;二要防止在财务清理过程中出现矛盾激化的情况,确保在这项改革过程中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和恶性案件,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市财政局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
  2006年11月1日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精神,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提高我市部门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逐步建立起一套框架体系完整、内容有机结合、运转高效有序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机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公平。2010年以前我市各县(市、区)都要实行比较规范的部门预算。
  (三)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既要遵循统一规范的部门预算管理基本模式,又要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部门预算管理方式和方法。
  二是把握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注重部门预算各项改革间的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又要抓住改革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将改革向纵深拓展。
  三是积极推进与稳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又要结合实际,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确保改革积极稳步实施、富有成效。
  二、部门预算编制内容、方法和规程
  (一)部门预算编制内容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编制部门预算要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具体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部门,部门要对编报的部门预算负责;二是部门所有收支,包括部门取得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其他收入等从不同来源取得的各类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都要编入部门预算,体现综合预算的原则;三是部门本级及其所有下属单位,包括各个级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都要编入部门预算,单独反映;四是部门本级及其下属单位所有收支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细化到具体预算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二)部门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收入预算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编制部门收入预算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合法性;要将部门的各项收入都编入预算,注重完整性;要充分考虑各项收入变动因素,提高准确性。收入预算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部门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对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基本支出预算;对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应当编入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各类资金,兼顾单位支出需求和财务可能,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要逐步采用按具体因素逐项核定支出的方法,消除不合理的“财政支出基数”;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优先确保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基本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类编制。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章、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单位基木支出的客观需要,根据不同类型预算单位的具体情况,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定额标准。定额标准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兼顾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要建立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库,全面掌握预算单位人员、资产等基木情况,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质量。
  项目支出预算要采取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状况,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要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财政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保障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要建立项目库,编制规范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三)部门预算编制规程
  预算要从基层预算单位逐级编制,一般经过部门按照要求上报预算建议、财政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限额、部门在限额内细化编报预算、财政批复部门预算等四个阶段,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要确定“上”与“下”的具体流程,明确预算编制各阶段的具体任务和有关方面的职责分工,合理延长部门预算编制时间,逐步推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实现预算编制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略)
  四、部门预算实施步骤
  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已于2006年在市直单位全面推行。各县(市、区)部门预算改革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2007年,各县(市、区)要进行部门预算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至少确定8个试点单位进行改革试点。
  (二)2008年,各县(市、区)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2009年,各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五、工作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预算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部门预算改革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抓好。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和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改革的合力,切实加强对预算改革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部门预算改革的顺利推进。
  2.各地要按照本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原则和内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编制体系完整、内容全面、运转高效的预算编制机制。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管理办法;要建立项目支出的评估论证制度,并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办法,着力做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试点工作;要加强与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等其他财政改革的协调与衔接,建立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相互一致的预算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完整编制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确保部门预算的科学性;要按照“金财工程”的要求,做好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工作,加大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市财政局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赣财教[2006]15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市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的资产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或无主管的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述“价值”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的账面原值。
  第八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行文提出处置资产申请报告,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表》。文中列明资产名称、购置时间、价值、资产状况、简要写明处置原因;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行文(函)提出所属单位处置资产的申请,同时附单位上报的全部资料,主管部门在文中应明确自身对单位申请处置资产的意见;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事业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
  2.资产报废,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的,一般应提供由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拆除房屋建筑物等应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的证明文件;拆除危房,应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设备报废,须提交有关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的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资产报废时,已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不提供上述有关报废材料。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市财政局对评估结果的核准批复或备案表。
  4.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应提供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的批准文件。
  5.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6.申请报损非正常损失资产,须提交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本单位根据损失原因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包括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等。
  7.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市财政局向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通过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下达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批复。
  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六)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书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凭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主管部门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以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90%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允许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动。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先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财政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权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
  第五条 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的程序
