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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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2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
页码: 126
摘要: 本文介绍了从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为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40个月,病故20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20个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从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关键词: 九江市 社会保障 丧葬管理

内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列入财政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自2004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 自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由原每人1600元调整到3200元,经费来源按原渠道列支。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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