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80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国有企业改制劳动关系
分类号: D92
页数: 1
摘要: 1997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九江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2002年7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成立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改制办下设4个职能协调小组,市劳动局具体负责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至2006年年底,市属51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安置职工4.08万人。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管理

内容

1997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九江属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2001年4月6日,市政府印发《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或中外合资企业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职工不愿继续留在改制后的企业工作,要求离开企业的,其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按标准由新企业支付给职工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改制后关闭的企业,在改制时为离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调低30%等。2002年7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成立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改制办下设4个职能协调小组,市劳动局具体负责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至2006年年底,市属51家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安置职工4.08万人。
  2008年2月15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明确职工一次性补偿费最高可按照1 133元/人年标准执行;各企业按经济状况,在700~1133元/人年之间自求平衡执行,改制资金严重不足的确保按700元/人年标准执行;4月21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就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问题进行几点明确:职工身份置换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年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一次性发给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生活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可参照前款规定办理退养手续,但一次性只发给累计不超过5年的基本生活费;退养职工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按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其缴纳,缴费基数逐年递增1 00-/0。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改制(破产)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由企业按每人1万元标准缴纳一次性医疗保险费,退养人员每人缴纳5000元一次性医疗保险费。至2008年底,全市完成市属国有改制企业38家,安置职工8571人,其中:置换人员4846人、退养人员1701人、离退休人员2568人。2009年,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出台《九江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九江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和身份置换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九江市推进国企改革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女干部按工人标准办理退休。《九江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和身份置换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内退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次性足额发放到位。市人保局成立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当年,全市完成改制企业159家,其中:市属企业67家(含工业企业30家),县、区企业92家。安置职工54865人,其中,市属企业29741人,置换人员10639人,退养人员6893人,离退休人员12209人;县、区企业25124人,置换人员9754人,退养人员5238人,离退休人员10132人。2010年,全市完成改制企业98家,其中:市属企业13家,县、区企业85家。安置职工19222人,其中:市属企业7171人,置换人员2799人,退养人员1214人,离退休人员3158人。县、区企业12051人,置换人员5078人,退养人员2738人,离退休人员4235人。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