  (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三)市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对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资产,凭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或市级行政单位处置资产批复文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以不低于批复文件中《核准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清单》所列“评估价值”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市级行政单位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按规定可由市级行政单位自行审核处置的资产,以单位的批准文书作为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二)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第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部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2007年3月6日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坚持原“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区收入范围,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保证收入规模和财力的既得利益。
  2.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经济、做大总量,增强财政的活力。
  3.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
  4.确保市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5.支持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空间,做大做强区财政。
  三、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收入
  1.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的农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的税收。
  3.原由市本级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4.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5.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特别项目个案处理)。
  6.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税收(个别项目个案处理)。
  7.新购应税未税的机动车辆当年的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8.市本级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9.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浔阳区、庐山区每年300万元继续通过市财政结算补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则适当增加区补助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二)区级收入
  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管的除市本级收入和共享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1.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应由区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4.区属地内(除市本级征收项目外)建筑安装项目税收。
  5.区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三)共享收入
  1.除工业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的其他原由区征收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如邮政、移动、电信、烟草、石油、交通、运输业、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税收以2006年超2005年税收收入的6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20%上解市财政;征收入库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由区征收入库,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市地税局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级稽查,查补收入归市本级;市本级适当集中部分财力,以2006年房地产业实际入库的营业税的2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10%上解市财政,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3.城区范围内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财政局契税所分别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两个契税征收管理站。以2006年市本级与各区占城区总的契税的比重,适当保留调控比例后确定市区分享比例,从2007年开始,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4.新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实行税收分成政策,其中:
  (1)从2007年起,中央、省、市投资新办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8:2比例分享,税收由市本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2)从2007年起,由市本级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进调度的落户在区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6:4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3)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扶持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2:8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4)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并适当出资扶持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5:5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5.退城进园进行异地改造的原市本级和市辖区企业税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缴入区库,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退城进园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未达到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三年内每年递增10%,第四年按原基数加连续三年增长10%作为固定基数,由园区所在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企业迁出地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园区所在区。
  6.原由市本级(区)负责征管的单位、企业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发生的各项税收,由原征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按股权、资金或者协议的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7.从2007年起,区与区之间因区划调整或企业、单位搬迁的,税收由调整或迁入地征收,同时以调整或搬迁前一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超基数部分留调整或迁入地财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基数部分年终通过市财政结算划转。
  8.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促使企业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落入市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由市本级负责征收,市本级与引入项目的县(市、区)实行7:3分成,县(市、区)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新落户开发区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实现的税收由开发区征收,市本级与开发区实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四、管理措施
  1.市财政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向市、区有关部门了解城区范围内新上项目和企业的有关资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如实准确地提供所需资料:
  (1)工商、税务机构批准登记的新开户企业和项目情况;
  (2)发改委、城建等部门核准的或发放准建证的企业和项目情况;
  (3)外经贸委、招商局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引资或投资主体情况;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
  2.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督查,要确定专门科室专班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混库,侵占市本级收入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受益财政按违规所得加倍处罚,以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建立城区内市、区两级纳税户明细台账,分户建档,实行网络管理。
  4.涉及税收收入征管范围调整,由市国税、市地税部门要在2007年3月底前负责交接完毕,市财政局专门组织人员进行协调和督查。
  5.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税务登记,并按本办法划分的征管范围确定税务管理机关。
  6.强化税收征管,通过税务发票“双奖活动”,进一步规范征管秩序,倡导诚信纳税,增加财政收入。
  7.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买税、卖税、引税和随意减免税收的行为,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如经查实有上述行为,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和受益财政处以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支持城区财政做强做大
  为发挥城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市政府将重点扶持城区经济发展,鼓励各区上项目,拓宽经济发展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搭建发展平台。
  1.凡是区招商引资企业及区现有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市里将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上给予扶持。
  2.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市里将优先列入市调度项目,全力推进和扶持。
  3.为区开辟工业发展平台。九江经济开发区将实行一区多园的格局;在统一规划、统一产业布局、统一体制机制到位、统一政策服务的基础上,全力扶持浔阳区、庐山区成为产业园的实施主体,凡由此成为的产业园享受开发区政策待遇。具体措施另行研究。
  4.市政府将支持、督促税务机关采取推行税务发票“双奖”活动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增收。
  六、其他
  1.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以市府发[1994]49号、九府办字[1999]165号文件或市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为准。
  2.从2006年起,国家新开征的地方税种或调整地方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决定收入归属。
  3.九江县原在城区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问题另行研究决定。
