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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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79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劳保医疗
分类号: F840.61
页数: 1
摘要: 1953年始,根据国家颁布的劳保条例,参照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办法,境内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预防。医疗经费按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5%从经营管理费中提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医疗方式有三种:一是办医院或医务所(室),职工免费就诊;二是持本单位医疗记帐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由医院记帐定期同患者单位结算;三是疑难危重病者需到非指点医院治疗,自付现金,凭医院发票经单位审核据实报销。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

内容

1953年始,根据国家颁布的劳保条例,参照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办法,境内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预防。医疗经费按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5%从经营管理费中提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医疗方式有三种:一是办医院或医务所(室),职工免费就诊;二是持本单位医疗记帐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由医院记帐定期同患者单位结算;三是疑难危重病者需到非指点医院治疗,自付现金,凭医院发票经单位审核据实报销。
  1980年以前,职工直系亲属治病的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据实报销5%。此后,少数单位按职工本人医药费定额基数50%报销,多数单位是对治病确有困难者,酌情给予补助。
  1980年后,实行医药费包干到人,一般每人每月5元左右,随工资一道发放,节约归已,超支不补;重病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情况报销50 - 90%。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其检查、治疗和住院费全额报销。
  1995年,取消劳保医疗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大病保险为每人每月缴纳5元,其中单位2元,个人3元;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社会统筹金,人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不足部分用人单位补缴;置换身份人员住院保险是以卜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缴纳,大病统筹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2000年底,全区参加医疗保险2000人,缴纳金额120万元。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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