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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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2088
颗粒名称: 第四卷
分类号: K291
页数: 407
页码: 1631-2000
摘要: 景德镇市自1949年5月至1953年,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1954年,开始实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一五”、“二五”时期(1953—1962年),遵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国家规定的任务,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计划。1963—1965年,进一步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轻、重比例进行调整。“三五”、“四五”时期(1966-1975年),正逢“文化大革命”运动,计划管理工作失控,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1976年10月后,工农业生产逐步得到较好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计划管理工作开始新的探索和改革。“六五”时期(1981-1985年),经济形势一年比一年好,是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最好时期。1985年,全市社会总产值突破10亿元,达12.011亿元。
关键词: 景德镇市志 地方志

内容

景德镇市自1949年5月至1953年,完成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1954年,开始实行国民经济计划管理。“一五”、“二五”时期(1953—1962年),遵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国家规定的任务,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计划。1963—1965年,进一步认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农、轻、重比例进行调整。“三五”、“四五”时期(1966-1975年),正逢“文化大革命”运动,计划管理工作失控,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挫折。1976年10月后,工农业生产逐步得到较好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计划管理工作开始新的探索和改革。“六五”时期(1981-1985年),经济形势一年比一年好,是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最好时期。1985年,全市社会总产值突破10亿元,达12.011亿元。第一章计划体制
  第一节计划组织
  建国初期,全市计划工作主要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财政科、建设科等有关部门办理。从1953年开始,全国建立统一的计划制度,全市计划工作始由市人民政府统计科主管。1954年4月,市人民政府统计科改为计划统计科。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市计划委员会,受市政府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和国家计委指导。从此,市级计划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充实。1958年10月,由市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取代。1964年4月,分别设市计划委员会和市经济委员会。
  1966年6月以后,计划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干扰,不能正常开展工作。1968年4月,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全市计划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综合组内设计划科负责。1972年3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设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市计划工作,1982年6月,市人民政府复设计划委员会。1983年8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府机构进行改革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将原市计委、建委合并组建为市计划委员会。
   第二节计划管理
   景德镇市在50-60年代初期,开始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计划工作主要是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资料,着力编制景德镇市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重点保证基本建设,其项目投资占总投资的62.38%。中央及省直接投资基本建设645万元,实行直接计划和间接计划相结合,使全市社会主义经济成份逐步取得领导地位。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全市直接计划范围日益扩大。“大跃进”时期(1958-1960年),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变革,扩大地方在基本建设中投入的财力、物力、劳动力等方面的计划分配权力,地方计划组织逐步形成体系。当时,提出“工业生产规划五年完成,农业十年规划一年实现”的口号,全市大搞以瓷代钢,提出采用瓷器制造造纸机、制糖机、酒精蒸馏塔、硫酸塔等大型机器。动员一切人力、设备、材料等优先保证耐火砖生产,以供省里“钢铁元帅”需要和支援外省。各项经济计划指标,一提再提,建设项目全面铺开上马,大大超过原定计划规模和要求,严重破坏了国民经济计划合理比例,削弱了农业,挤掉了轻工业,造成市场供应紧张。
  1961-1965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计划管理权限上收,遵照农、轻、重为序的安排原则,坚持市域经济以陶瓷为中心的地区特点,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工业生产指标及企业和人民公社规模等。同时压缩基本建设投资和工业用瓷指标,加强计划经济和财政经营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计划指标更迭频繁,计划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第三个五年计划(草)未能得到有效实放,全市工业总产值损失1.2亿元,日用瓷减产1.3亿件,质量下降,倒退7年。1974-1976年,计划上交利润5200万元,实际倒吃国家补助2000多万元。
  1979年,计划管理体制开始进行新探索,把正确处理国家、地方、企业、个人的关系,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减少指令性指标,增加指导性指标,重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农业计划因地制宜安排。1982年,国民经济计划扩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4年12月,国家计委颁发“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若干规定”,全市计划管理采取8项重大改革:(1)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2)控制基本建设;(3)基建投资拨改货;(4)调整物资分配办法,保重点基建、技改、科研;(5)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转到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上来等;(6)粮食计划收贮按倒三、七计价,其余放开;(7)全民所有制新增加人数,试行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8)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财政收入计划实现。实行7个转变:(1)计划工作重点转到编制中、长期计划和研究发展战略上来;(2)计划管理从求细求全转到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上来;(3)建设转到以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上来;(4)把对外开放,内引外联作为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5)充分重视大力发展城乡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6)自觉依据价值规律;(7)把编制经济计划转到经济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上来。
   第二章计划编制
   第一节 “一五”计划
  1954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编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年),是遵照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省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任务规定的指标体系,结合景市具体实际编制的,并经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五”计划基本任务是:围绕发展瓷业生产,逐步扩大细瓷比重,大力提高质量,短期内达到国际标准,争取扩大出口,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在充分发挥现有企业设备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地进行技术改造,建煤窑代柴窑,为隧道窑烧炼和机械化打下基础。对个体手工业,积极稳步地进行改造,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开展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一五”计划的内容包括农业、工业、交通和邮电、商业、劳动就业、基本建设、城市公用事业等8大项计划。
  “一五”期间,对经济和文教事业的支出总额为106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支出658万元,中央及省投资基本建设支出为645万元,保证新建和改造的景德镇瓷厂、景德镇电厂、景德镇煤矿、瓷用原料制造厂、建国瓷厂、试验瓷厂等10项(省属2项、市属8项)主要工程。地方工业总产值5年平均递增33%,农业总产值5年平均递增28%(粮食平均递增3%、蔬菜平均递增52.21%、油菜籽平均递增2%),1957年底,私营工业年产值占地方工业总产值由1952年的79,88%降为3.59%,公私合营工业产值由1952年的3,65%升到62.9%,地方国营工业由1952年的14.77%上升到32.71%;农业合作组织面达89.82%,参加农业初级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40.31%,职工平均工资比1952年增长10%。
  1955年12月-1956年2月,市规划委员会完成“景德镇市社会主义建设(1956—1967年)远景规划(初稿)”的编制任务,“规划”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邮电、财贸、城市建设、文教卫生6个方面的内容。第二节 “二五”计划
  没有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年),因受到高指标、高速度、快马加鞭、全面跃进的思潮影响,提出的主要经济指标往往违背规律,脱离实际,因而影响到计划的编制。
  主要经济指标:建设项目73个,其中陶瓷工业建设项目16个,瓷用原料工业5个,其他工业及交通10个,农林牧养及水利3个,文教11个,商业粮食3个,城市公用事业17个,社会福利事业3个,以上总投资1574万元(不包括手工业联社系统)其中省拨款742万元,市拨款711万元。工业总产值计划达到8609万元,比上年增长43.59%,其中陶瓷工业总产值计划达6319万元,比上年增长39.48%。日用细瓷计划产量99万担,争取出口23万箱。粮食计划产量为2853公斤,比上年增长1.7倍,计划亩产1027市斤,蔬菜总产量计划为4560万斤,比上年增长179%,计划养猪13264头,鱼70万尾,比上午增长312.37%。
  1961-1962年,对国民经济主要计划作了调整,使主要经济指标及其比例关系逐步理顺,为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经济工作打下了好的基础。
   第三节 “三五”计划
   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年)没有编制正式计划,只提出了“三五”规划,主要指标分为农业、陶瓷、(其他工业)、文教卫生3个部份。重点是对陶瓷技术改造的规划。陶瓷工业方面投资2500万元(其中瓷业公司1955万元)。主要是放在原料精制、成型配套成龙以及提高机械化程度上。“规划”中提出,陶瓷技术改造分为4个方面,一是原料集中精制、统一配方、逐步实现原材料处理机械化,并相应对瓷土矿山加以改造;二是瓷厂改造,着重配套成龙、提高机械化程度,对分散的厂逐步淘汰;三是新建成型、干燥、烧炼7—10条隧道窑,对彩绘进行一系列改造;四是相应改造为瓷业生产服务的企业,续建2煤矿、改造匣钵、化工、机械和耐火材料厂。
  工业规划主要指标:(1)到1970年地方工业总产值达1.2亿元(其中陶瓷公司7500万元),平均年递增9.1%(其中陶瓷公司年递增12.3%);日用瓷达2.5亿件(85万担),年平均递增7.4%,出口瓷1.5亿件,年平均递增28%。
  农业规划指标主要放在粮食、油脂(强调发展油茶、油桐生产)茶叶、林业等方面,茶叶面积由1966年4.2万亩,计划到1970年达8:2、万亩,产量达到2万(担),计划建立九龙山、罗家垦殖场、洪源茶场、经公桥、西湖、江村、兴田7个茶叶生产基地,扩建九龙山、罗家茶叶初制厂,年产能力分别达到3000万担、7000万担。计划发展生产木结构揉茶机200部,处理茶叶1万担。
  其他工业,要求积极扩大农产品生产,支援加快农业发展。同时为适应国家建设和瓷业技术改造需要,计划投资350万元扩大建材生产。重点项目主要有,新建一个年产1.2万吨的化肥厂,扩建、改造农业机械厂,扩建水泥厂、造纸厂,新建一个年产4万吨的耐酸水泥厂,迁建砖瓦厂等。
  1966年12月,完成《景德镇市(1967—1970年)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的编制任务。其中包括农业、排灌、农副产品加工、农村交通运输机械化等。对采用和发展拖拉机、碾米机、揉茶机生产等提出了十年规划指标。第四节 “四五”计划
   “四五”期间(1971-1975年),没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四五”计划,而是在1973年8月分别就农业发展和工业生产建设发展编制了两个中期计划,即《景德镇市1974-1975年农业发展规划(草案)》、《景德镇市1974—1980年工业生产建设发展规划(草案)》。
   两个中长期规划草案提出的主要发展指标:工业总产值1973年2,3亿元,到1975年达到2.72亿元,总投资计划(1974-1975年)为6053万元。农业、粮食1975年计划2.47亿斤,亩年800斤;棉花3000亩,亩产60斤,总产量1800担;油脂生产1.6万担,人平8斤。开垦油菜2.8万亩,油茶面积发展到6.27亩,亩产由23斤提高到40斤,茶油总产量达到5800担,占油脂总产量的35.2%;茶叶生产数达到1.8万担;生猪15万头,实现二亩一头猪;水产养殖面积1.46万亩,鱼9134担;林业生产,抓好15万亩杉树和3.6万亩茅竹林生产基地建设,1974年开始,每年造林4—6万亩,抚育14—18万亩,果树生产每户3-5株,每个生产队10亩以上。
   第五节 “五五”计划
   “五五”期间(1976—1980年),主要编制了两个中期规划。即:《景德镇市1977-1980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景德镇市国民经济三年(1979-1981年)调整规划》。《规划》按照农轻重次序,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国民经济计划,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外贸、科研、文教卫生、城市建设、劳动力安排、人民生活9个方面。工业奋斗目标;发展成为以陶瓷工业为重点,轻工、化工、电子、机械、建材和基础工业等协调发展的具有自己特点的综合性工业城市。日用陶瓷达到4.5亿件,比1976年增长1.3倍;出口瓷2亿件,增长1.8倍;电瓷2万吨,增长1.7倍;面砖80万平方米,增长1倍;水泥7万吨,增长27倍;电机10万千/瓦,增长1.7倍。外贸总值争取达到1亿美元。市属工业总产值达到6亿元。瓷业产值争取达到2.3亿元,比1976年增长1.9倍。
  农业奋斗目标:粮食亩产千斤,农、林、牧、副、渔大幅度增长,茶叶进入国家生产基地,农业人口每人1头猪、1亩稳产高产田。粮食达到3.1亿斤,比1976年增长65.7%;油脂1.87万担,增长2.6倍;生猪年末存栏15万头,增长1.4倍;茶叶4万担,增长1倍。农业总产值达到8500万元,在197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
   第六节 “六五”计划
  1981年6月,拟编出《景德镇国民经济“六五”计划和“七五”计划设想(草案)》。“六五”计划(1981-1985年)包括工业、农业、基本建设、商业、外贸、财政、教育、人民生活、人口9个方面。其中包括农业生产、主要产品产量、工业产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劳动力、能源等13种计划。
  “六五”期间,着重解决工业生产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人民生活逐步改善;新增劳动力妥善安排等问题。基本任务是:1.大力发展以陶瓷为主的工业产品,增加人民生活需要的日用消费品;2.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大力发展经济作物;3.节约能源,发展农村水电;4.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5.发展科教文卫事业;6.搞好城市建设。发展重点是:“六五”期间,必须把发展陶瓷工业作为战略重点,集中力量抓好质量,抓好配套,抓好出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主要计划指标是:市属工业总产值达到4.66亿元,平均每年递增4.5%;轻工业3.48亿元,平均年递增6.2%;重工业1.18亿元,平均年递增0.2%。日用陶瓷达到3.6亿件,平均年递增4.9%;釉面砖500万平方米,平均年递增29.?%;化学医药520吨,平均年递增0.2%;电子产品民用整机3万部,平均年递增97.5%;水泥?万吨,平均年递增7.4%。农业总产值达到6900万元,平均年递增5%。
  “六五”期间,投资总额2.36亿元,平均每年投资4726元,平均年递增3.2%,其中技术改造投资7500元,基本建设投资1.6亿元。主要项目有:景陶瓷厂改造、华风瓷厂续建,红源瓷土矿、青花瓷厂、煤气站、啤酒厂新建,黎明制药厂扩建,陶瓷博览馆复建、东郊电影院、中医院住院部、洋湖水厂续建、西郊电影院、青少年宫新建,商校扩建新建,传染病医院新建,以及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基本建设项目等。同时就火车站、邮电大楼、火车站饭店、南门头商场,第二煤球厂、峙滩变电站,昌江渠道工程等项目,呈请中央及省有关部门在“六五”计划内安排。
  商业:社会商品销售总额达到2.31亿元,商品可供量总额达到2.4亿元。外贸收购总值达到1.48亿元,平均年递增7%。外贸出口,日用陶瓷达到1.7亿件,平均递增8.9%;釉面砖达到100万方米,平均年递增17.9%;化学医药400吨,平均年递增16.3%,茶叶3万担,平均年递增19%。
  财政收入达到7247万元,平均年递增4.3%。职工人平年工资达749元,平均年递增2.1%。农民人均年收入达218.5元,平均年递增4.1%。城市民人平居住面积达5平方米。
  第三章计划实施
  第一节检查监督
  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方法主要有4种:一是定期报表跟踪检查监督。包括综合部门全面报表及职能部门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为保证数字的准确性,防止报表多乱和数出多门,计委协同有关部门,在深入1-3个单位,对上报数字抽查的基本上,对统计数字的质量进行全面大检查,以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二是召开计划工作座谈会,多以每年7-8月间,通报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半年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计划的意见,以此监督计划的实施。三是召开生产调度会,对计划实施中的重点,如煤、电、运、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会议纪要,提出措施,做到合理调度,监督到位。四是参于和指导,对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后,分类排队,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计委干部深入现场,实地研究、调度、指导,与主管部门共同监督计划实施,并从实际出发,对部分计划进行合理调整。
  除上述常采用的四种主要方法外,每年还适时召开全市计划工作会。会后,随即组织力量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计划执行单位措施是否可行、有力。在计划运行中,主要调查分析计划完成情况、问题、教训、意见、办法等。以及计划执行中重大课题,开展典型调查,有数据、有分析、有措施。1965年,市计委就木本粮油生产情况、钢材、木材、水泥分配使用及存在问题、基建占用未用土地使用情况等写出的典型调查报告,不仅及时如实地反映了有关情况与问题,而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较好地发挥了检查监督与指导作用。“六五”期间,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对计划执行进行有效的监控,促使计划的执行落到实处。
   第二节指标调整
  二五”期间,在“大跃进”高指标、急于求成,“左”的思想支配下,计划指标脱离实际,经济萎缩,使国民经济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对此,不得不在1961年和1962年对国民经济主要计划指标进行调整。1963—1965年,继续贯彻执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进一步做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工作。除降低主要计划指标外,并采取果断措施,关闭企业4个,合并3个,将国营转为集体10个。陶瓷工业由原来十大瓷厂,调整为15个瓷厂。城乡公社工业企业由1961年的120个调整到33个。1962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额334万元。比1961年下降三分之一。农村人民公社由18个调整为21个,生产大队由129个调整为219个,生产队由829个调整为1863个。全市精减职工16375人。1965年,职工人数比1961年在职工数减少26,29%。通过调整工业生产指标及企业、人民公社规模,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压缩集团购买力,减少职工和城市人口,加强对农业的支援等一系列措施。失调的比例关系得到理顺,国民经济转向良性循环轨道,各部门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较好协调,使工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和发展。1963-1965年,总投资额达4950.58万元。工农业生产全面完成年计划指标。粮食产量连年增长,1963年比上年增长9.23%,1964年比1963年增长6.83%,1965年比1964年增长9.23%。
   全市社会总产值达18718万元,其中工业总产值完成12147万元,比1962年增长26.7%,日用陶瓷工业产值为6902万元,比1962年增长45.1%。
   第三节实施结果
  “一五”期间,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计划规定的基本任务和各项指标,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经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全市工农业总产值达12945万元,工业总产值达9684万元,地方工业总产值,超过第一个五年计划所规定指标的21.99%。陶瓷工业完成4068万元,超过“一五”计划指标的34.67%、陶瓷产品产量达87万担。农业总产值达3261万元。粮食总产量1052万斤;蔬菜产量完成1616万斤,保证了全市人民日常生活需要。全市人均购买力比1952年增长40.54%。1953—1957年,累计投资1651.9万元,超额31.83%,完成原定计划。其中地方系统投资合计达959.7万元,超过计划规定指标的111.13%。
  “二五”期间,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打乱了正常计划秩序,1961年,对国民经济主要指标作了调整,使主要比例关系得到理顺。1962年,粮食总产量达1.07亿斤;油脂63.7万斤,比上年增长58%;生猪存栏数4.4万头,比上年增长4.3%。耕牛、家禽、水产都比上年有很大增长。全市工业总产值完成7090万元,其中陶瓷工业产值完成4499万元,为计划的113.54%,12种主要产品都超额完成当年计划。全市财政收入完成1619万元。为计划的108.4%,比上年增长18%。
  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恰逢“文化大革命”,没有正式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其实际情况是,1970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为2.06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4028万元,比1965年增长31.05%,年均递增5.6%。工业总产值1.59亿元,比1965年递增43.21%,年均递增7.5%。财政收入2783万元,比1965年增长29.59%,年均递增5.3%。
  “四五”计划实施曲折。前两年经济稳步发展,然后步伐减慢,甚至停顿。1975年,全市工农业总产值完成2.61亿元,其中农业总产值3907万元,比1970年减少7.15%,年均递减1.5%。工业总产值2.2亿元,比1970年增长37.62%,年均递增6.9%。财政收入2193万元,比1970年减少21.2%,年均递减4.7%。
   “五五”计划分为二阶段实施,1977—1978年,国民经济徘徊前进。1979年,进行国民经济的调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工农业生产保持每年8%以上的增长速度。1980年,固定资产投资4027万元,其中技术改造完成2015万元,市工业总产值完成3.74亿元。日用瓷产量达283亿件,釉面砖为136万平方米,电子民用整机100部,水泥4.9万吨,外贸收入总值完成1.07亿元,出口瓷1.1亿件,农业总产值达5396万元。商业、财政、人民生活均较好地完成计划。
  “六五”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了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是建国以来形势很好的时期。工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8.5%,工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0.76%,财政收入年递增7.3%,1985年,社会总产值达120118万元,国民收入51393万元,工农业总产值比1984年增长14.75%;工业总产值比1984年增长18.73%;财政收入达1.14亿元,比1984年增长24.43%。全市每个社会劳动者提供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583元,比1980年增加400元,增长39%。市区人均收人为902元,比1980年增收402元,增长80.3%。农业总产值达13168万元,比1980年增长56.7%,平均年递增9.4%,快于同期全省年递增8.7%的速度。主要农产品有较大增长。“六五”期间,全市文教事业费支出1%0万元。1985年,财政支出2740万元,比1980年增长103%,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1980年的27.80%上升到29.3%;职工工资总额为23242万元,比1980年增长45.61%;职工平均工资为978元,比1980年增长14.62%;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87元;城乡人民储蓄存款金额为7801万元,比1980年增长300%。对外开放有所突破,城建环保、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取得较大进展。
   表1-1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各时期基本建设投资执行情况单位:万元表1-2景德镇市1949—1985年社会总产值概况单位: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计)统计志宋代,景德镇已有人口、田赋、瓷窑等方面的数量记述,反映当时域内统计活动业已开始。民国16年(1927年),浮梁县政府内,设统计室,掌管全县统计事务。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内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日趋健全,部门、基层统计机构相继建立,统计工作逐步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统计工作逐步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1980年11月,恢复市统计局,嗣后、,市统计局干部职工从组建初期的13人增加到61人;统计计算手段经历手工算盘、手摇计算机,发展到普遍使用微型电子计算机;统计保障体系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使统计工作在法制监督下正常运转,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得到明显保障;各项统计工作步入全省、全国先进行列。第—章统计机构
   第一节市统计局
   民国16年(1927年),浮梁县政府内设统计室,负责全县统计事务,但由于当时政局不稳,统计机构曾几度废立,统计业务时断时续。
  新中国成立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统计机构。1953年6月,市政府根据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市人民政府统计科。1954年4月,统计科改为计划统计科。1955年5月,计划统计科撤销,成立市计划委员会,下设统计科,办理全市统计工作。1962年12月,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精神,设立市统计局,配备专职干部13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机构瘫痪。1968年10月,全市统计工作由市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下设计科组办理;同年11月,全市统计工作任务改由市革委抓促部计划工作组承担。1972年1月,市革委经济计划委员会设统计组。1974年5月,市革委经’济计划委员会改称市革委计划委员会,其下设的统计组亦更名为统计科。1980年10月23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市计划委员会统计科划出,恢复市统计局建制。局内设秘书、工交基建、农业财贸、综合4个职能科室。1984年6月,增设社会科。同年9月至1985年6月,先后成立局属事业机构“景德镇市城市抽样调查队”、“景德镇市农村抽样调查队”。嗣后,各县、区统计局相继建立,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日趋健全。
   第二节基层统计机构
  建国初期,为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设立计划统计科或统计科。1953年,部门及基层统计机构得到进一步加强,先后建立工业局、粮食局、瓷业公司、合作社、花纱布公司计划统计科,工商联、国营商店、建国瓷厂、人民银行、瓷土制造厂计划统计股。截至年底,全市有专职统计员70名,兼职统计员32名。1958年,有些部门和单位将计统组织撤并。直至1962年底,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均没有单独设立统计组织,统计人员也大为减少。1958年以前,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有统计人员6—7人,而1962年底却只有1-3人;大中型企业,亦由1958年的3—8人,减至1962年底的1-3人。
  1963—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逐步建立、调整、完善各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充实各级统计干部。这期间,全市工业、商业、供销、农水、粮食、税务、银行等部门均陆续恢复计划统计机构,每个行业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5人,商业公司及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也设计统科或会统科,配备1-3名专、兼职统计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工作历经波折,部门与基层统计机构及人员先被削弱,后期逐步恢复。1978年以后,部门统计机构得到进一步恢复和加强。
  80年代初,着重抓整顿基层厂矿和农村乡镇统计,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工作。1984年2月20日,市经委、市企业调整整顿领导小组、市统计局联合制定出“关于在工交企业整顿中整顿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决定把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列为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内容之一,同时制发“景德镇市整顿企业统计工作的验收标准”。经过整顿,统计基础较好的企业统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一些统计组织被撤并或尚未建立统计机构的企业逐步恢复或建立起统计机构,并增配统计人员。1985年3月30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迅速配备乡镇统计员的通知”,要求各乡镇政府都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统计员。之后,又先后发出“关于建立乡镇统计站,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通知”,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决定”。使全市统计网络逐步形成,统计队伍不断扩大,统计工作得到加强。据市统计局1988年11月组织的全市统计人员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以当年9月30日为时点,全市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共有专、兼职统计人员2227人,比1981年增长86%,其中专职1370人,兼职857人,全民单位1730人,城镇集体单位497人;部省属单位509人;市属单位1718人。在专职统计人员中,高级统计师、统计师48人,助理统计师108人,统计员148人。
   第二章统计调查
   第一节专业统计报表
  建国初期,市内统计业务分属有关主管部门:人口统计由民政部门进行,商业统计由商业局负责办理。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实施,为适应计划经济管理的需要,开始在全市建立有组织、有领导的统一协调的统计工作,及时建立并逐步健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统计调查。在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工业、基本建设、贸易、交通、劳动工资、城市公用事业、人口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制度。1957年,开始建立职工家计调查制度。
  1958年的“大跃进”中,出现不按国家统计制度,任意修改统计方法,滥发统计报表的状况,重要统计数字浮夸失实。
  1962年,恢复正常的全面报表制度。1965年,开始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当年,年报共28种,其中农业年报7种,工业年报6种,交通年报1种,基本建设年报3种,物资年报1种,劳动工资年报3种,财贸年报7种;定期报表15种,其中农业、工业各3种,基建、物资各1种,财贸5种,劳动工资2种。
  1966年,根据国家统计局(66)统管字第7号通知精神,取消统计年报制度。当年,年终重要的统计资料,均只按定期报表来推算。1967年,定期统计报表只是保留农业、工业、基建、物资、劳动工资等方面一些主要的进度指标。1970年,政府统计报表制度逐步恢复。到1977年底,得到恢复的年报制度有农业;工业、基本建设、商业、物价、劳动工资、物资等7个专业。
  1980年,执行的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扩展到农业、农村经济调查、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商业、物价、劳动工资、物资、市县基本情况卡片等11个专业,计年报99个表种,定期报表43个表种。1982年,开始建立国民经济平衡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扩大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1989年8月,开始报“部、省属全民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月度统计报表”、“全民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和“重点集体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快报”3种月报。三季度开始报“集体工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至此,一个覆盖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工业生产、效益统计指标体系基本建立,为完善效益考核,促进工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990年,具体执行的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年报达、15个专业,计139种,定期报表12个专业95种。其中年报分布为:农业23种,工业8种,交通2种,固定资产投资14种,物资5种,商业14种,旅游3种,劳动工资11种,农村住户调查8种,农村经济7种,城市住户调查9种,物价调查7种,市县基本情况2种,平衡19种,科技7种。
   第二节重大国情普查
  人口普查建国以来,遵照中央指示和全省统一部署,景德镇市进行过4次人口普查。其中前两次普查的具体组织工作以公安部门负责为主,后两次普查以统计部门负责为主。
  1953年,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是为准备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查清选民人数。调查项目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4项。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确定为1953年6月30日24时。普查结果是:景德镇市总户数为59913户,总人口204424人,其中男性111083人,女性93341人;汉族204347人,占99.96%。
  1964年,开展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当年6月30日24时。普查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本人成份、文化程度、职业、与户主关系等8项。普查结果是:全市总户数77976户,总人口321231人,其中男性173580人,女性147651人;汉族人口321022人,占总人口的99.93%,回、满、僮、蒙等7个少数民族人口合计209人。
  1980年,国务院决定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1982,年6月30日24时为登记的标准时间。这是建国以来调查规模大、项目多、并且首次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的一次大型社会调查。这次普查登记项目共有19项,比第二次人口普查增加11项。普查从1981年6月开始准备,到1982年9月结束,历时一年多,普查数据由省电子计算站全面录入汇总。普查结果是:全市共有121046户,506955人,比1964年普查总户数与总人口分别增长55.23%和57.82%;其中男性268346人,女性238609人。普查结束后,编印出《江西省景德镇市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汇编》。
  1990年,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是一次规模空前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这次普查项目由第三次普查时的19项增至21项。景德镇市从1989年9月成立普查机构到数据处理结束,历时两年零8个月,抽调普查工作人员6000多名,其中普查员4053人,普查指导员1047人。这次普查的全部数据资料均由市统计局电子计算站录入汇总,汇总计算结果,1990年6月30日24时(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全市(含划人本市的乐平县和原波阳的鲇鱼山乡、荷塘垦殖场)共有315357户,计1343463人,其中男性703069人,女性640394人;家庭户313123户、1306490人,集体户2234户、36973人。根据电子计算机全面汇总结果,编印出、《江西省景德镇市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资料》分上、下两册,共计1334页。上册包括概要、人口城乡分布、民族、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行业6个部分;下册包括婚姻、家庭、生育、死亡人口4个部分。
  工业普查1950年3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命令,对公营、公私合营工矿企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全面调查(后称第一次工业普查)。普查项目包括企业概况,动力、生产及运输设备,主要原料及燃料耗用量,地基、厂房建筑物及工场间,矿采情况,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主要产品的生产量,修建工程等8项。普查时点为1949年底。景德镇市共抽调干部105人、工人100余人组成普查工作队开展调查工作。由于当时统计资料整理工作不健全,没有留下普查结果的数据。
  1984年7月,国务院决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1984年12月,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工业普查办公室,办公室成员22人,全市共调集2000余名专、兼职干部职工参加普查工作,578个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列入普查范围。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隋况,工业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库存,新产品和产品产量,工业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工业技术经济指标,能源消费量,劳动工资,财务成本,工业品价格,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技术开发等14种综合表、800多个指标。根据普查资料汇总结果,编印出4册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料性工具书——《景德镇市1985年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其中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综合,生产、销售、库存,技术进步,劳动工资和职工素质,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费和库存,财务成本,经济效益,国家、企业、个人分配情况,工业产品价格和矿产资源开发及利用,工业普查主要成员、先进集体和个人及工业普查大事记等11个方面,比较全面、系统、详细反映景德镇市工业企业基本概貌和工业经济发展变化。
  普查结果表明:在全国1985年的工业普查中,景德镇市列入普查的全部(578个)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占地总面积为25323624平方米。按隶属关系分:中央企业17个,占地796604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1.46%;省属企业9个,占地7640398平方米,占总面积的30.17%;市属企业193个,占地6224368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4.58%;区乡属企业215个,占地1683836平方米,占总面积的6.65%;乐平县乡属企业144个,占地1808982平方米,占总面积的7.14%。按经济类型分:全民所有制企业169个,占地2167488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85.59%;集体所有制企业408个,占地362714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4.32%;全民与集体合营企业1个,占地2160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09%。按企业规模分,大型企业9个,占地5839044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3.06%;中型企业17个,占地5052981平方米,占总面积19.95%;小型企业552个,占地14431599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6.99%。578个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当年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下同)110454,7万元,物质消耗70559.6万元,工业净产值39895.1万元,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6610.7万元,利润税金总额16076.4万元,全年支付职工工资总额15646.9万元。
   表2-1景德镇市1985年工业企业主要指标
   此外,还有1952年12月组织开展的农业普查,普查登记的项目有农业户数、农业人口、农业计税人口、耕地面积等6项;1985年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对全市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房屋的普查,普查标准时间为12月31日,登记项目有43项。第三节城乡抽样调查
  城市居民生活调查1957年建立城市职工家庭生活调查(又称职工家计调查)制度,调查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1966年,开始中断。1980年,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重新恢复。是年12月,按照“划类选点”的方法选择50户有代表性的职工家庭为调查户,从当月起开始记帐。1984年7月,市统计局对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家庭的人口数和就业人口数;家庭的现金收入;家庭的贵重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和需求量;居住条件等。同时,职工家庭生活调查改为城市住户家庭生活调查,调查对象由过去单纯的职工户扩大到非职工户,调查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扩展到居委会,调查内容由现金收支增加到包括实物收支。9月,成立景德镇市城市抽样调查队,为局属副县级事业机构,定编8人,下设住户调查和物价调查两个科。u月,市城市抽样调查队采用“划类选点,等距抽样”的科学方法,以当年7月份一次性调查资料为基础,抽选出100户城市居民家庭为经常性调查户,从1985年起记帐。当年,100户调查家庭基本情况是:平均每户家庭人口4.06人,平均每户就业人口2.21人,就业面为54.4%,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1.84人,平均每人生活费收入520.2元,平均每人生活费支出505.77元,平均每人居住面积6.54平方米。
  农民生活调查50年代后期,曾着手进行农村典型社员家庭收益分配情况调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7年,逐渐恢复。当年在全市抽选50户农户作为年终一次性调查户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社员家庭基本情况和副业生产情况”,“社员家庭收支情况”,“社员家庭主要生活消费品的消耗量”等。1982年9月起,开始建立农村农民家庭生活抽样定点调查工作制度,根据全市各社(场)上报的1979-1981年3年的平均收入排序,按随机原则,等距抽取60户农户,每10户配备辅助调查员1人,调查员根据调查户记帐情况加工整理,按月、季、年汇总逐级上报。1984年调查记帐户,调查蛟潭区、鹅湖区共70户,调查内容除分季节的播种面积、品种、产量外,主要有现金收支状况、多种经营情况、家庭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等,共11个表种,640个汇总指标。1985年6月景德镇市郊区(不含乐平)被确定为全省农村抽样调查点。据此,市统计局成立了“景德镇市农村抽样调查队”,并按国家和省的统一方案要求,抽中洪源、经公桥、蛟潭、臧湾、寿安、旧城、鲇鱼山等7个乡为农村抽样调查点。
  80年代以来,抽样调查方法在其他领域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1982年5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革委第八次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第一次采用抽样方法对全市早稻产量进行调查,由市统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抽调的10多名干部组成早稻产量抽样调查队,分赴抽中的7个社(场)进行实割实测调查工作。据调查结果测算:全市早稻平均亩产597.6斤,总产1.23亿斤,比上年增产1082万斤,增长9.69%。此外,还先后进行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残疾人抽样调查、非交通运输部门汽车抽样调查等等。表2-2城市居民家庭生活调查主要指标统计表2-3农村住户调查主要指标统计第三章统计服务
   第一节提供资料
   景德镇市统计资料整理、编印工作始于1954年,按其系统性、规范化程度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1954-1980年,编印的资料内容均较简单,指标容量较少,版面大多在100页左右,且多是小册子。资料形式有两种,一是年度资料本。从1958年起,每年编印一本《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除1967—1969年因“文化大革命”一度中断外,到1980年共计编印19册;二是历年统计资料汇编。共编印7册,分别是《历年统计资料录编》(1954年9月编)、《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50—1957)》(1958年10月编)、《景德镇市十年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58)》(-1959年8月编)、《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67—1969)》(1971年11月编)、《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64)》(1964年9月编)、《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49-1972)》(1973年10月编)、《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发展概况(1949-1978)》(1979年8月编)。其中1954年9月编印的《历年统计资料录编》,系市第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统计资料书籍。该书由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科搜集、整理、编撰。其内容含1949—1954年上半年全市工业、贸易合作、财政金融、交通运输、文教卫生、农林水利、社会、基本建设等8个方面的资料,部分主要指标录有民国期间几个重要历史年度1912年、1923年、1928年、1935年、1939年、1947年、1948年的资料,对当时的计划管理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980年11月,市统计局恢复后,始终把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统计基本工作和行之有效的统计服务内容常抓不懈,使这一工作逐渐步人正常化、规范化轨道。这期间,每年编印发行10多本成册年度资料,每5年整理编印一本大型历史资料,至1990年,共编印发行各种统计资料100余册。除全面、系统反映一个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概况的年度统计资料本外,还有综合反映新中国成立35年、40年以及某一历史时期全市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丰硕成果的大型历史资料;有具体反映全市社会领域基本情况的《景德镇市社会统计资料》,从1984年起按年编印;有客观反映城市居民生活与市场物价情况的《城市人民生活与市场价格资料》;有适合横向交流发展需要、每年搜集整理编印的《省内十一地市国民经济主要统计资料》、《闽浙皖赣九地市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主要指标汇编》、《全国部分中等城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主要指标汇编》、《武汉经济协作区经济社会统计资料主要指标汇编》;还有便于领导携带与翻阅的《景德镇市情简介》,从1986年起每年4月编印发行等等。基本满足社会各界多层次的不同需要。与此同时,年度统计资料的编印体系亦日趋完整,指标群相应扩大,指标容量随之增多。每年编印的年度统计资料指标内容比1980年前编印的资料内容增加3—5倍。从1984年起,为了增强资料的时效性,以便在不同时间上用不同档次的资料满足不同的需要,对于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始做到提供一个系列三个档次的年度资料;第一档次突出一个“快”字,元月20日左右提供“简要资料本”,多为快报数,有主要指标260多个,便于领导了解情况,总结工作;第二档次突出一个“准”字,3月15日前后提供以年报主要指标汇编的“提要资料本”,有指标近600个,供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参考;第三档次突出一个“全”字,9月底前提供大本“年度资料”(即统计年鉴),约有6000个指标,可满足经济研究的需要。
   此外,在整理编印各类统计资料书的同时,还接待社会各界大量的统计信息咨询,每年开展咨询活动,无偿提供统计信息200多人次。第二节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统计服务、特别是为党政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的有效形式。1953年,统计分析开始起步,一般是在汇总统计报表的基础上,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进度分析和报表文字说明为主要内容。1962—1968年,除定期撰写提供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给领导机关外,还开展一些专题调查,根据调查资料,写出相应的调查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为市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制订政策措施提供依据“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分析工作遭到削弱。70年代中后期,统计分析工作有所恢复,主要是对工农业生产计划执行情况开展进度分析,如每月定期分析工业生产情况等。
  80年代以来,统计分析研究工作逐步被提到重要的地位。1980年,首创《统计资料》刊物。当年,通过《统计资料》撰写提供统计分析报告12期(篇)。1981年,印发13期。1982年15期。1983年27期。1984年,统计分析工作开始成为衡量统计优质服务的重要尺度。当年,印发《统计资料》50期,次年刊发统计分析报告82篇;《情况反映》刊登专题统计分析、统计调查报告20篇。1984—1990年,全局累计通过《统计资料》和《情况反映》提供统计分析报告1029篇。其中在全省统计分析评比中获奖的达13篇。统计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围绕8个方面:1.跟踪计划与政策,开展进度分析,定期反映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这类分析报告达387篇,占全部分析材料的37.6%;2.系统整理分析重大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其中主要包括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所取得的伟大成就,新时期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等)。这类分析共有107篇,占总篇数的10.400;3.综合分析国民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共撰写综合统计分析报告28篇,占总篇数的2.7%;4.专题调查分析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取得的新成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类专题分析共有393篇,占总篇数的38.2%。其中关于陶瓷工业方面的专题分析达20篇以上;5.围绕振兴瓷都发展战略以及经济运行规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累计撰稿20篇,占总篇数的1.9%;6.开展分析预测+共撰写各类统计预测分析报告26篇,占总篇数的2.5%;7.开展民意、高向调查分析。共撰写12篇,占总篇数的1.2%;8.横向对比分析。主要有:“全国部分中等城市主要指标对比分析”、“武汉经济协作区主要指标对比分析”、“闽浙皖赣四省九地市主要指标对比分析”、“省内十一地市主要指标对比分析”等,这类分析,包括年度资料对比与季度资料对比两方面。共撰写提供对比分析报告56篇,占总篇数的5.4%。
   第三节信息发布
  1984年,开始贯彻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实现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等5个转变,市内统计信息社会化进程逐步加快。1985年3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次在《景德镇报》、景德镇电台和电视台公开发表《景德镇市统计局关于一九八四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公报》内容包括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交通、邮电,国内商业,外贸,城市公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教育、卫生、体育,人民生活,人口共10项。从此,每年2月底或3月初,均在《景德镇日报》、电台、电视台公开发布关于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公报内容均为十项。1986年7月,开始实行定期按季发布“景德镇市国民经济统计报告”的制度。当月5日,市统计局向《景德镇日报》;景德镇电台、电视台等3家新闻单位提供约2000字的“关于1986年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统计新闻”稿,《景德镇日报》7月7日以头版头条全文发表,电台、电视台也同时分别播发。至1990年底,累计按季公开发表季度统计报告18次,为让全市人民及时了解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推进政府经济工作公开化和实现民主监督制度化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配合形势宣传,发布统计信息。1985年9—11月间,发布7篇统计信息,反映全市第六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1986年配合景德镇日报社开辟《看形势展宏图》“国庆”宣传专栏提供6篇统计专题文章。1987年,囱庆期间,市统计局通过《景德镇日报》、景德镇电台和电视台“国庆”宣传专栏发表《改革十春秋,瓷都展新姿》等12篇反映改革开放10年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成就的专题宣传材料,并被市委宣传部推荐,编印成小册子向全市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行干余册。1985—1990年,共通过报社、电台、电视台发表各类统计信息400余篇(条)。
   第四章统计监督
   第一节报表管理
  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后,景德镇市开始建立和逐步完善定期报表制度,并按照国家和省统计部门统一部署,对过去未按统计渠道,滥发调查统计报表的现象着手进行整顿。1953年,市政府统计科先后3次组织对全市各种调查统计表格进行清理,共清理出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调查统计表格111种。其中一次性调查表22种,经过批准手续的表格6种。经清理整顿,;基本制止统计表格混乱、繁杂的现象。1959年9月,根据市委、市人委指示,对现行的统计报表再次进行检查,清理非法报表147种,其中重复和不合理的报表32种。之后,报表多乱现象始有好转。1965年3月,针对统计报表发放部门繁多,重复现象又有抬头等现状,市人委批转市统计局《关于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对精简统计报表的指示的报告》。嗣后,开展对内容繁多,脱离实际;指标含义不清,报送次数频繁;改头换面,形式繁多;戴合法“帽子”,非法增加指标的统计报表清理工作,并提出5条整顿措施,较好地刹住了滥发报表现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报表大为减少,有些重要的报表制度也一度被取消。1981年10月,市统计局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2年1月,市革委会发出《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重申统计报表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多部门、多单位自行制发非法统计报表。从此,报表管理逐步正常化、制度化。
   第二节数据质检
  1953年,市政府统计科建立差错登记记录。1955年,开始建立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1961年,根据国家计委、统计局《关于各地区调查核实1958年工业生产有关基础数字》的通知精神,对3年来工业生产统计数字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农业的粮食产量、生猪饲养量、水产品产量等指标也进行了核实调减。1902年以后,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一般每季1次深入基层进行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市统计局每年组织1次全面数字质量检查。1965年第三季度,市统计局根据国家和省统计局统一部署,对1965年上半年全市统计数字质量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方法以自查为主。最后,市统计局深入基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单位都能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数字质量总体是好的,但也有部分地区、部分单位、部分指标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主要表现:在农业方面为农产量少报、牛猪存栏头数粗估滥统等,据典型抽查,3个公社粮食产量少报7%;在工业方面产品产量与质量指标互不衔接,产值计算价格错误等;在劳动工资方面,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等。
   “文化大革命”中,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工作中断。
  1981年9月,恢复统计数字质量检查工作。此后,市统计局每年重点组织一次全市性的统计数字质量大检查。检查以自查为主,各县、区,各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互查,市统计局组织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组发出《警告通知书》,强制性限期改正。
   第三节法规实施
  1953年1月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景德镇市在贯彻实施中,基本完成全市统计体系的创建。1963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景德镇市认真贯彻落实,充实统计机构,恢复统计工作实事求是的传统。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日,市人民政府以景府办(1983)76号文件向全市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统计法)的通知》。在宣传过程中,全市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不同层次的《统计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100余次,印发学习宣传材料近万册,通过广场闹市区宣传栏及报纸、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体刊载、播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200余篇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统计法》,从1984年起,每年都要结合统计数字质量检查,以提高人们的统计法制观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大检查。特别是1989年开展的统计法规大检查,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全市抽调参加大检查的统计、监察人员达1200余人次,自查面达100%,重点抽查面达30%。检查中,查处违法案件9起。通过多年来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有效地保障了全市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市统计局每年130多种统计年报、近100种定期统计报表均实现及时、准确、全面上报,1988—1990年连续三年荣获全省统计报表总评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节运行监督
  1953—1978年,统计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计划完成好坏的原因,以提供给领导决策参考。一般为每季检查一次,对重要的工业生产指标则按月检查。1953年8月14日,市政府统计科首次编印出对全市国民经济计划报告情况的检查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是年上半年工业、基本建设、贸易与市场、合作、税收、银行、交通、邮电等8个方面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针对工业主要产品产量的计划完成率仅36.36%,63.64%未完成计划,工业产值计划完成率为33.34%,未完成计划者达66.66%等问题,通过分析,找出计划完成进度差的5条原因,并提出加强计划管理的措施,引起领导重视。因此,第三季度,计划执行情况明显好转,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的计划完成率上升到54%,工业总产值计划完成率达到94.97%。
  “大跃进”期间,统计监督的功能削弱。1962年,统计对经济运行的监督功能逐步恢复,但监督力度显得不够。“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监督基本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统计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监督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8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明文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现统计监督。”从而把统计对经济社会运行监督的功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此,景德镇市在统计监督方面,开始突破过去的框框,在更深的层次、更广泛的范围实施: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监督由过去单纯监督计划执行转变为对国民经济多领域、全过程的监督。从1985年起,坚持按月提供《国民经济宏观监测资料》、《工业生产进度资料》、《城市居民生活与市场物价资料》等,对国民经济运行及时地实施全方位监督;在监督内容上,实现向深层次的转变。1984年以来,统计对经济运行的监督,由提供一般性的监督资料,历经分析与资料配套,调查反映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揭露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发展到对属于“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更深层强化统计监督;在监督层面上由经济向社会转变,对物价问题实施重点监督,除按月印发纵横向物价资料外,还做到月月有调查分析。并针对不同时期社会各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反映和披露,特别是通过对人口膨胀给城市带来的交通拥挤,住房拥挤,升学就业困难,物资供应困难,环境污染严重,职业、传染病危害严重,犯罪率高等7个方面问题的调查分析与披露,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各界的普遍关注。较好地发挥了统计监督作用;在监督方式上,实行内部反映与外部公开相结合。内部反映主要是向市委、市政府提供时效性、针对性强的简短信息。1985-1990年,共发送简明信息600余条。外部公开就是通过景德镇日报、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发表年度统计公报,季度统计报告及其他统计信息,其中既公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起到公开监督的作用。物价志物价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解放前,景德镇的市场物价,以价值规律为轴心,按照供求变化情况,自发形成。民国初期,市场物价涨落幅度很小。1930—1936年,价格每年涨幅为5%左右,稳定于比较低的水平。1937-1948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国内战争的影响,使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物价不断上涨。特别是1948年,国民政府印发金圆券后,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市场物价由数日一涨发展到一日几涨。1948年6月与1947年6月相比,大米价格上涨75.05倍;食盐上涨47.5倍。
  解放后,市人民政府贯彻党的“稳定市场,稳定物价”和“基本稳定,个别调整”的物价工作方针,运用价值规律,利用价格扛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并有计划地开放一定范围的市场,利用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作为计划经济的补充,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使市场物价日趋稳定。在“大跃进”年代里,由于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导致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一度猛涨。“文化大革命”期间,冻结物价长达10年之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逐步进行价格体系的改革,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第一章市场零售物价
  第一节衣着
  1943年,市内白棉布价格为每市尺47.00元(法币,下同)。1945年,涨至140.00元。解放初期,布匹价格仍呈上升趋势。1949年9月,每市尺龙头油布为45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0年6月,达2850元,10月,涨至3100元。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从关心人民群众生活出发,及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国家定价,使市场零售物价日趋稳定。1965年,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和省商业厅对棉布的批零差率作出统一规定:白布为10%,色布为13%;花布、色织布为15%。同时规定,南昌产的拖拉机市布,在景德镇市的零售价降低8%左右。1967年,省物价管理委员会决定,省产化纤布价格调底10%以上。1979年,省计划委员会决定,省产维棉纱、布零售价格降低10N15%,商业部门库存维棉印染布零售价降低20%,其他维棉布零售价格降低13%,晴纶衫、裤价格下降幅度为13-22%。1981年,国务院决定适当降低涤纶、涤棉及其制品销售价格。
   景德镇市1980~1985年衣着类零售物价指数
   表3-1(以上年价格为100)
   景市调低幅度为13.64-15.12%。1983年1月,国务院决定较大幅度地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适当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嗣后,市物价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商业局、供销社等部门对市内纺、针织品价格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第二节食品
  粮食1948年6月,1百市斤大米零售价格高达297.40万元(法币),比1947年6月,上涨75,05倍,比1945年上涨1312倍,比1937年上涨61万倍。
  解放初期,物价波动仍较大。1949年10月25日,米价一日三涨,晨开每石1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中午涨至15万元,晚收18万元。28日开始下降。1950年,全年九二米零售物价指数为112.15(以1949年为基期)。1963年,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同购价持平。1965年4月,粮食统销价格提高22.6%。粮价提高后,对职工(工人和18级及18级以下干部)实行粮价补贴。1966年,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省粮食厅“关于调整粮食统销价格的报告”。决定从1966年8月1日起,对粮食统销价格作如卞调整:(一)城市大米统销价格:标二早米平均每百市斤(下同)由12.15元提到14.20元,提价16.8%;标二粳米由13.12元提到16.40元,提价25%;特二早米由13.70元提到16.30元,提价18.89%;特二晚米由14.10元提到16.80元,提价19.15%。标一米、标二糯和名贵品种大米,全省不分
   景德镇市1980—1985年食品类零售物价指数
   表3-2(以上年价格为100)城乡执行一个统销价格:标一早米由12.40元提到14.80元,提高19.35%,标一晚米由12.80元提到15.30元,提高19.50%,标二糯米由14.40元提到18元,提价24.56%。(二)面粉,全省执行一个价:标准粉由22.?6元调低为17元,降低25.31%;特制粉由30.73元降为24元,降低21.9%;赣一号粉由26.17元调为20元,降低23.57%。(三)大豆,城市由15.10元提到16.90元,提高11.92%;玉山青豆由18.24元提到20.20元,提高10.57%。(四)原粮统销价,不分城乡按照同当地购价相平的原则调整。(五)杂粮,在购价的基础上,稍加购销差,不分城乡执行一个价格。绿豆由20.31元提到21元,提高3.4%;蚕豆由12.94元提到14元,提高8.2%;豌豆,由13.78元提到15元,提高8.86%;玉米由8.46元提到10元,提高18.22%。经过这次对粮食价格较大幅度的调整,使8种主要粮食购销价格由倒挂转为顺差。之后,虽然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了几次调整,但统销价格一直未动。
  食油1935年,每百市斤食油为11.58元(法币,下同)。1936年为l6.51元,比1935年上升42.6%。1937年18.47元,比1936年上升11.9%。抗日战争爆发后,食油零售价格猛烈上涨。1946年和1937年比较,上涨2000倍。解放战争期间,涨势进一步加剧。1946—1948年,食油零售价格上涨300多倍。解放后,迅速扭转了这种局面。1950年比1948年下降96%。1952年比1950年虽有上涨,但涨幅仅4.6%。之后,几次调整,幅度都很小。
   食盐1935—1937年,价格基本稳定。1946-1948年,零售价格上涨114.5倍。其间,1948年6月,比上年同期上涨47.5倍。1949年,恢复到低于1946年的水平。1950年,每百市斤食盐零售价为23.8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下降到17万元。1957年,下降到16元(人民币,下同)。1977年,市物委、市商业局下达《关于调整我市食盐价格的通知》,决定市区零售价每百市斤由16元调整为15元,农村由零售价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16元。
  肉类1946年,市内猪肉零售价格为每市斤400元(法币,下同)。194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由2000元涨至3200元。1949年5月,猪肉零售价为每市斤4000元(1日人民币,下同)。6月10日,降为每市斤2200元,下降45%。1957年,由于外调调拨价提高,猪肉销价由每市斤0.62元(人民币,下同)调为0.65元。1960年,每市斤猪肉,牌价为0.65元,市价高达5—8元。1961年,猪肉价格由每市斤0.65元涨到0.82元,上涨26.2%。1965年,经济形势好转,猪肉价格降为每市斤0.78元。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商业办公室规定,菜牛肉在景德镇市市场的零售价为每市斤0.60元。1979年11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精神,提高猪肉销价,带骨猪肉每斤由0,78元提到1.05元,提高34.60%;牛肉由每市斤0.60元提高到0.90元,提高50%;羊肉由每市斤0.60元提高到0.80元,提高33.33%。1985年4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放开猪价,取消派购。为保证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国家对国营商业的销价实行指导价,每市斤猪肉定价1.36元,比放开前提高29.5%。同时给每个城镇居民每月生活肉贴1.60元。
  禽蛋1959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规定:毛鸡零售价为每市斤0.80元,公毛鸡0.70元,公毛鸭0.60元,北京公鸭0.66元。1975年,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商业局《关于调整家禽购销价格的报告》,其中规定每市斤零售价格,母鸡由1.10元调为0.98元,阉鸡由0.96调为0.98元,麻毛鸭由0.64元调为0.65元,北京鸭由0.78元调为0.76元,活鹅由0.70元调为0.63元。1979年11月,调整肉、禽、蛋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家禽平均提高32.51%;鲜蛋平均提高30.4%。1980年3.月,市场物价委员会和市商业局发出通知,对蛋类实行季节性差价。同时确定蛋类城市购销差为21%,农村购销差为14%。随着收购价调低,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每市斤零售价,鸡蛋由1.85元调为1.00元,下降13.04%;鸭蛋由1.13元调为0.96元,下降15.04%;鹅蛋由1.11元调为0.94元,下降15.32%。同年9月,恢复淡季购价,同时将城市购销差价缩小到20%。
  蔬菜解放后,市内蔬菜市场价格一直较为平稳,仅三年自然灾害期间,蔬菜价格曾一度上涨。之后,复趋平稳。1985年3月,市内鲜菜放开价格。第三节日用品
  解放前,日用品价格由行业公会议定。其价格水平波动较大。解放初期,物资奇缺,价格不够稳定。1950年5月,日用商品价格开始下跌。其中肥皂、火柴等日用品零售价下降幅度较大。1953年,人民政府采取降低工业品价格和提高粮价措施,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以日用品所交换大米数量计,毛巾(每打)减少26.3斤,肥皂(每箱)减少63.5斤,火柴(每件)减少41.4斤。1953年6月,在调整城乡差价的同时,小幅度调整日用工业品价格。1954年,为平衡供求,经提高部分工业品价格,整顿地区差价,促进了工业品下乡。1963—1965年,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日用工业品价格进行了有升有降的调整。调高价格的有肥皂;降低价格的有收音机、闹钟、金笔、西药、塑料制品、洗衣粉等。1965年,连续两次降低日用瓷器价格。1966年,通过调整百货、文化大商品,以及自行车、收音机的地区差价,使日用品价格发生较大变化。1979年,调整纺织品价格。同时降低手表、闹钟、彩电、照相胶卷等日用工业品零售价格。1982年和1983年,国务院两次决定放开350种工业小商品价格,其中大部分是日用品。既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又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
   景德镇市1980—1985年日用品零售物价指数
   表3-3(以上年价格为100)
   表3-4景德镇市1979—1985年零售物价总指数第二章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第一节粮油
  粮食解放前,粮食由私人经营,其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有高有低。1950年,贸易部规定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4.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调整为5.15万元,提高24.1%;1953年,再次提高粮食的收购价格,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提高到5.64万元,上升9.5%。1954年12月,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小杂粮收购价格作出规定。景德镇市小杂粮收购价格是:绿豆每市斤(下同)统购价1400元,蚕豆833元,豌豆791元,大麦665元,籼粟599元。从1956年开始,全省稻谷实行最低保护价,规定凡收购价格每市斤低于0.04元(人民币,下同)的一律提到0.04元。1957年,提高到每市斤0.05元。1958年,提高到每市斤0.057元。1960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全省稻谷、玉米、高梁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规定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31元调为6.63元;高梁每百市斤调整为6.40元。同年,对粮食实行超过征购基数部分加价收购。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凡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公粮和商品粮超过征购基数200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调整粮价,景德镇市每百市斤稻谷收:购价格由6.20元调为8.20元,上升32.26%,比全省平均涨幅31.58%高0.68%。1962年,全省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为8.33元,比1959年上升36.78%。同时,取消粮食超购加价的规定。1965年,国家规定江西省稻谷收购价格一律为每百市斤8.3元。同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从1965—1966年粮食年度开始,对统购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粮食加价奖励,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单位,国营农场以场为单位,每人平均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100市斤的部分,按统购价格给予12%的奖励金。1966年6月,省物委、粮食厅发出通知,对部分杂粮统购价格进行调整:小麦每百市斤(下同)由11.10元调为13元,提高17%;蚕豆由12.94元调为13.50元,提高4.3%;豌豆由13.78元调为14.50元,提高5.2%;大麦由8.20元调为9.60元,提高17%。7月,省人委同意省物委、粮食厅“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报告”,决定从7月1日开始,提高全省粮食统购价格,6种粮食平均每百市斤收购价格由1965年的8.5元调为9.65元,提高13.41%。其中国家物委、粮食部确定江西省城乡市场早籼稻统购价(每百市斤,下同)平均价由8.20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5.85%。并对粮食类具体品种收购调高幅度作出明确规定。1971年,实行粮食超购部分加价30%。197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省计委、粮食厅对豆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是:黄豆、乌豆、茶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元,提高27.27%,上等质量调为21.60,下等质量调为20.40元;青豆统购价格,中等质量由每百市斤16.50元调为21.60元,提高30.91%,上等质量调为22.20元,下等质量调为21元;玉山青豆统购价格,凡符合出口质量的,由每百市斤21.40元调为27元,提高26.17%,不符合出口质量的,按青豆价格执行。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景德镇市稻谷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50元提高到11.50元,提高21.05%。1981年,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我省农副产品议购最高限价的通知”中,对粮食议购最高限价作出规定:粗谷、粗米的最高议购价不得高于牌价60%,糯谷、糯米不得高于牌价65%;黄豆、茶豆不得高于牌价35%;绿豆、蚕豆、豌豆不得高于牌价100%;薯干不得高于牌价50%。1983年11月,省粮食局、物价局下达杂优晚稻、晚米的收购价格,规定杂优晚稻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11.90元,杂优标二晚米为17.20元,杂优标一晚米为18,40元,杂优特二晚米为20.30元。1985年,国家作出理顺农村粮价的决定,粮食收购改为合同定购,将超购加价改为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加价。
  油料油脂解放后,国家对油料收购价格实行统一管理。1960年,市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油料统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调整,花生果由每百市斤15元提高到18.7元,提高24.67%;菜子由每百市斤18.8元提高到19.1元,提高1.6%;芝麻由每百市斤24.8元提高到29.9元,提高20.56%;芝麻油由每百市斤55.5元提高到60元;提高18.92%;花生油由每百市斤53元提高到64.8元,上升22.26%;菜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5.8元,提高1.6%;茶油由每百市斤59元提高到66元,提高11.86u/0;豆油由每百市斤55元提高到59.5元,提高8.18%;皮油由每百市斤52.6元提高到55.6元,提高9.07%;木梓油由每百市斤45.2元上升到49.3元,提高9.07%。1959—1962年,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2%。其中:菜油提价2次,累计提高25.65%;花生油提价3次,累计提高33.52%。1966年5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市粮食局对全市菜油、芝麻油统购价进行调整。经调整,菜油无税统购价由每百市斤66.79元提高到67.98元,提高1.8%;芝麻油无税收购价由每百市斤69.39元提高到71.29元,提高2.74%。1971年,全面提高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格。1972年对油脂油料实行超购加价30%。1977年9月,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批转商业部《关于提高棉籽、芝麻统购价格的报告》,对棉籽、芝麻统购价格进行调整,棉籽由每市斤6.70元提高到8.00元,提高19.40%;芝麻由每百市斤42元提高到50元,提高19.05%。同年10月,省粮食局发出通知,调整油脂统购价格,芝麻油(大磨)由92元(1百市斤,中等,下同)提高到105元,提高14.1%;毛棉油由57元提高到60元,提高5.3%;棉精油由64元提高到67元,提高4.70%。1978年7月,在提高豆类统购价格的同时,豆油统购价格由每百市斤90元调高到100元,提高11.1%。8月,省计委、粮食局对全省木本油料统购价进行调整,菜油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108元,提高20%;木梓、檬子由每百市斤17元调整为20元,提高17.65%。11月,市物委、商业局对全市桐籽、乌桕籽收购价进行调整,二等桐籽由每百市斤20元调为24元,提高20%,二等乌桕籽由每百市斤23元调为28元,提高21.73%。1980年,芝麻收购价格提高14%。同年,市物委、供销社规定,全市桐油统一收购价由每百市斤100元调为130元,提高30%。同时,桐籽、桐仁收购价格提高30.37%。1982年,市物委、供销社根据省政府精神,确定桐油收购改为牌、议混合价格收购,每百市斤桐油收购价格为165元,提高26.92%;桐籽、桐仁收购价格分别提高21.2%和21.4%。1983年,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收购价格提高30%。油脂油料超购部分加价50%。
   第二节猪禽蛋菜
  生猪解放前,生猪收购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解放后,国家对生猪收购实行派购制度,以保障猪肉供应和稳定市场价格。1950年,中等生猪收购价格每百市斤为37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为33.60元(人民币,下同),下降9.2%。1956年,提到38.50元,提高14.6%。1961年,调整为每百市斤48.00元,提高幅度达23.1%。1970年,提高生猪收购价格,上等大猪收购价格定价较高,中等生猪仅提高2.1%。1979年,中等生猪收购价由每百市斤49.00元调到63.00元,提高28.6%。1984年,调整至64.50元,提高2.4%。1985年4月,取消生猪派购制度,放开生猪购价,中等生猪购价达每百市斤92.00元,比1984年提高42.6%。
   家禽解放初期,鸡、鸭的收购价格水平较低。1950—1957年,母毛鸡的收购价格由每百市斤(下同)34.00元调至63.00元,提高85.3%;母毛鸭由35.00调至48.00元,提高37.10_10。1959年,母毛鸡调整为70.00元,提高11.10_10;母毛鸭为58.00元,提高20.8%;阉毛鸡为70元;公毛鸡为60元;公毛鸭为52元;北京母鸭为66元;北京公鸭为58元。1961年,活母鸡由70元调为83元,提高18.6%;母毛鸭由59.00元调为74元,提高25.4%。1963年,活母鸡由83元调低到76元,下降8.4%;活毛鸭由74元调低到46元,下降37.8%。1970年,活母鸡调低到74元,下降2.6%;活毛鸭调为50元,提高8.7%。1975年6月,活母鸡由74元调高到?8元,提高,5.4%;活毛鸭由50元调高到52元,提高4%;阉鸡由65元调高到78元,提高20%;公鸡由55元调高到57元,提高3.6%;北京鸭由60元调为61元,提高1.7%。1979年4月,活母鸡由78元调为94元提高20.5%;阉鸡由78元调为99元,提高26.9%;公鸡由57元调为71元,提高24.6%;活毛鸭由52元调为?5元,提高44.2%;北京鸭由61元调为85元,提高39.3%。1985年,活母鸡每百市斤平均购价为120元,比1984年上升27.7%。
  鲜蛋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鲜蛋收购价格呈上升态势。1950年,鸡蛋收购价格为每百市斤(下同)20元。1957年为50元。比1950年提高72%。同年,鸭蛋收购价格为27元,提高为42元,比1950年提高56%。1958年,鸡蛋收购价格下降到每百市斤46元。1959年,鸡蛋由46元提高到65元,上升41%;鸭蛋由42元提高到61元,上升45%。1962年,鸡蛋提到83元,提高28%;鸭蛋提到79元,提高29.5%。1963年底,蛋类收购价格开始下降,鸡蛋下降到79元,鸭蛋下降到69元,1965年,再次下降,鸡蛋为70元,鸭蛋为64元。1966年,鸡蛋降至56元,鸭蛋降至50元。1963—1966年,鸡蛋收购价下降32.5%,鸭蛋收购价下降36.7%。1967—1970年,价格上下波动,但幅度不大。1971年,每百市斤鸡蛋购价为70元,鸭蛋为68元。1979年3月,对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并规定5-8月旺季,鸡蛋收购价为每百市斤85元,鸭蛋为83元;9月至次年4月淡季,每百斤鸡蛋收购价为100元,鸭蛋为98元。同年9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不执行淡季价格。10月,市物委和商业局又决定调整淡季价格.鸡蛋调整每百市斤92元,鸭蛋为90元。1980年3月,市物委、商业局决定,自9月20日起,鸡蛋收购价由每百市斤92元调整为83元,下降9.78%;鸭蛋由每百市斤90元调整为79元,‘下降12.22%。9月10日开始,鸡蛋收购价恢复到每百市斤92元,鸭蛋由79元调整为88元,上调11.39%。1984年,鸡蛋购价为每百市斤135元,比1983年提高46.5%。
  蔬菜解放后,市内鲜菜购销,采取统购包销形式,由国营蔬菜部门经营。其收购价格较稳定。1959年,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开始对鲜菜18个主要品种规定上、下市收购价格。1964年,改为掌握年度综合平均收购价,18个主要品种的每百市斤综合平均收购价为3.22元。1965年为3.23元,1966年为3.78元。1969年上升到.4.08元。1971年下降为3.00元,比1969年下降26.5%。处于最低谷。1972年,开始回升。1981年,每百市斤综合平均购价达到5.34元,首次突破5.00元。1982年为5.42元。1983年,从外地调进一部分蔬菜,成本上升,综合平均购价提高到每百市斤7.08元,比1982年上升44.3%。1985年3月1日,放开蔬菜价格,实行议购议销,蔬菜收购价格有所提高。
   第三节林产品
  木材解放后,收购价格由农林部管理。1972年12月,省计委、省农林垦殖局根据农林部精神,将全省木材综合平均.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80元提高到32.1元,提高11.46%。其中:杉条木由28.90元调为32.90元,提高13.8%;松元木由26.70元调为30.10元,提高12.7%;杂元木由31.10元调为32.30元,提高3.8%。1979年,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根据省计委、省农垦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调拨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79年9月15日起,调整全市木材收购价格:杉条木标准品(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10华里收购价由每立方米(下同)28元调为42.00元,提高50%;松原木标准品(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27.5元调为36元,提高30.9%;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由27元调为40元,提高48.15%。其他树种标准品收购价,按照规定的树种、规格、等级差价计算调整。同年12月,市物委、市农林垦殖局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对全市木材和主要成品收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决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杉原木收购价(每立方米,下同)(长8—10米,直径8—12厘,二等)由30.9元调为48元,提高55.8%;松原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由31.70元调为44元,提高38.8%;杉毛板由53元(中板)调为79元,提高49.1%;松毛板由50.90元(中板)调为69元,提高35.6%;整连板毛边板加25%计价。1981年9月,市物委、市农垦局对木材林价和收购价作出调整:林价(即山价)每立方米(包括二元乙种育林基金)杉木由17元调为39元,提12.94%;松木由11元调为23元,提高10.91%;一类杂木由24元调为49元,提高10.42%;二类杂木由15元调为28元,提高86.7%;三类杂木由11元调为21元,提高90.9%;四类杂木由8元调为15元,提高87.5%;五类杂木由7元调为13元,提高85.7%。10华里收购价,杉条木(长8—10米,直径8—12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64元,提高51.2%;松木(长2-3.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每立方米由36元调为48元,提高33.33%。1982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市农林垦殖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农林垦殖厅《关于自留材、间伐材、非规格材作价办法的通知》,并规定每副铺板收购价杉木为8元,松木为6.40元;杂木棍(第6尺,无大弯,下同)中径5.1—6厘米,每根0.34元;中径4,1-5厘米,每根0.27元;中径3.5—4厘米,每根0.16元。1985年,国家决定放开集体林区木材价格,木材收购实行指导价格。
   茶叶民国中后期,茶叶批购价格一般按零售价打八折。茶农出售中档绿茶,采摘加工季节每百市斤约值普通食米450-500市斤,7月以后,可值1000斤左右。解放初,茶叶收购价格由省管理,收购价格逐年提高。1950年每担红茶平均收购价43.95万元(旧人民币)。以此为基数,1951年指数为130.1;1952年为126.55,1953年为168.35。1954年4月,省财委决定茶叶收购价格在1953年全国三级计划平均茶价基础上,上调3-5%。为正确及时掌握收购价格,经外贸部同意,大区可上下机动2%,由区外贸局掌握。1955年,省下达茶叶收购价格方案,全省总水平上调1.3%。景市浮红茶收购价按不同级别、等制定价。三等二级标准品每百市斤为115元。1960年初,降至94元。当年,回升到105元。60年代初期,实行加价20%补贴。1977年,每担毛茶平均收购价由1965年的148元下降到120.11元,下降率为18.8%。1979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市供销社根据省计委、省外贸局、省供销社《关于下达茶叶收购价格和一九七九年收购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全市干毛茶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平均调高7.45%。其中:一级二等由264元(每担,下同)调为305元,上升15.5%;二级四等由218元调为245元,上升12.4%;三级六等由178元调为193元,上升8.4%;四级八等由138元调为151元,上升9.4%;五级十等由104元调为115元,上升10.6%;六级十二等与级外不动。1983年,平均收购价为每百市斤141.20元,比1981年下降11.94%。比1982年下降3.31%。
   第三章工业品出厂价格
   第一节陶瓷
   陶瓷产品
  日用瓷(含陈设瓷)民国后期,瓷价随其他物价暴涨而猛涨。解放后,由于党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市场物价,瓷价亦趋稳定。1950年,瓷价约下降30%。1953年,因瓷器成本提高6.52%,加上瓷器畅销,瓷器牌市价最高差率达20%以上。针对这种情况,市人民政府财委会决定调高瓷器价格7.74%,色面差调高2.52%,共调高10.26%。调整后,市场瓷器牌市价相对平衡,瓷器市场日趋稳定。同时规定季节差价控制在15N18%幅度内。(解放前,季节差价超过100%,解放初,季节差价为20—30%。)1955年11月,市人委劳动局、财粮贸办公室对一类新花、三类新花、七类粉彩的彩价进行调整。1956年,对瓷器价格先后进行5次调整。是年3月,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对10个主要品种和花色的瓷器价格进行调整。4月,对颜色釉瓷价进行调整。经调整,龙泉釉暗花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3.25元,调整为4元;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14.30元,调整为10元;各色纹片釉100件瓶原协商价每支5元调为3.20元;均红窑变花釉增加30%作价。1960年6月,市人委决定对日用瓷出厂价平均调高5.4%。1962年9月,再次对日用瓷10个品种35个规格的出厂价格平均调高28.8%。196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景瓷出厂价本着保本微利,比价合理原则,确定降低景瓷器出厂价格。其中:细瓷碗类下降14.92%,粗瓷碗类下降20。89%,杯盅类下降0.16%,杂品类下降9,94%,盘类副品代号1由73%下降为55%,代号2由73%降为53%,代号3由70%降为50%,雕塑瓷下降7.11%。196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景瓷出厂价。其中:内销瓷器平均调低6.18%,出口转内销三、四级品及级外品平均降低45.31%。1965年3月,按省物价委员会要求,景市瓷器出厂价再度调低15.01%。8月,进一步调整出厂价,平均调低9%。其中一级品碗类降低32.16%,盘类降低12.3%,盅类降低42.6%,杯碟类降低12.16%。1973年1月,提高传统出口瓷出厂价,其中:玲珑传统品种平均提高12%,青花传统品种平均提高30%,古典人物雕塑瓷平均提高20%。1977年10月,古典人物瓷出厂价,实行暂时(时间为1年)上浮60-80%。1979年7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计委通知,调高日用瓷器出厂价格,总水平调高2.18%。9月,市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更正补充部分瓷器出厂价的批复”。其中规定:改变等级差价,兰边、白胎呙二、三大,普通青花呙三大,鲜花大、二碗,由代号2改为代号”白胎三、四合汽球、金钟。园壶、莲子耳盅和合器,由代号3改为代号2;200件箭筒彩比由113改为90;锦玲、新批9头茶具由中号改为大号计价;成套瓷餐、酒、文具由胎三级品种按一级品价格50%计价,四级品按三级80%计价;玲珑、细青花三级品按一级品45%计价,四级品按三级品80%计价;青花边脚腰边花二号金中茶杯(人民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订为1.10元,青花腰花(光明瓷厂产)一级品每只出厂价为0.98元。1980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对用金彩绘瓷价格进行调整:以每同正德大碗为准,金地斗方加彩提高彩价2元,素彩描金提高1元,洋金加彩提高0.50元,包口金提高0.20元,括口金提高0.10元。2月,市物价委员会对部分古典人物大件品种和雕塑瓷花面彩价进行调整,大件人物品种分别提高10-30%,雕塑瓷花面彩价调整幅度分别为;全金地调高8%,金地万花、珊瑚描金调高6%,金竹叶调高3%,窑彩描金、粉彩结果调高4%。1981年12月,省物价局再次调整景市部分内销日用瓷的价格,总水平调高3.27%。1982年11月,市物委经报省物价局批复同意,降低碗、盘、杯类28个品种31个规格的出厂价格。1984年6月,市物价局调整大饭匙出厂价格,提高60%。9月,调整莲子缸的出厂价。1985年6月,市物价局对出口瓷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总幅度平均提高15%。其中胎瓷类调高21.6%,粉彩调胎10%,用金瓷彩价22.8%。同月,市物价局对内销日用瓷25个品种的出厂价格进行调整。提高幅度为15.21%。
  电瓷1957年4月,市计委按市人民委员会指示精神,就电瓷出厂价格函复市交通电工器材公司,原则规定电瓷出厂价格参照日用瓷出厂价格。1957年,电瓷出厂价格提高5%0,1974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经请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瓷夹板出厂价进行调整:1.5寸权线瓷夹板由每付0.016元调为0.017元,提高6.25%;2寸双线瓷夹板由0.045元调为0.032元,下降28.89%;2.5寸双线由0.06元调为0.053元,下降11.67%;2.5寸三线瓷夹板每付由0.07元调为0.062元,下降11.43%。1977年10月,市物委按销地定价原则,同意市电瓷厂低压电器开关易损钢配件出厂价格,按上海出厂价格加商业地区差3.7%计。1978年2月,市物委决定调低7种闸刀开关瓷件出厂价格,降幅为20-27.8%。1978年7月,市物委经转报省计委批准,批复同意曙光电瓷厂生产的瓷插入式熔断器瓷件出厂价。同时规定市属其他瓷厂生产同类产品,实行同规格同价,二级品(合用品)按一级品(合格品)八折计价。1983年4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市五交化公司,同意将1.5寸瓷夹板出厂价每付调整为0.021元。
   建筑卫生瓷1976年12月,市物委根据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卫生陶瓷质量标准的通知精神,对釉面砖等级差率作出适当调整,以一级品为100,二级品由75调为80,三级品由50调为63,级外品仍保持35。1978年12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52x152X5-6m/m白色面砖一级品销售价格每块由0.174元调低为0.164元。1979年5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德镇陶瓷厂批复,同意108X108X Sm/m白色釉面砖销售价,每干块(下同)一等品为115元,二等品100元,三等品为85元。8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复,对丝网印花瓷砖5个品种出厂价格实行降价。11月,省建筑材料工业局再次给景陶瓷厂批复,决定从1980年元月1日开始,调整152x152X5m/m白色釉面砖厂价,每块(下同)一级品由0.164元调为0.17;二级品由0.108元调为0.085元,下降21.3%;三级品由0.086元调为0.075元,下降12.79%。1985年2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地方订价的市面砖厂、市建筑瓷厂的125X125X5白釉石砖价格实行浮动价,上下浮动幅度在现行牌价一级品每块0.19元基础上,允许上浮20%以内,下浮10%以内。品种质量差价仍按原规定相应调整。8月10日,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釉面砖出厂价的批复》,调高8种省管釉面砖一、二、三级品出厂价格。19日,市物价局决定,从20日起,对市管釉面砖出厂价格作适当调整,平均提高16.2%。其中:152x152x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228元调为0.26元,二级品由0.204元调为0.24元,三级品由0.18元调为0.21元;108x108x5白釉面砖,每块一级品由0.15元调为0.182元,二级品由0.13元调为0,168元,三级品由0.11元调为0.147元。
   瓷用原材料
  瓷土1956年,市人委财粮贸办公室发出通知,甲级南港瓷土(1000块,下同)调为128元,乙级118元;甲级余干瓷土调为92元,乙级85元;甲级三宝蓬瓷土调为100元,乙级95元;甲级陈湾釉果调为105元,乙级95元,丙级85元;乙级寿溪为90元;乙级明砂调为80元;甲级安仁调为105元。1957年2月,余干瓷土甲等由92元调为100元,提高8.7%,乙等由90元调为98元,提高8.89%,精制由100元调为113元,提高13%。6月,陈湾瓷土甲级由105元调为120元,提高14.3%,乙级调为10元,丙级为100元。1959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各产地瓷土价格除余干瓷土价格可在原价基础上提高7%左右外,其余原则上应一律维持原价不动,具体价格由省经计委按通知精神下达。凡未经主管物价部门批准自行调高的价格,应即降回原价。1978年11日,市物价委员会调整土滑石出厂价。每干块(每块干货2公斤)由36元调整为56元,提高55.6%。1981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同意市属瓷土矿瓷土出厂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平均调高12.3%,调高幅度为7.7-18.2%。
   瓷用金水解放初期,金水价格变化较大,据中国土产公司景德镇瓷业公司记载1950年6—12月,每瓶最低价为215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最高价为300万元,起伏较大。1953年以后,金水价格趋于稳定,每瓶(50克,下同)黄金水为68元(人民币,下同)。1965年,每瓶黄金水价格80元,1978年89.30元,1979年达91.80元。1979年11月,省轻化局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调整黄、白金水出厂价格,每瓶黄金水价格由91.80元调整为119.70元,上调30.4%;白金水每瓶由?5元调为85元,上调13.3%。1983年,黄金水价格降至每瓶113元。1984年7月,黄金水价格调整为每瓶133元,白金水价格上涨到每瓶196.70元。
  粉彩颜料1957年8月,市计委决定重新规定粉彩颜料价格,并制定15个品种的粗颜料和细颜料出厂价格。其中规定,胭脂红和玻璃白每公斤(下同)粗颜料分别为7.82元和3.34元。1965年,胭脂红价格提高到10元。1979年,胭脂红价格提到15元,玻璃白提到3.80元。1984年,对部分用金颜料价格进行调整,胭脂红价格提到17.30元。1985年,胭脂红价格再度上涨,达到32元。
  花纸1972年2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同意从3月1日起,调低花纸供应价格,具体是:六套色以上花纸每张由0.45元调为0.40元,下降11.1%;五套色以下花纸每张由0.40元调为0.35元,下降12.5%;凡有金红颜料色素的不分套次,按每张0.40元供应。1983年3月,市物委批复省陶瓷工业公司,同意从4月1日起,降低64个品种花纸出厂价,副品按一级品价的80%计价,这次降幅为18%—11.1%。
  匣钵据1943年7月大器匣业呈文中记载,1936年,匣价每担3角5分(当时米价5元1石)。抗日战争时期,当大米涨至每担500元时,而匣价每担才17元,匣钵和米价相比,严重偏低。1957年4月,市计委对匣钵价格进行调整,大器(老产品)每担由1.03元调至1.50元,提高45.6%;新大器每担由2.70元调至3元;提高11.1%;小器每担由2.50元调至3元,提高20%。1985年7月,市物价局对大小器匣钵价格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13.9%。其中:小器每担平均由15.10元调为15.90元,提高5.3%;大器平均每担由13.27元调为16.18元,提高23.2%。
  陶瓷包装用品1980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陶瓷供应处,四川、武宁、本市三地,区产的包装纸调拨价格由每令19.56元降低为16.56元。1981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65个规格出口瓷包装箱价格,平均调高13.2%。10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枫树山林场,石榴汤碗包装木箱(内空40X26.5X46.5立方厘米,板厚1.5厘米)出厂价格由每只6.4元调为6.94元,提高8.4%。送至瓷厂仓库交货另收运杂费0.20元。12月,市物价委员会调整10个品种的瓷篮、瓷篾价格,平均上调26%。1982年元月,市物委改变陶瓷包装纸箱用纸的计价办法,同时调整纸箱(盒)出厂价格。1985年6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从6月10日起,按保本微利原则,对8个品种的包装费进行调整,调高总幅度为25.12%。
   第二节建材
  水泥市内水泥生产企业主要有两家,即市水泥厂,柳家湾水泥厂。市水泥厂的产晶价格由省管理;柳家湾水泥厂的产品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79年2月5日,省计委批复市水泥厂,同意其所产400#普通硅酸盐水泥暂订临时出厂价格每吨(包括包装袋在内)60元。1982年1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材局《关于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自1982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水泥出厂价格:市水泥厂所产425#普通水泥每吨由64元调为70元,上升9.38%;325#普通水泥每吨由60元调为65元,上升8.33%。1982年2月,市物委决定,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水泥暂订试销价,即325#普通水泥厂价每吨75元,425#普通水泥出厂价每吨80元。(试销期为1年)1983年2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市柳家湾水泥厂生产的325#普通硅酸盐水泥试销出厂价延长1年试销期。1984年3月,市物价局针对1984年每吨水泥单位成本比1983年增长11.5%这一情况,同意柳家湾水泥厂继续执行1983年2月批复的价格。1985年8月,市物价局批复,同意柳家湾水泥厂自8月6日起,水泥出厂价执行与省管水泥厂同质同价,即;325#每吨出厂价84元,425#每吨出厂价90元。新价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另收用户每吨纸袋差价1.35元。
   砖瓦
  砖类1957年3月,市计委将一等红砖每干块(下同)出厂价由3.10元调整为2.90元,下降6.5%,二等红砖调为2.80元,三等红砖调为2.70元。5月,市计委决定将窑砖售价由9.486元提高到10元。1979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关于砖瓦分级订价的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为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煤灰砖、煤渣砖出厂价格一等品400元,等外品300元。1980年8月,市物委批复市砖瓦厂,红砖出厂价仍执行省统一订价,即红机砖出厂价每万块(下同)一等品420元,二等品360元,等外品300元。1981年9月,市物委对全市公社、垦殖场所办红砖厂生产的红砖出厂价格作出规定,凡采用机器制坯和轮窑、隧道窑生产的普通粘土砖,一律按产品质量分等级订价。具体价格是:新平、三龙公社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每万块(下同)480元,二等品430元,等外品330元;红源、南安公社红砖广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490元,二等品440元,等外品340元;西郊垦殖场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一等品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晶350元。10月,开始执行。1982年5月,市物委、建筑工程局对市砖瓦厂所产红砖出厂价进行调整,每万块一级品由420元调为460元,二级由360元调为410元,等外品为320元。同月,市物委制订东郊红砖厂生产的机制红砖出厂价格,一等品每万块(下同)500元,二等品450元,等外350元。1983年3月,市物委为扶持大岭垦殖场灰砂砖厂灰砂砖生产,规定其试销期(1年)每万块出厂价分别为:200标号900元,150标号830元,100标号750元。1984年6月,市物价局决定,区、社办红砖厂所产红砖出厂价在现行出厂价格一等每万块490元的基础上,实行15%幅度以内向上浮动价,即最高出厂价每万块不得超过564元,由企业自行掌握。同时取消向用户收取的看砖费用。
  瓦类1979年5月,市物价局转发省计委通知:市砖瓦厂所产红平瓦出厂价为一等品每万块(下同)1000元,二等品800元。10月,市物委将石棉瓦出厂价格由每标张7.5元调整为6.9元,下降8%。1980年3月,市物委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4元调为0.15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2年5月,市物委再次调整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5元调整为0.16元,二等品按一等品90%计价。1983年4月,市物委对8种建材产品价格作出规定,其中石棉瓦出厂价格每张为6.00元。1985年6月,市物价局进一步提高市水泥煤渣瓦厂生产的煤渣瓦出厂价格,一等品每块由0.16元调为0.17,元,二等品按一等品的90%计价。
   石灰、砂石
   石灰1954—1955年,市竟成石灰厂每百斤批发价为:广灰(即净灰)2.90元,混灰2.30元;零售价广灰3.60元,洋灰2.00元。1957年11月,市物委批复市竟成石灰厂,对质量提高后的净灰,同意按每吨28元出售,里村零售价为每吨30元,市内零售代销为每吨35元。1959年5月,经请示人民委员会同意,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实行批发与零售不同价格:批发价为每吨28元,不足1吨者按零售价每百市斤1.75元计。1964年,石灰出厂价格提高到每吨35元。1975年,每吨出厂价降至30元。1984年5月,市物价局规定:竟成公社新厂石灰厂、古城公社官庄石灰厂生产的石灰出厂价格,由每吨30元调整为34元,零售500斤以下,每百市斤为1.80元。6月开始执行。
  砂石1975年9月,市物委核定全市红石统一购、销价格,湖田出产的墙基石每块(规格为50X25X24crri3,六面糙平)收购价(出厂价)0.29元,销售价0.30元;外墙石(规格50X25X24crri3,五粗一细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6元,销售价0.48元;内墙石(规格50X25X24crr13,六面粗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40元,销售价0.42元;窗台石每块收购价(出厂价)0.73元,销售价0.77元。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市砂石管理处,同意绿豆砂价格每方由4.8元调为6.5元,上升35.4%。8月,经市物委同意,古城砂厂生产的方砾石在原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另收短途运输费1.40元。1980年11月,市物委制订市内新产品花石子试销出厂价格:一号花石子(7—10mm)每吨75元,二号花石子(4-7mm)每吨70元,三号花石子(4mm以下)每吨68元。白色、红色、黑色同价。试销期为1年。1981年2月,市物委决定谓水出产的片石销售价由每Ma4.5—5,00元调整为每M34,50元。1982年3月,市物委对清水砂、泥砂、绿豆砂、卵石价格进行调整,多数调高,个别调低。
   第三节能源
  煤炭1959年4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市仙槎煤矿.核定该矿烟煤供应价格,仍维持每吨20元。1963年7月,市场煤炭价格比1961年上升9.7-13.8%。1965年1月,根据全国物委和省物价委员会通知精神,调整中央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1974年7月,市物委制定涌山一井烟煤出厂价为每吨24元。同时规定在不同交货地点的批发和零售价格。1978年7月,市物委制定北安煤矿无烟煤正式出厂价格,确认其统煤为每吨24.8元,块煤每吨48.80元(以上价格均含矿区上车力资)。1979年5月,市革委批复,小煤窑生产的煤炭参照涌山煤矿同类煤种、煤质标准评定,每吨煤价可高于国营5%左右。7月,市物委将寿安公社桃树一、二矿烟煤矿价由每吨34元调整为29.4元,市场销价相应降低。1980年7月,开始执行“江西省煤炭质量标准及出厂价格”,其中对景市涌山无烟煤、仙槎焦煤、沿沟瘦煤的各个等级的出厂价格均有安排。10月,市物委将南安公社煤矿无烟的出厂价格由每吨24元调整为26.8元。1984年5月,桃树一、二矿烟煤每吨由35.75元调为39.00元,南安、北安无烟煤每吨由29.94元调为38.00元,(以上价格均为矿煤场汽车上交货价)
  电力长期以来,市内电价主要是由省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大宗工业用电,分别按不同千伏实行不同的电价。对农业用电实行优待价。1966年2月,省物委决定适当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除农业排灌、电犁电价已实行优待外,农村社队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社员口粮和畜牧饲料加工(指非商品性的),防汛临时照明用电也实行优待电价。不满1干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6元。10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8元。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每度为0.055元。4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市内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对原享受瓷业优待价用户,凡电价高于优待价,仍按原优待价收费;照明用电由每度0.30元调为0.25元;普通工业用电每度由0.12元调为0.11元。农业优待/月直供电价为:不满1千伏0.06元(每度,下同),1—10千伏0.058元,35千伏及以上0.055元;农业优待趸售电价为:1-10千伏0.035元,35干伏及以上0.03元;大宗工业为基本电价:用电设备装机容量(/干)4.50元,变压器容量(千伏安/月)6元,最大需量(/月)9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065元,1—10千伏0.063元,35千伏及以上0.06元;优待电度电价:电解铝、电石1—10千伏0.045元,35千伏以上0.042元;电炉铁合金、电解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1—10千伏0,05元,35干伏及以上0、048元。1977年4月,市物委转发省计委赣计(1977)价字064号文件,规定饲料粉碎机加工用电,仍按1966年的规定实行农业优待电价收费(每度0.055元)。1980年12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赣东北电价的通知,从1981年1月1日起以赣东北电价调整为与南昌地区电价同价执行。市内电价随之相应降低。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25元降为0.20元,下降20%;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由0.11降为0.085元,下降22.7%;大工业电价中基本电价平均下降33.4%,电度电价平均下降8.2%。1981年3月,省物价厨同意景市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与南昌地区同价执行,因而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随之降低。自1982年10月1日起,赣东北地区各种电价,一律按南昌电网现行价格执行。1983年4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确定从1983年1月1日起,对赣东北电价作如下调整:大工业电价按最大需量(/千瓦/月)计算的,由9元降为7元,按变压器容量(干伏安/月)计算的,由6元降为4元,大工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仍维持原价不变,照明用电电价凡执行每度0.25元的一律降为0.20元。
