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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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78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
页数: 3
摘要: 第六章医疗制度第一节公费医疗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可得到免费医治。但每年政府核拨的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缺医少药,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很少。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关键词: 医疗制度 卫生制度

内容

第六章医疗制度第一节公费医疗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职员享受免费医疗,极少数患大病贫困民众亦可得到免费医治。但每年政府核拨的经费严重不足,公立卫生院缺医少药,免费医疗者实际受益很少。 新中国建立初,境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由单位定额报销。1952年10月,贯彻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1980年建区时,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714人。1980 - 1987年,公费医疗享受对象,在定点医疗单位记帐就医,由医疗单位汇总后,报区卫生局审核,按审核数下拨医疗经费,经费由区财政列入国民经济计划。
  1988年进行第一次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全年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头每人每年84元定额预算。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制度,公费医疗经费由定点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在职人员就诊负担药费10%。超支合理部分:其中的药费个人和享受单位各负担5%;其它部分费用享受单位负担10%,定点医院负担5%,公费医疗办公室负担85%。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
  1989年进行第二次公费医疗改革。按工龄分三个档次核定公费医疗经费(15年以下的每人每年60元;16 - 25年的每人每年80元;26年以上的每人每年100元)。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定额包干,统一使用。定额费用的20%由单位发给个人,作为个人药费补贴。在职人员就诊(门诊、住院)须自付药品费20%,若当年自付部分超过个人药费补贴,其超过部分由个人和单位各负担一半。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不实行药费补贴,财政按每人每年医疗经费120元定额,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集中滚动管理使用,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癌症、精神病、工伤事故及其它危重患者,自医院确诊后,其定额经费收回公医办管理(不实行药费补贴,就诊不需自付20%),其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管理范围内实报实销。享受单位定额包干,年费用支出超基数50%以下的,单位负担10%,支出超基数50%以上的,单位负担20%。
  1990年进行第三次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由工龄档次改为按年龄档次预算,分三个档次(35岁以下每人每年医疗费60元,36 - 50岁每人每年84元,51岁以上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费用108元)。经费由享受单位统一包干管理使用,禁止医疗经费直接包干到个人,费用支出超支部分由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享受人员就诊(门诊、住院)由原记帐结算改为自:接用现金结算。医疗费回本单位报销。报销比例和具体实施办法,由享受单位根据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离休、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及副处以上医疗保健对象,医疗经费由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管理。就诊由记帐结算改为现金结算,持证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其中副处以上保健对象就诊需白付20%的医疗费用。特殊病种(癌症、精神病)医疗费,实行从确诊之日起免费医疗,先山本人现金垫付,后持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单据,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此次改革措施一直实施到1994年底公费医疗制度废止。
  第二节医疗保险 1995年1月,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实施职T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区建立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工资及退休费总额11%,其中单位缴纳10%,个人缴纳1%,退休人员不缴纳个人保险费。
  年龄在45岁以下的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4%的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的1%,同记入个人医疗帐户。年龄在45岁以上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5.5%的比例计算加之个人缴纳的1%,一同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进入社会医疗统筹。统筹支出用分段累加的计算办法。在职人员进入社会医疗统筹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的5%,低于5%,的医疗费不予支付。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可直接由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内的部分,原则上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以方便患者就诊。进入社会统筹支付资金一律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可对医患双方起到制约作用,控制费用浪费)。实行定点医疗、逐级转诊、急诊就近治疗及规范用药的医疗管理办法。特殊检查、治疗、转诊转院实行审批制度。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的职工,或经县(区)以卜计划生育鉴定机构确认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职工,治疗所需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人人平等,享受保障的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实行费用全免。
  1999年,对职T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度调整,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医疗基金互不透支挤占、分别结算的原则。个人医疗帐户基金用于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用于大病、疑难病及传染病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进入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起付线,为年工资总额10%,低于10%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实行封顶制,原则为职工年收入的4倍。职工医疗基金筹资比例为职工年收入的8%,其中单位缴纳6%,职工个人缴纳2%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实行全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管理。
  [=此处为表格(1995 - 2000年全区医疗保险人数和缴纳保险金情况)=] 第三节劳保医疗 1953年始,根据国家颁布的劳保条例,参照公费医疗预防管理办法,境内国营和集体企业的职工实行劳动保护医疗预防。医疗经费按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5%从经营管理费中提取,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医疗方式有三种:一是办医院或医务所(室),职工免费就诊;二是持本单位医疗记帐单到指定的医院就诊,由医院记帐定期同患者单位结算;三是疑难危重病者需到非指点医院治疗,自付现金,凭医院发票经单位审核据实报销。
  1980年以前,职工直系亲属治病的医疗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据实报销5%。此后,少数单位按职工本人医药费定额基数50%报销,多数单位是对治病确有困难者,酌情给予补助。
  1980年后,实行医药费包干到人,一般每人每月5元左右,随工资一道发放,节约归已,超支不补;重病住院医药费,根据不同情况报销50 - 90%。对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其检查、治疗和住院费全额报销。
  1995年,取消劳保医疗制度,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10%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大病保险为每人每月缴纳5元,其中单位2元,个人3元;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社会统筹金,人均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6%,不足部分用人单位补缴;置换身份人员住院保险是以卜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比例缴纳,大病统筹每人每月按5元缴纳。2000年底,全区参加医疗保险2000人,缴纳金额120万元。
  第四节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是农村实行的一种互助性质的医疗保健制度。1969年在境内推行,主要采取三级筹资和二级筹资方式,即社员每人每年交1-2元,生产队、生产火队各负责一部分;或社员每人每年交2-5冗,大队予以补足。轻病者,到医务所就诊,重病者,医生上门,难治的转院,由大队适当报销。实行就医全包、半包或包医不包药等方式。70年代末,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经费难筹集,合作医疗机构相继解体。1980年后,合作医疗形式逐步转变。进入90年代,少部分乡村因集体经济发展较快,又恢复合作医疗制度。五里乡前进村村民,在村医务所就医,免收一切费用,重病外出就医,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其他乡村不少医务所由个人承包,村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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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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