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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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浔阳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99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人民陪审
分类号: D915.1
页数: 2
摘要: 人民陪审员1953年,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11月中旬,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为摸索经验,进行人民陪审员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选出九江地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15人。
关键词: 人民陪审 诉讼

内容

人民陪审员1953年,试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11月中旬,江西省人民法院九江分院为摸索经验,进行人民陪审员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选出九江地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15人。
  1975年,修改宪法时删除有关人民陪审的规定。“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遭到破坏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逐步恢复。
  1981年3月,在区选举第一届人大代表的同时,在全区和驻区各单位选举产生了120名人民陪审员,并颁发“人民陪审员当选证”。并于1981年6月主办为期一周的人民陪审员训练班。
  2005年,区人民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23名人民陪审员。2006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聘请23名人民陪审员,并提请区人大予以任命。
  2007年10月,区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增补5名人民陪审员,并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规定凡人民陪审员有接受当事人吃请、泄露审判机密、在工作单位或社会上有违法乱纪行为等8种情况的,由法院监察部门进行查证并作出处理;凡群众来信反映人民陪审员有一般问题需要教育、诫勉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
  审判委员会 1980年12月26日,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1999年,区人民法院制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院审委会原则上只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并将审委会讨论案件周期改为每月2次。2000年,区人民法院增加《浔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补充条款,规定案件必须审限界满15日前交付讨论,被讨论案件的审判业务庭须派一名记录人员协助案件汇报人做好案件讨论的记录工作,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保密原则。
  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研究室主任负责召集,并按报请讨论案件的先后由研究室编列序号。凡重大疑难案件或法院院长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人员和合议庭应当执行。2011年,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16人。

知识出处

浔阳区志

《浔阳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从实事求是原则出发,广泛采集资料,慎重取舍,去伪存真,精心编纂而成。志书涉及内容广博,包含丰富的历史资料,记载了浔阳千百年来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不仅为浔阳今后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也为九江人及各方有识之士了解浔阳、认识浔阳、投资浔阳、传承历史提供真实与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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