  4.若中央、省级调整财政体制或出台新的规定,则我市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5.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逐步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保证财政专项资金公平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含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地方按规定应配套的专项资金。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物质保障,是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专项资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具有专门用途,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其安排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的原则。在确保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体系要求,不断增加经济投入,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政府宏观调控原则。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体现人民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合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总体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更好地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快速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三)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要为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事权范围相一致,与市级各部门的职能设定要求相一致。
  (四)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管理,要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优化结构,确保重点,集中使用,突出效益”的原则,集中财力办大事。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在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下达、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管理环节,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管理程序和办法运作,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公开。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必须按《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增加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跟踪问效原则。对所有财政具体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须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考评跟踪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 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属于市级事权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
  (三)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四)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要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要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各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市级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再由主管部门报其分管的副市长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按特殊程序办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具体安排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要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一次足额安排财政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资金。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照原批准的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支付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逐步实行县级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实施单位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据实报账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拨付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按现行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纳入政府采购自录的专项资金支出,各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一)申请专项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行为的;
  (三)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标准、超预算行为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账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八)其他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的国库资金必须满足已下达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需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特殊情况,支出进度低于90%的财政资金,将削减结转项目,由市财政适当集中。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使项目实施后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使资金跟着项目走,投入一个见效一个。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加强财政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多项资金的管理,特别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的,要明确出法人代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九条 所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理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制约机制,对财政专项资金依法实施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跟踪督查,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切实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给予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
  (三)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和其他违纪违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安排及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审计、监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专项资金的预算,突出重点,依法加强跟踪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凡是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除收回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违反财经纪律严肃处理,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没有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没有预算指标拨款,专项资金下达后未按规定的时间拨出的,财政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外债项目(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3月6日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按照“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调控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家资源取得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行使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五)专项收入。包括征收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市政设施配套费收入等。
  (六)彩票资金收入。是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其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必须经市财政局批准方可设定,严禁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七条 九江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设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和“财政专户”。“汇缴结算户”用于归集、记录、划解、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财政专户”用于按部门预算拨付资金。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收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收取;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的彩票资金分配比例收取;
  (五)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的单位名单应当报市财政局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大厅收费窗口收缴。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和期限。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缓收、减收、免收。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采取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规范管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按收款项目代码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集中汇缴是经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满500元并在5日内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按收款项目代码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金,对当场不执收容易造成资金流失的政府非税收入,可由单位现场收取现金。
  法律、法规允许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金的,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满500元并在5日内,将所收款项汇总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过渡账户。
  第十四条 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的暂存款、押金等待结算资金,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署意见,经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人。经确认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或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退还缴款人。
  第十五条 对个别存在分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后进行分成,对应缴上级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从汇缴结算账户直划到上级财政专户或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每月10日前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五章 政府调剂资金
  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按收入比例征收政府调剂资金。每季度调控一次。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总额的30%调控。
  (二)财政定额补助和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调控。(其中:医院按2%调控并用于公共卫生事业)。
  (三)非财政拨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总额的15%调控。