   第四节电子电器
   电子电器产品出厂价格,有的是部管、省管,有的是工厂采取协商办法自订。1973年2月,省计委批复省机械工业局,同意对省管地方无线电基础产品58种产品价格作适当调整,降价幅度36.67%。3月1日开始执行。同年4月,省机械工业局规定部颁电子产品上册出厂价格本,当月开始在全国统一执行。1974年4月,省物价局、省冶金工业局发出通知,再次降低单晶硅价格,下降幅度为20-30%,5月开始执行。1982年3月,市物委核定六0二厂生产的80功能10位数计算器-53B计算器试销出厂价为每台82元,零售价112元,试销期一年。5月,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市物委批复七一三厂,同意“青竹”牌DD901型便携式收录两用机试销出厂价为每台208.60元,景市零售价每台237元(均带纸箱包装),价格执行到当年12月底止。11月,市物委批复六0二厂,同意SS-53A种电子计算器,按照实际生产(装配)成本,暂订一年试销价格。1983年11月,市物委批复同意南湖机械厂生产的家用电扇、吊灯、调速开关等产品的出厂价格。1984年5月,市物价局根据电子工业部计算机工业管理局(83)算财字509号文件精神,调低六o二厂生产的5种电子计算器的出厂价格,平均下降12%。同时,确定进销差价率为11%,批零差价率为10%。
   第五节轻纺
  纸张市产纸张主要品种有包装纸、有光纸、表纸、卫生纸等。其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9年10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核定29.5X14,5市寸双篇包装纸产地包税收购价(即出厂价)每刀(80张)1.96元,批发价2.19元,零售价2.48元。11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复幸福人民公社,核定大号万表纸每担出厂价27.78元。1964年7月,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决定调低包装纸出厂价格:40克每令由20元降为17元,降低15%;30—35克每令由15.50元降为13.50元,降低13%。1967年7月,市产有光纸出厂价格,开始执行全国统一订价。1972年1月,市革委市场管理委员会决定,当年2月1日起,降低2号35克有光纸出厂价格,即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调低7.6%,木夹板包装每件另加10元,商业批零价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同时还规定2号31克有光纸由每令18.03元调为16.67元。1975年4月,经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市商业局制定并执行一级大表纸收购价(即出厂)每担(带包装包税)为38.60元:二、三、四、五级分别按95%、90%、85%、80%的等级差计算,进销差为8%,批零差为9%。同时实行价外补贴1年。1977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规定40克二号有光纸出厂价格为每吨1150元。1978年6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市竟成公社生产的卫生纸试销出厂价,每包0.205元(土产公司仓库交货),市场零售价每包0.24元。1979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制定包装纸正式出厂价格,即35克包装纸每吨为1000元(软包装);45克包装纸每吨1050元(软包装),在工厂仓库交货,采用木夹板包装每吨另加木夹板费40元,商业批零差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1980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针对竟成造纸厂试产45克包装纸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尚不稳定的情况,同意暂订合同内一次性出厂价每吨900元;纸张幅面787厘米X1092平方厘米,每令(500张)出厂价为17.4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三龙公社彩色纸厂生产的彩色纸(珠红纸)价格,每令出厂价47.50元(规格50K-78x1092)批发价52.78元,零售价每张0.12元。
  纺织品1980年9月8日,市物价委员会核定市棉针织厂生产的21支白园带(含包装)出厂价为每市斤2.79元,商业部门调拨价为3.03元,零售价为3.64元。9月25日,市物价委员会同意北区针织厂生产的16支维棉纱手套作一次性订价销售,每10双出厂价为3.79元,批发价4.21元。零售价每双0.48元。1981年11月,市物价委员会核定10支白元带包装出厂价每市斤2.33元,批发价2.53元。1982年1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罗家垦殖场金线金箔厂,同意该厂生产的金线每大筒91元,银线每大筒87元,涤纶彩色拉花每朵1.53元。1982年3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交建尼龙针织厂,同意对其产品暂订试销价,即90公分弹力绵纶针织内衣每件出厂价定为14.36元,批发价15元,市场零售价16.5元,二级品按95%,三级品按90%计价,规格差价为土5公分,每件±0.5元,试销期1年。1983年8月,市物价委员会批复市二轻局,核订珠山针织厂生产的19,5支等外纱手套出厂价格,每打(10双)为4.46元。1984年4月,市物价局批复乐平县物价局,同意其制定的乐平县羊毛衫厂生产的扎花女西装等品种的正式厂、销价格:90公分扎花女西装每件出厂价9.70元,95公分男开衫每件出厂价9,06元,95公分男抽条背心每件出厂价5.99元,批发价和零售价分别按8%的进销差和12%的批零差计算。第六节食品
  糕点1978年6月,市物委规定,动物饼干与儿童饼干执行同价,即每百市斤出厂价51.16元,批发价52.20元,每斤零售价0.60元。1979年9月,市物委将秃、麻酥销售价由每斤0.68元调整为0.72元。10月,市革委对糕点价格作出规定:儿童动物饼干每百市斤出厂价55.14元,批发价56.25元,每斤零售价0.63元;秃、麻酥月饼每百市斤出厂价68,27元,批发价69.64元,每斤零售0.78元;小面色每百市斤出厂价45.50元,批发46,42元,每斤零售0.065元;蛋黄饼每百市斤出厂价114.41元,批发116.71元,每斤零售1.31元;花生糖每百市斤出厂价98.24元,批发100.20元,每斤零售1,12元;趸糖每百市斤出厂65.84元,批发67.16元,每斤零售0.75元。11月,市商业局、市物委核定奶油香糖出厂价为每市斤1.58元,进销差3%,批发价每斤为1.63元,批零差14%,零售价每斤为1.86元。12月,市物委、市商业局对畅销的30个品种调价方案进行审核,决定其中除米齐、油渣冻米糖、面川仍维持原价不变外,其他品种的价格从1980年1月1日起平均降低6.38%。1980年5月,市物委核定市粮油工业公司生产的主食面包每百市斤(1000只)零售价为45元。1983年9月,市物委批复市文化艺术服务公司,同意苏式百果月饼暂定零售价每市斤(下同)0.98元,广式百果月饼1.12元,广式豆沙月饼0.84元,苏式玫瑰月饼0.98元。1985年8月,市物价局对月饼主要品种的价格作出规定:秃、麻酥每市斤(下同)出厂价0.73元,批发价0.75元,零售价0.84元;生月出厂价0.737元,批发价0.759元,零售价0.86元;葱酥出厂价0.76元,批发价0.783元,零售价0.89元;鲜肉月饼出厂价0.94元,批发价0.968元,零售价1.10元;果仁月饼出厂价1.09元,批发价1.12元,零售价1.28元。
  酒类1979年9月,市物委核定瓷瓶装景德大曲价格,每瓶(Ⅱ市斤装)出厂价4.45元,批发价4.57元,零售价5.00元。1981年11月,鉴于全国各名白酒(瓶装)每斤提价2元以上;地方瓶装名白酒提价1元以上;散装粮食白酒每斤提价0.10-0.20元;散啤酒标准晶每公升提价0.15-0.16元,全省名白酒产地零售价由现行平均每瓶1.72元调为2.32元;优质白酒由平均1.73元调为2.12元;散装普通粮食白酒由1.1元调为1.2-1.3元;啤酒标准品每公升由0.48元调为0.64元。为此,市物价委员会决定,对国家名酒和省名酒在市批发、零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调整市酒厂生产的瓶装、散装大曲和白酒、高梁酒价格:市散装大曲酒每斤出厂价由1.06元调为1.245元;瓶装每瓶出厂价调为1.505元;白酒每斤出厂价由0.82元调为0.783元;高梁酒每斤出厂价调为1.13元。批发价和零售价随出厂价调整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服务行业价格
   第一节交通运输
  境外区间运价据第三战区兵站总监部直属第五分站民国34年(1945年)粮弹包运价一览表所载:浮梁至板石,每百公斤运价为61.60元(法币,下同);峙滩至板石为25.60元;浮梁至石鼓为22.40元;板石至安徽祁门为42.00元。景德镇至南昌、上海,每担瓷器的运价折米,1948—1949年,分别为0.5斗、1.5斗;1950年,分别为7.8斤米、16.8斤米。1948-1950年,安徽祁门至景德镇,每百斤釉果的运价折米依次为1斗、0.6斗、0.9斗;石鼓至景德镇,每担白炭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4斗、0.06斗、0,11斗,每担窑柴的运价折米依次为0.1斗、0.05斗、0.1斗;旧城至景德镇,一船毛槎的运价折米依次为7斗、4斗、6斗。1951年6月,中南交通部作出关于调整汽车运价的决定,规定运价以省为单位,分甲乙两级收费(江西省被定为甲级)进行调整。调车空驶费最高不得超过75%。7月,全省木炭货运价从3600元/吨公里(旧人民币,下同)降为3240元/吨公里。1961年5月,省交通厅决定,从6月1日起,全省公路汽车货运基价由0.25元/吨公里(人民币,下同)调整为0.025元/吨公里。整车一、二、三、四等品运价每吨公里分别为0.36元、0.315元、0.27元、0.2475元。另担不分等每公斤公里为0.0003元。1964年,市内地方铁路开始运营,每吨公里运价为0.15元。1973年10月,调为0.1元/吨公里。1979年1月,调为0.13元/吨公里。12月,按省革委计划委员会批复,恢复O.10元/吨公里。1980年6月:市物委、供销社将全市各农村供销社按路途远近划分为5个价区,并对各价区运杂费作出规定:一价区(13公里以下,含13公里)每百市斤(下同)为0.30元,二价区(14-30公里)为0.70元,三价区(31-50公里)为0.90元,四价区(51-70公里)为1.20元,五价区(71公里以上,含71公里)为1.50元。1981年12月,根据市物委、市交通局意见,汽车运价每吨公里按路途远近分为7个级差:1—5公里为0.4元,6—10公里为0.38元,11-15公里为0.35元,16-20公里为0.32元,21-25公里为0.30元,26-30公里为0.28元,30公里以上按长途运价为0.18元。1983年4月,市物委对全市汽车各种客运价(包括计税包车、计时包车、旅游车、市内公共汽车月票、市内至郊区和各乡的票价)作出批复。1985年1月,市物价局、交通局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内河水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调整水路客、货运价格。并规定,除过闸、过坝费用由托运单位支付外,其他如枯水减载费、养河费、调空费、短航加成、快速航班价等项收费用均计算在价内,承运单位不能再价外收费。同时,确定以新的水路运价为最高限价,各航运企业、联户、个体户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向下浮动(幅度不限)。3月14日,开始执行新颁布的《江西省汽车运价规划实行细则》。
  搬运装卸运价1964年9月,省人委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定”。1975年3月,省物委批复省交通局,同意翻斗车自动倾卸收费标准每吨0.20元。1980年12月,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交通局“关于颁发《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1981年9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贯彻执行《规则》发出通知,确定25米以内的装卸车收费标准。装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9元,二级货物为0.52元,三级货物为0.48元;卸车:一级货物每吨为0.51元,二级货物为0.45元,三级为0.40元。并规定,冬、春季从20点以后,夏、秋季从21点以后,进行搬运、装卸、起重货物,可收取夜班津贴费,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运价(力资)的20%。同时规定,毛柴加轻泡费率50%计,墨鱼骨头加30%、散装墨鱼骨头加50%,工业污水加散费30%,散装木柴、木炭、炭末、炭末制品均加收30%,甘蔗渣加30%,芦苇、荷叶、其他植物叶、牧草、湖草、其它草均加50%。1981年12月,市物委、市交通局就市内人力搬运坡度收费问题发出通知。1985年6月,开始试行省物价局新公布的铁路整车货物装卸费本。同时,厂、矿铁路专用线的装卸收费亦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节饮食服务
  饮食饮食业价格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除同一般商品含生产成本,流通费用、国家税金和企业利润之外,还包括为消费者服务而收取的劳务报酬;二是只能采取按原材料成本和毛利率这一特殊的构成形式进行管理。解放后,市内饮食品价格凡粮食制品的大众早点、米饭价格由省或市统一制定,冷饮中的主要品种由市统一制定,炒菜则根据不同店面确定不同的毛利率,大部分品种的价格则由企业制定。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同意清真食堂的炒菜价格在原价不变的基础上,适当减少一些份量,保持毛利率25%左右。196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供销合作社在“关于调整粮食制品价格的报告”中,确定饮食业经营的粮食制品几个标准晶的价格。其中规定:大米饭、每市斤米收粮票一市斤,价格为0.17-0.18元;油条每两根收粮票一斤,价格为0.06元;鲜肉包子每个收粮票一两,价格为0.045元。1972年1月,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规定馒头等23个主要早点、炒菜价格。其中规定:肉包子每个0.04元,油条每根0.03元,早米饭每斤米0.18元,炒肉片每盘0.90元,炒肉丝每盘0.95元。1978年7月6日,市物委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同意光切面等饮食品价格按省统一订价执行,并附省管10个品种价格: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2两)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鲜肉包子每个0.045元,糯米汤园2个0.05元。1979年10月,市革委对饮食有关品种价格作出批复,鲜肉包子每个0.055元,水饺每6只0.20元,清汤每碗0.16元,肉丝面每碗(2两)0.27元,肉片汤0.35元,卤精肉每斤2.60元。1980年3月,省计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供应饮食业的肉、禽、蚕、鱼及其副产品,有批发牌价的一律按批发价供应,没有批发价格的一律按零售价倒扣6%计价;饮食业作价实行最高综合毛利率分类控制,第一类控制在38%以下,第二类控制在31—34%幅度内,第三类控制在25—30%幅度内。同时明确规定省管10个品种和市管8个品种的价格。省管价格为:大米饭每斤米0.18元,素米粉每碗(2两)0.10元,素面条每碗0.09元,馒头每个0.025元,盐烧饼每个0.03元,油条每2根0.06元;开花馒头每个0.04元,白糖包子每个0.035元,肉包子每个0.055元,糯米汤园每2个0.05元;市管价格为:甜馒头每个0.03元,花卷每个0.03元,油条每根0.03元,大肉包子每个0.09元,清汤每碗0.14元,光面每碗(2两)0.12元,肉丝面条每碗0.27元。1980年5月,市物委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饮食业的税率由5%减按3%计征后应相应地整顿饮食业价格的通知”,要求能降低价格的品种相应降低售价。1983年3月,市物委决定:普通冰棒每支0.03元,绿豆冰棒每支0.04元,牛奶冰棒每支0.04元,白冰每支0.02元、每斤0.05元冰绿豆汤每碗0.10元,冰琪琳每杯0.20元,果子水每碗0.04元,汽水每瓶0.10元,果子露每瓶0.12元,糖水莲子每碗0.20元。1985年3月,市物价局批复市饮食服务公司,决定从4月1日起,市管品种的肉包子由0.10元调为0.11元。
  旅店解放后,市内旅店业的收费一直归市物价部门进行管理。1957年10月,市物委批复市福利公司,核定公、私合营沿江旅社二部房间收费,甲级(单铺)房间每铺位每晚为1,80元,乙级(双铺)为1.20元,丙级(单铺)为1.60元,丁级(通铺)为0.35元。1979年8月25日,景德镇饭店自行提高部分床位收费。12月,全市旅店业最高的收费为每铺每晚7.00元,最低的为0.80元,大部分收费标准在1.00-2.00元之间。1980年5月,市物委批复景德镇饭店,同意自5月10日起,适当调整床位收费标准,平均调高13.8%。1983年9月,经市物委同意,景德镇饭店再次调整部分客房收费标准,最高级的1人一间和2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6.00元,最低级的5人1间,每床每晚收费1.50元。1984年1月27日,市物价局批复昌江旅社和汽车站旅社,同意昌江旅社单人床位每床每天收费2.00元,双人床位每床每天1.40元,3人床位每床每天1.20元,4—5人床位每床每天1.00元,通铺(双层)每床每天收费1.00元,8人以上床位每床每天0.8元。3月10日,市物价局就百花饭店床位、停车场收费等临时价格作出批复,床位每天收费:单人套房11元,单人单间6元,双人房3.50元,1-8人房通铺1.50元,8人以上房通铺1.2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下同)1元,汽车5吨以下1.50元,汽车6吨以上2元;其他收费:大会场租金每天70元,会议室每天30元。6月30日,市物价局批复百花饭店,将原临时价格改订为正式价格,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由30元调为40元(半天20元)。同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政府曙光招待所,规定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床位收费:一类房价(2个床位)每床每晚收费7.00元,二类房价(3个床位)为6.00元,三类房价(4个床位)为4.00无,四类房价(2个床位)为3.50元,五类房价(5张床)为3.00元,六类房价(5张床)为2.50元;停车场收费:拖拉机(不分手、轮)每部每天收费1.00元,汽车5吨以下每部每天收费1.50元,汽车6吨以上每部每天收费2.00元;大会场租用每天收费60.00元,会议室租用每天收费30.00元。8月6日,市物价局批复市交通旅社,调整部分床位收费标准,4床位房由1.80元调为2.00元,2床位房由2.50元调为3.00元,1床位床由3.50元调为4.00元。8月23日,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机关招待所收费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房标准间参考价格,结合自身客房、会议室、礼堂等服务项目设施,具体拟定收费标准意见,并报市物价局审批。9月13日,市物价局批复市昌江服务企业管理办公室,决定调整昌江旅社床位收标收费标准。1个床位的房间每天收费由2.00元调为2.20元,2个床位房间每床每天(下同)收费由1,40元调为1.50元,3个床位房间由1.20元调为1.30元,4个床位房间由1.00元调为1.20元,10个床位房间定为1.00元,通铺(双层床)由0.50元调为0.70元。
  理发解放后,市内理发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1958年2月,市物委作出批复,同意全市理发业分四级定价;各式理发价核为:甲级店0.30元,乙级店0.26元,丙级店0.24元,丁级担0.20元;电吹风各级店、担均为0.10元;电烫发甲、乙、丙3个级别的店铺收费,男子依次为:1.00元、0.90元、0.80元,女子依次为:2.50元、2.40元、2.30元;染发手工费按店(担)级别,男子依次为:0.60元、0.50元、0.40元、0.35元,女子依次为:0.80元、0.70元、0.60元、0.55元。同时还对剪、剃光头、净洗、修容、修容洗头、火剪烫倒、搽香油、1公尺以下小孩理发、剃光头等收费作出规定。1979年10月,市商业局确定,理发价格平均提高0.053元。即甲等0.40元,乙等0.32元,丙等0.28元。同时,对吹风、单修容、搽油、剪(剃)光头、烫发等21种理发项目价格提出调整意见。1980年8月,市物委作出“关于景雅理发厅实行甲级店理发价格的批复”,同意市商业局拟订的价格:男式理、剪各种发型,普通店0.28元,甲级店0.35元。并对剪头吹风等28个项目普通店和甲级店的价格作出规定。1985年7月,市物价局从物价管理角度,将全市甲、乙、丙3类理发店依次改为一、二、三级店。一级店有景雅、新美理发厅;二级店有白玫瑰、东郊、新村理发厅;三级店有中山、太阳升、红玫瑰、芙蓉、陈家街、桥西理发店。同时决定,从8月1日起,调整全市理发业价格。经调整,基本理发(男女式同,包括剪发、洗发)一级店0.45元,二级店0.38元,三级店0.33元。全套理发(包括搽油、吹风、不搽油的减0.12元)一级店为0.65元,二级店0,60元,三级店0.55元。对1.3米以下男女儿童,按上述项目各减少0.10元的标准收费。
   第五章物价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清宣统一年(1909年),成立景德镇商务总会。民国21年(1932年)改称景德镇商会。其时,物价管理工作先后由商务总会、商会代管。
  民国24年(1935年)7月,浮梁县政府设有一、二、三科,物价管理工作由一科兼理。29年1月,县政府增设社会科.掌管救济、限价等工作。32年5月,成立浮梁县物价管制委员会。34年7月,社会科裁撤,其所管事务划归民政科管理,直至35年7月恢复。解放后,1949年5月,成立景德镇市工商局,10月,改为人民市政府工商科。1951年4月,复改为工商局,负责管理物价。1952年,由市财政经济委员会主管物价工作。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财粮贸办公室负责管理物价。1956年5月,财粮办撤销后,由市计划委员会主管物价。1957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日常物价事务。1958年12月,市物价委员会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合并为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1957年12月,成立浮梁县物价委员会,1959年3月,与市合署办公,直至1960年9月浮梁县建制撤销。1963年2月,市场、物价分设机构,恢复市物价管理委员会,专管物价。“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管理工作受到冲击,一度瘫痪。1968年7月,由市革委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财贸组代管原物委工作。1969年7月,成立市革委抓促部市场物价管理办公室,管理市场、物价。1972年10月,市革委经济计划委员会分管物价,具体工作由计划组办理。1973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委员会,负责物价综合平衡工作,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1978年3月,为加强物价委员会工作,由编制8人增至12人,内设秘书科、物价科,撤销办公室。1983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改为市物价局,负责全市物价工作。编制增至20人。内设秘书、工业品价格、物价检查、综合物价4个科。1984年8月,成立景德镇市物价检查所,与局物价检查科合署办公。下设昌江、珠山、鹅湖、蛟潭4个区检查所。
  为了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除政府部门设置物价局外,市直有关局(司)均设置物价科,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1953年,市粮食局配备一名兼职物价员。1954年,江西省景德镇陶瓷销售公司设置物价科,配备物价员8人。(1985年,更名为商情物价科),1983年,市商业局、市供销社、省陶瓷工业公司、省陶瓷出口公司、市外贸局、电子工业局、房管局、自来水公司、汽车配件公司以及商局所属专业公司等均设置物价科,或配备专职兼职物价人员。据1985年底统计,全市共有物价人员327名,其中专职物价员128人。
   第二节管理分工
  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同业公会协商,评议确定后分别执行。同时接受政府干预。抗日战争期间,浮梁县政府通令健全和加强同业公会组织,进行平抑物价工作。民国36年(1947)4月,浮梁县政府训令抄发《评议物价实施办法》和《取缔违反限价议价条例》,意欲加强物价控制,但无成效,限价流于形式。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物价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坚持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对工农业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性收费标准,采取重要的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管理:比较重要的由省、亢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一般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
  1955年6月,开始贯彻全国第五次物价工作会议制定的《国营商牌价掌管分工制度》,市物价部门根据省商业厅规定的批零差率,掌握市管商品零售价和批复价起点。
  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体制的几项规定》,其中规定:工业品中的棉纱、棉布、呢绒、食糖、食盐、煤炭、食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市场物价稳定较为重大的商品,以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各主要市场的价格;农产品价格,第一类(国家收购)农产品和第二类(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召开和省(市)联席会议共同议定;第三类农产品价格,由各省县(市)党委和人民委员会规定。
  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在《关于物价管理分工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我会管理除中央和省括定管理以外的商品。这些商品是:瓷器(日用瓷、工业用瓷、化学、建筑、卫生、医药、纺织等用瓷)、金水、花纸、颜料、各种矿石、瓷土、耐火砖、原煤、木炭、木柴、窑柴、电力、自来水、砖瓦、石灰、水泥、匣钵、瓷箱、酒、樟油、茶油、糠油、枇麻油、樟脑油粉、棕片、各种机械以及各种地方工业(包括手工业、民办工业)和各种农副产品的购销价格以及包装费等”。
  同年6月,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转发省物委通知,明确规定:人民公社不能白行制订和调整价格;人民公社社办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报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人民公社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一律要按国家牌价执行。
  1964年9月,景德镇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市各有关部门除负责督促检查贯彻执行中央和省人民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外,并负责管理下列价格:
  1.省管以外的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
  2.省管以外的主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3.省管以外的地方工业(手工业)主要产(商)品厂、销价格。
  4,省管以外的航运、短运运输价格。
  5.省管以外的文化教育、医药卫生事业以及服务性的收费标准。
  6.饮食业的主要品种价格和毛利率。
  7.受省委托或其他必须由全市统一管理和统一安排的价格。
  同时规定:上列各项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属于全面性或影响较大的,由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个别品种的安排和调整,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已有原则规定,而需要具体安排的价格,由各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报市物价委员会备查。为便于具体操作,市人民委员会专门就价格管理分工印发通知,并附《价格管理目录》。
  修改目录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地方不能随意变动。如果地方认为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先由省主管局和有关地区提出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84年10月13日,市物价局作出规定:没有统、派购任务和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购销,经营部门可以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三类农副产品中比较紧缺且涉及保护资源的少数品种,可由主营单位邀请有关经营部门商定议购、议销价格幅度。必要时由市、县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其它三类及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属于国计民生的骨干商品、专卖商品、国家财政补贴的商品和高税利商品,定量供应的粮、油、豆制品、猪肉,供应回民的牛、羊肉、蛋、食盐、食糖、酱油,市区蔬菜主要品种,四特酒、市大曲酒、卷烟、生活用煤(煤炭、煤饼、煤球)、火柴、石油、棉絮、肥皂、15—40W普通灯泡、机制卫生纸、内销日用瓷、手表、计划内化肥、农药等。主营部门和兼营单位都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市场零售价格。除上述品种以外的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其零售价格,以现行牌价的中准价,实行上下浮动。具体浮动的品种范围和幅度,省管品种按省规定,省管以外品种,由市、县商业局决定,报物价局备案。在规定的商品范围和浮动幅度内,允许同一市场、同一商品,售价不同,以鼓励竞争。销售季节性较强的日用工业品,可实行季节差价。三类日用工业全部放开,由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行决定销售价格。家禽、鲜鱼、瓜果等鲜活商品不再规定牌价,允许生产或经营部门在不高于集市价格的前提下自行定价。饮食业的主要品种,其厂、销价格由市、县物价局审定。其余品种实行最高毛利率限制,由业务主管部门审定,也可以由企业根据规定的毛利率和利润水平自定。允许企业下浮。综合毛利率分两类控制:市区公和圃、森泰楼控制在38%以下,其他在34%以内。同一企业内部不同品种之间实行分类毛利率定价,大众菜控制在25—30%之间,一般掌握在34%左右,高级名菜、名点控制在40%以下。工业品出厂价格,凡列入国家计划的产品(包括砖瓦、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按规定价格执行。在完成国家收购、调拨计划和供货合同后,按规定允许企业自销的产品,可以在现行价格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定。出口瓷超计划生产一、二级产品,由工贸主管部门协商定价。出口瓷副次品处理价由企业自定。获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优、省优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者外,可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分别在15%、10%和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由企业掌握。协作物资作价管理的重点是,严格控制转手加价。
  1985年2月,开始开展物价信息咨询服务,市物价局和全国17个省、市的163市、县物价部门建立横向信息联系,和市内36个工商企业建立常年信息联络户,全年编印《价格信息》22期,计6160份。物价工作由管理型逐步向管理服务型转化。
   第三节监督检查
  审价解放前,商品价格由商会或行业公会协商制订,审价未形成政府部门的职能工作。解放后,国家实行计划价格,国家物价部门对商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工商企业定价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市内开展对工商企业全面审价工作有3次。第一次是1959年,由省统一部署进行,历时8个多月,主要是纠正某些不合理价格,以促进生产的发展。第二次是1964年6月至1965年5月,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审价工作的报告》和省物委《关于审价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市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审价工作。重点是审查工业产品价格,特别是支援春耕生产资料价格。通过审价,调整了18个社厂的402个品种价格,平均降低10.7%。其中:花篾110个品种,平均降调10.4%、瓷篾10个品种,平均调低17.98%;小五金51个品种,平均调低14.4%、雨具57个品种,平均调低13.2%;皮革平均调低7.21%,锅炉16个品种,平均调低15.02%;圆木118个品种,平均调低10.54%;白铁23个品种,平均调低14.3%;瓷篾6个品种,平均调低11%。这次审价主要以教育为主,贯彻批评教育从严,经济处理从宽的原则,一般不作经济退赔。而对于严重违犯价格政策,进行投机倒把牟取非法利润的工商户,则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理。第三次是1972年,本着“有价必审,有费必整,有错必纠”的原则,采取自审为主,互审为辅的方法,重点审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格,以及饮食、修理、服务和医疗收费标准。
  监督检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价格形式和管理权限发生新的变化。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促进价格体系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市物价部门从1979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市场物价大检查。是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开展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当月2日,开始组织检查,至次月4日结束。这次检查的重点是饮食、副食品、蔬菜、服装、运输、修理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的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检查方法采取专业人员和群众相结合,条条和块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参加检查的人员来自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区、局,共80余人。通过这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1)计量器具不准确,短斤少两;(2)质次价高,充级提价;c3)自行订价,擅自提价;(4)价格差错;(5)拆零商品和地区差价偏大;(6)收购农副产品压级压价;(7)服务收费乱收乱要;(8)部分商品调价幅度偏高。对此,分别作出适当处理。1980年8月,省物价局《制订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的暂行办法》,同时颁发《江西省物价检查证》。据此,市物价委员会从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量所及各区,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40名,建立起全市物价检查基本队伍。为加强物价管理,严肃物价纪律,市革委授权市物价委员会,对于逾期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通知银行或信用社,将应扣缴金额,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转入市物委帐户。1982年,先后进行3次全市性物价检查,共检查1.2万多个产(商)品价格。为进一步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当年5月,市物价局会同市总工会,建立起以退休工人为主的义务物价检查站。1983年初,以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为准绳,开展物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建立和执行价格登记制度与明码标价制度的情况,检查和纠正日用消费品、节日商品以及重要非商品收费方面存在的乱提价或变相涨价等问题。对模范地执行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对于利用价格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绳之以法。当年,还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电话会议精神,组成以市长亲自挂帅的贯彻“紧急通知”工作组,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这次大检查发现的问题有:一物多价,高进高出;以超产之名,自行提价;乘产品紧俏之际,随意定价;调出省外,自行加价;物资转手,处处收费;巧立明目,增加收费;物资供应部门收费过高,生产企业负担较重等。同时,在边检查,边纠正的基础上,成立以欧阳志凤市长为组长的整顿市场物价领导小组,抽调近百名工作人员,设立整顿市场物价办公室,对市场和物价进行全面整顿。历时4个月,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处理市场违章案件498件,罚没款1.89万元,摧毁扰乱集市贸易的流氓斗欧团伙2个,依法逮捕扰乱市场的犯罪分子3人,给予治安拘留9人,治安警告3人,取缔地下旅社26户。通过这次大整顿,市场出现“六多六少”的喜人局面。即:服从管理的多,无理取闹的少;明码售货的多,漫天叫价的少;亮证营业的多,无证经营的少;公平交易的多,短斤少两的少;文明经商的多,欺行霸市的少;遵守秩序的多,乱摆摊点的少。1984年国庆节,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赣府发[1984]92号文件精神,发出《关于在国庆节期间开展全市物价大检查的通知》。随即由物价、工商、标准计量、商业、粮食等单位抽调人员和义务物价检查员共同组成检查组,分成6个小组,重点检查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国家定价的商品,尤其是节日计划供应的商品和有关服务收费为重点,着重解决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短斤少两、乱收费用,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等问题。共检查国营、集体商店152家,个体商贩67户和7个农贸市场。处理违纪单位92家、个人32人。1985年7月,市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重点检查国家定价的生活资料价格,特别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价格;比较短缺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国家规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11月,市物价局批转物价检查所《关于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奖励暂行办法》。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物价违纪案件的奖励作出具体规定。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税漏税和稳定市场物价,国务院提出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活动。为贯彻这一精神,市内及时成立三大检查办公室,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要求,认真开展物价大检查,使市场物价趋于基本稳定,乱涨价、乱收费的现象得到制止和查处。标准计量志民国时期,境内米制、市制、旧杂制、英制等多种度量衡制度并存,使用混杂,量值不一。但在陶瓷行业中,经过瓷工长期实践,却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计量方法,用于陶瓷生产的各个工种、工序以及产品交易中。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这套瓷业方面的计量方法仅限于熟练技工的把握之中,属经验型。建国初,成立市度量衡检定机构,开始对全市度量衡器具的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检定。1957年,景德镇作为以陶瓷工业为重点的城市,开始在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有关陶瓷方面的标准计量制度。1964年,市内标准计量工作发展到包括工业标准计量在内。80年代,景德镇地区标准计量工作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管理体系,全市各项产品计量检定、测试项目和测试手段进一步完善,保证了定期量值传递。第—章机构
  第一节行政机构
  民国以前,景德镇未设置计量管理机构,一般按照国家法令、法规执行。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总统名义公布《权度法》,国家设立度政局,江西省国民政府设置度量衡检定所,对地方度量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景德镇度量衡工作归属浮梁县建设科,配有检定员。由省政府任命颁发检定员证,日常度量衡监督检查由检定员或商会、同业公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计量管理按照行政区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5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为加强计量管理,设立度量衡检定所。同年,举办全省度量衡检定员学习班,抽调各地度量衡有关人员集训,’然后派往各地市、县组建检定机构。1951年9月1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度量衡检定站,业务上受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管,行政归口市工商管理局。
  1958年3月,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计量管理所,归口中国科学院江西省景德镇市分院。1962年,改隶于市科学工作委员会。1964年,更名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所。1968年,改名为市计量所,1970年又更名为市标准计量所,由市重工业局代管。1978年,市科委恢复,标准计量所又复归市科委领导。
  1980年12月,为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监督,经中共市委批准,成立景德镇市标准局。1981年5月,成立景德镇市计量局。1983年8月,市标准局、市计量局合并为景德镇市标准计量局。
   第二节检测机构
  市计量测试研究所1951年7月,省工作组来景德镇市开展建站工作。9月1日,经市政府批准,正式成立市度量衡检定站。归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56年,升格为市度量衡检定所,隶属市商业局。1964年,更名为市标准计量所,隶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归口市重工业局。1978年,恢复市科委,仍划归市科委领导。1981年10月,经市革委18次主任办公室会议决定,将标准计量所更名为景德镇市计量测试研究所,隶属市计量局。
  建所初期,设置力学、热学、长度3个专业组,对全市力、热、长度部分工业计量测试。经不断完善改造,截至1985年底,可以对长度、力学、热学、电学4个专业中60多个项目进行完全测试和检定。
  市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1960年,为适应陶瓷生产和对外贸易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成立陶瓷产品检验站,由陶瓷公司代管。不久归属市经济委员会。检验站分成型、彩绘两大组,按照国家标准对全市生产的陶瓷产品规格、器型、花面装饰、外观质量进行抽样检查。1966年,检验站撤消。1982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以(1982)92号文批准成立景德镇市陶瓷质量监督检验站,为事业编制,定编20人。1983年1月,对全市125个陶瓷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陶瓷产品外观质量检验,共检查1.36万批次,计5968.81万件,平均合格率为88.68%。至1985年,每年检查的批次和合格率均与1983年水平接近。景德镇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所1981年10月19日,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决定成立质检所,1982年,质检所与标准局质监科合署办公,定员8名。主要任务是对全市陶瓷机械、建筑材料及部分流通领域的产品(主要是家用电器产品)进行质量检查。1985年,质检所定编15人,为财政拨款预算事业单位编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1982年2月26日,市标准局,批准建立五个质量监督检验站,属兼职机构。各兼职质检站配4—11人,合计62人,来自全市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管辖,业务上由市标准局指导。每季集中3天开展业务工作,由各站站长安排检查,设备由送检、抽检企业提供,兼职质检站不能检验的则监送国家专检部门检验。
   市釉面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在景德镇陶瓷厂,全站人员8名,负责检验釉面砖产品质量。
   市皮革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在市第二塑料厂,全站人员6名,负责检验全市皮革塑料产品质量。
   市服装鞋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在市服务一厂,全站人员6名,负责检验全市服装、鞋帽产品质量。
   市纸箱、纸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设在市纸箱厂,全站人员4名,负责检验纸箱、纸盒等纸类产品质量。
   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设在商业局,全站人员9名,负责检验食品质量。
   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设在市粮食局储运公司,全站人员8名,负责检验粮油产品质量。
   市机械产品质量监督验站站址设在印刷机械厂,全站人员11名,负责检验机械产品质量。
   市电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址设在市电瓷厂,全站人员10人,负责检验电工产品质量。
   第三节生产企业
   景德镇市仪器厂1956年,由4个制称个体户组成衡器修理部,系市检定站下属企业,地址设在中华南路57号。修理部生产10-500市斤各种规格的市制秤,年产量为4000支。1960年,改名为市衡器厂。1965年,更名为计量所实验工厂。当年生产出全市第一台2吨地磅和50公斤、100公斤、1000公斤规格的磅称,0.5公斤、1公斤、5公斤的六角砝码,20-30吨地中衡零部件。厂内生产经营项目还有配件、加工、装配和修理磅称、砝码等。1974年,改名为市计量仪器厂,厂址迁往新村西路白蛇坞,定编15人。1977年,生产国家定点产品101A型水平仪示值检定仪,产品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1985年,产值为6.5万元,利润0.98万元。
  市无线电厂始建于1966年6月。原名景德镇市仪器仪表厂,与仪器仪表研究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国营企业,厂址工人新村西路。主要产品有数字电压表,数字频率计。1970年12月,与原元件四厂合并,职工150人,厂址迎祥弄11号。1974年搬至乔麦岭。1976年新增产品计数器。1977年,开始试制扫频仪。1978年,开始生产收音机。1980年,生产频率测试讯号源、高流电压测试仪等10多个品种。1981年,开始组装黑白电视机。
  1985年,全厂职工5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01人;厂区面积1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拥有各种机械生产设备499部(台),计量检测仪器仪表300台;固定资产原值409万元,净值232万元。设置12.个科室,5个生产车间,主要工种有机械加工、模具制造、表面处理、电子产品原装等,年产数字频率计、信号发生器、精密扫频仪、元件参数测量仪等30多个品种计3000台,产值500万元。工厂主要产品先后获得电子工业部和全国性质量评比奖20项,其中独创产品5项,部、省级科技成果奖6项。主要产品指标达到国际80年代中期水平。
  市无线电二厂1976年创办,大集体企业,始属无线电厂。厂址乔麦岭。1980年,开始独立经营,自行开发产品。全厂有职工74人。产品面向高、中等学校,采取厂校挂钩的办法开发生产数字实验设备,并根据汽车、医疗、矿山等行业的需要,开发应用电子产品和家用小电子产品。至1985年,主要产品有:HW2-1氦氖激光器(获省科技成果奖)、L2-1逻辑电路学习机(获省科技成果奖)、LX-1粮情测试机、DF-A电子分电盘、HDS-852强电电路实验器、HDS -851盆式电路实验器、DF-21五位数字万用表、XD82多用途信号发生器(获市科技进步奖)、XD-78低频信号发生器、FM-A电子讯响器、ZH-10A欧姆电压转换器、DS831自动量程3÷位数字电压表、DM83系列数字表报表、JWR1771直流性流电源、HW-1电脑函数发生器(省优新产品)、PW-1电脑数字频率计(省优新产品)。1985年完成产值52万元,销售收人54.4万元,利税8.5万元。
  市压力表厂1966年始建,厂址麻石弄口。主要是生产氨用压力表。1984年和医疗机械厂合并,归属市机械工业局。1985年,生产30多种规格的氨用压力表和70多种规格的普通压力表,产值为100万元,年末职工人数100人,固定资产1000万元。
  衡器厂1980年成立,大集体企业。厂址中华南路37号。主要产品为杆秤,改制后生产双刀双钮,定量铊,千克秤。1985年,产量为8000支,产值为9.5万元,利润为1.96万元。年末职工人数为47人。
   第二章计量
   第一节计量单位
  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以营造尺、漕斛、库平划一全国度量衡制度,景德镇实行库平营造尺制。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公布新的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毫、厘、分、寸、尺、步、丈、引、里。
   地积单位:方尺、方丈、分、亩、顷、方里。
   量制单位:石、斛、斗、升。
   重量单位:毫、厘、分、钱、两、斤(16两)
  民国4年(1915),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实行甲、乙制,以清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景德镇还用英美制的英寸、英尺、码。17年,国民政府统一度量衡,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规定万国公制为标准制,市制为辅制。同时还规定计量单位命名和方法。36年,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各县推行新制度量衡实施办法》,限令各县政府换用市制,销毁清营造尺,废除库平制、北洋政府甲乙制。城镇商店采用新市制;进口商品设备采用计量制;农村集市贸易仍市制、旧杂制混用。
  1959年,国家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的命令》,确定国际公制为国家基本计量制,市制可以保留。原16两为1市斤改为10两为1市斤(500克)。当年,景德镇市检定站按照命令,年底圆满完成全市改制工作。
  1977年,国务院发布(1977)37号文件,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废除“两”、“钱”、“分”,统一以克、毫克、升、毫升计量。1979年1月,景德镇市10家主要医院和药店在开具中医处方和出售中药时,全部实行新的计量单位。
  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11月5日,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通告》。市标准计量局及时印发法定计量单位及宣传资料,拟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在全市全面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节陶瓷世俗计量
  景德镇陶瓷行业计量单位,分产品基本单位、产品规格单位、产品产销计量单位、生产规模计量单位。
  陶瓷产品基本单位称谓因品种而异,常用的基本单位有:碗、品锅、茶杯均以“只”,花瓶、针匙均以“根”,盘、碟为“块”,壶为“把”,饭具和合具、马蹄饭贝为“合”,餐具、饭具、茶具、咖啡具、文具类为“套”,台灯为“盏”,配人套具的各类瓷品每件称“头”。雕塑瓷为“尊”等。
  陶瓷产品规格单位按最大部位的外直径口径、底径、复径、肩、外高、空心高、内深及、重量、容量等,测算其规格大小,如花瓶类、壶类、坛类均以“件”为单位,有50件、80件、100件、1000件不等。碗、盘、碟、雕塑等均以“英寸”为单位,有8英时、7英时、10英时不等。
   产品产销计量单位
  一夫坯景德镇琢器类计算产量的单位名称。过去琢器类产品手工成型每天需计算生产数量,一个熟练技工日生产的坯数称为“一夫坯”。但因速度、品种等不同,后规定各品种一夫坯的数量,按生产鱼尾瓶、花篮瓶、天球瓶对照计算,10件为240只,30件为210只,50件为185只,100件为80只,300件为32只,茶杯为400只。
   一同计算碗、盘、碟产量的单位,10只为一同。如一同碗(10只),2同盘子(20只),3同碟子(30只)。
   一支草指用稻草包装的日用瓷。根据稻草长短和产品规格的大小,其计算的数量不一。一般一支草内含30—50只碗、盘或碟。
   一箱瓷指用纸箱包装日用瓷或陈设瓷。按纸箱的大小和产品规格的不同,其包装的数量不一。如一箱茶壶有48把和36把不等。
   一套餐具、饭具、茶具、咖啡具、文具等统称套。如:一套餐具有92头、54头、34头、24头不等,一套茶具有9头、6头不等。
  一包草包、纸箱装的瓷器统称包。包内装的产品数量也与产品规格和包的大小有关。如:一包针匙600只,一包咖啡具8套、4套不等,一包茶杯168只,一包合具40合等。
  生产规模计量单位景德镇陶瓷(日用瓷)生产,按传统分为琢器、园器、加工、烧窑4大行业。根据不同行业的操作特征,各行业均以习惯用语作为约定俗成的计算单位,反映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如:
  一付盆景德镇手工倒浆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名称。生产中盛浆、滴浆都需用盆,故称1个倒浆工为“一付盆”。其劳动生产组合为1个倒浆工,1个打杂工(兼做码头),1个装坯工(兼施釉),1个利坯工。如有嘴把的产品,则配备2个雕削工、一付盆计人工数4—6人。
   一双草鞋景德镇成型行业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名称。根据装坯行业的操作程序,一双草鞋计3-10人的生产规模。
   一条凳景德镇茭草行业生产能力的计量单位名称。茭草包装均用凳,故称一个茭草工为“一条凳”。按生产的组合,一条凳计4—6人的生产规模。
  此外,古代运送御瓷,以“桶”为运量单位,近代瓷器产量和运量单位,均以“担”为计量单位,每担折合瓷器200件。还有“一乘车”、“一付”、“一处”、“一个利坯工”等陶瓷计量单位。
   第三节计量器具
  标准器具60年代初,全市标准器具有度器;省产度器1付,铜边尺1只,铜公尺1只,沪产木制公尺1只;量器:沪产500毫升量杯1只,沪产500毫升、100毫升、50毫升量筒各1只,沪产3500毫升量筒1只,省产1斗,2.5斗铁量具各1付;衡器,省产公制铜法码1只,省产市制铜法码1只,省产铁法码1只,标准增砣9只,30公斤天平1架,手提天平1架。至1985年,景德镇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具有4大类16项标准计量器具。
   表4-1计量测试标准器具
  器具检定民国期间,生产经营度量衡器具,必须向县建设科申报申请营业,并报送江西省度量衡检定所发放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由检定员烙以火印,标明量值方可经销。度量衡器具进入市场,由检定员监督检查,不合格计量器具予以收缴。检定器具是钢制法码,一根钢尺和几只量杯。
  1950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进行全市衡器检查通告》,并组织人员对不符合标准的杆称检查,对市场交易的量斗、米斗、木尺进行校核盖印,对执有度量衡营业许可证的店家和农村市场进行周期检定和检查。
  1964年10月20日,成立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标准计量所,同时拨款3000元添置设备,成立力学,热学、长度3个专业室,承担全市10大类80多项计量产品修理和检定。
  1983年,江西省计量局对全省计量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考核,景德镇市从事计量工作的18名技术人员均考核合格,获省统一颁发的计量专业检定员证。
  1985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通告》,全市实行双刀钮,定量砣,杆秤,提高衡器统一量值水平。同年,市工商、物价、计量局联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评比活动。经严格检查评比,25家企业和单位被评为计量、物价信得过单位,并颁发了双信证书。同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级、升级评分细则对计量管理、计量器具配率、计量测检率进行考核评分,48家企业参加考核,26家为合格单位。同年,对城乡企业衡器进行计量检查,共检查地称60台,合格率85%,台案称2700台,合格率84%,杆称2800台,合格率82%,并健全了全市衡器档案。
   第四节科研成果
  1983年,市标准计量局根据市产业特点,开展为陶瓷工业服务的计量检测科学研究。
  陶瓷产品烧成质量主要参数取决于烧成温度,据18个瓷业生产厂家现场测试,由于温度升温曲线控制失准,对陶瓷烧成质量影响甚大。为解决导致温升曲线失准和热电偶定期周期检定问题,1983年9月21日,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向国家计量局提出《隧道窑测温装置现场校验的研究》这一科研项目。国家计量局随即邀请全国部分热工专家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11月14日,正式批准此项目成立,并拨给科研经费6万元。计量所组织温度、电学室科技人员进行攻关。在市人民瓷厂、为民瓷厂等生产厂家的大力协助下,积累了近1000个实验数据和综合理论论证。1985年12月,完成隧道窑测温装置现场校验台”的组装调试、现场实验和检定室校验对比。这项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计量局和全国有关陶瓷生产企业以及计量检测单位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予以充分肯定。该设备能在现场对工作状态下隧道窑测温热电偶进行校准,其校准准确度:铂铑一铂±0.9%tc°。镍铬——镍铝硅土1.5%tc°。能对配套使用的0.5级以下的电子电位差计,测温显示仪器进行现场检定。对热电偶进行现场修检。保证了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对提高陶瓷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有明显效果。该项目研究成果为国内首创,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第三章标准
   第一节企业标准
  解放初,由于生产设备的限制,国家颁布的基础标准和特种产品国、部标准,未能在市实施和执行。各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均由各行各业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的需要确定,基本采用万国标准,局限性很大。
  1974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要求,市标准计量管理所负责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同时,设立标准管理科着手全市工业产品调查,结果表明,全市生产的400多种主要工业产品中无标产品占50%。根据景德镇市产品情况,标准计量管理所会同各主管部门,先后制订发布二轻、陶瓷等行业18项地方企业标准。
  1977年,组织18个企业赴省参加《形检公差》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会,同年底,在市珠山区礼堂召开全市宣传贯彻会,80个单位200人参加。1980年,组织60人参加江西省标准局举办的《公差配合》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会。1982年3月,根据国家标准局颁布的《工业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举行国家标准《形检公差》、《光滑极限量规》宣传贯彻会。6月,举行GB2586-2589-812《四项能源》国家标准宣传贯彻会。10月,对全市15家机械工业企业进行标准实施检查。
  1984年,开始对全市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标准化整顿验收,验收标准按《江西省企业标准化整顿验收评分细则》进行考核。对积极采用国际标准(IPO、IEC)和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企业增加20分。经考核评分,80%以上企业为合格企业,获江西省标准局统一颁发的企业标准化合格证书。1985年7—9月,深入到乐平及全市国防工业单位进行巡回宣传贯彻新的国家标准《机械制图》,宣传人数达5000余人。
  为促进和提高企业标准化,标准计量局标准资料室同全国各省、市以及国防单位组成标准资料情报网络,积极收集、整理标准资料,为基层企业提供标准资料咨询服务。至1985年底,标准化整顿合格的企业有46家。
   第二节产品标准
  陶瓷产品器型规格标准基于陶瓷产品外贸和手工业生产走向工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1957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工业交通局会同陶瓷批发站,陶瓷出口公司,组织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名目繁多陶瓷产品器型规格,分行业,分产品类别进行比较、鉴定,普遍测定了产品重量、内深、外高、口径、底径、容量,并按照园器、琢器、注浆、雕镶4大类制订了1130多种陶瓷规格标准,陶瓷产品规格基本统一起来。
  陶瓷彩绘花面装饰标准1958年,市工业联社集中40余名有经验的技艺人员,分新花,普通粉彩两种类型,制订彩绘花面装饰标准,并配有文字说明和实物图样,统一全市陶瓷彩绘质量标准,并为花纸标准奠定了基础。
  陶瓷外观等级标准1961年,市陶瓷工业局在总结经验,遵重传统,讲究科学的基础上,制订出日用瓷、高级细瓷、工业瓷3大类陶瓷产品的外观等级质量标准,规定日用瓷由过去5个等级调整为正品、副品、次品3个等级。具体毛病缺陷按产品分为9个标准。高级瓷分为特级晶、正品、副品、次品4个等级。工业瓷由过去仅有的电瓷标准,增加为电瓷、铝化瓷、纺织瓷、化工瓷、建筑卫生瓷、其他工业用瓷6个类别的标准。
  1964年,国家轻工部在景德镇陶瓷工业局制订的陶瓷器外观等级质量标准基础上,正式制订并颁布全国日用细瓷统一部颁标准。标准代号为:QB3560-64。(1983年上升为国家标准,标准代号为:GB3532-83)。1965年,江西省轻化厅根据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局制订的传统瓷外观等级标准,正式颁发省级陶瓷产品标准4个;(1)《日用普通瓷器》标准,代号:赣Q/QB8-65。(2)《日用粗瓷器》标准,代号:赣Q/QB2-65。(3)《日用青花、玲珑、紫金釉细瓷器》标准,代号:赣Q/QB3-65。(4)《陈设瓷器》标准,代号:Q/QBl-65。
  1979—1985年,正式制订颁布119项地方企业产品标准。表4-2景德镇市1979-1985年地方企业产品标准表4-2-1景德镇市1979—1985年地方企业产品标准第三节监督检验
  市标准计量局是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法令、法规,对产品质量和企业进行监督和检验,具体工作职责是:1.督促检查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技术标准的执行。2.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作出处理。3.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负责检验机构的审查和订可工作。4.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和生产许可证工作。5.具体组织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标志正确使用。6.组织和监督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7.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检验。8.负责质量监督情况汇报,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传达质量信息,并提出意见。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要求和工作需要,设有2个专门质量检测机构和8个兼职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和完善监督检验规章制度,先后制定监督检验季报制度、收费制度、检验结果处理制度等有关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
   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陶瓷产品是景德镇市重点产品,是景德镇市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1962—1965年,直属市经委的市陶瓷产品检验站经常深入到各陶瓷生产厂家进行抽检,对保证景瓷质量起了很大作用。当时景瓷质量漏检率仅4-5%。1966—1982年,由于陶检站撤销而未开展工作。
  1983年1月,重新成立陶瓷产品质量检验站,担负全市内销瓷和部分外销瓷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当年,实现陶瓷产品批验总量6000万件,外观平均漏检率11.9%,入库产品在10%以下,比头一年的入库漏检率25%下降15个百分点。1984年实现陶瓷产品批检总量1.6亿件,外观平均漏检率为11.3%,比上年又有所下降。
  1985年,针对陶瓷产品出现卖方市场,产品质量不够稳定这一情况,进一步加强陶瓷质量的监督检验。特别是对流通领域里的陶瓷产品质量加强普查。并开展雕塑瓷审样鉴定,粉彩花样审定,底款代号审定等工作。同时,市陶检站还组织力量到市属大瓷厂进行窑场成瓷质量抽查,针对陶瓷产品窑场历史上存在的落渣、斑点、变形、缺釉四大缺陷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原因,为市政府宏观控制产品质量提供依据。
  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建国30多年来,景德镇市电子、机械、建材、二轻、化工、食品等行业都具有一定的规模,形成了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为加强对各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1983年,成立机械产品、电工产品、建材工业产品。皮塑产品、服装鞋帽产品、纸类产品、粮油产品、食品等8个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组织实施对上述产品的监督检验。
  1984年,组织对全市市场销售的电风扇质量抽查,共抽查14种不同商标的电扇计17种产品,检验结果13种产品不合格。对抽查结果进行了通报,对有关企业单位产生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全市所有预应力建筑予制构件进行统检,检验分实物质量和企业产品生产能力、质量保证条件两方面进行,受检企业34家,检验合格的有24家,对合格的企业试行颁发第一批《质量检查合格证书》,对1家不具备生产能力,实物质量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发出了通报,责成停产整顿。对2项由于使用不合格预应力构件而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发出了暂停施工,采取加固措施的通报。这次统检时间长达3个多月,积累数据9000个,为建筑设计部门提供了难得的技术资料。
  1985年,开展对市场销售的22种规格型号不同的电风扇质量抽查检验,合格产品7种,不合格产品15种。由于检验中坚持标准,出示检验数据准确,对加速名优产品的流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按照统检计划,实施对酱油、酒类、电瓷、面砖及外地购进的陶瓷包装纸箱的统检,会同市经委、工商局、卫生局、消费者协会,食品协会举行11次联合抽查,对检验结果分别进行了处理。并对收录机、交流互感器、电风扇等产品质量行使仲裁检验权。同时经常组织全市获优产品进行抽查和复查。同年,市纸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江西省经委、省包装协会、省轻工业厅的委托,承担了全省包装纸箱评比检验工作。
  1981—1985年,先后对全市445家次企业进行检验,受检产品共1056批次。其中,1985年受检企业171家,受检产品438批次。[=此处为空白页=]工商行政管理志民国时期,域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主管。同时委托县商会办理工商有关事宜。
  1949年5月30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主管全市工商管理工作。同年10月,工商局改为工商科,负责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管理。1951年4月,工商科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此后,机构多次并撤。1972年10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恢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的职能机构,运用行政权力,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地方法规,对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全市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登记、经济检查、经济合同鉴证、调解和仲裁、商标核准注册以及对广告的管理等工作,为保护工商企业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市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第—章机构设置
  第一节管理机构
  景德镇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来已久。唐代官府在镇区设务、以管理贸易和税收。宋代在镇设监镇厅,并设窑丞1名,奉御旨督造瓷器。元代设立浮梁瓷局专管瓷器烧造。明清设御器厂(御窑厂),设督陶官管理瓷器生产。清宣统元年(1909)设商会,官署委托其管理、监督工商业和市场经济活动。民国3年(1914),国家颁布《商标注册规定》、规定商标注册由县知事管理。24年,浮梁县政府内设第三科、掌管工商等事务。26年,将第三科改为第四科,分管工商和农业。29年,将第四科改为建设科,其后增设社会科,分管工商业和市场管理工作。34年,社会科裁撤,建设科改为第四科,负责掌管工业、商业、农业、水利、合作,交通等工作,这一机构延续至景德镇、浮梁县解放。
  1949年5月30日,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并在市区南、北、中3个行政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助理员,具体承办、管辖区内工商管理事务。同年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市工商管理局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负责管理全市工商企业和市场经济活动。1951年4月,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
  1953年3月,根据省编委会关于市以下不设局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工商管理局又改为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同时,分别在一、二、三、四区人民政府内设工商股,受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双重领导,负责管理辖区内工商业户及登记发证;打击投机倒把;配合税务部门督促完成税收任务等。1956年2月,区工商股随同区建制一并撤销。同年6月,根据省财委通知规定:“过去工商科所管工业划出并人工业局业务范围。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自此,市人民政府工商科改为商业科,专管商业和市场。1956年4月,市人民政府商业科改为景德镇市商业局,工商管理和市场管理工作,完全并入商业局。1957年2月,中共景德镇市委决定,市商业局改为市商业管理局。1958年3月,商业机构进行调整。撤消市级各专业公司,将市商业管理局改为市第一商业局,同时成立市第二商业局,实行行政企业合一的商业体制。第一商业局内设行政科,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权力。同年5月,第一、二商业局、市供销合作社合并,恢复景德镇市商业管理局。1962年12月,市商业管理局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业务领导,由市人民委员会委托市商业管理局代管,并由市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行使商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职权。
  1964年1月,市人民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扩大会议决定,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管理两个科,并与市商业管理局合署办公,对内称商业管理局行政科,对外称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工作是:(一)市场管理。(二)对私改造。(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四)商标管理。1965年,经市人委办公室(65)秘财字第8号文件批复同意,经公桥、蛟潭、新平、鹅湖、市郊等处设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但是,除蛟潭地区正式成立蛟潭工商行政管理所外,其他地区因故均未成立。
  1967—1971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
  1972年10月,根据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72)5号文件通知,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恢复,并从市商业管理局划出,独立行使职权,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受市革命委员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同时成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革命委员会。增设商标合同科。为加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1979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在城市建立景南、景北两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火车站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农村建立鹅湖、南安、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3年,进行基层机构调整,设昌江、火车站、黄泥头、鹅湖、蛟潭、经公桥、鲇鱼山、三龙等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1984年11月,全市农村设6个工商所,鹅湖、黄泥头、三龙、蛟潭、经公桥5个所不变,鲇鱼山工商所改为昌江工商所。农村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综合领导。城市设两个工商所,即城市市场管理工商所,个体经济管理工商所,将原有的车站工商所改为车站码头工商所,城市工商所实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专业化领导。
  随着形势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任务不断扩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研究拟订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对个体工商业进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计划,促进生产,活跃流通,繁荣经济。围绕这个基本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城乡市场秩序。(二)办理工商企业登记。(三)管理经济合同。(四)对商标进行管理。(五)管理广告。(六)管理个体经济,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七)打击投机倒把。(八)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经济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
  第二节群众组织
  景德镇市市场管理委员会1951年12月7日,成立景德镇市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工商管理局、税务局、合作社、国营贸易购销机构、工商联、瓷联及主要行业等单位推派代表组成,受市工商管理局领导。其主要工作是管理市场、稳定物价、取缔投机倒把活动。
  1958年10月,市场管理委员会与市物价管理委员会合并,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列为市人民委员一个办事机构,委托市商业管理局代管。1962年12月,复分设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物价管理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市商业管理局代管。主要工作打击投机倒把、反对资本主义势力、整顿城乡市场秩序、活跃物资交流,以促进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巩固。
  1964年在城市各街道办事处和市郊各设5—7名义务协管员,协助报案和管理市场。在农村各人民公社、垦殖场普遍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6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被撤消。
  1972年8月31日,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原市场管理委员会改称为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市场管理委员会。
  1973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决定,农村以人民公社、垦殖场为单位,恢复市场管理委员会,受社、场党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重领导,全市农村共重建22个市场管理委员会。
  1974年10月21日,中共市委常委讨论决定,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成员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调整。1978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制改为领导小组。同年,群众专业机构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名称停止使用,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1983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机构和业务范围完全并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浮梁县商会清宣统元年(1909)由景德镇各大商贾发起,经清朝廷农工商部批准成立景德镇商务总会。民国5年(1916)改称景德镇总商会。15年,总商会撤销,建立景德镇商民协会。20年,成立景德镇商会临时维持会和商会整理委员会。21年,两会统一成立景德镇商会。30年,改组为浮梁县商会。受浮梁县政府委托办理工商有关事宜。直至1949年4月,市域解放才告结束。市工商业联合会1949年6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原浮梁县商会改组为市工商业联合会。嗣后,本着有利于陶瓷生产与其他工商业协调关系,改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繁荣的原则,将有关陶瓷生产工商业与其他各工商业划分为市陶瓷生产业联合会,市工商联合会。1952年5月,两会合并成立景德镇市工商业联合会,受市工商管理局领导;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则改为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市工商业联合会在协助人民政府,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瓷业生产,辅导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加强市场管理、进行工商业登记,以及督促完成税收任务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其前身包括市摊贩委员会和个体手工业劳动者协会。景德镇市摊贩委员会成立于1953年3月,易名为景德镇市摊贩管理委员会,为市工商业联合会团体会员。1961年,改名景德镇市小商小贩联合会。“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后未恢复;景德镇市手工业劳动者协会成立于1954年5月,下设陶瓷、木材加工、服装鞋帽、五金、白铁、棕棉、手工小作坊等5个分会。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停止活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1983年10月7日,成立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到1986年,共建立9个基层分会,发展会员3459人。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开展活动,为火车站、汽车站、工人新村集市贸易市场解决水、电问题;与有关部门协调关系,解决个体户生产、经营、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等做了大量工作。
  市消费者协会成立于1985年7月。协会由各人民团体、有关部门及各方面消费者代表组成。其宗旨是对市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指导广大群众的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协会成立后,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处理消费者投诉做了大量工作。当年,受理群众投诉114件,处理112件,占总数的9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800元。
  市广告协会1984年11月成立。其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交流广告工作经验,开展广告咨询服务,培养广告专业人才,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第二章市场管理
   第一节市场培育
  解放前市场发育概况清代,市域商品交换地点除景德镇城区外,尚有桃墅镇、湖田市、湘湖市、塘下市、墩口市、流口市、臧湾市、界田市、勒功市。民国时期,市内商品交换场所,逐步相对集中于景德镇城区。至民国37年(1948),仅城区就有初专业市场雏型的各类市场10多处。其中以柴、炭交易为主的有里市渡、中渡口两处;以粮、猪为主的有三间庙、大弄口两处;以水果、鲜鱼交易为主的有戴家弄及沿河路一带;以木、竹,交易为主的有里村、半边街两处;以蔬菜和农副土特产品交易为主的有十八桥、圣节巷、落马桥等处。还有明末清初形成的瓷器交易集中地——瓷器街。
  反投机稳定市场解放初期,市内少数不法奸商仗其所占有的资本优势,肆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金融等市场,给新生的人民政权制造困难。据有关统计资料反映,1949年4月—1950年2月,先后掀起4次大涨价风。1952年2月,大米涨过1949年12月底前的343%,市价高于牌价9.18%,致使人民生活和人民币信誉受到严重影响。为打击不法奸商,平抑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人民币信誉,1949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禁用金银,稳定市场秩序的通告》,明令市场禁止使用银元、黄金、铜板,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同时强调加强市场管理,及时掌握货币流通和物价情况,严厉打击不法奸商的投机破坏活动。为贯彻落实《通告》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协同粮食、商业部门,积极组织粮棉等物资上市,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一方面配合市人民银行,组织工作队,深入市域城乡,宣传人民币信用,检查金融市场,打击黑市活动。1950年3月,开始实行统一财政收入,统一物资调度,统一现金管理财经管理制度。至此,物价涨势得以遏制,市场亦趋稳定。
  整顿行栈行商市内素有“商行卖瓷,牙纪引之”的传统交易方式。据1950年统计,市内共有牙纪行栈业179户,拥有资金总额74.98万元。其中瓷器行栈104户,共拥有资金36.73万元。鉴于牙纪行栈具有代客买卖,居问介绍,抽取佣金等经营特点,带有投机性、剥削性、垄断性,有碍于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因此,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改造旧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过程中,开展整顿牙纪行栈工作。1951年,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公告,公布《景德镇市牙纪行栈营业登记管理规章》,对牙纪行栈业的登记审查、经营业务范围、收取佣金标准及违章经营查处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规章》规定,粮食、汽车、委托三个行业的行栈收取佣金标准分别为2%、4%,其余各牙纪行栈收取佣金标准不得超过6%。《规章》还规定,处理行栈交易规则,改进代理业务,废除陈规陋习。并责令牙纪行栈接受公安、税务部门监督,限制营业范围,实行集中交易,防止买空卖空。
  行商主要从事长途贩买贩卖。据1950年统计,全市共有行商1477户,拥有资金总额67.8万元。其中瓷器行商1412户,拥有资金66.2万元。为加强对行商的管理,1951年,贯彻中南区《行商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行商违反管理暂行罚则》,开展对全市行商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凡无证经营者,一律取缔。同时,明令禁止行商在同一市场既买进又卖出同一商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款、没收货物,直至依法裁处。
  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解放初期,市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为稳定市场,建立新的经济秩序,培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1950—1953年,市人民政府先后就加强市场管理及加强粮食、油盐、瓷器、花纱等专业市场管理,发布一系列《管理办法》。通过这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逐步建立起粮食、油盐、瓷器、花纱布等交易所。交易所建立后,积极配合各国营专业公司吞吐物资、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物价,活跃城乡经济,促进了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发育。据统计,1952年底,全市城区共有国营批发公司和零售商店66个,并吸收消费者资金,组建消费合作社;农村共有供销社门市部、商店72个。当年,国营商业销售总额,比1950年增长291%,供销合作商业零售总额,比1952年增长161%。基本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
   第二节经营商品管理
   商品分类管理1957-1976年,市场管理逐步转向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购销任务。因此,市场管理工作,本着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开放的原则,对市场上经营的各类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凡国家统购统销的粮油(包括复制品)、棉花等一类物资,一律不准进人市场自由交易,无论集体多余或个人自用有余需要出售时,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凡国家计划收购的二类物资(即合同派购物资),按江西省规定菸叶、黄麻、荸麻、甘蔗、茶叶、残牛、鸡鸭蛋、松脂、木材、茅竹、棕片、皮张、蚕茧、桐油、牛皮、土糖、土纸、夏布、柑桔、莲子、瓜子、香菇、干鲜鱼、蔬菜、主要中药材等,首先保证完成合同派购任务后,多余部分应持当地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或生产大队以上证明方可出售。其中,对木材、牛皮、猪鬃、棉纱等主要物资的市场管理,分别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存山、存滩的木材进行登记,对正当木材贩运商及木材加工厂商核发木材购销证,1952年,共核发购销证362户,运销木材除查验运销证外,并检查木材销售发票,防止套购。2.对牛皮实行由国营收购部门统一收购,厂商所需加工制品的牛皮,按实际需要造册报市工商管理局核准限量配给,只准自用,不得转销。3.配合国营公司,对市场库存与上市棉纱进行调查摸底,进行盘点登记,对加工复制行业和棉纱用户、实行配购、只准自用。4.核发猪鬃准运执照,无照运销的猪鬃,授权邮政、税务、交通等部门拒绝邮寄、报税、托运、以使防止走私;上述一、二类物资以外的三类物资,允许自由出售,但某些主要品种,根据国家需要,当地商业部门可按政策,同生产队协商,鉴订合同进行收购。
  商品采购管理外来采购人员,须持当地县(市)一级商业部门介绍信,到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许可,按指定品种和经营单位购买,不得在市场或农村产地进行直接收购、套购等买卖活动。严禁机关、团体、部队和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到农村采购物资;工业、手工业的厂商所需原材料,如属一、二类物资,应报批准,向指定的经营部门购买,市场上一时供应紧张的物资,不论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采购或外运。
  商品运销管理凡外地各经营单位来市购运瓷器,须经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未经登记盖章一律不准出口。由市内运出的一、二类物资和大批三类物资,均须凭市场管理部门证明和主营该项物资部门的运销单,方准运出,无证明者,水陆运输部门应拒绝承运。
   第三节专业市场管理
  粮油市场管理粮油系国家列为统购统销的一类物资。为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稳定粮油市场,确保人民生活的需要,1950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办法。明令严厉打击贩卖粮油的不法奸商。同年,成立中国粮食公司浮梁支公司,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粮油经营方针,做好粮食征购工作,统一粮食调度,保证军粮民粮供给,平抑粮价,稳定粮食市场。在粮油统购统销年代,市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市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油统购统销的指示精神,明确规定,在粮油统购期间,不论集体或个人的粮油,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凡进入集市贸易的粮油,由国家粮食收购部门按统购价格收购。严禁买卖粮油票证,严禁以粮油或粮油票证交换物资,违者予以没收。坚决打击非法买卖粮油和粮油票证的投机倒把活动。凡集体或个人自食有余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粮油收购部门,严禁投入市场或进行黑市交易。
   瓷器市场管理据载,景德镇瓷器,自唐代就远销朝鲜、日本、欧洲。至元代,已销往世界各地。明末清初,市内逐步形成瓷器专业市场——瓷器街。当时,全国各地驻景瓷商共有8帮,并联合设立驻景瓷商八帮公所,代为本乡瓷商购销瓷器服务。民国时期,成立全国旅景瓷商联合会,后改为全国旅景瓷商公会。
  解放后,瓷器市场日益繁荣。为加强瓷器市场管理,1950年,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科主持成立景德镇市瓷器交易所,并公布《景德镇市瓷器交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经营瓷器贩卖业行商,以及从事瓷器加工彩红上下洲店,领市人民政府营业许可证公私瓷厂、客商、行栈等,均得向交易所申请经营入所交易。1952年,贯彻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的六条措施,进一步打开瓷器销路。当年召开的全市第一届物资交流会,参观瓷器展览的达3万多人次。大会成交总额中,瓷器占50.89%。1957年,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单位或私人在景购运瓷器出市,须向市场管理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手续费,凡未经市场管理委员会查验盖章者,一律不准运瓷出市。
  1978年,景德镇市正式对外开放。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瓷器市场随之日益扩大。为搞好新形势下的市场管理,1982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先定点、后登记的市场管理办法,对个体瓷器商贩进行逐个登记。审查发证。至1985年底,全市共发展瓷器个体工商户326户,其中个体瓷器小作坊58户,个体瓷器商贩232户;从业人员584人,其中作坊155人,商贩455人;资金总额156.82万元,其中作坊62.17万元,商贩94.65万元;瓷器专业市场3个,经营瓷器600-700个品种。
  茶叶市场管理浮梁盛产茶叶。唐代自居易《琵琶行》诗言,“前月浮梁买茶去”,可见当时浮梁茶叶市场颇具盛名。尤其是浮梁功夫红茶,更是名扬天下,民国4年(1915),曾在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荣获金牌。解放后,景德镇市茶叶市场进一步发展。为加强茶叶市场管理,1973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1975年,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商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茶叶市场管理和生产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内各茶叶产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努力增产红茶,积极向国家多交售红茶。同时规定,茶叶属计划收购物资,各生产单位所产红茶、红毛茶,一律交售国家,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不得以茶易物,自行运销;没有生产任务的零星产茶单位,亦应持所产茶叶制成红毛茶,就地向茶叶收购站交售,不得自制绿茶、自订价格,自行出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产茶区和社员群众中擅自采购茶叶;凡违反茶叶购销政策和市场管理规章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于从事茶叶投机倒把活动者,坚决予以打击。
  木竹市场管理市内浮梁县盛产木、竹。为加强木、竹市场管理,保护木、竹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市人民委员会先后于1957年和1962年,公布《景行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整顿市容的几项规定》,均按国家木竹管理政策,将木、竹列为二类物资,实行计划收购。尔后,市人民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革命委员会,每次下文,明令严禁乱砍滥伐,严禁非法进行木竹交易。并持续开展打击套购木竹的投机活动。1973年3月,查获XX县XX公社XX大队等11个单位,在市域乡村套购木材669.28立方米,分别给予平价收购、补税、罚款等处理。为配合市场管理,严格进出口物资检查,1978年,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土产、林业等部门联合成立景德镇市港口联合检查站。负责对水上各进出口船舶、木竹排筏进行检查,加强木竹(包括成品、半成品)柴炭市场管理。
  砂石市场管理随着基本建设的发展,对砂石的需求量日益增多。70年代中期,由于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市内砂石市场一度出现混乱。有的私设地下包工队、地下工厂、雇工剥削;有的偷税漏税、行贿走私;有的任意抬价,牟取暴利;有的单位代开发票,非法收取“管理费”。为改变这种状,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城建局、市税务局《关于加强砂石市场管理的联合请示报告》。嗣后,根据报告精神,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及市砂石厂联合成立景德镇市砂石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市的砂石生产与供销。同时加强砂石经营财务管理,实行全市砂石市场凭专用统一发票结算、付款,作为报销凭证。还配合加强砂石市场管理,打击投机活动,开展了对砂石生产队伍的整顿,在整顿中,经市砂石办公室,对全市砂石的生产人员进行审查,清退了砂石生产单位雇佣的外流人员和下放对象。
  运输市场管理为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6个部门《关于整顿和加强民间运输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精神,1975年,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短途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对市内运输市场作出4项规定:(1)凡市内从事装卸、搬运、起重等短途运输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短途运输业务必须贯彻“先国营、后集体,先专业、后副业”的管理原则,各副业队车辆和人员,不得争货源、争市场;(2)整顿清理短途运输市场。所有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经市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发给许可证,其运输工具、车辆由短途运输部门发给营运牌照,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从事搬运装卸活动。未经批准的无证人员和车辆,一律禁止进入运输市场;(3)短途运输费结算,实行全市短途运输专用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结算、拒付营运费、不予报销,并责成税务、银行和各单位财务人员监督执行;(4)凡违反以上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其车辆运行、扣缴行车、牌照和罚款等处理。同时明令取缔地下运输,打击扰乱运输市场的投机活动。文物市场管理1979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文物商业市场管理,控制文物外流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家关于文物管理有关规定,强调一切出土文物、革命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不得进入商业文物市场;凡流散在市内的文物(包括瓷器、陶器、玉器、书卷、碑、贴、金、铝、铜、锡器,犀角、象牙、竹、木、刁削等),一律由市文物商店收购,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收购;未经市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明,一律不准私运出口。按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予以制裁;对保护文物和检举贩卖文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节集贸市场管理
  集贸市场建设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划定中华路戴家弄口以南、新运路地藏庵以东、半边街韦陀桥以北、沿河路八卦图至斗富弄口、珠山路标准钟周围分别为南市场、中市场、北市场、第一柴米菜市场、第二柴米菜市场。1953年,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有戴家弄、樟树下弄沿河、黄家洲空地、牌楼里、斗富弄、十八桥6个集贸市场;农村有柳家湾、南安坦、南溪、石鼓、瑶里、臧湾、经公桥、里村、旧城、三龙、东埠、鹅湖、桃墅、储田桥14个墟镇。1957年,城区集贸市场调整后增至9个,即:里市渡、樟树弄沿河、斗富下弄、麻石弄、戴家弄、落马桥、周路口、三济楼、,莲社路9处。1961年,农村墟镇发展到20个。“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迫关闭。1976年以后,集贸市场陆续开放。1978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在戴家弄、斗富弄两处,建成木架油毛毡棚顶市场两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贸市场建设全面启动。自1980年开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自筹资金,兴建市场。当年,兴建半永久性的设备较完善的农副产品市场一个,面积为2100平方米,新建农副产品露天市场两个,铺设水泥地面约4600平方米。1981年,东郊市场扩大露天场地3373平方米,总面积达4530平方米。市场设备趋于配套,有旅社、饮食店、猪圈、宰猪房,烧水灶台、厕所、公平秤、自来水、电灯等。同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起樟树弄南至斗富弄口改为步行街,专设水果、小百货、小工业品市场,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通行。沿河东路北起中渡口南至珠山大桥东头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同时,在各集贸市场普遍配置公平秤等服务设施。从而使市场秩序井然。市场上的脏、乱、差和拥挤现象大为改观。1981—1982年,用于市场建设和服务设施的投资金额达12万余元。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市政工程处投资10.54万元,铺设了戴家弄市场水泥路面3413.50平方米,斗富弄市场水泥路面230平方米。1984年用于市场建设投资金额为10.06万元。1985年投资57万元,重点建设斗富弄市场、火车站市场、长途汽车站市场,改造工人新村市场。当年,改造顶棚市场4个,总面积为3000平方米。至年底,全市有集贸市场21个,其中室内市场2个,顶棚市场6个,露天市场13个。
  集市贸易管理1949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在城区划定5个市场,并规定进城交易的农民和市小商小贩,实行划行规市,按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1953年,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发展到20个,其中城区6个,农村14个。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有瓷器、农副土特产、日用杂货、小百货、布疋、柴炭、米谷、疏菜等50余种。1953年,贯彻中南区活跃初级市场六条措施,4月,市人民政府发布放宽市场管理相应的布告。1954年,集市贸易上市品种增加到80余种。
  1956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出恢复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集市贸易)的指示,为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1957年,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自由市场必须是国家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并对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范围作了适当调整,除一、二类物资有规定不准上市外。其余农副产品,鸡、鸭、鹅禽蛋、蔬菜、非集中产区的干鲜果、分散产区的水产品,一律允许在自由市场出售。1958年,在农村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管理方法统得多,管得死,集市贸易濒于中断。195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指示精神,10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市场物价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资采购、外运和市场物价管理,都作了具体规定,改进了管理方法,放松了限制,集市贸易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1961年,由市场管理委员会、财税、粮食、商业等单位组织成立集市贸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全市集市贸易工作。同年,全年集贸市场数由1953年的20个,增加到23个,其中城市3个、农村20个。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恢复到45—50种。全年参加集市交易进城的农民达9万多人次。其中郊区农民占23%;波阳农民占36%;万年农民占全7%;其他邻县农民占14%。为便于进城农民购销,除在集市组织小农具、日用品供应外,并由国营商业设立贸易货栈,吞吐物资,调剂供求,平抑物价,办理代买代卖,代储、代运业务。为贯彻执行商品分类管理政策,加强集市贸易管理,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大胆放,认真管”的原则,具体做法是:农副产品集中上市旺季管严,淡季放宽;一类物资管死,二类物资管严,三类物资管活,对某些主要三类物资,根据国家需要,在政策界限内,通过产销协商的形式,也可由国家进行收购。在集市贸易价格管理方面,对三类物资和自找原料生产的手工产品,逐步实行议价。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精神,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国、合企业,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通过国、合企业直接参加集市贸易的购销活动等方式,开展对私商的代替工作,全部被代替的有肉食行业,基本为国、合企业所代替的有饮食行业。以粮食为主要原料和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的:豆干、豆芽、禽蛋、瓜果、香烟等行业也开展了代替工作。市场阵地基本实现由社会主义商业所占领。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受到强烈冲击,1968年11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告”,取缔个体经营,取缔自由市场,严禁私自买卖。明令国营农林场、垦殖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城市居民所生产的农副产品,一律交给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不准到市内自行交换或销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开放集市贸易市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1979年,开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5个。至1981年,发展到13个。1982年,进一步开放瓷器集贸市场和小商品集贸市场。1983—1985年,通过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从人员、物资、市场秩序、物价、经营作风、查处违章行为六个方面,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管理。具体做法是:(一)对参加集市贸易活动的人员在集市贸易市场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正当购销活动,予以保护。对无证工商业户,无证游医,测字算命以及出售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商品和人员,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二)允许上市的物资主要是:(1)乡镇集体、农民和国家农林牧渔场的农副产品(除木材、烤烟、等内棉花和二类中药材外)在履行合同完成交售任务后,均可在城乡集市市场出售;(2)国营工业产品中属于国家允许自销部份,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中,属于国家不收购的部分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持主管部门证明,可以到集市市场出售。下列物品不准到集贸市场出售:汽油、柴油、废旧有色金属、文物、珠宝、金银制品、走私外货、粮票及各种票证,迷信品、违禁品、毒品、麻醉品、假药、劣药以及国家政策不允许上市的物品。(三)进入集市的人员和商品,必须到指定的地点经营,划行归市,不准任意摆设摊点和场外交易,有证个体户要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地点从事购销活动。(四)进入集市的商品允许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价格,必要时经过批准,对某些生活必需品实行限价,限定最高幅度价和最低幅度价。严禁在集市上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提级提价,欺骗消费者、明令进入集贸市场的固定摊点亮证经营,实行明码售货。(五)凡进入集贸市场的单位或个人,应树立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新风尚,不准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不准使用不符合规格的度量衡器,不准欺行霸市。1985年,在集贸市场开展创建“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文明窗口”活动,组织各市场之间对口竞赛。(六)对违反国务院《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违章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1985年,全市集贸市场发展到21个。其中农副产品市场10个,小商品市场3个,瓷器市场3个,水果市场2个,饮食市场2个,其他1个;集市上市品种达275个,比1979年增加191个。
   表5-1景德镇市1979—1985年集市贸易市场发展概况
   第五节市场管理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市场管理工作,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逐步转向与服务、疏导相结合,同时逐步放宽政策,以畅通流通渠道,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放宽对粮油、棉花、中药材、木材的购销管理。1982—1985年,市场管理贯彻执行中央4个一号文件之规定,实行:粮油生产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多渠道经营,在征购期间,可以边交售,边上市,边贩运出县出省;非棉产区没有交售任务的自产棉和产棉区完成任务后的剩余棉,允许上市和贩运;二类中药材,除国家全额收购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4种外,其他在履行药材部门合同后,允许多渠道经营。三类中药材全部开放、自由购销;木材,在严格执行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等外材、间伐材、困山材、自留材以及制成品允许上市,多渠道经营,凭乡政府证明可以出县、出省。
  放宽对工业品及其生产资料的购销管理。1981年开始,允许工业企业在下列范围内自销产品:(1)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超产的产品;(2)自己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3)试制的新产品;(4)商业物资部门不收购的产品。1982年,对三类工业产品中的针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6类16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然后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商品范围,分批陆续开放。1985年,允许进入市场交换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有: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企业分成的产品、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企业计划外计划内允许自销产品,如钢材、生铁、煤炭、水泥、化肥以及机电产品等,允许多渠道经营。除大宗废旧有色金属、废旧钢材外,其他废旧物资,生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收购和进行加工。为了加强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同时规定,凡经营工业品生产资料单位的开办或开业,要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物资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支持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活动,从事长途运输和长途贩运专业户、联合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简核发营业执照和外采外运证。贩运活动不受地域、数量限制。支持贩运者、生产者、零售商贩产、运、销一条龙的购销活动。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个人贩运大牲畜,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打破地区封锁,撤除妨碍商品流通的关卡——检查站,对政策允许的贩运活动,正常的物资调剂,串换(包括工业企业需要的原燃料),过境的农副产品(包括允许贩运的工业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拦截、查扣、收费、罚款。允许农民或联户购买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并允许兼营贩运农副产品,但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或临时贩运证明。对于手提、肩挑、自行车或少量农副产品贩运,可以不强调有照经营,但应服从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场出售。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可以随季节的更迭,改换贩运品种;贩运农副产品进城,也可以从城镇贩运政策允许的工业品到农村销售。
  调整市场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着放开的搞活,该管的管住管好的精神,经过调整市场管理职能,确定着重进行三项管理:一是破坏国家购销计划的行为。1983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告》明文规定,加强城乡集市贸易和工业品市场管理,对未完成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的工业品以及未完成计划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一律不准上市,以确保计划的完成;二是管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对全市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度量衡器进行多次检查,查处短斤少两、掺假使杂、变相涨价等违反市场管理行为案件23起。1983年7月,取缔无证经营工商户477户、地下旅社26家。1985年,在卫生、税务、计量部门的配合下,先后进行4次市场大检查,没收不合格的衡器255件,处以罚款6239元,没收和销毁进口旧服装405件,瘟猪肉450余斤,处理冒牌商品、伪劣商品938件;三是管商品流通,积极支持国营商业广开流通渠道,扩大商品货源,开展计划经营。同时,积极为国营商业提供商品吞吐和购销活动的方便,支持国营商业搞活流通,使之发挥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第六节违章经营查处
  解放初,重点是打击不法奸商,稳定市场物价,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1950年8月,在市城区三闾庙查获伪造银元案l起,抄出伪造银元的大小铜模机具180余件,并将案犯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953年,开始加强对私商和小商小贩违章经营的检查。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99起。1955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涉及221户,占全市私商小商小贩总户数的9%。违章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压价收购,超出牌价出售;缩小规格,短斤少两;以次充优,以劣充优等。处理结果是:给予批评教育的174户;没收其所获暴利的29户;处以罚款的14户;处以长期停业的1户;法办的3户。1956年,违章经营的主要是非摊贩户。在当年查处的574件违章经营案中,有331件涉及非摊贩户,占案件总数的57.67%。1957年,查处贩运国家统购统销物资案533件,占当年查处违章经营案总数915件的58.25%。1961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多达2307起,比1960年的1038起案件上升45%。其中:违章贩卖农副产品案1208起,占当年查处的违章经营案总数的52.36%;违章贩运与高价私售工业品案1003起,占43.47%。
  1962—1965年,通过整顿市场秩序,打击投机倒把,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等,加强市场管理,违章经营现象逐年减少,4年中,所查处的违章案依次为937起、867起、611起、479起。
  1966—1971年,市场管理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查处违章经营收效甚微。
  1972年8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保护正当交易,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布告》,明令取缔地下工厂、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队、地下运输队和个体游医、严禁代开发票,牟取非法收人,严禁贩卖黄金、白银、粮票、布票等黑市活动。并对查处投机倒把分子作出明确规定。
  1976—1978年,共查处违章经营案1877起。其中获利万元以上的2起。查获的主要物资有:钢材、水泥、煤炭、柴油、木材、粮食、粮票、油脂油料、布票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新的历史环境中,为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经营秩序,1979—1985年,先后开展4次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斗争。
   第一次是1979-1981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制定《关于检查处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三年中,共查处投机倒把、走私贩案件2242件。其中一般违章案件1879件,投机倒把案件363件。查获投机倒把、走私的主要物资有黄金、白银、手表、收录机、电子计算机、古瓷、伪币等,暴利金额41万余元,没罚金额45.3877万元。在开展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中,针对单位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案件明显增多,内地的投机倒把分子和沿海的走私分子互相勾结,投机倒把活动转向走私文物、金银、贵重药材、外币、伪币等特点,把打击的重点集中于查处大案、要案、集团案和走私贩私活动,并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加强打击走私贩私和查辑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的政策法令,教育启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仅1981年便收到群众揭发检举信32件,查获各种走私贩私物资20余件,其中贵重药材一项便达347.25公斤。
  第二次是198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的决定》,专门设立抓大案、要案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专案工作的领导。当年共查获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61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109件,违章案503件,属大案要案69件,万元以上的案件11件,没罚款35.2921万元。重点打击了那些内外勾结倒卖重要物资,以权牟利,破坏国家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查获的案件主要特点是:破坏森林管理,倒卖木材的多,倒卖木材达247立方米;集体企业投机违法的多,集体企业投机倒把、走私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72%;地下包工的多,大案中包工、雇工剥削案达20件。投机倒把的手段是:行贿受贿,内外勾结,请吃请喝,钱物开路。
  第三次是1983年,全年共查处投机倒把违章案件292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52件,一般违章案件240件,投机倒把大案27件,没罚金额27.28万元。
