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1日景德镇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实施细则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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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唯一号: 140432020210002467
事件名称: 1991年7月1日景德镇市级公费医疗改革实施细则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435.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7月1日
发生地点: 景德镇市

事件描述

细则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规定:实行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负担适当挂钩。全年经费超过包干部分的金额按年龄挡次分担,负担最高15%,最低3%;规定个人支付超支的限额为120元,即:个人基本工资超过120元的以120元为限,基本工资不足120元的以负担1个月基本工资为限: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的伤残人员:癌症、精神病、法定职业病、烈性急性传染病、工伤患者、离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生育的医疗费不实行与个人挂勾;对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危重病人适当照顾;全年公费医疗超出定额标准其超支部分定点医院承担10%,其余超支部分除个人负担的比例外,原则上由享受单位负担;公费医疗经费各单位一律不能包给个人。据统计,1991年7月至1992年6月经费总支出395.93万元,其中财政支出218.46万元,享受单位支出172.10万元,个人负担5.37万元,与改革前1990年同期相比,经费支出减少203.24万元,下降33.97%;人年支出减少104.25元,下降31.10%。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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