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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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15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4
页码: 26-29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据、范围、计税依据和税额、减免政策以及江西省的征收规定。重点强调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和税额的核定,以及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
关键词: 九江市 耕地占用税 征收依据

内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遵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就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7日就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亦作了相应的修订。
  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都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都应当由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谓耕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时虽未种植农作物但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鱼塘、苗圃、菜园(地)、果园、桑园和种植其他林木或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用地,铁路沿线以外的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用地、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路用地、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疗养院等用地,以发电或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用地,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或者农村居民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也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计税依据和税额 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核定。国务院规定,江西省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为4.5元。1987年4月,省人民政府对九江市各县(市、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在3.5元~5.5元的范围内核定。其中:九江县4.5元;修水县3.5元;都昌县4元;武宁县4元;瑞昌市4.5元;湖口县4元;永修县4.5元;星子县4元;彭泽县4.5元;德安县4.5元;庐山区5.5元。
  200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核定九江市各县(市、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其中:九江县22.5元;瑞昌市22.5元;武宁县20元;修水县20元;永修县22.5元;德安县22.5元;星子县22.5元;湖口县20元;都昌县20元;彭泽县22.5元;浔阳区25元;庐山区2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各乡(镇)的适用税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数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平均税额。对人均耕地不足2分的行政村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50%,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减免 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987年4月起,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2.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实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的用地。
  3.铁路线路以及规定的两侧用地、沿线车站和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4.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5.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的必须用地。
  6.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学校)的教学楼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宿舍、食堂用地。
  7.医院:包括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的用地。
  8.幼儿园、敬老院用地。
  9.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建房用地。
  10.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11.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融资企业用地。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发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外,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1.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住的房屋,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3.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经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地,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部分照征耕地占用税。
  5.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未过期限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的不予减免。
  凡减免税的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征收办法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为此,1991年7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制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联合通知》,其规定内容是:(1)预缴税款,即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或个人申报用地时,经审查拟于准许的前提下,通知其到同级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的预缴手续,征收机关凭其开户银行交款的收账通知或交现金后,开具临时收据,土地管理部门凭预缴收据,再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待批准正式文件下达后,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并换取缴纳税款的正式凭证。它适用占地较多、税额较大,有利于控制税源,做到事前监督,及时组织入库。(2)随批随征,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征收机关,并由纳税人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方可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划拨用地。(3)查补征收,是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联合检查,针对下列情况进行查实补征:①实际用地超过批准用地部分的;②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了耕地的;③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耕地的全部的;④虽然批准而漏征或少征部分的;⑤临时占用耕地,已满规定时间应予征税的;⑥原属免征税范围但已改变用途应予征税的。
  税额分配耕地占用税1989年以后,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改为“倒三七”。即中央30%,地方70%,省集中10%,地市集中10%,县(市区)占50%,年终各级财政分别进行清理结算。根据中央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于开垦宜耕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2003年以后,国务院决定不分成,全留地方。
  2001~2010年,全市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7993万元,其中地方分成147664.2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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