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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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8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政管理
分类号: S937
页数: 2
页码: 369-370
摘要: 1979年10月成立武宁县水产局,设水技、湖管两站。水技站负责全县水产生产技术指导;湖管站配有机动船,在水上派出所配合下,加强库区管理,乱捕滥炸等现象有所收敛。
关键词: 渔政管理 水产资源

内容

一、主管机构
  1979年10月成立县水产局,设水技、湖管两站。水技站负责全县水产生产技术指导;湖管站配有机动船,在水上派出所配合下,加强库区管理,乱捕滥炸等现象有所收敛。
   二、主要政规 (一)1972年11月武宁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湖港管理的通告,明确指出,柘林库区湖港的鱼类,属国家水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泊港叉内毒鱼、炸鱼和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的渔具。要求渔民必须由社、队统一组织起来,由渔业队(组)到县水产主管部门办理发证,缴纳湖港管理费,渔民凭证下湖捕捞。
   (二)1973年12月武宁县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炸鱼、毒鱼的通告。 (三)1975年3月武宁县革命委员会颁发保护鱼类繁殖施行定期禁港的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严禁在鱼类产卵高潮时期的主要产卵区县城砖瓦厂至干楼马咀一带河流捕鱼。 (四)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1980年12月颁发的《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于l981年对全县渔业组织进行整顿,办理渔民、渔船证照审理签发工作,实行凭证捕捞,取缔无证捕捞,保证渔民生产权益。 (五)1981年2月县水产局报经县革命委员会同意,湖港管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凡实行单独核算,帐据齐全,完成国家派购任务好的渔业队仍按原规定,按全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征收;凡生产资料私有,包产交积累,国家派购任务完成差的渔业队(组),仍按原定以人船(盆),年出勤300一320天计算,完成任务部分,按实际出售鱼货天数,一人一船,每天五角,二人一船,每天六角;没有交售鱼货者,一人一船,每天八角,二人一船每天一元二角(每人六角);凡未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以渔业为主要职业者,则按实际捕捞天数,每天征收二元”。
   [=此处为表格(历年水产品产量)=]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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