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财政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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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30003148
颗粒名称: 第二篇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9
页数: 28
页码: 21-46
摘要: 本文介绍了财政收入是财政的重要方面。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经济,财政收入的数量和质量影响着财政的规模和作用,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下面按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分别志述。
关键词: 九江市 财政 财政收入

内容

财政收入是财政的重要方面。财政收入主要源于经济,财政收入的数量和质量影响着财政的规模和作用,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与否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下面按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分别志述。
  2000、2005、2010三年财政收入综合情况编述于后:
  200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20.52亿元,比1990年净增16.63亿元,增长4.28倍;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0.50亿元,比1990年净增6.61亿元,增长1.7倍。全市各县(市、区)财政总收入超亿元的有浔阳区12705万元、修水县11213万元、瑞昌市10424万元;超8000万元的有永修县9267万元、武宁县8013万元。乡镇财政总收入超1000万元的有庐山区十里乡1062万元、修水县义宁镇1041万元、瑞昌市码头镇1016万元、湓城乡1002万元;超500万元的有浔阳区甘棠街道办962万元、湓浦街道办748万元、金鸡坡街道办735万元、人民路街道办607万元;都昌县都昌镇778万元、永修县涂埠镇734万元、德安县蒲宁镇561万元、庐山区五里乡526万元、九江县沙河乡515万元、沙河街镇512万元。
  2005年,全市财政总收入39.81亿元;比2000年净增19.29亿元,增长94.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2.45亿元,比2000年净增11.95亿元,增长113.8%,当年财政总收入15个县(市、区、局)中除共青城未过亿元外,其余都超亿元。其中:过3亿元的2个(浔阳区3.3亿元、修水县3.0亿元);过2亿元的3个(瑞昌市2.9亿元、永修县2.6亿元、武宁县2.0亿元);过1亿元的9个(都昌县1.8亿元、庐山区1.6亿元、九江县1.6亿元、德安县1.4亿元、湖口县1.3亿元、彭泽县1.3亿元、星子县1.1亿元、开发区1.1亿元、庐山局1.0亿元)。
  2010年,全市财政总收入116.70亿元;比2000年20.52亿元,净增96.18亿元,增长4.69倍。全市14个县(市、区)中:2个过10亿(湖口县100518万元、浔阳区100260万元);1个过9亿元(瑞昌市93630万元);3个过7亿元(修水县75046万元、开发区75900万元、庐山区72399万元);1个过6亿元(永修县67216万元);2个过5亿元(武宁县54371万元,九江县50169万元);4个过4亿元(德安县45979万元、都昌县46490万元、彭泽县46056万元、星子县41743万元);1个过3亿元(共青城35022万元)。超千万元的乡(镇)99个,超亿元乡镇6个。实现财政总收入县县增收超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1.06亿元,比2000年10.50亿元,净增60.56亿元,增长5.77倍。
  第一章 农业税收入
  农业税收入,是指来自于农业(户口、土地、产量)有关的各项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和由农业税派生的林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第一节 农业税
  农业税,习称公粮,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农业收入情况所征收的一种税。农业税,既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掌握粮食,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央决定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中确定江西省2004年降低农业税率3个百分点,省政府决定:
  1.2004年全省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即对每个农户,按其《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确定的农业税任务(含附加)调减43%,重新核定农业税任务。
  2.对国有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茶场等,按农村税费改革中确定的农业税任务调减43%,重新规定新的农业税任务。对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等无固定收益土地的,税率由4%下调到2%。
  3.降低农业税税率后减少的实际收入,由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
  4.在核定新的农业税任务时,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在得到农民认可后,再进行变更登记,并下达纳税通知书。
  2005年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
  第二节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征收对象 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照章缴纳农业特产税,2004年中央决定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征收范围 主要有:①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②林木收入,包括竹、木、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收入;③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等。
  计征办法 (1)凡收入比较固定的农业特产品,按照生产经营者近两年此项产品的平均收入,核定产量计征。(2)凡收入不固定的农业特产品,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3)桑叶,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对自己种桑又养蚕的单位和个人,按蚕茧销售收入的40%作为计税收入计征。(4)有些农业产品过去按同等粮田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的,一律改征农业特产税。(5)对竹木收入仍另征林业税。
  税率 农业特产税各品种的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均按计税收入的5%计征,加上地方附加,共计5.5%一并征收。
  优待和减免 (1)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业特产,暂时纳税有困难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适当减免,由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发给减免证,凭证减免,并报省财政厅备案。(2)对群众屋前屋后零星种植的农业特产收入,以及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林院、校属于科学实验性的农业特产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
  征收方法 为方便群众纳税,农业特产税由有关收购部门代扣代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税款付给1%的手续费。
  据2001~2003年统计,全市共征收农业特产税8702万元。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遵照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就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12月17日就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亦作了相应的修订。
  征收范围 单位和个人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都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都应当由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所谓耕地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时虽未种植农作物但占用前3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占用鱼塘、苗圃、菜园(地)、果园、桑园和种植其他林木或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用地,铁路沿线以外的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用地、厂矿企业铁路专用线路用地、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疗养院等用地,以发电或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用地,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或者农村居民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也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计税依据和税额 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计算税额,一次性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根据各地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状况核定。国务院规定,江西省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为4.5元。1987年4月,省人民政府对九江市各县(市、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在3.5元~5.5元的范围内核定。其中:九江县4.5元;修水县3.5元;都昌县4元;武宁县4元;瑞昌市4.5元;湖口县4元;永修县4.5元;星子县4元;彭泽县4.5元;德安县4.5元;庐山区5.5元。
