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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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15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分类号: F812.424
页数: 1
页码: 2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农业特产税的历史、定义、征收对象、范围、计征办法、税率、优待和减免政策以及征收方法。通过2001~2003年的统计数据,全市共征收农业特产税8702万元。
关键词: 九江市 农业特产税 税收

内容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征收对象 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农业特产税,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征收范围 主要有:①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②林木收入,包括竹、木、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收入;③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等。
  计征办法 (1)凡收入比较固定的农业特产品,按照生产经营者近两年此项产品的平均收入,核定产量计征。(2)凡收入不固定的农业特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3)桑叶,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对自己种桑又养蚕的单位和个人,按蚕茧销售收入的40%作为计税收入计征。(4)有些农业产品过去按同等粮田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的,一律改征农业特产税。(5)对竹木收入仍另征林业税。
  税率 农业特产税各品种的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计税收入的5%计征,加上地方附加,共计5.5%一并征收。
  优待和减免 (1)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业特产,暂时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适当减免,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发给减免证,凭证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2)对群众屋前屋后零星种植的农业特产收入,以及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林院、校属于科学实验性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征收方法 为方便群众纳税,农业特产税由有关收购部门代扣代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
  据2001~2003年统计,全市共征收农业特产税8702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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