   第四次是1984—1986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坚决纠正新形势下出现的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重点查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三年中,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1880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194件;一般违章案件1686件;投机倒把大案125件。其中涉及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机关、团体等案件共65件,占大案总数的57%。
   第三章工商企业管理
   第一节私营工商业管理
  扶持恢复解放初期,市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发展国营经济的同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扶持政策,动员其开市营业,恢复生产,以利用其积极作用为恢复国民经济服务。同时限制其消极作用。据市工商局调查统计,当时全市烧瓷窑有103座(其中:柴窑81座、槎窑17座,阶级窑5座),到1949年6月底止,经动员复工的只有34座;全市共有坯厂1035处,(其中:园器636处,琢器399处),已复工的只有612处。针对这种情况,全市首届二次各届人民代表会议集中就恢复瓷业生产,动员窑户开工,救济失业工人,安定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会后,广泛宣传“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保护工商业等政策,并把工人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到1949年12月,全市私营工业恢复生产的窑厂有102座,生产工人2564人,坯厂1461处,生产工人5147人。商业开市营业的店面达371家,占总户数的75%。
  工厂复工后,市政府决定组建瓷土开采委员会,鼓励投资,开采瓷土资源;疏通瓷土运销渠道,整顿商业瓷土行陈规陋习,调整佣金等,使制瓷业的瓷土供应初步得到保证。同时,组建窑柴公司,组织动员干部分赴鄱阳、浮梁山区建点设立窑柴站,收购窑柴,解决燃料问题。并成立瓷业贸易公司和瓷器交易所,帮助扩大瓷器销路。对复工后丰产资金有困难者,如工商业中的中、小户,由人民银行给予贷款扶植,1950年,全市给私营工商业贷款额达45万元。还由市政府工商科、劳动科、总工会出面解决窑、坯厂之间生产不平衡的矛盾,做到坯厂做出的瓷器有窑烧,窑厂烧窑不间断。至1950年底,全市私营瓷业恢复生产的达3%户(处),商业开市营业的达1348户(包括行商、摊贩)。瓷业生产得到恢复,市场也初步繁荣。
  调整关系1950年3月,开始贯彻执行财经统一政策,市场物价日趋稳定。但却一度出现私营工商业产品滞销,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紧张局面。针对这一状况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措施:(一)缩减部份国营商业网点,让出一部份市场给私商经营。各专业公司所属零售门市部和委托代销店,也主动逐步缩减,百货公司原有门市部两个,缩减为一个;粮食公司原有门市部29个,缩减为1个;国营景德镇商店原有代销店14个,缩减为3个。(二)调整批零差价,使私商有利可图。百货公司在调整前批发给私商的批零差价只有5%,调整后提高到8—15%。粮食公司在调整前仅4N50/o,调整后提高到7%。国营景德镇商店油盐的批零差价均为5.5%,调整后,分别将油提高到7%,盐提高到12%。(三)改善交易措施,放宽尺度,方便成交。将粮食原场外交易限量为296市斤,放宽到500市斤;一般交易除重点抽查证件外,概不检查入场证;交易管理费也由原来360降低为1.5%v。(四)动员不利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户停产转业。通过市场调查,并结合各业体和工商户的具体情况,对一些不利于国计民生,而无发展前途,当前市场又不需要的行业,如商业方面的仅第一批被动员停业转向瓷业的原从事纸扎、神香、金银首饰等经营的就有78户。通过调整关系,新的市场开始建立,经济状况转向平衡,公私关系得到改善。1951年全市营业额比1950年上升85.S%,其中,私营工商业上升47.04%。
  重估财产为防止私营工商业抽逃资金,动员将其帐外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经营。1951年,开展对全市私营企业重估财产工作。当时,全市私营工商业6000余户中,共核定重估户909户,其中:瓷业411户、商业498户。重估前资金总额239万元,其中:瓷业147万元,商业92万元。重估后全市总增资额达368万元,增加153%,其中:瓷业增资234万元,增加159%,商业增资134万元,增加145%。通过重估财产工作,私营工商业有的主动申报,将抽逃资金转向企业扩大生产;有的主动将隐藏的金银外币、房屋财产、土地证券等全部拿出来投资。献出黄金共计530.52两,白银6068.58两,银元24594块,房屋1597幢,土地40536平方丈。
  五反斗争为全面贯彻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采取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2年1月11日,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临时会议决定,在全市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五反”运动。整个运动分为宣传动员、坦白检举、处理结案、复查4步进行。通过这场斗争,共查出不同程度的违法户3616户,占私营工商业总户数的59.81%,这些违法工商业户的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总金额达53.4万元。其中:行贿金额1,4万元,偷税漏税金额24万元,盗窃国家资财金额26万元,偷工减料金额1.9万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金额1.7万元。通过“五反”运动,私营工商业经营作风为之一新,为加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第二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
  景德镇市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分两步进行:第一步从1949年5月起,逐步采取经销、代销、批购、联营、加工订货、特约包销等形式,变资本主义经济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第二步是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再把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基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
   初步改造景德镇市对私营工商业初步改造的主要形式是:
  (1)专业代销:国营商业把商品委托私商代销、私商按规定的牌价出售,从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私商的资本存入银行作为代销“保证金”,不得私自经营其他业务。企业挂国营代销店的牌子,专业代销主要是经营国家计划供应的商品。1953年11月23日和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先后发布粮食、食油、棉布实行计划供应,计划收购的命令,凡专业经营这些商品的零售商所有存货,一律登记交国营公司收购,停止自营,改为国营代销店,每月按代销额领取代销手续费。1954年11月底止,全市有专业代销户10户,其中粮食9户,占全行户数的100%,从业人员24人;百货1户,占全行业户数的31.25%,从业人员7人。
   (2)-般代销:这种代销不同于专业代销,除代销国家计划供应商品的食油外,还可兼营食盐、煤油等。同样按国营规定的牌价出售商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向国营领取代销手续费。代销货款收入每日存入银行,定期拨付给国营货款和结算手续费。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共有一般代销户计油、盐业10户,占全业数的76.92%,从业人员28人。
  (3)合同批购经销:由国营和私商双方签订合同或由国营、私商、人民银行三家签订三角合同两种形式。全部商品固定向国营公司计划批购,按国家牌价出售商品,赚取合法的差额利润。以前的存货盘点造册,非国营经售商品,卖完为止,今后不得向自由市场进货;其签订三角合同者,每日销售货款通过银行专户划拨,银行除有权监督私商的资金运用情况外,并视其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扶助,同时,国营对供应货源及品种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其中绸布业因为国家实行棉布计划供应,在业务方面必须凭证出售。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共有批购、经销户57户,其中:绸布37户,(经销28户,从业人员147人;批购9户,从业人员23人),百货20户(经销13户,从业人员56人;批购7户,从业人员.13人)。
  (4)协议批购:它不同于合同批购,一个是由私商直接和国营、银行签订合同;协议批购是通过工商联由同业公会集体向国营签订协议。因此,它的约束性较少,除受工商联及同业公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和按计划向国营进货并按国营牌价售货外,在国营一时缺货或货源不足情况下,可征得国营公司同意,到外地采购商品,同时要货计划可以于每月初提出增减的确实理由,予以进行修改,国营公司在供应货源上较一般的私商,给予优先照顾。到1954年11月底止,全市计有协议批购户28户,其中五金2户、从业人员:5人;文具纸张3户、从业人员10人;南货4户,从业人员61人;卷烟6户,从业人员12人;药业6户,从业人员34人;陶瓷商业2户,从业人员7人;颜料业5户,从业人员17人。
  (5)特约包销:主要是陶瓷工业,共有两种包销形式:一种走直接包销,由国营公司直接与私营陶瓷企业签订包销合约,按照国营企业提出的产品规格、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明确规定,所生产的瓷器产品只准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商。产品经验收后,由国营公司直接通过银行拨款。在订约时,国营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给私营瓷厂预付25—40%的定金,以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另一种是间接包销,因为有些瓷器产品需要加工,瓷器产品是通过国营公司调拨单,由陶瓷加工店加工后送国营公司仓库验收,瓷器货款由国营公司付给陶瓷加工店转付瓷厂,其不需要加工的瓷器仍由仓库验收后直接付款。在订约时不需付预定金。前者多为陶瓷行业的园器(灰可器、二白釉、脱胎等),后者多为琢器(粉定、大件、针匙、刁削等)。到1954年8月底止,陶瓷工业的特约包销户有761户,占全市陶瓷行业802户总数的94.89%,从业人员(包括工人)10436人。
  (6)加工订货:1949年至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加工订货,是扶助私营工商业恢复生产的一项措施,自此以后,加工订货是作为改造资本主义工业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中级形式。到1953年止,全市计有粮食加工、织布、织袜、毛巾等行业纳入国家加工订货,总户数为82户,从业人员197人。
  自1953年起,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实行“四马分肥”,即:(一)国家所得税;(二)企业公积金;(三)职工福利奖金;(四)资本家股息红利。其中国家所得税必须得到保障。1954年,对全市资本主义商业进行分行业、分户的调查摸底。据调查资料反映,通过并店、改组、调整人员,改善经营业务、建立与健全企业财务、人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为使资本主义商业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商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公私合营1955年,景德镇市有私营制瓷业666户,从业人员8548人,登记资金208万元,私营商业实有640户,从业人员1792人,登记资金总额119.4万元。
   景德镇市资本主义工商企业由单个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公私合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1952年,对有公股公产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实行单个公私合营;第二阶段是1953—1955年,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第三阶段是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
  单个企业公私合营:1950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景耀电灯公司率先接受改造,转为公私合营企业。1951年,有粮食加工厂3户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到1952年底,单个企业公私合营已发展到5户。
  组织联营景德镇市的私营工商业中,占比重最大的是陶瓷工业。而制瓷坯厂和烧炼瓷器的窑厂各自独立,往往导致做坯与烧瓷两行之间产生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对私营瓷厂和部份商业、手工业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改造形式——组织联营。1951年,根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经各私营厂、商申请,并经过充分酝酿、选择对象、预筹资金、成立筹备机构、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等步骤。最后经领导机关批准,在瓷业方面有755户私营瓷厂(匣厂),组建成建中、国光、裕民、大器、小器匣厂等5个联营瓷厂,共有资金13万元;商业方面有黄烟、五洋、石灰、针织、油盐等5个行业组织了8户联营厂、店,共有资金2.9万元。联营厂、店按其经营类型来划分,有联购联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向国营公司订立包销合同,如陶瓷、石灰行业等;有联购、联产、分销,即统一采购原材料,集中生产,分散各门市部销售,如黄烟业等;有联购联销,即通过合并商店、统一进货,统一销售,如商业方面的五洋业、油盐业等。1954年,又有私营制瓷业的112户,组织了光大、建成、黎明、裕华、民生、建民、利生等7个较大联营瓷厂,集中资金计50.6万元,职工1430人,私方从业人员467人。到1955年底,全市陶瓷行业中,共组织联营厂19个。
  通过并厂联营,集中资金、设备,改变了过去制瓷坯厂和烧炼窑厂分家脱节现象,使生产工序连接起来,既有利于生产、经营,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为公私合营创造了条件。
  扩展公私合营1953年开始,根据“投入少量资金,进而改变生产关系,逐年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进而取得整个企业”的方针和“少而精”、稳步前进的原则,经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进行筹备班子等步骤,共扩展公私合营企业7户。1955年,陶瓷行业通过全行业的经济改组,调整企业结构,清估资产、人事安排等措施,分别在19个联营瓷厂的基础上,扩展公私合营瓷厂13户;在其他工业与制瓷有关的行业中,对中小型企业,根据规模小、分散等特点,采取全业安排,通盘筹划,改组与改造结合的方法,扩展公私合营。至年底,先后在颜料、瓷土、匣钵、制酱、铁工、石灰等6个行业中,扩展公私合营企业6户。
   全行业公私合营1955年12月23—29日,中共市委第二次代表会议传达了党中央、省委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指示。30-31日,市工商联召开执委扩大会,传达毛泽东主席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的讲话。嗣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委五人小组对资改造办公室。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掌握政策,人事安排,协调关系。1956年1月4—18日,由各工商业申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33个行业的工商业689户,4633人,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还有摊贩1351户批准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浮梁县私营商业108户,私营饮食业102户,也同时批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从业人员266人。
  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后,首先进行了清产核资,根据对资产阶级的赎卖政策,对资本家参加公私合营的生产资料,进行清理估价,以确定私股股额,通过清产核资,全市共核定定股定息户91户,私股股金366.29万元,1956年10月底,共发放1-6月份股息8.983万元。公私合营后,有关厂、店进行了改组,调整了经济结构。
  瓷业方面。全市原有公私合营瓷厂12户,从业人员7184人,其中职工6580人。私营瓷厂6户,从业人员2198人,其中职工1736人。根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的方针,1956年2月,将新批准的6户公私合营厂与原有12个公私合营厂,合并成为10个瓷厂。将分散的、落后的企业变为集中的全能生产厂,并对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小型厂分别并入合作社。
  其他工业方面。全市原有人民铁工厂、化工厂、匣钵厂、瓷土厂、竟成石灰厂等5户,从业人员747人,其中职工688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吸收了上海花纸厂全部资金和人员,合并为瓷用化工厂。其他4厂按原来结构未作变动。
  商业方面。全市原有22个行业,共有2040户,其中座商659户,摊贩1381户,共有从业人员3324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座商户中核定为定息户的有108户,其余不够公私合营条件的夫妻商店551户,改为经销、代销户,仍维持原来经营方式不变。摊贩户分别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粮食业代销店4户,屠宰业29户,直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粮食局和食品公司门市部。
   表5-2景德镇市1949—1955年陶瓷工业经济成份比例变化情况单位:%
  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清产核资、定股定息、人事安排等形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变为社会主义经济。1966年,停止支付定息后,合私合营企业变为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
   第三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工商企业登记民国时期,景德镇(属浮梁县管辖)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由浮梁县政府建设科(第四科)负责。经营粮食行、柴行、猪行、鱼行、代客买卖的商业行业需要县政府发给营业许可证,(民初时期称官帖)。由经营商号填写申请书,说明商号名称、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负责人姓名、商号地址等,经同业公会盖章,转报县政府主管科调查审核后发给许可证;粮商开业要填写“粮商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呈报浮梁田赋粮食管理处转报江西粮食管理处批准,发给营业许可证。
  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陶业管理局成立后,陶瓷业的烧窑户,在建窑前要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建设科派技士测定窑位大小是否适合规定以后,发给建窑许可证,方可开工。
   一般工厂、商店开业、停业、歇业,无明令规定须经政府批准。但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凡是米店及瓷厂停、歇业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民国35—36年(1946—1947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营业牌照税法》和《使用牌照税法》,对工商企业通过征税方式进行管理,营业执照由工厂、商店申请,经商业公会转县政府,由财政科(后改由浮梁县税捐稽征处)核发。
   为了加强对工商业管理,浮梁县政府奉江西省政府命令,自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浮梁县政府建设科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商业登记,登记范围为:除摊贩以外的商店、手工业、瓷业、行栈、旅店、面饭菜馆、运输业等。登记内容规定为:商号名称、负责人姓名、资本数额、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独资或合股等。共登记1200余户。
  1949年12月,市人民政府公布《景德镇市工商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内工商业,均应依据暂行办法之规定申请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方准营业,并受合法保护。1950年7月10—25日止,市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市私营工商企业进行全面审查登记发证。经审查登记的工商业户共有6350户,从业人数18911人,其中动力加工业9户,商业1405户,瓷业和手工业4930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其中国营业企业7户,从业人数209人;公私合营4户,从业人数59人;私营企业6333户,从业人数18607人;合作社企业6户,从业人数36人。
  1952年,据市工商业管理局对全市工商企业普查,全市共有工商企业5289户,比1951年总户数减少了12.24%;工人总数为10245人,从业人员总数为6490人;私营企业经理及小业主为5301人。私营各行业年底的户数和职工数分别为:陶瓷生产业2050户,职工8046人;其他工业及手工业1678户,职工1194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及行商1561户,职工1005人。1953年,进行工商业登记。至年底,全市实际共登记的私营工商业共有5348户。各行业户数与职工总数分别为:陶瓷业2216户,职工7790人;其他工业和手工业1658户,职工1049人;商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及行商1474户,职工971人。
  1956年,工商业实行按行业归口领导管理和行企合一的管理体制,企业开、停、转、歇业由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决定,实行“谁归口领导管理,由谁登记发证”的原则,忽视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证的监督作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58年,在“大跃进”中,掀起全民办工业的高潮,企业盲目发展,大合大并,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改变企业经济性质,撤并网点,改变企业牌名。
  1963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配合计划主管部门,撤消计划外企业,调整企业经济性质,整顿企业牌名,核定经营范围。同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全市工商企业统一进行全面登记发证,落实经济调整政策,巩固调整成果。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由市人民委员会指定市商业管理局主管。6月15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商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9月13日,发出“关于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和印发景德镇企业登记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全市城乡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除国防工业、国营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外,一律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核发“工商企业登记证”。到1964年2月底止,共登记发证3841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中:国营和地方国营工商企业为106户,公私合营企业92户,合作工商企业607户,在全面开展登记发证的同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商企业,处以停业的4户,不宜机关单位办的工商企业,移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归口领导管理的有5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一度中断,导致企业的开、关、并、转、迁和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失去控制。1973年,恢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3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全面进行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的请示报告》,对全市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发证。并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全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在市革委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工商企业登记发证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登记范围是,凡市域内的工业、手工业、陶瓷、交通运输、建筑、商业、饮食服务业。包括各种体制,各类隶属关系的城乡各工商企业。凡属应登经工商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报市革命委员会核准,全市共核发工商企业证照679户,其中国营企业367户,集体企业312户。核发证照的工商企业条件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方向;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和统一市场;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市场需要和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服务等。不符合以上4条者,只登记不发证,或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
  1978年,贯彻省革委(78)35号文件和市革委(78)109号文件精神,开展对工商企业的清理整顿登记发证工作。重点放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办企业。旨在端正企业经营方向,逐步建立正常的产销关系,使之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轧道。经清理整顿、登记、审核,至年底,全市共发营业许可证1148户(其中特种行业的营业许可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共同签发)。
  1979年,开始贯彻“开放、改革、搞活”的总方针,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着手从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发证速度方面进行改革,以解决企业“办照难”的问题。为此作出新的规定,凡新办企业,只要经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同时放宽对企业的各种限制,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在企业使用名称上,以不重复为前提,工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不强求署明隶属关系经济成分,并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同时挂两块招牌。对产品质量好,销路稳定或经营有方的城乡企业,允许挂市级招牌;企业经营范围上,允许国营、”集体批零兼营;工业企业兴办的自销门市部,可以扩大经营企业外同类产品,经批准还兼营其他商品;修理服务行业,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包括外地人员、市内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在生产经营方式上,集体商业可以开展“代销、代购、代储、代运”业务,也可以批零兼营。零售商业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经批准也可以兼营批发业务。1981年,全市有工商企业2468户,其民全民所有制企业有83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633户;从业人员总数有13.452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有61072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73454人。1982年,贯彻执行《登记管理条例》后,1985年,全市工商企业增至466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818户,从业人员8.46万人;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3851户,从业人员12.76万人。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在贯彻“改革、开放、搞活”总方针过程中,逐步转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支持企业从生产型转为生产经营型,开办自销门市部、批发部,自行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并主动办理开业登记审批手续。1984年底止,全市陶瓷生产企业开办的销售机构153户,不少企业还在广州、深圳、上海、武汉、南京、北京等大中城市开设销售点;支持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积极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资金设备引进,搞好“外引内联”,提高自身素质。1984年,全市共与外商;外省、市科研单位达成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利润分成、技术转让、科研生产协作和设备引进联营、协作项目30余项,新办各种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合营企业100余家;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1984年,全市新开业的服务性企业有800多户。累计达3394户,比1979年的820户增加2574户,增长3.14倍。市区各街道办事处,普遍建立家庭劳动服务性企业,开办幼托、洗衣、饮食、旅店、修理、缝补等服务网点,既解决了部分待业人员就业问题,又方便了群众生活;通过企业登记管理,采取简化手续,变通政策等措施,对乡镇企业发展实行“十允许”:(1)允许乡镇企业的名称不冠以乡镇或隶属单位名称,合作企业可以免冠“合作”字样。企业如因生产经营需要,还可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2)允许乡镇企业招聘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包括退休人员),其工资、奖金不予限制。(3)允许乡镇商业企业扩大经营或进行计划外的商品批量销售。(4)允许农民投资或人股兴办各种小型工厂。(5)允许乡镇企业进城办厂、开店或与国营、集体协作联合。(6)允许外地乡镇企业来景德镇联合办厂、开店,市内乡镇企业也可出市、出省联合经营。(7)允许区、乡、镇成立各种专业公司。(8)允许乡镇建筑队进城或外出承包,也可转包。(9)允许乡镇企业随时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10)允许乡镇企业实行分散生产、联合购销。“四优先”:(1)对从事本地农业资源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发照。(2)对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优先办理登记。(3)对农民集资、人股兴办的企业或农民联户经营的合作企业优先核准发照。(4)对到集镇开店办厂的优先登记发照。截止1984年年底止,全市乡镇企业共有1168户。比1976年底的458户增加710户,增长1.55倍。
  1972年,开始对外地来景德镇市的副业队、手工业队、建筑队(简称“三队”)实行登记管理。1973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手工业队和副业队的劳动力管理的指示》和中共景德镇市委《关于清理动员农村外流劳动力的决定》,压缩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人员1800余人。1981年7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批准登记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严格控制计划外基建,对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审批手续重新作出规定:(1)凡基本建设工程,使用外来建工队、民工队的,统一由市建委审查安排,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临时登记手续。(2)生产、生活设施维修工程,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搞维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审批登记。火车站工商所按批准通知书进行管理和收费;设在农村国营、集体单位使用外来手工业队、副业队的,限额在20人以内者,由各工商所管辖地区办理批准、登记、收费。超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批登记。管理费统一在当地工商所缴纳,按其纯收入即工资部份20%计算收取。(3)来景德镇市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三队”如难以计算纯收入的,可按其生产时间、人数、特点进行登记管理,每人每月收费三元,不满一月者,以每人每天收费一角的标准办事。(4)外来“三队”来市城乡从事经营活动,都要有县以上单位证明,市属农村“三队”要公社证明。根据“从严审查,适当控制,重点审批”的原则,1983年,全年共批准外来副业队人员4090人次;手工业队人员717人次。
  1976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种行业管理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当年,全市共有特种行业85户,其中:旅社7户、旧货委托、废品收购12户、照相3户、洗染l户、刊刻印刷2户、修理51户、公共娱乐场所9处。从事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703人。1978年1月10日,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特种行业整顿发证工作方案的联合通知”,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发证工作。1979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旅店、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特种行业主要由国营(包括供销合作社)开设。国营一时不能开设的可由集体开设。个人从事特种行业的要从严控制。对当地确有需要,本人又有专长而且是城镇正式户口人员,可以批准他们从事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电视机等修理业;经营特种行业企业,首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批准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未经核准登记发照的企业,不准开业,银行不予开立帐户。1980年3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80)工商行字第08号文件,对全市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再次进行清理整顿、换发营业执照工作。同时加强对特种行业企业的经营性管理,规定特种行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工商、公安、商业、供销、二轻、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行为,制止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特种行业企业,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济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工商企业的登记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企业登记档案,按照专业档案进行管理”。1980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市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企业进行普查。1981年,以普查资料为基础,全面建立企业登记档案。
  企业普查登记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经委、农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市开展工业企业普查登记的联合报告》,嗣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非工业部门所属的国营、地方国营工业企业;一、二轻工业部门和其他工业部门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国防工业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的民用工业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工业企业等19个系统的699户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建立工业企业的“经济户口”。在普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工商企业开办条件,对一些企业的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业进行了重点审查。查出无证经营的工业企业有32户,经批评教育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陆续发给营业执照。同年,根据国家建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施工企业普查和颁发营业执照的通知》和《印发(关于施工企业普查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市建委,继全市工业企业普查登记之后,对全市36个城镇以上施工企业进行了普查登记。并对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以及外地进入景德镇市的24个社队建筑队进行调查登记。普查和调查登记及省审批结果是:全市城镇以上的施工企业普查登记36户,经省审批准予登记的有32户,不予登记发证的有4户。在经审批准予登记的32个施工企业中,同意发营业执照的有14户,同意发一般民建维修执照的有15户,限期半年整顿同意发临时营业执照的2户,属事业单位已登记不发照的1户;按经济性质划分,属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7户,大集体施工企业9户,小集体施工企业16户。全市农村13个社队建筑队总人数为782人。外来的社队建筑队24户,其中经省、市建委批准来市施工的(不含市工商局批准的维修队伍及外省社队建筑队)建筑队总人数为3359人。
  1981年11—12月,对全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普查登记的范围是:(1)商业、供销、粮食系统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外贸、二轻、水产、医药、物资部门所属的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3)机关、团体、学校、部队、街道、农村社队及其他部门办的国营、集体所有制商业;’(4)工矿、农、林、牧、渔场(厂)及各部门办的白销门市部(包括试销展销门市部);(5)各部门所属的贸易货栈,信托服务部,供销经理部、物资服务部、交易所、书店、文物、字画、工艺美术、广告服务业;(6)文化部门所属的影剧院;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各部门、各厂矿、各社场办的大型影剧院;(7)国营、地方国营、城镇集体、农村社队办的运输业和对外营业的装卸搬运业。通过全面普查,全市实际登记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企业总数为1332户,从业人员2.22万人,其中:商业907户(国营企业58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25户);饮食业151户(国营企业3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20户);服务业205户(国营企业为5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为146户);交通运输业69户(国营企业1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55户)。
  建立企业档案工商企业档案,包括3个组成部分。即:(1)一套基础档案,按独立核算单位一户一档。档案以企业登记申请书、职工花名册,上级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普查登记资料为基础,随时注入各项变更登记资料,年检报告书以及其他企业动态,按资料的先后顺序汇集成册,形成企业档案。(2)两套台帐,一套是全市工商企业基础情况登记表(总帐),主要系统地详细登记企业户数、人数、资金、产值、利润、经营方式、范围等情况;一套是企业发照流水帐、按行业、部门登记、每月统计一次,以掌握各类企业在一个月内的发展变化情况。(3)三种卡片。即《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卡片》,分系统设置,每户一张,记载企业发展变化情况,可连续使用10年;部门帐卡,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年终报表所列业务主管部门办,机关团体办等8个部门分行业编制,便于年终统计上报对口;企业卡片(即行业帐),按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外贸业、旅游业、手工业等10大行业编制。企业户卡是每个企业申请登记面貌的缩影,是为检查企业、向上级反映有关行业情况便于携带、使用、保管。
   另外,还建立了企业变更情况登记表,企业违章情况处理登记表。
  企业档案利用1982年,在企业填报《工商企业年终检查报告书》时,运用档案资料,对企业填报事项进行查验,对未填报的企业,通过查对,督促其尽快填报,从而使年终报告书回款率达到100%。同时经过验照,对企业变更登记1363户。其中: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67户,变更企业地址的43户,变更经营范围的67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1130户,补办营业执照的56户。注销关、停企业共345户。进一步掌握工商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情况,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展、调整工商企业提供了可靠数据和准确资料,也为工商企业统计汇总、合同鉴证、商标注册、市场管理、处理投机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关资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监督检查
  换发照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后于1962年、1963年、1965年和1967年,4次换发工商企业证照。其中:1962年的换证,是按归口领导进行的。1963年,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统一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65年,全市工商企业共换证1344户,其中:国营219户,公私合营103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022户,从业人员47127人。
   表5-31965年工商企业换证汇总情况
  开、停、转、歇业及变更登记事项管理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保证工人不致因私营企业停业而失业,对私营工商业的停业实行严格控制。为制止私营企业停业,市人民政府于1950年3月22日,发布不得擅自停业的通告。1950年8月,陶瓷行业停业的达172户。采取控制措施后,至10月,停业的仅3户。1956年三大改造前,为制止私营企业盲目发展,对私营工商业开业采取“封闭”政策。十年建设时期,企业开、停、转、歇业管理,主要是强调服从国家计划,坚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采取支持发展;或加以限制的政策。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以后,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方针,对工商企业开、停、转、歇业和变更登记事项,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使工商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1年,新开业的企业275户,1983年,增加到447户。1985年新开业的达1466户。
   表5-4景德镇市1985年新开业工商企业统计情况单位:个
  日常把关登记管理1964年10月17日,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关于加强经常性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联合报告”,明确规定,工商企业开业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税务局购买发票,公安局签发刻字证刊刻公章、商业局进货;工商企业歇业,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向银行注销帐户和税务局缴销发票。为了加强银行帐户管理、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于1978年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事项报告书》和“加强银行帐户管理的联合通知”,1983年,对工商企业的银行帐户进行了清理整顿。
  日常监督检查对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和歇业注销手续;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查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1980~1981年,主要力量集中于工商企业的普查和全面登记工作,对日常的监督管理抓得不紧、不经常。出现一部分企业违章经营问题。1982年,在普查的基础上,逐步把工作重点转入监督管理,保护合法,取缔违法,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当年,在宣传贯彻《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各系统、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和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证。查企业名称、公章、招牌是否与《营业执照》相符,企业地点、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企业负责人是否与核准登记相符。经过验照查对,全市2431户企业中,有1363户需要补办变更登记手续。1984年对988户工商企业进行了检查,查出无证经营的98户;登记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5户;违反生产经营范围的153户;违反规定生产经营方式的6户;利用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经营的42户。在查处的企业中,批评教育的169户,勒令停办停业的2户,警告限期整顿的3户,冻结银行存款的2户,吊销营业执照的1户,处以罚款的132户。第四章个体经济管理
   第一节个体工商业登记
  1949年,景德镇有个体工商业4045户。其中小商小贩683户(不包括肩贩),手工业(包括瓷业)3352户。
  1950年,开展对全市工商业登记发证工作。登记对象仅限于1949年已登记的工商业户。经登记,全市手工业领得证照的仍为3352户;个体商贩领得证照的有2404户。其中摊贩458户,肩贩1946户。
  1952年,开始对个体工商业采取适当发展的方针,对个体工商业的发证条件特别强调“必须是以经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生活特别困难者”。1953年,个体工商业发展到5774户,其中:小商小贩2307户,个体手工业3467户。同年,开始引导个体手工业走合作化、集体化的道路,逐步把他们组成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合作社和生产小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商小贩,则通过经销、代销、联购联销、联购分销等形式,加强国营经济对他们的领导,引导他们向合作化方向发展。1954年上半年,根据“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全市共组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44个,其中:生产小组19个,社(组)员4121人。尚未组织起来的个体手工业者有10069人,占全市个体手工业总人数的70.96%。1955年,全市有个体工商业2255户,其中:小商小贩1694户,手工业561户。瓷业改造户数是2224户,计11175人。
  1956年,一批批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分别加入手工业合作社(组),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全市手工业者参加合作化组织的共有4141户,计14790人,共组成生产社(组)44个,社(组)员人数14459人,其中:生产社39个,社员14403人;生产小组5个,组员56人。全市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有650户,计1150人,共组织合作商店55个,计535人;组织合作小组54个,计615人。至年底,全市城市和农村的个体手工业只剩下个体工商业984户,其中:小商小贩423户,手工业561户。
  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把一批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过渡”到国营企业,1959年1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市有木器、五金、篾器等25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木制、轻工机械、竹篾等11家国营工厂和美术、雕塑等4家大集体工厂。1960年、1961年,全市1541户小商小贩中,有376人过渡到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
  1961年下半年,开始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中央有关政策,调整农村政策和手工业方面的所有制,整顿财贸队伍。恢复农村农副业生产和手工业合作社、个体手工业,把从国营、供销合作社退出的一部份原小商小贩重新组织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或者直接从事个体经营。到年底止,商业方面恢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49个,合作小组25个,比调整前增加65个。除百货合作商店是由公私合营企业划出来的以外,其他都是以大化小,重新调整核算形式的,全市共增设门市部133个,流通服务网点107个,共调整安排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1215人(其中由公私合营企业调整出来的50人)占原小商小贩总数的86.35%。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会召开,根据这次会议强调的“狠抓阶级斗争”的精神,开展整顿农村社队商业,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集市贸易等,个体工商业又开始下降。1965年,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确定对小商小贩采取紧缩政策后,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数又进一步减少,根据缩小合作商店经营比重的原则,除对合作商店的经营商品进行调整外,相应地对合作商店设置的网点也作了调整。在主要街道闹市,工矿区和车站码头,收回合作商店设立的网点7个,个体工商业由1964年的2236户,减少为948户,其中:小商小贩384户,手工业564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城乡个体经济被限制,大批个体工商业被取缔。1968年,全市下放农村劳动的个体工商业者达4463人,到1975年,全市个体工商业减少为433户。造成丁市场产品大量减少,商业和服务网点严重不足。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的指示精神,但因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制约,恢复个体工商业工作仍然停滞不前。这期间,全市个本工商业只有127户。
  1980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经请示市革命委员会后,作出规定:(一)放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范围。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年和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均可从事个体工商业。在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而且其原福利待遇不变,被国营、集体除名的人,有正式户口,本人有悔改表现并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二)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组织形式,并经核准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允许按照5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经营:1人独立生产或经营;1人领照,全家生产或经营;按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学徒生产或经营;个人或家庭租赁国营或集体小型企业生产或经营;个体劳动者联合生产或经营。(三)放宽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为搞活经济,充分发挥个体工商业面广、分散、灵活、方便群众的优势,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方式可以来料加工;自(包括家庭)产自销;自购自销;批量销售、零售;经销代销;代购、代储、代运;摆摊设点、流动服务;当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527户。
  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81-1982年,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1428户。
   表5-5景德镇市1981-1985年个体工商业分行业基本情况统计
  1983年,贯彻中共十二大和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坚持适当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层层落实个体经济的各项政策,全市新发展个体工商业共2162户,从业人员2747人,其中安置待业人员943人。
  1984年,贯彻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工商业行政管理局进一步放宽对个体经济的政策,出现了不少个体联营户。专门发出(84)第67号文件,支持改革,搞活流通。并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工商业联户办厂:允许个人或联户购买机动车船,从事客货运输;对个人集资从事本地区资源开发的,优先给予发照,并可以边兴办、边开业。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重点户,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工商所优先及时办理,并免收1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精神,当年,全市城乡发展个体联营55户,共有417人从业人员参加联户或合作经营。
  1985年,个体工商业发展的重点是第三产业,全年新发展个体工商业2389户,其中第三产业占总数的45.6%。饮食业、百货业超过群众消费水平,出现过剩的问题,因此在发展上着重给予控制。至年底,全市共有个体工商业3281户,从业人员4%人,按行业划分:在户数中,手工业有303户(其中:陶瓷作坊42户),交通运输业221户,商业1564户,饮食业567户,服务业382户,修理业203户,其他行业41户。
   第二节个体工商业管理
  1949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布《整理摊贩暂行办法》、《管理摊贩暂行办法》的布告,首次对摊贩的登记发证,按指定的地点营业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查处等都作出条例性规定,(1)各业摊贩必须向工商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证,如无营业证者,不准营业,有歇业转业者,应缴销原证。(2)凡领有营业证之摊贩,须在指定地点营业,并随带营业证以便查验。营业证不得转让假借或涂改,违者处罚。(3)凡摊贩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由公安局依据情节之轻重给予下列之处分:1、警告;2、定期停止营业;3、处以所纳之营业税一倍至五倍之罚金;4、缴销营业证勒令停业。
  1950年,对全市个体摊贩进行登记发证,为便于管理,对登记发证之摊贩按市场排列,5—10人为单位进行编组,民主选举产生组长1人,负责本组内部事务。同年,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南区《城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内实际情况制订了《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全市摊贩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1953年8月,公布《景德镇市违犯摊贩管理暂行办法惩罚规则》,专门对违犯管理的摊贩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9月,公布《景德镇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就进一步加强对摊贩的管理,对摊贩登记(开、停、转、歇业)、秩序、价格、经营范围,经营作风的管理以及对违反管理的摊贩处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并以法律的条款形式暂行固定下来。这个时期,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主要是管秩序,按指定的地点营业;管理证照,凭许可证经营;管价格,按规定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商品。
  1956年以后,各行各业实行归口领导,个体手工业、个体商贩分别划归市手工业管理局和市商业局管理。1963年5月30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景德镇市个体手工业管理暂行办法》。10月31日,颁布《景德镇市个体商贩管理暂行办法》。自此,个体工商业的领导管理,均由归口单位负责。
  1962—1965年,进行清理整顿无证经营。4年中,共核发临时营业许可证263户,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本着“取缔、安排、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给予取缔、劝止经营、安排返乡或回单位、就业、救济等处理。其问,1963年清出无证个体经营1530户,除符合发证条件的957户发给营业许可证外,对不符合条件的无证户,取缔87户,经过说服教育劝止经营的有155户,联系有关部门安置就业的有30人,建议民政部门安排救济的有8人。
  1968年11月4日,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取缔个体经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阵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个体商贩、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药业以及其他一切个体经营,不论有证无证,一律取缔”。结果是,原有证经营者被公开取缔,却冒出了一批隐蔽的无证经营,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1975年5月24日,市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批转市王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无证商贩,无证手工业的工作意见”的批复》。1975年4月20日,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处理无证经营户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请示报告》。1975—1979年,先后对市场上出现的无证经营进行4次清理整顿。在1975年的清理工作中,发证的政策界限是:有城市正式户口粮油关系;一贯从事手工业生产、修理服务或商贩经营的(指1965年核准登记的);目前生活确实困难、必须依靠手工业、商贩为主要生活来源者以及本人具有经营能力或生产技术并且从事生产经营的;从事法律许可范围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生产经营行业,品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为市场需要的。凡具备以上4条者,经审核批准,可以发给临时登记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发证,并禁止生产经营:没有城镇正式户口和粮油关系;在职职工、在校学生、擅自离职、离厂、商店人员(包括干部职工家属),下放对象以及已经下放倒流回市人员;合伙经营,雇工剥削,从事投机倒把活动者;从事粮食、棉花、油料加工贩卖以及特种行业经营的。当年,全市共清出无证经营429人,其中:无证商贩202人;无证手工业180人。按类型划分,这些无证经营者,一贯从事个体经营的有91人,倒流回市有123人,职工家属77人,居民113人,在职在校职工、学生17人、离职、退休工人4人、其他4人。
  1979年以后,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首先是在个体工商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爱国守法、公平交易;热爱本职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互相学习,共同进步。教育形式主要采用:开展“十法一例”教育,普及法律基本知识;推行《景德镇市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规范》和《十要十不准》的行为规范;开展“创个体文明户”和“循环红旗”竞赛活动等。同时加强登记管理,对申请登记的工商户业主姓名、是否有职业,从业人员是否有职业,生产经营范围、方式、地点,资金数额等,经逐项审查后,认定符合政策规定,才发给营业执照,批准开业。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取缔无证商贩的通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缔无证商贩477户,地下旅店26户。个体工商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地点、方式及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的,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为加强监督管理,1985年,首次进行对全市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共查验个体工商户证照3289户,计从业人员4%人。在加强经营作风管理方面,除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外,还针对某些个体工商户掺假使杂,短斤少两,以次充优,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问题,采取经常与突击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加强检查监督。并合同税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共检查城乡个体工商业1269户,查出279户违犯工商管理法规和偷漏国家税收。对农村工商户的管理,一是实行权力下放,凡是农村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工商所,就地发证,就地安排,就地管理;二是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以乡(场)为单位,建立个体工商户组,并推选组长,管理本组事务。
   第五章商标广告管理
   第一节商标管理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商标管理主要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商标注册商品的生产、制造者需要专用商标,依法定程序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950年,国家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当时,景德镇市仅在瓷器底款上使用厂名记号,没有开展商标统一注册。
  1960年5月26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实行商标统一注册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均应填写申请书,附商标图案,统一向市商业局办理登记申请注册手续。《通知》还对商标变更、遗失、毁损有关事宜,以及对商标违法案件的查处作了明确规定。
  1965年1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批准公布《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出“关于开展商标全面注册的通知”,要求全市陶瓷工业、工业、手工业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能够使用商标的,应全面进行商标注册;对不能使用商标的产品,必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刊明厂名、记号。并规定凡应使用商标、厂名而没有使用的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投入市场,商业部门不予收购。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转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1965-1966年,共收到4个企业的8个工业产品,申请商标注册,经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表5-61956—1966年注册商标统计
  1966年4月,国务院批准内销产品商标改由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注册,景德镇市准备开始执行。同年11月14日又通知停办。
  1972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增设商标合同管理科,为加强商标管理,促使各企业使用商标的产品申请注册。1977年,对商业、工业、二轻系统等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设,计、印刷情况,进行调查。共调查使用商标企业28个,其中:商业7个、工业9个、轻工12个;调查产品145种,其中:工业及手工业产品79种,商业产品66种。调查结果表明,产品中属于使用商标的85种,使用厂名记号的37种,尚未使用商标和厂名记号的23种。
  1979年3月1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商标清理和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对全市各企业的已注册商标,末注册商标以及尚未使用商标的产品逐个进行登记。5月2日,发出“关于加强商标管理的通知”,对商品使用商标的范围,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以及商标文字、图形、设计等作出具体规定。11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并规定:凡是应当使用商标的商品都必须使用商标;凡使用商标都必须注册。其时,景德镇市已恢复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并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同意,强调各企业要主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否则,产品不准出厂,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1979~1981年,全市报经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132个,占全市社会产品的47%。1981年,全市新设计产品商标7个,产品包装装潢10个。
  1982年8月,国家公布《商标法》,恢复自愿注册(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商标的产品外)。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商标法实施细则》。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商品竞争的出现,企业重视商标作用,自愿申请商标注册的日益增多。1982-1985年,全市共申报商标注册93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有55个。
  专用权保护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的目的,企业逐步重视商标专用权,商标纠纷日益增多。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注册企业即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1980—1985年,全市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1起,其中1985年查处违反《商标法》案件12起。通过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打击了利用商标投机牟利的不法行为,维护了注册商标产品信誉,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设计印刷管理1965年6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景德镇市商标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印刷、制版厂及其他承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印制证明才能承接业务。生产企业委托报社、电影院、美术服务部、刊登、放映、绘制商标广告的,必须交验商标注册证,否则不予受理”,但许多印刷企业及广告承制单位,未能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违章印刷和不按规定制作商标广告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场上商品商标、装潢带来了极大的混乱。
  1977年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商标设计、印刷、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景德镇市的商标设计,有41种是由上海、浙江等地承担,占商标的48.2%;自行设计的有26种,占商标的30.6%;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设计的有18种,占商标的21.2%。商标、厂名记号的印刷,有55种是由上海等地印刷,占商标的45.4%;市新华印刷厂等自行印制的有49种,占商标的40.3%;国家外贸出口公司统一印制的有18种,占商标的14%。其中多数商标系企业自行设计,未经主管部门审查,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手续,承制商标单位也不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核准证明承接印制任务,属“自由商标”。
  1979年1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印制及其装潢宣传品,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印制证》到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印刷企业接受印制商标及其装潢宣传品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制证》,方可印制。
  1983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这一《规定》,重申印制单位在承印注册商标时,必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托印单位的“商标印制证”,与此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证商标印制质量,指定市商标、广告印刷厂、新华印刷厂为商标、广告印刷定点单位,非指定定点印刷单位,一律不准承接商标、广告印刷业务。
  1984年,成立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技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聘请5名有商标设计的专长人员,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样本”,每次一标多样,凭企业挑选。1984-1985年,市业余商标设计小组所设计的商标及包装装潢,被企业选中采用100余件。
  质量监督商标法规定,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有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给予查处及撤销注册商标。
  1983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市标准局联合成立质量检查组,开始对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陶瓷产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检查组采取全面检查,重点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于漏检率超过40%的单位,初次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若经复查尚未改正,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是年,对国营、区、社办企业80多家产品质量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其中9家企业严重违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为加强注册商标产品质量管理,促使企业重视产品质量,企业申报商标时,认真审查企业填写的产品质量规格表,产品质量规格表中规定填写技术标准类型(指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除主管部门审查证明外,还必须经标准部门审查,并通过市质量检查部门按所填写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食品类除上述部门审查检验外,还必须经卫生部门的检查,各项指标达到标准,才准予商标申报。
  1984年,检查组对全市150多个陶瓷生产单位进入流通领域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对一些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较低,产品质量较差的乡镇、街道瓷厂进行重点复查,另外,对不注册的产品质量也开展了监督检查。全年在卫生、标准部门配合下,先后进行5次大检查,并通过报纸、电台将检查结果公布于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委、市标准局在创优质保名牌的活动中,积极参加各项优质产品预检。根据国家优质产品条例精神,对每次参加国家、部级优质产品评选,都进行认真细致的预检。在检查中坚持优质产品必须有注册商标,有正式批准的技术标准,才能进入评优产品。从而把商标纳入了各级技术质量管理内容范围,进一步掌握了全市评优产品资料,逐步建立和健全优质产品档案。1979-1985年,全市注册商标的产品,人民瓷厂生产的长青牌青花梧桐餐具于1984年荣获民主德国菜比锡国际博览会金质奖;荣获国家金质奖的有7个,其中瓷器产品5个;有17个荣获国家银质奖,其中瓷器产品7个;有26个荣获部级优质奖,其中瓷器产品23个,有两个商标荣获国家行政管理局“荣誉商标”称号。
  第二节广告管理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广告牌或张贴广告,均属广告管理。
  1955年7月11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景德镇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以文字、图画、电影、广播等方式向群众宣传之各种广告,概由市人民委员会商业科管理之;凡张布广告,均应向商业科申请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其不属招商营业性之广告,免费登记。同时对广告的种类和管理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景德镇市广主要有特许广告、电影广告、临时广告、传单广告等9种类型。
  1959年5月,为迎接建国十周年,商业部发出关于加强广告宣传和商品陈列的通知,并召开广告会议,制定“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服务”的“四为”方针,提出“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民族风格”的“四性一格”的广告要求。
  1962年,贯彻中央“调整、充实、巩固、提高”方针后,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生产增加,市场活跃,广告事业随之相应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户外广告被“红海洋”式的政治标语所代替,社会上除影剧院广告宣传8个样板戏外,其余广告概被取消。
  1982年,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广告条例实施细则》。为贯彻《广告条例》和《实施细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2年9月,发出“关于加强广告、播放、刊登、印刷管理的通知”规定,一切专营、兼营或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均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兼营许可证,否则,不得经营广告业务。1984年,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广告管理报告的通知”,对全市户外广告作出具体规定。同年,发布《加强广告管理的通告》,基本制止未经批准到处张贴广告的混乱现象。1984年,全市广告专营公司发展到2家,兼营4家,还有广告印刷厂2家;全市建立张贴广告栏32块,统一规划路牌广告设施400多平方米,竖立路牌广告15块;全市共有广告业务人员29人,美工人员27人,制作和管理人员21人,为了反映景德镇瓷器特色,并在火车站、人民广场等处设置大型的醒目商品宣传广告牌。第六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一节合同鉴证
  合同,以前叫契约,也叫协议。民国时期,景德镇盛行的契约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书面契约,主要用于买卖土地房屋等;二是以实物为标记的契约,如瓷业户老板,购买窑柴行的窑柴,成交达成协议后,即将瓷渣饼一破两块,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形成一种特殊的契约。
  1950年,国家颁布公私合营企业间关于加工订货合同管理办法。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合同形式,实行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在瓷业方面,陶瓷销售公司司私营制瓷厂商普遍推行的特约包销合同。直至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自然消失。
  1979年,开始恢复经济合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地推行经济合同制。工商行攻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民公社各级生产单位工商之间、农商之间、商商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首先以陶瓷行业为重点,在瓷业主产厂和商业收购站推行合同制,然后扩大到生猪、茶叶、香菇等农产品收购合同;并在蛟潭公社开展生猪、禽蛋的合同鉴证管理。当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合同有181份,金额1700万元;1980年,鉴证的各类合同上升为1322份,鉴证金额达7855万元,到1981年底,经鉴证的各类经济合同累计数为2948份,鉴证合同累计总金额26493万元。其中工商合同1069份,金额16464万元,占工业总产值29%,占购销计划42%;农商合同756份,金额637万元;商商合同631份,金额8414万元;其他合同492份,金额948万元。全市工商企业(包括部分社场)中有542家,推行合同制。合同内容涉及内销陶瓷、电子工业、机械工业、二轻工业和主要农副产品(茶叶、香菇、柴炭)等231个品种。
  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之后,经济合同的管理范围扩大到不同行业之间的各类经济合同。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科研等各方面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尤其是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除必须的行政措施外,大量的要靠推行经济合同制来进行。在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的方针指引下,所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运用经济合同协调关系已经普遍。当年,全市城乡(除外销瓷外)全面推行经济合同鉴证管理,全年鉴证合同共有4786份,其中农副产品购销合同386份,建筑合同242份。鉴证合同总金额已达1933万元,1983年,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842份,鉴证金额24946万元,1979-1985年,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近2万份,鉴证总金额为10.45亿元。
  为防止“霸王合同”、“扯皮合同”,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质量,制止利用经济合同从中渔利,进行投机违法活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合同鉴证职责中,本着把问题处理在合同签订之前的原则,实行签证合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的供方是否属于鉴证机关的所在地;合同条文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令要求,文字是否准确,含义是否清楚;合同的标物如属国家统购统销,计划分配或派购的产品,是否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经济责任是否明确;双方的代表资格是否合适,签订合同的代表人,应该是企业指定的负责人。对大宗的合同,一般在订货会上现场鉴证;小批量的合同则上门鉴证;零量合同,而且又没有问题,企业主动来要求鉴证,做到随到随办理,一切从方便企业出发。在鉴证手续上,一般是坚持调查在前,鉴证在后;重要合同(如金额较大或进口物资)经调查呈报(科)局长批准后再鉴证。同时要求,合同双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供方有生产能力,合同内容条款清楚,责任明确,在具体鉴证工作中把好商品是否对头;数量是否符合生产能力;价格是否符合政策;交货时间是否可能;付款方式是否可以;运输方式是否能做到;交货地点是否明确。不准搞假合同;不准买空卖空;不准转卖合同转包渔利。通过审查鉴证,合同履行率大大提高。1979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181份合同兑现178份,履约率为99.1%,1985年,鉴证合同3420份,履行份数为3415份,履约率达99.85%。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经济合同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以工业为主,商业为辅,把侧重点放在供方,促使工业企业按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组织安排生产,做到全面履约。在工业方面,又以陶瓷工业为重点,为了促进陶瓷工业、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全面兑现,1982年,在有关部门有密切配合下,对全市12家国营瓷厂,19家大集体企业和国营商业的产、供、销合同进行了历时45天的大检查,发现有少数瓷厂在品种上,特别是工艺要求高和利润薄的产品,迟迟不安排生产,有的想扯皮,甚至打算不履行合同。通过检查,经反复协商,各有关瓷厂重新调整劳动力,组织安排生产,做到措施具体,任务落实,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保证了国家计划和合同任务的全面和超额完成。
  1985年,贯彻江西省经济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的通知》精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经济委员会的密切配合下,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竞赛活动。经评比,有17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二节调解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为适应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的需要,1984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基本走上正轨。1979-1986年,共调解合同纠纷174起,金额641,43万元;仲裁案件4起,金额37万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投机违法活动案件7起,没罚金额18585元。在处理合同纠纷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处理合同纠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对每一起案件,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弄清是非,分清责任,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平等互利,充分协商的原则,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于纠纷面比较广,案情比较大的,会同市经委、财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方法:从而使企业不断增强法纪观念,提高执行合同的自觉性,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 财政志
   清代,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制度,课税的权力集中在中央,地方经费开支在国家规定的税收项目下拔留支用。民国时期,财政收不抵支,其主要开支项目为军政费用。民国36年(1947年),军政费用总支出多达112. 98万元,占总支出的89.3%,而用于教育、文化、卫生方面支出仅占总支出的6%;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3%。虽然也曾建立预算、决算、会计、审计等财政管理体制,但有制难行,管理混乱。
   建国后,景德镇市财政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有力地支持了全市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促进了全市国民经济的发展。36年来,全市财政收入完成9.7亿元,其中1985年的财政收入比1953年增长12倍;财政支出5.4亿元,其中1985年的财政支出比1953年增长33倍。在36年的财政支出中,经济建设支出占55. 67%,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占24%,行政支出占11.8%。 第—章 财政收入
   明清时期是封建君主制国家的财政,完全采取统收统支的中央集权制,课税的权力掌握在中央政权手里。民国初期,沿袭清末旧制,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的方法。民国28年(1939年)以前,浮梁县级财政基本没有固定收入,是省级财政的附庸。民国36年,浮梁县财政收入分为九款,即税课收入、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人、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人、造产收入、补助收入、县级公粮收入、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供给财政体制,一切收入上交,不列地方财政收入项目。1953年,成立景德镇市市级财政和浮梁县级财政后,市县财政才正式有了固定财政收入。景德镇市的财政收入,仅在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有部分来自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其他时期主要来自公有制经济的税利和征自农民的农业税。由于贯彻执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原则,其征收额占总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53年的16.1%降至1985年的1.7%。建国后,全市财政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1951-1985年,完成财政收入9.7亿元,1985年比1953年增长12倍,年均增长7.8%。其中工商各税增长18.4倍,年均增长9.4%。
   第一节 税务收入
   农业税收 明代,田赋为赋税中枢,是主要的财政收入。洪武初,制定赋役法,按丁、田征税,田租分为夏税和秋粮。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有成熟田地山塘233308亩,征收夏税3407石,秋粮14655石。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清文田地,有成熟田地山塘634214亩,征收夏税4331石,秋粮20649石;有基地2471亩,征收基地钞3152贯645文。至明末,征收数额大致未变。清初沿袭明末税制,以后渐次变化,但田赋仍为主要财政收入。顺治年间,成熟田地山塘6300余亩。年征收地亩银19000余两,丁口银2700-2800余两。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编审丁口46449人,编银2878两。五十二年,开始以五十年的丁口数为定额,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将丁口银拨入地亩屯粮完纳,每年均摊一次。共摊派丁口银2853两,实际摊派丁口银2032两。是年,共征各款地丁银22506两。这个地丁银征收额至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基本无变化。嘉庆二年(公元1797年)征地丁等款(括闰月加银)共银23007两。
   民国初年,财税征收采取尽征尽解方法,每地丁一两,征钱2700文,每漕米一石,征钱3600文。其时官票滥发,银贵钱贱,田赋易银解兑。后修改征收章程,地丁一两,改征银元2元2角,另征手续费银元7分;米折一石,改征银元2元9角,又另征手续费银元6分。16年(1927年),地了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每石改征银元4元。21年,浮梁县有田地361780亩,征收地丁银23533两,米12751石,丁米共折合银元286045元,每亩平均税额3.278元。民国时期的财政收人由省配定,但实际征获数低于预算数。24年,田赋地价税正税预算数为71 161元,征获数为106402元;25年预算数为100500元,征获数为95593元;26年预算数为105000元,征获数为89233元;27年预算数为150511元,征获数为121 1 15元。
   建国以来,农业税的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实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稳定负担”的政策,以征收实物为主,以稻谷为计算标准,无论缴纳何种粮食或折征代金,均折合中等稻谷计算。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农业税征收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合作化以后,改按农业生产合作社结算缴纳。1957年以前,农业税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按土地、常年产量和计税人口作计税基数,以人均农业收人确定税级。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核定纳税单位的计税常年产量和税率,按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结算缴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为适应农村新情况,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1982年后,全市农业税的征收实行以农户为单位结算缴纳。
   表6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农业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表6 -1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农业税收情况 单位:万元
   工商税收 1949年,遵照中共中央“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命令,及时开征了城市工商各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为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14种(包括工商各税、地方各税在内)。同年7月进行了调整,宣布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并将房产税、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53年,鉴于税制繁杂,对工商各税进行精简,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通过税制修改,工商务税只保留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6种。1958年5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全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把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划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次年停征利息所得税。至此,就只剩下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两个税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和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并人工商税,基本上实行一个企业只征收一种税。地方各税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当时的简单税制,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从1980年起,先后开始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采取各种形式利于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与此同时,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还继续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即个人所得税、个人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产品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批发营业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表6 -2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工商税收入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2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工商税收入统计 单位:万元
   第二节 企业收入
   建国以后,由于重视经济建设,大部份财力用于发展工业、交通、农林、商业等国营企业,企业收入即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比重仅次于工商税收。但是,财政收入的比重在不同时期均有所变化。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企业收入仅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92 %。“一五”时期(1953- 1957),企业收入达329.8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84%。1958—1960年,从报表上反映企业收入大幅度增长,因而1961年的企业收入比1960年下降88. 57%。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只有2000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30. 88%。“三五”时期(1966-1970年),企业收入赤字610万元。“四五”时期(1971-1975年)后两年,企业收人出现赤字620万元。“六五”时期(1981-1985)企业收入4627.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12. 6%,比以前所占比重下降。这主要是(1) 1983年上划了一批利润大的企业;(2)“五五”时期的专项贷款在本期归还;(3)实行利改税后,以税代利。
   表6-3 景德镇市1951-1985年企业收入分项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3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企业收入分项统计 单位:万元
   第三节 其他收入
   公产收入 建国后的公产,大致可分两大部分:一是田地、山林;二是城镇的公有房地产,即祠堂、会馆、寺庙以及没收的反革命分子、恶霸的房地产等。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委托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丈量登记,制定租金标准和管理规则。凡是公有房地产,不论是接管、没收的,也不论是何单位作何用途,一律属于国家财产。对私有房产按规定超过使用面积者,则予以改造。即每户使用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部分即属改造对象。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1985年,公产共收入44.6万元。
   规费收入 规费是一项比较经常性的收入,种类繁多,变化很大。计有民政、公安、工商、交通、房地产、卫生、司法、城建、物价9大类。1982年以后,各种规费收入项目增加。如离婚登记费、轻便摩托车牌照费、摩托车驾驶证费,机动车驾驶员考核证费、往来港澳通行证费、国营和集体企业登记费、国营和集体企业变更登记费等等。从1950—1985年,规费收入共计人民币74.6万元。
   罚没赃款赃物及什项收入 罚没收入,主要有公安、司法、工商、森林、交通、卫生、城建、城市管理等方面罚没收入。1978年以来,此项收入有所增加,共计81.4万元(不含单位留成部分)。赃款赃物变价收人,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依法处理追回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收入。1950-1985年共收入130.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抄家的资财也曾列入此项,嗣后,随着落实党的政策,先后均退还其本人。其他什项收入,包括车站、港口、码头无主货物变价收入;挖掘地财(金银)以及清理捐献、存款、公债尾欠、公用事业附加等收入。建国至今什项收入共计1093.4万元。
   表6 -4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其他收人分项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4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其他收人分项统计 单位:万元
   第四节 公债国库券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本公
  
  债之筹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所含之实物为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每分实物之价格,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之平均批发价的总和计算:每分公债应折的金额,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每10日公布一次。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按发行额自1951年起,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期自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抽签还本一次。第一次抽还总额10%,第二次15%,第三次20%,第四次25 %,其余30%于第五次还清。公债利率定为年息五厘,也照实物计算,每期于发行截止时起,每满一年付息一次。本公债均已按计划分期偿还本息。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在这5年中先后推销公债417.1万元。公债面额分为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6种。都是规定以本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为发行时期,自10月1日起计息。在发行期间缴款者,为照顾其利益起见,采取贴息办法:凡在1月份缴款者,贴给全年利息十二分之八;2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七;3月份缴款者十二分之六;以下类推,9月份缴款者不再贴息。在本公债起息后缴款者,其应补缴利息。12月起停收债款。五年公债利率,都定为年息4厘,自发行的次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五年公债本金的偿还期限,1954年发行的,分八年作八次偿还,自1955年,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次各抽还总额5%;第三、四次各抽还总额10%;第五、六次各抽还总额的15%;第七、八次各抽还总额20%。1955-1958年发行的,都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发行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起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第十次全部还清。上述各年推销的公债,均已按期照章偿还本息。
   表6-5 1954—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情况统计 单位:元
   国库券 国库券是一种政府债券。是国家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建设事业的一种方式。1981-1983年,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券票面额:1981年实际印刷发行的面额为10元、100元、1000元、1万元、10万5种;1982年分为1元、5元、10元、50元、100元和1000元6种;1983年分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三种国库券均从当年1月1日开始发行,6月30日交款结束;但个人认购的交款期限,可于9月30日结束。国库券的利率:1981年发行的定为年息4厘;1982年和1983年发行的,单位购买的年息4%,个人购买的年息8%,计息时间一律从当年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所有利息在偿还本金一次付给,不计复利。其本金偿还:1981年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5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1982-1985年的国库券,均自发行后的第六年起办理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每次偿还总额的20%;单位购买的不举行抽签,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国库券的发行对象:1981年,主要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分配认购: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的富裕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则是自愿认购,不分配任务。1982年以后,向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地方政府发行的国库券数额比上年调减了一半左右,推销对象扩大到城乡人民。为了防止购买国库券的单位遭受损失,特规定1981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和10万元三种面额,只发行给单位,不发行给个人,并且券面上加印“本券偿还时,不兑付现金,只准转帐”字样,对于10元和100元两种国库券原则上只发行给个人,但对单位购买如有干元以下的零数时,也可发行给单位。这两种小额国库券,还本付息时,对个人购买的,可以兑付现金,如有单位购买,亦应办理转帐支付。国库券到期兑付本息,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购买的,都可以凭券在全国各地人民银行和指定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工作的其他银行,按中签还本的年份兑取。但是,属于单位购买的国库券,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或偿还本金和利息,只能在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办理兑付本息手续。1981千1985年,共推销国库券2395. 44万元,超额2. 24万元。
   表6 -6 1981-1985年推销国库券统计 单位:万元
   注:1985年,乐平任务165万元,实际完成168.2万元。
   第二章 行政支出
   第一节 行政管理费
   行政支出范围 行政支出是行政管理费主要部分,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各级党政机关经费,民主党派和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经费,以及由国家预算开支的乡、镇(人民公社)行政干部经费。
   1962年以前,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税务机关机构经费属行政支出,从1962年1月起,银行系统的基层单位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改为企业编制,其经费由银行的企业管理费开支。同时将基层税务干部经费列入其他支出费类的税务费中,“文革”前期,又将基层税务机构经费开支并入行政支出。从1979年1月起,再将基层税务机关经费转到其他部门事业费类。
   1977年以前,地方外事费均属行政支出范围,列入行政业务费或单独设项设款。从1977年1月起地方外事费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入其他支出类。 档案馆经费原属行政支出范围,1978—1980年期间,单独在行政支出款下设项,从1981年起,从行政支出中划出,转列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科学事业费中。
   1951~1952年,在市财政自收自支部分,干部训练费在行政管理费类中单独设款或设项列支,1953—1962年划归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干部训练费。从1963年起,均属行政支出范围,1982年1月又从行政支出中划出,列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中的党校事业费,至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从1962年起,农村人民公社按规定配备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其工资和福利费从军队的国防费内列支。1971年,人民公社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费统一改由地方负责供给,列入行政经费内开支。
   市工会组织(总工会)经费,原来亦属行政支出范围,1980年起划出,由工会垂直管理,不再列入行政支出。
   市武装警察中队的经费原由军队从国防费开支,从1977年起列入地方预算,属行政支出范围;1981年转列为公安支出。1982年单独设立武装警察部队经费,1983年1月起归列中央财政预算,由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归口管理。
   行政支出款项 1950年行政管理费不分项分目,概称为行政费支出;1951年,上级拨款分行政经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两款,地方行政经费分市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1952年分设行政机关管理费、干部训练费、政治业务费、民兵事业费、财务费、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及司法检察七个款级科目,1953年开始设置个人经费、公用经费的目级科目。1954年分行政管理费、政治业务费、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公安和司法检察费。1956年增设外交支出。1960—1962年行政支出分国家机构经费、人民代表大会经费、公社行政经费、外宾招待费、党派和人民团体补助费、其他行政费等六项。1963年把干部训练费从社会文教科学费中划归行政支出。1964—1967年期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党派人民团体补助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经费。1968-1972年行政支出无分项支出和分目支出,只有一个总的银行支出数。1973-1975年支出设有分项,但有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分目的支出。1976-1977年行政支出分为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四个项级科目。1978年增设档案馆经费,1981年取消。1984年,行政支出分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自1983年起,固定为行政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其他行政费三个项级科目。
   行政支出内容 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个人经费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差额补助费等。工资是个人经费的主要部分,平均占82. 09%,建国以来,随着工资标准的提高,行政人员的增加,除个别年度外,工资支出稳步提高,至1985年,全市工资开支近200万元,比1953年增加154.9万元,增长3.43倍。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也增加得很快,建国以来,全市共支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分别为347. 86万元和189. 08万元(缺1968—1972年),平均年支12. 42万元和6.75万元。
   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公务费是公用经费的主要部分,开支范围很广,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中,会议费自1973年以后逐年增加,开支很大。1968—1971年公用经费无分目资料,1972年分目不完全。
   行政管理费增减 1956年,实行全面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值制和物价津贴制,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景德镇市行政系统平均年支工资585.8万元,较1955年工资制人员年均工资增加109.9万元,增长23.1%。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增加2.5万元。公用经费也大幅度上升,其中公务费增加4. 19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1.7万元,业务费增加1.73万元。
   1958年,由于整风“反右”,行政系统的干部比上午减少,其他经费略有降低,故工资支出减少10.5万元,行政支出比上年下降12. 88万元,行政管理费比上年下降10。55万元,下降9.93%。1962年,国家财政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当年全市精简干部1475人,行政支出中工资比上年减少13.7万元,差额补助费减少3.8万元,公务费减少6.8万元,设备购置费减支2.9万元,因而当年行政支出大幅度下降,1962年减少支出23.4万元,下降20.2%。
   1963和1964年,行政机关经费公用部分和工资增加,有些开支提高,使行政支出大幅度上升。1968年,会议费开支较多,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理费支出比较多,搞专案外调的差旅费开支较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14.2万元,增长12. 5%。1971年,增加职工271人以及召开多次大型会议,使行政支出为180. 15万元,比上年增加45.52万元,大大超过省下达的预算167.1万元。1972年,人员继续增加,差旅费不断增多,使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1.1万元。
   1973年,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36. 95万元,行政费超支的主要原因是人员逐年增多,其中,因体制改变而划到市行政费开支的有工商行政人员、总工会人员、基层税务人员、专职武装干部和保卫部门的退伍老战士共178人,此外,净增加478人。超支的另一个原因是公用经费开支较大,平均每人开支583. 06元。在公用经费中,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增长最大,平均每人107元。1975年,行政人员、设备购置费增多,新购8辆小汽车;成立丁几个新机构,增加了费用开支,行政支出比上年增加20万元。
   1977年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行政支出比上年节约18. 63万元。但是会议费开支很大,当年共支21.9万元,比上年8.1万元增加13.8万元。
   1978年,行政支出更加大幅度上升,比1977年多支66万元,增长26%,比省预算230万元超支89.5万元。其中个人部分超支6.t6万元,公用部分超支82.9万元。当年工资调整追加9.6万元。大幅度超支的原因是人数的增加和开支标准的提高以及设备购置费增长幅度很大,当年开支22.2万元,比上年增加17.1万元,增加3倍多。1980年,职工人数增加132人,公用经费开支大,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超支很多,行政支出比上年增长17.7%。
   1981—1985年,虽实行严格的定额管理,但由于人数增加幅度很大,各项开支标准逐年提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增长幅度很大,公用经费开支标准也有所提高。
   表6 -7 景德镇市1950-198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7 -1 景德镇市1950—198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第二节 事业经费
   1951-1985年,景德镇市共计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15389. 7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4%。1985年支出达1896. 64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7.9%。从国民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看,最小的是二五时期,占财政支出的16. 37%。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年(1979—1985年),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该费类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4.7%。
   表6-8 景德镇市1951-1985年事业费总支出统计
   教育事业费 1951年以来,教育事业迅速发展,至1985年,由财政拨款在教育费中列支的各级各类学校共计491所。其中:高等学校1所,中等专业学校1所,职业学校4所,中学38所,小学439所,其他教育机构8所。职工总人数达4363人,全所费用支出913万元,比1951年增长了138.3倍。
   高等学校经费 支出始于1958年。是年,为新创办的3所高等学校追加经费,还包括共大分校经费,高等业余教育经费等项费用,共计支出27. 94万元。据1958-1985年的统计(缺1968—1971年),全市共计支出526. 83万元,平均年支21. 9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3.5万元,比1958年增长55. 7%。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指中等师范以及各种专业学校经费。195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13.57万元,其中主要是师范学校的开支。1954年,师范开支的工资总额为3.72万元。1957年增设陶瓷技术专业学校1所,学生人数210人,教职工人数39人,因而经费比上年增加13. 58万元。1958-1973年,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在3万元左右。1974年支出16.1万元。以后支出逐年增加,至1985年实支38万元,占教育费的4. 16%。
   中学经费 是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最大。历年来变化较大的有这样几年:1953年有中等学校2所,学生1234人,比上年增加170人。中学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64.73%。1959年,各级中学增加到5所,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增加到471人,经费比上年增长23.8%。1964年各级中学发展到7所,人员经费增加3.2万元,增加修缮费3.9万元,增加设备购置费2.2万元,中学经费比上年增长53.9%。1971-1977年支出比较平稳,平均每年增长约3万元。1978年,各级中学已发展到35所,学生41983人,教职工1077人,工资较上年增加6.8万元,补助工资增加2.6万元,助学金增加Ⅱ.5万元,公务费增加2.2万元,修缮费增加19.7万元。1979年有中学39所,学生和教职工也相应增加,因而工资开支增加11.2万元,补助工资增加9.5万元,公务费增加2.5万元,设备购置费增加3.7万元。1980年工资比上年增加12.9万元,补助工资增加17.3万元,修缮费增加17.8万元。1980年以后,中学经费迅速增加,每年都有20万元到30万元的增长额。到1985年,中学经费支出达334万元,占教育费的比重比1953年增长32.6倍。
   小学经费 1951年,初等教育费中含小学经费和幼儿教育费,1953年单独设小学教育事业费。1952—1967年期间,小学教育事业费占教育经费的比重为29.9%,1968—1979年占教育事业费的比重高达38.2%,1980—1985年期间,为了解决小学住房条件,大幅度增加修缮费用,5年共计支出75.5万元。因而小学经费大幅度增加,至1985年,全年经费支出265万元,小学经费占教育费的比重达29%,仅次于中学经费。
