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吃“空饷”清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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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64
颗粒名称: 三、吃“空饷”清理
分类号: D630
页数: 2
摘要: 2005年1 1月,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开展全面督促检查。2006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在清理吃“空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单位彻底清理吃财政“空饷”人员。至2007年年底,全市共查处吃“空饷”人员2836人,下编1188人,停发工资1736人,追缴违规金额738万元。
关键词: 行政管理 编制

内容

2005年1 1月,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开展全面督促检查。2006年5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在清理吃“空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要求各单位彻底清理吃财政“空饷”人员。文件详细列举吃财政“空饷”的对象并对吃财政“空饷”人员及对吃财政“空饷”工作查处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已死亡的,应在下个月核销编制和停发工资;出国考察(学习)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应下编和停发工资;失踪半年以上的,应下编和停发工资;已到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延长工作年限的,应下编;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下编和停发工资;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脱产学习的人员,应下编和停发工资;市直单位的人员到县(市、区、山)及九江、共青开发区任职的,必须随行政关系办理下编和转移工资关系;行政单位到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到企业单位任职的人员,未经市委同意,必须随行政关系办理下编和转移工资关系(到困难的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外出未返岗人员,必须下编和停发工资,其档案可移交至人才交流中心代理;未经医疗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因病离岗人员,应做医疗鉴定,没有做鉴定的,应及时返岗,否则应视为自动离岗;严格执行育龄妇女产假制度,延期不按时上班的人员,按自动离岗处理: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漏报的单位,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提出批评;对故意隐瞒、漏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应及时纠正和追究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及干部的责任,并停发该单位第13个月的奖励工资,财政部门按损失额度扣发单位公共经费。同时要求各单位不得随意从下属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和到外单位借用人员。至2007年年底,全市共查处吃“空饷”人员2836人,下编1188人,停发工资1736人,追缴违规金额738万元。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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