  2008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核定九江市各县(市、区)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其中:九江县22.5元;瑞昌市22.5元;武宁县20元;修水县20元;永修县22.5元;德安县22.5元;星子县22.5元;湖口县20元;都昌县20元;彭泽县22.5元;浔阳区25元;庐山区25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各乡(镇)的适用税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乡(镇)适用税额的平均数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平均税额。对人均耕地不足2分的行政村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适用税额的50%,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减免 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987年4月起,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2.部队: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实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的用地。
  3.铁路线路以及规定的两侧用地、沿线车站和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4.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5.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的必须用地。
  6.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学校)的教学楼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宿舍、食堂用地。
  7.医院:包括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的用地。
  8.幼儿园、敬老院用地。
  9.灾民、难民和水库移民建房用地。
  10.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11.外国投资者在本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融资企业用地。
  根据省人民政府2008年12月17日发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此外,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1.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住的房屋,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3.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经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地,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部分照征耕地占用税。
  5.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未过期限的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一年以上的,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的不予减免。
  凡减免税的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征收办法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为此,1991年7月市财政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制定《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联合通知》,其规定内容是:(1)预缴税款,即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或个人申报用地时,经审查拟于准许的前提下,通知其到同级征收机关办理税款的预缴手续,征收机关凭其开户银行交款的收账通知或交现金后,开具临时收据,土地管理部门凭预缴收据,再办理下一步审批程序,待批准正式文件下达后,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并换取缴纳税款的正式凭证。它适用占地较多、税额较大,有利于控制税源,做到事前监督,及时组织入库。(2)随批随征,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同级征收机关,并由纳税人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方可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划拨用地。(3)查补征收,是在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联合检查,针对下列情况进行查实补征:①实际用地超过批准用地部分的;②批准占用非耕地而实际占用了耕地的;③未经批准而擅自占用耕地的全部的;④虽然批准而漏征或少征部分的;⑤临时占用耕地,已满规定时间应予征税的;⑥原属免征税范围但已改变用途应予征税的。
  税额分配耕地占用税1989年以后,为调动地方征收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改为“倒三七”。即中央30%,地方70%,省集中10%,地市集中10%,县(市区)占50%,年终各级财政分别进行清理结算。根据中央规定: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作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用于开垦宜耕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2003年以后,国务院决定不分成,全留地方。
  2001~2010年,全市共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7993万元,其中地方分成147664.2万元。
  第四节 契税
  契税是对不动产(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典权转移行为课征的一种登录税,按产(典)价一定比例向新业主进行一次性征收。
  征收范围 凡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契税税率 契税税率为3~5%。省规定,江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4%。
  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变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应纳税额 依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减征或免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为加强契税征管力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00年4月市财政局成立了契税征收管理所,并设立了办税大厅,按正科级建制,核定事业编制8人。契税所成立以来,由于加强了领导,充实了力量,积极做好税收法制的宣传,密切了与土管、房管等部门的协作,效果十分明显,当年就征收入库契税804万元,比上年增长16%。2001年至2010年,全市共征收契税189325万元,其中市本级征收契税87921万元。
  第二章 工商税收入
  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予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工商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部分。工商税收入是对一切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其商(产)品的产、供和流通过程或者就其所得列入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它是随着商品生产的产生,随商品的发展而发展的。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增强的条件下,税收已逐步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重要经济杠杆,在促进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而效率的分配等方面,都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2001~2010年,全市工商税收达183.87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67.7%。其中:“十一五”时期全市工商税收134.21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61.5%。2010年完成工商税收入44.34亿元,是2000年的6.1倍,年递增19.8%。