   幼儿教育经费 1959年,此项经费与小学经费合并,改为初等教育经费,次年又重新单独设此项经费。1968—1971年无此项支出数目。1971-1979年的历年决算,将此项经费并人其他教育事业费内,直至1980年才恢复。景德镇幼儿教育事业费,自1953—1985年中,单独列支经费的仅有20年,共计支出60.5万元,平均年支3.03万元,占同期教育支出总数的2.2%。1985年开支5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0.55%。
   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校、师资培训班及其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等经费。1952年在文教卫生费类中单独设干部训练费一款,当年支出0.53万元。1968—1978年没有单项列支,并人其他教育事业费。据有单项列支的年度统计,全市共计支出39. 28万元,平均年支2.07万元。
   业余教育经费 主要包括教育部门举办的业余文化学校,以及扫盲事业开支的经费。1951年设立工农业余教育费,1953年增设扫盲事业费,1956年改为业余文化学校及扫盲教育经费。“文化大革命”期间,并入其他教育事业费类。1976年恢复设置业余教育经费。1981年将此项经费分列普通业余教育经费和高等业余教育经费两项。
   民办教师补助费 这是国家对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等民办教师的补助费。1963年以前单项列支或者并支其他教育事业费。1963年后,支出逐渐增大,单独设项作为常年支出。1963年支出2. 68万元,1985年,民办教职工人数已达1373人,支出达47万元,占当年教育支出的5. 2%。
   其他教育事业费 这项经费包括教育部门直接开支的教学业务指导费、招生费、教材编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还含有历年支出甚少的科学研究费、职工教育费、盲哑学校经费、部队干部转业文化学校经费、劳动部门技工学校经费、精减人员经费、半工半读学校经费等其他教育事业费。历年科目变动频繁,支出幅度变化较大。 表6 -9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教育事业费分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9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教育事业费分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文化事业费 1952年,分设文艺事业费(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经费)、社会文化事业费(群众文化经费),音乐事业费、美术事业费和图书馆经费。1953年后设有文化馆、文化站经费,为了统一口径,将其并人群众文化经费。1968—1975年决算没有分项,1976年以后才逐渐恢复分项支出。据统计,1951—1985年(缺1968年、1969年),全市文化事业费共支出1138. 47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的7. 62%。
   文化事业费部分年分变化情况较大:1953年,群众文化经费增加5.6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 01.万元。1955年增设图书馆1所,工作人员10人,增加图书馆经费2.52万元。1957年,电影院、电影放映队、剧场经费增加2. 51万元,文化馆经费增加1.1万元,文化事业费支出比上年增加4. 38万元,增长85.9%。1958年,文艺机构人员经费增加1.58万元,文化馆(站)经费增加1.35万元。使文化事业费大幅度增加,当年支出达12. 12万元,比上年增加2.6万元。1960年,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增加2. 13万元,图书馆经费增加9.62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2.93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7. 54万元,增长1.41倍。1961年文化支出较上年减少6.71万元,主要原因是图书馆经费比上年减少7.16万元。1962年精减职工,人员经费大幅度降低,文化支出比上年减少9.76万元,下降4.8%。1964年,剧团工作人员比上年增加308人,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12.7万元,比上年支出增加10.4万元,增长77.7。1967年,文化站比上年增加10所,工作人员增加3 19人,增加文化经费2. 37万元,专业剧团增加1所,因而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7.25万元,比上年增加支出16.5万元,增长61. 3%。1970—1975年文化事业费没有分项统计,支出波动幅度不大,平均年支出在31.3万元左右。1978年比上年多支7. 29万元,其中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比上年增加8.93万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增加4,5万元。1980年文化支出比上年增加25. 06万元,主要是因为文艺机构人员增加,工资标准提高以及增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因而增加人员经费7. 45万元,修缮费7.53万元,其他文化事业费11. 79万元。至1985年,文化事业机构已达1 1个,职工人数446人,经费支出已达97.3万元,支出增长15.8倍。 表6 -10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文化事业费分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10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文化事业费分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卫生事业费
   医院经费 主要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城市综合医院、独立门诊部、各科专科医院、疗养院、县医院的补助经费。1951年,新办卫生事业不多,卫生事业费支出仅6.81万元。1955年有综合医院1所,病床150张,医务人员1 10人,经费开支74. 49万元,比上午增长70. 86%。1960年,医院工作人员工资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增加了差额补助费,比上年增加29. 07万元。1962年减少了差额补助费6.4万元,比上年支出减少10. 46万元。1974年城市医院医务人员增加23人,增加病床70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9. 15万元。1977年城市医院较上年增加差额单位开支人员66人,病床84张,因而增加差额补助费18. 63万元,支出比上年增长42. 37%,1978年以后,由于城市医院增加,规模扩大,人员工资标准提高,因而医院经费增长迅速。至1985年,医院经费支出已达205万元,占当年卫生支出的53. 40。
   农村卫生院补助费 主要是公社卫生院和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补助费。历年来,由于农村卫生系统的不断变革和发展,预算科目变化也较多。1972年以前,没有单独设农村卫生院补助费款,有些年度设有卫生所建设及辅助费。医疗保健机构经费,有些年度则在城市医院经费合并支出,没有单列。自1972年起,才分设区、公社卫生院经费,1983年改为农村公社卫生院补助费。1972—1985年共支出355. 11万元,平均年支25.36万元。在这14年中,除1979年略有递减外,共余都有较大的增长,1985年年支50.5万元,比1972年增长3.9倍,占卫生支出的14. 27%。
   防治防疫事业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站、组)、医疗防疫队、食品检验所,检疫所等机构经费;防疫药品,器械和生物制品购置费;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费、预防注射和急救费;卫生部门的监督业务费等。1953年设有防疫站1所,支出2. 94万元。1956年,增加防治机构1个,相应增加人员经费1. 21万元,增加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近万元,比上年支出增长92.7%。1978年比上午支出增长20. 2%,其中业务费增长2万元,设备费增长3,2万元,修缮费增长1万元。自1981年起,对卫生防疫人员实行防疫津贴制度与副食品价格补贴,人平补助工资提高50元,全年共增加辅助工资3.2万元;同时增加修缮费1.2万元,全年比上年支出增长23.4倍。到1985年,景德镇市卫生防治防疫机构有3个,职工26人,全年经费支出增加到33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533. 63万元,占相应年度卫生费支出的32. 45 %,仅次于卫生经费。
   药品检验机构经费 指卫生部门所属的各级药品检验所经费。此项经费多数年度并在其他卫生事业费类,在1951-1985年期间,只有7年单独设项列支,共计支出24. 12万元,平均年支3.45万元。1985年,景德镇市设有药品检验机构1个,职工15人,全年支出12.8万元。 表6 -1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卫生事业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妇幼保健经费 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业务费和妇幼医疗减免等费用。1952年在卫生事业费中设项列支,1961-1963年以及1968—1975年期间,并人其他卫生事业费内。妇幼保健经费支出历年很小,19年中,共计支出20. 39万元,平均年支1.07万元。1985年,全市有妇幼保健站2个,职工以工资目开支人数17人,经费开支1.9万元,占当年卫生费支出的0.5%。
   科研机构经费 1967年以前,科研机构经费开支很少,只有1966年突破1万元。1973年以后,支出逐渐增加,1978年增加了科研机构的设备购置费,支出11. 43万元,达最高纪录。1985年,景德镇卫生部门有独立的科研机构1所,职工25人,全年支出4.5万元,占卫生事业费的1.2%。
   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1952—1959年划归教育事业费中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1960年有中等专业学校2所,在校学生人数78人,年末职工人数13人。当年支出2. 51万元,占当年卫生事业费的4.4%。1962年精简了人员,压缩了经费开支,支出减少1.63万元。在1966-1977年期间,经费支出回升。1968—1972年,项目并人其他卫生事业费用内。1980年,增加学生153人,职工增加9人,相应增加人员经费6. 12万元,又增加修缮费、设备费和业务费2.1万元,比上年支出共增加11. 75万元,增长96. 54%。据1960—1985年(缺1965年、1968—1972年)的统计,共计支出180. 96万元,平均年支9.05万元。
   其他卫生事业费 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开支的各种医疗减免经费、爱国卫生运动业务费、红十字会和其他医药学术团体补助费以及各级主管部门之业务费等。自1951年起设置其他卫生事业费,由于经费支出项目变化较频繁,因而变动幅度较大。1985年实支51.7万元,占卫生支出的13.5%。
   公费医疗经费 1950年,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医药费预算标准,每人每月大米8斤折款计算。1952年上半年改为每人每月1.5元,由财政部门统一掌握开支,或拨交医疗部门掌握使用。同年7月,决定将公费医疗办法分期推广,凡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各种工作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均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除私立中学及乡村小学、乡干部暂缓执行外,均已全面执行。1953年2月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经医师处方的药费、及妇女干部、职工生育住院所需的医药、房间、手术等费用。1965年以后,又包括因病所需的材料费,x光透视照片费、化验费、输血费、结扎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补牙费以及医生根据病情处方,在规定医院供应的一切医药品(包括滋补药品在内)费用;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规定检查项目所需的健康检查费等。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人员不断增多,公费医疗开支范围不断扩大,公费医疗经费的支出增长较快。据统计,1953—1985年(缺1968—1970年),共计支出792万元,其中1979—1985年共计支出484. 58万元,平均年支69. 23万元。1985年支出125. 47万元,比1953年增长341.5倍,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达18427人,比1953年增长12.5倍,每人年平均支出69元。
   其他事业费支出
   科学事业费 包括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研究费,自然科学研究费、档案事业费、其他科学事业费等项。1960年,在科学事业费款下设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两项,当年支出13. 18万元。1962年以后支出逐年递增,至1985年,有科学机构11个,其中档案馆2个,职工总人数57人,科协系统的协会45个,社会科学学会2个,全年开支71. 24万元。据1958-1985年统计(缺1958年、1959年、1971年),共计支出356. 11万元,平均年支15. 48万元。
   体育事业费 1953年,单独设置体育事业费款。1960年,设有体育竞赛费、体育场所经费、体育训练费和其他体育事业费。1963年又增设国防体育活动费。1985年,体育事业经费含体育竞赛费、体育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体育事业费。当年有各种体育机构9个,职工89人,支出达43.4万元。1951—1985年(缺1968—1969年)共计支出382. 48万元,平均年支11. 59万元,占同期文教卫生事业费类支出的2.56%。 文物事业费 包括博物馆经费、文物事业机构经费、文物保护费、其他文物事业费。1952-1962年在文化事业费中设有博物馆支出数字,1963—1965年在文化事业费款单独设文物事业费项,以后多年又未单独列支,到1976年才在文教卫生事业费类单独设款,1976年和1977年文物事业费款支出主要是博物馆经费。1980年,将图书馆经费从文物事业费内划出,并增设文物保护费一项。1983年增设文物事业机构经费。自1976年起文物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较快,到1985年共计支出207. 21万元,平均年支20,72万元,1985年有博物馆1个,在工资目开支的职工人数50人,全年开支36,3万元。
   广播电视事业费 1952年在新闻支出款内设广播事业费项支出。1953年,单设通讯及广播支出,1959年无此项支出数字,1960年起通讯和广播支出款内分设通讯和广播事业拨款、通讯事业费、广播事业费3项。1979年起,按广播电台经费,电视台经费、县广播站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广播事业费六项范围分别统计。到1982年,才改称广播电视事业费。据1952-1985年(缺1959年、1968-1969年)的统计,共支出382. 48万元,占同期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的2.58%。
   计划生育事业费 支出范围包括手术减免费、避孕药具经费、科学研究费、其他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1964年开始设置计划生育事业费款,1968—1970年财政决算无分款决算数字和支出情况,1971-1973年,国家预算科目取消计划生育事业费款,改在卫生支出款内设项列支。从1974年起,计划生育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单独分设款。1976年后,按经费使用性质分项列支。景德镇市计划生育事业费自1964年单独列支以来,据16年的统计共支出272.1万元,严均年支17万元,其中:1983年比上年增加支出46.6万元,1985年比上年增加29.6万元,增长72. 35%。
   地震事业费 分为地震机构经费,群测群防费。景德镇市1977年始有地震事业费支出,当年支出业务费0. 15万元,以后逐年发展,在1977—1985年期间,地震事业费共计支出6.08万元,平均年支0. 67万元。
   党政群干部训练费 1951-1962年,该费类中设有类似的干部训练费一款。1963—1981年期间竹:行政支出内列报。自1982年起,从行政事业支出中划出,设置党校事业费,1985年改为党政群干部训练费。当年,全年支出2.6,万元,比上年增长15. 8%。
   第三节 经济建设费
   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拨款、科学技术3项费用、流动资金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等12个类级科目。解放以来,经济建设费在市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直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1950—1952年占财政支出的36.72%;1953—1957年占财政支出的43. 19%;1958—1962年占财政支出的77. 67%;1963- 1965年占财政支出47. 32%;1966~1970年,增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等拨款项目,占财政支出的45. 39%;1971-1975年,由于增加县办“五小”企业补助,占财政支出的53. 7%;1976-1980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行,国民经济结构得到调整,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55.90%;1981-1985年经济建设规模扩大,国家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全市相应压缩了经济建设支出,加上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经济建设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下降到54.19%。 表6 -12 景德镇市1950—1985年经济建设费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12 -1 景德镇市1950—1985年经济建设费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基本建设投资 1950—1952年,受制于战时供给财政状态,基本建设投资较少。1953—1957年,国家开始计划经济建设,战时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从满足战时需要转向大规模经济建设。五年内,市财政承付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达518. 01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71. 15%,财政支出的30. 73%。这一时期的农业基建投资重点用于建设国营农垦企业及兴修水利;工业基建投资用于陶瓷业的厂矿基本建设,重点是扩建建国瓷厂;市政建设基建投资主要用于新修市区马路;文教、卫生事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陶瓷艺校等教学单位的校舍建设。1958-1962年,基本建设投资激增。特别是1958—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达3636. 24万元,基本建设规模超出了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使基本建设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因此,1961年开始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至1962年,两年内压缩了主要基建项目9个,核减基建投资290余万元。为保证经济建设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两年市财政预算未安排基建投资。1963—1965年,基本建设投资由重工轻农转为农、轻、重三业之间协调发展。市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业方面的投资上升到63. 86%,全部用于兴修农田水利。1966—197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91.3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9. 51%,财政支出的17. 93%。这一时期未分款的基本建设投资达520. 54万元,主要用于朱溪铜矿、电视台等项目的建设。1971-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1713.5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6. 43%,财政支出的21. 17%。由于基建投资增长过快,造成建材供应短缺,基建战线拉长,工期延长,延缓了经济建设速度。1976-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为751. 78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9. 71%,财政支出的5.43%。这一时期,工业基建投资比“四五”时期减少1040. 33万元,“四五”时期过长的基建战线得到压缩。1981-1985年,基本建设支出达2330. 86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了2倍多,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15. 42%,财政支出的8.36%。这一时期,文教卫生、行政等部门非生产性的基建投资明显上升。 表6 -13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13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注:1969-1970年两年内未分款的支出数额为520. 54万元。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景德镇市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自1955年起全部上缴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企业需要的更新改造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5~1965年期间,国家财政拨给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含在基本建设拨款之内。1966年,市财政预算拨付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3. 68万元,主要用于城市公用企业的设备更新。1968年,开始把三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其资金来源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不再由市财政预算拨款。1971年开始,市财政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即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冶炼厂)给以投资性的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设置“五小企业投资”类级和款级科目。1972年改称“对县办五小企业的补助”。1973年又改称“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一直沿用到1975年。1976年1月1日起,市财政执行对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办法,直至1977年。1978年1月1日起,水产企业和劳动农场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计提的更新改造资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按固定资产价值计提的基本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商业、粮食、文化和供销系统所属商业企业、服务企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农机供销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所属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40%留给企业使用,60%上交国家财政;新建企业包括大型联合企业的分厂和独立车间,从建成投产月份开始,三年内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三年后,全部上交国家财政;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必需坚持先提后用,不得超支的原则。当年,市财政用于企业挖潜改造方面的资金达1 1 1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33. 98%。1979年以后,对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集中的范围和比例作了一些变动,对企业更新的资金加强了管理。1982年,又对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作了五条补充规定:(一)国营工业、交通、商业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只能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不能用于新建项目和其他支出;(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全部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三)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应按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部分,仍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四)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处贷款合用的,按以前管理办法归谁管理仍由谁管理;(五)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1983—1985年,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办法按1982年的办法实行。三年内,市财政共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496. 8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2. 89%。其中: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占97. 16%,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收入为334万元。
   表6 -14 景德镇市1966—1985年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1953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了国营企业技术组织措施费的开支。同年10月,规定国营企业的三项费用为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零星基本建设支出。1957年1 1月,增设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费,连同原有的三项费用称为四项费用。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四项费用由企业从利润留成资金内自行开支,不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这种办法实行到1961年底。1962—1964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和“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方针,除商业部门仍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外,其他部门的企业不再实行这一办法,企业所需要的四项费用改由国家财政拨款。1965年,增加中间试验费。1967年1月,四项费用和中间试验费中的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改为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不再实行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68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费,1969—1972年改称为新产品试制费。从1973年开始,国家财政预算正式设置“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并设置了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三个款级支出科目。1976-1978年,科技三项费用复称新产品试制费,仍实行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1979-1985年,又恢复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继续实行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办法。
   表6 -15 景德镇市1957—1985年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流动资金 1950-1951年,市财政对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拨款是根据企业当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以往的工作经验计算核定的。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在各企业间调剂解决。1952年,对地方国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银行信贷资金部分外,如有不足,由财政拨款解决;企业多余的流动资金则上交财政。当年,企业缴回多余流动资金收入为6. 04万元。1953—1954年,国营企业应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一般均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从超计划利润应缴回的多余流动资金中抵拨,财政预算流动资金拨款的对象是新办的企业和个别不能抵拨的企业。1955年,取消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中的定额信贷资金部分,改由地方财政预算拨款解决。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恢复为由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制度。1959年,国营工交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都以银行贷款方式供应。其中: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拨给银行,再由银行供应企业。当年,市财政预算拨给国营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给市人民银行,作为市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自1962年起,国营工交企业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实行由银行参与2000定额信贷资金的企业一律按1961年底“定额借款”的帐面数额(限于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20 %的范围内)转作企业自有资金。1962年的定额流动资金增加额由财政拨足,企业多余的定额流动资金则缴回国家财政。同时,商业和卫生系统所属的商业企业、亦先后停止了全额信贷的办法,其流动资金一部分由国家财政拨作自有资金,另一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66年对国营工交企业仍实行在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计划的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各部门的流动资金供应比例,由财政和银行共同协商确定。1972年,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调整流动资金的管理办法,对国营工业、交通、农业、文教卫生、城市公用企业及商业、外贸、物资部门所属工业企业,其定额流动资金的供应,除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由于生产中季节性、临时性及超产原因所需要的超定额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信贷资金解决。外贸、物资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计划供应,除现有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1979年,对国营工业、交通、森工、城市公用、文教卫生及物资企业(不包括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供销企业)再一次清产核资。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审批。财政核拨流动资金的对象和办法,仍执行1972年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10月1日起,实行国营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划转定额贷款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按照上年全国清产核资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后自有资金不足部分,首先在企业之间实行余缺调剂,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依照控制指标额度,从企业原有的超定额贷款中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完成核资工作的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的办法。工交企业(包括城市公用、文教企业)从当年10月1日起,按流动资金定额的0. 21%向市财政部门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物资、供销以及其他应缴纳流动资金占用费的企业,从1981年1月1日起,按同样的比率向市财政部门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此办法一直延用至1983年6月。从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内、外)的流动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各专业银行按原来分工分别管理和供应,市财政预算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已拨给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留给企业,市财政不予收回。从此时至1985年,市财政预算无流动资金拨款支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也只交到1982年12月底,自1983年起,市财政预算无此项收入。
   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按照历年来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的支出途径,大致可分为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类。个人经费主要是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和退休人员经费、独生子女补助费,约占支出总数的60%;公用经费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约占支出总额的20%;专项经费是指用于各级农、林、水利、气象事业单位的业务费、专项补助费、科研、实验、示范场所的差额补助费,约占支出总额的20%。 表6 -16 景德镇市1953—1982年流动资金拨款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表6 -17 景德镇市1952—1985年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情况统计 单位;万元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国家用于扶持农村集体各种经济组织(包括农户)各项生产经营的专项财政资金。1959年,市财政预算开始安排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属于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类,至1983年市财政预算才设置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支出类级科目,1985年改称“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级科目,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项目。
   表6 -18 景德镇市1959—1985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表6 -18 -1 景德镇市1959—1985年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注:其他支出现包括农村开荒、水产、农技推广、植保、草场、畜禽保护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是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中主要的款级科目之一,主要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补助费、抗旱经费、小水电站补助费等项目。196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公社农田水利补助费支出项目,但属于水利支出款中,1962年改称农田水利事业费,1963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66年改称小型农田水利经费,1973年小型电力事业费中有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出,1981年正式称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款。1983年开始,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列入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但仅限于反映国家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补助支出。1985年开始,改称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方面的支出为979. 0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1%,年平均支出37. 66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是国家安排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户)发展生产经营的财政专项资金。1959—1984年称为支援人民公社投资,1985年称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二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57. 64万元;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支出4.2万元;“三五”时期支出14.6万元;“四五”时期支出240. 76万元;“五五”时期支出572. 65万元;“六五”时期支出573. 89万元。历年来,在该项资金支出中,扶持乡镇企业投资占总支出的40%,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0%。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安排发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18. 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农资金的10. 37%。其中:扶助乡镇企业支出占40%,扶持农村水产养殖支出占8%,扶持种植业占5%,扶持小水电站支出占5%,扶持茶叶生产占35%。
   一平二调退赔支出 在大跃进期间,由于大炼钢铁,大搞水利等基本建设,无偿调用了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和农民个人的粮食、木材及其他生活、生产资料,拆毁或占用了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的房屋等建筑。对此,从1961年开始,市人民政府采取退赔措施,由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分期分批退赔给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以补偿他们的部分经济损失。1961-1962年称此为退赔公社平调支出,从1963年开始称为农村退赔期票支出。根据谁平调谁退赔的原则,除退回实物部分的折价外,景德镇市应由国家退赔的金额为73万元。196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退赔平调款支出66万元,其中省专项拨款61万元,发行退赔期票7万元。1965年开始,发行的退赔期票开始陆续兑付。 农村开荒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为扩大耕地面积有计划有组织地开荒造田的财政资金。1979年起该项支出称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开荒补助费17万元,增加耕地面积3000亩。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各种经济组织植树造林的专项财政资金。1976—1982年属于林业事业费支出范围,1983年改称社队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为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976-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付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152. 77万元,补助造林9万亩。
   农村水产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商品鱼基地水产养殖的专项财政资金。1981年起列入水产事业费中开支,1984年从水产事业费中划出,称为社队水产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水产补助费。5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水产补助费31.7万元。
   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补助农村技术推广和植物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为社队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22. 03万元,其中农村技术推广补助费占6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费占40%。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是国家用于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的专项财政资金。1983年起称社队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985年改称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3年内,市财政预算支出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14. 05万元。
   其他经济建设费
   城市维护费 1950年,市财政预算设有市政补助资金支出款,包括城市地籍整理费、城市消防费、城市环境卫生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四项。1951-1955年称市政建设支出,1956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支出,包括下水道建设费、公共工程建设费、绿化及园林管理费、公共工程维护费四项。1957年增设勘探设计费、消防及交通设施费两项。1958年增设市政规划费、公共卫生费两项。1959—1961年期间又简称为公共工程建设费,公用事业及维护费两项。1962年,城市公用事业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所含内容与1961年相同。1964年增设其他城市维护费一项。1965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1969年取消经济费类,设置城市维护费类级科目,未分款。1973年和人民防空费合并为一类,称为城市维护费和人民防空费类,1976年又恢复为城市维护费类,下含城市维护费一款,1982年增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款。1984年又增设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款,1985年仅设城市维护费一款,主要包括公用事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公共卫生、城市房屋、规划勘探,中、小学校舍维修及其他城市事业维护开支等项目。建国以来,全市城市维护费的支出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不断增加。“一五”时期,市财政预算支出城市维护费16. 8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0_10。“六五”时期支出达3378.9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2. 11%。
   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 1955—1958年设有地方工业事业费,建筑工程事业费,勘察设计费,交通事业费,邮电事业费,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项目。1959—1967年,除按冶金、化学、机械等1 1个系统设款外,每款又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干部训练等项目。1968-1972年没有分款统计数字。1973-1975年设置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计量事业费、中专和技工学校经费,其他事业费五款。从1976年开始,按30个部门设款进行详细反映。1982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分为工交等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两类。1955—1985年,市财政预算支出的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直线上升。1982年支出仅45.5万元,1985年支出达222. 18万元,比1982年提高3.9倍。
   城镇青年就业费 1960年称为上山下乡人员经费,当年支出1. 95万元。1961-1963年停支。1964年恢复经费支出,称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1968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支出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列入经济建设费类,次年升为类级支出科目,下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一款。1973年取消该款,改设知识青年安置费,城镇居民安置费,集体所有制下放人员建房补助费三款。1974年改设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1979年增设知青工作业务费一款,1980年取消该款,增设城市劳动服务公司补助款。1982年改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下设安置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两款。1983年又增设城市待业青年义务劳动周转金一款。1984年和1985年仅设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一款,下设扶持生产资金、安置费、就业训练费、义务费、其他费用五项。1960—1985年,市财政预算共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1684. 64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 83%,年均支出(剔除1961-1963年)64. 79万元。第四节 抚恤社会福利救济费
   1951-1970年,市财政支出设有抚恤事业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两款,1971年增设自然灾害救济款。1982年单独设立离休费款级科目。1985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离休费、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这项支出随着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同步增长。195 1年,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2. 09万元,1985年为194. 43万元,增长93倍。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分为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其他抚恤事业费6个项目,退伍军人安置费是1981年新增的项目,其余5项都是历年来经常性的支出项目,由于抚恤事业费是较为固定和经常性的支出,它占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比重在20-30%之间。
   牺牲、病故抚恤费 解放初期,该费开支只几十元。1956年,牺牲病故抚恤人数达151人,加上抚恤金标准提高,支出2. 88万元,比上年增长7.2倍,以后此项支出逐年有所降低。1960—1967年,抚恤人数很少,共计支出(1964年无此支出)0.52万元。1968—1975年没有分项支出统计。此后,这项支出逐年有所增加,1976年支出0.14万元,受抚恤人数5人,1985年支出3.51万元。
   残废抚恤费 自195 1年列支以来,支出稳定上升,变动幅度也不大。1982年残废抚恤人数增加到246人,抚恤金标准调整,费用支出相应提高,当年支出3.59万元。1985年支出7.59万元,占当年抚恤支出的25 %。
   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 此项经费是发给军属、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费和临时补助费两种。1956—1958年,定期定量和各种临时补助费支出都在2万元左右。1967年,烈军属定期定量补助人数城镇144人,农村87 1人,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572人,当年支出3. 76万元。1967—1975年没有分项统计。1980年,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人数已达3206人次。1981年支出17. 10万元,比上年多支10.3万元,增长1.69倍,占当年抚恤支出的98%。1985年支出14.30万元,比上年增长43%。
   退伍军人安置费 这项经费从1981年开始支出,主要发给无住房,确有困难无法克服的当年退伍回乡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982年,一次补助支出2. 25万元,占抚恤费的8.1%,其他几年支出较小。
   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是用于民政部门举办教养院、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属养老院)等以及抚恤事业费开支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费。全市只有6年支出数,共计5. 85万元,其中1985年支出4.5万元,占抚恤事业费的14. 5%。
   其他抚恤事业费 主要是优抚工作模范和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分子会议的开支;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来访人员执行处理费用的开支;优抚证件和烈士史料印刷费用的开支;优抚事业主管单位和业务费用的开支等。1981年支出最高达6.1万元,占当年抚恤事业费的24. 25%。1985年支出只有l万元,占当年抚恤费的3.2%。 表6 -19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抚恤事业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表6 -19 -1 景德镇市1951-1985年抚恤事业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注:1977—1979年无银行支出数,以实际支出数为准。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 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火葬场事业费、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6个项目。
   农村社会救济费 解放初期即有此项目,主要用于对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家庭劳动力长期患病生活极为困难的群众生活救济;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救济;农村社员困难中的临时补助等。1953年和1959年农村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合并在一起,统称社会救济支出。1960年以后,此项支出有所增加。1963年,农村定期定量救济人数为1282人,其中孤儿22人,当年支出6. 04万元。此后,逐年经费有所下降。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稳定下来,当年支出6. 78万元,占救济费的12%。1985年支出12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4. 8%。
   城镇社会救济费 主要是用于对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费。1952年,城镇救济费支出10. 45万元,占本款支出的85 %。1953年,城市贫民救济人数达4927人,失业工人及知识分子救济人数458人。1954年后,此项支出逐年上升,到1958年支出达13. 79万元,占当年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的90.4%,比重达到最高。此后,由于救济人数减少,此项经费有所降低,1976年以后,此项支出渐趋稳定。1976—1985年,总计支出121.3万元,年平均支出12. 13万元。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1963年,民政部门始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支出。1965年6月,对精减或退职的老职工救济,放宽了救济面和提高了救济标准,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的人数增加到772人。1985年,享受救济的老职工达456人,开支经费12.9万元,全年共支22.8万元,占当年社会救济费的28%。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主要是民政部门举办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儿童教养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收容管理所(又称精神病院)、游民改造农场经费,盲人聋哑人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1955年,景德镇市设有生产教养机构1所,工作人员6人,教养人员总数120人。1956年增设游民改造农场1所,增加职工17人,生产人员198人,其基本生活费2.47万元,全年共支11.8万元。1963年,增设流动人口收容遣送所1所,工作人员2人;社会敬老院2个,养老人数28人,工作人员4人。这些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有的全部靠国家财政拨款,有的实行差额补助。至1983年,有光荣敬老院1个,社会敬老院7个,麻疯病院1个,残老儿童福利教养院1个,全年共支21.8万元。1985年共支17. 55万元,占同期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的21. 6%。 表6 - 20 景德镇市1951-1985年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其他支出
   自然灾害救济费 是用于遭受水、旱、风雪、霜冻、病、虫、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的救济费。历年支出变化情况很大。1954年由于遭受水灾,全年开支1. 61万元。1959年开支4万元,1960年开支4.3万元,1964年开支2.54万元,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各种灾荒,发放救济口粮,恢复农业生产。1971年单独设款以来,支出逐年增加。1979年支出最高,达30. 24万元,自然灾害救济人数达3.4万人次。1985年开支23.1万元,占当年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11. 9%。
   退休、离休费退休费 是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按照规定开支的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1957年,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退休人员1人,全年开支583元。1958年,退休人员14人,开支0.35万元。1959年开支0.30万元。1962年共支0.86万元。1963年退休人员增加到23人,支出0.96万元,1968-1975年无分项分目资料。1976年支出14. 96万元,领取退休金人数353人,占当年抚恤支出的65. 3%,1980年,民政部门管理发放退休人数达697人,全年共支37. 08万元,较上年支出增长59. 1%。1981年单独设款。1985年,退休人员509人,退职人数4人,全年实支41.77万元,比上年增加12. 9%。离休费是民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包括民政部门交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管理的离休人员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1983-1985年,景德镇市在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年支出平均为4.2万元,其中1985年有军队离休干部6人;地方离休干部6人,全年离休费开支5. 67万元。
   第三章 财政管理
   第一节 财政体制
   财政机构 清代,财政由中央统一掌管,各级财政机构由中央直接派设。民国时期,景德镇曾先后成立公款局、财政局、财委会、会计室、田粮管理处等地方财政管理机构。
   据江西年鉴载:民国20年(1931),各县原设有财政局,掌握县款收交事宜,受政府之监督,省财政厅之管辖。21年,为整理地方财政,省颁发了整理地方财政章程,浮梁县奉令遵章成立财务委员会。凡属县之教育、国防自治、慈善各款以及其他一切之公款公产,均属财务委员会管理。29年,浮梁县财务委员长改为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2人。同年,浮梁县田粮管理处设有处长1人(县长兼任)、副处长1人、科长2人、会计主任1人、技士1人、督征2人、科员6人。各乡办事处设有主任、股长、稽征员、管理员、粮警、库丁等职。35年,县财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财务委员会就各县党部执监委员中指定一人兼任,受省财务委员会之指挥,其职责:执行上级财务机关之命令;筹划本县党部党务经费自给自足之办法;管理本县党营事业之财务;掌握本县党务基金筹募保管之用;负责县财务计划之拟订及党务机关经费之审核。
   1950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和浮梁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财政科,科内分审计、保管、现金会计等,各项业务指定专人负责。1953年,市、县成为一级财政后,财政科原设审计、会计合并为预算,并设有财政监察员。1955年4月,市、县财政科改称为财政局。1959年,浮梁县并人景德镇市,原县财政局业务全部移交市财政局。局内设农村人民公社财务科、企业财务科、预算科、基建财务科(对外称建设银行)、秘书科等科室。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6人。1960年10月,市财政局与市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1961年7月,市财政税务局分设为市财政局和税务局,局内增设财政监察科。1968年,市财政局与税务局合并成立市财税管理处,内设预算组、秘书组、税征组等科室。1970年1月,市财税管理处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市财政金融局,下设综合组、企业信贷管理组、农村金融组、政工组、保卫组等。1972年4月,市财政金融局分设市财政金融局和市税务局。1973年3月,市财政金融局又分设为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1983年12月,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对内部职能科室设置重新作了调整,设有人事秘书科、预算科、企业财务科、农业财务科、文教行政财务科、会计事务管理科、省级企业监交科、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沿至1985年未变。
   市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课税由中央政权总揽,所有地方经费开支,按朝廷规定在税收项下拨留支用。
   1950年,党中央、政务院作出统一全国财经的决策,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景德镇市的一切财政收入均须上缴浮梁专署,财政支出均由专署按月下拨,年终节余全部上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机关负责领导各自所辖地区,贯彻执行中央的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督促检查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汇总编制预算决算工作。同年2月,中央规定县(市)征收农业税的超计划部分和随正税征收的附加,均作为“地方粮”,由县(市)掌握用于地方性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县(市)地方财政收入除地方粮外,还增加中央批准的工商营业税10%(中南改按各项税收超收部分提拨40%)、城市房地产税30%(夏季改为20%)和各种任务超额提成。地方性开支的范围,除乡(镇)保证征收经费和文教经费外,增列了城市建设、社会救济、县立学校、医院以及不属于国家供给的开支。195 1年,市、县财政仍包括在省财政内,县以上乡(镇)村地方粮,由县单独编造收支计划,不列入省预算,市县级地方收支范围有所变更。财政收入包括下面9项:地方税附加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公用事业附加;公安及司法罚没收入;农业税收人;杂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度结余。财政支出包括1 1项:建设事业费;卫生事业费;教育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社会支出费;企业投资;代表会议费;基层行政费;警政经费;财务费;生产奖励费。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52年。
   从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采取“划分中央与地方收支范围,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及省税收和县(市)预算收入两大类,地方收大于支的上缴,收小于支的由上级给予补助”的管理办法。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属于收小于支单位。乡(镇)预算一律列入县财政内,由市、县统一支拨。市、县级财政收入包括:印花税收人;个人所得税收人;屠宰税收人;牲畜交易税收入;城市房地产税收入;契税收入;文化娱乐税收入;车船使用牌照税收入;土地证照税收入;企业利润收入;企业提缴基本折旧。至1955年,省将农业税附加收入划为市(县)级财政收入,其他收支项目与1953年相同。1956年,省将县(市)财政收入划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固定收入有:地方各税,国营企业及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债款收入。财政支出除上级拨款外,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财政开支,均由市、县预算安排。1957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由市、县自行安排,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和消防清洁费用。
   1958年,市、县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实行划分收入,分类分成的办法,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市、县的企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省划归市、县管理的企业;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除特殊性开支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县预算安排,年终结余全部留用。但由于1958年经济工作中,过多扩大了地方的财政,缩小了中央财政的机动力量,不利于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事业,因此,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省对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收支计划实行包干,从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进行坐支,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按12%上解省财政,收不敷支由省财政定额补助,上解金额或比例扣除金额一年一定。各项附加收入一律列入预算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由市下年度白行安排使用。1961年,在继续实行这一财政体制时,省适当地扩大了市级财政管理权,规定景德镇市财政超收部分按50%分成,并从省财政预备费中划出5万元给市掌握使用。1967年,省规定留成比例为20%(按收入总数计算),房地产税全部留归市。1970年,省规定市级预算收入按收入40%留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即年初由省核定收支计划,收大于支部分上交省财政,财政超收留成按50%留归市级财政,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这一体制一直执行到1973年止‘f
   1974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奖励,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2%留给市财政,作为市机动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如有结余留归市使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总收入85%以上划省金库,市级财政支出由省按核定计划上下拨(扣除留归市级的15%部分)。1975年继续执行这一财政体制。
   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财政收支指标核定后,按收入的支出总额确定留成比例,多收可多分,少收就要少支,自求平衡,遇有特殊情况,自求平衡确有困难时,经上级批准,酌减收入指标或者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执行到1978年。
   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增收部分按35%提成归市,其中5种地方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按总收入的60%提成,作为市级财政固定收入。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按经济管理体制的隶属关系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市属财政收入的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市财政固定收入,全部留归市;市商业、供销和教工收入作为省和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其中80%归省财政,20%归市财政;工商税作为省和市的调剂收入,其中82%上交省,18%留归市财政,该项目比上年增长部分,省市按5:5比例分成。市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1979年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按照收支范围和计算基数的原则,首先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严衡支出,收大支的,多全部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财政,不足部分从调剂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留给市,为了调动组织工商税收入的积极性,省对景德镇市当年的工商税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数的增长部分,给予50%的照顾(包括调剂收入的留给市的比例)。收入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至1983年,除年度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外,均无其他变动。
   1984年,省委、省政府为推动本省城市改革,把景德镇市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在财政方面,实行总额分成,一定四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年交省比例为42%,留市比例为58%。
   1985年,省政府决定从当年起,对各地、市、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但对经省批准1984年已经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景德镇市等7个市、县继续实行1984年确定的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数额,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按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的通知规定收支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及企事业隶属改变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省核定景德镇市1985年递增上交数为290万元,收人留成比例为58%,收入上解比例为42%。
   县(区)财政体制 民国初期,浮梁县设有专门机构管理财政收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一切税捐收入全额上缴,支出按预算下拨。民国23年(1934)6月,议定了《划分省县收支原则五项》,开始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10月,浮梁县奉省令建立一级财政,县地方收入款项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附加、屠宰税、学业收入、公产收入、留县营业税、杂项收入、省库补助费等。同年,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决议,从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省财政划人国家财政系统,另以县为单位成立自治财政系统,使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制。县级自治财政建立后,县财源虽有增加,可是支出也日益扩大,特别是战时军事负担纷繁,苛捐杂税增多。36年(1947),浮梁县地方财政收入有:课税收入(包括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信托管理收入;财产孳息收入;规费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造产收人;补助收入;特别课税收入;县级公粮收入;罚款及赔偿收入;其他收入。这体制一直延续到1949年4月。
   1984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景德镇市对乐平县实行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具体算法是:以1983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为基数,按照县各项收入总额,实行市、县分成,确定分成比例为上交市财政42%,县留成58%。至1985年,仍实行这种财政体制。
   1984年,景德镇市辖四个区建立于区级财政,设立区财政局。市对区级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根据各个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由市划分区级财政收支范围,并核定收入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市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超收部分市、区按比例分成,完不成任务的,要相应缩减开支,自求平衡。
   1985年,市对区进一步完善了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适当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对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入基数而影响短支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乡(镇)财政体制 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将省级财政改为县和乡(镇)两级财政,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基层工作部分。29年,江西省政府颁布《江西省各县、乡(镇)地方预算规则》,规定了乡(镇)地方收支范围,乡(镇)一切财政收入、支出,应由乡(镇)公所统收统支,并编报预算、呈县政府核定。
   建国初期,景德镇市乡(镇)一级财政没有建立,只是市、县财政的一个报帐单位。1958年,浮梁县开始试办乡(镇)财政,制定了《乡村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各乡人民政府应设有专人负责(即乡村财政会计),办理全乡一切财政收支事宜,并明确乡村财政收支范围。乡财政收入项目有:乡村公有林、土改留田、学田、路田、桥田,公渡田等收入;乡自筹粮。财政支出项目有:乡小学所必须的校舍修缮费与添置必须的教学设备费用;乡人民政府的修补费用;在本乡范围内或乡与乡之间联合举办修筑或修补之道路,桥梁所必需的材料费用;乡村公渡经费;乡村民校识字班,冬学及读报组的补助费。同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开始大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人大于支出部分,则为人民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入包干数,收入超过包干任务的,由县社按比例分成。实行这一财政体制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的财政权过多,导致公社财力过大,县级财政分散。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了人民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人民公社的财政收支不再实行收入包干以收抵支的办法。重新采取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支出由市下拨的管理办法。
   1964年,根据上级指示,将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移交给农业部门管理,各乡配备的财政办事员只办理公社财政预算收支。至此以后,景德镇市乡(镇)级财政被取消,乡(镇)财政收入不再成立年度预算,一律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
   1979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了乡(镇)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好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0年继续在古城公社试办,至1981年停办。
   第二节 预决算管理
   预算编制 民国1—16年(1912—1927),浮梁县部分年度编造了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但是无编造预算的规章制度,无收支的明确划分,仅依惯例安排一些经常必要的费用。17年1 1月,国民政府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19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开始有了一个预算制度的初步规范。预算编制采用跨年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各机关所编机关的岁人、岁出预算为一级预算,各机关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经常门类,不是逐年常有的各项收支列为预算临时门类。21年1 1月,将会计年度改为年制,即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6年4月,立法院修正公布《预算法》,将岁人岁出按其收支性质分为经常门与特殊门。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各就其岁人岁出全部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财务机关有法定预算数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28年,江西省制定《各县政府会计规则》,各县政府关于经费之岁计会计事务,由会计室为之,会计室应于规定期限,根据县长所拟定的数额,编制该县政府之经费概算,并于预算核定半个月内,编造分月行政预算,呈由县长核定后,转呈省政府审核委员会审核即遵照办理。35年7月,改订财政收支系统,恢复中央、省、县三级制。同时就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分类,重新作出规定,作为各级财政编造预算的依据。37年5月,国民政府再行公布了《预算法》,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预算法》终未执行。
   1949年4月,景德镇、浮梁县解放,当年八个月的财政收支未编预算,但根据开辟财源,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了财政工作计划,用以指导财政工作。1950年,执行政务院的《关于编造1950年度行政收支预算的指示》,这一年预算收支以大米为单位,以市两折合货币反映。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行政经费及县立中小学等事业经费款项,由省拨交专署再转拨给市、县开支。市、县人民政府每半年造具收支预算一次,报请专署支拨。市、县在批准数内拟定具体开支计划,月终向专署报帐。195 1年,改以货币为单位,县(市)预算为省单位预算。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市、县成立总预算后,区、乡(镇)的支出列为市、县总预算内,为市、县单位预算。预算的编制是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节约开支,留有后备和收支平衡的指导思想上,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编制执行的。预算编制的方法是根据市、县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结合各单位的预算和市、县财政的可能进行安排。1956年,编制预算总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增产节约的方针,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把收入打足,在保证国民经济各项建设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把支出打紧。并作出几项规定,在收入方面,省将事业收入和公债收入划归管理,列入市、县预算;支出方面除个别特殊情况是上级直接拨款外(如公安、司法、检察业务费等),其余凡在市县的一切开支,均列入市县级预算。1980年,市财政预算本着收支挂钩、总收总支,超级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1979年财政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编制当年预算。
   1981年,预算编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根据市预算收入,计算出地方可用财力,并且预留出中央向地方借用的资金,然后本着首先保证人员工资等个人经费部分和必要的事业发展经费,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地方财力可能,量人为出,做到收入短收,要相应压缩支出,确保财政的收支平衡,并要按支出预算的3%左右设置必要的预备费。这一预算原则,持续到1985年。
   决算编制 清末,浮梁县没有编报决算的意见。民国26年( 1937),省政府为整理各县财政,制定了各县编制预算、决算办法:每届年终,各县县长,应将上年度地方收支各款,编造决算送核。造送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各县编造决算应根据实收实支数目,无论与预算有无出入,均应编入;县长对于地方财政,负责监督,自不容有一丝一毫略涉浮滥,若遇会计年度未满,新旧交替,前任应将本年度地方收支各类,造册送审核对,预算稽查无讹,始得卸除责任。如交卸在年度终了后一月内,上年度决算仍由前任负责造送。
   1950年1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六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算制度指出:依照《共同纲领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决定“所有军队、政府、公立学校及受国家经费补助的团体,均需每年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决算报告。……决算之后,凡在预算后所余的款项,均需交回国库。实行决算制度是国家的法令,不得违抗。”1951年和1952年,由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财政供给的部门和单位,均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办理决算,报清帐目。财政科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汇总后上报专署财政科报销。财政科每月向专署作收支库存报告表及决算,年终编造全年收支决算及库存对照表逐级上报。1953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设立(县)市总预算后,市、县级财政管理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科直接进行决算管理。
   景德镇市财政决算的编制,是从执行单位预算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开始,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汇总编制的。决算基础数字来自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其中,基本建设决算,1979年前由财政部门编制,1980年起改由建设银行编制;公社财政管理基本上是执行报告制的,其决算由总预算会计直接办理,其它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也要编制决算。这一决算编制办法到1985年均无大的改变。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适应逐步建立综合财政计划和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财政部决定从1983年起,将从现行国家财政总决算编制内容中预算外资金部分划出,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决算。
   景德镇市财政总决算,主要有4个内容:总决算说明;收支决算。主要反映收支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数字,包括决算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资金活动情况表等;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基本数字表;附表。包括上下级财政决算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表,财政决算往来款项明细表。财政决算编制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自建国以来,均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财政年度,并依照预算科目的款、项目编制。
   预算外资金管理 50年代初期,预算外资金来源较少,只有机关生产收入和农村的乡自筹经费。根据自收自支的原则,前者主要用于机关补充不足,后者主要用于农村、文教、卫生、乡政权经费和其他零星开支。1951年,政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规定》,统一规定了各种附加的开征项目和附加比例。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征收的预算外资金项目有:税收附加、公产收入、规费收入、杂项收入、公安和司法罚没收入等。支出主要有:教育、卫生、城镇建设事业费、警政经费、市地方财务费、市代表会议费、生产奖励、企业投资、农村公益事业等。1952年,继续执行上年办法。是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分别成立一级总预算后,将一部分工商税附加和机关生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使预算外资金范围缩小。浮梁县乡村自筹经费仍由县自行管理,该项自筹收入以乡为单位筹集,由乡人民政府负责收支管理,年终编造决算报告。景德镇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城市公益事业附加,支出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和地方教育、文化事业。
   1957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特种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统一建立和健全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的一些必要制度。1958年,对地方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一律由地方自行管理,不列入预算。凡向国家交纳商品流动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的企业,在交纳上述各税时,统一按所应交纳税款的1%向地方财政交纳工商税附加。从此,景镇镇市的预算外资金开始逐步走向正常轨道。预算外资金的规模日益增大。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为5种:地方自筹收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业务收入;代管资金和机关特种资金;企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整顿:对预算外资金项目,数字作了全面调查;将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3户国营企业纳入预算内管理;对预算外单位分别采取收支集中,自收自支,差额补助3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以前预算外资金存在的范围偏宽,数额偏大,管理偏松的现象。1962年,财政部规定地方财政的一切预算外资金,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一律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这部分资金纳入预算后,仍然是地方的机动财力,但是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年平衡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并要逐级汇总上报。这项规定一直沿用至1985年。1963年,财政部在《关于预算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补充规定:育林费、中小学杂费、园林收入、机关特种资金等,仍由各单位单独管理,自收自支,不列预算;不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项目或提高附加比例。同年1 1月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投资,必须由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由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工程项目,报送省人委批准后纳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景德镇 表6 - 21 景德镇市1954—1985年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 单位:万元
   注:1954—1957年的统计数据不舍浮梁县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表6 -22 景德镇市1954—1985年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统计 单位:万元
   注:19545—1957年的统计数据不含浮梁县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景德镇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凡属差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单位和收支数额不大,距离市区较远的单位,经市财政局同意均可实行计划管理办法。除此以外,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系统归口逐级上交市财政局集中分户管理,预算外所需支出则由单位根据批准的季度分月财务计划,按归口系统逐级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做到先在后用,收支平衡。
   “文化大革命”中,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项目、乱收费、乱摊派,划预算内为预算外的现象极为严重,各项报表有的也无形中断。这一期间,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的数额有了较大增长,致使财政收入显著下降。
   1977年下半年,随着拨乱反正的全面开展,对预算外资管理着手整顿和加强,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国家预算以外的财政收支,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和预算外企业的收入,都要按规定单独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随同单位财政决算上报。1978年,省财政局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其要点:(1)财政部门直接管理预算外资金,包括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各种集中基本折旧基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金库设立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户管理;(2)资金所有权归主管部门,按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的资金,包括养路费、码头费、育林基金、水费、小水电收入费,这些资金除养路费、育林基金按规定由收纳单位逐级上交省财政外,其他各项收入均按隶属关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银行“89”科目开设预算外资金集中户进行管理;(3)收入编制计划,资金自收自支,包括停车场收入、检疫收入、水利工程管理费、电影队收入、广播站收入、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考生报名费收入、体育场(所)及展览馆门票收入等;(4)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市场管理收支、民间运输收支等,这些资金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在抵顶当年支出以后,多余部分,应全部以其他收入科目缴人金库。各机关单位房租、水电收支、交通车收支、计量检验收支、礼堂租金收支等全部冲减当年预算支出;(5)资金列作差额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资金包括苗圃收入、园林事业费、行政机关保育院收支等,财政部门应根据这些单位实际收支情况,对其差额部分拨付。景德镇市在预算外资金管理上,贯彻执行这一具体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财政局配备丁专职预算外资金管理干部,并从1983年起,单独编报预算外资金报表,比较完整地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景德镇市从1962年4月份起,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全面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按限额供应的管理办法。将省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基层单位。各单位对于物品的购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属非买不可的,必须按月编造购物计划,详细开列品种、数量、金额和理由,经单位行政领导人签字,送市财政局逐项审查批准。对不符购物计划的物品,财政部门不拨款,银.行不付款,商品不供应。并决定在今后三年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准用公款购买非生产设备和各种高级物品。是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比1961年下降22. 25%,其中:企业下降23. 94 %,事业单位下降29.13%,行政单位下降13. 73 %。
   1966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不再每年分配下达,改由各单位在财政部门核定的经费数额内,按制度规定,本着节约的精神,自行控制掌握,取消凭购物证和凭专用发票报销的现行商品供应管理办法。各单位在市场上购买商品时,商业部门应当按照正常办法供应。对国务院规定的控制购买的非生产性设备和高级消费物品,必须报经批准才能购买。其审批权限是:凡是购买沙发、地毯、钢丝床、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照相机、呢绒绸缎8种商品,逐级报送省人民委员会审批。凡是购买电影机、电风扇、收音机、计算机和一般家具,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同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曾一度停止控购制度。1972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商品由原来的22种增加到30种,原来的22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收音机、电唱机、扩大机、高低音喇叭、打字机、油印速印机、钟表、照相机、自行车、呢绒绸缎、大型式高级乐器、铁制和木制桌椅床柜。新增8种是:高级针织品、大型式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品。1973年,中央重申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其中规定: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购买的商品审批权限,除沙发、地毯、小汽车等10种高级消费商品,由省控购办公室审批外,其余由地(市)控购办公室审批;凡属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都要编制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的支出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各单位购买非生产性商品,一定在核定支出总额范围内,不得突破。同年,商业部、财政部通知,电视机不列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商品。次年,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低音喇叭亦不再列入社会集团购买商品。1976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由省财政局直接批审的品种包括: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影放映机、照相机(单价在800元以上)、高级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上)、大型非生产性设备。由地、市代省审批的品种包括:自行车、录音机、电唱机、收音机、乐器(单价在500元以下),体育设备、保险箱(柜)、钟表、电风扇、手提喊话筒、呢绒、绸缎、电器、一般家具等非生产性设备。1977年,恢复凭社会集团购买物证供应商品的办法,各单位购买各种非生产商品,一律实行核定限额,发给购物证,凭证供应商品。社会集团购物证由商业局制发,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限额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
   1980年,成立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日常事务工作。1981年,取消了凭证购买、定点供应等控制措施,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业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每年根据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下达执行;各使用单位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对专供商品,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购买时,应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至1984年10月,取消控制指标,解除了19种专业商品的控制,下放了大部分专控商品的审批权限。
   1985年,全国控购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精神,采取如下控制措施:编制压缩计划,落实压缩任务,制定专控商品的压缩指标,迅速恢复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专业商品的审批,对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音机、摩托车和照相机6种紧俏商品,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今年不批准购买;严格小汽车审批。除生产、科研、经营需要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新成立单位等特殊情况外,当年一般不批准购买。
   表6 -23 景德镇市1961-1985年社会集团购买力情况 单位:万元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企业财务管理 1950—1952年,未设立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只是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清理家底,建立有关财务制度,并通过资金的拨付和审核管理,促进生产的恢复发展。
   1953年市级财政建立后,正式开展了财务管理工作。1953—1957年市企业财务工作按照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原则,逐步组织和推动市属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度,把企业的经营成果纳入财政预算,加强企业财务收支计划的审编工作,并通过进行清产核资,初步建立产品成本核算和计划报审等一套财务管理制度。1956年,《江西省、县、市地方国营工业、公用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内容为五项: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以及有关财政纪律;生产计划和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销售的利润计划完成情况;财政任务上缴的完成情况;资金运用情况。
   1958—1961年,企业实行“表代帐”和“无帐会计”,造成企业家底不清,财产不明,核算不细,盈亏不实、损失浪费等问题。1962年,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工商企业的成本费用和财务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纠正了赊销商品,预付定金等相互拖欠、占用资金的错误做法。同年,本着全面、彻底、统一、合理的原则,对市区29户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清理出物资达2610万元,处理积压物资939.3万元,报废、调整价差损失达684.7万元,并对29户工业企业核定流动资金为1.45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无法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相当混乱,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亏损严重。
   1977—1979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上制定了扭亏增盈计划,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企业经济效益仍不理想,工业企业仍未摆脱亏损局面。1979年下半年,景德镇市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搞好企业成本核算和经营管理。同时,还根据国务院(1979) 94号文件精神,从10月份起,针对工业企业经营不善、资产不清、库存产品积压的严重问题,对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直到次年底才结束。
   1980年,为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企业财务体制进行改革,试行多种财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同年,主要对9户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分别采取不同的利润上交办法,对电瓷电器工业公司、光明瓷厂、黎明制药厂、艺术瓷厂、瓷用化工厂、印刷机械厂采取利润留成办法;对东风瓷厂、景陶瓷厂采取基数超额利润增长分成办法。即超过基数利润50%以下,按3:7分成,企业留30%,上缴财政70%,超过基数利润50c70,按5:5分成,企业、财政各得一半;对三六无线电厂试行利润包干办法。次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陶瓷系统实行全行业利润包干办法。1983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景德镇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预算内国营企业有47户,其中:工业企业34户(大中型企业26户,小型企业8户)对大中型企业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16. 6%;对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核定所得税平均税率为47%,核定税后利润定额上交14万元。交通企业l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率为20%;物资企业6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固定上交比例为5%;供销企业4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固定比例上交办法,核定上交比例为15%;城市公用企业2户,按55%税率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实行调节税办法、核定调节税率为20%。1984年10月开始对全市58户预算内国营企业全面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个税种向国家交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1985年,景德镇市还根据上级的要求,分别核定全市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总的原则是:用于发展: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50%,用于职工福利的部分不得超过20%,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30%,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分别管理,分别使用。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农业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农业企业财务管理、农业事业财务管理和支农资金财务管理三大部分。
   农业事业财务管理 1953—1957年,景德镇市(含浮梁县)的农业各项事业经费,计划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年下达,市、县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农业支出预算总额内,只有视其业务情况进行留用、调剂之权。各主管部门领拨经费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月或按进度拨付。1963年,对市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行全面整顿,制定了《关于农、林、水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全额管理、差额补助;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办法。1964年,景德镇市根据中央5个《关于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对农业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有:农业机械管理站、植物保护站、林业工作站、勘探设计队、林业科学研究所、水技站、鱼种站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全额补助的办法;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试验林场等单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家禽家畜繁殖场、水稻良种场、良种公司、机电排灌站等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办法。不论采取何种管理形式的单位,一律要编制月、季、年度计划和决算报表,并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和事业效果随同上报财政部门。1981年,根据省财政厅《农业事业单位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对市农业各部门,包括农业、畜牧、林业、农机、水利、茶叶等所属的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分别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对没有收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支出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方法进行管理;对有正常收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交),增收节支费用,短支超支不补的办法进行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包干数,应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经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开支标准或经费定额,参照上年执行的情况,按照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这一预算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农垦企业财务管理 1962年以前,垦殖场的财务由农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对全市5户农垦企业、l户水产养殖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农垦企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其每年的主要财务指标由市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确定下达,各企业应按上级核定的主要财务指标,编制年度企业财务收支计划,于年前20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季度计划应在每季前10天编报。各企业还应分月、季编报财务收支完成情况表,按季向财政部门上缴(拨补)利润(亏损)。年终编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上报省。这一办法一直沿用至1978年。197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对市农垦殖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管理办法。1981年,又对上述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全面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包干管理办法后,财政部门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农垦企业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度安排使用。这一财务包干办法沿用到1985年。
   支农资金管理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国家拿出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支援农业生产。此项投资用于扶持经济困难的社队,发展社队企业;扶持穷队因地制宜发展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添置必须的小型农机具和牲畜等。此项支农资金由财政拨款,无偿地支援农村人民公社,国家不收回,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1963年,对支农投资的分配、使用、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作了改进:在分配投资指标时,切实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深入了解穷队的经济情况,按困难程度进行排队,区别轻重缓急,保证把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生产队;穷队投资的发放对象,只限于生产资金特别困难,而又确实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用于集体经济的生产性开支,一律不得发给非基本核算单位和个人;支援穷队投资的使用范围限于添置耕畜、排灌机械和其他生产性基本建设开支和购买化肥、农药及其他生产费用的周转金。1973年,财政部、农业部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的使用明确规定:支农资金应当有重点地分期分批使用,不要平均分配,社队使用这笔资金购买物资时,一般应按实购物资进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77年,景德镇市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采取指标到社,钱物结合,凭发票审查,财政直接分项拨付的管理办法。1979年,景德镇市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颁发《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使用的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将支农资金由原来的全部无偿投资的办法,改为无偿投资和有偿投资相结合的办法。无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穷队补助和多种经营等。有偿投资主要用于扶助乡镇企业等。使用有偿投资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和被扶持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定期归还,不计利息。1979年以来,实行有偿投资的周转金占整个支农资金的比重逐年增长。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1950年,全国实行供给财政制,由国家统收统支。景德镇市(含浮梁县)各部门、各单位的一切收入都要上缴国库,一切支出由财政按规定标准供给;这种管理方式持续到1952年。由于执行供给财政制,因此,偏重了行政经费的管理,忽略了事业费的管理,存在着管钱不管事的倾向。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后,景德镇市财政部门配备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人员,开始注重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并且要求各单位按预算制度办事,无预算不拨款;严格执行编制定额,超编不报销;坚持按标准用款,超标准不核销;定期报送支出报表和统计资料。
   1955年,景德镇市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全部改为工资制。强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保证既定事业的资金供应前提下,尽量节约开支。1957年,为了逐步压缩国家行政机关的开支,市财政局分别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励行节约的六项具体措施》、《行政机关固定资产清查管理暂行办法》,对市直各机关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据统计,1957年各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执行定额比1956年平均降低19. 7%。1959年,根据各项事业的不同性质、特点和政策界限,分别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并对各事业主管部门逐步推行总额控制、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1961年,进一步完善经费包干的办法。经费包干的原则是: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在保证既定事业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有权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事业开支;经费包干以后,如没有完成原定事业计划或因国家重大经济措施和开支标准制度的影响,即应相应减少包干经费指标;经费包干结余的处理,不得用于超过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以外的开支,不得随便提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不得用于非生产性设备购置和浪费性开支,不得搞计划外基本建设。1963年,在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小钱柜”,共清理出“小钱柜”122个,总金额365.9万元,总支出202.3万元,结余163.3万元(其中上交财政82.6万元)。1965年,按照中央提出的节约行政、事业费3-5%的要求,市财政局制定了6条带有普遍性的节约措施,对减少财政开支起到一定作用。1973年,景德镇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市财政局逐户核定公用经费定额,在定额范围内,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掌握使用。对人员经费仍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
   1977年,财务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正轨。1978年,根据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行政单位公用经费定额的报告》,进一步完善了公用经费、定额管理的办法。按照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每年初,对各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部分,核定全年定额,一年一定包干使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调动其增收节支的积极性,1980年,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使用。这个办法一直执行至1985年。
   第四节 财政监督
   财政监察 1951年,景德镇市和浮梁县的财政部门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次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财政大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18.邱万元,其中:景德镇市6.17万元,浮梁县12. 51万元。1953年,市、县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中进行多次财政大检查,共查出违反财政纪律金额2.3万元。1954年,根据全省财政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景德镇市对企业部门的财务计划,行政、事业部门的预算收支进行财政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浮梁县以事业管理和乡村财政为检查中心,先后对农业、社会、卫生、乡村财政等方面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4. 65万元。1955年,财政监察专职人员增加到3人。当年,配合市监察局、工业局重点检查了景德镇电厂、匣钵厂、南河瓷土制造厂、建国瓷厂、赣华瓷厂在1954年财政纪律执行隋况;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对当年市公费医疗超支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提出了改进措施。1956年,浮梁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部分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查违反财经纪律案件25起,违反财政纪律金额1.邱万元。1958年,贯彻执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财权下放,强调群众监督。原配备的专职财政监察员改行,有关财政监督业务交由各业务部门结合本身工作进行。1961年,市财政监督工作恢复,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当年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坐支财政收入等情况,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65万元。19①年,市行政、事业单位,县以上预算内企业,农业企业及农村人民公社等单位,开展清理“小钱柜”工作,共清理出“小钱柜”275个,收入金额265.2万元;其中已支出资金177.1万元,对结余资金88.1万元,上交市财政集中冻结。
