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4月~1992年7月23日法院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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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唯一号: 140432020210001783
事件名称: 1991年4月~1992年7月23日法院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212.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4月
发生地点: 景德镇市

事件描述

1991年4月,市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和南昌市郊区经委供销公司共同与天津市经济协作中心签订合同,向天津黄海电子器材公司化肥厂购进稀土催酶尿素900吨,销给昌江区鱼山镇和浮梁县河源村2000余农户使用,造成烧苗、土壤结块,粮食减产等严重后果。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受害方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经过诉讼,于1992年7月23日法院判定:被告方市对外经济合作公司、南昌市郊区经委供销公司、天津市经济协作中心共同承担一切责任。为受劣质化肥坑害的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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