  第三章 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第一节 政府性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的专项资金。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646.42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86.94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08%;2010年征收553.72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08%,比2001年增长5.36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6284.79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70.16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06%;2010年征收903.2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0.13%,比2001年增长11.87倍。
  育林基金收入 育林基金、维简费是经国家批准提征,专门用于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的专项基金。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育林基金19787.18万元。其中:2001年全市共征收育林基金547.05万元(修水县187.16万元、武宁县164.24万元、永修县31.83万元、德安县24.86万元、瑞昌市26.62万元、都昌县28.91万元、湖口县7.16万元、彭泽县33.53万元、星子县5.96万元、九江县32.23万元、庐山区4.31万元、庐山管理局0.24万元);2010年全市共征收育林基金2730.44万元(市本级463.7万元、修水县707.21万元、武宁县621.89万元、永修县101.44万元、德安县148万元、瑞昌市207.08万元、都昌县107.69万元、湖口县23.84万元、彭泽县235万元、星子县40.24万元、九江县54.29万元、庐山区16.71万元、共青城2.06万元、开发区1.29万元),比上年增长19.6%。
  2001~2003年,全市共征收维简费1001.3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364.7万元,2003年征收78.6万元。
  2001~2010年,全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20959.95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8.1万元(市本级8.1万元);2010年征收5229.17万元(市本级353.43万元、修水县331.88万元、武宁县539.5万元、永修县376.55万元、德安县513.14万元、瑞昌市298.35万元、星子县214.48万元、九江县375.28万元、都昌县339.43万元、湖口县237.48万元、彭泽县142.55万元、庐山区435.98万元、浔阳区6.03万元、开发区497.69万元、共青城567.4万元)。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征集水利建设资金。
  2001~2010年,全市共征集水利建设资金17600万元,2010年征集3313万元,比上年增长16.7%。
  分年度征集情况:2001年298万元,2002年623万元,2003年1148万元,2004年1241万元,2005年2083万元,2006年1223万元,2007年2409万元,2008年2423万元,2009年2839万元,2010年3313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2003~2010年,全市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886万元(其中:市本级1405万元),2010年征收1105万元(其中:市本级401万元)比上年增长84.2%,比2003年增长9.5倍。
  分年度征收情况:2003年105万元,2004年143万元,2005年261万元,2006年413万元,2007年381万元,2008年878万元,2009年600万元,2010年1105万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2007年市政府出台《城区土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2010年,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2439019万元。其中:2001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5624万元;201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1102715万元,比2009年增长1.35倍。
  第二节专项收入
  专项收入这里按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别志述。
  排污费收入 排污费是为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所征收的费用。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均应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费有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排污费26553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787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的0.73%;2010年征收4801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的0.68%。
  分阶段情况是:2001~2005年征收排污费6807万元;2006~2010年征收排污费19746万元。
  水资源费收入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对水资源的权益,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水资源费547万元。2001年征收46万元,2010年征收72万元。
  教育费附加收入 教育费附加收入,是指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计征依据,按规定的3%附加率征收的教育经费资金。
  2001~2010年,全市共征收69488万元。其中:2001年征收3159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的2.93%;2010年征收14403万元,占同期一般预算收入的2.03%,比2009年11090万元,增长29.87%。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称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2006~2010年,全市共征收7837万元,其中:2006年征收30万元,2007年征收2114万元(其中:市本级329万元),2008年征收673万元(其中:市本级148万元);2009年征收765万元(其中:市本级149万元);2010年征收4255万元(其中:市本级682万元)。
  第三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001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入为5287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4.90%,2010年为3173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4.47%,其中: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71万元(其中:市本级185万元);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04万元(其中:市本级691万元);司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89万元(其中:市本级94万元);财政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17万元(其中:市本级108万元);税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万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890万元;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63万元;文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3万元;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119万元;发展与改革(物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9万元;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544万元(其中:市本级696万元);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213万元(其中:市本级630万元);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0万元;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8万元;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9万元;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395万元;卫生行政事业性收入2229万元;民政行政事业性收入24万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99万元(其中:市本级352万元);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670万元。
  2001~2010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共212240万元,均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节 罚没收入
