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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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武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2000073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劳动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5
页码: 213-217
摘要: 武宁县解放前没有劳动管理机构。解放后,1958年10月县人委设劳动局,为县统管劳动工作的专门机构,后几经撤并,1976年恢复劳动局,1979年9月下设劳动服务公司。
关键词: 武宁县 劳动管理

内容

我县解放前没有劳动管理机构。解放后,1958年10月县人委设劳动局,为县统管劳动工作的专门机构,后几经撤并,1976年恢复劳动局,1979年9月下设劳动服务公司。
   第一节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劳动部门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1975年前主要是贯彻执行“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采取招工的办法,招收安排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力,到本县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同时也为省、地招收输送学徒工。1949年初解放时,我县只有219名职工,通过逐年招工,1957年增加到1028人,1958年义增加到1426人,还为省、地招收学徒工2100人。这一年并开始对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无业可就者给予安置就业。自后历年均有安排。1969年我县新建和扩建厂矿,商业、林业也急需补充人员,这年招收工人1042人,次年又招收工业常备军976人,学徒工277人,为省、地输送学徒工780人。1971年由于建设“山背工业区”,从水淹区农民中招收工人1941人,季节工1500人,为省、地招收学徒工498人。当年9月,根据上级“要控制从农业人口中招工”的指示精神,从1972年开始严格执行,将临时工、季节工中的农业劳力清理回乡。此后,化肥厂、水泥厂、砖瓦厂、煤矿和粮食、供销部门在茶、粮收购时经政府批准,仍向农村雇用亦工亦农的合同工和季节工。
  1973年对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等行业职工自然减员的补充,实行可由退休的职工子女顶替或从减员单位职工子女中招收的办法。后逐渐扩展到对全民与集体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退休或死亡,可由子女顶替,并形成惯例。1976年按上级下达指标,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142名工人。1978年以后,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劳动就业新方针,从此,城镇待业青年的劳动就业,除少数招工和退职、退休职工子女顶替补员外,更多的是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的扶助下,由城镇待业青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1979年成立劳动服务公司以后,依靠部门广开就业门路,创办知识青年服务公司和知识青年门市部,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劳动就业机会更多。从1979年至1981年,先后共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服务网点25个,安置城镇待业青年2084人,占3266名待业青年的63.8%。第二节工人管理 工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定员,调整调配,保险福利,奖励惩处和档案管理等。一、编制定员。1960年前,我县图家机关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的工人、均系各自根据实际需要从严而定,未统一规定员额。从1960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进行编制定员,确定管理人员与企业全体人员的比例,,如轻工业、建筑业和森工工业等,其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全员5%;化工、重工业和交通运输部门,其管理人员不可超过,会员的8%,超控的则予调减。1965年,根据E级部署,又进一步紧缩编制定员。全县国营企业定员指标1252人,比上年减少69人。规定在正式编制内,企业有权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工人亦按规定进行编制定员;并规定以后凡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职能转变,均须报经上级批准。此后,直到1979年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经劳(1979)122号文件《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员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县各个企业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进行整顿和编制定员,并在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劳动定额。当年全县定员为5624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工人也逐步纳入轨道。 二、调整调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至1981年我县已拥有一支具有多类型、多工种的工人队伍。全县9137名工人中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7409人,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1728人。并分普工和技工。由于生产的不断发展,出现对新的工种需求,进行统一调整调配。1966年以前全县工人均由劳动部门调配,1970年县革命委员会确定:工人调配、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均由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办理,1977年11月又规定各系统内企业之问工人调动,改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跨省、县,跨系统的调动,则由抓促部办理。据1958年至1981年的统计,全县共调配工人9152人次。 三、保险福利。我县从1953年起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它有关劳保福利等规定,对国家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对女工实行产假制度,对因工伤残、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实行劳保制度和遗属抚恤;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损身体健康工种的工人,实行工资、劳保、福利等优惠待遇。此外,给职工实行必要的生活补贴,1965年对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7元的进行补助。1966年按职工供养人口实行粮价补贴,后于1979年改为每个职工每月补3元。同年11月对所有职工实行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1972年我县开始按劳动保险条例办理职工退职、退休。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布《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县于1980年贯彻实施,并对1978年以来退职退休的职工按104号文件进行改办。至1981年全县退职、退休工人937人,其中退休822人(含集体工人200人),退职115人。 四、奖励和惩处。为了加强和维护劳动纪律,对工人实行奖励和惩处制度。奖励方面,除每年评选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外,还对职工发放综合奖和单项奖。至1981年全县累计受到综合奖和单项奖的达5273人次,奖金68518元。惩处方面,至1981年全县共处理违纪工人165名(其中记过97人,开除留用68人),占工人总数5.5%。 五、档案保管。1964年前,工人档案均分散在各个部门和企业掌管。1964年11月国家规定,县一级工人档案统一由县劳动局集中管理。