   1966—1977年,财政监察业务没有专职人员抓,基本上处于瘫痪状况。
   1978年,财政部、省财政厅恢复监察机构,要求各地、市、县设立监察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财政监察工作。次年,市财政局增设财政监察科,核定编制4人,重新开展财政监察工作。1983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审计局,由其负责全面监督,检查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执行隋况,同时,市财政局内设的财政监察科取消。
   财税大检查 自19肋—1985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财税大检查。为了保证财税大检查的顺利进行,市成立财税大检查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设立财税大检查办公室。财税大检查采取自查、互查和派工作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通过检查查出:1981年,偷漏税款1 10万元,预算内工业企业应交未交利润64.2万元;1982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802万元;1983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356.5万元;1984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555万元;1985年,违反财经纪律金额215万元。 税务志
   赋税起源很早,奴隶社会因田制赋的“贡、助、彻”,系早期单一农业土地收益税制的雏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逐步扩大,赋税结构由原来单一的农业赋税制,发展到对工商征税的复税制。春秋战国时期,有盐铁之征。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始税商贾及车船。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浮梁县出茶700万驮,税金15万余贯。数千年来,税赋制度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历经变革。解放后,人民税收制度,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多次进行调整和变革。1958年农业税废除原来的累进税制,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在国营企业推行两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全税制,使税收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杠杆。1985年,市内开征的工商税种有12种,实现工商税收共计7715. 25万元。 第—章 税务体制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清末以前,赋税无中央、地方之分,概由地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向中央解款。根据税源大小和分布状况,由县衙内钱谷师爷综合掌管。
   民国初期(1912—1927年),沿袭清旧税制,根据各种税源和税种情况,增设机构专办或兼办。
   工商征管机构 民国17年(1928年),南京政府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县地方税,省、县共享税三类,分别设立机构征管。县地方税捐,归浮梁县政府所属经征处负责征管;中央和省县共享税,由财政部江西烟酒事务局第一区第六分局征管。浮梁县设有烟酒牌照税征收处,专办烟酒牌照税。同时,浮梁县设有烟酒税附捐征收分处,专办附征市政捐事宜。另设有江西浮梁统税征收局、江西省浮梁县屠宰税征收支局、江西省浮梁牲畜征收局。18年,设立江西瓷类特税总局、负责瓷类特税的征管。盐税设大塔铺盐巡分驻所和缉私分队,负责盐务及盐税缉私事宜。19-20年,烟酒税机构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稽征分局。分局下设浮梁北乡烟酒稽征所,浮梁东南乡烟酒稽征所,西瓜洲烟酒卡。财政部江西印花烟酒税局浮梁烟酒牌照稽征所,设有江西第八区印花税局浮梁征收支局。地方捐税增设江西清“匪”善后捐景德镇稽征所和西瓜洲、箭楼下两个捐卡。21-23年,整顿地方捐税,凡捐税与营业税性质相同的,一律改为营业税。由县长督饬县财务会兼办,所收税款全部留县使用。次年省财政厅将各县营业税收归省办,在景德镇设江西营业税总局第八区征收分局浮(梁)婺(源)分征所。25年,原设印花烟酒税、统税等机构合并改组成为财政部湘赣区税务局赣北乐(平)浮(梁)德(兴)婺(源)税务所。同年7月以后,又把营业税、屠宰税、善后捐等征收机构合并改组为江西税务局浮梁税务分局,办理营业税和屠宰税(善后捐已改为营业税)业务。26年,开办所得税,增设江西所得税办事处浮梁区分处,办理所得税事宜。
   民国27年(1938年),开办战时特种消费税,增设江西省战时卷烟管理处浮梁查验所和特种营业税浮梁稽征所。同年改组成立财政部江西区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税务所。
   民国28-31年(1939—1942年),原设所得税机构改为江西直接税局浮梁分局,辖婺源、德兴、都昌3个查征所,兼收中央营业税下拨县三成税额。32年,江西直接税局与江西区税务局合并改组后,设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征收局,辖婺源、德兴2个查征所。盐务机构改设财政部江西区浮梁盐务支局和财政部江西缉私处浮梁查缉处,辖鄱阳、乐平、都昌3个分所。关税新设上饶海关浮梁分关。
   民国33-34年(1944—1945年),撤销江西税务管理局浮梁税务征收局,成立财政部粤赣区货物税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办理货物稽征管理业务;财政部粤赣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办理直接税征管业务,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万年、余干6个查征所。
   民国35年(1946年),粤赣税务机构分开,原设货物税和直接税征收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税务局乐平分局浮梁办事处和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浮梁分局下设乐平、鄱阳、婺源、都昌4个所。同年地方税捐征收机构浮梁县经征处,扩充升级为浮梁县税务稽征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处内设2个组,一组办理省税,另一组办理县税。次年调整货物税收机构,原乐平分局迁鄱阳改为鄱阳分局、原设货物税机构改为财政部江西区货物局鄱阳分局浮梁办事处。原财政部江西区直接税局浮梁分局,扩充机构人员,下设鄱阳,乐平、余干3个查征所和婺源、万年、余江、东乡4个查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浮梁县税捐稽征处,增设观音阁、马鞍山、西瓜洲、十八渡、河西等检查站。货物税与直接税合并成立国税局后,成立财政部江西区国税局鄱阳稽征局浮梁稽征所。原设国税和地方税捐机构一直维持至景德镇解放前夕止。
   1949年5—9月,市城区设有景德镇市税务局,当时属军管期间,局内设行政、业务两个股,下设观音阁、西瓜洲、河西、马鞍山4个税务稽征所;农村成立浮梁县税务局,局内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里村、鹅湖、旧城、经公桥4个所。同年12月,乐平专区税务局撤销,改称浮梁专区税务局,市税务局与其合署办公,局内设秘书、税务、会审3个股,下设税务机构未变。农村税务机构设置未变。
   1950年第二季度,精简机构,局内设税政、总务2个股,下设河西、西瓜洲、观音阁3个税务所。撤销浮梁县税务局,设浮梁县中心税务所和二区、三四区、五区3个税务分所。同年,市、县税务机构分设,市局设秘书股(分人事、管理两个组)、直接税股(分工商税、地方税两个组),间接税股(分业务、稽查两个组),会票股(分会计、开票两个组),下设西瓜洲检查站;河西、里村、观音阁3个税务所。浮梁县局设税政、会票两个股,下设鹅湖、经公桥2个税务所。
   1951年,市局增设检查股;浮梁县局增设秘书股、计检股和旧城税务所。
   1953年6月,景德镇市批准为省辖市后,7月市局内的检查股改组为监察股。下设河西、西瓜洲、韦陀桥、马鞍山4个税务所。后将西瓜洲、河西、韦陀桥3个税务所改为检查站,马鞍山税务所改为郊区税务所。
   1956年,浮梁县税务局撤销湘湖街税务站和旧城税务所,设立莲花塘税务所(次年撤销)。
   1959年,浮梁县制撤销,县税务局并入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人秘、会计、税政一、税政二等4个科;市区设城区税务所,西瓜洲和河西两个检查站;农村设经公桥、湘湖、鹅湖、旧城等4个税务所。
   1960年12月,市税务局与市财政局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企业财务、公社财务、预算等5个科;下设城区、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等5个财税所。次年8月,财税机构分设,恢复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3个科;下设珠山、昌江、经公桥、鹅湖、三龙、里村6个税务所。10月局内增设农村稽收征管科,增设蛟潭税务所和御史亭、吕蒙渡、河西、十八渡、曹家岭5个检查站。
   1965—1967年,市局内设政治处和秘书、税政、会计、监交、农管、监察等6个科,下设6个税务所。
   1968年1 1月,市税务局与财政局再次合并成立市财政税务处,处内设政工组、计划组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原设6个税务所改为财税所。
   1970年1月,市财政税务处又和市人民银行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局内设政工、保卫、办事、金融、财政5个组;下设农村各税务所与银行营业所合并改称财金所;市区设第一、二财税所。同年12月,撤销财政、金融2个组,市区第一财税所;设立城市业务、农村业务、综合业务3个组,将原市区第二财税所改为市区财税所。税收工作分别城市、农村、综合3个业务组分管。
   1972年10月,恢复税务机构,建立景德镇市税务局。局内设秘书、税政、会计、农管4个科。税政科设商业、陶瓷、工业、手工业4个专管小组负责市区工商业户税务征管。集市和居民税收,由景南和景北两个税务所分管。农村设里村、三龙、经公桥、鹅湖4个税务所。1975年增设峙滩税务所。
   1980年,局机构将原税政科分为税政、征收、集财3个科。税政科与农管科合署办公,负责税收政策执行和调查研究工作;征收科负责市区国营企业税收征管:集财科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街道企业除外)的财务、税收统管。城市的景南、景北2个税务所改为昌江、珠山2个税务所。农村机构不变。1981年增设黄泥头税务所。
   1982年1 1月,为进一步健全税务机构,加强征收管理,局机构人秘科分为秘书、人事监察2个科,税政、集财、会计3个科不变,撤销征收、征管2个科和昌江、珠山两个税务所。市区改设3个分局,一分局负责全市国营企业税收征管;二分局负责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三分局负责城市房产税、个体户、外来业户、集贸税收征管和违章缉私工作。农村6个税务所不变。 1984年增设四分局,管理农村各税务所。市行政区划调整后,鱼山税务所划归四分局领导。
   1985年,为适应工作需要,将原四个分局撤销,新建直属分局、珠山、昌江、蛟潭、鹅湖等4个分局,基层税务所调整为竟成、黄泥头、鹅湖、经公桥,峙滩、鱼山、三龙7个所,接行政区划分别归有关分局管辖。同时为配合加强竹木市场管理,成立箕山下、桃墅、分水岭、三龙、吕蒙、高沙6个税务检查站,分别与竹木检查站合署办公,共同执行竹木检查验证任务。
   农业税征管机构 农业税征收,民国初期为县经征局管理,由县知事任局长。民国17年( 1928年)后改由县财政局征收,由县长兼任局长,在县署内设柜征。民国30年(1941年)10月,县成立粮食管理委员会,归并县政府,设粮政科,乡镇设粮政干事,民国32年(1943年)改组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由县长兼任,乡镇设办事处,负责粮食征实征购任务。
   解放后,农业税征收、减免和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具体负责办理。
   第二节 税制演变
   农业税 古时称田赋,即官田、民田之赋。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 143年),实行“经界法”,“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分别课税,以纠正有田不纳税,无田反纳税之弊。明初实行赋役法,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赋。丁是指十六岁以上,六十岁未满之男者而言,未满十六岁及六十岁以上者免股役。洪武八年(1375年)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于每年农隙时赴京役三十日;有田不及顷者,以他田补足之,称均工夫,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以资其用,并非纳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定赋役法,丈量全国土地,编里、甲,创立“准黄册”,户丁赋役清册十年一定。十户为甲,有甲首;一百十户为里,有里长。洪武二十年(1387年),为以防止人民脱税为主要目的,而编纂“鱼鳞册”。“鱼鳞册”以田为经,以人户为纬,册之目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按田亩和人丁课征赋税。官田亩征米五升三合;民田亩征米三升三合;每一男丁编银一钱二分六厘;妇女六分三厘。明代赋役以此为标准,成为基础。田赋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纳,逾期加罚。税粮交纳可粮可钱,称“钱粮”。规定折征:米一石折银一两或钱上千文,钞十贯。明隆庆二年(1568年),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自明万历九年(1581年)丁役则取消了。
   万历十一年(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官民上则田每亩米五升五合;中则田每亩米五升一合;下则田每亩米四升五合;地每亩米八合;山每亩米五合五勺;塘每亩米二升八合。
   清代按人丁所课之赋称丁赋,按人丁所课之役称差役。清初规定丁赋以贫富与上、中、下三等课丁银,征收数额沿明制。
   顺治元年(1644年)7月,宣布取消正额以外一切加派“三饷”即辽饷、剿饷、练饷。不久恢复加征九厘地亩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
   雍正二年(1724年),以地赋与丁赋合并为地丁,此后,百姓除纳地丁以外,以不服力役为原则。官必需力役时,给予工资,应募就役。
   雍正五年(1727年),所属丁银摊人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然后五年将增或减各数。
   民国元年(1912年),所有亩捐串费等诸多名目概行取消,凡隶于地丁者统称地丁;隶于漕米者统称米折,尽征尽解。每地丁一两,征钱二千七百文,米折一石,征钱三干六百文,易银解兑。3年,以银贵钱贱仍将地丁改征银元二元二角、附加税银元一角四分,另征手续费银元七分,逾期加征滞纳金;米折一石征银元二元九角,附加税银元二角二分,另征手续费银元六分。以后数年加增中央专款等附加名目,税额逐渐增多。6年,将遇闰加征办法一律取消。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化零为整”案,将附加并入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米折改征银元4元。所有附加税,串费,兵加、兵折等一律取消,但应地方附加税,限在正税15%内。
   民国24年(1935年),将地丁、米折合并统称田赋,废除原来的银两,米石,改以法币为计算单位,原地丁一两,折法币3元,米一石,折法币4元,折合田赋共征法币7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收入征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31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32年,田赋税划分九等则。33年,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1949年度的农业税由人民政府接管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数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 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1950年,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中南新解放区1950年夏征公粮实施办法》征收夏季农业税,依照累进计税办法向有夏季农业收入的农户征收,依据中央人民政府颂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税。
   1951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土改区与未土改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以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全额累进税制。凡有农业收入的土地,均由其收入所得人缴纳农业税。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谷150市斤(不含150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 25%。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按农业税计税人口,人均收入金额累进计征。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以户为单位,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其佃耕收入部分,按该社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1955年以后,全市实行了农业生产合作化,为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配合合作化运动,进一步贯彻公平合理的负担政策,对农业税的征收采取了两种计征办法:一种是采用单一比例税制,以社计征,由社统一缴纳的办法。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律以原定的常年产量,统一按17 %的税率计算征收。另一种仍采用累进税制计算缴纳。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仍保有一定比例的土地报酬,因而对其农业税仍采用累进税制,按照规定的税率,以户为单位计算,由社统一代缴,在社员应分得的收入中扣回。全社的公有土地和佃耕收入部分,按各社的平均税率计征,由社缴纳。对个体农户的农业税,按1951年办法,以户为单位计征。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公社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比例税制,为巩固人民公社,扩大集体积累,改善农民生活,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指示精神,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 58%,最低为1 1%;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了调减。全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由于10多年来的土地面积变动和农业产量的提高,使原有农业税负担出现了不均衡现象。为了平衡农业税负担,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1979年全市执行起征点农业税征收办法,凡人均口粮在稻谷400市斤以下生产队一律免征农业税。人均口粮的计算以各生产队自1976、1978年3年的平均产量扣除种籽、必要的饲料粮和农田基本建设补助粮作为计算基数。
   1981年,由于全市农村普遍实行丁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的征收亦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分配任务,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生产队将农业税任务调整落实到组、户。全市实行“队交队结,户交队结”两种结算方式,征缴当年农业税。1982年,全市普遍推行“户交户接”农业税征收结算办法计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5年。
   1983年,为了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征收办法。对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后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工商税 工商税收自古有制。“秦赋盐铁之税,二十倍于古”,春秋战国,有盐铁之征,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始税商贾及车船,其税率为什一(十分之一),汉除盐铁之外,从元封元年(前1 10年)实施均输制度,元狩四年(前1 19年)始课税于缗钱,商人之得利者重课,缗钱二干而一算;手作者轻课,缗钱四千一算。还有家畜税,其他货物出产税等。此后有产则有税,税种税目,日益增多。
   明代开征矿税,同时创设市肆门摊税、钞关税、工关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令全国重要都市之商铺,依其营业种类课税,以钞纳之。钞关税,凡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少及远近纳钞,海船百料纳钞百贯。工关税乃课税于竹木之一种竹木税。明代无国税地方税之区别,其税为中央派遣布政使监督之下所征收,布政使系地方行政长官、规定由其征收额中扣除地方经费,以其余额解送中央、解送额岁有一定。明初设河泊所征收鱼课,其率可视为依据商税三十而取一之原则,其征收以米、钞为本色、亦许其他折色,酒税有时则色含于商税之中征收之,明代之商税,即古之所谓关市之征,乃货物通过关及鬻于市所课于货物之税总称。商税规定“商税俱三十分之税一”,“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之二大原则,但买卖田宅头匹时,规定立契,于正课外,征收契纸铜元四十文。商税之中有用特别之税者,即门税、过坝税、塌房税。清初创设当税、牙税、契税,均较以具有税之形体。咸丰三年创设厘金税,税率为1%为原则,后增至3-5%,厘金额愈形增加,其税目亦渐增、甚致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几至无物不课税,所以称百货厘金。课税不仅一次,每过局卡均征收,故货物运至远地,往往与货物原价数倍。厘金于正税之外,有种种附加税,其征收额比正税为多,其名目各地不同。光绪二十六年( 1900年)厘金称为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纳税一次,通过其税局只行—程查、而不征税。民国初期的税捐仍袭清制征收,民国元年(1912年)1 1月,中央政府公布国家税及地方税法草案,因中央政府仍乏权力,实行国家、地方两税极为困难,故民国3年6月,政府取消此种划分。民国4年,将国地两税制度与解款制度折衷而设立“专款制度”,规定以印花税菸酒税(附加税)、菸酒牌照税,验契税、契税(附加税)5种为专款。民国5年加以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增加厘金,改名为中央专款。民国6年,加以整理,而以菸酒税、菸酒附加税、菸酒牌照税、契税、牙税、矿税六种,定为中央专款。民国12年12月,公布宪法,其中规定实行税制划一,国税与地方税划分。国税以关税、盐税、印花税、菸酒税、其他消费税,全国税率划一。田赋契税、其他省税为地方税。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民国17年1 1月,公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国家收入为盐税、海关及内地税、常关税、菸酒税、卷菸税、煤油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之通过税、邮包税、印花税、交易税、公司及商标注册税、沿海渔业税、国家财政收入,国有营业收入、中央行政收入,后增加所得税、遗产税、特种织物消费税、麦粉丝出厂税,地方收入为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内地渔业税、船捐、房捐、地方财政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其地归地方性质之现有收入、后增加营业税、市地税、所得税附加税(附特种消费税特种出厂税)。国税、地方税划分之后不得添设附加税、唯所得税得征收附加税,但不得超过正税20%。民国20年,废止厘金,实施征收营业税、原有的特种营业税、如牙税、当税、屠宰税之类,依照原有税率改征营业税。课税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其征收2- 10y。。,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征收其4- 20%,以营业纯收益为标准者,其税率为征收纯收益额2-10%。营业者每年1月呈报其营业资本额或全年营业总收额。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基本者,所有固定流动资本及公积金,均须加入计算;其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基本者,按照上年份全年营业收入总数及税率,决定全年应征收税额。应征税额每年分四季缴纳,每季缴纳四分之一。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田赋附加税,地方附加中有保安附加、保甲附加、食盐附加;房铺捐、米谷捐、人丁、户口、人口捐、土产货物捐、契纸捐、屠宰税附加、消费通过捐、烟赌捐、人力车捐、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於附加—
   人民税收制度从1949-1985年间,大体经历以下五个阶段:
   一、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为了支援前线,尽快恢复征税,采取“暂时沿用旧税制,部分废除的办法”,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5月7日,发布《废除自卫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8日,全市开始征税,征收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瓷税、屠宰税等5种。1949年10月后,遵照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征收暂行办法,共征收5种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规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种14种,后修订为1 1种。景德镇根据中央先后颁布的税收条例和实际税源。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并试行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8种税。税源比较大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屠宰税。当时,工商业税收制度是多种税,多次征收的复税制。表现为对工商企业流通转额的征收上,同一个商品的流转额要缴纳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等几种税。同时某些商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中还要重复征税,是为适应当时的5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客观情况而采取这种复税制。1950年7月,调整货物税税目、税率。停征木机棉布、毛巾、纱袜及石灰等品目的货物税。
   1951年1月,经批准重点征收米、黄豆、芝麻、花生、瓜子、棉花、麻等7种土产税。2月开征交易税。4月开征棉纱统销税,并对公私营企业中的棉纱、棉布存货进行补税。6月停征屠宰税附加。8、9月,根据修订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调整娱乐税率为15%,并于9月1日开征筵席税,指定各酒家饭馆代扣。1 1月将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2年调整临时商业税税率,其中棉花、粮食、药材为6%,其他货物为8%。
   二、税制修正。
   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经济日益繁荣。根据经济税源发展变化新情况,本着“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1953年1月,中央对税制作了若干修订,主要内容是:(1)对部分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纳税后行销全国各地不再交其税和附加;(2)简化货物税、工商业税。将原规定产制商、座商、行商、屠商等销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分别并入货物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屠宰税征收;(3)调整税率。将原所得税、房地产税等附加,分别并入正税征收;(4)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将原筵席税并人营业税。交易税改为牲畜交易税。原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动税。
   经过修订全国工商税收12种,景德镇市从1953年1月起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0种。
   1958年5月,景德镇市按规定对临时商业税税率调整为10 %。8月起根据财政部和省税务局通知,曾试行酒、茶叶、砖瓦、纸、原木等物产品税制改革试点,至9月底,全市征收的税种仍然维持1953年的10种。
   三、改革工商税制。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国内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的要求,从1958年10月起,对工商税制进行改革,进行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主要内容是:(1)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确立工商所得税税种;(3)简化征税办法;(4)调整税目税率。税制改革后,全国征收税收10种,景德镇市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等8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3年,市局根据规定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到1972年止,全市征税只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5种。
   四、试行工商税。
   1973年1月起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这是税制上的又一次较大改革。主要内容是:(1)合并税种。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2)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108个减并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上税率只有16个。景德镇市贯彻执行工商税,全市企业适用税率只有1 1个,84 %的企业简化到只用一个税率征税。经过试行工商税、全国征税8种。市区征税5种,即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船照税、屠宰税。1979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实际征税只有4种。
   五、利改税。
   利改税,即以税代利,就是把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种;税目、税率缴纳税金。1983年6月初,景德镇市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改改税试行办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符合征收范围的国营企业117户(其中省属企业23户、市属工交企业63户、市属商企业3 1户)。属大中企业按55%税率征税有69户,属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的32户,属其他类型征税的16户。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按1 1个税种向国家纳税,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改革主要内容是:(1)把原工商税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在产品税、增值税中、把税目划细,税率适当调整;(2)对采掘企业歼征资源税;(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仍按55%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国营小型企业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所得税后,还要征收调节税;(6)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985年,全市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城市房地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等12种。
   第二章 税种税收
   第一节 农业税
   宋绍兴十三年(公元1 143年),实行“经界法”,浮梁县经“按图核实”丈量田地山塘,全县分别课税共计苗米一万九干九百三十九石四斗七升,税钱一万九百四二七贯一百二十二文。
   元代,浮梁县年征稻米一万四千零三石二斗五升五合,稻谷四百五十二石五斗一升八合,麦准米二百一十五石三斗五升。税丝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四斤三两、役钞中统钞三十六锭一十六两六分。
   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浮梁县征夏税三干四百零六石九斗五升,秋粮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五石,芝麻折米八十九石,豆折米一百一十石六斗、桑丝四十九斤折绢三十九疋三丈,茶课米一百七十二石八斗。
   嘉靖元年(公元1522年),浮梁县有官民田地山塘五千七百六十一顷三十六亩,征夏粮四千零七十七石三斗三升;秋粮二万零四百九十二石三斗八升;丝五十斤二两折绢四十疋四尺。
   隆庆二年(公元1568年),江西首先推行“一条鞭法”(含各项税役为一、征银)。
   万历十一年(公元1583年)浮梁县清丈田地,奉行新制,将田地山塘分为“则(即等级)。田分上中下三则,地山塘各为一则,按则征收。上田计一千四百三十八顷七十九亩,官民上田每亩米五升五合,夏税八百零五石七斗二升;秋粮八千零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中田计一千三百零四顷四十九亩,每亩米五升一合,夏税六百六十五石二斗八升;秋粮六干七百四十四石二斗一升。下田计八百七十三顷七十八亩、每亩米四升五合,夏税三百九十三石二斗;秋粮三干九百四十石七斗八升。地计一千四百五十五顷,每亩米八合,夏税二干四百六十六石五斗四升;秋粮一千二百零七石六斗五升。山计一千二百二十六顷五十五亩,每亩米五合五勺,秋粮六百七十四石六斗六合。塘计一十八顷八十亩二分,每亩米二升八合,秋粮五十三石二斗二升。以上田地山圹共征夏税四千三百三十石七斗二升;秋粮二万零六百四十八石九斗一升六合。
   漕米正米一万二干三百二十六石七斗九升,副米五千五百四十一石七斗六升,耗米七百四十一石七斗,总共一万八千六百一十石二斗五升。由于浮梁山多、米少,每石征价银五钱,共征银九干三百零五两,到外地买米赴兑。起运折色共银七干九百三十五两。
   明末,每亩田赋加征辽饷;剿饷、练饷共银七厘,兵工二部各加征一厘,每亩田地共加征银九厘。
   清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 12年),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制,浮梁实有人丁二万六百五十六丁,妇女二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口,永为定额。核定浮梁每年征丁口银二干八百五十三两四钱;官民田地共六千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征银一万九干三百六十二两。共征银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五两四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江西所属丁银摊人田亩完纳,每年匀摊一次。浮梁减征丁银七百八十四两,实征银二干六十九两。
   乾隆三十一年(公元1766年)停止编审人丁,于是丁总以地,统称“地丁”。漕米仍依例照征,地丁银和漕米数总额仍照前数。
   自咸丰二年(公元1 852年)太平天国军下九江,漕船、粮食毁于兵火,逐停漕运,每石米折银一两三钱解部。嗣后为应付军需,各州县截留加派,浮收日益增多,至同治元年(公元1862年)丁漕两项一律折制钱,每地丁一两,连加耗羡折收足钱二干四百文;漕米一石折收足钱三千文。
   同治七年(公元1868年),漕米改收银一两九钱。同治十二年( 1973),地丁每两加征钱二百文,核计征收,不得再浮溢。
   光绪年问(公元1875—1908年),浮梁原额官民田地山圹共六干三百一十七顷四十三亩,编起存各款并九厘,地亩银共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六两、加节年开垦新增成熟田地,实征银一万九干三百六十二两,带征丁银二干七十二两,匠班改归地粮编征正脚银一百六十二两,杂办课钞、兵粮耗费银、共额征起存正杂等银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一两七钱,遇闰加银二百二十七两。原额漕南正副耗米一万八千六百一十二石二斗八升,除提留改折正副米四千五百六十四石二斗三升,实征米一万四千四十九石八斗。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解赔款,每地丁一两加亩捐钱二百文,漕米一石加收亩捐钱三百文。
   民国16年(1927年)中央与地方税源划分后,田赋改为地方税。同年8月,省财政厅拟具划地丁、米折价“化零为整”案,经省政府批准,将附加并人正税,地丁每两改征银元3元。21年,浮梁有田36. 178万亩,按肥脊分一、二、三则征税,丁额征银22533两,米额征数1275 1石,丁米折合银元1 18604元。
   民国30年(1941年)江西省田赋改征实物,规定田赋实征收入归中央、地方带征省、县附加。是年浮梁县实征配额39710石,实际征收数36777石。
   民国3 1年(1942年)按田赋征实随赋带征购,具体为征三购七。江西省政府分配浮梁县征实征购稻谷总数19. 86万石,其中征实5.958万石;征购13. 9020万石(征购粮价低于市场价一半),规定征购粮款的兑付,以四成为法币,六成为节约储蓄券(又称粮食库券)付给交粮者。 民国32年(1943年)田赋税规分九等则,是年配额17. 5105万石,其中征实70042石,征购10.5063万石。
   民国33年(1944年)江西省改征购为征借,规定征四借六,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原在征实内以四分之一拨充)。从本年起单列附加征收,浮梁县征借配额19. 86万石,其中征实59580石;征借10. 923万石,带征省县公粮29790石。
   民国34年(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免征一年。
   民国35年(1946年)以后,田赋继续增加。36年,分配浮梁县田赋征借额6952.1万斤(按全县36.6万亩田地计算、平均每亩负担189.9斤),其中征实3208. 8499万斤;征借2138。9996万斤;省、县公粮1604. 2498万斤。实际完成征收征借额2138. 9996万斤,滞纳加罚15. 1076万斤。征实征借直到景德镇解放前夕。
   1949年4月,景德镇市解放,当年度的农业税,由市人民政府接管的原浮梁县政府留下的承粮户和承粮田地等有关册籍,计有农户2. 67万户,农业人口8.94万人,土地37.6万亩。依据这些资料,采用自报公议的办法征收。
   195 1年,结合土改复查工作征收当年农业税,农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收入,实行有免征点的金额累进税制。起征点为人均年收入稻俗150市斤(不含150市斤)以上,税等为20级,税率自6-25%。
   1952年,遵照《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的规定,贯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税、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方针,全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查田定产前全市共有耕地35. 88万亩,计税常年产量为10118. 37万斤。查田定产后,实有耕地35. 99万亩,增加0.31%,计税常年产量为10091. 29万斤,降低了0。27%,消除了农业税负担上畸轻畸重的现象。同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按当地农林特产批发价折合主粮,每户收入在800斤以上者,以8%的单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人折。稻谷16. 26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56年。
   1953年,全市核定农业税征收常年产量为10207. 13万斤,实际征收1829. 74万斤,人均负担167.66斤。
   1954年,根据《江西省1954年农业税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市实征农业税2112. 85万斤,人均负担192. 82斤,比上年增长15. 01%。
   1957年农林特产税,按照当年的实际收入,以当地收购牌价折合稻谷作为计税收入,高级农业社以社为单位,全社每户平均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民
   以户为单位,每户计税收入在180斤以上,均按其计税收入的7%计征农林特产税,当年全市征收农林特产税收入稻谷82. 11万斤。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原来的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成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大队、生产队、计征农业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位。对全市1034个生产队调整了产量,按调整后常年产量以社计征,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按各社的实际经济情况分别确定税率。全市平均税率为17.58%,最低为1Ⅱ%,最高为20%。对个体农户,除按就近人民公社的统一税率计征外,另行加征税额的一成至五成。对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个体农户不予加征。经过调整,全市耕地部分的常年产量比1957年调减170万斤,依率计税额调减30万斤。
   1959年,对个体农户农业税的征收作了变动,按照个体农户所在地生产队的税率对其征收农业税,不再加成征收。国营农场,垦殖场耕作原来负担农业税的土地,按照11%的税率以农场、垦殖场为单位计征。同年,景德镇市开征林业税,属于农林特产部分,全年实征林业税正税1.5万元。
   1961年,农业税的征收对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进行调减。以1957年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为基础,减除三年来兴修水利和其他基本建设占用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减除社员自留地中原来负担农业税的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加上开荒已满免税年限新评定的常年产量,并对原定常年产量偏高偏低的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作为1961年计征农业税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调整后,全市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33. 82万亩,比1957年减少3.77万亩,降低10. 03%;常年产量为9736. 23万斤,比1957年降低4. 83%;全市税率为11. 65 %,比1957年降低5.92%,农林特产税率为4%,比1957降低3%。景德镇市的农业税负担自1961年调整之后,一直稳定到1978年基本未变。
   第二节 工商税
   关市税 行者贡货,每干钱课税二十,谓之过税。而对于居者市鬻,课以住税,其税率算三十。宋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景德镇全年的商税共计三干三百三十七贯九百五十七文。
   盐税 宋代,景德镇盐税年收入额一万三干四百九十四贯三十一文;浮梁县为三万四千一百六十贯四百八十九文。清初以明万历年间之旧额为标准,用引法征收盐课,税率并课税单位引之斤数。顺治年间,淮北盐一引(二百斤)税率为五钱五分;淮南盐一引六钱七分五厘四毫。到清未光绪年间,淮北盐一引(四百斤)税率八钱;淮南盐一引一两一钱七分。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其名目繁多,有入境税、落地税、出境税,当时盐每过一卡一包(一百斤)征制钱五百文。以制钱五百文与银四钱之比换算、每引(四百斤)一两五钱,故附加税相当于正税二倍以上。民国2年(1913年)规定盐每百斤纳税二元五角;20年,每百斤课税五元。
   茶税 唐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浮梁出茶七百万驮,税金十五余万贯。宋初,茶之生产悉收买于官,后公卖于商。景佑年间,官征收租钱于园户,又征收税金于茶商,茶商与园户之交易任其自由。明代,茶课采用引法,洪武初年发布茶引条例规定,官给茶引,由于产茶的府、州、县、凡商人购茶,先赴当地官府具造数目、纳茶引钱,茶引一道纳铜线一千文,照茶一百斤;茶由一道纳铜线六百文,照茶六十斤。纳钱给引,凭引运销茶叶后,向官府缴回引由。清代沿袭茶引法课税,咸丰年间创办厘金后,茶叶除产地课征茶税外,在运销过程中还要征茶厘,每过一卡,抽厘一次,茶厘率,江西省规定境内运茶每百斤抽茶厘银二钱,出省抽出境茶厘银一钱五分。茶叶除交纳茶税,茶厘以外,还有茶捐、由产茶户或茶庄每百斤茶叶捐银一两二钱至二两四钱,为茶厘的六倍至七倍,捐税深重。
   关税 明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创设,对外贸易不征关税,仅在内地水运要道设钞关,对过往船舶按运载货物的多少,运输途程远近,征收钞关税、每船百料,纳钞百贯。设工关,对竹木、薪炭征收工关税。税率:芳草、稻草等为三十而取一,杉木、软篾、藤类为三十而取二,松木、杉板、杂木、竹、木炭等为十而取二。清初沿袭明制征收钞关税、工关税,自乾隆年间起,不仅水路要道设关,在陆路要道也设关征税。自对外贸易开征海关税后,对内地水陆要道所设的关改为常关,凡通过常关的货物改为征常关税,征收范围分衣物、食物、用物、杂货四大类,雍正、乾隆年问,税率从价5 %,同时地方附加苛杂繁多,征税不仅一次,货物每过局卡,均征收之,故货物运至远地,往往有的数倍于正税。
   厘金 清咸丰年间,各地因战乱而常关多关闭,清廷苦于军费不足,为筹措军费,创设厘金专以充用军费之目的而征收。甚致只鸡、尺布亦行课税,厘金本征10_10即一厘,故称厘金。税率增至3—5%。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江西之厘金,称为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纳税一次,通过其他税卡、只行检查而不征税。民国二十年全国一律废止厘金。
   酒税 明代及清初,禁止酿酒、酒无统一的税则,国无酒税收入,唯地方征收,时征时废。自清雍正、乾隆以后,对酒征收营业税。咸丰年间始对烧酿户征税,征收数额甚微,浮梁征酒税仅银十五两七钱七分二厘三毫六丝。酒厘亦以1%为标准而课税于酒。契税亦称田房契税,乃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登录于官府时应纳之税。清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买价格每两纳税银三分。雍正七年(1729年)规定,契税每两银三分外加一分。其后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清宣统三年(191 1年),买契为9%,其中3.6%为中央收入;典契为6%,其中4.5%,为中央收入。民国2年(1913年),江西省官契纸买卖契价格一两征税银七分,折收足钱一百四十文;典当契价一两征税银四分,折收足钱八十文。16年5月,国民政府财政会议决定契税正税以卖六典三为限度,附加以正税半数为原则。17年,国民政府把契税作为地方重要税源之一,22年,浮梁县实征契税3444.46元。民国时期,多有隐瞒契税或匿报户价等情况,故契税有时递减,26年,实征2504元。27年,实征385元。31年,卖契税按契价10 %;典契税按典契价6%征收。
   屠宰税 清初,凡卖买牲畜,征收其价格3%,乾隆、嘉庆以后征收此税,唯屠宰牲畜尚未征税。清末政费不足,开始征收屠宰税。民国4年(1915年),江西实行屠宰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由县代征解库。民国21年8月起,每宰猪一头带征农村合作附捐8分。民国23年1 1月起,农村合作附捐取消,每宰猪一头,不分正附税,共征税5角。次年3月起,每头加征2角,共计7角。民国26年,浮梁县实征屠宰税17904元。民国27年屠宰税取消包办制,是年实征屠宰税8646元。民国30年规定猪牛羊按牲肉时价征2-6%的屠宰税。民国35年1 1月起调整屠宰税,猪的标准量150斤调为200斤。
   牙税当税 对牙行、当铺征收的特种营业税,创设于清咸丰六年(公元1856年)。处于供需者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交互说合,以抽取用费,称之牙行。营业者必须向户部或地方官府领取行帖,名牙帖,每年缴纳牙帖税银为牙税。牙税户定额征收。光绪年间,牙税分上中下三等定税银;上户三两,中户二两,下户一两。牙帖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经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纳银百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当税按分户定额,按年交纳。清顺治九年(1652年)制定典铺税例,各当铺每年纳税银五两;康熙三年(1664年)规定当铺征税则,依等级每年征收税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等;其后永为当税之标准。雍正六年(1728年)始制定当帖规则,给当帖于当铺,改纳当捐,其后产生种种附加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纳五两者增至十两。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户每年竟增达五十两。
   民国元年(1912年),将牙、当税改为登录税、营业经征税、登录经征税、营业税4种。牙行在领帖时缴纳,依营业之大小分为3等,其税率登录税;甲等300元,乙等200元,丙等100元。营业税:甲等40元,乙等30元,丙等20元。登录经征税:甲等7元、乙等5元、丙等3元;营业经征税:甲等0.80元、乙等0. 60元、丙等0.30元。盐牙在民国24年(1935年)其登录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40元,营业税每户10元,后于请帖时缴纳长短期帖,登录税经费已修改为正税,征收3%,营业经征费2%。当税,当商应纳之税分三类:1.登录税,领帖或换帖时一次缴纳;2,营业税,按年缴纳;3.经征税随正税缴纳。登录税及营业税又依所在地之繁简分为五等级;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登录税240元、营业税50元。登录经征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7元,营业经征税分繁区征1元,简区征8角。
   营业税 民国元年(1912年)营业税仅有牙税与当税,以后新设菸酒特许牌照税、特种营业执照税,普通商业牌照税。17年议裁厘以后,各省举办营业税,以补足省市收入。20年1月,全国一律废止厘金,江西自21年4月开征营业税,征税标准及税率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以营业总收入额为标准者征收其2%0-1056。;以营业资本额为标准者,征收其4-20%0,以营业纯收益为标准及税率有:1.纯收益额不满资本额15%者,征收纯收益额2%—不满5%;2.纯收益额合资本额15%以上,不满25%者,征收纯收益额5%—不满7.5%;3.纯收益额合资本额25%以上者,征收纯收益额7.5—10%。以营业总收入者,按其上年份全年营业收入总数及税率定全年应缴纳税额;以营业资本额者,所有固定流动资金及公积金均须加入计算。应征税额,每年分四季缴纳,每季缴纳四分之。民国26年(1937年)浮梁县营业税实征38762元。民国27年(1938年)全县实征税额13724元。印花税清末公布的印花税则未见实施。民国2年首次开征印花税,民国16年,国民政府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共九条,税额分为四类。民国23年修订印花税法。征收范围包括商事凭证、产权凭证、各种身份证,婚姻证书以及讼愿书等。缴纳印花税时,即按税法的应纳税额,购买粘贴相同的印花税票、凭以完税、手续简。印花税票原委海关监督、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报局、商会发卖,后设印花税处发卖,因行销不易,经用招商包销办法,则改由邮政局发卖。印花税票票额分为1分、2分、1角、2角、5角、1元等6种。民国20年(193 1年)景德镇开征印花税、民国35年修订公布印花税法及基施行细则,调整税券证为35种,税率改按票券金额的干分之三和价值的万分之三征收。浮梁县共征收印花税额3751. 85万元。
   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8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草案》,所得税分为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等3类。景德镇于民国25年10月1日起,启征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按月平均所得额30元—800元10级超累进税率5%—200%计征。每月所得超过额不满5元者,其超过部分免税,5元以上者以10元计算;次年1月1日起开征公司债、股票之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计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于民国26年1月1日起启征。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属于一时营利之所得,均应纳营利所得税。税率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5%—25 %定5级金额累进税率3%—10%计征。不能计算所得税占资本额比例的,按所得额100-500元定5级金额累进率3%—20%计征。民国32年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条例》,景德镇镇区查定纳税户3户,查定税额为3520元。
   利得税 民国27年(1938年)10月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条例》规定:“在抗日战争时期,除依《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所得税外,加收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凡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其营利所得超过资本20%者,财产租赁的利得超过财产价额15%,除征收所得税外,征收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民国36年公布《特种过份利得税法》,规定征税对象是买卖业、金融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等其利得超过资本60%者,除交纳所得税外,还应按规定交纳特种过份利得税。
   遗产税 民国28年(1939年)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遗产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一切财产价值进行征税,按遗产总额计征,凡遗产总额在5万元以下者、征收1%,超过5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按级计算交纳,最高为50%。镇区于民国31年开征,是年征收遗产税为0.22万元,民国35年达到234. 29万元。
   房产税 民国30年(1941年),国民政府确定房捐为县的地方捐税,并把税名定为“土地改良物税”。《土地改良物税条例》公布后,于31年开征此税,征收税率是营业出租者、从租征20%;营业自用者,从价征2%;住家自用者,从价征1%;住家出租者,从租征10%。
   烟酒牌照税 民国3年(1914年)7月,江西开办烟酒牌照税,颁发贩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同年景德镇区开征烟酒特许营业牌照税,分整卖零卖,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期纳税20元;零卖营业者,甲种每期纳费8元,乙种4元、丙种2元。民国17年4月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季纳费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季纳12元、乙种8元、丙种4元、丁种2元、戍种5角。民国18年6月,换照改为整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5角。
   表7 -1 民国21-28年(1932—1939年)浮梁县田赋地价税征收比较 单位:元
   注:资料来源《江西近现代地方文献资料汇编》初编第七册《江西财政统计图表》,中华民国廿八年五月、江西省政府财政厅编制。 土地税 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按现时地价或平均地价向业主征收,税率为1%;土地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的实数额计算,税率采用累进制。
   瓷类特种营业税 民国21年(1932年),经省政府核准景德镇瓷器改征瓷类特种营业税,取消瓷类清“匪”善后捐。在景德镇设立江西省瓷类特种营业税局。是年征收税额14. 58万元。民国32年公布新税条例规定瓷器税率为10%。民国33年,征收瓷类税额45. 95元。
   战时消费税 民国31年(1942年),公布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国内运销货物均应征税,按货物性质用途分四档设计税率:普通日用品5%、非必需日用品10 %;非奢侈品15%、奢侈品25%。同年4月15日,景德镇开征战时消费税,当年征收税额共计28. 35万元。
   货物出厂税(统税) 民国31-34年(1942—1945年),先后公布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暂行条例,开征竹木、皮毛、陶瓷、纸箔产品统税,规定税率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景德镇先后开征有茶叶、竹木、陶瓷、糖类、棉纱、卷菸等统税。3 1年,统税征收共计28. 53万元,其中茶叶2.91万元、糖类21. 70万元、棉纱3.92万元。32年,统税征收共计130. 42万元。其中茶叶81. 39万元、陶瓷45. 95万元、竹木1. 95万元、皮毛0.05万元、纸箔1.08万元。
   筵席娱乐税 民国31年(1942年),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征收筵席税和电影、戏剧及其他娱乐税。税额由顾客负担,以营业人为义务代交,从价计征。筵席税不超过原价的10 %;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戏剧院及其他娱乐场之娱乐税,不超过原价的30%,日常饮食免税。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5月开始征税,税种有货物税、印花税、瓷税、屠宰税。10月,税种有货物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
   1950—1952年,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土产税(米、黄豆、芝麻、花生、瓜子、棉花、麻)等。
   1953—1958年,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9—1972年,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牲畜交易税。
   1973—1981年,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
   1982—1985年,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盐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筑税、牲畜交易税。
   货物税 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货物共分烟酒、鞭炮及迷信晶、货妆品、饮食品、纤维毛皮、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竹木等8类、48个税目、1 136个品目。按照规定实行比例税率,最低为3 %、最高为12%,从价计征。纳税人为应税货物的产制人和购运人,完税后,发完税照证,凭运销查验,行销全国不再重复征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对货物税进行修订,将部分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把工厂原来应纳的工商营业税和印花税及其附加并人货物税,并将计税价格一律改为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核税(无国营批发牌价者,采取当地市场批发价核税)。
   景德镇市的瓷器、茶叶、原木为货物税的主要品种。对瓷器征收货物税,税率5%。陶瓷大都是分散手工生产,由中间瓷商购白胎瓷委托加工细彩后转售运商,在瓷器出厂时不能确定其价值。因此,建国初期瓷器货物税控制起运征收。1952年,改为产制商纳税。1953年,仍改为起运征收。1954年,配合对私改造,凡经国营瓷业公司收购包销的瓷器,一律由瓷业公司纳税。1950年7月以前,瓷器计税沿用以前的不分质料,仅按数量计算税额,形成“粗瓷偏重、细瓷偏轻”的税负失平。同年8月起,改按质料重量为计算单位,将瓷器按其质料、性质、用途划分等级,每等级确定标准产品,按市价评定价格核算税收。1952年由产制商纳税改按实际价格计税。1953年,陶瓷税收额114. 68万元。1954年改按国营商业批发牌价计税;私营瓷商参照国营瓷业公司进价,以进批差率25%计算征税。1958年瓷器货物税较1953年增长3.58倍。1958年10月—1972年底,试行工商统一税期间,瓷器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由原来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组成为11%,计税价格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税。对加彩瓷、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处理,按5%征工商统一税,对新产品试制初期亏损的都按规定给予减免税。1972年全市征收陶瓷工商统一税1027. 46万元,较1958年增长95,67%。1973—1983年试行工商税,瓷器改征工商税,税率为12%,陶瓷彩绘单位购进已税白胎瓷器加彩出售,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应于销售后,按销售金额依5%的税率征税,对专业彩绘瓷厂购进已税白胎瓷加彩销售,仅就加彩后增值部分金额计征12%的工商税。1984年全市征收瓷器工商税2051.8万元,较1972年翻了一番。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收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瓷器改征产品税,税目、税率由原来1个分为5个税目、2个税率:即美术陶瓷、建筑陶瓷、工业陶瓷、其他陶瓷,税率为12%,日用陶瓷税率降为5%,总的税负较原来有所下降。由于陶瓷产品降低税率、总税负降低20%以上,1985年,陶瓷税收实征税额为1788.9万元。
   茶叶课征毛茶货物税,税率为20%.税款控制在收购环节征税。1958年,征收茶叶货物税44. 78万元,较1953年征收12. 78万元,增长2.5倍,1958年10月—1972年底,茶叶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由原来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组成为40%。1972年征收茶叶工商统一税73. 88万元,较1958年增长64.98%。1980年4月起,对农村社、队、国营农、垦场办的精制茶厂,用自产鲜叶,连续生产精茶,其毛茶阶段应纳的工商税,改按精茶销售额,依换算率20%计征。1984年,征收茶叶工商税80万元,比1972年增长8.28%。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茶叶征收产品税,税目税率分设3个:毛茶25%,精制茶15%,边销茶10%,1985年征收茶叶产品税92.8万元。
   原木征税,先后经过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和产品税5个阶段。1950-1952年,原木征收货物税、税率5%,采取评价核税,控制收购起运征收。1953—1958年9月,原木改征商品流通税,将原征货物税及其附加、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等合并,税率10%,征收流通税后,除纳所得税外,不再征其他税。1958年全市征收原木商品流通税17. 35万元,较1953年增长52. 59%。1958年10月—1972年底,原木改征工商统一税,税率仍为10%。1972年,征收原木工商统一税为22. 78万元,比1958年增长31. 3%。1973—1984年9月,试行工商税,原木工商税税率仍为10%。随着林业生产的发展与砍伐量的增加,1984年征收原木工商税85.9万元,较1972年增长2.77倍。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后,原木改征产品税,税率仍为10 %。1985年竹木市场放开,原木产品税猛增至166.9万元,比1984年增长94.3%。同时,全市设立6个检查站,对木材运销,实施税务检查,共查补原木产品税7万元。
   商品流通税 1953-1958年,国家实施一个税种。它是选择国家大量生产和由国家、统购统销或大量收购的22种应税商品按其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把原来的22种商品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以及在商业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合并为一种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从1953—1957年9月,全市征收货物税及商品流通税共计金额1831. 54万元。
   营业税 凡在国内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58年,营业税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一起合并为工商统二税。1984年10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将营业税从工商税种分解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税率3%、5%、10%、15%等。1950-1957年营业税收入共1557. 82万元,1984—1985年收入共1751. 32万元。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972年,国家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是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就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是由1958年税制改革前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而成。实行两次课征制,在工业生产或农产品收购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108个税目,采用比例税率,最低为1.5 %,最高为66%。1958年征收税额为1039. 15万元,1972年征收税额为2012. 83万元,1958—1972年共征收税额为19480. 16万元。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人工商税。
   工商业税 1950—1958年9月实施的一个主要税种。是对工商营利事业按其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和摊贩营业牌照税。1958年10月,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营业税部分并人工商统一税。1953年营业税收入额为62. 53万元,工商所得税收入额为0.67万元。1957年营业税收入额为295. 28万元,工商所得税收人为159. 01万元。
   印花税 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地方税的一个税种。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开征印花税。1953年1月,将印花税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中征收,经过这次修改的印花税目、由原来的25个减为16个。1956年1月对印花税条例再次修订、税目由16个减为9个,缩小征收范围,减少税目。税率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率为1‰、5‰、3‰、0.5‰。其他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5元。从1950-1957年全市共征收印花税81. 48万元。
   屠宰税 是对税法规定几种应税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之一。1949年5月开始征收,1950年按规定税率为10%,税务部门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地区、得按规定各种牲畜的标准重量(猪每头100斤,牛每头250斤),从价计征。1953年1.月,屠商销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中征收。1955年后,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同年12月起,贯彻保护耕牛政策,限制宰杀,提高牛的屠宰税率。1957年随后按规定对猪、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税税率调整为8%。景德镇市的屠宰税以征收宰猪为主,宰牛次之(但须经检疫部门查验无耕作能力的老残牛)。
   交易税 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两种。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于196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征收范围包括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等7类。1966年3月财政部发出通知,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保留税种。1962—1966年3月,全市集市交易税收入共计16. 12万元(1966年为0.03万元);牲畜交易税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14个税种,其中列有交易税,对牲畜征税包括在交易税税种之中。税率为5%,起征点一头。1953年7月,经中央决定,对猪、羊停征牲畜交易税。从1950-1971年征收税额共计13. 26万元(其中1951年征收为5. 16万元、1971年为0.04万元),1973年征收税额为0.07万元,1974年为O.Ol万元。1977年牲畜交易税下放地方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在农村各项经济政策和各种生产责任的贯彻落实,农村中饲养牲畜的数量增长很快,牲畜交易量也迅速增加,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从1983年1月1日起实行、景德镇市牲畜交易税的征税以猪和牛二种牲畜,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后的1985年征收税额为0. 01万元。
   产品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是从原工商税中分出的一个独立税种。产品税共有24个类别,270个税目。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景德镇市开征的重点产品有陶瓷、茶叶、原木、原煤、电力、水泥、饮料酒、机械工业、砖瓦等。1985年全市征收产品税额合计5150. 80万元。其中重点产品陶瓷税额1788,90万元、茶叶税额92. 80万元、原木税额166. 90万元、原煤税额93万元、电力发售共计税额733. 90万元、水泥41. 60万元、饮料酒税额59. 20万元、机械工业税额370. 10万元,砖瓦税额68. 60万元。
   车船使用税 是对拥有并使用应税车船者征收的一种税。是一个自古以来有传统性质的税种。计税标准为乘人汽车、摩托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均按辆计税:载货汽车、机动船等按净吨位计税;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税。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车船可免纳车船使用税。新中国成立后,景德镇市主要纳税的车船是人力车、木帆船和少数汽车行。195 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单位的营业性车船并人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对私人车辆使用牌照税暂停征收(保留税种),办理牌照手续移公安局交通队管理。1984年10月,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确定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同时考虑到原来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切,在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后来把“牌照”两字删去,改为车船使用税。市税务部门从1950-1978年共征收税额199. 36万元(其中1978年征收为2. 90万元)。
   利息所得税 是新中国建国初期对利息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即开征利息所得税,以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之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及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以利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实行5%的比例税率。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缴义务人。从1953-1958年,全市利息所得税征收额共计1.94万元。在国家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证券及垫款利息所得已经消失,利息所得税自1959年起停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 主要是影剧院、舞场、筵席、冷饮、旅馆等经营收人进行征税。1949—1952年景德镇城区旅馆、筵席的收入甚微,主要是对电影院、剧院征税。1953年税制修正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把冷饮、旅馆等税目并人工商业税;影剧院等改为文化娱乐税。1950—1966年全市征收文化娱乐税额共67.78万元。1967年停征娱乐税。
   工商所得税 1950年政务院公布《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利润所得征税,其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1958年改革税制,将工商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解出来,成为一种单独税种,主要以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为纳税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逐步扩大,对个人所得、国营企业所得相继开始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从1983年实行“利改税”以后开始征收的,税率分两种情况:(1)一律按55 %的固定比例税率缴纳。包括:大中型国营企业以及不区分大、中、小型的文教系统的出版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金融、保险、商业批发企业、贸易中心、贸易货栈、友谊商店、侨汇商店、石油商店(包括加油站)、食品购销站和物资企业以及供销企业。(2)小型国营企业以及不区分大、中、小型企业、单位,一律按照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条例》规定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实行合理批、零差价、并实行利改税试点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城市粮店;商业农牧企业;预算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营单位。集体企业所得税,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业以及其他行业中独立核算的城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都是集体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依据1985年1月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规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50年工商所得税征收额为0. 67万元,1958年征收税额为146. 25万元,1984年征收税额为405. 40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税额为0. 10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为528. 07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征税范围包括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工业、商业、交通、铁道、民航、邮电、医药、建筑安装、农牧、林业、劳改、物资、供销、城市公用、粮食、外贸、金融、保险、饮食服务、文教卫生、军工、部队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按年计征,1984年开征。1985年7月修订,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在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时,应先纳税,后发奖金。1985年全市共征收奖金税额51. 18万元。增值税以企业生产经营中实现的新增价值额为对象而课征的税。1982年对机器机械、农机器械等产品进行征收增值税试点,全市共征收额计1. 72万元。1982年12月,财政部在总结试行经验基础上,制定公布《增值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83年1月起对机器机械、农机机具、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商税、一律改征增值税。当年全市征收增值税共计112. 98万元。198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目扩大到50个,是年征收税额139. 10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600. 31万元。应纳税额采取“扣税和扣额”的办法计算。 契税 在房屋土地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契税暂行条例》中,保留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税率定为买卖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当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当的免征契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取消一切附加杂税。195 1年12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者9020件,内自契5733件,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先后共收契税额198290万元(旧人民币)。1955年,解放前的老契,换发契纸工作基本结束。契税工作转入经常性的业务工作。1956年共办理契纸438件,发出3 15件,收入契税共计5088. 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1957年1 1月25日止,收各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 1件,共收契税3905. 10元。1958年,私房改造后,房地产买卖变得更稀少了。1964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15件,收契税348. 08元(含罚金)。1966年收契纸14件,收契税801. 42元(含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从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后,房地产权转移时均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费总额的6 %上缴市财政局。
   城市房地产税 是城市的房屋和土地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到工商税中;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时、确定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但未开征。长期以来,对非农业土地基本是实行行政划拨,无偿使用的办法。景德镇市于1950年根据上级通知开征房地产税,当时是采取划区定标准租值计征,地产税未征收。1951年根据房屋种类、坐落地区、建筑形式划分3等9级,确定标准租值计征房地产税。1952年改按房地标准产价计税。当时,产价与租金存在一定距离,产价征税与实际租金比较、税负高的达租金的70 %,低的为5%,一般为13%,较混合租金税率18%,普遍偏轻。是年征收税额计14. 03万元。1955年经请示上级同意,改按标准房地产混合租价计征,按房屋租金结合房屋坐落地段、面积大小,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等分类分级,以方丈为单位评定混合租价。全年共查征税额20. 1695万元(其中公产征税3.0855万元,私产征税17. 0840万元)。1956年又调整房地产混合租价,全市划分地段,由6个增为7个,计税基点由2方丈降低为1方丈,30方丈以上的房地产租价不再折减,同时对个别实际租金与标准租金出入较大的房地产税负,作适当的调整,对国、合企业房地产仍按帐面计征。经过调整后,全年实征房地产税19. 58万元。以后随着市房地产的更新改造和城市建设的发展,房地产税不断增加。为了简化手续,培养纳税户有计划纳税习惯,1958年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预储税款小组,组织集体纳税,从而减少滞纳欠税,保持税款按期交纳,是年征收税款29.77万元。1980年8月开始,对居民房地产进行4个月的调查丈量,对城市房地产税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与改进,主要是(1)扩大征税地区,对符合征税条件兴建的居民住宅区、开征房地产税;(2)简化征税等级,对房地产税等级由原划6段36级216个租价,简化为6段20级120个租价,即每取消原有两级,保留甲级和乙级。其中一、二段不再划营房和住房,一律按营房征税,负税提高59. 69%,其他地段负税普遍降低;(3)恢复楼层征税,改变过去楼房只按底层面积征税的办法;(4)调整标准租价,调高营房标准租价15-20%,调低住房标准租价15-200,经过调整,全市私产4490户,每期应纳税额23102元,比原税额增加1. 68 %,而剔除增加房产面不可比因素,实际税负降低6. 74%,198 1年,征收税额37. 24万元,1985年征收税额为40. 54万元。
   盐税 以盐为征税对象按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大类的一种。盐税是我国历史上较为古老的税种之一。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纳人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景德镇市当年征收税额17.47万元。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又将盐税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从工商税中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自1984年10月1日起执行。1985年,全市征收盐税计31. 34万元。
   建筑税 是对建设单位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设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投资而征收的一种税。税率一般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按税率20%征收。1983年开征,是年征收额18. 39万元,1984年征收额71. 60万元,1985年征收额275. 7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国家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划区分别规定适用税率,向缴纳这3种税中的任何一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率是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城镇的为1%。1985年征收税额共346. 60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是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在其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国家核定的合理留利部分中所征收的一种税。由市财政局核定,在第二步利改税过程中,1984年8月,国务院以《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0月1日起试行。1985年全市征收调节税391.2万元。
   景德镇市的工商各税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长。
   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1952年实收税款336. 98万元比1950年实收增长140.05%,平均每年递增54. 93%。
   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1957年实收税款1003. 88万元,比1953年实收增长102. 51%,平均年递增19. 29%。
   表7 -2 景德镇市税务局1950—1985年工商务税实收统计 税额单位:万元
   说明:(1)1983年、1984年、1985年的数字均不包括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
   ( 2)1983年、1984年、1985年的数字均包括建筑税收入。国民经济建设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62年),1962年实收税款1258. 16万元,比1958年实收增长0.8%,平均每年递增0.2%。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年),1965年实收税款1382. 87万元,比1963年实收增长1.59%,平均每年递增0. 79%。
   国民经济建设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1966—1970年),1970年实收税款1685. 82万元,比1966年实收增长32. 92%,平均每年递增7.37%。1966—1968年期间,税务工作混乱,出现有税无人收,有人不收税,纳税法律、纪律松散,偷税、漏税、欠税严重,1968年工商税收只完成969. 09万元,比1965年下降29.92%。
   国民经济建设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1971-1975年),1975年实收税款2243. 69万元,比1971年实收增长16. 85%,平均每年递增3.97%。国民经济建设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1976—1980年),1980年实收税款4092. 04万元,比1976年实收增长86. 28%,平均每年递增16. 83%。
   国民经济建设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1981-1985年),1985年实收税款7715. 25万元(不含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等利转税因素)。比1980年实收增长65. 22%,平均每年递增13.38%。
   第三节 其他捐税
   田赋附加税 民国16年前,除县附加外,有省附加与中央附加。3年,中央专款于兵米项下,丁每两征附税3角,米每石增附税5角。16年,田赋划归地方税时,附加税目繁杂,乃有增高正税率,将附加税并人,化零为整,县附加仍征收。25年,浮梁田赋附加税征收89343元(法币),其中地方附加30150元(按正税每元带征3角)、保安附加39585元(按正税每元带征4角)、保甲附加19608元(按正税每元带征2角)。
   人丁、户口、人口捐:三者的性质颇相类似,而为一种重复课税。征收标准,人丁以成年之男子为标准;人口捐又按人即征,无所区别于男女老幼;户口当以户论。派征按人或按户并无一定之规律,而为一种临时应急之用途,故其派征既无定额,又无定时,人丁、户口捐,各区乡亦有各异,而收入甚大,故其征收者较为普遍。
   食盐附加捐 除国税每担抽收3元4角6分外,而附加捐4元3角,筑路费1元5角,地方复重迭累积,更于盐斤征收附加捐。
   土产货物捐 土产货物是农村的大宗收入,除省政府征收清“匪”善后产销税外,县对输出得几无物不税,而征收机关混乱,税率无定,又甚于以前之厘金。浮梁的水果捐以价抽2%,鱼捐每千斤抽1元5角。
   契纸捐 契纸附加税,浮梁按买卖契价每元带征2分,典契价每元带征1分。民国25年,契税附加共征收404元。
   屠宰税附加 浮梁县除田赋附加税之外,屠宰税附加税为最。民国25年屠宰税附加税(宰猪每头带征4角)共收12096元。
   房铺捐 征收房铺捐,以营业铺房者最为普遍,仅城镇实施,以租金为标准、浮梁县城按租金4%,景德镇按租金2a/o,由县财委会征收。
   米谷捐 县地方抽收米谷捐,抽收机关大都为地方团队,取以直接供其经费,其税率无定。但防碍米谷自由流通,加重米谷成本。
   消费通过捐 除土产货物出境纳捐税外,外货入境及消费,亦复有捐税。
   烟赌捐 县地方作为取财之源。 人力车捐 人力车除纳牌照使用税外,还得缴纳人力车捐,每辆月2角5分。
   除上述杂税杂捐外,县地方为敛款便利起见,均滥于附加,诸如牙当附加、营业附加、油捐、酱油捐、杂货捐、店捐、戏捐、乐户捐、茶馆捐、饭馆捐、肉捐、屠捐、夫行捐、船捐、壮丁捐、盐捐、烟酒捐、救国捐、冬防费、慰劳费、修路费等,这些杂捐费都摊到老百姓头上。民国时期除国税、地方税外,县地方还巧立名目苛征其他杂捐,名目繁多,使商民交困。
   第四节 税收减免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优惠性规定,是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的税政措施。能够使税收制度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贺彻国家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景德镇市按减、免税的规定,根据市情对城市和农村中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进行减免税收。
   城市工商业税减免 为使瓷业有一定资金力量,扩大再生产,在所得税征收上按照规定给予照顾。1949年四季度—1950年度免征瓷业生产单位的所得税。195 1年起减征10%,至1957年止,所得税一项减免税额33. 69万元。
   1956年由于瓷业生产受原材料、燃料供应和资金不足的影响,成本上升,瓷厂亏损,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亏损的瓷厂免征两个月的营业税22万元,同时对经营窑柴的商业免征营业税30万元。
   为了促进瓷业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社的营业税减征20%一年,所得税减征50%两年的照顾。1956-1957年共减免税收为26. 78万元。
   1954—1958年8月,根据国家过渡时期税收要更多地积累建设资金,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税制有所修订。为巩固农村信用社,1954年继续执行免征工商业税照顾。1955年10月,为配合对私改造,按规定对私营商业接受国、合委托代购、代销、代批的商品,改按所得手续费征收7%的营业税、每月收益不满30元者免税。同年1 1月,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按规定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1956年5月,市按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音乐、曲艺、杂技、舞蹈等7个项目,免征文化娱乐税2年。同年8月,对公私合营工业、商业批发单位,合作商店(组)、自负盈亏的小商贩优惠减免工商业税。
   1961年对运输合作组织征收税作了调整,对经营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照顾。
   1962年4月,对城乡手工业合作组的所得税执行21级超额累进税率,对手工业部门归口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仍执行上缴利润的方法,不征所得税。
   1965年,全市先后执行对机器、机械协作生产和试制新产品减免税的规定。
   1979年对安置待业青年的城镇集体企业104户,其中减免工商税一年的26户,减免所得税的97户次。1980年,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单位减征所得税、同年,进一步减免税收。
   乡镇企业工商税减免 1956年下半年,为鼓励农民发展多种经营,放宽对农副产品征免税的尺度。规定1 1种大宗农副产销售免征营业税,不属于免税产品范围的销售,从低按3%征收工商业税。
   1957年为支援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改造,规定对农业生产社社内的公用,分配社员和社员之间的相互调剂,以及农民自产自销的应税产品,不纳税。其余产品持乡政府或农业社的自产自销证明也不纳税。
   1965年修订农村社队工商税征收办法和供销合作社征税规定,对国、合企业经营生猪和农民宰猪,一律执行减半征收屠宰税。 1966-1972年期间,贯彻全国税务会议精神,执行放宽农村税收决定为:(1)社队分给社员自食的油、糖免税;(2)对农民出售小量应税产品金额在5元以下者免税,社队出售这部分产品,给予8折照顾;(3)社队出售几个公社联合兴办的小型水利工程,所使用的应税产品免税;(4)集体经济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5)集市交易税暂不征收;(6)不属城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不征房地产税;(7)农村的车船不征使用牌照税。
   1974年,为支援农机生产、对农机、农具产品给予减免税:对县以下农机厂在开办的初期,暂时亏损的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对利用废旧农机产品为原料,生产修复的农机具及配件,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也给予减免税照顾。1978年,对农村社队办五小企业免征的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对新产品和农机协作配件部分给予免税。
   1979年,贯彻执行关于减轻农村税收负担的政策,对全市1 1个社办企业和22个社队企业减免税收10万余元。对社队历年欠税,确难收回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共减免19万余元。对农村知青场、队及生产基地75个、共减免税收20余万元。对毛茶加工精茶,供销社零售农膜、饲料、议价粮酿酒等都分别给予减免税照顾。
   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是指给予有一定农业收人的农业税课征对象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收的优待。它是我国农业税征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各种不同情况的农业税减免,体现我国农业税收政策的优越性。
   景德镇市遵照中央和江西省的有关规定,主要执行3种农业税减免政策。
   生产减免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鼓励农村各级经济组织充分发掘利用土地资源,规定对纳税对象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1-3年的优待;对有计划的移民依法垦荒扩大的耕地面积,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5年的优待;对纳税对象在山地新垦殖或新垦复的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有收入的年份起,给予免征农业税3—7年的优待、对农业科研机关和农业学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及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对生产用的牲畜、减征一定的农业税。
   灾情减免 在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雪或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减产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政策,按受灾程度、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
   社会减免 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因缴纳农业税后,在生产、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待。农业税社会减免的范围主要包括:(1)对于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及其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有困难的农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2)对于生产、生活上尚有困难的老革命根据地;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农民生活困难的贫瘠山区,在保证贯彻减免政策和完成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对由于国家基建占地,兴修水利影响收入的生产队,给予减征农业税的照顾。
   1950年,根据中南财委会的指示,景德镇市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收获量不足3成者免征,收获量3成以上不足4成者,减征70%;收获量4成以上不足5成者,减征50%;收获量5成以上不足6成者,减征30%;收获量6成以上不足7成者,减征15%;收获量达7成者不减。佃户自动报出钿耕地主黑田,其报出黑田部分,佃户应缴的农业税予以豁免。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江西省1950年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计算人均全年平均农业收入稻谷150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对军、工、烈属、老、弱、寡、残疾特别贫困者,在不影响全市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给予减免农业税的照顾。
   1951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南区的规定,农业税的灾情减免为: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税额的20 %;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税额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税额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税额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免。连续受灾2年,歉收于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50%。连续受灾3年以上,歉收平均达4成以上者,减免税额的60%,根据《江西省土地改革地区1951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以农户为单位,人均全年农业的收入稻谷150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凡实际参加生产的耕畜,每头扣除税额稻谷15市斤,新分地户分得的田地,为照顾其生产,按其新分地的收入,减5%计征。
   1952—1953年,根据《中南区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的规定》,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20%;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30%;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40%;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60%;歉收6成以上不到7成者,减征其计税产量的80%;歉收7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不足2成者,不予免征。
   1952年,对有农林特产收入的农户,收入在折合主粮800斤以下的农户和田边、地边取得收入农林特产农户实行免征。
   1954年,根据《江西省J954年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农作物因水、旱、风、雪、病、虫及其他灾害而歉收的农户,依该户全年全部农作物歉收成数,按以下规定减免到户,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纳税额的2成半;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具体做法是:经过群众民主评议,由乡农业税调查评议委员会调查属实后,造具减免清册,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在编册前一次减免之。当年,全市分配给村的减免指标,由各区、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程度实行减免,减免农业税58.58万斤,占当年应征税额的2.8%。
   1955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1954年的办法实行,对烈、军、工属中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缴税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者多减或全免。革命老区尚未恢复生产的贫苦农民,以户为单位,减征应缴税额的20%。个别特困户,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可多减或全免;复员建设军人及经政府组织动员之移民,新安家立业从事农业生产确有困难者,减征其应缴税额的20%,特殊困难户,酌情多减。
   1956年由于遭受较重的灾害,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及个体农户实行不同的农业税灾情减免办法。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歉收在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实际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者,按照1955年的减免办法办理;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歉收在6成以上的大块土地,占全社总耕地面积2%以上者,免征农业税。在社会减免方面,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社内贫苦的烈、军、工属户、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贫苦户、移民户和“五保”户,户数的多少及本社的经济情况,参照1955年实际减免总数,以社为单位进行减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额由社负责处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个体农户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5年的办法处理。
   1957年和1958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业税减免比照1956年的办法办理。初级农业社和个体农户以户为单位计算歉收成数进行减免。歉收不到2成者不予减免。歉收在2成以上者及其社会减免,比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办法办理。1957年对饲养小牛的农场,农业社和个体农民,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缴税额稻谷22市斤。
   1959-1961年,农业税的减免,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按照常年产量和灾后的实际产量对比,计算歉收成数。歉收1成以上不到2成者,按其歉收成数减征;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2成半;歉收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3成半;歉收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5成;歉收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征应缴税额的7成;歉收6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歉收虽在1成以下,但有部分耕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予以减征。对革命老区生产尚未恢复的生产大队、外来移民组成的生产大队及由于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大队、农场、垦殖场、劳改农场和其他纳税单位,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征收农业税时给予适当照顾。饲养两周岁以下小牛的纳税单位,在征收农业税时,每头小牛扣除应纳税额22市斤。对在山地种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5—7年;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3—5年。油茶林免征农业税。 1962年,农业税的减免基本按照前三年的办法办理。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抗灾能力普遍加强,规定歉收2成以下者不予减征。但若有部分耕地受灾集中、灾情严重、基本上没有收成的,酌情减征农业税。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77年基本未变。这期间,市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多次强调农业税减免款必须全部按照政策,认真落实到纳税单位,禁止截留挪用。社会减免要重点照顾穷队,禁止平均分配。
   1978年,全市减免机动数被省财政厅按统一部署收回40%,以解决全省范围的重大灾歉问题,其余60%仍留归市财政所有,解决全市范围的一般灾歉和社会减免等问题。同年,对农业税的灾歉减免作了调整。由于以往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是以1952年查田定产时的产量为基础的,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常年产量占农业实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如按纳税单位的常年产量和灾后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减免农业税的歉收成数,纳税单位实际上很难得到减免。为了更好地体现农业税减免政策,从当年起,参照纳税单位(1971-1975年)时期平均农业实际产量和灾区实际产量的对比来计算歉收成数,按原来规定核减农业税灾歉免额。
   1979年开始,实行起征点征收办法。对人均口粮在稻谷400斤以下的生产队,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371个,占生产队总数的21. 11%,免征税额为150万斤。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精神,对进行独立核算集体所有制的知青场(队)自当年开始至1985年,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作为社会减免,全部免征农业税。当年,全市知青场(队)减免农业税额5.6万斤。
   农业税恢复起征点减免办法后,对起征点以上和不实行起征点办法的纳税单位,因自然灾害而减产的,仍按照原来的规定进行减免。
   1980年,为了照顾老区生产队发展生产,将老区生产队的起征点提高到人均口粮450斤。当年,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有174个,占生产队总数的7. 2%,免征税额为138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2年。1983年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了平衡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停止执行起征点减免办法,以往核减的农业税额全部恢复征收。
   198 1年,全市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税的减免,仍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核定。农业税分户缴纳的,农业税额免额必须全部落实到户,重点照顾缴税有困难的重灾户。社会减免和幼牛减免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这一办理一直实行到1985年。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一节 产品税征管
   景德镇市重点应税产品有陶瓷、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茶叶、竹木等,根据这些产品的产销特点,分别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和查定三种征收方法,实行征管合一。1958年以后,税源逐步集中到国营、集体,征税环节改在生产、销售和收购,征管逐渐规模。
   陶瓷 陶瓷行业在社会主义改造前,瓷器大都是手工分散生产,由私商集中到收购外运。50年代初,瓷业生产户占全市工商业总户数的40%。根据陶瓷产销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收购起运征税。为了贯彻合理负担,按粗、细瓷质料重量折算计税单位,由税务部门分别评价核税。瓷器本来不属于货照同行的货物,为了加强运销管理,195 1年起实行划区货照同行,即纳税后核发完纳税照,持以运销。1954年配合对私营改造,对不属于国营瓷业公司收购包销韵瓷器,改由瓷业公司按批发牌价计算纳税,对国营、瓷业公司收购范围的下脚瓷,仍由产商参照国营瓷业公司的进批差率,换算计税价格计算纳税。鉴于当时瓷器大部分归国营收购、运销、纳税,货照同行已无必要。从1954年11月20日起,取消划区货照同行,改为凭税务机关查验盖戳的发票运行。1956年取消评价核税,改按实际价格计税。1958年及1973年简化税制后,陶瓷改由生产单位在产品销售环节、依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按期结算申报缴库。对国营、合作社企业实行“三自纳税”,即由企业自行核算、自行填票、自行缴库的简便方法。
   土烟丝、土烧酒、植物油 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源泉控制、查定征收,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如土丝,控制榨打捆,点捆过秤,查定征收。土烧酒控制酿坊的酿酒缸,量缸贴证,酿坊开酿需经区政府批准,税务机关查验,点缸定产,查定征收。植物油生产分散,原则上重点控制生产工具,掌握生产时间,结合油料出油率等多方面的资料,查定征收。1955年对国、合企业运销应税商品,简化照证,取消货照同行。1956年,对国、合企业生产、收购的应税产品,采取查帐征收,定期结算,不再评价核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随着经济税源的新变化,简并税种,简化征管办法,改为查帐结合查实征收。
   茶叶、原木 建国初期这两种产品均为农民生产,行栈或商贩收购,当时采取控制收购单位征收,税务部门评价核税,货照同行,对于茶厂生产的精茶,派员驻厂征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这两项产品为国家收购物资,仍在收购环节征税,取消评价核税和货照同行,改由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价计算纳税,凭国、合企业单证运行。1973年实行工商税,原木列为森林采伐工业,国营森工部门收购农村的木材,改在销售环节纳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原木改征产品税,控制收购、启运、和销售环节,并实施产地启运征收,设站检查运销竹木,以防漏洞。
   第二节 工商户税收征管
   对固定工商业户税收的征管,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前,采取查帐计征、民主评议、定期定额等3种征收方法,以民主评议为主。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扩大查帐计征,取消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对小型商业户和个体商贩,分别采用单定(定税率)或双定(定期定额)征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征收方法 1950年,对国营、合作社查帐计征,企业按月自报先缴,季终查实清理纳库。对私营业户主要用民评、双定两种方法征收。民评方法曾经几次改进:营业税1950年上半年评任务(即评分按任务计算分值),税负畸重畸轻;下半年改为初步评议,亦未达到应负税额。所得税仅对大中行业按估征率(1%—1.5%)估征。1951年春季,营业税改为业户自报、初评(小组)、复评(行业)、税局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再评加、任务完成较好。夏季营业税改变方法,发动店员工人护税,组织职工协税委员会,并选择资方积极分子,组成检查组,经常检查监督。评议前税局组织普查,根据税务局、协税委员会和检查组三方面的材料研究评议,实评实征,掌握材料较多,评议较扎实。原来摊贩业营业税曾按资本额课征,后也列入民评,所得税按评议核实的营业额和调查协定的标准纯益率计算征收。对私营中一些帐制较健全的业户,批准为查帐计征户。1952年营业税评征,进一步依靠职工护税,派专人驻市总工会联系,评议改为自报(业户)、初评(小组)、复评(行业)、职工审查、税局核定。所得税采取分行业、分类型选择典型户,按进销差率、单位成本调查确定不同类型的标准纯益计算征收,反映合理,同时审批扩大私营查帐户。1953年以后,营业税评征,采用大会动员、分业酝酿补报、评议小组初评、职工复查、大会通过、税局核定等步骤。适当运用工商界的上层分子,组成市评议委员会及各评议小组,协同搞好评议工作。所得税对民评户采用标准毛利率计算,费用核实到户;对查帐户采取分户核实营业额,结算征收。1955年,加强调查研究,两次营业税评征前,调查典型户547户,三次所得税查征前,调查典型利润材料525份。1954年所得税汇缴,调查典型户数占参加汇缴户数的21.3%。由于调查材料充分,评议工作主动,税负更为合理。同时建立了资料审核制度,成立资料审查组,发现偏差及时纠正,既保证了资料质量,也有利于提高专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为了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政策,凡私营转为各种类型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只要帐证条件较好,都优先批准查帐计征;暂时未转,但与国营联系较深、帐票基础较好,职工护税积极的业户,实行按月自报缴营业税,从4月份起即未评议。1956年废除民主评议,改为核实征收。小型业户视具体情况,分别采用单定或双定征收,执行归口部门安排计划与税务部门核定征税一致和定后不单独变更营业额的原则,既简化了手续,也减轻了税负。执行后,全市小商小贩税负降低37. 49 %。固定工商企业的征收方法,也作了调整,调整后各种征收方法的户面和营业额比重如下:
   表7 -3 调整后各种征收方法的户面和营业额比重
   1958年以后,对国营、集体企业大都采用查帐计征;企业财会制度健全、纳税积极、办税认真负责的、实行“三自纳税”,专管员加强督促检查。
   1982年,根据国务院强化税收法制的精神,企业税收改为“三自纳税”与“申报纳税”相结合,凡具备纳税好、资金充裕、财务核算健全等条件者,继续“三自纳税”,不具备条件者,改为“申报纳税”。农村分散税收改为税于巡回征收与群众代征相结合,建立290个代征点,屠宰税全部委托大队、分场代征;零散流动的工商税90%是由大队、分、场代征,税务专管员平日加强对纳税户和代征单位的辅导检查监督,把专业管理与群众护税有机地结合起来。
   管理形式 1950年城市和较大集镇、工商业户集中,实行分行业编组管理;农村业户分散,按地区划片,各税统管。1951年市区曾实行划区段管理,成立瓷联和商联两个中心段,因干部业务跟不上,区段管理流于形式,实际上仍是业段兼管。1952年取消区段管理,改为分区、分业管理(即瓷业分区、商业分业),以后又改为分户管理和管业的办法。为扩大查帐计征,在私营企业中,开始建帐,统一会计科目和帐簿。
   1954年推行税务专责管理。市区首先调整了专管组织,确定按征收方法编组,成立国合专管组、民评专管组、小型专管组,组以下分业定人专管。私营工商业以查帐、民评户为管理的重点,小型户管好典型,兼顾一般。市区查帐户31户,由2人分管;民评户916户,9人分管;小型户2653户,由11人分管;摊贩户1 161户,由2人分管;国合企业2人分管。其次,划类选点,实行重点管理,共选择重点户485户,占工商业总户数的11.8%,占总营业额的31. 4%。选择重点行业1 1个,占总营业额的48.3%,占总税额的63%。主要是从类型中找典型,从一般中寻重点,由面集中到点,有目标的管好重点,点面结合,掌握一般。再次是改进管理方法,健全必要的制度。如建立制造和加工登记簿,原材料耗用登记簿,陶瓷生产登记簿及开窑折,对陶瓷彩绘加工,实行分组集中填开发票办法。加强源泉控制管理,农村采取“按地区划片,结合征收方法,照顾行业”进行分工,税务所所在地按行业或地段划分编组,其他乡村以工商管理小组为纳税小组,查帐户、民评户和较大的小型户为管理的重点。
   1955年,贯彻区别对待政策,不仅公私区别对待,就是公营企业之间,也要根据经营业务繁简,分支机构的多少,在申报纳税期限上区别对待。对私营企业则按照与国合联系的深浅不同,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并在市建帐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整顿原建帐证,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修改为简易日记帐,建立原始凭证贴存簿。试行凭册购货办法。
   1956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改造胜利的新形势,税收征管作了相应的调整与改进:对国营、合作社的税收,主要是加强辅导检查和税企联系。分别建立按季检查制度和税企联系制度。对各行业归口改造的业户。改按归口部门对口管理,从国营、合作社到公私合营和摊贩,实行一条鞭的管理,并与归口部门建立联管制度,明确联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经常督促管理业户进货凭购货手册,销货填开统一发票,存货按期盘点,现金按时存款,帐簿送税务局登记验印,并经常检查发票使用情况。
   1957年,对全市固定工商企业分户作了纳税鉴定,建立座商外销、纳税竞赛、税款代征和税务资料积累等制度。并先后接办森工、食品工业、商业、城市服务、卫生5个系统企业和省重、轻工业厅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监汇工作。实行税利统管。
   1958年,税制简并,征管简化。为把征管工作放在支农促工,生财聚财上,进一步简化了征纳手续,依靠群众办税护税。
   1959年,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促产增收活动,加强税务资料积累,以便通过资料反馈,对专业管理进行检查督促,先后建立统一的税务专管手册、专管资料袋和专管员工作报告制度。
   1960-1963年,在征管上着重抓三点:(1)健全征管制度,重新修订工商税收稽征管理工作意见,广泛建立群众协税网组的意见,代征管理办法,纳税检查和违章处理制度。手工业社组下放农村后,统一农村手工业税务稽征管理工作意见。根据全市小商小贩的发展情况,制订小商小贩税务稽管工作意见。(2)经过三次审查修订,汇编国营工业、国营商业、供销社、手工业社(组)、国营农垦殖场,社办企业、生产队和粮食系统8个综合纳税鉴定。(3)规范专管手册,统一记录内容,建立经常积累和定期分析制度。
   1964年,健全专管职责,建立以“定、管、查、征”为中心的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定”是定人、定户、定任务、定制度;“管”是管严、管细、管深、管透;“查”是查政策执行、查制度贯彻,查收入漏洞;“征”是征足、征齐、不错不漏。要求专管员每月下户20天,片管员每月下乡24天
   1965—1972年,对农村纳税户加强辅导,采取文字与表式相结合,制发国营工业、国营商店、食品站、竹木经营所、粮管所、国营农垦殖场、供销社、农村社队及社员、半工(农)半读学校、合作商店、个体户、无证户等12个纳税鉴定。
   1973年,实行工商税,税务机构恢复不久,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建立健全各项征收管理制度,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并对市区工商企业全面进行登记发证,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
   1974-1978年,严肃纳税纪律,逐步取消“三自纳税”,实行“申报纳税”,严格执行逾期纳税加收滞纳金制度,对拖欠税款不交者,通知银行扣缴入库。
   1979年,着重抓征管基础工作:(1)抓支农促工,用好支农周转金,培养财源;(2)抓税款按期入库两个95%;(3)抓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规定;(4)抓纳税检查;(5)抓资料积累、整理分析;(6)抓经济税源检查;(7)抓好专管员岗位责任制和征管工作质量的考核评比。
   1980-1981年,对内开展征管质量单项竞赛和考核评比;对外抓纳税大检查,拟订工商企业清理偷漏欠税自查参考提纲,并转发税务总局印发“什么叫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等问题解答稿的通知,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
   1982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强化税收法制的通知精神,对严肃纳税纪律作出3条决定:(1)从6月1日起对固定工商企业逾期纳税,除局领导批准延期者外,其他科、所和专管员都无权批准延期,一律加收滞纳金;(2)整顿“三自纳税”,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三自纳税”,改为“申报纳税”;(3)成立3个分局,加强城市税收征管。
