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图书
唯一号: 140520020210002741
颗粒名称: 二、待遇
分类号: E263
页数: 1
摘要: 2001年,按照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为计发基数800-/0数额为基础,军龄工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关键词: 退伍 转业 安置

内容

2001年,按照中共中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为计发基数800-/0数额为基础,军龄工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荣立三、二、一等功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l5%。符合两项以上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增发以后的合并计算数额,不超过同等职务等级军队干部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之和。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单位缴费部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白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03年2月10日,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医疗保障、养老、失业保险、住房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优惠、就业培训及组织管理9个方面的工作作出规定,出台实施细则。
  2005年8月1日,经市总商会批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商会成立.84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为创业商会会员。

知识出处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九江市志(1991-2010)第四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要求,力求全面、 系统、客观地记述1991年-2011年济阳县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