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2年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唯一号: 140432020210001782
事件名称: 1991~1992年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为受害农户挽回经济损失近80万元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212.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
结束时间: 1992年
发生地点: 景德镇市

事件描述

1991年傅某在承包公司经营活动中,因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被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其二审辩护人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中提出辩护,二审法院认真研究并请示高级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犯罪,予以无罪释放。 1990年8月16日,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查某以“诈骗、投机倒把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诈骗广东省宝安县葵冲农工商联合公司建材商场贷款17.6万元,并非法买卖木材,牟取暴利3万余元。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客观上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与宝安县某商场属正常的经济活动;买卖木材属政策上允许范围,只是手续不清,工作上失误,但不构成犯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于1992年7月宣告查某无罪,予以释放。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阅读

相关地名

景德镇市
发生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