  凡有上交省财政及省主管部门任务的,扣除上交额度后按比例调控。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成本后按比例调控。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超过预算的,超收部分实行政府、单位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5∶5。单位超收分成所得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其用途只能用于公共事业和弥补单位办公经费不足,但必须提前列入计划,经财政审核一并报市政府审批,不得擅自用于发放奖金和购买实物或变相用于外出旅游等开支。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非税收入部门预算结余,由政府调剂集中30%。政府专项结余,由市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专项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政府不调控但必须专款专用;中央、省驻市部门和单位的非税收入市级不调控;市驻县(区、市)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由市本级调控,但不得由县级调控;各类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不调控。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编制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按资金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按程序拨付。对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使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中明确上缴的工本费和分成的部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出用途、项目和使用范围予以确定。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执收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代收银行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缴款人开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购前审批、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年度清缴”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规范和加强票据管理,通过票据的发放、核销、验旧换新,从源头上及时纠正单位在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的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必须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会计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举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可根据实际收缴的资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收缴资金中列支,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范围、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减征、免征、缓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收入过渡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的,或者将所收缴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账户的;
  (四)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五)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违规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七)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财政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并销毁违法票据,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至3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市政府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
  2008年2月13日
  一、财政收入增长奖励的指导思想
  按照“增收有奖,多收多奖,以奖促增,以奖促优”和“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通过对各县(市、区)财政收入指标的量化考核,对财政收入增收较多、增长较快、财政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地方给予奖励,从机制上激励和促进县级财政努力开拓财源,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财政收入质量的稳步提高,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后劲增强的目标。
  二、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
  1.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
  2.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指标
  主要考核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收入及上划省级收入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总收入(下同)增量、增幅及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等指标。
  3.财政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具体测算办法
  (1)财政总收入当年增量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奖励100万元。
  (2)财政总收入当年与上年同比增幅达40%以上(含40%),且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奖励50万元;达到全省县级平均增幅,且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达到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奖励30万元。
  以上两项取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3)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当年达到90%以上(或上年已达到90%、当年比重未下降),且财政总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的奖励20万元;当年新达到全市平均比重且财政总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奖励10万元;比上年增长10个百分点且财政总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县级平均水平的奖励10万元。
  三、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的使用
  财政收入增长奖励资金,可以拿出不超过30%部分奖励给县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对财政增收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财政收入增长奖励办法的实施
  本办法从2008年起实施,暂定三年。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大财政体制调整,则根据国家政策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财政局 市人民银行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
  2009年1月21日
  一、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必要性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行,对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支出信息的透明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大多数违规和不规范操作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部分单位或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违规套取现金,设置账外账,规避财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支出大幅增长,公务支出不断增加,传统的财务管理带来的成本高、效率低、管理难、风险大的问题进一步显现。公务卡作为一种便捷透明、高效的现代支付结算工具,对规范现金使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有着积极的意义。建立公务卡制度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二、建立公务卡制度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
  建立公务卡制度,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公务卡管理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管,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建立公务卡制度必须坚持“四个有利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利于加强财政动态监管;有利于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有利于分步实施。
  三、建立公务卡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公务卡实行“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操作程序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卡实施范围、公务卡的办理、公务卡的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公务支出的财务报销、公务卡的信息管理与动态监控。
  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分个人公务卡与单位公务卡两种。
  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均属于公务卡制度的资金实施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持卡人从事公务活动中,在公务卡消费的资金范围和授信额度内刷卡消费。单位财务部门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通过信息系统对刷卡消费凭证和发票进行查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向公务卡划款。
  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联交易业务系统。用卡单位通过系统查询办理资金结算、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实行动态监控、银联与代理银行实行信息维护。
  四、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具体要求
  1.一律使用中国银联标准信用卡。按各代理银行的上级省分行自行设计的公务卡卡面,卡面注明“江西预算单位公务卡”。
  2.做好公务卡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工作。市本级直接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公务卡管理应用软件,建立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公务卡软件的无缝连接。
  3.把握好公务卡信息的保密性要求。公务卡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使用的信用卡,它包含了大量的公务人员个人信息、公务活动信息以及有关的交易数据和明细信息,单位在推行改革时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4.妥善处理好公务卡私人消费信息问题。按照规定公务卡允许用于私人消费。任何人不得收集、查询或公开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
  五、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步骤
  我市建立公务卡制度采取积极稳妥的推进办法,实行“先市级、后县(市、区、山),先试点、后扩面”的实施步骤,积累试点经验,再行全面铺开。争取“十一五”期间在全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务卡制度。
  市本级:2009年3月1日起,市级先行启动公务卡制度试点改革,并在积累经验,运行平稳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0年推广到所有的市级预算单位。
  县本级:“十一五”期间在有条件的县级开展公务卡试点,并力争扩大试点范围。
  六、建立公务卡制度的配套措施
  1.构建制度办法。市级制定《九江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各县(市、区、山)应当结合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公务卡支付结算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具体管理办法。各预算单位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2.选择代理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的配合下择优选择确定本级公务卡应用推广代理银行。