   1983年,抓重点户管理,把管、查、征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每个专管员都按确定的重点户,加强管理,做到平时多下户,了解情况,摸索经验。规定重点户按季检查一次,一般户每半年检查一次,把检查与征管结合起来进行,并作为衡量征管的尺度,改变平时忙征收,突击搞检查的做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微杜渐。同时把专管员岗位责任制作为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的落脚点,明确规定专管员贯彻政策,完成任务,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每月下乡上户20天,严格执行计会统制度,确保票款安全等8项岗位责任制,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按期考核记分评比。
   1984—1985年,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作了补充修订,明确规定:(1)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提高征管质量,专管员日常活动概括起来是管、查、征,管是基础,查是手段,征是目的,因此必须在管字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征管质量;(2)做好征管工作8点:认真贯彻税务人员守则;落实专管员岗位责任制;管好重点户和典型户,做好经济税源分析;搞好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加强财政监督;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户税收管理;认真管好发票,堵塞漏洞;做好代征单位的辅导结报工作,充分发挥护税协税的作用;做好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的征收管理;(3)试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权、责、利相结合的“五定一奖”的奖惩办法,“五定”是定任务、定人员、定地点、定户数、定质量。“一奖”是从6个方面考核记分:执行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各项征管制度,征管资料无缺;税款按期入库达到两个95%;执行计会统制度,票款安全无事故;积极压缩欠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产增收成效者。
   第三节 集贸市场流动税收征管
   集贸税收 1950年,对行商控制货物入境具保,销货填开临商发票,持发票申报纳税、销保。
   1951年,改为指定行栈落货,销货后由行栈代扣代缴临商税。规定行栈必须建立统一的帐簿、发票和报税单,以便检查监督,防止流弊。后改为凭行商证免予具保,无证自由取保,证保均无,则指定行栈落货,先卖后税。
   1952年,市内行商已登记管理,外埠行商控制入境向税务所申报查验登记,凭运销单或行商证免予取保,销货后纳税。
   1953—1972年,对流动商贩的控制,从分兵把口,过渡到内部控制,撤销检查所、站,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
   1973—1974年,为配合全市打击投机倒把,加强集市税收管理,恢复车站、码头的税务检查和市场、街头巷尾的巡回检查制度,建立货物入市报验制度,对无证商贩采取定额征税,对外来手工业、运输业、建筑业、在市管、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建立相应的征管制度。对集市税收分别采取市场征收,报验征收、定额征收、查实征收、缉私征收等5种征收方法。农村税源零散,主要是增设代征网点委托代征,除税务所所在地外,生产大队、分场一级的单位和驻农村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设有代征点代征税收。
   1975年配合加强砂石市场和运输市场管理,市政府发布通告,严格控制专业发票,砂石、运输流动税收,分别委托市砂石管理办公室和市民间运输管理所代征。
   1983年,发布《加强集市贸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开展宣传,进行检查整顿,建立群众护税协税网组。对个体户税收实行“五抓”“四建”和“三种征收方法”。“五抓”是抓个体户的税务登记、抓个体户的进货登记,抓个体户的发票管理,抓好重点税源户和税负典型户的管理,抓好群众护税协税。“四建”是建立与健全个体户外销商品(产品)的税收管理证明制度;建立征税底册销号制度;建立单定、双定征前审核制度;建立与健全减免税报批制度。“三种征收方法”是单定、双定和查实征收3种。
   1984—1985年,先后采取加强集市税收征管措施:(1)对集市流动经营业户,分别采取不同情况,实行按天、按次、按月征收方法;(2)建立集贸税收代征点,委托代征;(3)加强旅店、贸易货栈、交易所的管理;(4)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5)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凭证人市制度,凭“税务登记证”经营;(6)人市经营向各市场税务驻征组办理申报登记,并收取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作保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会议、宣传栏,加强税政宣传;(8)为方便群众纳税,市场驻征组做到,节假日轮流值班,早市有人收税;(9)上市收税人员一律佩带胸章,执行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的办法。
   屠宰税 1950年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10%,对“三自”(自养、自宰、自食)免税。
   195 1年,市区、河西、里村、旧城、经公桥、鹅湖改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局派员驻屠宰场(农村集镇指定屠店集中屠宰)征收,负责过秤、征税、牲肉加盖验印。农村则按标准重量,委托区、乡政府代征。为平衡税负,调整标准重量,猪每头80斤调为100斤,牛每头由250斤调为300斤。“三自”继续免税。
   1952年,取消代征机构,改为征收单位自征。根据市农村屠宰旺、淡季节和税源的具体情况,本着节约的原则,仅对重点地区抽配干部自征。从10月份以后撤销重点自征,仍委托代征。
   1953年,修订屠宰税,将屠商应纳税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人屠宰税内征收,调整税率,市区为14。5%,农村为13 %;农村“三自”免税,城市及商方不能享受。管理方面,按实际重量征收地区,仍采取驻屠宰场征收管理。农村代征整顿代征网点,整顿后对8个区和25个乡设立代征机构,同时健全代征制度,从9月起全面实行先完税后杀猪,加强屠手、牙纪的管理,控制偷漏。
   1954年,鉴于市区猪肉销售,全部为国营掌握,按照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原则,从1 1月15日起对国营屠宰的牲畜,改由食品公司自行检验,屠宰税依帐面销售数量,按旬结算申报纳税。农村“三自”免税,由按标准重量定额扣除,改为按实际重量征收,加强控制,核实征免。
   1955年,猪内脏计税数量,统一规定按猪外壳重量的10 %计算,农村宰猪全面实行“农民吃多少免多少,卖多少征多少”。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整顿宰杀申报、过秤查验和代征等制度,堵塞漏洞。
   1956年,对国、合企业屠宰税,查帐计征,进一步简化手续,实行企业“自行核算、自行纳库”的办法,取消评价核税。农村取消“三自”免税,“三自”一律征税。
   1958年以后,简化屠宰税征管,对国、合经营屠宰业务,查帐计征。“三自纳税”,农村社员屠宰税,按标准重量或按头定额征税,委托代征,坚持先税后宰,屠手验票杀猪等管理办法。对集市个体屠商,控制入市报验、纳税和牲肉验印等管理方法。
   第四节 发票管理
   市税务部门从1950年开始管理发票,曾经历由粗到细、由浅人深、由部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当年仅统一销货发票格式为:座商、行商、座商外销3种。由工商联印制,凭税务部门证明发售。税务局从中掌握发售总数量和分户实际购领发票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规定业户销货额在人民币三干元(旧币)以上,都必须填开发票。
   1951年,结合三建(建帐、建票、建制)整顿发票,统一销货发票改为单一、复式、较小单式3种。为防止伪造,便于识别监督,在新发票上套印有市税务局查验章。业户需用发票,向行业申报数量,由各行业汇总造册备款,向税务局请领介绍信向指定单位购买。以后随着发票在经济领域里的地位、作用的提高,发票管理相应地改变,由管理私营业户的发票,逐步发展管理全市各种经济企业的发票;由通用发票,逐步演变为行业专用发票;由对发票格式和使用的管理,逐步发展对发票的印制、发售、使用、检查、监督全面管理,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方面。1975年,加强发票管理,严格规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等制度和办法,凡企业自印发票,须先报经税务局审查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套印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对于不具备自印发票条件的凭介绍倍向税务局领取发票购买手册,每次购买均需经管户的专管员审查核准买发票种类、数量,并应将原已使用的发票报查联交税务局审查。不论自印或购领的发票,都要设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发票人员名单报税务局备查。为了控制发票的代开、借用、买卖等弊端,缩小通用发票,实行行业专用发票,企业购领通用发票时,也印在发票上加盖行业章,固定使用范围,防止非法活动。除了外部管理加强以外,在税务部门内部也加强控制,严格规定税务干部填开临商发票时,必须连同税票存查,发禀上注明税票号码,以防止利用发票谋私利。1982年,贯彻国务院37号文件,强化税收法制以后,对全市各种发票进行了全面检查整顿,修订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一是扩大企业印发票范围,二是对某些专业性收付款凭证,不再套印税务查验印,企业可以自印,以利于正常经营业务的开展。
   第五节 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内集体企业蓬勃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各级税务部门管理的通知》,经市革委研究,全市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是:(1)制定集体企业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2)审查集体企业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3)加强集体企业的资金、财产、成本、费用的管理;(4)筹集和管理生产发展基金;(5)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工作总方针,促进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6)会同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单位,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税务局在加强城市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中主要是围绕筹集生产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进行以下工作;采取三种渠道,为集体企业筹备资金。1.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尽可能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从政策上让企业得到一定的资金来源。鉴于集体企业都是白手起家,艰苦创业新办起来的,按照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给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照顾。据不完全统计,至1983年2月止,对270多户(次)新办集体企业减免税款5 10万元。2.开辟“扶植集体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为了扶植集体企业发展生产,开辟筹集生产发展基金的新渠道,提出把每年工商所得税收人超过1979年入库基数250万元的部分,作为“扶植生产周转金”,由税务局掌握无息贷给企业,有借有还,既灵活,又有针对性。从1980年起到1985年止,全市筹集“扶植生产周转金”达193万元。3.积极协助企业取得各种专项设备贷款。1980年以后,各银行相继建立了10多种专项设备贷款,用于企业挖、革、改、平衡和扩大生产能力,按照规定集体企业借用设备贷款,在还款时都涉及用部分工商税和所得税归还,对全市税收任务完成会有影响,但从长远利益看来,培养税源有利于税收的增长。全市集体企业共借涉税贷款653万元,及时解决集体企业发展生产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
   帮助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发挥较大效益。把各项减免税所得的资金,控制起来,在企业核算上增设“国家扶植资金”科目,会计报表中单独反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抽调或分配这笔资金,发挥较大效益主要从5个方面人手:1.扩大再生产,安置更多的待业青年。市面砖厂原是景陶厂家属厂,1978年改为园艺瓷厂,生产日用陶瓷。1981年为适应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安排了一批待业青年,改为面砖厂。生产面砖有发展前途,又能更多的安置待业青年,经报省财政厅批准给免工商税50余万元,使该厂购置成套设备,已形成年产面砖80万平方米的生产能力,安排待业青年700多人。全厂已初具规模,产销两旺,成为税源大户。2.加强新产品投产,增加花色品种。青花文具瓷厂原为新村街道办的小陶瓷厂,只有30多名职工,生产陶瓷缸、钵、年产值几千元,难以维持。1979年底,厂试制青花文具瓷新产品成功,1980年销路畅开,而厂里苦于资金缺乏,没有瓷窑和主要生产设备,税务部门及时贷给“生产周转金”6万元,并减免产品税收共10万余元,建造园窑一座,窑房一栋,解决烧炼问题。连续两年又通过以税归贷,解决资金20万元,使厂生产能力不断扩大,成为市获利水平最好的新办集体企业,1985年产值184.5万元,产品由原单一生产文具瓷,发展为大小瓷器60多个品种。3.扭亏增盈,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市电瓷电器公司所属昌化瓷厂,1981年前,年年亏损,处境十分困难,为了促进厂转产,报经上级批准辖免历年欠税。同时,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5万元,并协助厂通过银行贷款5万元,使厂迅速转产适销对路产品,当年扭亏为盈,实现利润4.4万元,产值达1 10余万元。并新增闸刀开关等产品,满足市场需要。4.扩大出口生产,增加创汇收入。市服装一厂在珠山西路新建厂房,因资金不足,配套工程上不去,内部设备不完备,1982年同外商订货时,对方提出要看厂容厂貌,然后再签定合同。经多方配合,积极支持,由厂向建行贷款10万元,解决了厂房设备问题。后来同外商签订加工业务合同,收入1 17万元,获利12万元,较1981年增加一倍半,为国家赚回了外汇。5.积极支持“低铅”瓷试验,提高瓷器质量。珠山彩绘瓷厂是一家单一粉彩加工瓷厂,外商对粉彩瓷含铅较高,危害健康,订货后瓷器不合质量标准拒绝验收。1982年为支持厂进行“低铅”试验,税务部门贷给“周转金”2万元,致使“低铅”瓷试验成功,提高了瓷质,销售良好,实现盈利1.9万元。
   努力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集体企业财务上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缺乏管理经验,财务力量薄弱,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税务部门协助抓财务会计队伍的建设,举办以传授会计核算知识为主的会计培训班3期,对200多名财务人员,进行经济理论、会计原理、记帐方法和税收知识的培训。大部分人员已成为企业领导搞好经营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推行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会制度,设计制订一套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统一核算科目和会计报表,使集体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逐步走上了正轨。
   为促进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改善经营管理。1982年首次开展了编审年度财务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工作。通过对集体企业的逐年度利润和奖金计划的审定,把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直接挂勾,调动了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把经济搞活,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
   第六节 农业税征管
   1949年,全市农业税的征收,以自然村为单位,各农户将应缴的“公粮”按规定日期送往指定地点,粮库验收后,开给收据交村公所,由村公所到区政府换取收粮证书,粮库第二联随库存旬报送交市政府财粮科。全市的农业税征收由市政府财政科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农业税征解支拨业务手续,由财粮科粮秣会计具体负责办理,实行夏秋两季征收,全年任务一次结算。这一办法至1985年未变。
   1950年,“公粮”征收以村为单位集合,以乡为单位缴粮。为便于群众纳税,简化入库手续,已经缴粮或纳折征品,均到粮库征收组直接领取或换取正式公粮收据,代业主缴粮或受雇缴粮,与自交粮分开报解结算。农业税的征收结算,由市政府财政科负责。
   1951年,根据《中南区征收农业税报解暂行办法》的规定,从当年夏征开始,按任务大小向各区派2名财政驻库员,负责办理换据,签发检斤表和登记造册工作。各区驻库员每月与仓库会计结算当日帐目,填开农业税收据,逐笔登记在农业税征解分户登记册上。每乡立一帐户,每日一小计,5日一合计,编制农业税征解及报表和农业税征收粮食等实物品类月报表,按乡装订成册,每册附上农业税收据清单,送区政府盖章后,呈交市政府财政科。财政科汇总后每5日向省政财局报送一次。从当年夏征起,中央粮和地方粮的保管严格分开,分别人库在报解上,中央粮由市政府粮食科注帐,地方粮由市政府财政科注帐。
   1952年,根据《中南区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暂行征解统一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市政府财政科为全市农业税征收机关,财政科将征收的实物解缴商业部门或粮食部门时,视同入库。以中等稻谷为全市农业税征的帐面本位。粮食以市斤为单位,有特殊记帐单位的实物依其规定的单位记帐。人民币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农业税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以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夏征以9月30日入库为终期,逾期作为秋征。秋征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终期,逾期作为下年度收入,以“上年尾欠”科目列帐。从当年起,景德镇市初步建立健全了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 1956年,农业税的结算制度相应作了变更。“公粮”入库以农业社为单位。农业税征收年度自当年起改为历年制。在1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的农业税作为本年度农业税收人,逾期作为尾欠。同时取消了旬报制度,在征收结束后编造决算表报解到省。公粮价款采取10天一结算,就地入库的办法,代金由乡汇解到市金库。上缴给省的“公粮”与附加分别报解,由财政科将价款汇省。
   195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购粮统一入库、依质论价、分别结算”的办法。全年征购分作“预送预售”和“秋征秋购”两期入库,农业税款也分作两期扣缴。按照“先征后购”的原则进行结算。在秋征入库前,乡人民委员会将分配给纳税单位的全年应缴税款,造具清册,通知粮库扣缴,并与粮库共同签章,上报市财政局和粮食局。
   1959年,全市农业税结算办法,根据省财政厅的规定,采用历年制,分为三个阶段,自1月1日至2月底为止年收入结算期;自3月1日起至9月底止为预送期;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秋征期。各基本核算单位,将粮库(站)所开的“商品入库凭单”和缴给银行营业所的现金收据,到公社进行结算后,由公社填制农业税征收清册,作为纳税凭证。市财政局在每月终了5日内,根据经粮食局、市金库核对签章的“农业税对帐单”编制农业税征解月报表3份,并附对帐单,自留一份、报省财政厅2份。省、市农业税附加随同“公粮”一并入库,列入农业税征解月报表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0年基本未变。
   景德镇市农业税的征收品种,主要是稻谷、茶叶、竹木等。自建国以来,坚决贯彻“先征后购,先送公粮、后送购粮、分别结算”的原则,保证全市按时完成国家分配的征收任务。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农业合作社以前以户为单位、合作化后以农业社为单位,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
   1981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实行后,全市的结算单位由原来的1000多个猛增到5万多户。农业税的征收结算办法有两种:户缴队结。即粮库(站)收到各户缴纳的粮食后,将入库单自存联交户主,结算联交乡财粮员,由财粮员将入库单集中后对生产队统一结算农业税;户缴户结。由乡财粮员根据农户缴纳农业税的结算单直接向户主结算农业税。或者由乡财粮员上门征缴结算农业税。 [=此处为空白页=]
   金融志
   明末清初,景德镇民间的高利贷就很活跃,镇区的帐帮、典当也有所萌芽。由于瓷业的繁荣,各地商贾云集,商业贸易异常活跃,助饷、丁漕拆银解京送省,官私汇兑增加,致使充当结算、担保等业务的工商行号应运而生,典当、票号、钱庄也同时产生。在民国元年—16年(1912—1927年)钱庄盛极一时,镇区多达近百家。直至抗日战争时期,帐帮、典当、钱庄方销声匿迹。
   民国21年(1932年),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开设。嗣后,有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江西裕民银行在景德镇设办事处,此外还有南昌建设银行、南昌源源长银行、安徽省地方银行在景德镇分设机构。35年(1946年)4月,浮梁县立银行开业。各家银行均在景德镇开办存、放、汇兑等金融业务。
   景德镇解放后,1949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成立,接管旧银行的帐表、档案、财产等,同时对外营业,开办新的金融业务。195 1年易名景德镇中心支行,并管辖浮梁专区所辖的鄱阳、乐平、余干、婺源、万年、德兴、浮梁等县支行和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各县保险公司代理处。1953年6月,景德镇市为省直辖市后,易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受省分行和市政府双重领导。
   1978年以后,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到1985年止,景德镇市已形成以市人民银行为中心,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市中国银行、市人民保险公司等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体系,有职工达千百人。 第—章 金融业
   第一节 民间金融
   银号 钱庄 清代,景德镇曾有由湖北人易大尊主管一家江西地方性的官银号,它除经营金银业务外,还放款给瓷商、钱庄。发放官钱票,票面为一串钱。现款与期票同时使用,在市面上流通。后由于人们起而效仿,逐渐使一部分专门经营金银业务的银号(又称银楼)开业,到民国37年( 1948)止,镇区经营金银业的银号有李三太、同源永、新凤祥、祥华、宝华、正祥;久和、凤祥、李仁发、同丰、乾泰永,、老凤祥、同泰永、源泰永、泰丰、余金源、王祥源、福成、森太、谢永成、罗宝源、李正兴、老久凤、胡福祥、胡万兴、胡万年、永和、康日异、同太祥共29家。1951年,各银号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登记、监督、检查。
   另外,还有专营存、放、汇、兑的钱庄。清光绪年间,镇区有恒和源、舒志成、泰亨、大有恒、恒兴等5家。民国5年至6年(1916-1917),是钱庄发展最盛时期,全镇区有80余家。
   景德镇钱庄根据资本大小,业务范围和经营状况,划分为“福、禄、寿”3个字号,代表3个等级。
   “福”字的钱庄有隆元、元兴昌、永贞、宝康、恒太、永串、裕大、大有恒、永生、广裕安、元顺、和裕、怡和昌、舒志成等17家;“禄”字的钱庄有久昌、久昶、广有、元兴祥、利顺、同丰、丰盛恒、瑞丰恒、泰亨等10家;“寿”字的钱庄有骏大顺、同余、恒余、时丰、坤和、立昌等8家。这些钱庄的业务范围较大,与上海、汉口、九江等地的钱庄建立关系,互相通汇。
   还有称为补水钱店,比三个字号小些,有贸昌、胡元昌、盈昌原、大成、永泰、鼎新等家,主要经营贴现补水生意,也有做存放、但属于补助性质,没有出期票权。
   此外,还有钱摊,一种是地址较固定,设有摊位;一种是携带银两、银元、铜元等金属币的流通钱贩、上门串户。这种钱摊和钱贩,以兑换银两等金属币,谋取差额利润维持生计。
   民国24年(1935),实行银两改元、白银国有政策,明令取缔期票,这以后,银行业务有了迅速发展,以期票而赖以生存的钱庄,不得不歇业和转业。
   典当景德镇的典当业,是在清政府提出招商设典、籍以灵活城乡金融、便利平民百姓,于清末创立。初期仅有朱大和一家,其后又有庆怡、庆泰两家开业。
   典当铺内部分工管理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店员都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经理掌握全典当铺大权,组织人员分工,开展业务。还设有外缺,即柜台营业员,按典当业务情况分设头、二、三柜,分管各种业务,办理各种典押物品的收典和赎取,营业员具有善于识别当物的优劣,价值的高低;内缺,分设帐房、钱房,分别办理日常的典押取赎物品的进出与现金的收付,并分别记载有关帐册,明确钱帐分管的责任,做到钱帐相符,互相监督的作用;中缺,即管楼管库人员,专司开票,卷包及各种典物的分门别类,并将典产的姓名、人典日期挂牌编号于各种典物上,分类存放,分产登记保管,便于取赎和处理。贵重物品储存内库,名贵书画及古董等存放于楼房;跑街,上街或去外地了解市场,隋况。典物到期不赎,也不办理延期手续属死当的物品,即联系有关行业兜售。贵重物,则去外地销售。此外还有学徒及勤杂工等。
   可以典当的物品有名贵古董、书画、金银首饰、珍珠宝石、玛瑙、翡翠、衣裤、丝绸、绵、衣服被褥等。 典当折扣。估计典物的原价,决定现行市场价值,5折押贷,俗称当半。也有压低至3—5折。黄金作押,按最高99成色也只能当5.5—6折。当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也有1年半—2年,最长为3年。利息分为3、4、5分三档,低当物品、利息最低,反之则高。赎取规定,典户备款取赎时,如未到预约典期,不满1个月的,按月计息。期满不赎的,超过3—5天,即作死当看待,当铺可随时处理典户的典产。
   景德镇的典当铺经营至民国18年(1929年)前后,因故歇业关闭。
   信用合作社 民国34年(1945年,),浮梁县区域的信用合作社是在成立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由于救济款的贷款方式,必须通过信用预备社方式才能贷款,所以一定要组织和发展信用合作社。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控制和管理,信用合作社由农民银行领导和管理。由农民银行在浮梁县组建的信用合作社19个,人社社员27223人,入股股金2722.3万元,设在景德镇、里仁乡、寿安乡、南安乡、新平乡、墩口乡、三龙乡、天宝乡、东埠乡、瑶里乡、南安乡、兴福乡、新政乡、乐农乡。当时信用合作社除农民银行组建并直接领导管理外,还有农业局,但农业局主管农村金融业务不长,后来全交农民银行,尚有供销、运输等合作社,也兼营信用业务。
   195 1年5月,全国农村金融会议决定,全面开展农村金融工作,以促进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浮梁县根据“深人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在农村普遍组织金融委员会。按乡建立农村金融委员会,组织信用互助组,推动群众之间的自由借贷,协助国家银行宣传和组织农村储蓄之保险、催收银行贷款、评定牛价、代收耕牛保险费等。
   1952年2月,在青塘、旧城、里村、三闾庙试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同年冬,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基本结束,农民对资金互助的要求日益迫切,中共江西省委发布组织信用社“自觉自愿、民主管理,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结合生产、服务生产”的原则,为普遍建立信用社明确方向,以乡为单位建立信用合作社共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 627万元,达到乡乡有社。到1954年底停办。
   195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颁发《关于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的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农业社内建立信用部,实行农业社、供销社、信用社的“三合一”,信用部是农业社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农业社的领导。信用部吸收社员存款、解决农业社资金和社员借款的需要,统一计算盈亏。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为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根据全国财贸会议“两放、三统、一包”的精神,将银行营业所下放到人民公社,与农业信用社合并成立公社银行。公社银行是人民公社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人民公社统一领导和经营管理:又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受上级行的业务领导。
   1962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生产大队或几个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信用站,普及信用网,到1964年底,农村建立信用站85个。1985年,全市有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个人储蓄存款、发放社员贷款。根据业务计算手续费的办法给予报酬。
   第二节 银 行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银行浮梁办事处于民国21年(1932年)成立,由浔(九江)支行管辖,民国25年(1936年),改为赣(南昌)支行管辖。浮梁办事处内部的组织是根据管辖行的规定,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工作,除主任、副主任、会计员系由管辖行逐级呈报总管理处,由董事长,总经理派任外,其余专职人员的设置,由主任报经管辖行同意后任用,并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民国30年(1941年)1 1月,经管辖行申请批准,先后在乐平、婺源、鄱阳三县建立分理处。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还设置无线电台,以加速异地资金的划拨结算,有利于工商企业资金的及时周转,加快外埠各地信息的传递与业务决策。并建立仓库,由仓库保管员办理工商企业各种押品的进仓堆码登记,出仓凭单提贷等制度,所有各种押品又由保险代办员按商品价值,一律投保火险。 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 中国农民银行南昌分行于民国34年(1945年)6月9日在景德镇设立浮梁办事处,并正式开业。接办原由中国银行办理的农贷全部业务。民国35年,在乐平县设立农业银行通讯组,隶属农行浮梁办事处管辖。银行内部设有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农贷等5个专业部门。主要业务是放款。存款由于开户面不大,户数不多,在货币不断贴值的过程中,存款余额有限。农业贷款是放款的重点,城市工商业,放款,主要采取财产抵押与信用保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择对象比其他各银行都慎重。汇兑业务户数较少,一般是汇人多,汇出少只总额头寸由南昌分行调运接济。
   交通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开业,经营存款、放款及汇兑业务。同年6月,为适应市场需要,发行五百元及一千元本票两种,与现钞同样行使。由于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民国35年升格为交通银行景德镇支行。
   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 民国26年(1937年)7月,江西省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成立。29年,升格为江西省银行景德镇分行。35年9月,更名为江西省银行浮梁分行。其业务有存款、放款、汇款、代理县金库。存款只有工商厂、店的活期存款(凭存折、支票,以凭支票的居多),以及瓷商和驻镇单位汇入汇出款的临时存户;放款业务办理瓷商和关系户的瓷器和其他商品的押款及信用放款,外销茶叶贷款,外埠票据贴现,承兑票据贴现;汇兑业务应解汇款比较多、汇出汇款略少、抗战初期曾办理各省银行之间的相互汇款协议、业务很少;办理过电报汇款。代理县金库,专营浮梁县政府的出纳工作,交款单位为县经征处,用款时凭县政府开出支付命令。发给各机关经费,金库存款余额很少。同时兼营保险业务,抗战初期,中国茶叶公司驻景采运浮红,祁红时在裕民银行景德镇办事处签发保险单,只办了一年,后因故未加办理。
   安徽省银行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31年(1942年),安徽省银行在景德镇设办事处。全处仅7人。主要是办理汇款业务,其次经办存款和储蓄,业务量很少。汇总方面,与安徽省银行所辖分、支行处知汇、汇出是皖南一带,以屯溪、歙县,黟县、南陵、宁国等县为主,汇人以屯溪为多数。
   南昌商业银行浮梁汇兑处 民国30年(1941年)12月,江西省实行银行浮梁汇兑处成立,后因浙广战局关系,旋被撤销。民国36年,江西省实业银行改为南昌商业银行,在景德镇恢复汇兑处。后因故停办。
   源源长银行浮梁办事处 民国32年(1943年),南昌二职银行改名为源源长银行以后,在景德镇成立浮梁办事处。全处人员13名,业务较为兴隆,其业务经营至景德镇解放时止。
   邮政储金汇业局浮梁办事处 民国34年(1945年)5月,赣州储汇分局浮梁办事处成立;为邮政局的一部分。办理储蓄和汇兑业务。同年年底,被裁撤。
   中央合作金库景德镇办事处 民国27年(1938年),江西省金库在南昌设立,之后景德镇办事处成立。经办汇兑、存、放款业务。资金来源,由南昌分库统筹。1949年4月30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
   浮梁县立银行 民国33年(1944年),国民政府为建立基层力量,公布设立县、市银行法律,并规定县、市银行代理县、市金库。34年冬,浮梁县长与浮梁县商会理事长负责筹办银行。股金总额1200万元(法币),折食米2000担。几经筹措,县政府在地方预算拨给120万元,实共筹集股金720万元,绝大数股金是向中、小商人筹措来的,于35年4月4日正式开业。36年秋,进行一次筹集600万元增资,同时,县银行发行本票400万元,解决银行内资金不足,但情况依然没有好转。36年开出本票达到4000万元(本票为镇区通用)。37年又进行2次筹集资金计800万元增资。由于县银行的3次筹集增资和大量发行本票,使银行赚得50多两黄金和600多担瓷器,库存20多亿金元券。
   县立银行以存款、放款为主要业务。存款只有一些小商户的部分零星钱款,大商户却没有存款;放款时,对中小商户限制极严,对“自己人”的放款,则宽松。还用种种方法套取现金,利用法币贬值机会,用十还一的办法,大捞一把。如县立银行董事长,理事向银行内陆续借出、占用全行资金三分之二以上。民国38年(1949年)初,县立银行的黄金50多两,被董事长强行提走,瓷器作偿还存款抵押外,仅剩金元券20多亿元,解放前夕,形同废纸,全部卖出仅换回银元1元。
   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49年4月29日,景德镇解放。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成立,并接管镇区内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建设银行、裕民银行、源源长银行、南昌商业银行等财产、账表及档案等,宣布对外营业,开始新的金融业务。9月,改称浮梁专区支行,同时成立景德镇支行隶属浮梁专区支行领导。
   1950年4月,浮梁专区支行改称为景德镇支行,并成立浮梁专区督导办事处。1951年两单位合并,改称为景德镇中心支行。行内设营业部、金融工作组、中山路分理处、干部训练班、发行库、保险公司景德镇支公司及下辖浮梁专区所属郡阳、乐平、余干、婺源、万年、德兴、浮梁等县的支行和保险公司代理处。1952年9月,浮梁专区与上饶专区合并,景德镇支行隶属上饶中心支行管辖,原浮梁专区所辖各县支行划归上饶专区领导。1953年6月,景德镇市为省直辖市后,浮梁县支行重又划归景德镇支行领导,浮梁县支行为市支行农村金融科。
   1969年12月29日,景德镇市支行和财政局、税务局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财政金融局。1973年4月,分设为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1980年中国银行市支行从人民银行市支行分设出来。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支公司单独设立。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市支行成立。人民银行成为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市人民银行先后将农村营业所移交市农业银行管理;城市银行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移交市工商银行管理。
   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1984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正式成立,原由市人民银行经营的城镇金融业务,除货币发行、金银收兑、财政税收等业务外,全部归市工商银行办理。
   市工商银行设有计划统计、工业信贷、商业信贷、技改信贷、储蓄部、会计、出纳稽核、信托公司、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劳动人事、保卫、宣传教育等科室,并管辖乐平县支行及中山路、斗富弄、新厂3个办事处,丁家洲、兴溪桥、樟树坑、浮南矿、兴田、昌河机械厂等6个分理处。储蓄部为扩大资金来源,发展储蓄代办组298个,同时在太白园、曙光路、汽车站、沿河路、东一路、东二路等处设立储蓄所。
   1985年底,全行职工553人,建立城市及市郊的金融网络,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64年1月1日成立。6月,在经公桥、江村、蛟潭、三龙、兴田、瑶里、鹅湖、臧湾、南安、新平、罗家、寿安等社(场)设立营业所。次年12月,市农行并入市人行,原农行下设的营业所全部划归市人民银行管辖。1979年12月,市农业银行恢复。1985年设6科1室,下辖乐平县支行、昌江、鹅湖、蛟潭3个办事处,全行有职工379人。管理全市5 1个信用社,职工有228人。
   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银行国外业务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于1978年8月30日以(78)景革发第1 1 1号文件批准,成立中国银行景德镇办事处,归景德镇市人民银行领导,对内为国外业务科,并于1979年1月1日挂牌营业,办理外币兑换,侨汇解付,外贸信贷等业务。由于业务发展较快,中国银行总行于1980年7月1 1日以(80)中财字第303号文件批准将景德镇办事处升格为支行(市属局级机构),隶属中国银行南昌分行。1983年1 1月,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银行南昌分行批准设立人事秘书科、计划信贷科、会计出纳科、国际贸易结算科。从1979年初到1985年底,各项外汇业务有了很大发展,可办理外币存款,国际汇兑,华侨汇款,外汇信贷,外贸信贷,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人民币旅行支票,银行信用证,信用卡兑换贸易,国际结算以及信托咨询等业务。全行有职工29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中心支行 195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成立,受省财政厅和省建设银行及中共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1958年,市建设银行并到市财政局,属财政局一个科室(对外仍保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支行)。1962年7月与市财政局分开,恢复建行景德镇支行,设秘书、会计、拨款3个科。1965年在景德镇瓷厂设立驻厂工作组,方便建设单位用款。1968年9月,合并于市人民银行,人员大部分下放农村。1972年5月,省财政局发出通知,要求成立基建服务部,与人民银行分开核算。7月,成立基建服务部。8月24日,省革委以赣革发( 1972年)74号文件批转省财政局“关于恢复全省建设银行机构的报告”,10月1日,正式恢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支行。1983年乐平县划归景德镇市管辖,支行易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景德镇市中心支行。1985年,行内设有拨贷、会计、建经、综合、计划、保卫等7个科室,有职工48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 195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景德镇市支公司成立,属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支行的一个办事机构。195 1年,在景德镇、浮梁地区所属浮梁、乐平、万年、婺源、鄱阳、德兴、余干等县陆续建立保险代理处。1953年1月,根据行政区域的变更,景德镇保险公司划归江西省保险公司管辖,单独展业,设秘书、财会、业务、防理、农保等科室。1958年下半年停办保险业务、保险机构撤销。
   1979年10月,开始筹备恢复保险机构工作,其办公经费,由保险总公司下拨,同年1 1月1日,正式对外开展业务。1984年,市保险支公司与市人民银行分设,受江西省保险公司的领导。1985年5月,增设农村业务科,人身保险科,全公司实有职工37人。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通用货币
   铜币
   铜钱 俗称“皮钱”、“麻钱”又称“制钱”。以200文(枚)为1吊,作计算单位。铜钱均为园形方孔造型。明清有“嘉靖”、“隆庆”、“万历”、“天启”、“崇祯”和“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等以帝号命名的铜钱。
   铜元 又称“铜板”。清光绪年间,以铜钱加重升值,改变外形,取消方孔。一枚大铜元(重4钱)可兑换20枚铜钱;一枚小铜元(重2钱)可兑换10枚铜钱。100枚铜元为1吊;240-320枚铜元可兑换1枚银元。铜元种类有“光绪元宝”、“大清”、民国初有“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以及各省自铸的铜元、面值有十文、廿文,壹佰文等。
   清末民初,市面仍流通铜钱与铜元,清铸铜元与民国铸铜元通用。民国25年国民政府陆续发行“壹分”、“半分”的铜辅币和“廿分”、“伍分”、“拾分”、“半圆”的镍币、铝币后,铜元在市面上逐渐消失。
   银币
   银两 明至清同治年间,景德镇流通货币为白银,主要有银锭、银两之分。比较大的通称元宝,也有方砖块,规格有50两,成色都为98%;小元宝规格为10两。细银又叫马蹄银,也称小锭,规格自1,2—3.5两不等,最小的只有二钱,成色比较复杂,含银为80-90%不等。在市场上流通为了便于找零。自钱币发行后,白银在市场上流通就逐渐稀少了。
   银元 清末民初,景德镇流通货币主要为银元。银元又称“大洋”、“花边”。每枚银元重量有7.3钱、7.2钱、1两之分,以7.2钱居多。民国3年(1914年),银元作为本位国币广泛使用,规定l元等于100分、1分等于10厘。银元种类以“光绪元宝”、大清“龙洋”、墨西哥“鹰洋”、日本“龙洋”等流通居多。16年,发行铸有袁世凯和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大头”、“小头”,相继在市场上大量流通。市场上流通的“鹰洋”有假造的,外国银元逐渐减少。
   银毫 银毫作为辅币在市场上流通,银辅币有光绪元宝,重量规格为7.2分、1.44钱两种,面值壹毫银币;中华民国13年制,浙江省铸造的2分银币、中华民国元年、11年、12年、13年在广东铸造的2分银币、每5枚当壹圆。此外,还有一种叫银角的银辅币,在景德镇流通按照角面值85折使用。
   纸币
   铜元票 俗称钞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南银行、实业银行、四明银行等都在江西省发行过壹元、伍元、拾元的钞票,但在景德镇流通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壹元、伍元、拾元钞票较普遍。景德镇还流通使用过江西裕民银行、建设银行发行的拾枚、伍拾枚、壹佰枚铜元票,但数量不多。
   银角票 钞票替代银元。角票替代银角,角票多能维护其面值,而银角则否,因此角票比银角更受欢迎。景德镇较为普遍通用的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伍角票。此外,四省农民银行发行的拾角票,湖北、安徽等省的银行发行壹角、贰角、叁角等钞票。还有少量的闽浙赣省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发行的壹角、伍角的纸币。
   法币 民国18年(1929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通令自即日,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发行的票面为壹元、伍元、拾元及壹角、贰角、伍角的法币。其他银行禁止发行钞票。在景德镇流通的廿分、拾分、伍分的镍币、壹分、半分铜币都为法币。
   关金券 民国20年(1931年)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以关金券壹元抵法币贰拾元的比价,与法币在市场上同时流通。36年发行伍拾万、壹佰万元的大面额关金券,使市场的物价飞涨。
   金元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国民政府再一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壹元折算法币300万元的比价在市场上流通。开始使用时,以2比1的比价兑换银元壹元。当时的面额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等8种。由于货币贬值,又发行壹佰元、伍干元、壹万元、伍万元、拾万元、伍拾万元、壹佰万元的大额券,由于金元券发行无限制,币值直线下降。后市场交易,则加价30—50%。金元券发行不到10个月,兑换银元为5亿比1,贬为原值的2亿5千万分之一。
   保商票 民国12—17年(1923—1928年),景德镇总商会经江西省政府当局批准,先后两次发行保商票,为地方临时流通券,票面为壹元、贰元、伍元。至民国19年,保商票在市场上与银元以及银行钞票同样流通,通过钱庄转贷或直接贷给各行业应用,息金充作商会经费收入。
   本票 民国34年(1945年),交通银行浮梁办事处、中国农民银行浮梁办事处在景德镇同时发行五百元和一千元的本票两种。在市场上商贾贸易交往中流通。
   人民币 1949年4月,景德镇解放后,人民币作为市场流通的法定货币。面额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伍仟元、壹万元、伍万元等12种。1955年3月,发行新人民币,面额有拾元、伍元、叁元、贰元、壹元等5种为主币,伍角、贰角、壹角、伍分、贰分、壹分等6种为辅币。新旧人民币以1:1万的比值进行兑换,旧版人民币在市场上停止流动。
   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发行金属分币的命令》,同年12月1日发行壹分、贰分、伍分等3种金属分币,与纸币通用。1963年,按国家规定,1955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的叁元、伍元、拾元面额钞票由银行兑换,市场上停止使用。
   1980年4月发行壹元、伍角、贰角、壹角等4种铜镍合金硬币,在市场上与纸币同值流通。
   1984年10月1日起,发行建国三十五周年纪念币,有3种图案,面额均为壹元的金属硬币与同值纸币相等,可在市场上流通,景德镇市发行量少、流通使用甚微。 第二节 货币流通
   货币流通是货币在交换过程中同商品不断换位的运动,是同商品流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民国22年(1933年)以前,景德镇地区流通的货币主要是金属硬币。民国22年法币流通后,纸币流通越来越盛行。到民国38年(1949年)初,由于通货膨胀严重,纸币在景德镇几乎没有地位,“满街银元、铜板叮当响,米条满天飞”。这就是解放前景德镇货币流通的真实写照。
   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下,将货币流通划分为转帐结算和现金两个领域。对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基本上采取由银行转帐结算的方式,现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国家同集体经济或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换,结算的起点为30元,3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允许使用现金。截止1985年底,景德镇地区的货币流通90%以上是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的。
   现金投放 现金投放是支付职工工资和对个人的其他支付,占现金投放总额的50%左右。单位管理费用的支出,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各单位的管理和事务费用,也包括购置零星物资的支出;采购支出,包括对农村集体经济或个人采购农副产品的支出,以及对工矿产品,手工业和废旧物资收购等的支出;信用支出,包括储蓄存款户到期取现和信用社对个体劳动者,农民发放贷款,商业部门对专业承包户支付预购定金等;财政支出,主要指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财政支拨,以及对农村的抗灾,救济拨款,还有国家券到期对持有者的还本付息等。
   现金回笼 现金回笼是从社会上的现金回到银行,主要从商品销售收入,又称“商品回笼”。这是指国家和集体商业、企业出售商品所得的现金收入。回笼的现金占收入总额的70%;服务事业收入亦称“服务回笼”。主要包括车船运输、文化教育、公用事业、房租、邮电和饮食服务等劳务方面的现金收入,这是非商品性回笼;信用收入又称“信用回笼”。主要是城乡居民交存银行、信用社储蓄,农村集体经济和城乡个体劳动者向银行、信用社归还贷款等现金收入;财政收入亦称“财政回笼”。主要指财政税务机关向个体户或个人征收各种税款、规定费以及发行国库券等现金收入,现金收入总额中所占比重甚小。
   非现金流通 非现金流通是国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及物资供销企业之间,由于生产资料购销活动而形成的货币流通,是货币在国营经济内部的运转;国营工业同商业企业以及商业企业内部各环节之间消费资料的购销活动所形成的货币流通,也是国营企业内部的货币运转;国营企业与城市集体经济之间相互提供商品和劳务而形成的货币流通;国营企业、供销社及农村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由于商品购销而产生的货币流通。
   此外,财政预算收支,单位资金调拨和解缴,以及信贷收支单位。
   在货币流通总量中,非现金部分约占90%,现金部分仅占5%左右,在现金流通总量中约有80%掌握在城乡居民手里,20%掌握在单位中。
   第三节 货币 管理
   金银收兑和配售管理 人民币是新中国唯一的统一法币,禁止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使用和流通,一切单位和个人生产和采集或回收都应按国家牌价交售银行收购。科研和工矿企业单位需用的金银,应向银行申请,按计划配售,价格按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执行,从1958年开始向瓷用化工厂等单位配售黄金。
   外币收兑 外币在中国境内禁止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卖买。景德镇市经中央批准,正式对外开放,外国朋友来市参观、旅游者日益增多,为适应非贸易外汇业务的需要,中国银行景德镇支行办理外币收兑工作,承办美元、日元、新加坡元、英镑、西德马克、澳大利亚元等18种外汇兑换券。从1979—1985年中,外币收兑共计2zs54笔,兑换人民币金额173. 7743万元。
   现金管理 1950年,市人民银行开始实行现金管理,共有86个单位接受管理。
   1954年,由于采取进一步检查与修订库存限额,推行计划定额管理,加强结算与现金管理工作,使当时原料公司收款与管理得以改善,库存数由经常性的7—8千万元降至100万元(旧人民币)以内,一般的单位如法院、市中医院等全部收支执行情况良好,整个现金管理工作达成92%。
   1961年,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减少货币投入,使分散在各单位的巨额现金及时收回,归行金额达到十几万元。市人行组织了二次规模较大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食堂、工会、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帐,凡金额在10元以上的一律用支票或其他非现金结算方式(同城异地托收起点为30元)通过银行办理转帐,不得使用现金。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当天的销售款必须在当天下午银行营业时间内和次日上午1 1时以前送存银行,单位按用现金范围所需资金不得使用业务收入现金。经银行同意,坐支(指购销兼营业采购用现从其销货收入现金中支付的部分)的单位应在同意额度内按使用项目开支出具体的现金支票到银行,同时办理收付,以便银行分别收支进行监督,但工资不得坐支现金,新成立的单位,未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应与银行联系核定。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需向外地采购物资,其价款应通过银行办理异地托收,不得携带现金。
   1965年,根据国家《关于对集体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的规定》,景德镇市所有集体企业实行了现金管理。
   1978年,《现金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在景德镇市实施。
   1979-1983年,现金管理严格按《现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984-1985年,景德镇市银行对现金管理紧紧围绕紧缩银根,稳定货币,提高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来进行,尤其是1985年12月对490个单位的规定收支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整和重新核定了409个单位的库存现金,压缩了不合理库存现金占用26. 5416万元。
   第三章 储蓄存款
   第一节 储 蓄
   网点
   城镇储蓄所 1950年,江西省储保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市人民银行才开展储蓄工作,为便于群众储蓄、扩大储蓄业务,1951年,设立中华路分理处兼办储蓄业务。1954年7—9月分别成立圣节巷、支行直属、南门头等3个储蓄所。从1951-1956年,储蓄所平均每年增加1个。1956年,市人民银行抽派32名干部充实到基层,加强储蓄工作的领导,同时增设狮子弄储蓄所,人员发展到80多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所一度受到削减,最少时只有5个,人员还不到30人。
   1976年,储蓄工作开始恢复和发展,到1981年止,先后成立广场、太平巷、昌河、新村等4个储蓄所,至1984年末,有1 1个储蓄所,到1985年末,储蓄所发展到19个,人员近百人。
   1984年11月,中国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正式成立,原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的储蓄业务归市工商银行办理。1985年储蓄部门为扩大资金来源,先后在太白园、曙光路、汽车站、沿河路、东一路、东二路等处设立储蓄所。
   储蓄代办所(站) 储蓄代办所是银行利用社会力量宣传储蓄、动员群众参加储蓄的一种形式,也是弥补银行储蓄网点不足的一个重要手段。景德镇市的储蓄代办所于1954年开始设立,从1955年的4个发展到1956年的30个,人员增加近5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代办所一度被取消。1977年后,才慢慢恢复储蓄代办所,到1985年末只有5个。单一代办站,由1984年末的1032个发展到1985年1321个。
   1984年1 1月,市工商银行办理储蓄业务后,到1985年先后在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发展储蓄代办组织298个。市农业银行管理全市农村51个信用社和788个信用站,办理社员和个人储蓄。
   互助储金会 互助储金会是职工发扬互助友爱、解决生活中临时性遇到困难的组织。1954年市人民银行结合揽储工作,委托储蓄所、代办所协助瓷厂工人、店员、搬运、包装、建筑、合作社等单位,先后组织50多个互助储金会。参加储金会的职工每月交纳基金1元或2元,期限一年。职工生活中发生临时困难,可向互助储金会借款,分期归还,,职工调离可退回交纳基金,深受职工群众的欢迎。到1985年底,各机关、团体都设有储金会。工厂还以车间、班组等组成互储会,参加人员占在职职工的90%。
   储蓄种类 景德镇市开办储蓄时,只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活期储蓄等3种。以后陆续开办各种有奖储蓄,1958年,在中共市委“集资千万,兴办工业”的号召下,银行开办三年、五年长期储蓄,市政建设长期储蓄、活期有奖储蓄、同城通存通兑新储蓄、定期定额和定额有奖储蓄。“文化大革命”期间,储蓄种类单调,只有零存整取、整存整取等几种。1976年以后,储蓄业务比较活跃,种类比较多,到1985年又开办三年、五年的零整储蓄,举办五期一年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二期定期定额住房有奖储蓄,“三八”实物有奖储蓄、“六一”实物有奖储蓄。
   储蓄业务 1951年开办储蓄业务时,只有几千元,后银行储蓄部门结合“三八”妇女节及红五月期间,开展储蓄活动,同时与居委会结合动员居民储蓄,以及银行收兑金银结合收储等工作,使储蓄业务量上升快,1952年比1951年增加9. 18倍,1953年增加17倍。1954,群众对储蓄有所认识,形成节约风气,使储蓄发展条件极为有利和成熟,同时各企业和合作社大力广泛宣传和揽储工作的开展,在工厂、机关、公私企业建立149个储蓄点,聘请储蓄推销员393人,从而使储蓄比去年同期(年末)增长43. 79%。并有18个单位与银行签订储贷合同,额度为6350万元。1956年,城市储蓄余额达122万元。开户达15868户。到1957年,平均每年约6240元递增。1958年,银行配合中共市委提出“集资千万、兴办工业”的号召,开办三、五年长期储蓄,收储金达8万元,开户达1.1万户。同年城镇储蓄工作结合人民公社化,开展勤劳节约爱国储蓄运动,举办多种有奖储蓄和新办新储种,使储蓄额增长特别快,1958—1960期间,平均每年约4074干元的储蓄额。
   1961-1970年期间,储蓄业务是徘徊时期,原因一是国民经济比较困难;二是“文化大革命”初期动乱,致使储蓄平均每年仅增长2-3千元。
   1971-1974年,储蓄业务稳步发展,平均每年约增100万元,从1975-1985年是飞速发展时,尤其是1979年以后,每年以400-600万元的储蓄增长。1985年城镇储蓄拥有2636.9万元。
   农村社员储蓄由市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办理,1980年末全市农村社员储蓄余额达355. 15万元,比上年末增加143万元,人平均16. 43元,1981年,市农村储蓄余额达720万元(含集镇储蓄144万元),比上年增加140万元,人均31. 44元,比全国人平25. 85元多5.79元,比全省人均16. 64元多24. 80元,农村储蓄工作名列全省6地市第一名,1982年,农村储蓄额达2066万元,以后逐年增长,1985年农村储蓄额达4964万元。 储蓄利率 194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办理折实存款办法储存,此项存款以货币折实或以金银按银行牌价折实存款,折实以“铱”为计算单位。一个“铱”包括2斤米、1两油、1两盐、1方尺白布、1斤半木炭等5种定量的中等市价为标准。每5日计算“铱”1次,由银行挂牌,不论存、取,按“铱”价计算。利率规定:以“铱”计算定期存款1个月以上至6个月,利率为1.5—3厘;6个月以上至12个月为4—7厘。
   自1951年开办储蓄业务以来到1982年止,调整储蓄利率共20次。
   表8 -1 景德镇市1951-1982年银行储蓄利率变动情况 单位:月息厘
   第二节 存 款
   银行和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划分为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其他存款等5项,企业存款存取频繁,但它的数额大,是信贷资金的一项补充力量。财政性存款数额虽然不大,但它较为稳固。
   1950年,景德镇市银行就开办存款业务,当年就达100多万元,其中95%为公营企业存款,同时,市人民银行还与私人签订存汇协议书,采用封包收款,优待汇兑等方式,到1967年存款余额高达2800.9万元。由于各单位的支持与有关部门的配合,“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景德镇市的存款余额每年以近千万元的速度增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存款速度增长更快,1985年,银行存款余额达46981.1万元,是1978年的6.9倍。
   表8 -2 景德镇市1954—1985年银行存款总额 单位:千元
   农村信用社对社队集体和个人办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信用社通过吸收存款,不断壮大支持生产资金力量,融通农村资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生活收入逐步提高,信用社的存款业务又重新活跃起来,使存款年年不断上升,到1985年底存款余额达3425万元,比1981年增加4. 75倍。
   表8 -3 1981-1985年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统计 单位:千元 第四章 信 贷
   第一节 基本建设信贷
   市建设银行从1956年成立起,到1985年止,先后发放各种贷款余额为10683万元,通过贷款有力地支持全市基本建设事业的发展,促使全市经济的振兴。
   1956年,市建设银行成立就办理施工企业流动资金放款29万元。1957年办理职工住宅长期放款16万元。1962年发放特种还欠放款197万元。1965年开始发放出口工业品放款51. 97万元和小型技术设施放款55. 15万元。1979年发放地方建材工业品放款28. 39万元。1980年开始发放基本建设放款(拨改贷放款)33. 21万元,设修储备税款59. 29万元。1981年发放挖潜更新改造放款19. 40万元,信托放款226. 79万元。1982年发放其他放款50万元。1985年发放住宅商品房放款150万元。这年中央要求基本建设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年末贷款余额为6403万元,贷款改拨款433 1万元。
   表8 -4 景德镇市建设银行1956-1985年基本建设贷款及收回情况 单位:万元
   市建设银行对陶瓷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是大力支持,在原料方面,从矿山开采,原料粉碎、粗精制工艺方面的多次技改;在成型方面,由手工辘轳车改机械制作的流水线生产,坯原靠自然干燥和土法烘房改箱式烘房、全热蒸气烘房等;在烧炼方面,改柴窑为煤窑,煤窑改隧道窑(煤烧、油烧、气烧、电烧)。烧炼烤花方面,原靠弹子滚体锦烤烧木炭的落后方式改为轨道窑后又改为辊底窑。从1956—1985年期间,技改项目完成投资达9285. 67万元,其中贷款3179. 73万元(不包括其他行业)。
   第二节 工商信贷
   个体工商户贷款 1950年3月以前,景德镇市市场物价不稳,投机现象严重,加上银行资金不足,因此贷款是小额多、期限长、资金分散,且都局限在少数的“老户头”,有的甚至发生严重的滥发及呆账。同年6月以后,市人民银行对私人贷款采取“深入联系、大出大进、公私两利”的方针,为5000多户私营企业办理放款业务。
   1953年,配合国营加工订货,办理对私人放款工作,全年放款额中瓷业生产占29. 600,运销占44.1%,一般商业占23%,手工业占3.3%。
   1956年,全市私营企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个体贷款也基本消失。“文化大革命”期间,虽然还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但向银行借款的不多。
   1979—1985年,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发展,但其贷款额只占贷款总额的百分之零点几。1985年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内拨出40万元用于支持个体经营者的资金需要,先后对83户发放金额达35万元,支持个体经营的行业有陶瓷、土杂、小百货、服装、照相、修理加工等。
   国营工业贷款 1949年5月—1950年,景德镇的国营工业贷款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其特点,一是量小额小,二是政策比较优惠。1951年上半年贷二次生产贷款,共10万元。第一次是2月份开工贷款4万元,并提前2个月使瓷业工人得到就业;第二次是6月份发放扶持瓷厂生产的6万元贷款,帮助瓷厂渡过6月淡季难关。下半年首次发放自土改以来的瓷土和窑柴(土改前都为地主经营)贷款。与此同时,第一次对政府组织的大小匣钵厂贷款3千元,使匣钵的耐烘次数增加一半。1952年“三反”开始,银行以景德镇为中心的城市业务近乎停顿,7月间根据中央大力恢复市场经济,发动工商、手工业经营,对放款工作要求:既要放得快、又要放得好,而且还要达到稳定的目的。首次采取以手工业为主,先解决原料和工资的困难,进而推动全市整个工业的发展。
   1953年第一季度,景德镇市首次发放地方工业贷款37万元,5月以后又增加了对瓷业公司近4倍的贷款。
   1954年第三季度,全市首次出现国营企业贷款超过私人贷款的局面,到年底,国营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额的80.5%。
   1955年的重点放款单位是建国瓷厂和试验瓷厂,银行对两厂的积压产品全部给予贷款收购推销。
   1956年工业及副食品的供应单位,生产单位采取按计划供应的作法,保证企业在商品流通中的合理资金需要,积极支持企业扩大生产。
   1958—1965年,贯彻工农业生产并举的方针,工业经过调整有了很大的发展,贷款额达7.800万元,重点是陶瓷、电力,较1957年增长3倍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信贷受到严重的干扰,市内老厂、大厂的资金大部分被抽掉建小厂、分厂,银行贷款也被用来建小厂、分厂,造成资金渠道混乱,信贷失控。
   1976年以后,银行为了支持工业生产,帮助企业挖掘资金潜力,深入厂(矿)开展清仓查库近千万元,1982年首次推行贷款计划管理,1985年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301户国营企业16392万元的流动资金交接工作,同时抓紧清理106户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与资金工作,其中工交企业清理出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30644万元,逾期贷款1958.3万元,至年底,市属国营企业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的比例较1984年下降3. 85,30,国营陶瓷工业下降12. 2%,接着又对57户集体工业开展两清工作,清理出有问题资金889万元,有问题物资190。8万元,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占用。同年7月,市工商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非机电产品报废净值714.7万元,检查鉴定批准报废409.9万元,收回残值为2.6万元。
   1985年末景德镇市发放工业企业各种贷款总额29000余万元,使工业总产值达1 15000余万元,市属59户预算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9000余万元,利润3236万。其中:对陶瓷工业发放的技改贷款107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3737万元,实现利润2179万元,较1984年增长1 120万元。
   国营商业贷款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国营商业只有三家,贷款按其进货的实际需要金额给予支持。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从9月,开始首次对专卖公司及花纱布公司实行新商业放款试点工作。即商业贷款分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三种。
   1956年,银行对商业贷款供应办法是:1.按实际需要贷款,如粮、棉、油采购;2.按进货总额贷给;3.按季节计划余额;4.按周转需要;5.按特殊用途,如棉、粮、生猪预购定金。
   1957年10月,商业贷款首次取消结算贷款。
   1958年向商业部门贷款12.5万元,支持商业部门办起25个工厂,其中,有生产资料的水泥、耐火砖、砖瓦、煤炭等工厂6个,有生产日用品与副食品加工的文具、肉类、机械、糕点等19个。
   1961-1966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商业购销逐步趋于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商业信贷受到严重干扰,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所有信贷员,几乎全部下放,信贷管理基本放任自流。银行贷款业务随着商业机构的变动穷于应付,信贷规章制度也随着社会上宣扬的所谓“砸烂条条框框,批判管、卡、压”而无法实施。
   1976年以后,信贷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1979年以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得到了全面的恢复,信贷干部得到充实,1983年对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流动资金“两清”工作,对多年的老欠以及呆滞物质等分别进行处理,帮助商业企业卸包袱,加强内部管理。1984年,银行试办小额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为新产品不断开辟销路,对200多个消费者发放贷款10. 4989万元,销售各种牌号电视机1 10台、收录机68台、洗衣机4台、自行车8辆,减少销售部门商品积压。1985年再次帮助商业企业清理资金368万元,与此同时在网点设施建设上,针对景德镇市商业网点少,店面陈旧的情况,及时发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改建80多家店面,增加近百家新网点,截止年底,景德镇市有商业企业192户,放贷余额近9000万元。
   外汇贷款
   外贸贷款 中国银行设立之初,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外贸贷款,支持的主要对象是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江西省陶瓷分公司和外贸局所属工矿、化工、粮油、土畜产公司收购出口商品资金的需要,1979—1985年,中行累计供应外贸部门资金59606万元,其中陶瓷收购资金46177万元,收购出口瓷63893万件;外贸局所属各公司收购资金13429万元(内含收购瓷砖资金2558万元,收购瓷砖288万平方米,出口创汇585万美元)。陶瓷出口61090万件,创汇15788万美元。
   短期外汇贷款 1977年开办以来,在中国银行南昌分行开立借贷帐户,支行只办理具体业务,7年中共办理外汇贷款1 1笔,批准金额262. 15万美元,引进先进设备75台套,汽车14辆,钢材5848吨,铜材100吨。尤其是练泥机、丝网印刷机,高压柱水泵等先进设备的引进,为提高陶瓷产量和质量起到一定作用。1984—1985年对六0二所、陶瓷工业公司、黎明制药厂等3家实行优惠利率外汇贷款46.8万美元。
   1982年,还配合协助南昌分行办理一笔买方信贷业务,金额100万美元,支持景陶瓷厂引进一条面砖生产线,投产后每年可增加瓷砖产量90万平方米,产值848万元,利润173.4万元,税金973万元,年出口创汇176万美元。
   出口商品生产中短期设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 中国银行自1982年试办以来,深受企业欢迎。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资金指标情况,截至1985年底共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19笔,金额584. 76万元,1983—1985年,先后向瓷用化工厂、昌江电瓷厂、宇宙瓷厂等3家企业,办理配套人民币贷款3笔,金额65万元,用于购置配套设备。
   表8 -5 景德镇市1977—1983年短期外汇贷款情况
   表8 -6 1982—1985年中短期设备贷款情况
   外事企业贷款 中国银行为了支持外贸增加贷源,扩大出口,多创外汇,而新办的一种出口产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其主要对象为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企业,该项目开办以来,先后和50多个企业建立借贷关系,累计发放贷款额4567万元,支持工业出口产品的生产。
   特种外汇贷款 1984年开始试办的一种贷款,分甲、乙两类。特种甲类外汇贷款是对有外汇收入或其他外汇来源需使用人民币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借款单位借外汇用人民币还外汇。特种乙类贷款是对没有外汇来源但具有人民币偿还能力而使用外汇还人民币。到1985年底共办理1 1笔,共计419.8万美元。其中:特种甲类外汇贷款3笔,共计196.8万美元;乙类贷款8笔,共计223万美元。两类贷款中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有6笔,甲类贷款3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其中两笔是支持黎明制药厂扩建新明璜车间和新点改造。
   第三节 农业信贷
   一般农业贷款 一般的农业贷款是农村信贷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用以帮助农民和社队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贷款。 1949年5月,市农村开展反霸斗争,进行土地改革,银行发放各项贷款支持生产。同年8月首次发放小型的贫农贷款。1950年3月,开始发放农业信贷,进一步把金融工作推向农村。这一年还动员100多人的农贷工作队下乡,深入农村,全面地了解灾情,发放口粮、种子贷款,计稻谷480万斤。秋冬两季的小麦、渔业、茶叶、耕牛、水利贷款21亿元(旧人民币),195 1年、1952年的贷款回收率均为99%。
   1952年,开辟农村信用工作,到年底,共组织信用合作社27个,参加社员达68460人,认购股金2.6270万元,实收股金1. 9744万元,对社员放款达2,0688万元,吸收存款1.877万元。
   1955年,全市出现农业生产合作社高潮,9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业社,这一年放款余额最高时达12.1万元,比上年增加1.4倍,其中设备性贷款4万元,生产贷款1万元,合作基金贷款1.6万元,生活贷款5.5万元。
   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收了再放,放了再收,保持合理周转,并与积极动员群众的资金相结合的方针。
   1961年5月,中共市委批转市人民银行《关于1961年农村信贷资金分配和安排的意见报告》,指出各地必须按照管放农贷资金的政策界限,做到专款专用,把钱用到急需的地方。同年6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凡是违背等价交换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清算退赔。对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后,以前平调生产队和个人物资,进行清理退赔,全市共清理退赔款近百万元。
   1964年,中共中央“关于清理农村社队欠国家赊销款,预付款和预付定金的办法批示”。市人民银行贯彻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合理清理,区别对待,该归还的归还,该豁免的豁免,到年底共豁免60多万元。
   1974年,农贷工作主要是贯彻执行“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两个总方针。帮助全市95%以上的生产队安排落实了生产资金。
   1978年后,对农贷制度进行改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贷款大幅度增加,是年发放贷款达451.4万元,1979年又发放贷款555.8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农村现代化建设。1980年元月,农贷发放全部委托给市农行办理。
   1982—1985年农村出现了更多的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以及个体工商户都是一般贷款支持的对象。1985年农业一般贷款达到3000多万元。一般农业贷款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分为水利、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等10多种。1954年后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农业社贷款,此项主要是用于解决农村集体购买生产资料资金不足的困难;二是社员个人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农业社员生活及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资金不足;三是支持信用社贷款,是专门用于帮助信用社解决临时资金周转困难。
   国营农业企业贷款 随着国营农业企业的建立,从1953年起,首次开办国营农业企业贷款。1956年在办理农垦企业贷款的同时,增办劳改系统农场和拖拉机站的贷款,并帮助各地农林场解决种畜、种子、种苗、肥料所需资金问题,支援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生产。
   1961年省分行“关于试行国营农业超定额放款办法的通知”,市支行决定从第二季度开始在全市国营农业企业中全面试行。为了严格划清定额资金和超定额资金,从1962年1月起实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即定额流动资金的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后再通过银行贷款,超定额资金划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
   1964年省农垦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下达油茶山垦复无息贷款的使用办法”,确定贷款范围的使用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3元,自发放后的三年起开始分年归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把国营农业信贷工作放到了较高的位置上来,并全力支持国营农场走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道路,国营农业企业的信贷也因此成倍增长,1985年贷款余额为982万元,比初创时期增加10多倍。
   国营农业贷款种类一般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两种。
   社队乡镇企业贷款社队乡镇企业贷款,是1958年出现的全民集资办工业的热潮时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作曾一度徘徊。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队乡镇企业要有一个很大的发展”。市农行首次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1981年,对乡镇企业贷款采取了“择优扶植,区别对待”的原则,致使乡镇企业发展比较有计划,有目标地发展。
   预购定金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是国家为了对一部分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有计划的购销,而发生的一种商业信用。
   预购定金的发放,是由采购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向银行承借,通过合同方式,无息预付给农民,当年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中扣回,然后由采购部门负责偿还银行,并支付借款利息。
   预购定金的回收每年都在95%,到1985年底止尚有5.8万元预购定金余额。
   农村信用社放款 发放贷款是信用社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占领农村借贷阵地,打击高利贷剥削;支持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其放款对象,首先是社员个人,其次是社队企业、集体。1985年信用社发放社员个人贷款计1585万元,比1981年增加近30倍;积极推行“三参一定”的农贷合同制,即深入社队,参与制订生产计划;参与制订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制订收益分配计划;确定全年各项贷款计划。
   表8 -7 1981-1985年信用社放款情况 单位:万元
   与此同时,信用社还办理委托业务,主要有各种农业贷款发放,收回与监督使用,兑付公债,兑换旧人民币,监督支付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粮油、棉各项预购定金的发放与收回。
   第四节 信贷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管理
   拨款依据 1950年基建程序办法规定所有建设单位必须编报计划任务,进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预算和季度计划。1953年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将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一览表,流动资金定额计划表,基本建设劳动计划,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验工月报(即2号表),送交拨款的专业银行。1955年财政部颁发拨款实施细则103条。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对拨款依据作了明确规定。同年,景德镇建行成立后便开始审查概(预)算工作,首先是从一般基建工程开始到部份和电工工程。从编制材料单价费用标准到工程分析工程数量,再到统计资金合理性、可行性。审查方法主要是依靠施工单位、设计部门、建设单位联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看所建项目,是否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经济发展布局,是否符合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是否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建设项目是否要,投资方向是否对头,有无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等,看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投产后经济效益如何。1979年1 1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委联合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批准义件,连同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项目表,施工图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送建设银行作为拨款依据。建设银行在基本建设拨款限额内办理拨款。工程还应收工程合同副本送经办行付款。建筑安装工程又应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帐单送建行审查。还要求建设单位把设备订货清单和订货合同、会计、统计、报表交建行,加强丁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拨款原则 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拨款:景德镇建行从开始按照计划拨款发展到参与计划安排落实计划投资,严格控制基建规划规模、保证概算、计划、预算矛盾的统一和保证计划年度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防止计划超概算,预算超计划、决算超预算、投资留缺口;按照基建程序拨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先验收后使用,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发挥投资效果;按照财政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确定的预算拨款指标范围内供应资金,不得超过国家核定的预算支出指标。1965年省、地、市属项目实行分发。市建行在上级下达的总限额范围内,由市各主管部门分配用款下拨限额,年度终了由建行编制年度支出决算,反映基建预算执行结果;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国家计划预算范围内根据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市建行为审查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由单独审改为与单位共同审改,主要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是否是概(预)算范围内,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数量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已完工程价值是否按施工图预算和规定计算等等。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首先在开工前按合同预拨付备料款,随后按工程进度付已完工程价款,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工程造价95%,留5%尾款待完工程结算付清。
   设备投资拨款管理 设备投资是基本建设投资资金重要组成部分。1958年以前约占总投资33%左右,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1965年约占40%。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规定要审查原始凭证,按计划对号入座,手续繁锁;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事先审查订货合同,采取货到付款的办法,后又改为托收货到即可付款。1963年国家规定,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订货合同,建设银行必须审查建设单位的设备订货计划和订货合同,防止盲目订货积压浪费,计划外订购的设备不得拨款,对于按扩大初步设计或按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未经批准前,大型专用设备可以分次付款外一律不准预付定金。对于大型专用设备制造期超过6个月的给予分次付款外,其余所有设备一律不得预付款。
   技改贷款管理 我国的基本建设主要是采取扣款的办法。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决定基本建设扣款将逐步改为贷款,并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相应地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同年12月,建设银行总行根据条例规定颁发《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1985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范围等问题的若干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全市从1980年起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1980年中央级基建贷款348. 79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92. 91万元。1981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91. 82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248. 73万元。1982年中央级基建贷款778. 98万元,地方级基建贷款77. 26万元,信托贷款1168. 31万元,地方级贷款86. 61万元,信托基建(财政委托)贷款5165. 76万元,地方级贷款2718. 99万元。1985年中央级基建贷款5568.58万元,地方基建贷款10372. 98万元。1985年是全面实行拨款改贷款的一年,全市基建单位都由扣款改为贷款。
   挖潜更新改造资金拨款管理 1967年以前,是收支两条线的清理办法,1978年1月30日,国务院12号文件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改造资金管理的报告》,随即国家计委、财政部于3月制定《国家财政集中一部份企业基本折旧基金的具体规定》,明确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地方扣款部份),由建设银行按照批准的计划监督扣款。5月29日,国务院102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扣款管理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指示“各级建设银行必须把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的扣款企业全面管起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支持基本建设集中力量打歼灭战,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革,努力提高经济效果”。9月,财政部颁发《关于更新改造扣款管理的几项规定》。景德镇建行从1979年起开始管理挖潜改造更新资金。是年更新改造拨款支出1653. 85万元,1980年为3417. 12万元,1981年为2096. 38万元,1982年为2776. 23万元,1983年为1301. 92万元,1984年为3469. 83万元,1985年为5345. 15万元。这部份资金一般都采取限额管理办法,组织有汇入资金的单位必须把挖潜更新改造措施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送交建行作为扣款依据。有关合同概(预,)算均需送交经办行据以掌握拨款,防止不按计划使用和随意变更项目并按季编报会计报表,大中型项目竣工后还应编制竣工决算。
   投资包干 1958年全市实行投资大包干,9月21日,江西省建设银行在市召开全省基本建设扣款工作现场跃进会,总结推广景德镇市柴窑改煤窑的投资包干经验。在柴窑改煤窑实施过程中,建了第一批园窑即两窑一间共四组,每组原设计要6万元,经试验修改设计,每组只要3.2万元。原来造一组窑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实行投资包干后,3个月就可完成。现场会后向全市推广了瓷业系统柴窑改煤窑,投资包干的经验。1959年,全市投资包干由小到大,由单项工程包于发展到整个建设项目包干,有投资包干、经费包干、造价包于、定额包干等形式。“文化大革命”期间投资大包干流于形式。
   1976年皖赣铁路第一期土建工程实行投资包干。4支建筑队伍开展竞赛,每支队伍建一栋住宅计2380平方米包干,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只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为“十·一”通车创造了条件。景德镇火车站站房工程,景德镇陶瓷厂宿舍按概算包干,后来各瓷厂烤花窑炉建设中,每座按24万元包干。人民瓷厂、玉风瓷厂成型干燥线等9条作业线120万元也按预算大包干,结余归已超支不补。还有一批项目是按审查后的预算造价加系数包干,如陈湾瓷石矿综合楼工程,陶瓷阶梯教室工程,市妇联宿舍工程等。全市住宅建设实行按平方米包干,由于实行投资大包干,引起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有的自动降低费率降低造价,因而起到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降低建筑工程成本,扩大了生产能力,发挥了应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982年建行恢复后,进一步地探索投资包干的问题,在一些建设单位搞试点,景德镇发电厂工程,中央和省主管部门都有实行投资包干要求,电厂工程成立由甲乙双方、市建委、设计部门、银行等单位组成的指挥部,全部工程要求按概算包干,国家包给电厂工程指挥部,指挥部将任务分别包给各单位,如小铁路概算为650万元由铁路管理处大包干。土建则由省建一公司三工区承包,概算经省建委审定后基本上都按概算包了下来,景德镇电厂项目概算投资为6286. 40万元,没有突破概算,投资还略有结余。
   国营工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的贷款管理是按照资金的定额,由财政拨给80%,银行贷款参与20%,这种办法持续到1957年。1958年按照产值物资率,全面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按当时办法规定,国营工业在核算定额以内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定70%的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30%,但是为时不久新的贷款办法规定,定额以内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人民银行只发行临时或季节性的超定额贷款。
   1959年实行全额贷款,国营工业的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财政原拨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信贷资金,银行把定额和超定额贷款合并,为生产储备贷款,另外开办结算贷款,以解决发出商品的结算在途中资金需要。
   1961年1月0日,开始取消全额信贷,改革现行流动资金供应办法:一、没有核定定额金的企业,银行不贷款,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银行不直接贷款;二、在定额内所需流动资金财政拨80%,银行贷20%,超额定额储备由银行贷款;三、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四、贷款分为定额,超定额,结算贷款3种。 1972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清户核算,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取消定额内的贷款,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和银行超定额贷款,定额内所需资金除定额负债外,全部由财政拨上,并增设大修理贷款。
   1979年,景德镇市实行新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一、贷款对象,凡经县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拥有核定的自有流动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都可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二、贷款种类增设物资供销贷款,银行按规定的流动资金计划40%比例供应贷款。当年,国营工业实行全面的清产核资,按照产值资金率计算。于1980年7月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和占总额70%的定额流动资金,原则上由财政拨足,由于财政资金困难,一时无力拨足部分,银行用新增设的“定额贷款”暂时垫补,占总额30%是银行超定额贷款。这一年还提出“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销定贷的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1983年,景德镇市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由市人民银行管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指标实行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和核定的计划占用额掌握,发放生产周转和其他专项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管理 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只有贸易公司、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3家国营商业。其商品流转资金实行条条垂直管理,所需流动资金由上级公司拨给,银行不贷款。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取消原来由主管部门供应资金的办法,实行定额信贷,从此国营商业开始与银行建立信贷关系,银行按流通计划和财务计划发放贷款,原上级拨给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信贷基金。
   1955年初,取消全额信贷改变了财务扎差,包干贷款的作法,实行新的商业贷款办法,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新办法。1957年10月取消结算贷款。供销社贷款,采取按计划商品周转期,确定总的商品储备额,核定自有流动资金和贷款,基层社按季节核定商品流转贷款和农产品采购贷款。
   粮食系统按商品流转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财务计划按季节定贷款总额,基层粮管所、站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下贷上转”或由市局拨铺底资金的办法供应资金,粮油收购旺季贷款指标不足可以边贷边报。
   1959年,修订贷款办法,按照不同经济用途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采购贷款、预购定金贷款、特种贷款,并对企业开立的存款与放款帐户实行“存贷为一”。 、
   1966年9月,商业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贷款指标的核定与调整采取由银行与商品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共同审批。
   1979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及“以销定贷”等原则,1982年起,按照销凭资金率和资金周转加速要求,年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贷款计划管理。
   农业贷款管理 1981年3月,农业银行省分行关于《农村信贷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对农村信贷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包干”的办法,对贷款计划指标管理改为存贷扎差,进行差额管理,在保证“存差”不减少,“贷差”不突破的条件下,多存可以多贷,多收可以多放。同年6月,市农行组织工作组在三龙公社进行1978年以前的农贷积欠清理试点,然后全面铺开,试点于当月22日结束,9月市革委会景革管(81)第098号文批转支行“关于清理落实社队农业贷款债务的报告”。报告指出由于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执行,特别是双包责任制的实行,一些社队的农业贷款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此农村各社(场)地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落实农贷债务工作抓紧抓好,这对于保障债权关系,搞活农贷资金,更好地支援农业生产,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都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章 结 算
   第一节 转帐结算
   国家经济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活动,除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办法外,一切交易往来的资金,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其管理办法分同城结算、异地结算、农村结算三个方面。
   同城结算 解放初期,中国人民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开办存款结算,私营工商业和个人的汇兑业务。1950年,市人民银行实行现金管理,减少货币投放,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全市各部门经济往来使用转帐支票,有86个单位在商品交易中,采用转帐支票支付,由付款单位对其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划帐付款。1953年,统一办理支票结算、票汇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同城转帐结算。1961年,市人民银行要求各单位财务部门(包括财务、总务、堂食、互助会、劳保费等)都必须在银行开户(不能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储蓄所开户),单位之间的一切经济往来,凡金额在10元以上一律用支票,通过银行办理转帐。其手续简便,使用方便。
   1984年初,对同城票据清算,有新的规定:票据交换由市人民银行管理,工商银行主办,各专业银行同城及近郊的行、部、处、所参加。同年1 1月,市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正式分设,改由市人民银行主办,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中国银行、市建设银行及各行办事处,营业部参加。交换同城结算凭证和异地结算凭证,每天上、下午各交换1次。专业银行之间的往来票据填制划改或划付凭证,通过人民银行往来帐户进行资金清算;专业银行系统内办事处之间的往来票据,直接在本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1985年,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后,凡是经过批准实行独立核算承包的单位,允许在银行开立支票帐户和办理转帐结算。
   异地结算 亦称“埠际结算”。即结算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办理的转帐结算。异地结算方式主要有汇兑(包括信汇、电汇)、银行汇票、委托收款结算。1953年,市人民银行统一办理异地承付结算,电汇邮汇结算,并在汇兑结算上办理县辖汇兑、并与全省80多县(市)办理省辖汇兑、并通汇全国。1973年1月起,各单位在银行办理异地委托承付,汇兑结算,实行收取手续费,电报费或邮费。
   从1973-1984年期间,先后4次改变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部分内容。1980年10月,市人民银行增办邮电异地委托收款。1983年10月恢复曾一度停办的省内票汇结算,嗣后恢复全国票汇结算。
   农村结算社队(乡、村)与社队(乡、村)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社队(乡、村)之间相互经济往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帐的一种非现金结算。对社队(乡村)实行非现金结算时,应按照社队(乡、村)的要求全部或部分转帐。对社员个人一律不实行转帐。社队和社队企业在办理转帐时,信用社必须保证谁的钱进谁的帐,谁的钱由谁支配,不准任何单位要求而划拨给其他单位。银行和信用社不能扣款,也不能代其他单位扣收任何款项。社队欠银行和信用社的贷款,只能通过帮助安排财务,经过协商收回到期的贷款,不能利用转帐和硬性扣款。农村结算主要有3种方式:
   农村付款委托书结算。收购单位与社队开户的信用社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的,收购单位将收购资金存入银行开立结算户,收购社队农副产品时,签发四联农村委托付款凭证,除第四联留底和第三联送交银行营业所办理付款结算外,将第一、二联交社队凭以到开户的信用社进帐,信用社将这些凭证转向开户银行营业所进帐,经核对无误,按凭证结算金额从收购单位结算户内划转信用社帐户。如跨地区收购,社队开户的信用社与收购单位不在同一银行营业所开户,则使用“辖区处所往来”科目,主动划收购单位开户营业所,完成整个结算过程。
   农村限额结算。社队或社队企业向商业部门购买货物时,可持存折向信用社换取信用社签发限额凭证,社队持限额结算凭证到本地市、县城镇或其他单位在用款限额内购买货物。信用社在签发限额结算凭证时,必须在申请的社队存款户内划减同额存款转入“限额结算专户”,因故未用完或未用完的部分再转回生产存款户内、完成结算。汇总结算。社队如需到外县市采购生产资料时,可持存折向开户的信用社换签发的信汇委托书凭以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办理汇款手续,然后去外地采购货物。
   贸易外汇结算 景德镇瓷器品种花色繁多,远销世界各国,每年为国家收取不少外汇。新中国成立后,陶瓷出口都是通过江西省工艺品公司经营,结汇工作在上海、南昌办理。直到1980年1月,省陶瓷出口公司与江西省工艺品公司业务分开后,由市自营出口。根据中共市委、市革命委员会和外贸部门要求,中国银行景德镇市支行于1980年1 1月开始办理对港澳地区14.家联行陶瓷出口的贸易外汇结算。至12月,短短两个月就办。理出口议付250笔,金额204万美元,从而填补景德镇市有史以来陶瓷出口不能就地结算的一项空白。
   1980年1 1月到1985年12月,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汇率的变化,全市贸易外汇结算业务数量和余额总的来说是发展的,但不平衡。
   表8 -8 1980—1985年出口结汇情况统计
   第二节 帐户管理
   帐户设置规定 市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帐户(存款户或往来户、预算存款户或经营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或经费限额支出户);专用帐户(贷款户、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辅助帐户)。
   各单位申请开设基本帐户必须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独立预算会计单位或实行独立经济(有核定的流动资金,独立计算盈亏,独立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机关和建设、工商、农业银行、军队单位;农村人民公社单位都需要设置帐户。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 各开户单位通过银行帐户办理资金收付,必须切实遵守以下规定: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银行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银行检查时,各单位必须提供帐户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2.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3.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投机取巧活动。4。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不准签发远期的支付凭证。5.及时、正确地记载和银行的往来帐务,重视对帐工作,认真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尽快查对清楚。
   帐户管理:1.把好开户头。银行对各单位申请开户要集中管理,必须按规定的开户条件,经县(城市区)银行审查批准,开立帐户时,要分清资金性质,正确使用科目,建立开、销登记制度。2.检查帐户使用情况,银行有权随时对各个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及时与单位对帐,及时做到帐帐相符。
   第六章 保险信托
   第一节 保 险
   保险业务解放初期,景德镇市开始办理押款、火险业务。1950年12月景德镇保险公司成立后,分别办理城市和农村的保险业务。
   在城市。开始以火险、运输险、简易人身险为主。1951年2月,市人民政府以政计(51)字第401号文转发《关于执行财产强制保险条例的通知》,全市共有85个单位为强保对象,其中机关、团体38个,企业、合作社33个,学校14个。首先在建国瓷厂搞试点,合计财产总数额204. 517万元,在10万元以下不列入资产,作消费品。同年4月9日,市保险公司配合市消防队对81个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对85个单位进行财产物资调查。6月初,市人民银行召开企业、合作社、机关、学校、保险座谈会,签出固定财产保险证1 15张,保险金额105. 3589万元,当季保费1.0002万元;物资流动保险凭证7张,保险192. 0767万元。
   在农村。1951年,市保险公司办理原属浮梁县地区的浮梁、乐平、万年、婺源、鄱阳、德兴、余干等县的农业保险业务,以耕牛保险为主,贯彻自愿投保、自由退保的原则。在全区所辖各县全面开展,共完成投保5万头耕牛。1952年,办理棉花、养猪保险业务。
   1958年上半年,撤销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
   1979年,保险业务得到恢复,保险种类日益增加,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逐渐扩大。保险种类发展到25种:即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家庭盗窃险、家庭财产安全险、自行车盗窃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货物运输险、船舶险、排筏险、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法定保险;乘客安全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团体人身险、简易人身险、旅客游览意外伤害险、汽车司机意外伤害险、人寿险、学生团体平安险;耕牛、生猪保险;养鸡、养鸭保险;山区森林保险、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等。
   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主,以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为两个拳头险种,工作量大,保费收入占整个险种的比例较大。
   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国内保险业务的第一大险种,是国内保险业务的主体。195 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企业财产强制保险。从1979年恢复市保险公司后就贯彻自愿原则,积极开展上门承保,主动协助转划保费,使企业感到参加保险不麻烦,允许分期缴纳保险费,避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使企业感到参加保险没负担;经常配合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帮助提出改进意见,使企业认识到对生产经营有帮助;及时准确地处理赔款,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必要时应视付赔款,实行无赔款,续保时给以优惠,减轻企业负担等体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观点。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又扩大了保险责任。如扩大了“海啸”、“天空飞行物体或陨石坠落所致的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费效降低33%。1982年新增加“雪灾”、“龙卷风”、“冰凌”、“泥石流”等责任,并增加“因暴风、暴雨”所致的损失,必须造成房屋的主要结构发生倒塌才予负责的规定,改为即使建筑物的主要结构未发生倒塌也责任赔款。把原条款“天空飞行物体陨石坠落所致的损失”改为“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也负赔款责任。从单一的火险,逐步扩大到负责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企业尝到了赔款甜头。
   1979年1 1月,市保险公司在光明瓷厂进行为时20天的保险试点工作,使该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职工的家庭财产保险。市保险公司签发保险业务恢复后的全国第一张保险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号码:%1001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严南春同志,负责光明瓷厂。坐落于中山路。下开财产的保险。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柒百叁拾伍万叁千柒百伍拾贰元柒角伍分整。
   保险费率每千元贰元。保险费人民币壹万肆干柒百零柒元伍角壹分。
   保险期限:12个月,自1979年12月1日零时起至1980年1 1月30日24时整。签单:涂德贤,复核:金光明,登记:会计陈庭芳。1979年1 1月30日。
   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法定保险 自1980年下半年开始办理,其做法:(一)依靠车管部门是做好业务的有效途径;公安交通监视部门是管理车辆的权力机关,依靠他们配合代为办理承保业务。通过每年一次的车辆集中审检,避免承保技术状态不佳的车辆,使承保质量得到保证。有利于共同进行车险管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促进行车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家庭财产保险 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但中间停办了20余年。1979年开始恢复企业财产保险的同时,开办家庭财产保险。1981年增设家庭财产盗窃险。
   为了适应群众需要,扩大服务领域,采取“多渠道、广代办”的展业方法,把保险引向深入,在企事业单位,建立家庭财产保险代办站107个。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50年代以水运保险为主。自恢复货物运输保险以来,主要抓住陶瓷出口运输为主,在销售部门建立代办站,与陶销公司储运科,景陶瓷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签订代办合约。每年在陶瓷公司召开的全国订购日用瓷会议上,与各省、市签订运输保险合同,大批瓷器运往全国各地,得到了运输保障。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每年保持高速上升。人身保险种类多,有团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国内旅游游览意外伤害险,机动车(船)驾驶员意外伤害险,学生团体平安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险,团体人寿险等。各种性质的人身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从而带动人们对安全保障观念的更新。人身保险最初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最早办理的业务是定期死亡保险,逐渐扩展到伤残、生命、老、病保障。
   人身保险收入:1982年为2106元。1983年为3528元。1984年为1.457万元。1985年为53.2391万元。
   自行车盗窃险 1984年开展此项业务。自行车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面广、量大,城区平均每户都有自行车,一般的家庭有l辆,人口多的有2至3辆,自行车盗窃严重,开展该项业务,深受群众欢迎,而保险费只不过是自行车价值的2%。
   农村保险业务于1983年恢复,开始以南安乡耕牛保险为试点,后在各乡镇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法定保险,水稻保险,养鸡、鸭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森林火灾害保险等。保险覆盖面从乡镇集体经济,扩大到各类经济联合体、专业户、个体户。由于各乡镇建立亍农保业务代办点,业务逐步扩大。1982年保费1585元,赔1422元,1983年保费3662元,赔1 1756元。1984年保费1886元,赔17274元。1985年保费1088元,赔2947元。
   理赔 理赔是损失及灾害发生后经济补偿。市保险公司深入细致的调查,实事求是,避免不应该发生的补差。
   表8 -9 景德镇市保险公司1980—1985年保费及赔款情况 单位:元
   1951-1952年,市保险支公司在浮梁地区所辖各县办理的农业保险中,耕牛保险是开办最早的保险业务。1951年5月,在鄱阳县进行耕牛保险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下半年全区承保耕牛10万头,突破全省分配的任务。全年的耕牛保险业务收入16. 1818万元,一年赔款耕牛3617头,使7234户农民和72340亩耕地的生产得到补偿。1952年在余干、乐平、鄱阳等县试办棉花保险。上半年承保149013亩,保额控制数平均亩产鄱阳县为86-89斤;乐平县为84-90斤;余干县为78-85斤。总保额为310. 053万斤,保费为15. 5057万元。10月进入清产理赔,处理各县初评理赔籽棉4.4846万斤。同年,市保险支公司在乐平县、余干县、德兴县、景德镇市郊区等4个地方试办养猪保险,全年承保猪555头,保费收人为987元。理赔猪费37头,金额470元,占保费的赔付率47%。
   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后,市保险公司对参加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或居民个人的各种保险,每年都要支付一定的数额赔款,对社会给予必要的补偿。1980—1985年各险种赔付金额共达333. 3963万元。
   第二节 信 托
   1985年初,市工商银行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增加市场金融活力,在金融改革中,成立景德镇市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各种金融信托业务。
   市信托公司成立后,根据市场情况,开展信托存款、委托存款、信托放款、委托放款,金融租赁等业务。公司根据紧中有活,运用灵活多样的信用工具与手段为工商企业和社会各阶层服务,在积极组织存款的同时,先后发放技术改造贷款、知青就业信托、个人住房贷款,有价证券转押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金融租赁等放款计54户,总金额达1 164万元。金融信托事业促进了经济发展。
   表8 -10 景德镇市1985年信托公司年末各种存款放款余额统计 单位:千元 审计志
   市内审计工作始于50年代初。1952年,市人民政府设财政科,配有专职财政监督干部,兼办审计工作。直至80年代,审计工作才日益健全。1983年,正式成立市审计局,全面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项目有财政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企业审计和其它审计。审计方式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委托审计、联合审计和调查审计;审计期限分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审计内容分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厂长(经理)责任审计和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审计。审计监督范围有分管的市属部门、单位,还有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 第—章 审计机构
   第一节 政府审计机关
   1952年,市政府财政科设专职财政监察干部2人,其中1人兼办审计工作。1955年以后,财政监察和财经纪律大检查代替了审计工作。
   1983年10月9日,景德镇市审计局成立。翌年,局内设秘书科、财政金融审计科、企业审计科、综合审计科。
   1986年,相继成立昌江区、珠山区、鹅湖区、蛟潭区审计局。为了便于开展工作,4个区审计局同时挂分局牌子,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
   第二节 部门审计科(室)
   1984年,根据景府(1984)76号文批转市审计局《关于建立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报告》,市直各部门开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1985年8月29日,
   表9 -1 景德镇市直属部门内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概况国务院发布《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至1987年底,市直属部门已建立内审机构或配备人员的有14个单位,专职或兼职的审计人员22人。此外,有些企业事业单位也建立了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了专、兼职内审人员。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社会审计组织是一种社会性的民间审计组织,属于国家审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景德镇市已建立2个社会审计组织。
   1986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振兴社会审计咨询服务所,行政上属市民革领导,业务上受市审计局领导。同期筹建景德镇市审计事务所,行政和业务均由市审计局领导。
   第二章 财税金融审计
   第一节 财政审计
   1984年11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 84)252号文件,指定市审计局牵头,财政局、税务局参加,抽调干部组成两个审计组,对南昌县和湾里区1983年度财政决算进行复审。景德镇市1983年度的财政决算,则由省政府指派萍乡市审计局组织人员复审。
   1986年8月,市审计局对乐平县1985年度的财政决算就地进行审计。经过审计,认定该县的财政状况比较良好。乐平县财政局在生财、聚财、用财以及在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审计查出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第二节 税务审计
   1987年6月,市审计局对乐平县税务局执行税收计划、税收政策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就地审计。通过审计,肯定该局1986年超额完成年度税收计划,并实现“三超”(超任务、超上年、超历史)的成绩。执行政策方面,基本上做到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审计中也查出了一些问题,并责成改进。
   第三节 金融审计
   1984年9月,景德镇市审计局对市农业银行洪源营业所、信用社1983年度的运输专业户贷款,粮管所、供销社、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及计息,洪源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试审。通过审计,肯定了该所、社在支持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商品流转、搞活农村经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在执行金融政策、法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专业户贷款发放偏松,有的贷款效益差,难以及时收回;利率使用和计息有差错;信用社的逾期贷款增加,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等。审计组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5条改进意见,促进了这些所、社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986年8月,市审计局对工商银行景德镇市支行及所属3个办事处和储蓄部、信托部1985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就地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该行的四项经济指标均完成较好,帐表、帐证、帐帐基本相符,反映如实。:对所属的行、处、部进行财务大检查,查出问题及时作了处理。在审计中也发现有的单位违反规定摊提费用,有的单位未经批准购买控购商品等现象,对此,审计人员提出了改进意见。
