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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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庐山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369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4
摘要: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关 1980年8月,区人民法院以前进东路186号原地辖九江市人民法院十里法庭为基础挂牌成立。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下辖新港法庭(市院移交),全院干警15人。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8月设威家、莲花法庭。1984年11月,庐山人民法院撤销,改设立牯岭镇法庭,移交区法院管辖.1989年4月,增设执行庭。6月,增设法医室,后更名司法技术室。
关键词: 法院 审判机关

内容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关 1980年8月,区人民法院以前进东路186号原地辖九江市人民法院十里法庭为基础挂牌成立。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下辖新港法庭(市院移交),全院干警15人。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8月设威家、莲花法庭。1984年11月,庐山人民法院撤销,改设立牯岭镇法庭,移交区法院管辖.1989年4月,增设执行庭。6月,增设法医室,后更名司法技术室。8月,增没五里法庭.1990年6月,增设行政审判庭、纪检组、监察室。1993年2月,增设法警中队,后更名法警大队。1999年10月,新港法庭并入五里法庭。至2000年,区法院内设庭室11个,下辖基层法庭4个,全院干警86人。
  第二节刑事审判新中国建立初,刑事审判采取公开审判形式,允许被害人或家属控诉和群众发言,并邀请农会代表及各界人十参加陪审,定罪量刑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颁布后,县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公开审判和辩护、陪审、合议、二审终审等制度,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问,审判程序被打乱,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恢复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二审终审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受理一审案件,对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综合刑20年以上和上诉、抗诉案件则由二审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疑难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81年,为贯彻京、津、沪、穗、汉5大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办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82人。1983年8月17日至1987年8月29日,落实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与公安、检察协同作战,按照“从重从快”原则,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引诱妇女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7个方面的犯罪分子予以即捕即判,共审判各类刑事案件362件,判处各类刑事罪犯369人。其中,根据上级人民法院授权,判处死刑3人,死缓4人,无期8人,10年以上82人。1981 - 2000年,累计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98件,其中杀人案10件,占0.77%,抢劫案189件,占14. 56%;强奸案1 16件,占8.94%;盗窃案521件,占40.14%;流氓伤害案231件,占17.8%,贪污受贿案58件,占4.47%,偷税诈骗案27件,占2.08%;其他刑事案件146件,占11.25%;共判处各类刑事罪犯1363人。
  第三节民事审判建区前,境内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庭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审判或调解。在受理民事案件中,实行“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贯彻公平合理,双方自愿,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原则进行调解。建区后,随着法律知识的广泛普及,人们的法律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有关婚姻、房产、抚养、继承、借贷、土地等民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按照“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办案”的原则开展民事审判。1981 - 2000年,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5672件,其中调解2563件,占45 .19%;判决3109件,占54. 81%,。按案件性质分类,属婚姻家庭2981件,占52. 56%;继承38件,占0. 67%;债权债务1611件,占28.4%;赔偿743件,占13.1%;房屋108件,占1.99%;其他不动产27件,占0.48%;邻里纠纷45件,占0.79%;人身权案8件,占0. 14%;其他民事案111件,占1.96%。
  第四节经济审判建区初,经济案件原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本地业主与外地业主之间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发生,1981年6月,增设经济审判庭,专司涉及生产、流通领域的借贷、买卖、抵押、加工承揽、代购代销、房屋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1981 - 2000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65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941件,占41.7%;建筑工程纠纷案237件,占5.09%;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29件,占4.9%;财产租赁纠纷案件172件,占3.7%;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5件,占0.97%;债务纠纷案件1052件,占22.6%;其他经济案件983件,占21%。
  第五节行政审判 1990年6月,设行政审判庭。7月,福建省长乐县阜山海运公司因对区工商分局处理其与九江县船舶修造厂合同纠纷案不服,将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法院行政审判庭经调查核实,确认福建省长乐县阜山海运公司与九江县船舶修造厂所签合同有效,区工商分局所作“合同无效”确认有误,依法判决区工商分局败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4920元。1990 - 2000年,共汁受理行政案件87件,审结85件,结案率97.7%。其中,撤销行政机关决定和更变决定的13件,占行政案件的15.3%;维持行政机关决定的10件,占行政案件的11.76%。
  第六节案件执行建院初期,民事案件审执合一,即“准办理、谁执行”。1989年4月设执行庭,专司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执行。1991年11月,在全市开展法院统一“执行月”中,区法院执行完毕案件152件、部份执行案件138件,查封房屋28栋、扣押和查封汽车5辆及彩电、冰箱其它财产707件,执行标的177. 76万元,被评为全省法院“执行先进单位”。1993年2月,为维护审判工作秩序,处理突发事件,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成立法警中队(1998年l 1月更名为法警大队),形成执行庭、法警大队、行政庭合力,加大案件执行力度。1989 -2000年,依法受理执行案件2137件,受理执行标的3854.6万元,执结1843件,占受理执行案的86.24%;执行标的3102.08万元,为受案标的80.47%。其中,法警大队受理287件,执结120件,执行标的48.08万元;行政庭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615件,执结448件,执行标的213.81万元。
  第七节告诉申诉与审判监督告诉申诉区法院成立初,设立信访接待室,负责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来信来函,并对一些简易案件作免费解答和调解工作。1991年始,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至1992年,信访接待室及院长接待日共处理人民来信2653件,接待来访、咨询6535人(次)。1993年2月,告诉、申诉审判庭成立,负责受理告诉、巾诉和非诉的来信来访。至2000年,共接待来信来访5257件(次),其中告诉立案(处理)的5022件,申诉(再审)235件。
  审判监督 1987年,组织复查小组,复查历年各类申诉案件50件,并分别作出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文化大革命”前的反革命案件26件26人,政治性案件l3件13人;“文化大革命”中的反革命案件2件2人,统战对象案件9件9人、再审结案,维持原判的38件38人,占总数的76%;作无罪改判7件7人,占总数的14%;对政治问题不予追究的4件4人,占总数8%;按起义人员对待的1件1人,占总数的2%。、1992年始开展刑事案件再审工作。至2000年,审结刑事、民事、经济三类再审案件235件。其中,刑事56件,民事113件,经济56件,占再审案件95.75%。
  第八节司法技术 1989年6月,设法医室,1998年1 1月更名司法技术室。其职责主要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包括损伤、精神状况、牛理状况、亲子关系认定等;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查鉴定;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鉴定和复检鉴定,以查明和确定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1992 - 2000年,共进行活体检验1595例,尸检18例。

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庐山区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庐山区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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