   第三节劳动工资 据旧志县记载,清代县衙官吏、夫役的年俸银共七百六十二两。其中知县年俸银四十五两,县丞、教谕、训导各四十两,典史三十一两,巡检四十三两(道光十二年裁决);门子、皂隶、仵作、禁卒、夫役等每人年工食银六两。另有官吏养廉银九百八十两。其中:知县八百两,县丞、典史、巡检各六十两,超过正俸。 民国时期,据《江西年鉴》记载,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县政府官吏、警役按大小县标准开支月薪。武宁属二等县,全体官役41人,月支薪法币1406元,其中县长每月240元,秘书80元,科长80元,科员45一55元,事务员35元,雇员24元,警佐60元,技士55元,督学55元,警长16元,政警14元,杂役10元。至民国30年(1941年)因物价不断上涨,乃实行津贴制度。月薪在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一100元者津贴30元,101一200元津贴20元。以后变动更加频繁,浮动额更大。 解放初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免费供给个人衣、食、住、行和学习等生活必需品及家属子女的生活津贴费用。1950年供给制大部分改为包干制,发给个人一定的实物和货币。1952年以后,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按地区、分等级的统一工资标准,国营企业工人大多数实行八级工资制,少数实行七级工资制。由于当时物价尚不稳定,工资以“统一工资分?的价值计算。1954年3月,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和津贴等级。1955年供给制和包干制均改为工资制,并对部分无工资级别的工作人员评定级别。1956年8月进行工资改革,县成立工资改革委员会,改革的任务主要是:将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取消物价津贴,实行直接以货币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工资关系。参加工资改革的单位42个,职工2673人,平均工资由原29.52元增加到39.01元,共计月增资25377元。
  1957年县以上新建企业,一律实行计时工资制,并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商业、邮电等部门进行调整工资、调资对象472人,其中升一级75人,升半级33人,老工资标准改为新标准184人,自然增长180人,每月增资2568元。
  1963年调整工资区类别,我县由原来的二类工资区提为三类工资区,并按专区控制给我县的,78930元增资指标,对工资过低的职i予以调高。当时实有职工3360人,其中属于调资升级对象有2886人,不符调升对象474人,因工资区调类亦得到调资。总计每月实际增资81940元。
  1964年手工业社和信用社职工进行调资。县城手工业社社员501人有354人得到调资;信用社职工77人,有33人得到调资。
  1972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职工,凡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一般都给予调高一级,级差为5元。调资人数为2097人,占全县固定工19.9%,共计每月增资20500元。
  1977年,又按40%调整面进行调整工资,调资重点是:“优先考虑贡献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技人员”。通过调资,符合面上和线上得到增资的有3176人,占调资范围职工总数48.5%。加上按1971年和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两个控制数已增资的1656人,则占调资范围职工总数74.8%,月增资22623元。另有集体职工467人得到调资,月增资2355元。
  1978年又给2%的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149名职工,进行调资,月增资896元,集体单位有43名职工调资,月增资298元。
  1980年,对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45%进行调资升级。全县升级的有3157人,占1978年职工7806人的40.4%,月增资17821元。集体单位职工升级634人,月增资2886元。 三十多年来,我县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提高。1951年全县职工303人,年资195275元,人平仅345元,至1981年职工已达10887人,年资6112382元,人平605.8元,提高75.5%。
   第四节劳动保护 对劳动者进行保护是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劳动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1956年国务院颁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并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劳动保护工作步上正轨,劳动部门有人专管。其任务:一是对厂矿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监察,贯彻安全生产规程。二是检查督促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给工人应有的劳保福利。三是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可行调查处理。
  1979年,中央提出对于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行政管理的安全管理体制,县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县总工会和劳动局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员:厂、矿、企业相继成立起安全委员会,配有118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全县所有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发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运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实行食品保健。对于伤亡事故建立报告制度。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放过,事故教训不弄清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 随着管理工作的加强,设备条件的改善,厂矿企业和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但仍时有发生。1958年至1981年,先后发生伤亡事故32起,重伤30人,死亡15人。职业病患者19人。对于伤亡人员及职业病患者均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年老退休之后的生活、疾病。国家和企业每年均从行政经费和企业利润中提取必要的金额,以解决退休退职的职工生活费、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集体福利设施等费用。劳保福利费用随着退休人数增多而不断增加。1981年全县职工劳保福利费总额199.47万元(其中:全民单位180.1万元,集体单位19.37万元)比1949年1.79万元增长111.44倍。使老年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健康长寿,欢度晚年。

知识出处

武宁县志

《武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武宁,商属艾地,汉名西安,晋称豫宁,至唐始用今名。以接壤楚尾,屡遭兵燹。宋元以往,典志荡然无存。明、清曾纂修县志十六次,今仅存明嘉清壬戌志一部,清代志六部。自同治癸酉志以后百余年,其间历史兴替,已英雄和业绩纷呈,而志籍未修,必史迹与时间流逝。是以党和人民政府决定重修县志,使承前而昭后。 武宁,处江西西北边境,全县面积为三千六百平方公里。南有九岭流脉,北有幕阜延绵,中部柳峰秀出,联群山以多娇;西来修江奔流,纳百川而东注。万山资源丰富,原野四季流青,盛产粮油、竹木、茶叶。人口滋蕃,现有三十万人,为赣西北望县之一。县城凡四迁治地:由西安而新县,而玉枕山麓,而南市岭。 全志材料,取自省、地、县档案资料、县各部门编写的史料及历代县志等历史文献。一部分取自有关报章杂志及回忆录、座谈记录等,为节省篇幅,均未注明出处。本志各章节篇幅或长或短,或繁或简,主要依据材料多寡所定。有关“附录”,是为辑录有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以补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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