   第三章 行政事业审计
   第一节 就地审计
   1984—1985年,对行政事业主要采取就地审计的方式。通过就地审计,查出有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犯法的问题,将罚没收人和规费收入挪用于建宿舍、办公楼以及请客送礼,滥发奖金、实物等。对于这些问题,有的进行批评教育,有的给予经济制裁,有的则予以通报。
   第二节 调查审计
   1984—1985年,通过对老区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调查审计,了解到景德镇市的“扶老资金”的使用情况良好,绝大多数扶助项目形成生产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老区建设的发展和改变贫因落后的面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也有部分项目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乡村对老区建设资金管理不严,有挪用乱支现象;个别项目没有发挥投资效益,工程结束没有投入生产;有些项目的资金下拨较晚,影响投资建设。
   第三节 报送审计
   1986—1987年,主要采取报送审计的方式,一级会计单位基本实行了定期报送审计。
   通过报送审计,查出存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10个方面的问题:(1)巧立名目,以购办公用品和下发拨经费的名义发纪念品、购货券和实物;(2)未经控购办批准,擅自购买控购商品;(3)将事业费或专款借给所属的大集体办企业和经商;(4)用公款请客送礼;(5)以修缮名义,乱挪资金搞基本建设;(6)不按规定,自立规章,滥发各种补贴奖金;(7)会议伙食补贴超标准,差旅费、汽车费用开支大;(8)往来款内容复杂,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严;(9)收费不入帐,私设小钱柜;(10)学会、协会挤占行政事业费数额大。对上述10个方面问题的及时揭露,促进了行政事业单位遵守法纪,管理加强。 第四章 企业审计
   1984—1987年,市、县两级共审计各类企业230户。按行业划分:工业企业33户、交通企业7户、商业企业103户、粮食企业30户、建筑企业8户、物资供销企业15户、农林企业9户、其他企业25户。
   通过审计,查出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应作未作收入;应缴未缴税利;截留隐瞒利润;乱挤乱摊成本;滥发奖金和实物;以修理名义搞基本建设;专用基金使用不当;擅自购买控购商品;超越权限报损;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审计组在核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宽严适度的处理,从而维护了国家的财经纪律,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审计组在对市电瓷电器公司的审计中,发现该公司所属的昌江电瓷厂、昌化电瓷厂、专机铸造厂、昌平电瓷厂、综合服务厂等5户集体企业,占用国营企业流动资金188万元。审计结果引起公司领导及有关方面的重视。
   第五章 其他审计
   第一节 基本建设审计
   1986年,景德镇市审计局开展基本建设项目调查审计,完成审计项目15个,查出效益问题金额65万元。
   1987年,景德镇市审计局开展自筹基建资金来源的事前审计,完成审计项目38个,纠正了有的资金来源不当的问题。
   同年,景德镇市审计局对景德镇陶瓷厂的改、扩建工程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计。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工程延长的原因,并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第二节 厂长(经理)责任审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自1987年开始,市、县审计局开展了对厂长(经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内容主要是:任期目标是否达到;盈亏是否真实,有无潜在亏损;国家资产有无严重损失浪费;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通过审计,摆明情况,作出评语,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景德镇市1984-1987年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情况统计
   第六章 审计成果
   1984-1987年,市、县(区)两级审计局共审计547个机关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查出违纪违规问题金额3934万元,损失浪费金额237万元,为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见表9-2) 交通运输志
   景德镇市域地处赣东北要冲,古为饶徽通衢,明代是通京要道;又有昌江航道贯穿境内,上达安徽,下经鄱阳湖入长江,水运甚为发达。清末,仅水运出境瓷器年均近6万担。民国时期,随着公路建设的开始,出现了汽车运输行业,但水路运输仍占主要地位,景德镇港口的瓷器及原料、燃料年均吞吐量约2—3百万担。解放后,公路交通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60年代,公路运输上升为主要地位,航空运输业已初步形成。70年代,皖赣铁路部分路段修通,临时营运开始。至80年代初,皖赣铁路已全线贯通。1985年,市区有公路146条,共计里程1648公里,拥有汽车2718辆,汽车货运总量67万吨,汽车客运量368万人次;皖赣铁路正式营运,火车客运量196. 09万人次,货物接发量153. 08万吨;轮驳船15艘计799吨位,木帆船7艘计69吨位,货运总量2万吨;飞机场2个,其中民航机场旅客发运量721人次,货邮发运量26.6吨。已形成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的立体交通网络。 第一章 水路
   第一节 航 道
   干流航道 昌江源出安徽省祁门县大洪山,自东北向西南贯穿市境,至波阳县饶公渡与乐安河汇合注入鄱阳湖,全长245公里。境内干流起自倒湖,至景德镇城区为上游航道,城区至丽阳为下游航道,全长1 12公里。航道平均坡降为0. 36%0,水位落差悬殊,每年的5—7月份多洪水,暴涨暴落,最大落差达13米。据市渡峰坑水文站实测资料;最高水位31. 43米,最低水位20. 83米,最大流量为7920立方米/秒,最小流量仅1. 28立方米/秒,洪水期与枯水期流量变幅达6187倍,为全省河流之最。
   上游航道 昌江上游航道旧称浮祁河,长90公里,属山区河段,为礁、砾石V型河床。倒湖至旧城地形陡峭,峡谷盆地相间,落差较大,水浅多滩,流域内多古老变质岩区,平均坡降0.54%0,水面宽85—100米;旧城至市城区河段水流平缓,河床多被瓷片、渣饼覆盖,常水位时清晰可见,独成一色。50年代初,上游航道常水位水深0.36米,中洪水水位水深2米,枯水位深0.17—0.26米,据1954年市航运管理部门资料统计:昌江上游河段共有大小滩险102处,其中城门滩、石头坝滩、王八滩、猪婆槽滩、罗家碑滩、方彪滩、蜈蚣滩、七里滩、夏田滩、葛公滩、石鼓滩等为主要滩险,滩高水急,船舶一般不装上水货。昌江上游逆水行舟,多拉纤而行;顺流行船,船尾不用舵,改用橹控制船向。枯水时船头用篙,洪水时放船要由熟悉航道水情的船民把关。
   1971年,铁路部门在城门、峙滩、杨村3处河段建桥时,将桥墩建在航道上,影响船只航行安全。1972年,发电厂在场府滩附近筑有临时蓄水坝1座,坝高2.6—3米,最大水级2.2米,库容量为222万立方米;1980年,自来水厂又在畅府滩建取水口2处。从此,河道水流量大为减少,枯水季节断航,洪水季节3-6吨帆船仍可通航。
   下游航道 昌江下游通鄱阳湖,境内航道长22公里,属丘陵地区河段,河床多呈U型。中洪水期水面宽200-300米,枯水期水面宽50-200米,部分浅滩水面宽仅10米,航线内浅滩呈阶梯形,浅滩比降约8.8%。,流速约1.8米/秒,水深仅0.4米,两岸台地高出枯水面10米左右。
   昌江下游水位受鄱阳湖水位顶托的影响,高水位时一般回水到丽阳,最高可至鲇鱼山,通常情况回水只到丽阳以下的凰岗,因而丽阳以上和丽阳以下航行条件有明显差别。
   民国26年(1937年)5月,江西省水利局对昌江水道情况调查表资料表明:马家堰河段常水位水面宽150米,洪水时水面宽200米,枯水时水面宽100米;常水位水深0.6—1.5米,洪水时9—10米,枯水时0.3—1.2米;船舶载重常水位10吨,洪水位15吨,枯水位2吨;中洪水位时下水航速每日可行160公里,上水36公里;枯水位时下水可日行60公里,上水40公里,四季通航。
   1955年6月,昌江洪水水位高33. 85米,部分河岸倒塌,泥沙淤积航道。景德镇至吕蒙河段沙滩向江中延展10多米,到1956年该河段平均坡降0. 21%0,水面宽125-230米,水深0.4—0.5米;吕蒙至丽阳两岸台地高出枯水位10米左右,地势平坦,水流缓慢,流域内古老变质岩坚硬,侵蚀较轻,河岸、河床较稳定,平均坡降小于0.18%。,水面宽130-320米,平均水深0.56米。
   景德镇至丽阳河段共有浅滩13处,其中沙咀头滩、马家堰上滩、马家堰下滩、丽阳滩4处为礁石滩;花园滩、鹅颈滩、官庄上滩、横滩、老虎滩、吕蒙滩、梁山树滩、五里流滩、鲇鱼山滩9处为沙滩。主要防碍船只航行的浅滩有六处,鹅颈滩位于市城区以下2.5公里,滩长230米,枯水位水深0.24米,滩上密布窑渣、瓷片,滩底为石块和粘土,落差大,水流急,易损坏船体;官庄上滩位于市城区以下3.5公里,滩的主体是窑渣、瓷片,滩长70米,枯水位水深0.24米;五里流滩位于城区以下12.5公里,滩的主体是窑渣、瓷片,易损坏船体,滩长133米,枯水位水深0.24米,冬季帆船载重6吨,过滩时,船民需下水推船;沙咀头滩位于市城区以下17公里,滩长230米,枯水位水深0.13米,滩面上有礁、砾石多处,小船需避让穿行;马家堰上、下滩两滩紧密相连,位于市城区以下19.5公里,滩长24米,枯水期滩长500米,滩上水势颇急,暗礁甚多,特别是马家堰下滩有3块三角形巨石,枯水时石峰裸露,常水位时石峰附近水深仅0. 13米。50年代初期曾多次炸礁,石峰稍平,但在枯水期仍为行船的严重碍航体。
   支流航道 境内主要支流航道有6条,从东西两面向中部汇入昌江,形如叶脉,分布均匀。
   东河航道 东河又名番源水,穿流市境东部,全长53公里,是昌江上游一大支流。航道起自瑶里三墩,经东埠、鹅湖、臧湾、渭水至旧城的凤凰咀人昌江,通航里程42.5公里。沿途有天保水、横槎港水、府前水等小支流汇人。
   据市水文站资料:东河年平均天然径流量5. 69亿立方米,汛期为4-7月,径流量约占全年的33.3 %。东河航道蜿蜒曲折,鹅湖以上航道穿行崇山峻岭之间,水面宽一般小于50米,河段多漂砾,水流湍急,坡降约10%v。鹅湖以下河槽逐渐开阔,河床被沙卵石覆盖,洪水期水面宽100-200米,水深7米以上;枯水期水面宽60米,水深0. 28-0.3米;常水位水面宽60-90米,水深0.3-0.4米。东河航道共有滩险79处,主要滩险有葛蒲槽滩、三溪汀滩、白水冷湾滩、八字滩、渭水滩、江村滩、鸳鸯虫滩、横石峰滩、洪水滩、浑火滩、东门口滩,最大的白水冷湾礁石高达1米,宽1. 66米,枯水时礁石裸露。70年代,水利部门在东河沿岸的坛口、河源、金山、高沙、仓下、古铜桥等地建立6座水库,水源堵截,航道水位降低,从此,仅渭水至旧城12.5公里可季节性通航,渭水以上航道基本断航。
   西河航道 西河又称大演水,穿流市境西部,是昌江上游一大支流。航道起自波阳斜溪,境内经大洲、黄坛、三龙,至市城区三间庙南侧人昌江,通航里程56公里。西河还有支流两条:一条是潘坑口至沙坝,长29公里,流经松树坑、高桥、麻园(即麦园)、新港里、董村、杨家店,在三龙以下的沙坝汇入西河;一条是洗马桥至二亭下,长22.5公里,流经马人桥、洪源桥、棉花桥、鸣山庙,在二亭下人西河。两条支流在50年代以前为季节性通航河道。
   大洲至三龙航道长36公里,其中杨坞港以上至大洲坡度陡峻,尤其是牌门石至大洲间10公里,落差达55米,比降高达5. 56%。,航道狭窄,一般小于50米,河段多漂砾。50年代初,常水位水面宽90米,最狭河段水面宽仅4-8米,水深0.1—0.2米;洪水位水面宽90—100米,水深1-7米;枯水位水面宽40-60米,水深0.03-0.1米。三龙至西港口20公里,河床较平缓,平均坡降1.26%,为沙卵石河床,沙洲、沙滩多,岸堤不稳。洪水期水面宽100 N120米,水深平均2米;枯水期水面宽90—100米,水深平均0.6米。
   西河水源较差,平均年径流量4.53亿立方米,汛期为4—7月,径流量占全年的56. 92%。1954年7月,市航运管理部门统计:西河(包括支流在内)共有大小滩险55处,其中主要碍航滩险有罗埠头、江家湾、排门石、横山下,凹肚窟、枫树坞、大洲、小岭、罗家桥、二亭下、鲤鱼井、槽头里、石磅下、石坝、青龙尾、石溪渡、芦田、夏家垅18处。
   1949年以前,船只可通航至大洲以上。1958年,大洲瓷土矿排放石渣、石英砂粒2万多立方米在河内,造成航道淤塞。1959年,大洲至杨坞港12.5公里水路断航。1960年以后,沿岸兴筑水库、水坝,水流被截;又在南溪桥和石溪渡两地建有跨河漫水桥各1座,航行受阻,至使石溪渡至杨坞港17.5公里断航。上游断航导致石溪渡至西港口26公里航道基本同时断航。仅在洪水季节有少数农副业船从事短距离运输。
   南河航道 南河是大、小南河的总称。大南河又称历降水,发源于婺源县五花尖,过车田人市境,至黄泥头右岸纳小南河水,至市城区小港咀东岸注入昌江。航道起自东流,经湘湖、黄泥头、里村等地,通航里程52.5公里。
   南河航道蜿蜓曲折,穿行崇山峻岭之间,东流以上航道宽小于50米,河段多漂砾,坡降1- 2%0;东流以下至黄泥头37.5公里,属丘陵地带,河槽逐渐开阔,航道宽60-90米。
   50年代初,南河最深河段金坑坞,水深达5米,最浅河段白虎湾,水深0.4米。黄泥头至市城区小港咀15公里,洪水期可航行3—6吨木船,枯水期作坝蓄水放运。小南河又名柳家湾水,源出寿安乡界首之东的塘江。航道起自西溪,经柳家湾、仙槎、金鸡坝、铁丝桥,至黄泥头人大南河,航道里程29.5公里,小南河洪水期可航行船只和排筏,枯水期不通航。
   1954年7月,市航运部门调查,大小南河共有大小滩险99处,其中小南河金爪石至钓鱼台河段有龙阁湾、柳家湾、画眉笼、金鸡坝、王竹里、半路港、玲珑碑、麻石滩、铁路坝、铁丝桥10处滩险,对通航影响极大。大小南河滩多水浅,沿岸没有纤路,逆水行舟时,船民下水顶推逆行,一般不装上水货。
   50年代以后,黄泥头至小港咀的大批工厂,以及玉田水库拦截大南河大量水流,致使航道水位下降,只能区段航行。小南河洪水期仍可航行船只和排筏。
   杨村河航道 杨村河亦称北河或小北港,发源于安徽省东至、石台、祁门三县交界处,是昌江上游一大支流。杨村河航道起自神坛,自北向南经勒功街、沽演、龙潭、林村口,至杨村河口入昌江,全长36.5公里。
   神坛至勒功街航道多漂石,水流湍急,平均坡降13. 86%0,航道宽一般小于40米,河床由板岩和变质凝灰岩组成。勒功街至杨村河口航道,属丘陵地区河段,为沙卵石河床,河槽逐渐开阔,宽40-70米。
   50年代初,最深河段梁滩脑,平水期水深20米;枯水期水深17米,水面宽100米。最浅河段查村门口,洪水期水深0.7米,水面宽70米;枯水期水深0.07米;平水期水深0.15—0.2米。
   杨村河航道共有大小滩险52处,其中朱家埠、江王坝、流口、林村口、无形滩、大门前、九龙山、小港口、查村、楠木田10处为。主要碍航滩险,查村枯水期水深仅0. 07米,通航困难。1956年以后,勒功坞、左家、洪水源等地兴筑水库、水坝,勒功街至神坛13.5公里断航。1970年,沽演建跨河漫水桥1座,杨村河上下被隔断,只有农副业船可季节性通航21.5公里。
   建溪河航道 建溪河旧称建师港,为昌江上游一大支流。源出市境西北香坑岭,自西北向南流,河长32公里,通航里程25公里。市境航道起自兴化,过芹坑口,于蛟潭纳双乌河水,又经黄土坝等地,至福港人昌江。1949年,建溪河常水位水深0.13-0.66米,水面宽3-14米;洪水位水深3.3—4米,水面宽14米以上;枯水位水深0. 03—0.13米,水面宽1.5—3米,需作坝蓄水通航。河道上还有大小滩险42处,其中主要碍航滩险有金爪石、横洪里、牛硬湾、黄金窟4处,枯水期行船极为困难。1968-1969年,方坑村和上山岭建筑水库1座和过水路面1处,把建溪河、双乌河通往昌江航道隔断,建溪河自此断航。
   明溪河航道 明溪河亦名储田水或梅湖水,源出西坳府李家,河长28公里。航道起白储田,经曲阿里、引山、梅湖至明溪河口入昌江,通航里程17公里。河床多为礁、栎石构成,河道上共有大小滩险38处,其中主要碍航滩险有江家村滩、上关村滩、柳家村滩、八里村滩等4处,并各有1座活石,枯水期水深0.7—0.9米,水面宽4—10米。50年代末,曲阿里建有拦河水坝,影响通航。1985年,明溪口至引山7公里河段可季节性通航。
   林村河航道 林村河亦名江村水,源出祁门楮公岭,自郑村入市境,河长35公里。市区航道起自金家滩,经江村、中洲至林村口入杨村河航道,通航里程14.5公里。50年代初,该航道洪水期水面宽3.4-27米,水深0.13-10米;枯水期水面宽2.2-20米,水深0.07-0.9米。窖坞笼河段洪水位水深0. 13米,枯水位水深仅0.07米,船只通航困难。河床大部分是礁、砾石构成,共有滩险22处,其中主要碍航滩险有新溪口、郑家良、落马屯、铁路坝、钓鱼台等5处,枯水期极为碍航。50年代初,洪水期3吨以上小木船可直抵金家滩。1958—1965年,金家滩至浩峰沿河多处筑坝,缩短航程2.5公里。1985年,江村至林村口9公里河道可季节性通航3—6吨小船。
   航道治理 昌江上游及其各支流航道,滩多、狭窄、水急,枯水期必须筑坝行船,故有“滩头作水,滩下作坝”之说。昌江下游多受急流、急湾、旋涡等影响,通航困难。1950年以后,市人民政府多次投资,以昌江为重点,采取扒沙、炸礁、筑坝、渠化等措施,因河制宜,治理航道。
   航道维护 昌江及其各支流航道共有沙滩160处、礁石滩342处,其中险滩78处,是境内航道的主要碍航体。1953年1月19日—3月19日,上饶航运办事处组织力量,对马家堰险滩进行治理,开凿面积195.9平方米,平均加深0.471米,枯水期保持水深0.67米,全年可通船。1956年1 1月30日—12月3 1日,市港务处成立扒沙抬船工作组,组织345名船工在花园滩至吕蒙滩河段的6处浅滩扒沙、抬船,共用工803个,挖取沙土536立方米,卵石442.5立方米,6处浅滩航道宽由原平均3.51米拓宽到7. 33米,滩上水位由原平均0.455米加深到0.612米,吃水0.4米的木帆船可满载航行。1957年7月,上饶和景德镇市航运部门联合组成昌江工程指挥部,由航运、物资部门共同投资16万元,对昌江下游枯水期的碍航浅滩进行治理。7月13日—l2月,7艘挖泥船在花园滩至丽阳一带的13处浅滩作业,共挖泥沙39478立方米,施工后每处浅滩枯水期水深达1.2米。9月20日N10月22日,炸除杨村河锄头尖至马安石河段的5处主要礁石滩,疏通河道共40米长,29米宽,航道水深由原0. 17-0.26米加深到0.5- 0.6米。9月21日—11月25日,市港务处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投资482.76元,在市城区至吕蒙河段扒沙疏河,共扒沙12586立方米,疏通河道785米,航道由原平均3.5米宽扒至8.7米宽。1 1月5—27日,炸除了西河口碍航礁石,疏通河道长64。4米,宽2.8米。1958—1959年,昌江上游及其各支流共疏通航道72公里。1961年,市港务部门分别在昌江上游、东河、西河、建溪河、南河、杨村河、林村河航道上炸礁清障37处,滩上水位均由原平均水深0. 25-0.4米增加到0.5-0.6米。1962年8—11月,市港务处拨款3000余元,炸除了昌江上游(旧城—吴溪口)河段的石鼓滩、王八滩、蜈蚣滩、猪婆槽滩、小港口滩、明溪滩、峙滩、杨村滩等9个礁石滩,滩上水位均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1- 0.2米,枯水期逆水船也可以通航。1984年11-12月,市港务处再次组织力量,分别在昌江上游及其支流的老虎口、黄梅滩、涧滩、吴溪口、罗家碑、杨村、方漂脑、流口、江峰、小港口、张家坝、横石峰、洪滩等滩险和河段又一次清障,使这段航道的滩险水位又在原有的基础上普遍提高0. 13-0.17米,枯水期上水船可安全航行。
   1956年,景德镇市港务部门在昌江下游的鹅颈滩、三涧滩、苏家庄3个重点滩口设立航道维护点。1976年,在3个航道维护点的基础上建立航道维护站,派有专人驻站治理。同时,昌江下游各滩口普遍设置绞滩工具,帮助船舶通过急流。1980年1月,景德镇航道段正式成立后,增加了养护人员和设备,昌江下游航道普遍设置航标。1980年设竹棒标622只;1981年设竹棒标284只;1983年设竹棒标217只;1984年设竹棒标3 187只。在设标范围内经常进行扒沙、清障、打涝等一系列航道维护工作,从而使昌江下游水深常年保持在0.5-0.6米,宽度2 10米以上,保证了73公里航道可通木帆船,22公里航道可通机动船。
   航道建设 为改善7条支流航道枯水季节的航行条件,有关部门多次筑坝蓄水行船。1957年8月1日—9月30日,市工业交通局为了保证枯水期瓷用原料、燃料运输,动员了浮梁县农业社5000名劳力,在杨村河的楠木田、龙潭、长滩等地修筑简易拦河水坝计1 1座。9月20日N10月22日,市港务处投资2933元,在窦石岭至流口河段筑成长654米的石木结构大坝1座,筑草坝、横坝和小挡共126座,开辟新洪口6条。1 1月5—27日,在南河的七亩涌至半路港河段修筑水泥乱石结构水坝1座,坝长39.6米,宽1.1米,高0.9米,共投资8148元。1959年,市航运公司疏河筑坝工作队为提高滩头水位,便于行船,在昌江上游及其支流航道,大筑临时性土草坝蓄水,待水位提高到一定高度,扒开航口行船,船过又堵口蓄水,便于后来船舶航行。在昌江上游建成平型自动开关放水坝5座,总长1 30米。各支流筑成简易水坝185座,总长4300米,其中大型水坝3座,共长450米。次年,发动全港1000名船民,筑成大小水坝73座,保证了船舶的正常运输。1977年12月8日,市城区昌江东岸护坡工程动工,1978年10月10日竣工,工程全长2240米,平均高10米,斜坡60度,混凝土预制块铺砌,护坡内垒砌一条南北向全长2204米的排污干道,深度3—5米,护坡工程可避免洪水冲刷河岸淤塞航道。1978年,市航道部门分别在昌江下游的鹅颈滩、三涧滩、苏家庄3个滩口各建“顺水坝”1条,共长1000多米,枯水期引水归槽,使3个滩头的航道水位由原0.4米提高到0.6米。1980—1984年,景德镇航道段在峙滩至鲇鱼山83公里的河段上共筑挡水坝65立方米,扒沙2051立方米,保持了昌江上下游正常水位。
   昌江凰岗以上38公里航道,水浅、滩多,急流、急湾、旋涡多,历来行船困难。50年代对这段航道进行过多次疏浚整治,使浅滩水深一度达到0.5—0.7米,可航行6吨以上木帆船和小型拖驳船,但两年后又恢复原状,实践证明疏浚整治不能彻底改善昌江的航运条件。
   表10 -1 景德镇市1949—1985年内河通航里程一览 单位:公里
   注:1983年,波阳鲇鱼山乡、荷塘垦殖场划归市属以后,轮驳船实际通航至丽阳,其通航里程实为22公里。
   1958年以后,省、市航道部门建议采用梯级渠化与疏浚整治相结合的办法根本改善昌江航道的运输条件,1964年6月,国家计委批复“同意昌江波阳至景德镇段航道工程采取渠化整治相结合的方案”。同年,经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论证,凰岗以上采用鲇鱼山、凰岗两级渠化,凰岗以下采用疏浚整治的方法最为经济合理,但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影响而未能实施。1977年2月10日,江西省计委批准昌江渠化设计任务书,省航道部门经过6年多的筹备,于1983年8月动工兴建昌江渠化第一期鲇鱼山梯级工程。这项工程由船闸、浅水闸、滚水坝、公路桥和电站5个部分组成,所有建筑物均建在岩基上,船闸为五级航道标准,采用“人”字钢闸门,短涵洞输水,为一个推轮顶三艘300吨分节驳船;浅水闸长105米,共9孔,每孔净宽10米,闸墩高17米,采用平板钢闸门,缆索卷扬机启闭;公路桥采取桥坝结合,桥墩建在闸坝建筑物上,桥长251. 46米,共16跨,最大跨径为24. 55米,桥面标高32. 35米,净宽6米,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荷载为汽-10、履- 50;滚水坝为混凝土重力式,总长99.6米,坝顶高22.2米,枯水期落差5.1米,最大坝高9.8米,坝底宽10.4米;滚水坝上游右岸建有防洪堤680米,堤顶高程31.8米。另有一段老堤,全长1214米,由原高程25—27米加高至30.5米。昌江渠化第一期工程共投资2000多万元,除电站外,已于1985年底竣工。鲇鱼山梯级工程的建成,使鲇鱼山以上河段至市城区昌江枯水期水位提高到1.5—1.7米。改善了19公里航道的航行条件。
   第二期凰岗梯级工程已于1986年开始动工兴建,其设计船闸年通过能力,近期86万吨,远期将达172万吨,航道可达5级标准,300吨级的拖驳船队可以直达景德镇港。还可沟通昌江两岸17个村的公路运输以及解决附近农业用电和生活用电。
   第二节 码头渡口
   景德镇港口位于观音阁至太白园沿岸,港岸线全长6.5公里,樟树弄至刘家弄3公里为可作业地段。民国年间,景德镇港口瓷器以及瓷用原料、燃料的年均吞吐量约2-3百万担。民国25年(1936),瓷器输出47万担,窑柴输入303万担。36年,瓷器输出50万担左右。37年,窑柴输入193.6万担。
   1949年,港口货物吞吐量6. 54万吨。1958-1960年,每年货物吞吐量都超过40多万吨。1983年只有13. 26万吨,1985年回升到14. 98万吨。
   表10 -2 景德镇市1955—1985年港口货物吞吐量 单位:万吨
   景德镇港货物进口量占总吞吐量的70%以上,主要为瓷用窑柴、瓷土及日用百货等;出口以日用陶瓷产品为主,次为木材、茶叶、煤炭、农副土特产品。 码头 民国时期,景德镇港区有8个主要码头,浮梁县有4个主要码头。其中景德镇港的三闾庙、里市渡、中渡口和浮梁县的东港码头系采用条石彻成,为台阶式码头,其它港口码头都是利用自然坡岸作靠泊点,为斜坡式的坡岸码头,货物装卸和渡客上下的主要通道是跳板。各码头分工明显,种类很多,有窑柴、槎柴、米船、灰粪等装卸码头。50—70年代,景德镇港口码头设施不断扩建更新,港区内建有仓库、趸船和码头泊位,新建码头5座,配备了起重、装卸等设备。70年代末,昌江东岸修建护坡,拆除了大部分码头,港口物资转至太白园,中渡口两处码头装卸。
   蛤蟆石码头 位于湖田北面的南河口,形似青蛙,体积约50立方米,是天然的港口码头。自五代起,是湖田古窑区瓷器、瓷用原燃料的集散地。元代,蛤蟆石码头运输繁忙,常有数百只大商船停泊。明代,民窑陆续向景德镇集中,蛤蟆石码头亦逐渐废弃。
   东埠码头 位于东埠街附近的东河上,是古代东河流域粮食、土产、瓷土的集散地。明代,东河两岸有大小瓷土矿30多处,其中闻名于世的高岭土年产约700万块,均在此码头装运到景德镇。抗日战争以后,景德镇的瓷业生产衰落,东河两岸大部分瓷土矿停产,码头随之废弃。
   峙滩码头位于峙滩村东面的北河上,距市城区50公里,为昌江上游航线之中转码头。明末清初,峙滩镇是窑柴、木炭、农副产品集散地,码头众多,舟楫云集,祁门茶叶、瓷土和附近各乡土特产品皆运此成交。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北河一场特大洪水,将峙滩镇两岸房屋冲毁殆尽,码头也随之废弃。
   港口码头位于经公桥港口村杨村河上,明、清时期港口码头极繁盛,由一个水运码头逐步发展成浮梁北乡的四大集镇之一。民国初期,港口家家有船,仅运载窑柴船就有300余只。到民国32年( 1943),水运物资减少,码头随之废弃。
   三闾庙码头位于昌江西岸西河口以上50米,清代建立。码头用大青石和麻条石砌成梯级台阶,长30米,宽10米。当时,此码头是粮食主要交易市场和集散地,又是浮西乡通往市城区“门户船”的停靠点,运输繁忙,至民国时期仍为杉木中转集散地。50年代,西河部分河段断航,码头水位低浅,枯水期船舶不能靠近码头作业而废弃。60-80年代只作渡运码头。
   里市渡码头 位于昌江东岸韦陀桥下首100米,宋朝建立,是祁门瓷石卸货和景德镇瓷器出口码头。码头用青条石砌成梯级台阶,长30米、宽8米,河坡为石板路面。民国13年( 1924),由工商户集资重修。1957年规划港口码头时,划为船舶第二停泊码头。60年代以后改作人渡码头。
   中渡口码头 位于昌江东岸樟树弄口河岸,建于宋代,为柴、槎船停靠码头,是当时交通运输要地。码头长150米,泊位15个,前沿最小水深0.5米,最大靠泊能力100吨级。据清乾隆四十八年《浮梁县志》记载:“中渡过西河,多有坯房匣厂,又为窑柴、槎柴码头,争渡者日夜不息。”并有诗云:“码头柴槎各分堆,伙计收筹记数来,窑位客行催要紧,先后三日一回开。”“坯房挑得白踩去,匣钵装将黄土来,上下纷争中渡口,柴船才拢槎船开。”民国13年( 1924),大窑户余旺清出银洋3000多元,花两年多时间建成乱石斜坡式码头。1957年规划港口码头时,划为窑柴评定等级的码头。
   湖南码头 位于城区昌江东岸彭家下弄沿河,建于明代,湖南籍船舶多在此停靠而得名,是历史上交通运输要地。码头长150米,泊位10个,前沿最小水深0.5米。
   曹家码头 位于城区昌江东岸毕家弄至占家弄沿河地段,因清代曹姓榜眼曾在此停靠官船而得名,是历史上交通运输要地。
   窑柴码头 全港共有3处,中渡口至陈家弄沿河地段和戴家弄至董家岭沿河地段以东港、西港、北港装运窑柴的船舶停靠为多,刘家弄至花园弄地段多停靠槎柴船。米船码头位于城区昌江东岸陈家弄至黄家洲沿河地段,因停靠运米船而得名。1949年以前,以停靠余干、余江、万年石镇街运米的船舶为主,余干黄金埠一带槎柴船和星子运瓷土的船舶有时亦停靠于此。
   灰粪码头 位于城区昌江东岸千佛楼以下河岸,因鄱阳人在此装运灰粪而得名。
   南门头货运码头 位于市城区南门头。建于1953年,1956年改建成斜坡式水泥浆砌码头,长156米,高8.5米,使用长度222米,面积16491平方米。码头两旁铺设4米宽的车行道,码头前沿水深0.5米.泊位20个,最大靠泊能力为100吨级,一般能停靠装载10吨的罗荡船220艘。1978年,修建沿河护坡时拆除。
   南门头轮船客运码头 位于市城区南门头下首占家弄口。1956年,市港务处投资建成塔坡式水泥码头。次年,在南门头设立客运站。1964年,客运业务移交省航运管理局后,拨来趸船1艘,用于客轮停靠。1978年,修建沿河护坡时拆除码头。
   刘家弄货运码头 位于市城区刘家弄沿河。1956年,建成斜坡式水泥浆砌码头,长1 16米,高11.3米,使用长度1 16米,面积8120平方米。码头两旁铺设4米宽的车行道,泊位10个,码头前沿水深0.5米,最高靠泊能力为100吨级,一般能停靠装载10吨的罗荡船220.艘。1978年,修建沿河护坡时拆除。
   戴家弄货运码头 位于市城区戴家弄沿河。1956年建成斜坡式水泥浆砌码头,长130米,高11.3米,使用长度为130米,面积9100平方米。码头上铺有4米宽的车行道,码头前沿水深0.5米,泊位20个,最大靠泊能力为100吨级,能停靠装载10吨的罗荡船220艘。1978年,修建沿河护坡时拆除。
   太白园客货运输综合码头 位于市区南河与昌江的交汇处,是景德镇港最大的客、货。运输综合码头。50年代后期建成简易货运码头,1972年改建成低水位直立式水泥混凝土码头,长300米,面积为2000平方米。码头前沿最小水深0.8米,泊位30个,最大靠泊能力为100吨级。码头两旁有4米宽的车行道。1985年,日最大装卸量1200吨,年货物吞吐量26.7万吨。
   1950年,市航运办事处为整顿船舶停港秩序,按照船籍和船帮的不同,具体划分船舶停泊地段。从半边街至戴家弄共划为19个船舶停靠点和毕家弄、泗王庙、麻石弄、大黄家弄、戴家弄5个货物装卸码头。1957年10月10日,市人民委员会将港口码头重新划为20个地段:即一般木帆船停泊码头4座,轮船客运码头1座,载重物资船舶停泊码头1座,大型机器装卸码头1座,危险品装卸码头1座,货物装卸码头5座,木材停泊码头1座,竹排停泊码头6座,窑柴评级码头2座,粪船停泊码头4座。
   1978年,沿河东岸建护坡时,仅保留中渡口、太白园、里市渡、三闾庙、韭菜园码头,其余码头全部拆除,来港的船舶大部分在太白园至西瓜洲地段停泊,物资均从太白园、中渡口两座码头装卸。1978- 1985年,市煤炭公司、陶瓷公司原燃料管理处、陶瓷原料总厂、陶瓷出口公司、石油公司、粮食局等单位,分别在太白园、韭菜园一带新建码头货场和仓库10个,红星、红旗、光明、景陶等瓷厂还自建货栈和8座水泥码头。
   渡口 境内唐代渡口有17处,宋代至清代有53处,民国时期渡口近100处。1949年,市城区有里市渡、中渡口渡、十八渡、哪咤渡4处渡口,市郊区有90多处渡口。1953年8月,中渡口浮桥建立,中渡口渡随之废除。1962年10月,昌江大桥兴建,哪咤渡亦随之废除,只剩里市渡、十八渡2处渡口。1979年,纳入市交通部门注册管理的渡口有95处,渡船103只,其中划子渡船3只。以后兴建了一批桥梁,部分渡口废弃。1985年,市区有渡口67处,其中城区渡口2处,郊区渡口65处,核定乘客1608人。
   里市渡 旧名李施渡,宋朝李氏寡妇施资兴建。李施渡是古近代通往鄱阳、都昌、浮梁西乡和对岸三问庙的来往渡口,有渡船1只。解放后,渡船增至2只,每渡可载77人,由竟成乡三河村委员会管理。
   十八渡 原名市阜渡,建于元代,是戴家弄至西郊垦殖场的过河渡口。清代,昌江西岸有槎柴窑数座,瓷坯和成瓷由河上往来,运输繁忙,渡船多至18只,故名十八渡。1957年,人力渡改为机动轮渡,有40千瓦机动船2艘,渡工4人,每渡可载客160人,由市浮桥管理处管理。
   解放后,市区先后在樟树坑、福港、清溪、张培山、吕蒙等5个地点设立公路渡口,至1985年末,市区仍有4处公路渡口。 表10 -3 景德镇市1985年郊区渡口分布情况
   樟树坑公路渡口 位于新平乡西北6公里昌江河上。设于1958年,有木质趸船1艘,人力摆渡。渡口两端铺有乱石码头,汽车上下船搭木架跳板通过。
   福港公路渡口 位于市区广明堂村西0.5公里,昌江上游建溪河口附近。原系民间渡口,197 1年建蛟(潭)福(港)公路时,改设公路渡口。有木质趸船1艘,用人力摆渡。渡口两端铺有乱石码头,汽车上下趸船搭木架跳板通过。
   清溪公路渡口 位于峙滩东北5.5公里的杨村河上。原系民间渡口,1961年建陈曲公路时改为公路渡口。建渡初期,渡口配有木质趸船1艘,用人力撑篙过渡。渡口铺有石块码头,汽车上下用木质跳板。后来渡运车辆增多,随之增配钢质趸船1艘,60千瓦柴油汽轮顶推。渡口两端重建永久性码头,设有半自动的的钢质直通跳板。
   张培山公路渡口 原名黄金山渡,位于兴田西北10.5公里的浮北河上。原系民间渡口,1978年建车田至赵家公路时改为公路渡口,因靠张培山村而易名。渡口配有木质趸船1艘,人力摆渡,渡口两端铺有乱石码头。
   吕蒙公路渡口 建于1933年,配有木质趸船2艘,60千瓦柴油汽轮1艘顶推。渡口两端铺设块石码头。1959年10月1日,吕蒙架设浮桥,渡口撤除。 第三节 水路运输
   运输组织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至民国3年( 1914),水上运输业务由鄱、祁、浮、都4帮把持。后来,该四帮公所改为六帮公所,之后又扩大为十八保(即十八帮)。民国19年( 1930)9月24日,景德镇船帮客商联合会成立。20年9月24日,船行商业同业公会成立,有团体会员15个。23年,景德镇船帮曾一度改为驿运站。27年,景德镇下河客船以船民籍贯为划保单位,分别成立21个保。28年,船帮有都昌、乐平、鄱阳、余江、余干、南昌、广昌、浮梁、祁门、抚州10个帮,共有各种木帆船3250只。29年,景德镇各船帮联合组织航业同业公会筹备处。32年,景德镇船帮发展到12个,其中上河8个,下河4个。
   民国年间,景德镇先后开业的私营船行有黄泰来、刘生盛、吴信昌、陈箕源、吴义昌、郭万发、肖万昌、谢德顺、余顺泰、龙安、熊裕新、胡开泰、义安、冯荣华、济运、查利盛、永顺德、胜利、王信通、新兴、李德顺、江永安23家。
   1949年1 1月1日,景德镇市航运办事处成立,将21家旧船行改编为12个中队、36个分队。次年10月,再改为大组、分组、小组。1951年,航运办事处将解放初分散的1户1船或1户2船的个体船民进行编组、编队。昌江上游及其各支流编为北港船、东港船、婺源剽子船、鸦尾船、西港船6个大队,由浮梁航运站调配;昌江下游及其支流浮南河编为南港船、扶梢船、罗荡船、南昌船、抚州船、竹筏运输6个大队,由航运办事处调配。1952年,景德镇设立私营群力轮船公司营业所,办理轮船客运业务。1953年1月13日,景德镇港2025艘船编为12个船队、189个行政组。10月24日—11月13日,相继建立4个港籍委员会和水上治安保卫委员会。1954年7月,景德镇市水上区、航运管理处、船民协会等共同组成社改工作组,试办互助组和合作社,建立运输互助组231个。共有各种木帆船2040艘,载重量13515吨,人组船只1555艘,载重量9460吨。未经组织起来的485艘单干船,多属半农半运的农副船只。1955年1月,建立景德镇市第一木帆船运输合作社——新华社。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先后成立建民、光明、华光、群新、胜建、瓷城、友爱、红星、日升等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和竹筏、砂石、渔业合作社等12个初级社,入社船只141 8艘,共9541吨位,社员2255人。1957年2月,水上合作社经过清理整顿,只剩下10个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后来10个初级社并为2个高级木帆船运输合作社。1959年1月18日,2个高级木帆船运输合作社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航运公司”。对外是地方国营,对内为昌江运输大队集体所有制。1961年2月,市航运公司与景德镇市航运管理处合并成立景德镇市港务处。次年4月15日恢复市航运公司,但仍与港务处合署办公,1964年,航运公司与港务处分开,港务处改为港务局,1970年,航运公司与港务局再次合并为“景德镇市航运管理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72年改为“景德镇市航运分局”。1979年,航运公司从航运分局分出,但具体业务仍由航运分局代管。
   运输工具
   竹筏 由大毛竹12根编成一排,长方形,上下两层,首翘尾齐,一支扁木安在筏后操纵方向。是浅水运输工具,多用于昌江上游。每条只需1人驾驶,顺水流放,逆水拉纤,1949年,境内有竹筏134条。1951年有竹筏234条。1957年2月,竹筏社转入德兴县管理。
   木帆船 境内船舶行驶航道不同,船型各异,载重量不等。民国时期主要船型有:东港船、西港船、南港船、扶稍船、鸦尾船、罗荡船、刁子船等。行驶昌江上游及其各支流的船舶,以撑篙为主,逆水行船都要拉纤,如果没有拉纤地段,就成群结帮抬船,顺水行船以橹掌握方向;行驶昌江下游的船舶,大多用舵掌握方向,顺风时,挂帆行驶,遇到逆风或过滩时,船工涉水推船或用浆、橹划行。
   木帆船又分无帆船和有帆船两种:无帆船主要有鸦尾船、小扶稍船、东港船、北港船等。 鸦尾船头尖肚宽,船尾翘起,形似簸箕口,杉木帮、板薄钉稀,吃水浅,载量小,大船不超出5吨,1人驾驶,是景德镇港的“门户船”。明代开始使用,至今仍存。
   小扶稍船船型同鸦尾船相似,体积稍大,无桅,板薄钉稀,吃水浅,载重量不超过10吨。70年代初,因支流航道淤浅,航行困难被淘汰。
   东港船、西港船、南港船、北港船也是各港的“门户船”,其船型均同鸦尾船相似,船体稍大,吃水浅,适应滩河浅水行驶。60年代搞船舶机械化,这类船型被逐渐淘汰。
   有帆的船主要有罗荡船、刁子船、大扶稍船等。
   罗荡船、刁子船船型大体相似,船头船尾两头尖翘起,船狭身长,舱板高,杂木底,竹叶篷,前舱设有桅杆,载重量最小的10-20吨,最大的50-60吨,航行阻力小,驾驶方便灵活,可张帆行驶。这类船常年行驶在昌江下游,70年代,由于小型机动船的发展而被逐渐淘汰。
   大扶稍船首尾较高,船宽,底成弧型而向下,后舱设有桅杆,船尾有橹或舵操纵方向,稳定性好,适合浅水滩河航行,载重量10-20吨,70年代以前,多为景德镇运输窑柴、瓷土、稻草,以后被逐渐淘汰。
   境内还有来自外地的沙排子船、麻雀子船、.贬咀船、得化船、倒划子船、乌龟子船、巴斗船、刁子船、横板船、土苟船、铲子船、抚船等类船型。
   轮驳船 1963年3月,市航运公司利用旧船装配1艘30千瓦的拖轮,一次能拖挂30条罗荡船,同年4月又试制了1艘60千瓦的拖轮。从此,小型机动船逐年发展。1971年,共有机动船5 1艘、计652吨。1983年12月,购进1艘载重80吨级的钢质机驳船,抗风力4—5级,可载各种散装、成包物资。1984年开始,又自筹资金和贷款50多万元,全面改造现有船舶,把小吨位、小马力的“四小”船舶逐渐改造、更新为较大吨位和马力的机动船。同时还先后购进6艘大吨位的钢质机动船。至1985年,木帆船有7艘计69吨位;轮驳船有15艘,载重量799吨。
   1969—1983年,社会机动船日益增多。据景德镇船舶监理所1983年统计,共有机动船9艘,其中拖轮5艘,213千瓦;轮渡4艘计406吨,520千瓦,226客位。
   表10 -4 景德镇市1952—1985年船舶统计 表10 -4 -1 景德镇市1952—1985年船舶统计
   旅客运输
   长途客运 清代,景德镇至鄱阳由“饶划”(木帆船)专营载客,舟中可坐六七人,每人需银元一元多,逆行而上,两日可达。赴都昌、余干、贵溪等地的旅客则临时招雇民船,开船时间、上下港点、膳食供应及运价皆可面议。清光绪三十年(公元1904年),江西省私营轮船公司小客轮由南昌行经鄱阳至景德镇,停靠戴家弄(即十八渡)码头载客。各支流航道的客运仍靠民船。民国26-34年(1937-1945),都昌县南峰、周溪两乡的民船不定期来景德镇载客装货,由景德镇至都昌顺风顺水3—5天可达,逆风逆水或枯水季节需7—10天。
   1949年,南昌私营群力轮船公司鄱阳分公司在景德镇设立营业所,办理客运业务。设有鄱阳与景德镇两地往来航班,每天有“群明号”、“群发号”、“群华号”3艘客轮对开,每船每次能载客50人。1950年,省航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饶滨号”汽轮拖带无座位客班船开航南昌至景德镇航班,在市城区彭家弄码头停靠。195 1年,浮梁专区航运局鄱阳办事处调用2艘小客轮,对开鄱阳至景德镇航班,每船每次能载客50人。1953年又增添l艘“援朝号”小客轮航行。1955年,“群华号”客轮在市区发生海事后停航,“群明号”、“群发号”客轮至1956年公私合营后停航。1958年,随着波阳到景德镇航线客运量增加,上饶专区航运局将“钢复号”、“胜利号”、“成功号”、“海工号”等7艘小客轮改造成“瓷都1号”和“瓷都2号”大客轮开行。该船每小时航速15公里以上,每艘载客100多人。同年,客运量达2. 78万人。1961年,客运量上升到5.15万人。1962年,凰岗至景德镇38公里航道枯水期水位低浅,航行困难,遂由每日对开航班改为季节性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客运量逐年下降,年客运量仅1.2万人。1965年6月,上饶港务局在景德镇南门头设立客轮售票处,办理客运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停航。1981年4月14日,上饶航运局恢复景德镇至波阳对开客轮航班,由景德镇航运分局代办客运业务,每天上午7时开航,当天下午2时半抵达波阳。1982年后,有波阳古县渡、鸳鸯岭、太阳埠等地个体户和联户的26艘木质机动船往返景德镇至古县渡、鸳鸯岭、太阳埠、凰岗、鲇鱼山一带装货兼营载客,每日客运量100-200人。至1985年,此类船只发展到15艘。渡运境内有64处人力渡,渡运主要工具是划子,每只载客近30人。1979年共有划子23只,经营者为个体、厂矿和农业队。机运渡有3处,渡船有木质、钢质2种,吨位均在60吨以下,40千瓦,每船每次可渡160人。
   表10 -5 景德镇市1949—1985年水上货物运量一览 货物运输 景德镇市水路货运,从古至今,以瓷器及其原料、燃料为主,木竹、茶叶、粮食、百货等次之。进口大于出口。
   筏运 民国时期,景德镇木材行和外地木材商从祁门、婺源和浮梁西北山乡采购木材,扎成条排,待雨季河道水位较高时,从昌江上游以及支流放运至景德镇销售或转运鄱阳、余干、都昌、江苏、安徽等地。解放后,从浮梁西乡放运的木排停靠三闾庙;从婺源放运的木排停靠里村;从祁门和浮梁北乡放运的木排停靠四图里。50-60年代,市区木材平均年成交约3—4万立方米;70年代,平均每年约5N10万立方米,主要由水路扎排放运。80年代初,皖赣铁路通车后,放运来市区的木排逐渐减少,至1985年,只有市木材公司和安徽省林业厅驻景德镇市办事处木材转运站两家有少量的木排放运。
   船运 明代以前,陶瓷外运都是用小木帆船运到饶州(今波阳县)后转运,明代初设御器厂,御瓷皆从水路解运达京(指南京)。清代解运的御瓷用桶装置,每岁秋冬二季,雇船夫解运,每年约600余桶,计2.9万余件。民国元年—21年(1912-1932),通过水路运出的瓷器总量为155. 41万担,平均每年运出7.40万担。
   1949年,瓷器水路运输量220万件。1950—1960年,瓷器运输仍以水运为主,通过船舶运输的瓷器共计14. 68亿件,平均每年运输1.3349亿件。其中:1950年运送瓷器858万件,折合33. 8983万担;1958年,瓷器外运量增至2.9953亿件。60年代,公路运输蓬勃发展,水路瓷器运量逐年下降,1960年下降到1.0402亿件。1961年以后,瓷器外运绝大部分改从陆路运输。《景德镇陶瓷史料》记载:民国8—16年(1919-1927),浮梁东乡和南乡一带每年出产瓷土、釉果2250万块和灰釉7000余担,均由东河、南河、西河转昌江水运至景德镇。星子、余干、余江、贵溪、鄱阳、祁门等地年产各种瓷土1700万块,分别由祁门的闾江和饶河转昌江运入景德镇。
   表10 -6 民国17、18、24年瓷用原料水运概况
   1949—1953年,市区各瓷土矿生产的瓷土每年平均为4940吨。1954—1956年,平均年产瓷土3.35万吨,这些瓷土绝大部分由水路运至景德镇。1963年以后,瓷土运输绝大部分改水运为陆运。 表10 -7 景德镇市1957—1985年水运瓷土统计
   据《江西经济问题》记载:民国3年( 1914)以前,每年由各地船运至景德镇的松、槎柴达650万担。17年,运入松柴299万多担。25年,外地运进窑柴303万担,37年,运进窑柴193.6万担。1950年,运进窑柴166. 31万担。1951年,运进窑柴220万担。1957年,从外地共运进窑柴400多万担。70年代,开始以煤代柴,以油代柴,运进窑柴逐渐减少至10万担左右。
   浮梁、婺源、祁门等地盘产茶叶,绝大多数由昌江外运出口。清光绪八年(公元1882年)产茶叶3万担。宣统三年(公元191 1年)茶叶产量6万担,均由昌江船运出境。民国时期,茶叶产量下降,运量减少。民国23年( 1934),茶叶运量15000担。25年,茶叶外运出口3.35万箱。37年,年运量只有0.5万箱。
   解放后,茶叶外运出口量逐年增加。1953年,茶叶水运出口3020担,到1960年上升到9560担。以后茶叶逐渐改为陆运,至80年代,茶叶全部陆运。
   表10 -8 景德镇市1949—1960年水路外运茶叶统计 单位:担
   第四节 港航管理
   管理机构
   江西省航运管理局景德镇分局 1949年1 1月,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接收民船公会,成立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航运办事处,内设行政(兼办军运)、财政(兼办民运)二股,办理公私航运管理业务。1950年3月改称景德镇航运管理处,归省航运厅领导。1950年5月,改称景德镇航务派出所,归鄱阳航务办事处领导。1952年设立景德镇航运站,1956年改为景德镇港务处,属上饶专区航运局领导。1958年6月,港务处划归市政府领导,改名为景德镇市航运管理处。1959年7月,市航运管理处与市昌江运输大队合并,成立景德镇市航运公司,对外是地方国营,对内属集体所有制,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61年,航运管理处与航运公司统一名称为景德镇市港务处。1962年,木帆船队划出,恢复集体所有制的市航运公司;市港务处改称市港务管理处,仍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1964年,市港务管理处改称“景德镇港务管理局”,由省航运管理局直接管辖。1969年12月,景德镇养路段、景德镇汽车运输办事处与景德镇港务管理局三家合并,成立江西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1970年8月,景德镇公路养路段、景德镇汽车运输办事处、景德镇港务局3家分开,成立景德镇市航运管理站,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1972年3月,撤销市航运管理站,成立景德镇市航运管理处,同年改为江西省航运管理局景德镇分局(简称省航运景德镇分局),隶属省航运管理局领导,仍与市航运公司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本帐。1979年1月,与市航运公司分开办公。内设3个科室,主要职能是:货物运输、港口管理、代储转运物资等。
   江西省航务管理处景德镇航道段 简称景德镇航道段,1980年1月成立,由江西省航务管理处主管。内设3个科室和鹅颈滩、苏家庄、三问滩3个站房。主要职能是疏通和管理航道,保证来往船只畅通。
   江西省航务管理局景德镇船舶监理所 原系航运分局航监科,1968年并入车辆监理所,1974年7月,划出成立船舶监理所。1975年7月又并入车辆监理所,隶属江西省交通厅车船监理处。1984年,从车船监理所分出,成立景德镇船舶监理所,隶属江西省航务管理局。下辖乐平航监站。其主要职能是办理船舶检验、丈量、核发船舶证书、船员考试、水上事故处理和宣传教育以及养河费的征收等。
   景德镇市航运管理所 1981年10月,由景德镇市航运管理站管理港航工作。1984年1月28日成立市航运管理所,下辖市航运管理站,其业务范围是:负责商务调度,港口码头和航运企业的管理,承办水运运价和业务结算;代办邻省、县轮驳船客、货运业务;协调对外联系、组织有关铁、公、航、搬联合运输;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水路交通方面的方针、政策。
   港航监督 民国26年(1937)12月,江西省政府颁发了《非常时期内河运输暂行办法》,将全省内河沿岸按船舶中队驻在地划分为25个区,浮梁县景德镇为第5大队21中队,由区长会同中队对当地船舶数目、种类、容量、船港籍、船户姓名等进行了调查登记,发给证明书,编发牌照。
   解放后,景德镇港的港航监督工作由航运办事处航监科办理。1950年3月开始,对所有木帆船进行全面丈量检验,全年共丈量大小船1445艘,计5689.2吨位;检验船3274艘,计23780.4吨位;办理转移过户船345艘,旧船拆板205艘,新船下水296艘,注销50艘。8月,向水上运输单位转发丁江西省交通厅制订的《机、帆船管理暂行办法》、《航行安全管理办法》、《港务管理办法》、《联合检查规则》、《海事处理办法》5个法规。1953年丈量船389艘,计2458.2吨位;复验470艘,计428.9吨位;检验船1893艘,计10333. 09吨位。
   1951-1953年,市区水上发生大小海事49次,经济损失1.7万元,死亡18人,沉没与损坏船只90艘,经济损失1.7万元。其中触礁23次,搁浅8次,风灾7次,碰撞1 1次。为加强港航监督,1955年,全港成立安全运动委员会,内设办公室,东、西、南、北四港成立分会,并组成4个工作组,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查处。从1974年起,景德镇船舶监理所担负港航监督职能和养河费征收。1974—1978年发生重大海事4起,死亡6人,烧毁10吨级油船1只,小划子1只,经济损失1. 7499万元。1980年,鹅颈滩、三间滩、苏家庄等3个航道维护站派驻专人进行航道维护工作。1980—1984年,在昌江下游22公里河段分期设航标43 10只。1984年5月14—19日,对鲇鱼山、兴田、江村、福港、朝阳、古城、新平等渡口的74只渡船逐只进行安全检查、检丈定员。1985年市,交通局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制止客(渡)运船舶违章航行的规定》,凡机动客(渡)船驾驶员、轮机员均经港航监督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才能驾驶;经营客(渡)运者经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于客、货超载和证明不符合要求的船舶不予签证运行。
   船员管理 民国28年(1939年)以前的船员按籍贯归口各船帮管理。民国28年( 1939) 11月,在景德镇大钟家弄34号成立浮梁民船船员工会,制订《浮梁县民船船员工会组织章程》,办理介绍职业和船民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等事宜。1949年1 1月,市航运办事处将船帮(保甲)改编12个中队,1950年10月改为大组、分组、小组,由船民自选组长。1953年,基层建立船民协会,景德镇港成立4个港籍委员会和183个行政小组。同年11月成立水上治安保卫委员会,配合普选换发水上正式户口1600户。1956年1月,制订《景德镇港第一木帆船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共分11章54条,对入社社员的权利、义务、股金、劳动纪律和劳动报酬分配等工作作了详细规定。1982年9月开始实行使用船民证办法,具体规定:1.凡长年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的公民,不论其为个体船民或船舶集体户,以及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一律使用《船民证》;2.凡临时(包括轮换的)到水上从事生产运输的人员和农村渡船工,发给《临时船民证》;3.对农村装运农作物、肥料等船只,其范围不超过生产队、大队境界的,不发《船民证》,只能从事生产性运输。
   港口管理 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至民国27年( 1938),景德镇港口由鄱、祁、都、浮4帮的把头操纵,船民按船籍人船帮。民国23-28年,由以范保安、黄登洲为首的18保的把头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由熊铁秀、熊尿根、胡桂义、张甫本等为首的十八罗汉、五老虎、十三太保、青红帮、兄弟会、真君会等帮会把持。
   1949年1 1月以后归市航运办事处管理。1954年1月,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景德镇内河港务统一管理暂行办法》。1957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进一步制订《景德镇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对码头划分、港口管理、航道通行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凡船舶进出港口应立即向航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载有强烈爆炸物品或其他危险性物品的船舶进港,还必须同时向公安部门申报。一切船舶在港区停靠,必须按航运部门规定的地点停泊,并依次进行装卸或进行其他作业,不得抢档、挤档,不得长期占用码头。凡在港区行驶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定,机动船应使用慢车;木帆船张帆以不妨碍航行安全及港内交通为限;严禁船舶挤档或抢越航道航行。凡在港区设立码头、木桩、堤岸、坝滩、桥梁或其他一切占用水底、水上或岸线等工程,必须事先征求航管部门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建设部门批准。
   运输管理 明、清时期解运御瓷由官府掌管。清代解运御瓷,每岁秋冬二季,雇觅船只夫役解运。民间水运由船帮、船行掌握,一般规定航行线路和装载货物:东港、婺源船航行东河,装运瑶里釉果(瓷土)和土特产;东港、北港槎船装载槎柴。民国17-24年(1928-1935),瑶里釉果开运时由船帮发给运票,每船纳费(银洋)1元,分帮依次装运,头帮未运,后边各帮不得抢运,每船装运费40—50元。26年,江西省政府将景德镇船舶编为5大队21中队,并实行航行报告制,不论重载或空驶,须向出发港申领报告单,每经一地区应将报告单交中队部登记后盖戳放行,到达后将报告单交目的地的中队部存查,还规定船舶的征调办法。船帮,船行或水上保甲,除向船民收缴月捐、帮费、担保费、会员费和办公费等固定性捐费以外,介绍货运时要按运费收取10—15%的佣金。37年,货船经过鄱阳,船民要先向帮头缴纳3千至1万元(法币)的登记费;办理过境登记手续,要按运力力资的3 %交贴差费;瓷商公会按每担货收费240元,非会员交480元;鄱阳水警队按货收费,每万块瓷土收费200元,每担杂货收费300元。
   解放初期,船帮、船行私自代客报关纳税,抽收手续费,破坏了税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50年1月停止船行营业。1957年,浮梁县航运部门实行以组计件、分组经营和超额加奖的方法改善运输管理。1960年,实行“调度、政治思想教育、工具维修、宿食、保健安全”,五到运输第一线的管理措施。1961年,市航运公司确定深水和浅水的载重标准,建立实载研究会议和检查制度。1981年,市交通局发出《关于港口和水运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统由市航运管理所(站)实行统一组货、调度、配载、结算和缴纳税收、规费;农村船舶就地、就近运输,需进城驻点运输的,必须经当地运输管理站批准,按“准运证”核定人数、船数,规定营运范围从事营运;外地船舶来市驻点运输从严控制,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县运输管理处批准;物资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市航运所(站)报送下月托运计划,统一调度平衡,统一安排运力;运输部门统一使用“景德镇市航运所水运费结算凭证”结算运费。
   在运价管理方面,50年代早、中期,波阳或其他地区直达景德镇的物资运价按正常运价执行。省航运厅鉴于波阳凰岗至景德镇30公里航道滩多水浅,实载量少,航速低,为照顾船民正常收入,自1957年6月1日起,执行凰岗至景德镇段专线运价。轮船货运运价按木帆船运价结算,同时根据上水、下水运载情况,货运运价比正常价分别提高25%和15%。1960年,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调整了景凰专线运价。
   表10 -9 景德镇市I960年景凰专线运价调整价格
   古代渡运多为义渡。农村渡口和渡运由封建宗族族主把持,一般都有田地房产出典收租,维持渡船修造和渡工工资;少数由地方开明绅士资助或村民捐款捐物办理;城市渡运费由务会馆收入中开支,过渡均不收费。民国时期始有费渡,费率不一。解放后,渡口、渡运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理。1950年1月,市政府决定市城区的十八渡、中渡、里市渡、哪咤渡由费渡改为义渡,一切开支由各会馆、团体公产收入解决。1951年1 1月清理调查全市渡船情况,处理了鲍桂源霸占渡运财产12年的问题,没收被其霸占的房屋1栋、院子1个、田地96亩。
   第二章 公 路
   第一节 古 路
   浮梁古道有民间人行大路和官办驿道之分,据清代《浮梁县志》记载,从浮梁县城通往各地的主要古道共有13条,境内里程1059华里,其中驿道5条,境内里程420华里;人行大路8条,境内里程639华里。
   驿道 浮梁古为驿运重地,有解运御瓷的通京要道,有行军屯兵的要冲,有车马频繁的饶徽通衢。共有跨省、县的驿道5条,境内驿道5条(与跨省、县驿道境内路段同线路)。
   浮(梁)祁(门)驿道 从浮梁县城东行7华里至三笑亭,又21华里至渭水,又22华里至臧湾,北行15华里至铁锁桥,又35华里至曹村冈,又30华里过一心岭人安徽省祁门县境。路宽6市尺,从三笑亭至臧湾多为青石路面,其余是泥土路面。浮祁驿道是安徽省徽州府通江西省饶州府的驿道和军事要隘。
   浮(梁)建(德)驿道 从浮梁县城出北门北行8华里至白石岭,又27华里至建师港(今建溪港),西北行45华里至储田,西行30华里至撞源港(今源港),又25华里过桃墅岭入安徽省建德县(今东至县)境,沿途有肥湾铺、兰田铺和桃墅驿站等驿铺。又为通京要道,往来车马频繁。明嘉靖二十三年(公元1544年),从景德镇解运御瓷去南京即取道于此。
   浮(梁)鄙(阳)驿道 从浮梁县城出西门行20华里至罗家桥,又20华里至大栗坞,又10华里过界牌入鄱阳县境。沿途有长林铺、大演铺、广平铺等驿铺。浮(梁)乐(平)驿道 从浮梁县城出南门行15华里至黄泥岭(今黄泥头),又25华里至柳家湾,又10华里过仙槎人乐平县境。这条驿道延伸至德兴县城,为浮梁、乐平、德兴三县传递公文、驿运食盐之要道。
   浮(梁)婺(源)驿道 从浮梁县城出南门南行15华里至黄泥岭,分路东南行10华里至小岭,又25华里至鲤鱼桥,又20华里过浇岭入婺源县境。
   此外,明、清时期以浮梁县城为中心,沟通县境13个驿铺的驿道有5条,计里程740华里(包括重复路线里程345华里)。
   大路 古代浮梁通往安徽省祁门县、建德县、休宁县和江西省鄱阳县、乐平县、婺源县的主要大路有8条。
   浮(梁)祁(门)大路 浮祁大路有2条:一是从浮梁县城出北门沿大河北行20华里至金竹坑,东北行30华里至建师港,东行45华里至乞儿滩,又65华里至倒湖入安徽祁门县境;二是从浮梁县城出北门行35华里至建师港,又北行50华里至京公桥(现经公桥),西北行40华里过小惟岭人祁门县境。
   浮(梁)建(德)大路 从浮梁县城出北门北行20华里至金竹坑,西北行90华里至刘家岭,北行20华里至鸦桥,又30华里过红树岭入建德县境。
   浮(梁)鄱(阳)大路 浮鄱大路有2条:一是从浮梁县城出西门行15华里至查家坂,西南行50华里至黄坛都(今黄坛),又45华里至小毛岭,西南行5华里过斜溪人鄱阳、建德两县境交界处;二是从浮梁县城出南门西南行15华里至景德镇,又5华里过官庄人鄱阳县境。
   景(德镇)浮(梁)大路 途经观音阁,翻越薮家岭,行20华里达浮梁县城。清乾隆五十八年(公元1793年),修成6市尺宽的官道,用青石砌铺路面。途中一边峭壁高山,另一边悬崖深水,是险要关隘。
   浮(梁)乐(平)大路 从浮梁县城出南门,行16华里至黄泥岭(今黄泥头),西南行50华里至寺前,又10华里过界石(今界首)人乐平县境。
   浮(梁)休(宁)大路 从浮梁县城出东门东行50华里至臧湾,东北行20华里至东埠街,又20华里至瑶里,又25华里过虎头冈人安徽省休宁县境。
   浮(梁)婺(源)大路 从浮梁县城出东门行50华里至臧湾,往东南行5华里至天宝堂(今天保),又25华里过南风岭入婺源县境。
   古桥 史料记载的境内古桥最早的建于唐代,以后历朝均有建设,但以明、清两代建筑为多,大多数仍然存在,部分已加固或改建为公路桥梁。境内古桥有木桥、石桥、铁索联结浮桥3种,共计105座。
   座落在东河流域的古桥有:青龙桥、大转桥、大通桥、铁柱桥、白马桥、铁锁桥、狮子桥、巨济桥、庄村桥、云津桥、咸庆桥、复济桥、义济桥、关堤桥、鼎豫桥、永济桥、崛屏桥。
   座落在南河流域的古桥有:仙姑桥、白虎桥、黄金桥、十八间桥、青云桥、双凤桥、利济桥、鲤鱼桥、水垄桥、永济桥、广恩桥、天宝桥、赛金桥、安碑桥、铁锁桥、宏济桥等。
   座落在西河流域的古桥有:洗马桥、倒碧桥、善人桥、桂坑桥、詹婆桥、思亲桥、通惠桥、贻德桥、普济桥、桂湖桥、程湖桥、南溪桥、平水桥、罗家桥、太平桥、永济桥。
   座落在北河流域的古桥有:新济桥、官桥、双联桥、储田桥、新桥、朱紫桥、燕嘴桥、青山桥、相思桥、通济桥、胡家墩石桥、济惠桥、永定桥、腾溪桥、喝盈桥、秋溪桥、登云桥、夹境桥、大平桥、水南渡浮桥、通济桥、紫观桥、七星桥、郎台桥、金沙滩口桥、启秀桥、鹊桥、三阳桥、得胜桥、脚溪桥、克承桥、高坑桥、隐山桥、文昌桥、信义桥、濯缨桥、云瑞桥、化龙桥、合壁联珠二桥。 座落在市城区和旧城的古桥有:长安桥、步云桥、双板桥、韦陀桥、望郎桥、杨水桥、城南便民桥、金花桥、鹊桥、土垄桥、拱震桥、落马桥、纸被桥、通驷桥、通津桥。第二节 公路建设
   境内公路始建于民国18年( 1929),至35年,先后修筑景(德镇)湖(口)、南(昌)张(王庙)、景(德镇)婺(源)公路。抗日战争期间,这3条公路曾先后被破坏7次。1945年,仅南张公路修复通车。
   50年代末,随着瓷业生产的蓬勃发展,水运满足不了运输需要,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水运不能到达。为发展交通运输,开发边远山区瓷用原料、燃料,重点在河运地带和山区修筑公路。为采运煤炭而建的公路有东流至董家山、黄泥头至仙槎等公路;为采运瓷土而建的公路有景德镇至三矿区、三龙至大洲等公路;为窑柴运输而修建的公路有曲阿里至陈村、经公桥至西湖、经公桥至刘家、鹅湖至锦里等公路。为考察、研究高岭古矿区和发展旅游业,还修筑了东(埠)高(岭)公路。当时,修筑公路求快求通,所筑公路顺地爬(即依原人行乡道走向),坡度高,路面窄。至1985年,境内尚有447公里公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
   公路路线 1985年,境内共有公路81条,计870. 48公里,正式通车里程770公里。其中:国道一段,长101.5公里;省道3条,共长145.5公里;县乡道71条,共长697.1公里;专用公路7条,共长27.88公里。初步形成一个以市城区为中心,以干线为骨架,以支线为脉络的公路运输网络。
   国道 国道穿越景德镇,经过两次划线:第一次是民国21年(1932)11月7日,国民政府全国经济委员会召开7省公路会议决定:京黔线,起白南京,经安徽省境入江西浮梁,经景德镇至南昌,再经万载达湖南之浏阳;第二次是1983年6月,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交通部共同研究划定的烟(台)汕(头)国道(206国道),起自山东烟台,经江苏省徐州、安徽省东至人浮梁,接经(公桥)白(犁塘)线、南张线,经景德镇南行过会昌,至牛埃石人汕头。
   省道 通过境内的省道共有3条,即景湖、南张、景白公路,境内里程共计148.5公里。
   景(德镇)湖(口)公路于民国18年(1929)5月划定公路修筑线路,22年(1933),江西省政府将该路划归各县修筑,23年10月峻工通车。27年,国民政府为阻止日本侵略军侵犯,将路面全面破坏。1956年春,人民政府动工修复路面,次年8月全线通车。
   景湖公路全长120. 22公里,境内里程13公里,起自市西郊的陶金岭,途经御史亭、洪源、肖公庙等地,至分水岭人鄱阳(今波阳)县境,路基宽7.5米,有平曲线7处,其中最小半径26米。
   南(昌)张(王庙)公路始建于民国22年(1933),24年1月全线竣工通车,名曰“皖赣公路”。27-31年,为防止日军侵犯,彻底破坏了祁门至小惟怜、景德镇至万年路段。34-37年(1948)修复通车。1949年国民政府军队溃逃时又予以破坏,交通中断。同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某兵团司令员下令修复,10月,景德镇至南昌正式通车,1950年1月,景德镇至屯溪通车,并定名为南(昌)张(2E庙)公路。南张公路自南昌起,经余干、万年、乐平人市区后;经墩头村、吕蒙、罗家、蛟潭、经公桥至张王庙入安徽省祁门县境,全长307,5公里,市境里程104.5公里。境内有干曲线131处,其中最小半径27米,最大纵坡9%。路基宽8.5米,1973—1978年,境内路段改铺油渣路面,1979—1982年5月,分段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
   景(德镇)白(沙关)公路由婺(源)德(兴)公路和婺(源)景(德镇)公路连接而成,始建于民国22年(1933),26年接通并全线通车。抗战初期景婺路段曾一度被破坏,31年荒废,至1951年景婺路段才修复通车,1957年1 1月婺白路段修复通车。
   景白公路自景德镇长途汽车站起,途经里村、黄泥头、古田、白虎湾、湘湖街、双凤桥、东流、杨家山至界首人婺源县境,全长123. 33公里,景德镇市区里程28公里。景婺路段路基宽6.5~8.5米,市区路线有平曲线28处,其中最小半径30米,最大纵坡13%。1969年,汽车站至黄泥头铺筑水泥混凝土路面,1980年,黄泥头至双凤桥8公里铺筑沥青混凝土路面,双凤桥至界首仍为泥结碎石路面。
   县(区)乡公路 景德镇市区的县乡公路始建于50年代初期,50年代末大量修筑,70年代基本普及,至1985年,共有县乡公路71条,计697.1公里,其中主要县道26条。
   西(湖)西(溪)公路1969年,为沟通皖、赣两省交通运输而修通。该路自西湖起,经小湖坂、石岭、潘村至西溪,全长10.15公里。路基宽6米,最大纵坡13.5%,沙石路面。
   经(公桥)桃(墅)公路始建于1959年,次年修至西湖,1966年续修至桃墅。全路自经公桥起经大港、老屋里、港口、高滩、冯家堰、西湖、古楼至桃墅店,全长28.89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37处,其中最小半径17米;最大纵坡15%,砂石路面。
   经(公桥)刘(家)公路1959年修建。经刘公路起自经公桥,经梅家坳、宋家、鸦桥、汪家、竹林下至刘家,全长13. 15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5处,其中最小半径22米,砂石路面。
   储(田)严(台)公路于1966年1 1月修通。储严公路自储田起,经柳溪、花庙、柏林、古演、六里亭、江村、浩峰至严台,全长28.8公里。路基宽5.5米,有平曲线83处。其中最小半径18米,最大纵坡15. 4%,砂石路面。曲(阿里)陈(村)公路始建于1960年1月,1961年2月全线通车。曲陈公路起自曲阿里,经引山,前进、梅湖、峙滩、江峰、清溪、程家山、左家、锦里、兴田、宋家至陈村,全长38.8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76处,其中最小半径10.5米,砂石路面。
   三(龙)东(港)公路始建于1958年,1960年修通到东港。该路起自三龙,经石溪渡、芦田、历山、南溪桥、福风、黄坛、大洲、港口至东港,全长35. 34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39处,最小半径20米,最大纵坡14%,砂石路面。洪(源)枧(田)公路于1953年修通。洪枧公路起自洪源,经倒碧桥、洗马桥、河家至鄱阳县枧田街,全长29公里,境内8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6处,其中最小半径25米,砂石路面。
   鹅(湖)锦(里)公路1961年从鹅湖修通到小源,1967年修通至锦里,使“曲陈”、“景三”、“南张”二路相联,从而在市区中部形成一个以市城区为中心,贯通四乡的循环路线。鹅湖公路起自鹅湖,经螺丝村、桥溪、朱锦、小源、桃岭、潘村、双河口至锦里,全长25. 04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17处,其中最小半径13米,最大纵坡11. 5%,砂石路面。
   御(史亭)旧(城)公路建于1969年。御旧公路起自御史亭,经徐家桥、宝石、桂坑、教场上至旧城,全长10.5公里。路基宽6米,有平曲线10处,其中最小半径12.5米,最大纵坡11%,砂石路面。
   东(流)董(家山)公路1955年修通。东董公路起自东流,经江村、内横塘至董家山,全长8.9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26处,其中最小半径20米,最大纵坡9%,砂石路面。
   景(德镇)福(港)公路于1958年修通。景福公路起自市城区四图里,经洋湖、印墩下、青峰岭、缺里、周家港、石鼓至福港,全长27. 94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25处,其中最小半径24米,最大纵坡10,5%,砂石路面。
   景(德镇)三(矿区)公路1955年从景德镇修至鹅湖,1966年从鹅湖修至瑶里三矿区。景三公路起自景德镇,经大岭、坑口、渭水、臧湾、鹅湖、东埠、寺前等地至瑶里三矿区,全长58. 09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88处,其中最小半径13米,最大纵坡9%,砂石路面。
   吕(蒙)湖(田)公路始建于1969年9月,1970年5月修通。吕湖公路起自吕蒙,经历尧、渡峰坑、天宝桥至湖田、全长11. 76公里。路基宽8.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
   黄(泥头)乐(平)公路于1958年建成。黄乐公路起自黄泥头,经月山下、柳家湾、仙槎入乐平县境,全长59公里,市区20.25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33处,其中最小半径24.5米,泥结碎石路面。
   官(庄)昌(江大桥)公路1960年建成简易公路,1961年改造为4级公路。官昌公路起白宫庄,经枫树山林场至昌江大桥西端,全长3.6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7处,其中最小半径12米,最大纵坡7%,水泥混凝土路面。
   河(西)龙(塘山)公路于1958年建成。河龙公路起自河西,经九皇官、二亭下至龙塘山,全长5.62公里。路基宽5.5米,有平曲线23处,其中最小半径13米,最大纵坡110_10,泥结碎石路面。
   蛟(潭)坑(头)公路始建于1960年1月,1971年全线通车。蛟坑公路起自蛟潭,经铁炉里、周家坂、南村、章家、梅源、胡宅至坑头,全长17.6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18处,其中最小半径32米,泥结碎石路面。
   蛟(潭)福(港)公路始建于1969年,1971年修成简易公路,1980年改造成4级公路。蛟福公路起自蛟潭,经黄岭、樟树坞至广明堂,全长7. 95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5处,其中最小半径10米,最大纵坡8 %,砂石路面。
   新(居口)外(金家坞)公路子1958年修成简易公路,1980年改造为4级公路。新外公路起自新居口,经新家源、陈家埠、枫林坑、布袋面、油榨下、新屋里至外金家坞,全长15.75公里。路基宽6米,有平曲线101处,其中最小半径14米,最大纵坡11. 8%,泥结碎石路面。经(公桥)白(犁塘)公路于1968年建成。1983年划为206国道线,经由此路进入经公桥接南张公路。经白公路起自经公桥,经小港、长龙田、源港至白犁塘,全长11. 45公里。路基宽5.5米,有平曲线87处,其中最小半径10.6米,纵坡8处,最大纵坡12. 25%,泥结碎石路面。
   柳(家湾)界(首)公路始建于1963年,1967年建成简易公路,1985年改造成4级公路。柳界公路起自柳家湾,经朱溪、宁村、丰湾、府口、鸿兴至界首,全长14.9公里,境内13公里。路基宽6.5米,最大纵坡6%,砂石路面。
   江(村)柳(家湾)公路于1966年建成,1985年改造为4级公路。江柳公路起江村,经塘坑、船仓坞、王家坞、瓦厂至柳家湾,全长79.5公里。路基宽6米,有平曲线36处,其中最小半径62米,最大纵坡8%,泥结碎石路面。
   荞(麦岭)腴(田埠)公路初名荞(麦岭)跃(进水库)公路,1958年始建,1959年竣工,是通北安煤矿的煤炭运输线。荞腴公路起自荞麦岭,经辽源、李家埠、黄培岗至腴田埠,全长6.5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15处,最小半径35米,泥结碎石路面。
   鹅(湖)潘(村)公路于1960年建成,是境内大理石运输公路。鹅潘公路起自鹅湖,经杨连坞、柳溪、盛家墩、彭家山、都头至潘村,全长10.9公里。路基宽6.5米,有平曲线19处,其中最小半径15米,最大纵坡11%,泥结碎石路面。
   三(矿区)内(屋咀)公路于1970年建成,长8. 65公里,是内屋咀瓷土、瓷石的运输通道。路基宽6米,有平曲线1 1处,最小半径15米,最大纵坡8.5%,砂石路面。新(桥)柳(树下)公路于1960年修建通车。新柳公路全长4.2公里,路基宽6.5米,泥结碎石路面。
   乡镇公路 市区的乡镇公路也占相当比重。民国36-37年(1947-1948),浮梁县境内修筑过景德镇至墩口、寿安、三龙、新平,墩口至东埠、天保,东埠至瑶里,三龙到南溪,新平至峙滩,经公桥至储田、勒功,新平至储田等13条乡镇道路,计212.5公里。1949年以后,除新平至储田、峙滩2条仍为人行道路外,其余均改建成公路,至1985年,境内乡(场)公路共有45条,258.4公里。
   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不靠干支线公路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为疏通交通,连接省道、县乡公路,方便职工上下班和运输物资而修建的专用线。景德镇市区有专用公路7条,共计27. 88公里。
   公路桥、渡 民国时期,境内有小跨径木质公路桥梁88座,载重量低,易水毁,易腐烂。解放后,洗马桥、倒碧桥、善仁桥、罗家桥、桂花甲桥、桂花乙桥、柳家湾丙桥等古代石拱桥被改造成公路桥。1959年,景德镇市区开始修建永久性的公路桥梁,至1966年,新建了九龙山、蛟潭、三龙、洋湖等8座永久性桥梁。1968年,永久性桥梁增加到66座。1984年,经过改建或新建的桥梁共有196座,共长4700.8米。在干线公路上消除了渡运,实现了桥梁永久性。100米以上的大型桥梁6座,共长862. 05米。 表10 -10 景德镇市1985年区乡(场)公路路线简况
   吕蒙大桥 在市区西隅,位于南张公路上,是昌江河上的永久性公路桥梁。该桥1973年1月始建,次年10月建成通车,共耗资45万元。吕蒙大桥为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双曲拱桥,全桥6孑L,净跨36米,总长243. 82米,桥面净宽7米,两侧各1米宽的人行道。荷载为汽- 13,拖- 60。河道通航等级为6级。
   罗家大桥 在市区洪源乡,位于景湖公路上,跨越西河。1977年,省公路局拨款67.5万元筹建,1979年10月10日竣工通车。罗家大桥是一座钢筋混凝土双曲拱桥,全桥3孔,净跨30米,长114. 23米,桥面净宽7米,两侧各设0. 75米的人行道。荷载为汽- 20,挂-100。 黄泥头大桥 在市区南安乡黄泥头,位于黄乐公路上,跨越南河。1982年1 1月19日破土动工,1983年1 1月竣工,耗资48万元。黄泥头大桥为空腹式石拱桥,全长104米,宽8.5米。荷载为汽—20,拖-100。
   九龙山大桥 位于蛟潭区杨家坂的南张公路上,跨越杨村河。1959年,省交通厅投资32万元,1962年7月建成。该桥为石拱结构,全桥3孔,净跨26米,全长100米,宽7米,荷载为汽-15。
   高沙大桥 在市区童家坂村西南4.5公里,位于景三公路上,跨越东河。1971年10月建成,是一座乱石拱桥。桥长100米,宽7米,3孔、净跨25米。载重为汽-13,拖- 60。
   寿溪坞大桥 位于臧湾寿溪坞村,跨越东河。1983年11月始建,次年10月16日建成通车。该桥为桁架钢筋混凝土结构,全长200米,宽5米,载重为汽-15,拖- 80。
   景德镇市20-99米中型公路桥梁71座,总长2516. 95米。
   表10 -11 景德镇市区中型公路桥梁情况 表10 - 11 -1 景德镇市区中型公路桥梁情况
   表10 -11 -2 景德镇市区中型公路桥梁情况
   景德镇市区19米以下的小型公路桥梁有1 19座,共长1321.8米,占桥梁总座数的,60%以上。
   公路养护 民国18年( 1929)始建公路,21年,浮梁县境设有浮梁,经公桥2个养路工区,负责养护境内公路。专业养护人员少,工具落后,路况很差。抗战开始以后,公路大部份被破坏,至解放前夕,境内仅有南张、景婺、景湖公路,但路面坑坑洼洼,残缺不全。解放后,政府采用专业养护和民工建勤方式加以维护,确保了公路畅通,路况良好。
   专业养护 1949年5月,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乐平工务段,开始组织抢修和养护公路。1950年9月,工务段迁来景德镇,改称浮梁工务段,为境内公路专业管理的机构,以后专业养护机构多次更变。
   1960年对公路养护提出路面平实整洁化;公路晴雨通车化;路线适应列车化;桥渡安全畅通化;养路机械化、半机械化;公路绿化、公园化的“六化”目标;同时要求路面无坑槽、无波浪、无松散、无滑车、无碎波;路基无塌陷、无翻浆;路肩无缺口、无长草、无堆积物;边沟涵洞无阻塞;桥涵顶无跳车、标志无缺损。还推行定额包干制的养路办法,实行“六定”“三包”,即定路段、定人员、定任务、定工料、定工具运力、定经费,包任务、包砂石材料、包经费。 对完成“六定”“三包”任务的,通过月终检查、结算、分别给予奖励。
   1961年,实行省道省管、市道市管的办法。1971年1月1日,将公路全部交由农村公社养护,结果致使路面变差,甚至有的乡村扩田占路,使公路变窄,造成公路建设的极大损失。1971年5月,开始将南张、景湖、景务3条干线收归市公路养护处养护。支线自1973年4月至1981年才陆续收回专业养护。
   1981年,公路分局对公路段、公路段对养路队(班、组)实行四定,即;定养护路段和养护人员;定小修保养经费;定路况技术标准、好路率和生产任务;定主要材料、燃料、机具消耗。养路队(班、组)对公路段、公路段对分局实行四保,即:保管好养好全段线路、设备、设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保小修保养经费不超支;保好路率达到或超额完成计划要求;保主要材料、燃料、机械、工具消耗不超过定额。
   1985年,境内有3个养路段,33个养路道班,10个公路站,1个公路开发公司,公路养护人员665人。养护的公路共81条,计873. 48公里。国道、省道由省公路分局养护,共17条,计472. 37公里;市、县级公路主要由市交通局公路所养护,共12条,计113. 17公里;乡镇公路站养护乡道45条,计258.4公里;厂矿养护的专用公路7条,计27. 88公里。
   建勤养护 解放前,专业养护人员少,有时由国民政府征派民夫养护公路、桥涵。1950年起,人民政府开始发动农民义务修养公路。1955年1 1月29日,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公路和修建地方道路的指示》以后,市、县各级地方政府每年发动农民利用农闲季节养护公路,必要时进行公路翻浆与抢修水毁工程。必要的工资、材料在乡镇财政内开支。1950-1956年,市区共组织建勤民工日17. 56万个。民工建勤的任务以采运砂石材料为主,在公路沿线自选料场,确保质量;也可安排整修路肩,加宽路基,深挖水沟,拓宽路基和路旁植树等。198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交通厅颁发《关于改进民工建勤、养护和修建公路的报告》,规定每年每个劳动力义务建勤3-5个工作日,在省管干线公路上建勤民工,由公路分局(段)按每个标准工作日补助人民币0. 45元。1985年,对民工建勤任务分配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以乡、镇、村为单位,按义务建勤总工日折合标准工作量;二是由乡、镇把民工建勤任务落实到人,如有的村民不愿出工上路建勤,也可按建勤任务折算现金缴交公路部门抵建勤任务。
   第三节 公路运输
   装卸搬运
   驿运 为官府经办,多为人、畜力运输。驿运工具有扁担、箩筐、土车、畜力车等。驿递的物体主要有御瓷、公文、粮食、食盐等。据资料记载,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浮梁县境设有县前、广平、大演、长林、肥湾、兰田、彭车、官桥、藤溪、神坛、勒功、小惟、大惟等13个铺递。
   明代解运御瓷,主要靠人力挑或抬。据史料记载:明万历二十五年(公元1597年),陆运扛资、箱费亦有规定。解运工具,无不具备。解运人夫,由饶州七县供役,由解官领头,站官率领。其中有护解兵,有各种匠作。在中途有时临时雇请短扛工,扛到建德池州县交递。
   清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经由德兴县香屯铺,乐平县万山铺接递德兴、乐平、浮梁3县公文和驿运食盐,乐平每年运食淮盐10446引(清初定每引200斤),浮梁每年运食淮盐7 171引。民国22年( 1933),皖南驿运站设专职交通员2人,运输路线达浮梁、都昌、星子、湖口、彭泽、九江等地,名曰“浮九线”。29年,江西省政府成立驿运管理处,下设吉安、宁都、赣州、樟树、南城、上饶、浮梁总段,段以下各县设驿运站。30年,浮梁文化驿运支站成立,34年10月,浮梁驿运支站移交国民党浮梁县党部。3 1年,浮梁文化驿运支站筹辟上饶至浮梁长达150公里的运输路线。同年,浮梁、婺源和安徽的驿运路线上利用土车进行省际联运。
   肩运 指用挑、抬、扛、背的方法运输。从事肩运职业者旧称挑夫。民国时期,景德镇挑运瓷器有两种挑夫:一为“挑驳”,专事由瓷器行挑运瓷器下河装船;二为“把庄”,专事由瓷厂挑运瓷器至瓷器行,非把庄挑夫不得挑运,民国17年( 1928)全镇有把庄150户,2000余名挑夫。
   民国37年(1948)4月8日,吉安帮、南昌帮、河西搬运所联合组成浮梁县肩挑码头联席职业工会。至1949年上半年,镇区搬运业分为两大行帮:一是箩行,内分南昌、吉安两帮,南昌帮从斗富弄起下至促垄桥、前街、后街;吉安帮从斗富弄起上至观音阁。南、吉两帮势力最大,独揽米、豆、麦、铜、铁、铅等货物。二是散子店,内分上窑柴组、下窑柴组、杂柴组、土车组。“散子店”人数多,势力小,以挑运瓷器为主,兼挑窑柴、杂柴等货物,搬运地段在彭家弄至黄家洲一带。
   车运 主要指用独轮车、畜力车、大板车运输。从古至今,以独轮车、大板车使用面最广,时间最长。
   手推独轮车俗称“鸡公车”,古近代为木轮,解放后逐步改为胶轮。明、清以来,境内城乡使用广泛,30年代,特别是抗日期间发展较快较多,平原地区路途较远的客、货运输,大都使用手推独轮车。1951年,市搬运公司购制了100辆独轮车。1958年,市区有独轮车1398辆,1959年增加到4980辆,其中人民公社3969辆。1960年减少到300辆,1958年以后,城区和近郊的独轮车逐渐被大板车所取代。
   牛、骡车运输出现于50年代,兴于60年代,一般用于稍远距离的物资运输。1953年,市区有3辆畜力车。1959年,市区有219辆。同年,人民公社试验牛车列车化运输,一头牛拖4-5辆双轮板车,节约了大量畜力和人力,提高了运输量。1961年,市搬运公司买了20匹骡马搞马车运输,减轻了搬运强度,提高了运输效率。
   大板车是市区装卸、搬运和短距离运输的重要工具。1952年,市搬运公司开始用板车运输,但板车数量很少,至1956年只27辆。1958年,大量使用大板车运输,当年有双轮板车1499辆。随着民间运输企业的发展和外地板车的流人,1963年有板车2336辆,1979年增加到10595辆(其中外来的1744辆),至1985年板车达到18730辆(其中外来板车1946辆)。
   据统计,1949年,市区货物搬运量6. 67万吨。195 1年1月1日,市搬运公司正式成立。市政府规定,凡肩挑物资,上下船物资,一律由市搬运公司搬运。1956年,先后成立昌江、珠山搬运社和太白园搬运大队,共有职工2200人。同年,市港口装卸搬运工人有540人,日装卸物资5400吨。市区货物搬运量39. 63万吨。1958年,通过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创造和改进了许多搬运,装卸工具,其中有双轮循环装卸车、吊车和装卸平台,均比人力提高工效5倍。60年代开始,已发展到使用脚踏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从事短途运输。并相继成立了珠山区运输站和景南区运输公司。1965年,年物资搬运量已达63. 22万吨。1977年10月,市起重安装公司成立。1979年10月,市搬运公司成立。至此,形成了市区4大短途运输和搬运装卸行业。1983年,市区共有专业搬运、装卸职工3806人。其中景德镇港口装卸工150人,市城区各车站装卸工180人,驻厂矿装卸工377人,余为流动装卸、搬运工。1985年,货物搬运量已达157. 28万吨。
   客运 马运始于元朝,盛于清代。清朝后期,在邓家岭、汪家街、苏家弄、半边街、五王庙等地先后设有5家马行,每家有马3—4匹。至解放前夕,全镇有马行6家,马90匹,旅客租用以里计费,由马夫牵马而行,远途需有人作保。骑马、运货既方便,又便宜,从景德镇到都昌只需银元3元(包括马夫工资在内)。
   清末,景德镇有7家轿行,分布在厂前3家、汪家街3家、旧城1家,各有4-5乘轿。轿子有官轿、桃花桥、二花桥、兜子轿4种,均系竹、木结构。官轿系4人抬,一般不走长途,只在城内运客,主要供官府、豪绅乘坐和富贵人家租用接客;桃花轿有三层顶,分4人抬和3人抬两种,主要用于接新娘子。富贵人家接客多用4人抬花轿,一般人家租用3人抬(前2人,后1人)花轿,俗称“虎头蛇尾”花轿;二花轿有4人和2人抬之别,一般瓷商都乘二花轿;兜子轿上有篷,轿内有竹靠椅,竹椅垫有毯布,一般都是2人抬,坐、靠舒适,既跑短途,也跑长途,价格便宜,乘客无门第贵贱之分。解放初,轿运消失。
   民国18年( 1929)景德镇出现自用人力车(东洋车)。24年,泗王庙成立东洋车会,会头24人,开始经营人力车运输,多为南昌籍人拉车。中渡口、里市渡、南门头、十八桥、麻石弄、厂前、苏家弄等处设有停车点。解放前夕,全镇有人力车80辆,是当时镇内客运的主要交通工具。
   机动车运输
   客运 民国23年(1934年)8月1日,江西公路处景德镇车场成立,首次开通了南昌与景德镇的过往汽车客运。27年,上饶运输段浮梁车站在河西建立,办理客货运输。28年,东乡至万年县公路中断,浮梁县道管理处无力经营客运业务,商请皖南养路处在经公桥、景德镇设立汽车站,开办屯溪至景德镇的客运班车。35年,交通部第二运输处南昌分处在景德镇设立浮梁管理站,办理南昌、景德镇、屯溪之间的过往客车运输。35—37年,景德镇兴华路(今公园路)开设了6家汽车运输商行,他们以货运为主,兼营客运业务。37年1月30日,正式开办了浮梁与屯溪的过往班车,客、货兼运。
   解放后,长途客运发展迅速。1956年,正式运行境内区间客班车,至1985年,绝大部分都是跨区和省际客运,每日要同3个省、1 1个市、43个县、区、乡通行班车。专业单位运行总班次150个。班次总里程9295.7公里。
   1949年,仅南张1条跨区客运线路,开行南昌至景德镇班车,50-60年代,逐渐开通至鹰潭、都昌、凰冈、抚州等地班车,80年代,3个主要的客运专业单位运行班次70个,里程4059公里,其中省汽运景德镇公司运行61个班次,通达28个市、县和地区,里程3197公里;市汽运公司3个班次,通达2县1地区,里程277公里;公共汽车公司6个班次,通达2个市、县4个地区。景德镇至乐平两地专业汽运部门车站双方往返班次有16个,每隔Ⅱ小时有1趟班车。
   表10 -12 江西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省际班车运行情况
   1956年开始有区间客运,1957年以后区间客运大有发展,至1985年,客车沿线停靠,乡乡设站,村村(行政村)有点。2个汽运专业单位运行班次达70个,班次里程达1406.7公里。其中省汽运景德镇公司开行30个班次,运行15个乡村,里程800公里;市公交汽车公司开行40个班次,运行16个乡村,里程606.7公里。 50年代以前,只有浮屯1条省际客运线。1983年以后,逐年开辟省际线路,客运增多,主要由省汽运景德镇公司营运。1985年,省际客运班次1 1个,通向上海、南京、杭州、安庆等1 1个大中城市,总里程3918公里。
   1978年以后,旅游客运逐年发展。从1983年6月4日起,省汽运景德镇公司每日有1班客车至黄山,隔日1班旅游车至庐山,还开辟了庐山、龙宫洞等地的临时租车业务;市公共汽车公司专设出租汽车9辆,可租用至全国各地。开辟了景德镇至庐山、黄山、杭州、苏州等地旅游运输,年客运量3.7万人次。
   景德镇市城区客运主要是指珠山区范围内的客运,由市公共汽车公司和部分单位的通勤车运行。1955年,城区仅1辆木炭“老爷客车”在十八桥—新厂1条线路上运行,1984年,有70辆大客车,1985年有3条线路(不含开行外县市和郊区线路),即:服装一厂—黄泥头,盐业公司-丁家洲,广场—铁路南站。运行班次221个,运行站点27个,总里程31.6公里。
   1984年2月,珠山运输公司购进机动三轮车15辆,经营短途旅客运输,年客运量7000人次,为旅客免费搬运行李万件以上。
   为减缓市城区客运高峰期的车辆紧张,补充城区客运线路和车辆的不足,市外事办公室、昌河飞机制造厂、宇宙瓷厂、六0二所等59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备大、中型交通通勤车166辆、5883个座位,主要在沿河东路、珠山东路、珠山西路、广场北路、广场南路、马鞍山路等6条城区道路沿线定班次、定时间运行。由市交警支队划定停靠点82个,其中停靠点最多的是沿河东路,有31个点,56辆车停靠;最少的是马鞍山路,有1 1个点,22辆车停靠。
   景德镇汽车站是县以上长途客、货汽车运输一等站。民国后期至50年代,景德镇汽车站设在河西兴华路,面积不到200平方米。1959年9月1日,国家拨款21万元,在昌江大桥西端新风路建新站,1963年9月16日竣工启用。车站占地面积9905平方米,站房建筑面积3150平方米。1984年,蛟潭、鱼山、河西、经公桥、鹅湖、市珠山6地设有三等站,在黄坛、西湖等乡设有12个代办站。
   公共汽车站设在市城区和近郊,一般在700米到1公里设1个站。1984年3月,市城区一、三路公共汽车站沿线单位在附近站点建设候车廊31个,共长206米。远郊农村的站点,一般都设在沿线的乡(镇)政府或行政村所在地,两站间距不等。
   货运景德镇市区运出的大宗物资主要有瓷器、茶叶、木材和煤炭等,运往的主要地区东达浙江、福建;南至广东、广西;西到湖南、湖北;北往安徽、江苏。运进的大宗物资主要有来自江苏、浙江、上海、南昌等地的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机电产品、五金交电、轻化材料、化肥农药、日用百货、烟酒杂品;上饶、抚州、星子、余江等地的瓷土;九江方向的石油;淮南的煤炭;安徽、湖南、湖北、福建等省的土产杂品和农副产品。运进物资占物资流动总量的73%。
   民国时期,景德镇的汽车货运都是跨区运输,车辆和货运量少。1953-1956年,随着洪枧、景三、东董3条县道修成,市郊汽车货运开始。同年6月,江西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首次开办景德镇至弋阳零担货运班车,5日1班,开行不久即停驶。60年代以后,主要由省办和市办2家汽运公司从事货运。1980年10月以后零担货运业务复兴,线路、网点增加,有跨区线路和省际线路、班次40个,运行地点16处,运行里程57274公里。80年代,出现有路大家跑、有货大家运,多渠道、多层次的货运格局,有区间、跨区、跨省货运和零担货运,还有铁路、公路联运,有国营、集体、个体经营货运。
   社会车辆营运,有国营、集体和个体户三种营运业务。
   民国35年( 1946),景德镇兴华路(今公园路)开设大业汽车运输行。同年9月,兴华路开设万福汽车行,36年2月17日,浮梁华南汽车联运行在兴华路开业。同年7月30日,屯溪万福汽车总行、泰生永运输总行在兴华路开设浮梁联合分行。37年3月,天一汽车运输商行在兴华路开设。35年,景德镇第一次出现民营汽车运输业。陈鹤清购道奇牌货车从事货运,至1948年,有民营汽车运输户3个、汽车三辆经营货运。 表10 -13 景德镇市1949—1985年汽车拥有量和客、货运量统计
   1950—1952年,民营汽车增多,先后有15人从事民营汽车运输。在此期间,陈鹤清、李春江、李文彬和浮梁地专机关、景德镇市政府的8辆货车在兴华路成立浮梁专区汽车联营处。1952年,浮梁专区汽车联营处撤销,由陈鹤清等5人的5辆汽车组成市民营汽车联营处。同年,王云龙等5人、5车加入,货车增至10辆。1954年,撤销民营处,成立私营汽车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时,车队公私合营,进入浮梁汽车运输中心站,私营汽车运输业暂告结束。
   1978年以后,社会汽车运输队(户)发展很快,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至1985年,市区156个运输企业中,有汽车货运企业48个,货车366辆;个体汽车专业户23户,有汽车23辆,其中1 8辆经营货运,5辆经营客运,年货运量3.5万吨,客运量8.3万人次;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有59个汽车队,拥有货车684辆,2666.5吨位,以自货自运为主,兼营社会运输业务;还有个体运输户的486辆拖拉机和677辆机动三轮车经营货运。社会车辆运力超过交通部门专业汽车运力8.1倍。
   20-50年代,景德镇的汽车全是国外进口车辆,以“道奇”、“雪佛兰”、“万国”、“尼生”等车型为多。1957年3月1 1日,购进第一批解放牌汽车23辆,以后进口的旧车逐渐淘汰。60年代,汽运运力小,市政府规定30%的货车保城市人民生活,60%的货车保陶瓷工业生产,10%的货车灵活掌握机动使用。为了挖掘运输潜力,1961年,市汽运公司12辆木炭车,有70%实现了汽车运输拖挂化,其中2辆实现了一车双挂,载运量提高1倍。1965年,市区货车完好率为79%,客车完好率为81. 7%。70年代,景德镇建立汽车制造厂,3吨位的井岗山牌汽车大量涌现。1974年,省汽运景德镇办事处28辆客车中,完好的只有19辆,46辆货车完好的只有17辆。社会车辆陈旧,只有一半可行驶。1976年,市区货车完好率降至52. 2%,客车完好率仅72%。80年代公路交通流量大,据市交通局1983年调查,货车每年平均递增13. 83%;又据1982年和1983年测定,南张公路每昼夜通过汽车2000车次,其中官庄至西河桥段达2473车次,景湖公路每昼夜通过汽车1400车次,景白公路每昼夜通过汽车1069车次,其他县道公路日流量200-500车次。
   第四节 交通管理
   行政机构
   景德镇市交通局 1949年5月4日,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景德镇汽运、公路、航运等交通部门,组成景德镇市军管会交通部。1 1月,市人民政府增设建设科,交通运输由市政府建设科管理。1954年成立市工业局,管理交通。1955年,市人民委员会成立第三(工业)办公室,负责交通等工作。1956年4月,撤销市工业办公室,成立市工业交通局。1959年2月,工业、交通部门分开,单独成立市交通局。1961年10月,市交通局与市工业局合并,成立市工业交通局。1968年1 1月,市工业交通局撤销,有关工作由市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工交组负责。1969年12月,成立市交通管理局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恢复市交通局的建制。
   1985年,市交通局内设交通管理科、计划统计财务科、人事秘书科、组织科、宣传科、纪律检查组、共,宁团委、人民武装部8个科室,有干部29人。下辖陆地运输管理所、公路管理所、航运管理所等职能部门,管理公路、水路运输和县乡公路;下属企业有汽车运输公司、汽车修配厂、航运(搬运)公司、起取水电设备安装公司。
   江西省交通厅交通稽查征费处景德镇交通稽查征费所 1949年,成立江西省南昌监理所浮梁交通管理站,管理鄱阳、婺源等县交通监理业务。1957年,改为上饶车辆监理所景德镇交通管理站,继续钎理波阳、婺源等县的交通监理业务。1960年市县合并后,改为景德镇车辆监理所,次年,更名为景德镇乍辆I监督所,1 963年改41为乍辆!盘理所。1968年船舶监理工作并入,改名景德镇车船监理所。1971年,改名为汀两省交通邮政/由景德镇乍船监理所(简称车船监理所)。1973年,下放市交通局管理,对内是科室,对外称车船监理所。1974年7月,船舶监理划出,改称车辆监理所,次年7月又并人,仍称车船监理所。1980年,重归省交通厅车船监理处管理。1984年与船舶监理所分开,改称江西省景德镇车辆监理所(简称景德镇车辆监理所)。所内设业务、安全、养路费、办公室等4个科室,下辖昌江、鹅湖、蛟潭车辆监理站。全所有职工29人,其中干部19人。1983年9月,将机动车辆挂牌、考试、纠正违章、处理交通肇事等工作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后,机构名称改为景德镇交通稽查征费所,属江西省交通稽查征费处领导。其主要职能是办理征收汽车养路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业务。
   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分局 民国21年( 1932),国民政府江西省政府公路局在乐平设立乐平工务段,管辖进贤、东乡、万年、乐平、经公桥、浮梁6个养路工区。
   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乐平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乐平工务段。1950年9月,乐平工务段迁景德镇,改名浮梁工务段,受江西省人民政府交通厅公路局领导。1954年4月,改称上饶公路总段浮梁分段。1956年,改名江西省公路运输厅上饶公路运输局浮梁养路段。1958年7月,波阳养路段并入浮梁养路段,波阳境内公路由浮梁养路段养护。1959年1月,成立景德镇作业区养路段,管辖湖口、波阳、婺源、浮梁等地养路段。1959年6月,作业区撤销,浮梁养路段由市交通局领导,名为景德镇市交通局养路段。1960年11月,养路段与市交通建设工程处合并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61年,和市交通建设工程处分开,改名江西省交通厅工程局景德镇养路段。1962年1 1月,改称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养路段。1969年10月,公路、汽车运输和航运3家合并,成立江西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公路管理与养护并人分公司。1970年8月,撤销景德镇分公司,12月,成立景德镇市交通局公路营,1971年2月,撤销公路营,改名景德镇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1973年3月,公路管理处归省公路管理局领导,改名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公路管理处。1974年1月,撤销公路管理处,成立景德镇公路总段。1976年6月,改称江西省公路管理局景德镇分局(简称省公路景德镇分局)。1985年,内设10个科室,下辖景东、景西、昌江、乐平4个公路段和工程队、机修厂、职工学校等基层单位。有职工665人,其中干部54人。主要职能是修建和养护公路、桥梁、渡口。
   企业机构
   江西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 民国23年(1934)8月1日,江西公路处景德镇车场成立,有汽车5辆,职工26人。27年元月,交通部公路总局第一运输处上饶运输段在景德镇河西成立浮梁车站(一级车站),办理客、货运输。28年,公路中断,浮梁县道管理处无力经营客运业务,商请皖南养路处在经公桥、浮梁(设在景德镇)设立汽车站,开办屯溪至景德镇客运班车。35年,交通部第二运输处南昌分处在景德镇设立浮梁管理站,办理南昌、景德镇、屯溪之间过往客车运输。1949年7月,省公路管理局接管景德镇汽车站。1952年11月25旧,成立省交通厅运输局景德镇运输站,站址河西。12月,成立景德镇支公司,下辖汽车站。1955年5月,省交通厅运输局浮梁中心运输站成立。1957年6月,改称上饶公路运输局景德镇作业区,同年6月10日撤销作业区,成立汽车运输管理局景德镇办事处。1962年9月,办事处改称省汽车运输管理局第一办事处、1969年5月,又改称景德镇办事处。同年12月17日,办事处、养路段、港务局合并,成立省交通运输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同年8月,分公司撤销,3家分开,曾称汽车运输营。1970年12月31日正式下放给市管后,与市汽车运输公司合并成立市汽车运输团。1973年1月5日,撤销汽车运输团,成立省汽车运输管理局景德镇分局,并恢复市汽车运输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1982年2月,分局改称省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公司,拥有客车130辆、货车170辆,主要经营长途客、货运输,兼营汽车修理。景德镇市汽车运输公司1959年10月24日组建。1963年,汽运公司划归陶瓷工业局汽车运输大队。1 965年4月,划归市交通局,改称市汽车运输公司。1968年,市公共汽车公司并人。1969年8月1 H,市搬运公:,.]并人,并成\丫(运公司下属起重装卸队。1970年12月3 1日,省汽运分公司并人,成‘汕I/y(JI之运输川.,1 973年1 J J 5 1 1撤销汽运团,恢复市汽车运输公司。1 985年该公司拥有客乍5辆,货个:94辆,以绛,片货运为手,客运为辅,兼营装卸和汽车修理。 景德镇市公共汽车公司 1955年9月10日,成立市公共汽车管理所,1960年更名为市公共汽车公司,1968年并入市汽车运输公司,1973年1月5日恢复公共汽车公司。1984年,拥有大客车70辆,主要经营市城区和郊区客运,兼营跨区和旅游客运。
   路政管理 民国36年(1947)8月30,江西省政府颁布《县乡道路养护办法》,对道路修筑、养护、客货营运、交通管理做出规定:对县乡道路养护按《江西省县、乡道路养护办法》,并根据征收汽车养路费规则及施行细则征收养路费、渡河费;对营运事宜依照行车通则、载客通则、运货通则办理;对交通管理依照汽车管理规则办理。37年,浮梁县政府制订《县乡道路养护暂行办法》。38年3月15日,浮梁县县道管理处成立,执行路政管理职能。
   1949年5月,乐平工务段执行景德镇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组织养路工人抢修桥梁、公路,按时恢复交通;1950年10月,浮梁工务段对所辖公路以线为主,不受行政区域限制,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全面抢修公路。1958年,浮梁养路分段执行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路线划分管理范围,经常维持公路畅通,并搞好公路绿化。1959年,景德镇市交通建设委员会制订《公路邮电建设方案》,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确保行车畅通无阻。1960年,浮梁养路段根据省交通厅的部署,开展“六化红旗竞赛”,要求做到:路面平实整洁化;公路睛雨通车化;路线适应列车化;渡桥安全畅通化;养路机械化半机械化;道路绿化园林化。1963年8月,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市交通局执行,《景德镇市公路管理通告》,严禁在公路上堆放物件和放养家禽;搭建房屋、凉棚、厕所等须离公路路基边沟3米以外;路肩和边沟不准种植农作物;不准利用桥涵蓄水或堵塞桥涵捕鱼;桥梁和渡口上、下游附近河床不准乱挖沙石或修筑水坝;公路绿化树木不准砍伐损折;各种标志(里程牌、指路牌等)严禁移动、损坏和涂抹;因工程需要占用公路路面时,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负责事后按原标准恢复。1975年5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执行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意见”,切实解决农村挖路扩田,乱砍路树;为养护公路而在河流沙滩和山上选取料场,采集砂石,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或借故收取费用;对盗窃公路砂石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桥梁、渡口上、一律不准挖沙石、采土方。1980年4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制止乱砍滥伐公路树木的报告”,要求把公路绿化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贯彻国造国有,队造队有,实行收益按比例分成的林业政策;对护树有功者奖,破坏树木者罚;因基本建设和生产需要迁动公路两旁林木的,须事先报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1984年2月,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告”,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抗拒公路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年11月,市交通局发出“关于在今年土地小调整时必须全部收回公路用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做到田路分家,公路用地的范围以公路中心为起点,国道与省道两边各15米;县道(主要指县区至乡镇所在地和县、区际公路)、两旁各12米;乡道(乡场所在地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路)两边各5—10米;凡此范围内的土地,都应收回,一切违章建筑物要彻底清理。当年共拆除公路上违章建筑2492米,清除堆放物5400多平方米,迁走占用公路的集市50处,恢复公路水沟1.8余万条,处理损坏、盗伐路树人员多名。
   运输管理
   装卸搬运管理 解放前,装卸搬运由各行帮按货种、路段分别把持,南昌、吉安两帮独揽街面米、谷、铜、铁、铝、锡等和瓷器货物装卸。南昌帮从斗富弄以下至促垄桥、前街、后街;吉安帮从斗富弄以上至观音阁。散子店以挑运瓷器下河或运送窑柴、杂柴至窑厂或柴行。把庄(即挑夫)担负从瓷厂至瓷行的瓷器挑运。各帮各业各司其职,别人不得营运,所有挑运都由把头派雇工人。民国17年(1928)的运价是:近者每担每里9文,远者10文,把头每担加收佣金6厘5毫。
   1951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搬运公司制订的《关于搬运事业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了凡肩挑货物,各公私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的上下码头、上下车船的进出口货物,一律由市搬运公司搬运。1963年,市运输指挥部制订了《关于产、承、托、搬、收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具体规定搬运公司、昌江公社、珠山公社、太白园运输队等4家担负装卸任务。1965年5月,市物价委员会、市工交局共同制订和执行《景德镇市搬运装卸运价(力资)试行规定》。根据各种货物的搬运、装卸的难易程度和合理负担能力,将普通货物分为5个等级,按等计费,漏列货物,比照类似货物计算,无法比照的,一律按3级计算;不同等级的混合货物,按其中最高等级货物计算时对各种货物的重量换算,对各车种、工种、不同作业项目等,分别制订出《人(畜)力车运价标准》、《人力搬运(挑、抬、背)运价标准》、《市内窑柴运价标准》、《木、竹(板料)运价标准》、《专工、点工计时运价标准》、《10 N100公里中距离人(畜)力车运价标准》、《货物重量换算表》等明细表。198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制定的《江西省搬运装卸运价(力资)标准试行规则》的各项价格。同年,为解决铁路装卸、货场内物资转堆、搬运和货物输送等问题,在铁路南站成立了联合运输办公室,组织市搬运公司、古城公社历尧装卸队和铁路南站以及有关物资部门对口承包,实行以每一车皮为单位,轮流作业,和由货主自找对象等办法。1981年,对25米以内的装卸费略予提高,凡两班或三班作业的,不得加收夜班费,一班作业的夜班可收夜班费,但不得超过各项运价(力资)的20%。1982年市交通局制订实施《铁路南站地方搬运作业分工和对口承包试行规定》,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确定市搬运公司对口省陶销公司等39个单位;历尧大队装卸队对口市粮食局等42个单位;没有划分对口承包单位和外地单位在货场的物资,由市搬运公司和历尧大队装卸队一家一车,轮流装卸;板车搬运铁路货场的物资,由市搬运公司一家承包营运,从而解决了几家搬运部门的分工和铁路南站压车压库,野蛮作业及抢装争卸等问题。1983年,市搬运公司在李家坳兴建了简易的装卸业务用房400平方米。1984年市交通局在李家坳设立调度室。统一指挥调度竟成乡和搬运公司的搬运装卸作业人员。
   板车运输管理 1977年1 1月,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间运输管理的通告”,认真清理整顿板车运输。市区所有板车须经交通部门批准运行,营运的板车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运许可证。市交通局民间运输管理所(现市陆路运输管理所)办理登记,发给牌照,专业营运的发正式营运牌照;企事业单位家属运输队,发临时营运牌照,并限在厂区范围内搬运,不准参加社会营运;工厂、商店、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少量用于自货自运的板车,机关、团体、学校等少量用于生活的板车,发非营运牌照;外来民工所带板车,应持批准使用机关证明,到市民间运输管理所登记,领取临时牌照。未经审验发给牌照的板车,不准在街道和近郊公路上运行。农村公社、垦殖场的板车,以在本公社(场)使用为主,如需进城运肥料等,应持公社(场)证明信,到市民间运输管理所办理手续,领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城运行。各企事业、机关、学校和街道办事处一律不准擅自组织和招募城市、农村人员从事短途运输。营运板车,一律使用交通、税务部门制订,由税务局监印的“景德镇市短途运输统一发票”,按国家规定纳税和缴纳民间运输管理费。不准争货源、争市场和投机倒把。1978年10月,成立“市板车管理处”和“板车清理、整顿办公室”。管理处内设板车管理、运输调度、财务结算3个组,对市区板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价,统一调度、统一结算,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和压缩板车发展。1980年市公安、交通部门作出新的规定:从本年起,各街道办事处只能有一个运输站(队),不准成立新的运输组织,不准增加板车;机关、学校、军事部门、新建企事业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增少量自用板车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板车,须经批准才可办理审验发照运行;旧车更新,必须由交通队注销原钢印号码,以旧换新;无论集体或个体营运板车,必须人、车、照三相符,按指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外来板车由市运输管理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批准限额审批,并限定使用时间和范围。
   机动车运输管理 民国37年( 1948),国民政府江西公路处制订《各中途站查验车票办法》,由警务段派出护路队员协助中途站查验。越站和无票乘车的乘客应照章补票。同年又制定《行车耗油考核办法》,按照车牌别、年度、载重量分别核定耗油标准,在标准以内节省之燃料,按市价折合现金,其中70%奖给司机和有关技工,超过标准则进行罚赔。
   解放后,采取集中管理和运输分工的办法管理汽车营运和运输市场。1954—1956年,对资本主义6景德镇市志·第四卷·交通运输志和个体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采取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政策,编组编队进行联营。1959年,为挖掘运输潜力,加速周转,将市区各企业单位的39辆汽车编成4个运输大队,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运输,定领导、定人员、定工具、定任务、定时间、定路线,合理组织运输,做到“双边”运输,提高运输效率。1962年,规定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场)的87辆货车,每月由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调用25%(即完好车日7天)。1978年,为充分发挥社会车辆的运输效率,减少相向放空,市计委、市交通局报请市革委会批准,按系统、按行业组成专业车队(公司),具体办法是:1.陶瓷系统组建陶瓷汽车运输公司;2.工业、建工、二轻、房管、商业、粮食、供销、外运、物资、供电和电子工业系统,分别组建13个行业车队;3.经组织起来的瓷石矿、浮南矿、涌山煤矿、黎明制药厂、景德镇电厂、一建公司、二建公司和国防系统等1 1个单位,共18个企业车队保留。车队组成以后,对市区汽车流通货运,实行大体分工;省营和市营专业货车,以跨省、跨区和重点物资运输为主,跨省以省营为主;各系统行业车队,企业车队担负本系统、本单位的物资运输。相互之间运力余缺和相向配载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和农轻重的次序进行余缺调剂,合理安排。1980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批转执行市交通局制定的《景德镇市汽车运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城乡汽车运输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各专业运货汽车,各系统行业车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载货汽车,一律由市运输管理处(现市陆地运输管理所)实行统一管理货物托运,统一平衡运力和调度车辆,统一运价、票证和办理运费结算。除跨省物资和粮油、瓷器等15种重点物资以外,市区各物资部门可选优托运。外地单位托运汽车运输业务,一律由运管处批准,纳入管理,统一使用货票。农村拖拉机搞运输以机养机,可以就地、就近运输,如需进城驻点运输,须经市运管处批准。同年,为避免长途客车与公共汽车区间运输线路重复,提高运输效率,划分了营运线路,西湖、九龙山、江村、峙滩、兴田、经公桥、胡宅、洗马为长途客车运输线,由省汽运景德镇公司营运;蛟潭、大洲矿、鹅湖、天保、瑶里、金竹山、东流、涌山、兰田、樟树坑为公共汽车运输线,由市公共汽车公司营运。1982年,省、市汽车运输公司实行《单车耗油奖惩制度》,全年平均每辆车节油665公升,共节约汽油14.2万公升。市汽运公司对车队、调度室、车间实行定产到车、包产到组浮动工资制,调动了驾驶员行车积极性。1984年,市经委、交通局、公安局、下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联合整顿运输市场,普查注册154个运输站(队),新增加69个站(队),取缔9J’J尢证、尤照违法运输户,换发伞省统一公路运输票证199户,追回漏交、拖欠运管费l万余元。同时,制订和实行《景德镇市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对开业登记、运输分工、营运管理、检查监督等作厂规定: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主要承担重点、大宗物资和港口、车站集散物资运输;作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与各系统行业车队主要承担本系统物资运输任务,也口丁以承运其他物资;个体联户和农村社队经营的机动车辆,主要承扣当地农副产品与生产、生活物资运输或就近就地参加运输,也可以进行长途运输;城乡个体或联户以大中型客车从事客运,须经市、县运管所(站)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批准,但可简化申领牌照及车辆转籍、过户手续。
   凡跨区跨省的化肥、农药、粮油、食盐、土杂品、猪禽、瓷器、茶叶、五金、百货、副食品、燃料、药材、木材、水泥等15种重点物资,以计划调节为主,各物资部门应按时向市、县运管所(站)报送运输计划,每月定期召开计划平衡会议,按照经济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综合协调安排跨区、跨省和重点物资运输任务。由运管部门下达指定性运输计划,各运输部门按时完成。凡属市运管处计划平衡的货物,都要实行正常或临时运输经济合同,托运双方都要履行职责,承担经济责仃;零星批量物资运输以市场调爷为辅,允许国营、集体、个体门揽货源,自派乍辆,门行渊节,互换货源。跨省运输的车辆和物资,尽叮能组织对流和配载问祥货物。交通运管部门在组织对流和叫祥货时,从运费总额中提取2%的手续费、外地车辆、拖托机进入市区驻点,参加社会运输,必须持有址以1:证明和二证(牌照、养路票、驾驶执照)齐个,符合女令规定,由使川中位中请,运管处从严审批,术经批准,不得私招乱雇。各地汽车(省汽运局系统刀之辆除外)、拖手征机在市区配载叫程货,成到运管处指定地点报到、签证,办理有关手续,术签证者,检查站不予放行。各专业和行业货运车辆,都要按路单调度运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备货车,未经运管处安排或签证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境。农村各社(场)的汽车、拖拉机自运自货,除军事、救灾、防洪、抗旱、抢险以及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外,凡使用统一货票结算的,由运管处按实际营运收入提取1%的管理费和代征3%的工商税。
   凡在市区内从事货运的汽车、拖拉机,一律使用省汽运景德镇分局、市汽运公司和市税务局监印的《景德镇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汽车运输统一货票》(简称统一货票),其他票证一概无效。结算运费时。凭统一货票和托运单、验收证明(即三证)办理结算。外地汽车、拖拉机在市区内营运时,由运管处指定地点统一开票结算。运价和计程一律按《江西省汽车运费计算规则试行规定》的统一运价和《江西省城镇短途汽车货运运价》以及省交通厅规定公路营运里程和市区短途运输规定里程计算,不准面议运价,不准包天、包车,不准多算或少算里程,不准以任何名目抬高或压低运价。但对肥田石灰、人畜粪便、垃圾、化肥、种籽、薯苗、鱼苗、树苗、甘蔗种、农药、农药用机械、农具、农用机械及排灌设备(包括电机设备)、农用塑料薄膜、耕畜、饲料等17种农业生产资料,运费可按8折计算。
   安全管理 民国36年( 1947),以浮梁汽车站为主,商同当地军警机关派员参加组成浮梁汽车监察组,执行《江西省汽车监察办法》和《江西省汽车运输业管理办法》,办理汽车司机、技工考验、汽车牌照换发和养路费稽征。37年,江西省公路局设公路警察队,有官佐9人,警长163人,下辖4个分队,第2分队管理南城至浮梁、黎川、宁都等线路,协助各运输段、车站稽查违章,维护行车秩序,看守料库、器械等。
   表10 -14 景德镇市区1951-1985年陆运肇事情况统计 表10 -14 -1 景德镇市区1951-1985年陆运肇事情况统计
   1949年,浮梁县交管站成立,担负农村交通监理;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现为交警支队)担负城市交通监理。1954年成立景德镇市消防、交通安全委员会,担负全市交通安全工作。1972年,恢复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专业汽车运输单位成立车辆检验小组,经常进行车辆修理出厂检查、中途行驶检查、收班回站后检查。1978年,交通大队限制板车运行路线,在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线的街道上,大板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划有线路的,应紧靠右边运行;不准借故占用机动车道,不准档车、拖挂、横队并行,不准接龙滑坡,不准在主要街道和交叉路口乱停乱放,不准与机动车抢道。1982年5月,市交通局、公安局依据《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的精神,拟定了《交通违章扣分暂行处理办法》,规定每个驾驶员每年违章基数总分为100分,根据每次违章事实、情节及造成后果,对照扣分标准逐次记录,在年度审验时,累计计算,及时处理。同年,市交通大队在人、车流运量大,路幅较宽的主要街道设置隔离护栏,珠山路大部分路段设置4道护栏,实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三道分流。同时规定每天上午7—8时,中午11-12时,下午5—6时,禁止货车驶经珠山路;东一路设置2道护栏,实行人车分流。
   1985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公路沿线写安全标语320条、警告牌50块,进行为时60天的安全教育。同年,又先后开展197次规模不同的突击检查行车,查处违章机动车9523辆次,违章率达3000。对严重违章和屡教不改的驾驶员进行了处理:吊扣驾驶证的1人,给予监理警告的19人,扣安全考核分4415分;对比较严重违章者区别情节进行了罚款、治安警告或治安拘留。历年进行年审、考核,1985年度,审验各类机动车3533辆,占车辆拥有量的83%;审验机动车驾驶员407 1人,占驾驶员总数82%;考核驾驶员9次,在应考的1 1 10人中,按照国家标准录取595人,核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876人。1951-1985年,市区陆路运输共发生交通事故3 108起,死亡470人,受伤2499人,经济损失138. 55万元,其中重大恶性事故4起。
   第三章 铁 路
   第一节 线 路
   皖赣铁路 纵贯市区,北通芜湖、南京,与津浦、沪宁铁路相接,可达华北各地;南抵贵溪、鹰潭,与浙赣、鹰厦铁路相连,可达上海、厦门、南昌等地,是华东地区的一条重要铁路干线。
   干线 皖赣铁路北起安徽省芜(湖)铜(陵)铁路线上的火龙冈站,经湾址、宣城、宁国、绩溪、歙县,屯溪、休宁、祁门至倒湖进入江西省景德镇市区,然后经乐平、万年至贵溪车站与浙赣铁路接轨,全长549公里。其中,市境内(自倒湖至慈义)铁路长99公里。
   民国25年( 1936),动工修筑从南京至鹰潭路段,路基、桥梁等主要工程基本竣工,沿线电话和电报之杆线架设完竣,并断续通车300公里。南京至芜湖106公里,景德镇至乐平县高家渡和贵溪县至墩上河西两段共54公里,均先后修竣通车。25年,山东“裕民”,“同庆”两家营造公司招募山东、河南、河北等地民工800余名,承建浮梁境内路基工程。因工具简陋,衣食困苦,疫病流行,待到路基筑成,大批民工死于荒郊。27年,国民政府为阻止日军侵犯,将已建成的铁路路基、桥梁全部拆除和破坏。35—36年,国民政府又先后进行部份区段的测设工作,但未施工。
   1958—1982年,人民政府3次重修皖赣铁路。
   第一次复修:1958年3月,铁道部第四设计院铁道勘测队担负景德镇至贵溪段勘测设计任务。7月3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8509部队为主力动工重修,先修景德镇至鹰潭段,后改线修景德镇至贵溪段。同年9月掀起筑路高潮,景德镇市工人、农民、机关干部、街道居民、学校师生等万余人参加,与铁道部队官兵日夜奋战在市区的马鞍山、渡峰坑及吕蒙沿线工地,完成路基土石方52.1万立方米,新建和改建了部分桥梁、涵管。1959年,由于国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缩短基建战线,铁道部队奉命调离而停修。
   第二次复修;1960年1月,中共江西省委决定景德镇至贵溪段复工修筑,由南昌铁路局承担桥涵、线路施工;铁道部第三桥梁工程处向塘预制品厂担负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梁和钢筋混凝土T梁制作。1961年,该工程列入国家计划,定于年内从贵溪通车至乐平。同年7月,因全国基建压缩,铁路修建再次停工。
   第三次复修:1965年,中共中央华东局、江西省委为建立乐平煤炭的运输线,决定由地方投资动工修复乐平至贵溪段,华东局和江西省投资1000万元,中央补助500万元,于1966年开工,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等待轨料,施工艰难,工程断断续续,直到1970年9月才竣工,计长89公里,11月开始临时营运。
   1970年,交通部军管会下文,修复乐乎至景德镇南(历尧)路段,由交通部第三设计院按I级干线标准勘测设计,南昌铁路局承担主体工程,铁道部第四工程局第五工程处负责技术性施工。1971年10月,江西省政府组织景德镇、婺源、波阳、余干、上饶、广丰6个民工团共3. 15万人参加筑路,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至1973年6月,修通景德镇南站至乐平,1975年铺轨至市郊渡峰坑,路长43.6公里。1976年修通景德镇站至景南(历尧)站段。同年10月1日,办理简易营运。
   1981年,该路修建列为国家70项重点工程之一。景德镇以北至祁门段主体工程,由铁道部四局五处继续担负施工,共开凿隧道5054米,架设大、中桥梁29座,挖掘土石1118万立方米。同年12月,皖赣全线修通,1982年10月5日,全线投入临时营运。
   皖赣全线总投资4. 9188亿元。其中景德镇南(历尧)至贵溪段139公里,截止1979年底,总投资5883.5万元,平均每公里造价44.3万元。1984年5月26日,皖赣线经国家验收委员会和有关部门验收,全部工程质量总评良好,同年6月1日铁道部决定全线交付国家临时营运,1985年6月1日正式营运。
   专用线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有2条铁路专用线:
   历尧油站专用线系省陶瓷工业公司卸储工业用油、用煤专用铁路线。自历尧货场分股与皖赣铁路接轨,经历尧油站至石油公司仓库门前止。1978年建成,长1. 89公里,共投资73. 60万元。1983年又投资13. 11万元,续建卸煤专线256米。
   江西省陶瓷出口公司陶瓷专用线是景德镇市出口瓷专用线。北起陶瓷出口公司太白园仓库,南至天宝桥接皖赣铁路,长1.2公里。1984年9月建成启用,国家投资180万元。还兴建安装一座2900平方米的月台和空中轨道、转车等配套设施。专线使用后,不仅加快了瓷器装运效率,减少出口瓷的运输中转环节,而且降低了瓷器的破损率,减轻了搬运工人的劳运强度,每年可节约运费21万元。
   桥梁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沿线共有铁路桥梁39座,共长2610.5米。其中:100米以上大桥6座,共长1257.9米。
   表10 -15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桥梁一览 表10 -15 -1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桥梁一览
   隧道 皖赣铁路市区沿线有城门下、童家埠、曲滩、伏牛岭、石鼓1号、石鼓2号、新岭7座隧道,共长1762. 66米。 表10 -16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隧道一览
   景(德镇)涌(山)地方铁路 是太白园至涌山,黄泥头至青塘(景德镇电厂)两段铁路线的总称,为762毫米轨距的窄轨铁路,跨越乐平县涌山和市区寿安、南安、竟成等乡,总长55公里(市区49公里),其中正线44公里,专用线及站线1 1公里。景涌地方铁路自60年代初始建,历时13年,分段建成。全线总投资1 101万元。主要承担仙槎、涌山、沿沟3个矿井的原煤运输任务,是市区人民生活用煤,景德镇电厂和各瓷厂生产用煤的运输线路。
   干线 1962年,江西省计委、煤炭部投资700万元,动工兴建黄泥头至仙槎段,1963年12月竣工通车,全长19.1公里。1964年2月,利用结余资金50万元和义务劳动,动工续建黄泥头至太白园7.8公里路段,当年12月竣工通车。1965年,省计委投资300万元,续建仙槎至沿沟3.4公里路段,1966年竣工通车。1969年,又利用结余资金续建沿沟至涌山4.1公里路段,1970年竣工通车。1972年1月,为保证景德镇电厂发电用煤的运输,江西省电力局投资600万元,动工新建黄泥头至青塘9.3公里路段,1975年竣工,1976年,12月通车,1977年3月开始营运。
   为了有效地发挥线路潜力,曾多次对线路进行技术改造。1975—1978年,煤炭部和省经委先后分别拨款600万元,修建亭子岭降坡工程,开挖隧道578米;将沿沟至涌山区段线路钢轨类型由原18kg/m更换成24kg/m,提高了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载安全系数,缩短列车的交会时间,加快车辆周转;新建下冲坞列车交会站,提高列车通过能力。1978年,景涌地方铁路管理处白筹资金,把20公里的枕木更换成水泥混凝土枕,改善了路况,提高了运输效率。1981年,国家计委、煤炭部下达当年地方煤矿第三批铁路专用线基建项目,核定投资总概算为189. 51万元。新建地方铁路李家坳煤炭换装站及铁路专用线,1985年7月18日开始启用,沟通了市区地方铁路与皖赣铁路煤炭外运联合运输。
   专用线 景涌铁路沿线有6条专用线,共长5976.7米。即:景德镇市东风瓷厂运煤专线,长3373米;景德镇市红星瓷厂运煤专线,长350米;景德镇市里村电厂运煤专线,长1607米;景德镇市水泥厂运煤专线,长237.70米;景德镇市柳家湾采石专线,长326米,仙槎站采石专线,长83米。
   桥梁 景涌地方铁路全线有桥梁36座,共长444.2米。其中洋湖至黄泥头15座,黄泥头至柳家湾8座,柳家湾至仙槎5座,沿沟至涌山4座,黄泥头至樟树下3座,樟树下至太白园1座。
   隧道 景涌地方铁路全线有隧道5座,共长1143.3米。其中亭子岭隧道全长578米;唐岭隧道全长142.6米;洋湖隧道全长197.2米;镇德隧道全长100.2、米;乐涌隧道全长125.3米。
   第二节 铁路运输
   车站 皖赣铁路市区段设有景德镇、景德镇南(历尧)、营里、峙滩、福港、浮梁、鲇鱼山、慈义8个车站。其中景德镇为二等区段站,景南为三等站,其他均为四等站。
   景德镇站 位于市城区东隅通站路,距市城区中心2公里。1975年建成简易车站,1976年开办临时客运业务。1983年3月扩建,1984年5月建成,共投资203万元,1985年6月1日正式使用。车站占地面积78. 74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0718万平方米。有轨道16股,有效长9262米。景德镇站为二等区段站,是境内最大的车站,年货物吞吐量96万吨,接发客、货列车日均16对。其中始发列车(普快)2对,即景德镇至南京西492/491次;景德镇至南昌495/496次。1985年,全站有职工486人,办理客、货运,承担行包发送,列车解编、机车换挂和修理业务。
   景德镇南(历尧)站 1973年建成,位于市昌江区吕蒙乡历尧村东端,有轨道7股,为三等站。装设c型20吨门吊和乙型20吨门吊各1台,陶销公司等单位建有3个货物仓库,共1372平方米,货物面棚544平方米,是市区主要货运站。1985年,车站有职工212人,办理客、货运业务。
   营里站 位于市蛟潭区兴田乡营里村,距市区铁路里程51公里。1984年建成,建筑面积402平方米。有职工21人,办理客运。
   峙滩站 位于市蛟潭区峙滩乡境内,距市区铁路里程43公里,1984年建成,建筑面积5 15平方米。有职工24人,办理客、货运输。
   福港站 位于市蛟潭区福港乡境内,距市区铁路里程27公里。1984年建成,建筑面积406平方米。有职工25人,办理客、货运输。
   浮梁站 位于市鹅湖区新平乡东江桥南面,距市区铁路里程7公里。1984年建成,建筑面积620平方米,其中转运室99平方米。有职工25人,办理客运。
   鲇鱼山 站位于市昌江区鲇鱼山乡,距市区铁路里程20公里。1973年建成,建筑面积338平方米。建有粮食、食盐、生资、石油等中转点仓库,货运量较大。车站有职工29人,办理客、货运输。
   慈义站 位于昌江区鲇鱼山乡慈义村,距市区铁路里程36公里。1973年建成,建筑面积295平方米。有职工23人,办理客运。
   皖赣铁路景德镇市区内主要站点里程表 景涌铁路全线共有10个车站,即:太白园、青塘和涌山3个终点站;樟树下、李家坳、下冲坞、柳家湾、沿沟5个中间站;黄泥头区段站;仙槎编组站。
   景涌地方铁路站点里程表
   表10 -17 景德镇市区1977-1985年铁路客、货运量 表10 -18 景涌地方铁路1964—1985年车辆、运量统计
   客运 1985年,景德镇每天发车和通过的班次客车5对(其中直快2对、普快3对),即南京西至南昌对开的313次、314次直快,南京西至厦门对开的315次、316次直快,景德镇至南京西对开的492次、491次普快,绩溪县至鹰潭对开的493次、494次普快,景德镇至南昌对开的495次、496次普快。市区8个站年客运量162. 09万人次,其中旅客发送量80. 02万人次。春运高峰期,景德镇站日均接送旅客近5000余人次,行包发送5.4万件。