  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加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2001年,全市罚没收入9241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8.56%。2010年为30513万元(其中:市本级8684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4.29%。其中:公安罚没收入11646万元(其中:市本级4992万元);检察院罚没收入2814万元(其中:市本级1253万元);法院罚没收入528万元(其中:市本级120万元);税务部门罚没收入48万元;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8万元;卫生罚没收入30万元;交通罚没收入673万元(其中:市本级224万元);审计罚没收入1452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交强险罚没收入4万元(其中:市本级4万元);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3310万元(其中:市本级1791万元)。
  2001~2010年,全市罚没收入195702万元。其中:分阶段情况:2001~2005年66193万元;2006~2010年129509万元。
  第五节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等。
  2001~2010年,全市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2424万元,其中:2001年为1812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68%;2010年为1536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0.22%。
  分年度收入情况:2001年1812万元;2002年2057万元;2003年2094万元;2004年4681万元;2005年8148万元;2006年9480万元;2007年5432万元;2008年635万元;2009年6549万元;2010年1536万元。
  第六节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反映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
  2007~2010年,全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578万元。其中:2007年9041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2.82%;2010年46083万元,占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6.48%。
  分年度征收情况:2007年9041万元,2008年20442万元,2009年28012万元,2010年46083万元(此项收入在决算中2007年开始反映)。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001~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639818万元。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001~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41894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001~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337671万元。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001~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8369万元。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001~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1163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推出的重大举措。2005~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134455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2007~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31843万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2009~2010年,此项基金收入8491万元。
  第五章 债务收入
  债务,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主要是发行债券和向国内外借款。
  国外债务收入 为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九江利用世界银行、亚洲银行、日本银行贷款加速经济建设,由市政府或市财政担保,从上级主管部门转借外资,用于农业、林业、教育、卫生等方面的资源开发或引进高新科技设施,促进九江经济建设和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发展。据统计,1985~2010年,共利用境外贷款折合人民币61902.49万元,其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36381.41万元,亚洲银行贷款477.36万元,日本银行贷款25043.72万元。贷款项目15项,其中农业类贷款5项,卫生类贷款4项,教育类贷款2项,交通、城防等其他贷款4项。上述贷款还款期限最短10年,最长30年。项目建设年限最短2年,最长7年,宽限期一般为5年。
  第六章 转移性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收入是指上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的对下级政府无偿的资金拨付。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在保留改革前结算补助等转移支付项目的同时,中央财政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
  现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可分为两类: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作为财力统筹安排使用。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为了实现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专款专用。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入资金、债券转贷收入。
  返还性收入 是指1994年实行分税制体制后确定的中央对地方的一项补助,分税制体制改革的一个原则就是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所谓既得财力,就是按照分税制改革前体制计算,地方1993年正常收入中应当归地方所得部分。分税制体制改革后利益调整,引起中央与地方收入变化的主要是,新设的消费税全部归中央;增值税75%归中央,原体制中一些单独算帐的收入如石油、电力、石化、有色四个部门的流转税原体制规定上交中央30%等,新体制改革要随税种重新调整。计算地方在实行分税制体制后实际上划中央的收入数(即净上划中央数),主要是根据以上因素加减运算产生的。这部分净上划中央数,按保地方既得财力的原则,当年全部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即税收返还补助。
  这个税收返还,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对地方来说,它与一般的转移支付不同,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返还收入。
  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尽管是一种经常性收入,但每年还会有变化。各财政年度的税收返还=上年税收返还×(1+当年“两税”增长率×0.3)。只要增值税、消费税增长,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就有增加。
  2001年返还性收入29251万元,2010年47777万元。2001~2010年,返还性收入共计373105万元。
  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本意是财政资金转移或转让。转移支付制度是分级预算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政府间的财政资金转移,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收入。
  2001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22926万元,2010年515147万元,2001~201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共计2526196万元。
  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专项转移支付是下级政府因承担上级政府委托事务或政府间共同事务等,享受的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又称有条件补助或专项拨款。
  2001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25482万元,2010年459350万元。2001~2010年,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共计1758934万元。
  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是指政府性基金转入预算内这块收入。
  2001年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202万元,2010年60737万元。2001~2010年,政府性基金转移收入共计196008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九江市财政志(2001~2010)》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志包括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监察、党群组织与社会团体、十年大事记、荣誉录等内容,客观、系统地记述了2001~2010年间九江市的财政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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