  3.改善用卡环境。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协调银联九江分公司、市内各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3部门联合转发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加大力度推进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改善公务卡刷卡网络系统,为建立公务卡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建设信息系统。建立公务卡的制度,需要现代信息技术作支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银联九江分公司、代理银行等按照建立公务卡制度的总体目标,加快应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立银联刷卡信息与财政“金财工程”信息的无缝连接,保证信息的实时反映、资金及时清算和动态监控。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9年5月31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西省提出的“三保一弘扬”总要求,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和全面自查、重点抽查、务求实效的原则,紧紧抓住“教育、自查、规范、查处”四个关键环节,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加深、外部经济环境依然严峻的形势下,通过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下大决心、下大力气清除这个长期以来危害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毒瘤,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财税体制等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治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驻外机构,下同)。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范围
  违反法津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规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6月10日前)
  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6月底前)
  各单位要按照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情况报告表》。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于6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三)重点检查阶段(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各级治理办要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日常监管发现“小金库”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20%。同时市本级将对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的实有资金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取消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将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09年11月1日前报送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1月底前)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市治理办(包括电子文档)。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略)
  五、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一)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2.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3.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6.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发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简报、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典型案例要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
  2.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治理办要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国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3.完善协调机制。各级治理办要主动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
  4.强化工作督导。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市治理办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分赴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山)、市直各部门对所属管辖单位也要开展督导工作,确保“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5.构建长效机制。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深化财税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构,为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证。
  市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做大做强区级财政、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的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15日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按照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规范税基管理,建立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解决预算级次界定难、混级混库等问题;理顺市与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能保证市、区的合理既得利益,又能增强市、区两级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各级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最终达到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间协调发展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促进发展,尽力做大做强区级财政的原则。
  2.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跑、冒、滴、漏,留大放小,强化属地征管的原则。
  3.保证市本级财力不受影响,保证市区两级既得利益,增量分享的原则。
  4.保持政策相对稳定,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1.市级固定收入
  城区范围内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重点企业、特殊行业税收,具体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华庐石化有限公司、江西九江供电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九江发电厂、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赛得利(江西)化纤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单位。其中:巨石集团九江有限公司、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下划开发区进行税收征管,实现财力年终上划市财政。
  2.市与各区共享收入
  (1)除市级固定收入外其他企业、单位全部按属地原则下划到各区,各区按属地进行税收征管,税务机关统一开票全额缴入区级金库。
  各区属地内所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牌照税(城区保险公司代征的车船牌照税仍归市本级征管,不参与分享)、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实现的地方收入,市与各区分享(耕地占用税仍由区级征收入库,不参与分享)。
  (2)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3.非税收入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除外)、其他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仍按原体制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别作为市级、区级预算收入。
  4.市本级财力结算
  (1)2009年、2010年,以2008年市本级企业、单位下划后分三区市本级实际应得财力为基数,浔阳区按16.5%、庐山区、开发区按19%逐年环比递增上解市财政。
  (2)2011年,各区先按2010年上解市本级财力固定上解市财政,再按各区实现的共享收入超2010年部分市本级与各区按比例分成(与浔阳区50:50;与庐山区50:50;与开发区60:40),年终市财政根据各区入区库共享收入及市区分成办法通过上下级结算上划市得财力。
  四、管理措施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办证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受理税务登记,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税务管理机关。
  2.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严禁买税、卖税、引税和随意减免税收的行为。城区范围内新增纳税户一经登记注册确定税务征收机关后,除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三家共同同意,严禁变更税务征收机关。如经查实有上述行为,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及经济责任,同时对受益财政违规收入直接调库并处以2~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1.此方案执行日起,九府厅发[2007]11号《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不再执行;市府发[1994]49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中有关上解政策继续执行。
  2.若中央、省级调整财政体制或出台新的规定,则我市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3.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市政府自2009年1月1日起举借的债务,由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其中:
  凡是投入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本级与所在区按市区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债务(城西港区三区合一之前举借的债务另行商定)。
  凡是投入城区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全市人民共同受益的,优先由市本级财政用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负担,不足部分再由市本级与三区按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债务(区内经营性土地出让收益属区级财政的,债务负担比例相对提高)。
  4.个别重大项目税收征管划归市本级以市政府抄告单为准。
  5.从2009年起,国家新开征的地方税种或调整地方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另行决定收入归属。
  6.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暂定三年。
  市政府办公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审查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资质,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预)决算批复;
  (七)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税收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有两种: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标书、图纸、概算等项目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概算批复;
  (二)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三)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结算批复并予以拨款;
  (四)变更评审:发生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评审机构要实地勘验;
  (五)决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二条 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概预算,不准列入财政预算;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结算,不准拨付资金;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决算,不准竣工决算。
  第六章 审减金额和
  评审经费
  第十三条 审减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财政性审减金额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精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另外,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比例提取评审费,在评审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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