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1992年为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合法权益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制定5项保护性措施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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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唯一号: 140432020210001777
事件名称: 1991~1992年为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合法权益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制定5项保护性措施
文件路径: 1404/01/object/PDF/1404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210.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91年
结束时间: 1992年
发生地点: 景德镇市

事件描述

1991~1992年为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合法权益,市中级法院制定5项保护性措施:(1)在国营大中型企业设立法律联络点,随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2)对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案件实行“四优”,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3)结合办案,针对企业存在的有关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4)在企业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普法讲座、就地宣判等形式,增强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5)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国营大中型企业领导人进行座谈,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开展经济审判、提供法律服务。

知识出处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景德镇年鉴1991-1992》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景德镇年鉴》(1991~1992年)的正式出版,是我市社会科学领域的一项重大成果,是我市年鉴编撰的开卷篇。捧卷细读,收益不浅。深感广大编撰人员工作的艰辛,实可为敬;深获经验教训之心得,应为可喜;深受改革与开放实践之启迪,大为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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