   货运 皖赣铁路设计年货运量近期为600万吨,远期为1200万吨,其中景德镇站设计年运量为92万吨。1985年,市区5站货物到达和发送量共计104,08万吨。景德镇市区铁路货运主要在景德镇南(历尧)站和景德镇李家坳货场(现为东站)进行。1981年,为方便客户提货需要,景德镇市交通部门和铁路南站组成联运办公室,开办了零担预托代办,不分货物多少,不分晴、雨天和假、节日,均按车行线路办理送货上门业务。
   1983年,货运量不断增加,货物装卸量达到60万吨,由于景德镇站仓小,卸车困难,部分货物卸至乐平和鲇鱼山车站中转。为改变这种局面,适应日益增加的货运需要,1984年铁道部决定,以景德镇站李家坳货场为主办理托运业务,为物资部门节约了大量的中转费用。 第三节 铁路管理
   景德镇地区铁路管理主要由车务段、机务段、工务段、电务段、列检所等单位按业务性质分别管理。各段直属南昌铁路分局领导,对行政、业务、财务等各方面单独管理。地区内务段之间工作组织协调由景德镇地区铁路办事处负责。
   管理机构
   上海铁路局南昌分局景德镇铁路地区办事处 1984年成立南昌铁路局鹰潭分局景德镇办事处。1985年,易名为上海铁路局南昌分局景德镇铁路地区办事处,内设车务段、工务段、机务段、电务段、景德镇车站、医院、铁路中学、小学等单位。车务段下辖营里、峙滩、福港、浮梁、景德镇南(历尧)、鲇鱼山、慈义7个车站。还有鹰潭铁路办事处的列检所、生活站、公安派出所亦驻景德镇。
   江西省乐平矿务局景涌地方铁路管理处 1964年1 1月—1976年1 1月,名为江西省景涌地方铁路管理站,隶属江西省地方铁路管理处。1976年12月划归景德镇市管理,成立江西省景德镇市地方铁路管理局。1979年3月划归乐平矿务局管理,易名为江西省乐平矿务局景涌地方铁路管理处。该处位于市区东郊黄泥头,占地面积6590. 34平方米,建筑面积4724. 93平方米。内设1 1个科室,7个车间,共有职工686人,其中干部80人,科技人员1 1人。主要承担地方煤矿的煤炭运输。
   营运管理 皖赣铁路市境内各站的营运管理由车务段领导。车站围绕铁路局制订的列车运行图、分局制订的月度运输方案、车务段制订的月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车站严格贯彻部颁技术、客运、货运管理规程及路局的行车组织规则,各岗位在作业中执行铁路作业国家标准和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及各种工作制度。在各项业务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客运以优质服务,文明待客,方便旅客为宗旨开展多种评比活动。景德镇站与当地驻军开展军民共建文明活动,为搞好运输服务,定期深入各主要单位进行客流调查,每年春运高峰期间到各大专院校、部队上门售票、与部队共同维护车站秩序,查堵危险品。该站1985年先后被评为市级、省级文明单位。货运部门严格执行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均衡运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国家、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确保国家统配支农物资的调运。景德镇货场年年被南昌铁路分局评为文明货场。
   设备管理 皖赣铁路机务段主要负责机车的运用、维修和司机、修理、后勤人员的管理,机车运用与车站工作紧密结合。工务段主要负责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的养护维修,组织职工不问断地对设备进行监督、养护。景德镇铁路运输的通讯、信号设备由电务段负责管理。车辆的技术状态由列检所负责,在景德镇站进行不问断的监督、检查、维修,以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四章 民 航
   第一节 机 场
   罗家民航机场 罗家机场位于市城区西北8公里。1959年1 1月始建,次年1月20日完成土石方铺筑工程。机场跑道长396米,厚20厘米,滑行道300米,供“安二”型民航客机起降。停机坪面积200平方米,碎石跑道面层,机场占地总面积20万平方米。
   机场建成后,由江西省民航管理局检验合格,经上海民航管理局批准,报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务院备案,于同年9月1日正式开航。
   1960年,建成江西省民用航空管理局景德镇民航站,站内建有600平方米的候机室,配有8瓦手摇小型电台一部,100瓦导航机1台,通讯距离70公里。1985年,建筑面积扩大到6093平方米,其中办公室、候机室等房屋建筑面积2763平方米,发报台占地3330平方米;平面通讯设备有中型通讯电台,150瓦、500瓦的导航机共3台,通讯距离500公里。
   吕蒙机场 是昌河飞机制造厂的试飞机场,属二级机扬。1970年4月开始修建,国家投资700万元,至1975年4月25日竣工,占地总面积87.47万平方米。建有指挥楼、充电站、变电站、水塔、工房、库房等,共计建筑面积2903平方米。机场固定资产121. 36万元。
   该机场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部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国务院三机部、海军某部曾调用“超黄蜂”直升飞机来场试飞,可承担“运5”、“运12”等各种型号直升飞机起降。1984年,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要求将该机场扩建为民航和试飞两用的中型机场。
   第二节 航线航班
   航线 景德镇至南昌民用航空线全长195公里,南昌—景德镇—南昌当天往返,由江西省民用航空管理局安排调度“运5”(即安二)飞机营运。
   航班 从1960年9月1日通航起,航班几经调整。初航时,每星期一、三、五开航,计3个航班;1966年,每星期二、三、五、六开航,计4个航班;1977年仍改为每周3个航班;1983年改为每周6个航班,除星期日外,每天开航;1984年又改为每星期一、三、五开航,计3个航班。1985年,仍按每周3个航班运行。
   由于罗家机场跑道不符合国际航空运输规定的长度要求,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客、货运输业务,在跑道扩建以前,只能为农、林业播种、施肥、灭虫飞行。
   第三节 航空运输
   罗家机场建立后,景德镇市首次有航空运输业务,大大缩短了景德镇至南昌的客、货运输时间。
   “运5”飞机每航次载客12人,载货量0.5吨。旅客可随身携带免费行李物品15千克,手提物品5千克,超重行李物品每千克加收0.12元。1982年以前,景德镇至南昌货物运价每千克0.10元;客运票价每座12. 10元,1983年调为11. 00元,1984年调为14. 00元,1985年仍按此票价执行。
   1960—1970年,客运量5789人次,货运量457.9吨,营运收入35. 87万元;1971-1980年,客运量9239人次,货运量497.5吨,营运收入53. 65万元。
   1983年5月以后,乘机和货物托运手续严格,客、货运量减少。1985年,旅客发运量为721人次,比1984年下降37.3%,货邮发运量26.6吨,比1984年下降了35.3%。货邮发运量最高的1982年为73.5吨,是1985年的276.3%;旅客发运量最高的1979年为3033人次,是1985年的420. 66%。1985年,营运收人4. 06万元,比1984年增长8.6%,出港座率只有55%。 表10 -19 景德镇民航站1977—1985年客、货发运量及收入统计
   第四节 专业飞行
   景德镇民航站,除客、货运输外,还承担赣东北地区探矿、航测飞行和景德镇、上饶两地市部分播种、灭虫专业飞行任务。1968—1972年为景德镇市灭虫飞行49个小时,灭虫面积10万亩;为婺源县播种飞行59个小时,播种面积13万亩。磁测飞行48个小时,磁测面积9万亩。1984年,先后两次为万年县灭虫飞行95个小时,灭虫面积15万亩。遇有加班或急救包机,还临时安排向省局申报调度。
   第五节 民航管理
   南昌开航景德镇的飞机,在罗家机场一般只停留40分钟即返航。景德镇民航站主要是由值班站长担负指挥,指挥调度室按航班时刻组织飞机起降,并同省民航局和南昌民航机场保持密切联系,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同时,加强机场治安管理,维持好机场秩序。对机场、油库、隔离区、货运仓库等重要区域严密警戒,保证地面安全。 邮电志
   清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成立浮梁邮政局。民国2年(1913年),成立浮梁电报局。34年,成立赣州储汇分局浮梁办事处。1949年5月5日,人民政府接管邮政局和电报局。195 1年4月,邮、电两局合并,成立浮梁邮电局。1953年6月,景德镇市改为省辖市后,浮梁邮电局易名为景德镇邮电局。1969年1 1月,市邮电局分为电信局、邮政局。1973年10月,电信、邮政合并,恢复市邮电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充分发挥邮电部门职能,市邮电局坚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八字方针,不断改善邮电通信经营管理、扩大业务范围,更新技术设备,服务网点遍布城乡。 第一章 邮政
   第一节 网 络
   明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境内各都共设递铺13处。清光绪六年(1880年),浮梁县设递铺12处(县治有县前铺,县治西有广平铺、大演铺、长林铺,县治北有肥湾铺、兰田铺、彭车铺、官桥铺、廷溪铺、神坛铺、大惟铺、小惟铺),共配递夫12名、铺兵30人。大路:东去150里至黄竹岭通婺源县,西去55里至洗马桥通鄱阳县。水路:南由青峰渡上溯65里至倒湖通安徽祁门县境,自南门渡顺流而下,48里至官庄金鱼滩通鄱阳县境。
   民国3 1年(1942年),浮梁邮政局为二等邮局,设邮路8条:逐日班陆路有浮梁——乐平,浮梁——婺源,浮梁——都昌,浮梁——万年石镇街;水路有浮梁——鄱阳。隔日班有至瑶里、大江村、兴田、经公桥、勒功街、桃墅。邮政代办所有里村、湘湖街、臧家湾、鹅湖滩、瑶里、峙滩、石鼓、旧城、经公桥、新厂、兴田埠等11个。在东埠街、南安坦、兴田、大江村、龙潭、南溪桥、勒功街、储田桥、花桥、三龙街、洗马桥等设信柜1 1个。邮路贯通主要乡镇,并与邻县的鄱阳、乐平、都昌、婺源和安徽祁门县相连。至1949年初,设局(所)7个。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邮政通信服务网点不断增加,服务面日益扩大。1955年,邮政网点有局(所)38处,其中农村36处,设信箱59个。邮路总长1 125公里,农村825公里。至1985年底,邮政服务网点发展到局(所)39处,其中设在城区内的有:景德镇市邮电局(珠山中路)、中山路、戴家弄、里村、汽车站、昌河、新厂、青塘等8处。设在农村的有鲇鱼山、景波、洪源、三龙、罗家、黄坛、大洲、兴溪桥、蛟潭、西湖、经公桥、储田、福港、九龙、樟树杭、峙滩、江村、旧城、兴田、黄泥头、臧湾、鹅湖、湘湖、瑶里、兰田、东流、寿安、仙槎、渭水、丁家洲、西安等3 1处。自办局所30处中,在农村的有23处。其他服务网点设有珠山路、中山路、戴家弄口报刊门市部3处;报刊零售亭有工人新村、新厂、桂花弄口、南门头沿河边、苏家坂弄口、斗富弄口等6处。在城区及离邮局较远的大型厂矿、单位设邮票代售处124处,其中设在农村的有109处;信箱(信筒)185个,其中设在农村的有121个。邮路单程总长度85 1公里,其中二级邮路159公里;农村投递路线单程长度1211公里。全市28个乡镇,250个行政村,2019个村民小组全部通邮。城区投递段道26个,其中16个投递段道的投递频次每天2次,13个投递段道的投递频次每天1次。
   第二节 设 施
   解放前,邮政设施简陋,邮件运输全部靠背负肩挑,邮件投递全为步班,邮政局没有机动车辆和自行车。
   解放后,邮政通信设施得到发展。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增添了大板车、三轮车搞邮件接发,城市投递开始配备自行车投递邮件。1950年添制苏制两轮摩托车2辆。1963年增添用于邮件转运的南京跃进牌邮车1辆。1963年,拥有用于投递邮件的自行车19辆,其中农村投递10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邮件运输改为汽车、牵引车、摩托车运送。1985年,邮政拥有汽车7辆,装卸用牵引车1辆,自行车13 1辆,包裹收寄机3部。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邮政业务量不断增长,服务项目范围扩大。为了改善邮件收寄、分拣和投递等工作条件,加快传递速度、提高通信质量和效率,1963年,经江西省邮电管理管理局统一设计和投资,对各类邮件分拣等设备,进行了更新和增添。1984年,综合邮电大楼启用后,各类邮件分拣、投递等2种的操作台,分拣隔眼等邮用设备,再次进行全面更新和添置。既改善了邮政人员工作条件,又进一步提高了邮政服务质量与效率。
   第三节 业 务
   邮件分为国内邮件和国际邮件两类。
   国内邮件按照寄递区域又分为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按照邮件性质分为函件和包件两类。函件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和盲人读物;包件为包裹和快递小包两种。
   表11 -1 景德镇市1965—1985年邮政分项业务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国际邮件按照性质分为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小包、保价信和包裹7种。前6种总称函件。
   邮件按照处理手续分为平常邮件和给据邮件。平常邮件,即邮局在收寄时不给收据,处理时不登记,投递时不需收件人签收;给据邮件,即邮局在收寄时给出收据,处理时加以登记,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给据邮件分为挂号邮件、特种挂号信函、保价邮件、包裹和快递小包5种。
   邮件按照运递方法,分为水、陆路邮件和航空邮件。
   各类邮件的资费,由邮电部统一制订,全国各邮局贯彻执行。
   解放前,平信、单挂号函件、双挂号(带回执)函件、小包为邮政专营业务。包裹、储金、汇兑为邮政兼营业务。代售印花税票、代理国库、代发军邮等项目,则为邮政代理业务。
   解放后,邮政通信事业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始终贯彻“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八字方针,邮政通信业务服务项目有: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挂号邮件、特种挂号信函、保价邮件、包裹(含大宗包裹、工业包裹)、快递小包、机要函件、汇兑、报刊发行和集邮等。邮政通信业务量逐年增加。1985年,全市信函为683. 48万件,其中:出口函件285.1万件,进口函件354. 33万件,转口函件44.05万件。给据函件为124. 84万件,即:出口函件62. 74万件,进口函件56. 99万件,转口函件5. 11万件;包件16. 78万件,即:出口7.17万件,进口8.86万件;转口0.75万件;汇票为27. 84万张,即:出口19. 93万张,进口7.91万张;报纸2257. 72万份,即:出口的271. 05万份,进口1986. 67万份;杂志260.19万份,即出口的1.05万份,进口的259。14万份。机要文件为1.6579万份。其中:出口的6379件,进口的1. 02万件。邮运方面,自办车船邮运493,38万袋公里,委办车船邮运为44.96万袋公里,转运邮件为7. 69万袋。各项邮政通信业务服务收入分别为:函件28. 61万元,包件20. 20万元,汇票10. 69万元,报刊发行34. 99万元,机要通信0.51万元,集邮8.7万元。
   表11 -2 景德镇市1949—1985年报刊发行量统计 单位:万份
   第四节 集 邮
   80年代,域内兴起集邮热潮。1982年8月27日,市第一个基层集邮组织黎明制药厂集邮会成立。9月,由工人文化宫发起,组织景德镇市职工集邮协会。1 1月5日,中山路集邮门市部正式开业,出售纪念邮票、集邮册、放大镜、量齿尺、镊子以及其它集邮用品。12月18日,市总工会向全市发出《关于在职工群众中积极开展集邮活动》的通知,并转发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西省总工会关于搞好集邮工作的文件。同月20日,市职工集邮协会正式成立。1983年,市邮电局正式开办邮票预订业务。
   1984年初,市职工集邮协会举办全市职工首届“邮展”,参展单位27个,35人参加,共展出52套专题,92个镜框的邮展品。5月,举办“中外邮品展览”。6月1日,为对青少年进行集邮宣传教育,市工人文化宫举办“王锡昌个人邮票火花展览”。8月,成立景德镇市邮票公司。1 1月,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局等单位的通力协作下,成立景德镇集邮协会,全市各单位的集邮代表近200人参加。从而使集邮活动真正走上有组织、有领导全面健康发展的轨道。
   1984年12月24日至1985年元月5日,市邮电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集邮协会联合举办“瓷都首届迎春邮展”,展出30多部邮票专题计320多张邮票贴片展品,同时特邀江西省参加1983年全国邮展获奖的四部优秀展品参加展出。通过评选,有15部邮集获优秀奖。
   1985年9月,市集邮协会会刊《瓷都邮苑》创刊。IO月,在东郊开办新厂集邮门市部。同年,市邮票公司制作并发行“瓷都艺苑”美术明信片第一组,受到全国广大集邮者的喜爱,在全省集邮业务首次竞赛评比中,被评为全省先进邮票公司,同时市人民政府授予先进集体光荣称号。
   1985年底,市交通局成立系统集邮协会。至此先后有七一三厂、八五九厂、四三二一厂、光明瓷厂、陶瓷机械厂、第十一中学、第二中学等单位成立集邮小组,并举办邮展和集邮讲座活动。有30多个基层集邮组织加入市邮协。当年组织集邮交换75次,集邮知识讲座4次,集邮活动日5次,基层集邮组织邮展10余次。
   第二章 电 信
   第一节 电报通信
   有线电报
   网路 民国时期,浮梁电报局在河西哪咤庙内设立电报房,电报营业点租用戴家弄口附近民宅。抗日战争爆发后,报房由哪咤庙迁至陈家街(即现在的市工商联合会址),后再迁至中山路的南昌会馆内。民国36年( 1947),开通的报路4条,其中至安徽屯溪的“莫尔斯机”幻线电报电路一条;至乐平、至鹰潭的“莫尔斯机”幻线同线报路一条;至鄱阳、至婺源的“话传”电报电路各一条。
   1949年5月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景德镇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邮电部门。195 1年,有有线电报路3路:至乐平及安徽屯溪的“人工音响”电报电路各1路,至南昌的“快机”电报电路1路。1952年开通的电报电路直达局5个,电报直达电路5路。1985年,有线电报电路8路,其中二级省内电报电路3路(含出租电报电路2路),市内电报电路5路。乡村的“话传”式有线电报通信,已沟通至经公桥、峙滩、旧城、鹅湖、蛟潭、三龙、江村、西湖、兴田、寿安、仙槎、坑口、樟树坑、瑶里、大洲、东流;湘湖、蓝田、兴溪桥、臧湾、九龙、储田、罗家、福港、洪源、黄坛、渭水、鱼山、景波等29个通报网点。
   设施 解放前,市内电报通信设备非常简陋,仅以磁石电话单机,在长途线路上以“话传”方式,或采用“莫尔斯”机开通电报通信。有的是在长途线路上加装“线卷”抽出“幻线”来开通。解放初期,电报通信设备为“人工音响机”、“快机”和三柱凿子L机进行通报。1959年,景德镇市的电报进出口,全经由至南昌报路沟通,其电路亦改为电传通报方式,既提高了通报质量,又加快了电报通信传递速度。1968年,开至上饶的报路亦改为电传电路通报。为了改善和提高有线电报电路的通信质理,市邮电局电报中央室于1972年开通EB319型8路载波电报机1部,并配备有55型电传打字机4部。1974年,开通EB319型16路载波电报机1部,配备55型电传打字机5部。1977年,增用双机头自动发报机1部。1982年,双机头自动发报机增为2部,电传机拥有7部。1985年,报房和电报中央室,由珠山路邮电楼搬迁至河西邮电综合大楼,配备有I- B319型16路音频载波电报机2部,EB319型后8路音频载波机1部,55型电传打字机14部,EB477型电子电传打字机2部,TX20型电子电传打字机4部,83型汉字电子电传打字机1部,83B型汉字电子电传打字机1部,64-4B型双机头自动发报机3部,BFD01型单机头自动发报机4部,BF4201型程控自动发报机2部,BC102型真迹传真机1部,DH002型土24V +60V +130V直流变换器4部。在用户电报专用设备方面,配有28回线用户电报集中器1架,TX35型电子电传打字机6部,1000型电子电传打字机1部。电报投递配有摩托车6辆,除基本营业投送区配有摩托车投送,其营业投递区外亦配备摩托车专送。
   业务 国内公众电报业务,根据不同的传递方式和业务性质分为:国内电报、国内船舶无线电报、传真电报和用户电报4类。
   国内电报,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性质分为天气电报、水情电报、公益电报、政务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汇款电报和业务公电8种。在处理过程中,按其业务种类顺序和各类时限规定传递和处理。国内电报开放下列特别业务:特级电报一适用电报种类的有政务电报以及规定范围内的公益电报和公务公电。加急电报——适用电报种类的有公益电报、政务电报、新闻电报、普通电报、银行汇款电报和公务公电。邮送电报——适用电报种类的有政务电报和普通电报。
   国内船舶无线电报开放的业务范围有公益电报、普通电报、业务公电和纳费业务公电4种。开放的特别业务有:特急电报和公益电报。加急电报有公益电报和普通电报2类。
   传真电报,根据不同的传送内容和业务性质分为相片传真、真迹传真、文件传真和报纸传真4种。相片传真,开放新闻和普通两种业务。真迹传真,开放新闻、普通和公电3种业务。文件传真、办理各机关、企业、部队、团体等单位交发的公文等文件传送的传真业务。报纸传真,是办理有关报社交发的报纸样板传送的传真业务。
   用户电报,是发报用户利用装在本单位的专用电报终端设备,或使用邮电局营业处装设的公用电报终端设备,通过邮电局的用户电报交换机和电路与本地或外地的收报用户直接通信的一种电报业务。
   开办国际电报业务有国际普通电报、国际加急电报、国际政务电报、国际新闻电报、国际书信电报、气象电报、有关人命安全电报、保证航空安全电报、国际相片电报和国际用户电报等10种。
   开办港澳地区电报业务有普通电报、相片电报、用户电报。
   为了方便用户、简化电报的收报人住址和姓名,开办机关、企业、团体或者个人的电报挂号业务。电报挂号有效期限分三个月和一年两种。
   电报投递除了电报递送基本营业区正常投送外,对基本营业投送区以外的开办有专送业务。
   景德镇市的电报业务最(出口电报量)及电报业务收入,随着人民生活的提高,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电报业务量及业务收入:1959年,电报业务量为70000份,1985年底,电报交换量增为551728份,其中电报业务量达276003份。在电报业务收入方面,1965年为31072元,1985年底增为533689元,与1965年相比,增长率为17.2倍。
   无线电报 民国27年(1938),为适应抗日战争的军事需要,江西省邮电局配给15W无线发讯机及再生式收讯机各一部,配有摇机人和机修及无线报务人员,开通至南昌的无线电报电路1条,平时无线电报电路,只保持定时联络,不正式通报。
   解放后,无线电报电路,只作为防洪,抢险等临时应急通报之用,平时只保持定时联络。1950年,更新为55型15W无线收发讯机2套。1969年,增设81型15W无线发讯机2套,原55型15W收发讯机为备用。自1977年起,无线电报电路,开始适用于通发民用电报。1979年,更新为XF-DIB型150W发射机及WTP430型收讯机各1部,原81型15W收发讯机作为备用。
   第二节 电话通信
   长途电话
   网络 民国时期,景德镇的长途电话通信,设在中山路南昌会馆内。开通的长途电话直达电路有至鄱阳、婺源的铁线电路各1路;经由经公桥到安徽屯溪的铁线电路1路。
   新中国成立后,市邮电部门对民国政府遗留下来的长途电话网络,经统筹安排,分期进行修复和整治。1952年,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拨给“Hl”型单路载波终端机1部,使景德镇市的长途通信开始进入载波通信行列。当年开通的长途电话直达电路5路,即至上饶的载波长话电路1路,至鄱阳、婺源的铁线长话电路各1路,至乐平和至安徽祁门的铜线长话电路各1路。1958年,江西省邮电管理局调拨BBOT型三路载波终端机1部,增强了景德镇市的长话通信能力。开通的长话直达电路总数为8路,即至南昌的载波电路2路,至上饶的载波电路1路,至婺源、乐乎的实线电路各1路,增开至德兴的实线电路3路,至波阳的长话电路改为铁双幻线电路1路。1965年,增拨BBOT型和ZT301型三路载波终端机各1部,长话直达电路总数增为1 1路。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在网路技术组织上,采取由实线单路改为载波多路,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实行网路直达。1968年,在三宝蓬建立载波二站,10月22日正式投入使用。在长途通信设备方面,进行扩容和更新,主要长途干线进站端进行了整顿,增容至市邮电局长途中继电缆50对。1971年,长途直达电路总数为17路,即至南昌的载波电路6路,至上饶、九江、屯溪、乐平的载波电路各1路,至波阳的实线电路2路,至乐平、鹰潭、婺源、都昌、德兴的实线电路各1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景德镇市的邮电事业迅速发展,景德镇市辐射的长途电话通信网路基本形成。1981年,辐射的直达局12个,长话直过电路25路。1985年底,景德镇市长话通信网路,辐射的直达局17个,开通的自用长话直达电路36路,出租的长途电路5路。在自用的直达长话电路中,载波电路33路,即至南昌的载波电路9路,至九江、上饶、波阳、上海、南京的载波电路各2路,至吉安、鹰潭、抚州、婺源、都昌、屯溪、杭州的载波电路各1路,至乐平的载波电路7路;至婺源、德兴、都昌的实线电路各1路。
   市域乡村邮电支局(所)相继亦开办长话通信业务,到1985年底,形成以市邮电局为中心辐射的长话通信网,有网点29个,长话通信电路29路。
   设施 民国时期的长途电话通信设施,仅配有20门台式磁石总机1台,进局线路设备为3对铁线,非常简陋。
   新中国成立后,由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统筹安排,对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长途通信设施,分期进行了修复和整治。1952年,对原台式磁石总机进行更新,配备HJ263一Ⅱ型落地式长途磁石交换机1席,同时拨给Hi型单路载波机1部。为增强长途电话的通信能力,以满足市内务部门、各单位及各界人士对长途电话通信的需要,1958年7月,珠山中路新建邮电大楼落成,局内长途交换设备增为HJ263 -Ⅱ型20门落地式长途磁石交换机2席,并安装BBDT型3路载波终端机1部。1968年10月22日,建于市东郊三宝蓬的景德镇市邮电局载波二站(邮电部一级干线工程)正式投入使用。站内配备BBOT型三路载波终端机2部,ZT301型三路载波终端机1部,ZM202型三路载波终端机1部,ZR202型载波增音机1部、ZR312型载波增音机3部,电话机联络机架1部,2105型12EW柴油发电机组2部,130V蓄电池组2组,24V504A蓄电池组2组,以及交直流配电设备等。1984年1月,珠山大桥西头综合邮电大楼建成交付使用,长途交换设备一次性投资11.7万元,将磁石制的长途交换设备,改制更新为JT - 2A型共电制长途交换机,容量为120回线,计14个座席,I5日正式开通。到1985年底,通信载波设备配有12路载波终端机5部,3路载波终端机9部,载波增音机3部,即ZM312型12路载波机3部,T212A型12路载波机1部,T212B型载波机1部,EM202型3路载波机5部,J23CB型3路载波机2部,J23CC型3路载波机2部,ZR312型载波增音机2部,ZR200型载波增音机1部。拥有长途杆路420公里,其中一级线路173公里;在杆路中水泥杆路达239公里,其中一级线路122公里。架空明线线条总长度1609公里,其中一级线路518对公里;在线条线质上,铜线长度为761对公里,铝线长度为178对公里;铁线长度为670对公里。长途进局、中继及中间电路的电缆皮长19.1公里,其中一级线路10.9公里。四线木担120担公里,八线木担215担公里,其中一级线路1 13担公里。八线铁担123公里,全为一级线路用设施。
   表11 -3 景德镇市长途电话网路发展概况 表11 -3 -1 景德镇市长途电话网路发展概况
   业务 景德镇市的长途电话通信,属于人工交换网,其业务范围包括:自办接续电话业务和出租电路(分长期出租和临时出租)两个方面。自办接续长途电话业务分为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和会议电话业务两项。
   国内长途电话,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性质,分为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政务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6种。为了改善通信服务和方便用户,国内长途电话办理预告和预约电话特别业务。预告电话就是发话人预定通话时间,由邮电局预先告知受话人,按时接通通话的长途电话。预告电话不办理叫号和传呼业务。预约电话是发话和受话用户预先约定的通话日期和时间,按时接通通话的长途电话。预约电话亦不办理传呼业务。与此同时,还开办“立即接续长话业务”,即“713”立接电话。 会议电话业务,是由不同地点的用户之间,用长途电话召开会议的长途电话。会议电话可以和一个或几个受话地点同时进行通话,发话和受话用户可以在邮电局或用户的电话会议室进行通话。
   长途电话的营业时间是:市邮电局长途台昼夜受理用户挂发;城区珠山路邮电支局营业厅昼夜受理用户挂发,珠山大桥西综合邮电大楼营业厅,其营业时间8:00-18:00;开办长话业务的邮电支局(所),其长话营业时间,根据各支局(所)的实际情况制定,夜间叫挂、随时受理。
   长途电话计费公式为:
   全价计费额(元)=基本价目(元/1分钟)X实际通话时间(分钟)
   基本价目是根据通话两地的空间距离量制订的。加急电话按基本价目加倍收费。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包括通话费和叫人、传呼附加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通话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非假日的7:00—19: 00内通话,按规定的价目全价计费。19时至次日7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内通话,按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计费。例假日如有提前或移后的,以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会议电话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算收费。会议电话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起点30分钟。通话不满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时数计算;会议电话的预告费,按照预告内容字数,每10个字按一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会议电话汇接县以下的用户参加会议,按照农村电话规定价目加收农话汇接费。
   城区电话
   网路 民国时期的市内电话(即城区电话,下同),只有浮梁县政府自办的1台50门西门子式电话总机,专为县政府的各个部门的官员服务,仅有少数几家商店、作坊搭线沟通,实占容量28门。
   1953年3月30日,市内电话改制为落地式磁石交换机,初装容量为100门。1954年,经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统筹安排,扩容为200门,市话线路重新配网,出局改为300对铅包电缆,为0. 036皮长公里。主要街道中山路以及至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等方向和配线,架设木杆路,随杆附挂200对和100对铅包电缆,南北延伸。50对、20对和10对不等容量的架空电缆引出配线,配网电缆总长度为5皮长公里。1958年,市内电话改制为c -1型复式共电交换机,初装容量600门,于1959年5月1日割接使用。为配合市内电话的改制,市话网路设施进行了扩容新建,电缆亦开始由架空改为永久性管道式施放。市话配线室地槽通过珠山路马路至百货商场,建埋6孔管道33米,百货商场至新光瓷厂建埋2孔管道88米,总建人孔3个,出局电缆配线容量为800对,在百货商场#1人孔引出200对铅包电缆架空向东延伸,经新光瓷厂02人孔引出三根200对铅包电缆,架空向西、南、北三个方向各一条200对电缆延伸,配网电缆总计达7皮长公里,分线箱34个,架空明线线条长度1084对公里。1975年底,市话通信的配网增至总长度计32皮长公里,配线分线箱设备102个,架空明线线条1240对公里。到1982年,配网电缆增为74皮长公里,配线分线箱136个,架空明线线条长度13 17对公里。1983年年底耗资84. 68万元,建成出局地下电缆通道21米。珠山大桥桥面的“u”型敷设电缆的槽沟297米,埋设地下管道总长为6271米,即6孔管道5417米,12孔管道708米,18孔管道93米,24孔管道53米,合计管孔长度为41 144米,新建配网人孔137个,分线箱164只。在电缆建设方面,新建配网电缆59. 954皮长公里,其中铅包电缆57. 847皮长公里,塑料电缆2.104皮长公里。1984年1月15日,市内电话改制3000门HJ - 921型纵横制自动交换设备,割接使用。1984-1985年,新建埋设地下管道5057米,其中火车站至站侧路口的4孔576米;邮电大楼至珠山西路的12孔541米;珠山西路至税务第四分局的6孔240米;夜叉坞至第三医院的6孔2600米;第三医院至昌河机械厂的4孔1 100米。新增建人孔63个。两年内,市话杆路建设的总长度为68杆程公里,其中水泥杆路54.2杆程公里;配网电缆由解放初的零增为93.5皮长公里,其中地下电缆31.5皮长公里,塑料电缆2.104皮长公里,增设地下管道总长13,16公里,合计管孔总长82. 82公里,地下人孔219个,分线箱设备201个。 设施 民国时期,浮梁县政府白办安装一台50门台式“西门子”磁石交换机,实占28门。私商林昌武自办安装5门台式磁石交换机,一门与县办总机沟通。除县长、警察局等处电话为双线回路外,其余均为单线回路。1949年解放,私商的总机拆除。1953年3月30日,市内电话改为落地式磁石交换机设备,出局改由铅包电缆。1957年,珠山中路邮电大楼交付使用。次年,市内电话安装c一1型复式共电交换机,1959年5月1日割接投入使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批准,投资83万元,在综合邮电大楼内安装HJ921型纵横制自动交换设备,初装容量3000门,1984年1月15日零点割接开通。到1984年底实占容量1541门。1985年末,接入市内电话网的电话机共1724部,为1949年28部的61. 57倍。电话普及率为327人拥有一部电话机,比1949年的每7000人拥有一部电话机,提高21.4倍。
   市内用户交换机设置,始于60年代初期,为磁石式交换机设备。到1985年底,全市用户交换机为51户,交换机总容量达5044门,即自动交换机容量为2965门,共电制交换机容量1794门,磁石交换机容量285门,接于用户交换机上的电话机3098部,用户交换机进入市内电话网的中继线137对。即双向中继线101对,出入中继线各18对。
   业务 市内电话服务范围,根据用户的分布情况和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市话营业区域和基本营业区域。东至新厂,南至小港嘴,西至枫树山,北至观音阁为市话营业区;基本营业区,以邮电局为中心,向东幅射于里村元盘道,再至曙光路向太白园转向南幅射于第二中学,继而以沿河东路由南至北,再折向西幅射于沿河东路,然后向北幅射于第一医院,经由夜叉坞延伸至里村。景德镇市的市内电话为单局制,其基本营业区的服务半径不大于5公里,凡是基本营业区以外的用户,均收取界外月租费和界外维护费。
   市内电话办理下列业务:
   (1)装、拆、移机、换机、换号和话机改名过户;
   (2)普通电话:一个用户单独使用的电话;
   (3)合用电话:一部电话机供几个用户共同使用,并在电话号簿上分别列名;
   (4)临时电话(专线):用户临时需要装设的电话或专线;
   (5)公用电话:供人民群众使用,按次收取通话费的电话;
   (6)中继线:用户交换设备接通市话局的电话线路;
   (7)专线:用户租用市话线路作为通话或传递信号等用途的;
   (8)租杆挂线:用户租用市话杆路附挂线条或电缆;
   (9)租用管道:用户租用市话管道敷设地下电缆;
   (10)代维用户机线设备:产权属于用户的机线设备,由市邮电局代为维护。
   市内电话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统一制订。市内电话种类分为甲乙两种,甲种用户是指住宅电话用户,乙种用户是指甲种以外的用户。市话月租费的计费,是按照市话的机械设备总容量划分。随着市内电话通信机械设备的不断更新,以及市话网路的合理配备,市内电话通信业务得到相应发展,特别足巾话更新改制为自动电话后,其增长速度更快,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1949—1952年,市内电话11I政府机关o办,市话业务收入邮电部门不计。1965年市话业务收入为6. 43万元。1985年增长为57. 38万元,比1965年增长8.9倍。
   农村电话
   网路 解放前,浮梁邮电部门没有建立农村电话。只有浮梁县政府自办的电话总机,承担全县的地方电话通信,架设至旧城、寿安、湘湖和三龙的直达线4路,其中二级接转的有旧城至臧湾、三龙至花桥;经三级接转臧湾至瑶里。
   1950年3月,开始架设土改电话线路,当年秋胜利完成了任务,使当时的农村乡政府所在地都通了电话。1955年,兴田乡程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落成,由地方财政部门投资,邮电部门组织施工,架设由峙滩至程家山革命烈士纪念塔电话一部,全程为2.6铁线16杆程公里。1957年,浮梁县实现通电话的乡有:一区(湘湖)的南安乡、寿安乡、东安乡、北安乡;二区(鹅湖)的鹅湖乡、臧湾乡、坑口乡、天保乡、朱锦乡、东埠乡、瑶里乡;三区(旧城)的旧城乡、查大乡、石鼓乡、福港乡;四区(三龙)的三龙乡、大洲乡、南溪乡、罗家乡、杨家乡、五区(经公桥)的全民乡、乐农乡、源港乡、桃墅乡、西湖乡、勒功乡;六区(大江村)的江村乡、)匮口乡、兴田乡、锦峰乡;七区(峙滩)的峙滩乡、流口乡、龙溪乡、蛟潭乡、新仁乡。1958年,完成107个大队的电话杆线架设工程,实现队队通电话。
   1959年10月,由地方财政先后投资40万元,对农村电话交换点之间的中继线配网,进行重新布局。经过两年半的紧张施工,架设中继线路599对公里,其中市农话台至农村交换点直达中继线路493对公里,二级中转中继线路106对公里,具体中继线路:市至经公桥4. OM/M和2.8M/M铁线各60对公里;市至兴田4,OM/M铁线70对公里;市至蛟潭2.8M/M铁线3 1对公里;市至江村4.OM/M铁线70对公里;市至三龙2.8 M/M铁线23对公里;市至寿安2.8M/M铁线20对公里;市至仙槎4.OM/M铁线25对公里;市至涌山2.8M/M铁线33对公里;市至瑶里4.OM/M铁线60对公里;市至鹅湖4. OM/M铁线41对公里;市至罗家2.8M/M铁线6对公里;经公桥至西湖4,OM/M铁线80对公里;经公桥至九龙2. 8M/M铁线10对公里;鹅湖至小源2.8M/M铁线10对公里。
   1978年,建立农村电话载波室后,开通了市至蛟潭、峙滩、鹅湖等邮电支局(所)的中继载波电路,提高了农村电话通信质量。1985年,农村电话通信网点达33个,其中至市区农话交换点的直达网点20个,二级接转网点10个。在经公桥、峙滩、鹅湖邮电支局(所)网点上,连有西湖、储田、兴田、江村、臧湾、瑶里等网点的迂回网路,确保农村电话畅通。杆路总长度达877.2杆程公里,其中邮电局经营的398.4杆程公里;中继线杆路31 1杆程公里,其中水泥杆路280杆程公里;明线线条总长度2359对公里,其中邮电局经营的为1420.8对公里。中继线线条长度1220。8对公里,全为邮电局经营;农村电话的配网电缆长度19. 10皮长公里,其中中继电缆为15. 10皮长公里。
   设施 景德镇市农村电话,建国前为数不多。1953年7月1日,邮电合并,浮梁县邮电局接管地方电信,农市合台,农话交换机容量力20门,实装容量14门。年末到达15户,安装电话机33部。1958年,市邮电局专设农话交换台,沟通农村电话与市话、长话的通信,当年农话总容量达280门,实装电话机108部。
   为了提高农村电话的通信能力和通信质量,1975年6月,投资13万元,开始研制铁三路载波终端机设备,至1978年6月,研制成功20套计40端铁三路载波终端机。1978年8月,建立农村电话载波室,安装自制的JB一3F型铁三路载波终端设备,开通市局至蛟潭、峙滩、鹅湖邮电支局(所)间的中继电路和市至三宝蓬的长话中继电路。1985年,农村电话交换机设备的总容量达1600门,其中邮电局经营的930门,实占容量541门;三路载波终端机17部;电话机总数达1501部。
   业务 根据农村邮电支局(所)交换点的机线设备和用户分布情况,参照乡(镇)行政区划和自然地形划定营业区域、基本营业区域,作为支局(所)交换点的区内电话服务范围。营业区域一般按乡(镇)行政区域划定;基本营业区域,一般以邮电支局(所)交换点为中心,按距离0.5公里为半径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定。区内电话的用户,为甲、乙两种。甲种用户是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所属小学和无营业性质的私人住宅电话用户;乙种用户是指甲种用户以外的电话用户。农村电话办理的业务是:普通电话(正机),电话副机及附件,同线电话、合用电话、临时电话、公用电话,会议电话业务,专线业务,租杆挂线业务,代修设备业务和装拆移机及电话改名、过户业务。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业务性质分为代号电话,特种电话,紧急调度电话,政务电话,普通电话,公务、业务电话6种区间电话。
   农村电话通信部门按企业经营,执行全面收费制度。农村区内电话用户实行包月制收费办法,基本营业区域以外的电话用户,除按月收取电话月租费外,界外线路部分按线路长度收取界外月租费,月租费以线路长度一公里为计划单位,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或中继电路)按每对(路)计收,按普通电话用户月租费的三倍计算。线路代修,明线以每对公里计算,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收。电缆、被复线和胶皮线均按铜线明线计算,电缆不分架空或埋设,每5对蕊线作一对明线计算。
   会议电话通话费,按照每个受话地点的农话资费标准收取,每次会议电话基本计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
   1965年,农村电话月租费为505 1 1元,通话费为870元,到1985年,农话月租费和通话费分别增为14. 04万元和7.08万元,比1965年分别增长2.8倍和8.1倍。
   第三章 邮电管理
   第一节 邮政通信管理
   服务网点管理 邮政通信的网点局(所)、通邮邮路和投递路线的调整、增设或者撤销,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说明理由,报请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批准,方能实施,市局无权自行变更。
   业务管理 解放初期,由于邮政通信服务项目少,通信业务量有限,因此,邮政局实行二级管理,邮政通信生产,设有邮政营业组、邮件组和投递组。邮政营业的业务管理,由邮政营业组的组长负责管理;邮件分拣、邮件接发的业务管理,由邮件组的组长负责管理;邮件投递的业务管理由投递组的组长负责管理。邮政业务管理,主要是贯彻实施邮电部统一制订的邮政业务规程和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为保证全程全网、确保通信质量而制订实施操作细则。1960年,由二级管理改为三级管理,成立邮政科,下设有邮政营业组,邮件投递组和报刊发行组。1985年,邮政科下设班组有:邮政营业组,邮件组,邮件投递组,出件转运站和报刊发行组,其业务管理,按其业务性质,由各相关业务组长负责管理。
   邮政通信业务管理的日常工作是:(1)制订营业时间,以牌出示,按时开门对外营业服务。(2)确保时限频次,不得任意更改,各个生产环节的处理时限,发班时间、投递频次和投递的邮路和投递点,按规定贯彻执行。(3)邮件交换验收,严格执行规定的交接手续,在邮件交接处理中,严格执行按邮件清单逐件勾核,严明业务操作。(4)邮件的进、出口,每天必须汇总核对,保持数量相符,使邮件平衡合拢无误。(5)根据生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把好质量关,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进行质量自检互查,确保全程全网质量。(6)加强业务宣传和邮政业务介绍。在乡邮投递方面,实行“排单”管理,对农村邮件的投递,实行定路线,定投递点、定人员、定班次和出班时间。1985年起,农村部分邮路实行“承包”。农村邮路投递的业务管理,按邮路分布情况,由相关邮电支局(所)管辖,并由农村邮电科乡邮管理员统一负责管理。
   邮运设备管理 50年代以前,邮运设备简陋,接发邮件仅有大板车、三轮车,邮件投递仅城区备有少量自行车。随着邮电事业的不断发展,邮运设备不断增加。为了加强邮运设备的管理,分别成立汽车队、自行车维修室,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以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邮件运输安全、准点。 第二节 电信通信管理
   通信设备维护管理 从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设备的维护工作,始终贯彻执行邮电部颁布的《设备维护规程》,各个专业的不同设备,根据各相关的维护规程规定的维护周期,按年分月制订设备维修作业计划,报请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电信处审批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专业设备维护则根据年表编制当月分日的“作业计划执行表”,分给有关设备的包机人员执行,包机维护人员按月总结上报专业科室——电信科,对设备中存在问题编制下月计划后照章执行。上述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冲击。1979年,恢复设备维护工作,虽然“年表维护计划”仅报省局存查,均仍按各专业“维护规程”中对设备维护周期,编制维护工作安排执行,由各相关维护小组组长督促贯彻执行,并直接由各专业科室负责管理。市内电话杆线设备及电缆设备的维修工作,采取配网工程和设备维修同时并举,协调开展的管理方式,以保证设备维修和工程施工两不误。
   业务管理 电信通信业务,按专业分为长途电话,市内电话和电报(含有线和无线)通信三个方面。
   长话通信业务管理 根据业务规程要求和结合实际情况,要求做至态度和蔼可亲,用语简练,做到“请”字当头,“好”字结尾,并报以“工号”加强话务机台人员责任感和用户之监督。在业务操作上,做到抓好机上“复述复核”,做到准确、迅速。提高长话电路利用率和接通率,开展长话电路“一条龙”竞赛活动,确保全程全网长话通信畅通。长活业务管理,建有业务话单稽核员,对每天的话单填写、工号、计费时间和话费额进行稽核,并对来、去、转话话单分别进行业务量统计,定期开展长话业务学习和业务分析会议,不定期走访用户,发征求用户意见函,长话业务管理工作,由长话业务指导员协同长话组组长共同管理。
   市话通信业务管理 1983年以前,景德镇市的市内电话通信是人工制电话,根据市内电话业务规程和市人工制电话接续操作细则进行管理,主要抓服务用语,应答和撤线时限、接线次数、席间的协作配合。要求用语和蔼可亲、简练,在接续操作上应答快、撤线快、接续准确。市话业务管理由市话组长负责。业务指导员协同组长,经常组织开展操作练兵活动,定期开展业务分析会议,不定期走访用户和发征求用户意见函以改进工作。1984年1月,市内自动电话开通后,设有市话营业组,专人负责市内电话的装、拆、移机工作。装机“放号”、用户卡片和费用稽核,业务管理工作由市话科长负责。电报通信业务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邮电部统一制订的《电报业务规程》。根据景德镇市的电报通信设备情况,主要从报底稽核、机上操作、操作技术、机上复核、原始记录的登记统计,电路“一条龙”活动开展业务管理工作,以明确全程全网通信畅通。在无线电报方面,除贯彻执行《业务规程》外,对无线“频率”进行严格管理,电报组设有电报业务指导员,协同电报组长管理。
   农村电话通信管理 1953年,农村电话由邮电局管理后,设农村电话管理员,负责农村电话的管理工作。邮电局实行三级管理后,成立农村邮电科,设有农村电话管理员和农村电话业务员,分别对农村电话的机线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和农村业务的管理。机线设备的维护,执行邮电部制订的《农村电话机线技术维护规程》,并依据“长途电信维护管理办法”,结合农村电话设备情况,对机线设备实行包机、包线责任制,编年、月维修作业计划,经农话管理员审批后执行,管理员定期、不定期地对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工作有计划、考核有依据的管理。日常业务由有关支局(所)负责管理,主要抓日常的话务业务用语、服务态度、接续操作技术和农话资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节 技术管理
   50年代,邮电通信实行二级管理期间,技术管理由相关班组负责。1960年,实行三级管理后,技术管理电信科、邮政科负责。80年代初,逐步建立技术管理系统,从局领导到各专业科室及下设的班组,都设有技术人员专管技术工作。技术管理,主要日常工作是: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制,对各专业科室、班组的全面技术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邮电部及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制订的《通信设备技术维护规程》和细则;审定各专业班组的设备维修、大修和设备维修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审定和上报有关设备改造、更新计划,经上级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抓好设备的小改小革和技术革新;组织和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和节能等方面的技术问题,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业务技术的操作比赛活动;组织和协调管理好各专业科室,班组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入档。
   第四节 通信质量管理
   1982年,开始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为抓好通信质量管理,确保通信高质量,1985年,成立市邮电局质量管理委员会和“TQC”办公室,全局注册的“QC”小组有25个,同时制订并执行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按制度规定:各班组每周召开1次质量分析会议,找出质量隐患和有碍通信质量的苗头,采取预防措施;每月召开一次全局质量分析会,以协调各工种、各专业科室的通信质量。1984年,推行方针目标管理。1985年,在江西省邮电“Qc”成果发表会议上,市邮电局邮政营业“QC”小组被评为省邮电系统优秀“QC”小组,电信营业“QC”小组、长话“QC”小组和载波“QC”小组被评为省邮电先进“QC”小组。 粮食志
   粮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资。清代,浮梁县设户粮房(又称赋册房)。民国时期,初承清制,后相继设战时粮食管理处、粮食管理委员会、粮财科、田赋粮食管理处。这些官方管粮的专职机构,其职能仅以征管田赋为限。
   解放后,中共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工作,逐步在市内建立起包括行政管理、经营、储运、科研、加工比较完整的粮食工作体系。市粮食局及全市粮食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积极组织粮源,坚持依率计征,照章购销,科学管理,稳定粮价。同时加强对油脂的经营管理,既保证了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对粮油的需求,又为促进粮油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1985年,全市粮食总产量达33 1 16万斤,征购粮为15093万斤(其中公粮1504万斤、超购粮9925万斤、议购粮3664万斤),分别比1949年增长4.5倍、10. 88倍;油脂收购148万斤。 第—章 粮油征购
   第一节 征 收
   清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浮梁县实有田地山塘共631743亩,征粮24975石。其中,田361707亩,征粮20574石,地145500亩,征粮3674石(田地每年分秋粮夏税两季征收,按亩分等计征),山122656亩,征粮674石,塘1880亩,征粮53石(山塘每年一次征收)。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曾有所谓“普免天下钱粮”。浮梁县照免征率计算,完不成田赋征收任务,缺银干余两,米额700余石。后改为中田1亩升为1.1亩,下田1亩升为1.7亩,地1亩升为1.6亩。调升后恢复到普免前的征收额。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对田地山塘进行了统一测量,按五尺为一步,六十步为一角,四角为一亩,百亩为一顷。测量后,浮梁县有土地总额为6318顷16亩。其中,田3617顷80亩,地1455顷,山1225顷56亩,塘18顷80亩。当年实征银19363两,实征米14100石(应征米14046石)。
   民国24年(1935年),将“地丁米折”改称为“田赋”,仍沿用清朝的“则”为单位(一钱则为1.8亩,一两则是18亩)计征田赋。同时规定,县按省分配田赋征收额只须完成八成任务,超额部分归县自行处理。29年3月,国民政府将田赋代金仍改为征收粮食(称为征实)。30年,实行征实征购(简称两征)。当年,浮梁县征实配额39710.4石,实际征收数36777.4石,完成92.6%,按分配八成计算,超额12.6%;征购派额100300石,实际征购7000余石。31年,江西省分配浮梁县征实征购总额为稻谷198600石计2144。88万斤(平均每亩负担58.6斤),其中征实59580石,征购139020石。征购粮价低于市场价一半多,而且国民政府还规定征购粮款的兑付,以四成法币,六成节约储蓄券(又称粮食库券)付给交售粮食者。32年,浮梁县征实征购配额为175105石,其中征实70042石,征购105063石。33年,国民政府实行征实带附加(附加省县公粮,原在征实内以四分之一拨充,本年起单列附加征收)。同时,改征购为征借,当年浮梁县“两征”配额198600石,其中征实59580石,代征省县公粮29790石,征借109230石。征借粮不付现金和库券,只在交纳公粮的串票上载明借粮数量,自第五年起,分五年顶抵当年征实及附加(即1944年已借到1952年的田赋粮)。36年,田赋进一步加重,当年分配浮梁县田赋征借额69517488斤(按全县36.6万亩土地面积计算,平均每亩负担189. 94斤),其中,征实32084994斤,省县公粮16042498斤,征借21389996斤。实际完成征收借额31 166570斤(按全县36.6万亩耗地计算,平均每亩负担85. 15斤),其中征实9626598斤,征借21389996斤,滞纳加罚15 1076斤。据田赋征册和串票记载,彭村都二保三甲程日煊赋额0. 86元(合上上则田2.85亩),征实、征借、附加公粮三项共交纳田赋米一石二斗九升,折谷276.7斤,平均每亩负担96.75斤。
   解放初,为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全中国,中共浮梁县委、县人民政府动员全县农民、积极筹措,于1949年6月完成预借公粮60多万斤。同年秋收以后,全县完成公粮1355万斤。1951年,浮梁县公粮任务为1370万斤,实际送交入库1712万斤,超额24. 96%。1952年,浮梁县全面开展查田定产工作,全县九个区103个乡,33506户,105056人,其中农业人口1041 19人,查实水田为338884. 15亩,旱地19793. 58亩,常年产量为10156. 83万斤,平均亩产283斤;市郊四个乡,1 188户,4126人,其中农业人口3688人,水田6392亩,旱地942. 33亩,常年产量291. 21万斤,平均亩产397斤。经过查田定产,为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国家将公粮计征率,由1949年的18%降到1952年的13%。当年,入库公粮1639万斤。30多年来,公粮征收以查田定产面积,产量和税率为依据,实行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并根据生产和灾情适当调整。1985年,全市(包括划人的鱼山、荷塘,不含乐平县)耕地面积38. 18万亩,常年定产11199万斤,计征率12. 21%,正税与地方附加合计,计征公粮(稻谷)1504万斤,平均每亩负担39.4斤。
   表12 -1 景德镇市1949—1985年人库公粮统计 单位:万斤
   第二节 统购 定购
   解放初,粮油自由贸易,私营粮商依仗其优势,趁青黄不接哄抬粮价,大米价比平常高出数倍至十多倍;新谷登场时,又压级压价,稻谷比平常价低三分之一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粮食管理,1949年12月,成立华中粮食公司浮梁支公司,1950年4月改为中国粮食公司浮梁支公司,同年7月,升格为中国粮食公司浮梁分公司。粮食公司成立后,为稳定粮食市场,保证人民生活需要,防止谷贱伤农,积极开展购销业务,先后在乐平、鄱阳、余干、万年、市区河西、三闾庙、麻石弄等地设点,大量收购新谷,至1950年1 1月20日,收购新粮(折合大米)1533多万斤,控制了粮价暴落,防止谷贱伤农。浮梁专区贸易公司也开展油菜的预购、现购工作。1951年2月,以粮食、肥料为主要贷放实物,至5月中旬,贷出稻谷140余万斤,枯饼、石膏等肥料40余万斤,预购油菜籽300余万斤。
   统购 1953年,对商品粮的需要量日益增长。其时,不法粮商,一方面抢购粮食,扩大供求矛盾;一方面通过放青苗,盘剥农民。为解决粮食问题,以安定人民生活,保证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10月27日,成立以市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景德镇市粮食计划供应委员会。1 1月1日,成立市人民政府粮食管理局。11月3日,中共景德镇市委召开全市党员干部会,市委第一书记赵渊同志传达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 1月14日,市粮食计划供应委员会在市工商联召开全市粮食行业的工商户会议,宣布取消粮食自由市场,粮商经营的库存粮食由国家统购。以后,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和管理。1 1月24日,中共浮梁县委召开扩大会议,制定贯彻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具体措施。继而召开区委书记、区长会议和全县2000多人参加的县、区、乡三级干部会,以“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在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为主题,决定抽调2300名干部,下到浮梁县各乡村,开展宣传动员,发动群众,自报公议,核实产、购、留粮数额。当年,.全县农民向国家交公粮卖余粮共计4927万斤,超额230万斤完成征购任务。在完成公余粮交售任务后,为便于群众进行余缺与品种调剂,以减少国家供应,全县及时开放了27个粮食交易市场,
   1954年,浮梁县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实行油脂统购统销,对八个区分别制订出油脂油料统购统销价。当年收购油脂(包括油料折合)123万斤。
   1954年9月,开始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中共浮梁县委组织1300余人,深入全县农村开展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工作,至1955年4月,圆满结束。经“三定”核定,市郊和浮梁县共计水田36.65万亩,常年定产1 1765万斤,三留粮6367万斤(其中种子38万斤,饲料206万斤,口粮5823万斤),交公粮2017万斤,余粮3821万斤,定购占余粮的90. 47%,缺粮620万斤,定销537万斤。“三定”中公粮加定购共5474万斤,比“三定”产量增产1 1. 82%。“三留粮”7216万斤(种籽520万斤,饲料566万斤,口粮6130万斤),完成粮食征购5887万斤,比当年下达任务超额966万斤,与“三定”征购数比较,超额413万斤。油脂统购完成30万斤。
   1958年,粮食生产脱离实际,追求高指标,逐级虚报粮食产量,高估产、高征购和严重浪费粮食,造成粮食减产,当年征购只完成2571万斤,不到1956年的一半,是统购统销以来征购任务完成最差的一年。三年困难时期,农村适当降低留粮水平,坚持不购过头粮,逐步建立集体粮食储备,增强生产队自身以丰补歉能力,使紧张的粮食形势逐渐缓和并恢复正常。
   1961年,国家对市域农村食油实行基本上只购不销的政策,消除部分农民依赖国家供应的念头,使之自力更生发展油料生产,做到食油自给有余。1964年,国家实行超义务运送和超购粮补贴运费的政策。
   1965,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坚持贯彻“增产增购,保定照购,重灾适当减购或免购”的原则。对丰收的地区,采取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适当多购一些,做到以丰补歉,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粮油征购任务。全市一定三年粮食征购基数为4668万斤,超额526万斤完成粮食征购任务,比上年多入库粮食560万斤。全市油脂一定三年统购基数为17万斤,当年实际统购油脂24万斤,超额7万斤完成油脂统购任务,比上年多入库油脂4万斤。
   党和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生产,鼓励农民向国家多卖超购粮,以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实行超额奖励政策,以农业垦殖场或生产队的单位,向国家提供的商品粮,人均超过100斤,按统购牌价加价12%,对粮食超购部分,按统购粮油实行物资奖售。每统购1000市斤贸易粮,奖售棉市17市尺。统购油脂100市斤,奖售标准:茶油奖售棉布10市尺,化肥15市斤。1967年每统购1000市斤贸易粮,奖售棉布由14市尺改为7市尺。超购贸易粮2市斤,奖售化肥1市斤,超购加价调整为40%。
   1971年,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全市粮油超购数由20%提为30%。粮食征购基数由4668万斤调为4186万斤。油脂统购基数由17万斤调为15万斤。当年除完成征购基数外,并卖超购粮862万斤。超购的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加价幅度不高于统购价的30%。
   1978年,市郊农村基本实现不再向国家要返销粮(人均口粮达不到征购起点420斤的缺粮地区除外)。1979年在调高统购价的基础上,超购加价由原30%提为50%,给予超购加价奖励。粮食征购基数由4186万斤,再次调减为3572万斤。1980年又调减到3286万斤,再次共调减基数转超购900万斤,每年使农民增收加价款51. 98万元,按农业人口计算,平均每人增收2.28元。1980年因灾歉收,一次性减少征购基数转为超购214万斤,又使农民当年增加粮食价款12. 36万元。
   1982年,市郊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征购包干任务5715万斤,油脂统购包干任务由原定60万斤调为40万斤,一定三年不变,并逐级落实到承担队户。这一年粮食完成9203万斤(其中征购5950万斤,议购3253万斤),比1981年多入库2346万斤。当年,开始出现一批售粮大户,交售粮食超过万斤的有36户,人平交售粮食一吨以上有1 860户。1983年,早稻受灾减产,夏粮比上年还多入库237万斤(原粮)。晚稻丰收,农民更积极向国家交售粮食,全年粮食入库10638万斤,景德镇市粮食收购首次突破一亿斤。为做好粮食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粮食局重申了有关政策:(1)口粮、种籽、饲料粮按标准计留;(2)按先征后购、先基数后超购的顺序进行结算,没有完成征购基数的,不得付超购加价款;(3)执行国家粮质标准;(4)上交欠交的基数尾欠,在完成今年基数以后,要补交上午尾欠,再结算超购加价款;(5)坚持队交队结,户交户结,扣回预购定金,不代其他部门扣款;(6)对历年公粮折金的农户,随着生产发展,口粮自给有余的,不再实行折金,不能一面公粮折金,一面出售余粮,获取超购加价款;(7)公粮任务大于征购基数,对交粮者不得结算价款;(8)凡有征购基数的农户,必须用稻谷送交,不准用大豆抵交征购基数;(9)群众完成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要交售的,全部按超购价收购,有多少收多少,不能拒收;(10)没有征购任务的单位和农户,交售的粮食,购、超各半计算。
   1984年粮食丰收,夏粮入库7555万斤,超额7.9%完成全年征购计划,比上年同期多入库2785万斤。全年征购入库粮食15324万斤。入库粮食急剧增加,市粮食局要求基层粮管所、站坚持贯彻中央《安民告示》和江西省人民政府《紧急通知》,明确向农民宣布;在完成征购任务和留足“三留粮”后,仍有余粮出售的,只要符合质量标准,不限收,不拒收。同时,贯彻增产、增购、多留的原则,三留粮标准,省要求人平留粮700—1000斤。景德镇市平均留粮750斤,具体分为产粮区900斤,丘陵区800斤,山区700斤。鼓励农民多留用早稻,多交售晚稻,杂优和“双竹粘”。1979—1985年,油脂统购入库468万斤,平均每年66. 86万斤,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增长2.9倍。
   定购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粮油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市内定购的品种,粮食为稻谷、小麦、玉米3个品种;油脂(料)为菜油、茶油、麻油、棉油4个品种。定购品种的收购价,按比例计价。稻谷、小麦、玉米按“倒三七”(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价。菜油、茶油、麻油(含油料)按“倒四六”(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价)计价;棉油(料)按“顺四六”(即40%按原超购价,60%按原统购价)计价。定购以外的粮油品种,放开经营,多渠道流通。从7月1日起,调整农村粮食价格,实行购销同价。按“倒三七”比例价,早谷中等价,收购与销售每百斤都是15.59元。为切实做好粮油合同定购工作,全市农村各粮管所、站,全面开展以文明、优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十好”(合同定购好、执行政策好、完成计划好、入库秩序好、粮食质量好、手续制度好、遵守纪律好、安全保卫好、食品经营好、优质服务好)竞赛,取得良好效果。当年,粮食定购计划一亿斤,油脂定购计划70万斤。全年实际入库稻谷11429万斤,折合贸易粮8000万斤,油脂收购入库148万斤。
   第三节 议 购
   1962年9月,中共中央指示各地适当开放农村粮油集市贸易。1963年6月,中央明确规定,把计划内和计划外经营的粮油,实行统一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和经营。同年,景德镇市设立粮油货栈(后改为粮油服务站),开展议价粮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由农村粮管所代收购,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超额部分,统一收购入库,实行议购与超购同价,各半结算,议购单独立帐与报表。当年收购议价稻谷20万斤,油脂9万斤。1963—1967年共收购议价粮210万斤,油脂31万斤。后因“文化大革命”影响,粮油集市关闭,议价粮油业务停顿,机构撤并。1978年以后,重新开放粮油集市贸易,开展议价粮油经营业务,并与全国24个省市建立贸易联系,开展购销业务。1979-1985年,议购粮12914万斤,油脂41万斤。与1963—1978年相比较,议购粮食增加19.2倍,油脂增加24%。1981-1985年向外省市购进油脂448万斤,粮食258万斤。 景德镇市1949—1985年部分年份粮油征购、议购概况
   表12 -2 单位:万市斤 品种:原粮
   第二章 粮油供应
   第一节 城镇计划供应
   解放前,境内粮食贸易由私商经营。每年,特别是灾年青黄不接时,粮商趁机哄抬粮价,贫苦群众常处于忍饥挨饿的困境。
   1949年5月,刚成立的人民市政府为解决市民买米难的问题,由市长陈璞如亲自部署,征调粮食投放市场。同时,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亦专门就此发布告示,强令各粮商户于5月13日起开市出售食米。明令各商号存于米店之米暂不准提取。其时,浮梁县人民政府向贫苦农民发放无利贷粮40万斤,救济红军家属大米1.5万斤,救济失业工人大米5万斤,开展救济募捐,收到捐赠大米1.2万斤。
   1951年,中共景德镇市委和市人民政府为管好粮食市场,保证人民生活的需要,通过交易所成交粮食617万多斤(其中大米356.6万斤,稻谷209.9万斤,大豆22.6万斤,小麦22万斤,杂粮5.9万斤)全部投放在市场上销售,平抑了粮价,稳定了市场。1952年下半年,由于私商哄抬粮价,争购粮食,国家掌握的粮食出现购少销多,逆差愈来愈大,粮食形势再度紧张。1953年10月下旬,中共市委召开全委扩大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全面部署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工作。1 1月18日,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居民凭购粮登记表到附近指定的供应点购粮(实行定人定点不定量的原则)。同时,市人民政府发布《粮食市场管理办法》,取缔粮食自由市场,不准粮商私自经营粮食,私营粮食加工厂和磨坊不得自购原料,自销产品。并根据“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全市50家私营粮食工商业户分别采取委托加工、代销和动员转业等安排措施。
   1953年1 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同年12月,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3才食用油脂的计划供应办法与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1954年3月4日,市区开始实行食油计划供应、凭证定额,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0两(每市斤16两)。4月1日,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按户评议定额供应,收回原发购粮登记表,由工作组按户评定粮食定额,所在粮站发新证,凭购粮证购粮。8月26日,成立中国油脂公司景德镇市公司,负责全市油脂计划供应与管理。11月,食油供应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两。同时,浮梁县也实行了油脂(料)统购统销。
   1955年2月,开展粮食供应大检查,进行节约用粮教育,市区2. 47万多户,7万多人,节减粮食指标10万多斤,在此基础上,每月节约粮食5万多斤。10月10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开始对全市居民实行“以人定量、归户计算、定点供应、凭证售粮”的办法供应粮食。市区26995户、1 10816人,人均月定量25. 09斤。口粮标准分为4类9等(即工人,其中分为特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轻体力劳动者、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公私营企业职员店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大、中学生;居民,其中分为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6周岁以下不满10周岁儿童、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儿童、不满3周岁儿童),每个等又分3~5个标准,共分36级。工人类按工种分等级,特重体力劳动者有矿井挖煤工、体力伐木工等,重体力劳动者有瓷厂炼泥工、装坯工、琢器掩窑工、窑厂打杂工等,轻体力劳动者有做坯工、印坯工、倒模工等。
   1959-1961年,为节约粮食,度过困难时期,分别降低各类用粮标准,市民每人每天节约1两米。1960年1 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总规定,对糕点、饮食业等熟食品和粮食制成品实行凭粮票供应。从12月起,市镇各类人口口粮定量标准,由人平月定量28.1斤压缩到27.1斤。1961年3月1日,食油定量由每人每月4两压缩到3两(10两制),以后又压缩到每人每月2两,有时甚至只能供应1两。1965年1月,食油定量恢复到每人每月4两。1969年第三季度起,“凭证售粮”的供应办法改为“凭证发券,凭券售粮”。1976年9月1日,停止发行和使用粮券。1980年1月,恢复发行和使用粮券,凭券售粮。
   根据江西省粮食局改革粮食定量供应管理的部署,1975年推行旅大市“依靠工矿企业党委、依靠工人群众管好粮食”的经验(简称旅大经验)。其主要内容是:“三交、三到、三结合”,三交:向工厂企业单位交党的粮食政策,交粮食形势,交粮食定量标准;三到:在编职工基本口粮到户(记在购粮证上),工种补差粮到班组(每月由班组按每人实际从事的工种发放工种粮票),粮食定量补差指标到单位(32种补差所需的粮食由粮食部门和单位商定后,共同掌握使用);三结合:粮食部门、用粮单位、工人群众相结合,共同管理好粮食。市成立改革职工工种粮食定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核定工种粮指标等日常业务。各企业单位从班组开始,自下而上逐人核定工种定量,经单位审核汇总,报市工种粮定量管理办公室核定。全市共核145个单位,95974人,月工种粮指标68.2万斤,工种粮平均水平7. 11斤。从10月开始,将粮证上的定量改为29斤基本口粮,由居住地粮站供应;工种粮票由工作单位领取,发给职工。工种粮票发放“月清月结”,即每月按实际工种定量发放工种粮票,年终结算,节余指标“五五”分成,分成部分归单位安排使用,提高了用粮单位的积极性,大多数单位做到年年有余,到1985年底,累计结余25.78万斤。实行工种粮管理办法10年来,市内职工增长34%,工种粮水平基本稳定,并有所下降。1985年工种粮平均5. 92斤,比刚实行工种粮时的水平减少1.19斤,下降20.1%。
   工商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凭票结算制度。根据行业性质,分为工业、饮食业、糕点业、副食酿造业用粮。计划外按议价供应。
   第二节 农村统销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市域农村于1954年开展粮食“三定”工作。1955年,开始对农村缺粮生产队或缺粮户口粮、种子、饲料以及经济作物区的口粮实行定销。一般种粮缺粮户口粮标准定为480斤以下。灾区缺粮户低于当地正常年份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定480斤。按照国家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口粮与余粮户同。1965年10月,粮油征购实行一定三年政策,自足队口粮标准为380-420斤,缺粮队为380斤以下。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征购政策,缺粮队和种粮队不足380斤的,由国家适当返销。以种菜为主的生产队,按所在公社余粮队水平确定口粮。1978年,首次实现对农村同一生产队粮食只购不返销,改变了部分农民年年吃返销粮的状况。1979年,进一步贯彻粮食征购一定五年不变的政策,对口粮标准低于起点的,一律不征购。蔬菜专业队的口粮标准,继续贯彻不低于邻近产粮队水平的原则,在不增加销售指标的前提下,按提供商品菜多少,实行基本口粮加奖励的办法,并保持菜农口粮的相对稳定。1985年,全市定销供应粮2093万斤,其中三线厂家属57万斤;经济作物队341万斤,其中油茶队106万斤,茶叶队235万斤;专业菜农846万斤;专业林农209万斤;专业渔民5万斤;灾区供应2万斤;其他144万斤。1953-1985年,农村粮食统销共计12507万斤,统销油脂1,81万斤。
   第三节 议 销
   粮油议销是粮油统购统销的一条补充渠道,开展议购议销是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调剂人民生活的一项有效措施。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景德镇市于1 1月成立粮油货栈,开展议价粮油经营。并设有戴家弄粮油议销门市部,供应的品种有:早籼米、晚籼米、菜油、麻油、茶油、豆油、小麻油、大豆、标准粉、精面粉、芝麻、花生等,销售量颇大。1964年12月,粮油货栈改为粮油服务站,增设工人新村和太平巷两个粮油议销门市部。在麻石弄专门开设一个粮油议销综合门市部,供应上海产的各式面条,品种达20余种,月销量2000余斤。当年,江西省粮食厅对议价粮油销售按季下达计划。为此,粮油服务站采取凭粮证按大户(三人以上),小户(1-2人)酌量供应的办法。以后,粮食形势好转,议销指标逐渐减少。1966年6月停止议销,撤销议价机构,粮油服务站并入市区粮油管理所。
   1979年1月成立粮油服务站,恢复议价粮油经营,在莲社路设立议价粮油门市部,市区的18个粮站也兼营议销粮油。议销业务扩大,在沿河东路又增设一个门市部。1980年—1985年,贯彻粮食部《关于粮食和食用油脂油料议购议销试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从扶助生产和活跃市场出发,积极组织粮油议购议销。在有关部门的合作下,开展多种经营,向外省市沟通渠道,广泛开展品种兑换业务,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先后同广东、福建、安徽等省市开展议购议销经营,主要推销大米、购人大豆、花生、绿豆等短缺品种,满足全市人民的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实行专责经营,独立核算,建立制度,使议销业务手续日趋完善。
   第四节 供应网点
   新中国建立之前,经营粮食业的私商有100余家;经营食油的私商有30多户。1949年底,粮食行业有138户,资本总额12992亿元(旧人民币)。
   粮食统购统销开始时,粮食供应点由48个公私营代销店代销。1955年,粮食代销业务逐步由粮食部门接管,直接供应。设立21个粮食供应站,由5个区粮管所领导和管理。粮站名称为“景德镇市x区粮食管理所第x粮食供应站”,一般有四五名职工,分任站长、核算员、收款员、保管员和外勤。供应品种为早、晚米。随到随卖。食油供应,由2家公营、5家合作商店和12家油脂代销店给油脂公司代销。1956年,市粮食局向粮站提出“两定三好五万斤”的要求,粮站做到粮食管理、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一起抓。并开始为烈军属和老弱病残居民送粮上户。1957年6月,经市人委批准,撤销各区粮管所。为便于管理和节约粮食运费,同时调整合并粮站,改以所在地地名为粮站站名,城区有石狮埠、新安巷、程家巷(后改向阳巷)、麻石弄、富商弄(后改富强弄)、大白园、强家弄(后改周路口)、青峰岭、三济楼(后改解放路)、陈家街、里村1 1个粮站。靠近加工厂的粮站在调整中供应范围更加扩大。同时,油脂公司合并到市粮食局,油脂代销店按其范围划归所在地粮站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油脂总店领导。1958年,粮站普遍建立米仓取代囤皮装粮和挖桶挖米,既加快付粮速度,又减轻劳动强度。
   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先后增加工人新村、河西、新厂粮站,新建楼房营业室,并建有米仓。同时撤销青峰岭粮站,增设戴家弄粮站。70年代,新建东二路和兴风粮站。1953年- 1985年,新建粮站、门市部(含综合门市部和议价门市部)14个,改造装修粮站7个,部分粮站设有玻璃柜架,普遍装有电话,电风扇。售粮米仓过秤付粮外,调入大米由升降机进仓。售油由电动泵抽油,售油器发油,进一步减轻体力劳动,提高工效。
   第五节 票证管理
   1955年10月1日,市内开始执行粮食部颁发《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票证使用暂行办法》,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和江西省粮食厅分别发行“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地方粮票”。
   粮油供应票券主要有:全国通用粮票、江西地方粮票(1978年改为江西省粮票)、军用粮票(分为供给粮票和价购粮票)、侨汇粮油票(由银行按侨汇数目发给,并由银行加盖“侨汇供应票专用章”,在指定供应点,定期一次购买。每百元侨汇,粮食20斤,食油1.5斤)。还有市粮食局印制发行的豆干票,每年发放一次,城市居民每人每月凭票在市场上购买豆腐一斤或其他豆制品;景德镇市粮券,限市内流通使用。面额为壹斤、拾斤两种。按季发放,当季有效。面额为1两的粮券,不限期流通使用;景德镇市油券,面额为一人定量,每张油券购油半斤,春节、国庆节两节日按上级通知供应(通常每个节日增供2两)。按季发放,当月有效。面额为1两的油券,不限期流通使用。
   主要凭证有:城镇居民粮油供应证,系城镇居民购买粮油和领取票券的凭证。证上印有编号、户主姓名、地址、供应人数、粮数、起供年月日等;农村居民粮油供应证,是农村居民在指定粮站购粮的凭证;机关团体集体单位粮油供应证,是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食堂购买粮油的凭证,限在粮油专用站使用。机关团体集伙单位粮油搭膳临时供应证,作临时定点定期使用;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有凭票和免票两种),是以粮油为原料或辅助原料的工业、手工业、饮食业、食品业等用粮单位购买粮油的凭证;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转移证,是市镇居民迁居市内外,转移粮油供应关系的凭证;农业人口粮食转移证,是农民迁居,转移粮油关系的凭证;流动人口粮食支拨证,是省内城镇人口外出学习、培训时,粮食支拨和购买的凭证;省内流动人口食油供应证;工矿区居民粮油供应证;Ⅱ临时粮油供应转移证,是吃商品粮的职工因事外出(支援、培训、生产实习等),人数在50人以上,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转移粮油供应关系的凭证;中学生粮食补差卡,中学生在校期间补助粮食的凭证;小集体粮食补差卡,小集体职工补助粮食的凭证。
   粮票发行:领取江西地方粮票,凭单位和居民委员会证明,可领取一个月,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凭出差介绍信,扣除粮油指标,发给粮票。领取全国通用粮票,在1975年以后,采取结算(集中管理、核定指标、单位发放、凭旅费报销单定期结算)办法。
   粮票管理:市粮食局及下属所、站均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票人员,专柜保管,建立和健全收发帐目与报表,严格解缴手续,做到收发两条线,管帐、管票、收发三分开,收有凭,付有据,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按月逐级上报收支存报表,务必达到帐票相符。表12 -3 景德镇市部份年度粮食定量和粮油销售概况
   第三章 粮油储运
   第一节 仓库建设
   民国24年(1935年),浮梁县在城区珠山建县仓1座22廒。25年,东山寺(莲花塘附近)建仓一座。直到1949年3月,全县只有简易仓、破旧祠庙仓或民房仓共30余座,总容量仅900多万斤。
   新中国建立后,市、县人民政府重视粮仓建设,粮仓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3年,在国民经济尚未恢复,国家财政还很困难的情况下,1950年,浮梁县投资在马鞍山建房式仓1座,容量186万斤,在旧城建简易仓1座,容量200万斤。1951年,在马鞍山建房式仓1座,容量142万斤。1953年,在市区十八拐建简易仓2座,容量280万斤。加上公、私营加工厂仓容量220万斤,租借民房做仓,容量565万斤,市区总仓容量1665万斤。农村有粮仓37座。容量1 127万斤。其时,国库粮仓仍感不足,所以不得将部分粮食委托乡政府和供销社代保管。第二阶段,1954-1965年,这个时期(主要是50年代),在市区太白园、小港嘴和里村共建苏式仓15座,容量3960万斤。因仓墙矮、跨度大,称为“苏式矮胖仓”。农村也同时建了一批苏式仓。此外,还建了部分简易仓。在小港嘴建大小钢板油罐各2座,容量60万斤。第三阶段,1966—1978年,共建房式仓50座,总容量7126万斤。其间在1972年以前,适应战略要求,把“靠山荫蔽”作为建仓选点的前提,在南安大路程、三龙杨家店、储田曲阿里、蛟坛乌田、江村柏林、峙滩梅湖、西湖桃墅、枫树山等处建仓9座,总容量1170万斤,皆因偏僻,调运不便,致使无粮或少有粮食储存而成为“死角仓”,有的已被拆迁,有的报批改作他用。同时根据北方经验,共建土园仓20座,总容量65.5万斤。因南方雨水多,土园仓被雨水侵蚀容易损坏和倒塌,不利于储粮,后被淘汰。经总结经验教训,粮仓建设贯彻“必须符合粮源充足,交通方便,适当集中,调度灵活”的原则。这个阶段农村建仓较多,容量小,每座仓在100万斤至200万斤。仓型有所改进,为便于农民倒粮,部分仓建有天桥。但天桥也有上仓高,桥下易霉粮的缺陷。第四阶段,1979-1985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联产承包使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向国家提供的商品粮逐年增多,粮仓建设随之加速,7年共建房式仓34座,总容量5850万斤,建钢板油罐10个,总容量96万斤。同时,改造顶升苏式矮胖仓6座,提高墙身2. 03米,单仓增加容量100万斤,共增仓容量600万斤。至1985年,全市共有粮仓129座,建筑面积57358平方米,总容量20111万斤;钢板油罐14座,总容量156万斤。
   第二节 调拨运输
   解放初期,粮食调运主要是确保军需供应。并按供给制向机关工作人员供给粮食。
   1953年,贯彻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规定,市粮食部门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的粮油调拨制度,对全市粮油实行统一调拨。
   计划调拨 粮油调拨计划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和调拨对象。调拨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或粮食部)和省、地、县粮食局编制。编制粮油调拨计划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先中央、后地方”,“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好粮外调”,“统一调拨,合理运输”的原则,做到数量、品种准确,流向合理。调拨计划分年度、季度、月度3种。市粮食局每月下旬召开计划会,综合粮油购、销、调、存和加工情况,提出下年度或下月度粮油调拨计划建议数,于下月上旬参加省粮食局“粮油调拨计划汇编会”,并与调出方就品种、数量和粮点具体商定,经省粮食局下达指令性计划,交由调出调入双方执行。景德镇是缺粮区,城市粮食供应大部份靠外地调入。1959—1961年,粮食紧张,调粮十分困能。市内粮食库存处于边调入边供应的“应急状态”。为保证全市人民的粮食计划供应,市长尹明亲自指挥抓调粮,维持市场供应。
   1953年至1985年,从外县、外省调入贸易粮23.2亿斤,调入油脂5746万斤,保证了市场供应。
   表12 -4 景德镇市部分年份粮油调运统计 单位:万斤
   粮油运输 新中国建立前,景德镇粮商经营的粮食,来自鄱阳、乐平、余干、万年和当地农村,或由农民用土车(独轮车)推来,或用船运。郊区农民则用肩挑。
   新中国建立初期,粮食运输主要靠木船和土车。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汽车运粮逐渐增加,但运费较高。为减少运输费用,50-60年代,从九江调入面粉,鄱阳调进食油,改陆路为水运,节约运费50%。并报经中央粮食部批准,将乐平调祁门省间调拨的粮食改调景德镇市,可缩短运输里程100公里,以20公里计算,每万斤可节约运费20元。60年代,每年要调运70-120万斤,80年代,每年调运500万斤,为国家节约大量运力和运费。
   1963年,根据江西省粮食序指示,实行粮油运输“六定”(定品种、定数量、定点、定线、定运输工具、定费用)定额管理办法。当年调入贸易粮4183.1万斤,完成计划的114. 61%。减少费用开支8.3万元。
   50年代起,市内粮油运输按库——厂——站或库——站的线路运输。粮站之间,按既定的路线,就近拨付粮油,采用就车就船就厂就站装卸粮油的措施,避免市区内粮油迂回倒运。力求原粮(或油料)一次进厂,成品粮(或油脂)直接卸粮站,尽可能减少二次搬运。1974年统计,“四就”装卸,减少粮油运输量1. 64万吨,节约运费3.18万元。1974年,跨界运粮297万斤,直接送市554万斤。皖赣铁路通车后,由九江、南昌调入的面粉改由上海调入,改公路运输为铁路运输,每年减少运费开支18万元。
   1964年4月,成立景德镇市粮食局汽车队。1970年4月与商业汽车队合并,1972年10月分开,恢复粮食局汽车队。1978年,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单车核算,年完成货运量3. 66万吨,盈利6万多元。1980年更新车辆,汽车由38辆减到18辆,吨位由150.6吨减到96吨,年完成货运量4.94万吨,盈利12. 82万元。1985年,该队拥有汽车25辆,职工86人,固定资产147. 33万元。年完成货运量8.46万吨,盈利48. 37万元。
   70年代以来,为突击完成夏粮入库运输任务,每年夏粮入库前都要成立“景德镇市粮食征购运输指挥部”,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粮食、交通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指挥部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动员和组织专业运输单位与社会车辆投入夏粮运输。并按车辆数将运粮任务分配到单位,逐日统计通报进度,便于各单位领导督促完成。1978年,参加夏粮入库运粮的汽车,每天多达200多辆,2个月完成运粮3.79万吨。
   第三节 储藏管理
   粮油保管 建国初期,粮仓潮湿破损,容量小,点多分散,储粮条件差,不便管理。中共市委、中共浮梁县委和市、县人民政府对此十分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1954年,市粮食局从九江调来70万斤大豆,水份高达16%。中共市委决定,分到市属各机关翻晒,使这批高水份黄豆很快晒干,得到安全储存。十八拐新建粮库未建围墙,为保护粮库安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组织群众守仓护仓。市区由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居民干部和群众积极分子组织起来的护仓小组9个。农村组成50个护仓委员会或护仓小组,参加护仓的民兵达995人。同时,中共市委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经常对粮食工作(包括储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和处理。在粮库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储粮安全。
   解放初,民房仓是用竹篾编囤皮打囤装粮,一囤粮最多装20-30万斤,数量小,通风散热快,发现问题易于处理。1954年以后,陆续建起新仓,粮堆高,散热慢,若入库粮质不好,则容易引起霉变和生虫。为确保库存粮食质量,粮库干部职工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保粮方针,采用3天一小检,7天一大检,半月一化验,危粮天天检的粮情测检制度。对粮食发热,生虫摸索出“扒沟通风、打井灌包、粮面揭顶、筛除虫害”的治理方法,保证储粮安全。1955年,二粮库一仓260万斤粮食,粮温高达38℃,全库职工奋战半个月,用人工筛完一仓粮,筛出稗子303公斤,虫灰1728公斤,消除了虫害与发热对储粮的威胁。1955年6月21日,出洪暴发,一粮库和附近5座民房仓,近40万斤存粮被水淹漫,200万斤粮食受到严重威胁。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干部群众抗洪抢险,粮库职工奋勇争先,昼夜抢运和翻晒,除损失荞麦2400斤外,其余均挽回损失。
   60年代,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的保粮方针,市粮食局1963年下发“为加强粮油安全保管工作的紧急通知”,1964年又转发“进一步开展灭鼠工作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原来每年春秋两次进行的粮油普查,一度中断。70年代重新恢复粮油普查。1983年,粮食入库超过一亿斤,粮食收购入库工作突出问题是仓库不足,仓容缺额很大,市郊农村藏湾、鹅湖、天宝、渭水、寿安、南安、新平、古城、兴田、罗家、红沅、三龙12个粮管所,库容总量只有4000万斤,而库存粮食达3 100万斤,空仓不到1000万斤。3500万斤入库秋粮储存问题,粮食部门上下动员,各粮管所和粮库多方设法,扩大收储能力,使仓库利载率提高到111. 5%,市区粮库亦超储2529万斤。1984年,粮食大丰收,继续出现仓容紧张。除进一步扩大收储能力外,还采取“民代国储”和“预约入库”的临时办法,解决储粮问题。三粮库除提高仓库利载率外,1983年—1985年露天堆垛粮食3 100多万斤。同时,该库进行了机械通风试验,取得明显效果,储粮温度由30.4℃-36.3℃降至4.8℃-10.7℃。上中下层粮温接近,整仓粮堆处于低温,抑制了虫霉的发展与危害,减少水份转移,增进储粮稳定性,有利于粮食保持原始品质。随着防治和科学保粮技术的发展,保粮方针由“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发展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1952年,浮梁县粮食局调集53人,分7个小组,对全县9个粮库26个储粮点,存粮1935. 84万斤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1954年,全市粮食积极推广浙江余杭无虫粮仓经验,掀起学习热潮。1954—1955年,浮梁县粮食局所属仓库、粮管所创无虫粮仓32座,无霉粮仓40座,无鼠雀粮仓26座,无事故粮仓42座。市粮食局所属粮库,实现“四无”粮仓一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四无”粮仓活动中断,二粮库四仓房储存稻谷130多万斤,粮温高达40—50℃,最高60℃,40%的粮食发热开始变质。
   1974年,开展以改善仓储条件为内容的创“四无”活动。二粮库“三八”保管组在粮温高,虫子多时,日夜扒沟,打井通风,降低粮温,筛虫灭虫,虫子由100头/公斤降到5头以下。西湖粮管所用南瓜丝,稻草堆尖诱杀灭虫,取得良好效果。1978年开展“三低”、“四无”保粮活动,“四无”粮仓由15座发展到55座,实现“四无”单位10个。1979年1月4日,经江西省粮油普查组鉴定,全市国家粮库90%储粮符合“四无”标准,第一次基本实现国家粮库“四无”市,获得江西省粮食局发给的“四无”市证书。1984年1月,“四无”粮仓发展到83座,“四无”储粮8400多万斤,实现“四无”单位19个。
   1981年,有的单位一度放松了粮食保管,“四无”粮仓由上年的83座下降到42座,并发生了霉粮事故。新平粮管所红塔下仓库,储粮84万斤,保管不善,发生结露霉变,波及面96平方米,波及粮数9000多斤。事故发生以后,引起领导和保防人员的重视,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四无”粮仓逐年回升。1983年,江西省粮油普查组检查鉴定,景德镇市一粮库、二粮库、三粮库、臧湾、三龙、南安、经公桥、峙滩、鹅湖、寿安、蛟潭粮管所等1 1个单位仓房64座,实现“四无”粮仓61座,占95,3%,储粮8900多万斤,占储粮总数的94%,被鉴定为“四无”单位。1984年,全市实现“四无”粮仓67座。1985年,应用机械通风和排风扇通风技术为创“四无”开辟了新的途径,经过通风保持低温储粮3148万斤。全市共实现“四无“粮仓98座,“四无”储粮14400多万斤。
   储备粮 民国24年(公元1935年),浮梁县城乡共有积谷21817石。25年又增积谷15621石,合计37438石,其中城区14766石,乡村22672石。掌管积谷的地主豪绅与国民党政府官僚互相勾结,贪污挪用,到30年,只剩积谷8333石。次年,增加到1 1800石(其中城区5740石,乡村6060石)。这些积谷又继续遭官僚地主蚕食逐年减少。解放后,在土地改革和反霸运动中,全县清出积谷20余万斤(约2000石)仅占原有积谷数的17 %。人民政府对此很重视,县、区、乡都成立积谷保管委员会,建立制度,由乡负责收集、保管和发放。从1950年起,在春耕生产中为解决春荒,实行“春借秋还,不计利息”的原则,扶助贫苦农民度过春荒,对恢复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互助合作运动中,“积谷”改为“储备粮”,各乡村积谷转为社队集体储备粮。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在留足“三留粮”的基础上,中共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教育群众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储粮备荒。做到“丰年多储,平年少储,条件好的多储,条件差的少储”。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谁储归谁,群众当家,民主管理,坚持无战不动,无荒不用,动用时要经群众同意,乡政府批准”的规定。储备粮保管做到推陈储新。每年春季以老粮预交一部分征购粮任务,预发一部分社员口粮,秋收时用新粮补上。
   在三年困难时期,储备粮所起的作用,深受群众欢迎,群众更踊跃储粮备荒,到1965年,全市农村集体粮食储备达377万斤。在“文化大革命”中,储备粮被随便动用,支多收少,储备数量下降,到1972年,农村储备粮只有13 1万斤。宣传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和“藏粮于民”的指示以后,农村储备粮得到恢复和发展。1977年,集体储备粮384万斤,比1965年增加1. 86%。1980年,增加到3725万斤,比1977年增加8.7倍。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增产,一度出现“卖粮难”。为缓和仓容紧张,粮食部门改“国代民储”为“民代国储”,从此,农村集体储备粮退出国库。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民普遍建立起家庭储粮。
   虫霉防治 解放前,粮商经营粮食周转较快,储量很小。田粮处的粮食,主要是采取请当地有权势的人具结保管。因此,粮商和田粮处对粮食虫霉鼠等灾害均无配套防治措施。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粮食机构的建立和粮油业务的扩大,粮油防治检验技术,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不断发展。1950年浮梁县粮食局设一名防化员。1953年,市粮食局选派3人送江西省粮食厅举办的防化员培训班学习,培训后任兼职防化员。1954-1956年,市、县粮食局又选派人员赴江西省和上饶专区学习,培养防检人员。1956年,市粮食局有防化员6人。首次在二粮库一仓,对280万斤储存稻谷,用氯化钴熏蒸灭虫。从此,景德镇市储粮进入了使用化学药剂防治阶段。市内常见的蚀粮害虫有:玉米象、大谷盗、谷蠹、长角谷盗、锯谷盗、拟谷盗、锈赤扁谷盗、麦蛾。防治蚀粮害虫常用的化学药剂50年代主要是:氯化钴、溴甲烷、二氯化乙烯,喷洒防虫线使用六六六粉;60年代主要是:磷化钙、磷化锌加酸、敌敌畏,空仓消毒和喷洒防虫线使用林凡(高丙体六六六);70年代以来,主要是:磷酸铝、氯化钻、空仓消毒用敌敌畏和防虫磷。除化学药剂防治外,还有清洁卫生防治,物理机械防治,习性防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采用多项保粮新技术,并推广“三低”(低温、低氧、低药)保粮。80年代,应用机械通风低温储粮,并逐步发展为“负压式通风”。同时,粮情测检,采用电子测温。使保粮向科学保管“综合防治”发展。
   质量检验 解放前,田粮处征收公粮,粮商经营粮食,均靠感官检验,即眼看、鼻闻、口咬或手搓,误差大,不准确。
   新中国建立后,粮食部门设专职检验人员配置仪器。除初检继续以感官检验外,化验水份开始使用油蒸式水份测定器,该仪器以风箱烧木炭加热,后改为汽炉浇煤油加热,化验一次水份需要50分钟,粮样50克,称重使用戥子。1954年,改用油浴式水份测定器,化验水份的时间缩短到10分钟,粮样减到5克,比油蒸式进步。但仍有缺陷,主要是,粮食加热后容易爆掉,导致误差。1956年,用电烘箱代替了油浴式水份测定器,10_10和1%。天平代替了戥子。此外,还有手磨砻、选筛等常用防治检验工具,可检测粮食的水份、杂质、虫害、出糙率和酸价等项目。1958年,市粮食局增置燧道式、德林克式水份测定器,万分之一天平,恒温箱等仪器,使检测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防检人员亦经多年培训与锻炼,水平随之提高,队伍继续扩大,到1965年,防检人员增加到19人,其中城市9人,农村10人。1982年4月20日,成立景德镇市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履行对全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为强化质量管理,各粮油专业公司设检验科(或化验科),各厂、库、所、站设专(兼)职检验员,形成三级检验网络。1985年,经江西省粮食局组织全省统一考核,全市粮食部门的防检人员共有64人分别取得防治证或检验证,其中,同时取得两证的33人,取得防治证的9人,取得检验证的22人。分布在5个粮油专业公司,3个粮库,3个粮油加工厂,21个粮油管理所,担负着粮油的防治和检验任务。市粮油质监站,各粮油专业公司和粮库都建立了化验室,有罗维朋比色计、恒温培养箱、微量测氮蒸溜器、单列八孑L电水洛锅、万用电炉、四联电炉、101—1型鼓风干燥箱、电冰箱、显微镜、万分之一天平等精密仪器和先进的检测技术,能准确地按国家粮油标准,完成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全部质检任务。
   粮油质量标准。解放初期,粮食质量执行江西省制定的标准。1956年执行粮食部颁发的原料标准。为做好验质工作,粮食部门从50年代起,在粮食收购入库时,做到“上社验质,就社整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既保证了入库粮油质量,又服务生产,方便群众。“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3年,恢复贯彻执行“按质论价”政策。1975年,城乡粮食部门保防人员为提高粮食原始品质,搞好产前产后服务,共帮助254个生产队进行选种除稗,筛选谷种129万斤,取得明显效果。当年征购入库粮食,上中等达95 %以上,稗粒大幅度减少,寿安粮管所入库粮食,含稗率由上年每公斤一万余粒减少到5000余粒。1978年6月,粮食部门执行国家标准总局发布的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米、小麦粉6种粮食的国家标准(试行),简称“国标”。早、糯、晚籼稻谷,原部颁标准为上、中、下三等,“国标”分为五等,出糙率最低指标,一等79%,二等77%,三等75%,四等73%,五等71%,杂质均为1%,水份早籼、籼糯13.5%,晚籼14%,色泽气味正常。同时贯彻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等发布的《原粮卫生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1979年7月,粮食部门执行花生果、花生仁、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精炼棉子油6种油脂油料国家标准(试行)。1980年,市粮食局对贯彻执行“国标”情况,进行入库粮食质与价的调查,调查结果:当年夏粮入库粮食3 109万斤,各等粮混合均价每百斤11. 66元,实付粮款均价每百斤11. 73元。实付款高于混合均价每百斤0.07元。
   储存科研 解放以后,全市粮食工作战线的职工和科技人员,在粮食工作实践中,紧密结合实际,开展粮油科研,进行技术革新,取得丰硕成果。其中比较突出的成果有:陶瓷热湿敏电阻传感器、面袋净洗机、“三低”保粮、苏式仓改造顶升、油脂比色片、机械通风储粮等项。
   70年代初,开始硅酸盐陶瓷湿敏电阻器的研究。1982年,粮油储运公司接受市科委下达的《陶瓷湿敏电阻稳定性及生产技术的研究》项目。MSGI系列陶瓷湿敏电阻传感器是采用本地天然瓷土制成的新半导体“湿——阻”转换器件,适用于工业、农业、气象、仓库以及其他空气条件下的湿度检测和控制。1985年6月29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鉴定,中国计量科学院标准物质研究所、国家气象局科学院大气探测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参加鉴定,一致认为:“这种陶瓷湿敏电阻器,具有结构简单,体积小,机械强度高,温湿度使用范围较宽,不需要加热清洗等特点。经过一年多的测试考核,性能基本稳定,元件达到了应用阶段”。
   油脂比色仪。1977年粮油储运公司在全国油脂标准化座谈会上,提出陶瓷油脂比色片设想。在江西省粮食厅支持下,粮油储运公司与瓷用化工厂联合进行油脂比色片的研制。1984年1 1月7日,商业部科技司、粮食储运局在景德镇召开鉴定会。参加鉴定会的有商业部谷物油脂研究所,南京粮食经济学院等粮食系统内外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经鉴定认为,油脂比色片适用于基层单位检验花生油、精炼棉籽油、菜籽油和大豆油4种油脂的色泽,并建议进行批量生产与试用。
   机械通风与负压式通风降温储粮。1982年,,三粮库开始研究粮仓机械通风,经两年反复试验,取得满意效果。机械通风的粮仓,可较长时期处在低湿状态,能抑制虫霉的发展与危害,减少水份转移,增进储粮稳定性,延缓粮食品质陈化。在机械通风成功的基础上,1985年,进行粮仓负压式通风试验。粮仓负压式通风,是将仓库房门窗严格密封,利用安装在仓房壁墙上的轴流风机(排风扇)向仓外排风,使仓内粮堆上部空间形成负压,迫使仓外冷空气从仓底地糟进风口进入仓内并穿过粮堆,带走堆内一部分热量至上部空间,形成0.7-Ⅱ.0毫巴的气压差,地糟进风口风速2.1-2.9米/秒,粮堆表面风速2. 68-3.89毫米/秒,使储粮温度逐渐均匀下降,最终降到10℃左右,实现低温储藏。采用这种方法储存一年的早籼稻谷,长年巩固“四无”,粮食保持原始品质,没有劣变。在储粮和通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降温效果与离心式风机相似。排风扇比离心式风机设备投资要节省70-80%,耗电量降低80—90%。江西省粮食局在景德镇召开技术鉴定会,江西省气象局、江西省粮油科研所等单位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参加了鉴定,认为该项目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粮油加工
   第一节 原 粮
   景德镇粮食加工主要是稻谷加工制米。解放前,粮食加工是私人生产经营,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生产以手工为主,使用水碓、石碾、木砻、脚碓、风车等古老的加工工具,以人力、畜力或水力为动力进行加工生产。农村多用水碓,城市以石碾和脚碓为主。这种传统的加工方式延续了一千多年,直到本世纪20年代,才出现第一家使用机器制米的加工厂——大生米厂(厂址在大弄口),继而增加李同记等机米厂。所用机器为柴油机。民国3 1年(公元1942年)统计,浮梁县(含景德镇)共有碾米机8部,木砻土砻186付,水碓30余座,加工糙米和单机米,成品粮日产量740担。1946年,有大小米店、加工厂130多家,还有季节性加工经营户20多家。大小米店一般都是前店后坊,设备简陋,生产岗位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生产场所无安全防护设施。
   解放初期,加工大米稻谷,来源于市郊农村和波阳、乐平、万年、余干等邻县,尤以上鄱阳为多。麻石弄、三间庙地处水陆码头,是当时景德镇粮食集散地。米店、加工厂一般都就地收购粮食,加工制成大米。品种有糙米(齐子米)、九二米、单机米、双机米和三机米。所产大米主要就地销售,以窑户为大宗买主,价格随行就市。
   1950年,大小私营、公私合营米店、加工厂共120多家,其中机器加工厂10家。较大的私营粮食加工厂有李同记、春顺发、济记、协记等6家,其中独资4户,资本36462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合资2户,资本71 88万元。6家厂有职工101人。主要设备有煤气引擎4台,柴油引擎2台(12—36匹马力),弹子米斗9台,铁砻6台,钢磨1付。日产九二米3万斤,八一粉500斤。手工工具制米1 10多家,共有资本94495万元,职工274人,平均日产九二米3.2万斤,八一粉1250斤。公私合营粮食加工厂2户,资本6483万元,职工30人,主要设备有碾米机4台,铁砻2付,平均日产九二米Ⅱ.05万斤。当时国家粮油工业刚起步,加工能力不足,中国粮食公司浮梁分公司委托14家私营粮食加工厂代加工,并签订粮食加工合同,扶助私营加工厂生产。
   1951年5月,中国粮食公司浮梁分公司接收机关生产移交,浮梁专区粮食局加工厂改为一厂,市人民政府财政科移交的昌江加工厂改为二厂,中共浮梁地委机关与保育院移交的人民加工厂改为三厂,浮梁专署秘书室移交的群力加工厂改为四厂。1952年10月,成立景德镇市粮食加工总厂。将二厂改为加工总厂,一厂改为一分厂,三厂改为二分厂,四厂改为三分厂,统一归总厂管理。
   粮食加工总厂,在富商弄口(现富强弄)前身为私营“济记”米店,市人民政府财政科接收为机关生产,改为昌江加工厂,粮食公司接收改为二厂。主要设备有24匹马力木炭机与铁砂砻,一砻一斗,日产九二米近2万斤,职工19人。
   第一分厂,前身为兼顾加工厂,由专署粮食局与李同记实行公私合营,后李同记私股退出,成为国营浮梁专署粮食局加工厂,移交粮食公司改为一厂。厂址在周路口,主要设备有36匹马力木炭机,铁砂砻,二砻二斗。日产九二米3.6万余斤,职工19人,是当时市内加工能力最大的加工厂。
   第二分厂,前身是义记米厂,由地委机关与保育院接收为机关生产,改为人民加工厂,粮食公司接收改为三厂,加工总厂成立后改为二分厂,厂址在太平巷,接收春顺发加工厂后,将该厂迁往陈家街。主要设备有24匹马力木炭机,铁砂砻,一砻一斗,日产九二米1万余斤,职工15人。
   第三分厂,前身是王春和米店,后私人合资经营改为犬有米厂,浮梁专署秘书室接管,改为群力加工厂,粮食公司接收改为四厂,加工总厂成立后改为三分厂,厂址在石狮埠。主要设备有24匹马力柴油机及铁砂砻,二砻二斗,日产九二米2万斤,职工17人。
   1954年,国营各加工厂职工实行10多项技术革新,尤为见效的是扩大木炭机炉子,加工皮带盘,以原有设备加大机器马力(一厂由36马力加大到43马力,其他厂也类似加大)提高生产能力,使日产量由8.1万斤提高到14. 45万斤。同时,实行复筛净谷,提高清稗清杂率和产品质量。1955年,实行定额管理,开展“质好、量多、成本低、安全无事故”的劳动竞赛,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定额前日产标米13. 84万斤,定额后日产标米15. 47万斤,提高产量11. 78 %,降低成本6.8%,提高劳动生产率18. 8%。根据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当年委托私营厂加工大米5000吨。占计划的20%,加工面粉188吨,占加工计划的100%。工缴费,米厂为10%,磨坊为15%。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促进和加速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粮食加工企业,除原已接收为国营和实行公私合营者外,其余,一部分转入陶瓷和其他行业经营,仍有6家于1956年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浮梁县私营义生和粮食加工厂,资本4500万元(旧人民币),职工1 1人,主要设备有卧式煤气引擎(12匹马力)1台,砻谷机2台,碾米机1台。年产大米87万斤,饲料9. 58万斤。公私合营后改为公私合营旧城粮食加工厂。1955年奉上级就库建厂指示,在太白园筹建新厂,于1957年4月建成投产,称为第五加工厂,不久改为第五制米厂。该厂自动化程度提高,动力设备全部由电力传动,从原料到成品粮进仓,整个工艺流程,全部由升降机输送。班产量达8万斤,是全省四大米厂之一。1957年12月,第四制米厂并人一、二、三厂。随后,一、二厂相继撤并。1964年,第三制米厂因房子陈旧,有倒塌危险而停产并入第五制米厂。1965年,在里村重建第三制米厂,1966年建成投产。1972年将五厂改为第一制米厂,三厂改为第二制米厂。
   第一制米厂,厂址在中山南路465号,厂区占地面积9504平方米。1985年,固定资产47. 63万元。主要机器设备有铁辊碾米机2台,砂辊碾碎机4台,胶辊砻谷机3台,90型榨油机12台,闽560型饲料粉碎机4台,以及分离筛,振动筛、蒸炒锅、油泵、锅炉、钻床、车床、电焊机等设备。主要产品年生产能力,大米2.5吨,米糠油油料处理量3240吨,混合饲料5280吨。当年实际生产大米1.34万吨,米糠油139吨,混合饲料1590吨,工业总产值444万元。1957—1985年,共向国家上交利税235.7万元。
   第二制米厂,厂址在翠云路5号,厂区占地面积5755平方米。1985年,固定资产74.4万元。主要机器设备有胶辊砻谷机2台,谷糙分离机2台,砂辊碾米机5台,榨油机12台,饲料粉碎机3台,以及除稗筛、炒锅、烘锅、锅炉、钻床、电焊机等设备。年生产能力,大米2万吨,米糠油料年产量2592吨,混合饲料4000吨。当年实际生产大米17903吨,米糠油210吨,混合饲料3846吨,工业总产值642万元。1966—1985年,共上交国家利税170.9万元
   从50年代末到70年代,根据农村粮食加工需要,陆续在蛟潭、鹅湖等地建立了一批小型粮食加工厂,除加工当地粮站销售大米外,还开展代农加工,方便群众。到1985年,市郊农村共有10个粮食加工厂,分布在鹅湖、蛟潭、南安、樟树坑、瑶里、黄坛、峙滩、西湖、经公桥、鱼山等地,年总生产能力,大米1. 94万吨,饲料1800吨。
   制米的工艺设备,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了很大变化。解放初期制米的工艺流程是:砻谷——吊筛——米斗——风车——成品粮,整个流程全靠工人肩扛背驮搬运,体力劳动繁重,效率低。几经改造更新,工艺设备不断改进,相继安装了原粮提升机,溜筛,自衡振动筛,胶辊砻谷机,砂辊碾米机,以电动机取代了木炭机和柴油机,研制安装了“谷头多次分溜”,“新式稗子筛”,改进了“米斗三角垫进法”,提高米斗产米量20%。1981年初,第二制米厂大米车间进行全面技术改造,将老式305砻谷机和溜筛清理及手工操作皮带传动方式改造为双辊碾米,添置了高速稗筛,游动筛等,制米设备全部更新。1983年下半年投产,班产量达8万余斤。大米产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第一制米厂大米车间,于1984年进行工艺改造,1985年5月投入生产,班产量达10万余斤。现在的制米工艺流程是:稻谷初清——永磁吸铁——除稗——除石——进砻——吸壳——分离——加砻——机米——吸糠一一除碎米——成品粮。与过去相比,清杂、分离能力大为提高,从原粮到成品粮进仓,全部由升降机输送,工效显著提高,大大减轻体力劳动。
   1954年12月,加工总厂制定并开始执行定产量、定质量、定人员、定消耗生产管理制度。1962年,在“四定”的基础上,增加“定出品率、定成本”,扩充为六项定额。70年代初,相继制订了岗位责任制,防火安全制,质量检验制,考勤制,车间经济核算等项管理制度。1980年,为改变吃大锅饭状况,进行企业管理改革,在粮油商业的支持配合下,实行“四定四保一奖赔”,即定任务、定质量、定出品率、定费用;保证原粮质量,保证及时拨付原粮加工,保证成品粮油正常调出,保证粮油包装器材及时调配;超产奖励,亏损赔偿的工商合同制。
   1956年3月,各加工厂实行单独核算,促使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粮油加工,亦由建国初期的“代加工”,开始实行“委托加工”。1984年4月,改为“价拨加工”。1985年,粮油工业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为上缴税金。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增加了企业自身改造和发展的能力。
   第二节 复制品
   解放前,景德镇只有简单的面粉加工业——磨坊与面条加工作坊,品种仅有土粉和一般挂面。1950年,景德镇有私营磨坊20余家,其加工方式是古老的以畜力为动力——牛拖石磨。1952年,浮梁县有磨坊16家,总加工能力,每天磨小麦2580斤。出品率,每百斤小麦,加工皮粉出粉75斤,加工八一粉出粉81斤。销售对象饮食业占60%,做面条占30,90,酱坊店占10%。小型做面条的有信昌商店等6户,以手摇面条机生产年产量9000斤。1956年,市粮食局将从事面粉加工的公私合营磨坊与源和加工厂合并,改称源和面粉厂,成为当时市区最大的面粉厂。生产方式改为机器(木炭内燃机)带磨传动,日产面粉由800余斤提高到2600多斤,面粉质量也有提高。并用3部手摇小面机生产挂面,日产面条300至400斤。
   1965年10月,源和制粉厂与小港咀榨油厂合并,成立景德镇市粮食局粮油综合加工厂,分设磨粉、制面、榨油3个车间。磨粉和制面生产由原来的木炭机改为电力传动,安装了5台小钢磨,日产面粉(土粉)3500余斤,制面日产800余斤。开始向机械方向发展。1966年,改进面条烘烙方法,由日晒——煤炭明火烘焙改为烘房烘干,彻底改变了过去制面靠天的生产方式。1972年,扩建厂房,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添置了比重去石机、刷麸机、拉丝机等。1974年,制面车间进一步扩建,面积扩大到450平方米,安装两条机面生产线,从拌粉到出面条,全部为机械生产,变手工切面为机器切面,工效比原来提高52%。日产面条由800斤增加到2000余斤。1976年革新成功面粉自衡游动筛,提高产量近1倍,质量也有很大提高。并采取管道风运提粉除尘,装配了较先进的清理设备。1983年,粮油产品向精加工深加工发展,又兴建新的面条车间,面积950平方米,设计生产能力6吨/班,是景德镇市面条生产能力最大的车间,采用锅炉输送蒸气,散热器散热,燧道式链条自动连续烘干技术。并从上海购进m80-3型挂面机、拌粉机、熟化机和多种机械,通过合理安装变连结组合。自动上面架输送到烘房排潮压风烘干,自动切面,形成完整的自动化生产作业线。1984年,粮油工业企业由生产型向经营型方向转化,粮油综合厂改为粮油食品厂,该厂从建厂到1985年,累计固定资产投资98.7万元,厂址在天宝桥(厂区占地面积13377平方米)。1985年,固定资产原值89.2万元,职工1 14人(其中国营71人,大集体43人),主要产品年生产能力:小麦粉1200吨,面条3000吨,食用植物油6000吨。年工业总产值133.5万元。1962—1985年,共向国家上缴利税66.9万元。
   1977年7月,市粮食局成立第一个集体企业——粮油复制品厂。首批安置待业青年40余人。该厂主要从事粮食复制品加工,品种有:酿酒、排粉、粉皮、米粉、糕点等。根据人民生活和市场需要,1980年5月,面包厂建成投产,有CB—804型面包自动切块机,T—60型卧式调拌机,连续式远红外线食品炉,自动揉园机等主要机器设备。采用新工艺,从拌粉、切块、揉园到烘焙为自动和半自动化生产,生产能力,日产主食面包10万只。还生产各种传统糕点。1985年,面包厂改为上海风味食品厂。
   第三节 油 脂
   建国前,市内植物油料榨油,全赖土榨加工。浮梁农村油榨作坊,主要集中在鹅湖、东埠、天保、臧湾、瑶里。油脂加工一般是油料登场时季节性生产。,加工工具为木壳榨筒。土法榨油,生产方式落后,产量低。1950年,浮梁县共有私营油坊53家。
   建国初期,市区有两家较大的油厂,即昌江榨油厂(厂址在三问庙、刘家弄),职工14人,流动资金5300万元(旧人民币),主要设备有木榨、石碾、石磨各1付,日平均加工菜籽800斤,产油脂200斤;合作总社榨油厂(厂址在小港咀),职工10人,主要设备有木榨、石碾、石磨各1付,平均日产油脂200市斤。两个油厂分别属于市工商局和市联社领导与管理。后统由市粮食局接管经营。以接管油厂的人员设备为基础,1959年,在天宝桥建立市粮食局榨油厂。1960年,通过技术革新,改进工艺,实现打榨不用人,碾料不用牛的土法加工为自动化生产。炒料、碾料、打楔尖均用机械带动,提高工效一倍。因榨筒是木质结构,易于损坏,维修频繁,费用增加,于1961年安装螺旋榨油机,改变了手工操作和工具陈旧落后的面貌,产质量均有提高,1965年,市粮食局决定将毕殿有小磨麻油作坊(市内唯一专营小麻油的私营作坊)吸收到榨油厂,并使小磨麻油成为景德镇的特产之一。1965年10月,经江西省粮食厅批准,将榨油厂改为粮油综合加工厂。1970年,在大搞综合利用方针指导下,粮油综合加工厂榨油车间,首次用90型立式榨油试榨米糠油获得成功,每百斤细糠出油6—7斤。为减少原料往返运输,以便就地加工,先后在第一和第二制米厂建立米糠油生产车间。初期采用冷榨法,出油率不高。后经革新工艺,改为蒸炒热榨法,出油率达11—12%,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1976年,经江西省粮食局选定,市粮食局工业科作为江西代表之一,出席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米糠油生产经验交流会。
   第四节 饲 料
   饲料生产是景德镇市的新兴工业。景德镇市饲料工业,经历了两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78年,饲料是作为加工副产品生产的,加工仅限于统糠、混合糠、三七糠、细糠、碎米及麦麸等,数量少,品种单一。统糠以谷壳为主要原料加制而成。混合糠以谷壳为主配合20—30%的细糠加制而成。细糠是糙米经过碾米机碾制时米与皮分离而出品的。统糠、混合糠品质低,对畜禽长膘不够理想。细糠、碎米品质较高,但产量少。加工统糠与混合糠先期是用碾米机(2号铁斗)代替饲料粉碎机,产量低,班产量2000斤。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对饲料的需求日益增长。60年代,开始采用磨片式、锤片式450型、560型等型号饲料粉碎机,产量大幅度提高,班产量达4000斤。这个时期,饲料加工由上级按大米加工计划比例安排生产,自产自销,凭证供应。 1978年,市粮食局成立饲料站。1979年7月,成立市饲料公司。1980年,市饲料公司在凤凰山筹建饲料厂。江西省粮食局拨款和自筹资金与贷款100多万元,于1983年建成一座年产5000吨的饲料加工厂。1984年,车间设备安装完毕,经与商业部无锡粮食科研设计所洽谈达成协议,于1985年8月10日动工进行技术改造。同年12月试机生产。次年8月7日组织验收,正式投产,年产量达l万吨,成为全省大型饲料加工厂之一。厂区占地面积8400平方米,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设备有粉碎机、配料秤、风机、混合机、颗粒压制机、碎粒机等机械17台。从原料粉碎——料仓——电子秤配料——混合——成品仓,一条龙连续作业,共有3条生产线,可分别生产粉状、颗粒状和预混合料等3种形态的混合饲料。公司成立以后,配合饲料生产逐年上升,1982年,产量为20吨,1983年为281吨,1984年为964吨,1985年为1326吨。品种也从1984年以前单一生产鸡配料、猪配料,到1985年生产鸡、猪、鸭、牛、鱼多种配合饲料。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跨人全省同行业先进行列。原料的来源渠道,粮油副产品主要靠两个制米厂供给。平价大米、稻谷、黄豆及处理粮食靠储运公司供给,麦麸少数由九江、乐平调入,大部分由上海调入。玉米来源于北方各省,国产鱼粉来源于广东、浙江等地,进口鱼粉通过外贸购进。 [=此处为空白页=]
   商业志
   景德镇的商业随着陶瓷制造业的兴旺而发展。自唐宋以来,景德镇瓷器就行销全国,远销海外。明清两代,由于瓷业发达,商业空前发展,贸易昌盛,商贾云集,有“十八省码头”之称。
   抗日战争期间,日机轰炸,不少商号关门歇业,商业萧条。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实行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鼓励工商业者进行合法经营,私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1956年,胜利完成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1966年,公私合营商业逐步走上国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商业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多层次和少环节流通的商业体制,个体、集体商业遍布城乡,呈现一派经济繁荣、商品丰富、市场活跃的新气象。 第—章 经济成份
   第一节 私 营
   景德镇自唐宋以来,瓷器行销全国,远销海外。南宋时,有“陶业都会”之说。经营瓷器的瓷行、瓷庄以及为瓷业服务的瓷土行、柴行等,遍布城区。
   明清两代,景德镇商业空前发展。据资料记载:明末,祁门人潘轧成为“徽州瓷商魁首”;歙县人潘次居“居昌江,贾陶瓷,统一瓷器价格,赈济陶家”;婺源人洪宗旷“侨居景德镇,理陶业,尝舟载瓷往外江”;清乾隆、嘉庆年间,婺源人滕昌檀、黟县人苏源经商于景德镇。
   明代以来,城区十八桥商贾云集,形成商业闹市,有“十八桥赛洛阳”之说;青峰岭、小塘街一带,客栈众多,被称为“商旅之家”。浮梁县治,商号遍布四门,经济繁荣,古有“十里杏花村”之美名。境内的里村、湖田市、墩口市、臧湾市,湘湖街,昔日有“十里金街”之称。界田市、勒功市、桃墅镇、东埠街、流口市等市镇,亦是繁荣的商业集镇。
   道光至光绪年间,城区有瓷庄、茶庄、五金、绸布、百货、南货、文具纸张、屠宰、杂货等各类商号140余家,豆腐店30多家。古人云为:“其人居之稠密,商贾之喧闹,市井之错综,物类之荟萃,几与通都大邑等及”。
   民国期间,城区之中山路、中正路中心地段,成为商业中心,仅百货店、文化用品店、绸布店就有139家。其中:百货店62家,绸布店53家,文具纸张店24家。
   百货业以南昌、丰城、抚州、都昌、乐平等地人居多,主要经营棉纱、颜料、百货等;绸布业以徽州人居多,主要经营棉布、呢绒、绸缎等。南昌、进贤、抚州、丰城人经营的布店,主要是地产土布和布成衣,俗称“尺布店”。清光绪二十九年( 1903),恒泰顺绸布店开业。民国9—17年(1920-1928),卢义泰、熊荣华、聂积泰、同成德、曾生记等绸布店相继开业。27-38年3月,有涂金启、金永隆等47家绸布先后开业。颇有名气的有信义、大顺、华昌、三友等绸布店;光绪二十三年( 1897),邓吉昌书局开业。民国16-28 (1927—1939),先后开业的有宝昌祥、金荣和、福元隆、义兴昌纸店、刘聚源笔店、胡开文墨店、永生笔店等。至此,景德镇文化用品商店有24家。其中经营笔、墨、砚等文具店及书店13家;经营纸张的有1 1家。
   民国14年(1925)5月,何杰仁兄弟分别开设德华油栈和何祥记煤油店,下设9个代销店,经营煤、汽、柴、润滑油等。至1949年,景德镇共有25家油盐店兼营煤油。
   清光绪年间(1875—1908),陈生泰五金店开业。宣统年间(1909-1911),李火成、王春和五金店开业,主要经营铜制品、白铁制品和少量钢铁。民国初期,五金行业发展到交通电器,并开始从百货业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五金交电业。9年( 1920),五金大商号李和兴五金电料店开业。至解放前夕,共有五金店8家,电料店12家,五金电料店5家。解放后,有八一、友声、光明、景明、明远5家电料商号先后开业,并兼营电器维修业务。
   副食品俗称南货。景德镇的南货业盛于清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经营的品种有山珍海味、南北杂货、食糖、糕点、面粉和土特产等。民国初期,军阀混战,不少商号关门歇业。唯婺源籍的协和隆、詹恒茂、稻香村、采芳村、董德发等南货店相继开业。至30年代,南货店日益增多,较大的南货店有30多家,黄烟店40余家,酒肆20多家。至建国前夕,城区的南货店仅剩15家。
   民国10年( 1921),糖坊业兴起,形成以里市渡、三闾庙为饴糖中心。经营者以南昌、奉新等地人居多。主要生产米糖、饴糖等。
   民国26年(1937),景德镇有屠店80余家,日宰生猪40余头。多由抚州人经营。生猪由猪行提供,以地段分为上行和下行。上行分布在八卦图至求子弄一带,共有9家。猪源来自鄱阳、德兴、婺源、都昌等县。较大的猪行有金德禄、程聚源两家;下行分布在戴家弄以下,基本上是以乐平人为主。猪源来自余干、乐平、万年等县。较有名气的猪行有戴家下弄何英、小港嘴三毛、何如松3家猪行。民国27年(1938),景德镇屠业公会理事长黄景祥等人在樟树弄筹建屠宰场,将城区分散屠宰的生猪集中由屠宰场宰杀。后又在小江家弄开办屠宰场。嗣后,又陆续在大黄家下弄和八卦图各建一个屠宰场。基本上结束了分散杀猪的历史。抗日战争胜利后,城区屠店增加到108家。
   卖鸡行业有个民间组织称永勤社。需卖鸡者每人应交银元42元人社,谓之为“买新岗”,才能获得经营权。如请人代卖或与家人共同经营,则需交84元“买新岗脚”。鸡源主要来自鄱阳、乐平等地。如遇货源不足,只能分给一部分人卖时:其余人可以在当天的总营业利润中分得一些钱,行话叫做“分并钱”。
   食盐,据《浮梁县志》载:明清时期,历年饶州府奉提15000引(一引为400市斤),浮梁县派1602引,设县令主管,按丁亩派销,征集资金向饶州府领购。民国27年(1938);浮梁县成立盐业公会(后改为油盐酱磨业公会)。在县政府控制下,自筹资金向饶州按分配额领购食盐,月额不超过2000担。抗日战争期间,实行计口授盐。全县共有经营食盐店35家。
   清咸丰年间(1851-1861),城区有10余家饮食馆,主要经营餐菜和面馆。光绪年间,饮食业略有发展。民国时期,饮食行业发展较快,城区有公和第一圃等41家饮食店。城区照相业共有6家,以受之、中映、爱群3家照相馆较有名气。
   浴池,有又新池、汇泉池两家。服务对象主要是工商业者和政界公务人员。
   理发业,城区理发店有14家。其中:白玫瑰理发厅、中央理发厅、红玫瑰理发厅、月宫理发厅、白牡丹理发厅等5家颇有名气。
   旅馆业,城区有9家饭店兼旅社。其中以中央饭店和花园饭店颇具规模,较有名气。
   蔬菜业,民国34年(1945),有蔬菜店和菜摊108家。以五间头的游义顺、绣球上弄口的熊连生、戴家弄芦隆茂3家名气较大,堪称“三大菜店”。水上设有流动点,专供船民蔬菜。蔬菜主要由近郊三闾庙、银坑坞、里村、小港嘴、四图里、青塘等地供应。其次来自鄱阳的冬瓜、乐平的辣椒和都昌的大蒜子等。
   木炭行和杂柴行业,与瓷业生产、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历史上颇具规模。民国时期,由浮梁县木炭业同业公会和柴业公会统一管理。烧制木炭以安徽太湖、湖北黄梅籍人为主;经营木炭以江西南昌、安徽祁门籍人为主。城区共有木炭行30多家,集中在陈家岭、花子弄、麻石弄、江家弄一带。主要经营烧炼瓷器用的白炭。以李春和木炭行颇有名气,每年经营木炭4000余担。群众生活用的关西炭(黑炭),由山区农民自产自销,在十八桥、杉树巷一带出售。柴行分为窑柴,千斤柴、扛斤柴三类,经营者以都昌籍人居多。窑柴行有9家,集中在戴家弄一带。其中都昌人曹定安开设的曹福兴柴行,于民国10年( 1921)开业,年销窑柴2万担,杂柴3300担;千斤柴行30多家,集中在罗家坦,其中于成龙柴行开业于国民初年,年销千斤柴1920担。抗日战争胜利后,部分湘籍军人在斗富弄办起6家柴行,主要经营扛斤柴,属小本经营,以维持生计。
   废品收购,民国期间成立“荒货会”,参加“荒货会”成员共有80余人,基本由南昌籍人垄断经营,外籍人不得参与。主要收购废旧金属,以米糖换物方式进行,所收荒货由换荒人自行分拣后,分别卖给铁匠、铜匠铺。解放后,成立换荒组,隶属于市窑柴经营部。1956年,划归市土产废品经理部。 表13 -1 景德镇市1949年城区私营商业情况
   说明:以上各行业数字均不包括流动摊贩。
   杂品果品行业,据民国26年(1937)《江西统计月刊》载;浮梁县城乡共有杂货商号1 15家,南货京果商号50家。主要经营鞭爆、干咸菜、干咸鱼、水果、京果。解放前,俗称“土仪店”和“水果行”。1949年4月,城区有纸烛爆商号20家,主要经营纸张、鞭爆、香、纸扎等。香菇行3家;水果行10家,主要经营瓜、桃、李、梨等鲜货;干果商号10家和流动炒货摊贩30个。
   1949年,浮梁县私营商业有五金1户,水产9户,百货7户,花纱布10户,南货1 15户,黄烟30户,饮食153户,肉店20户,理发32户,药材31户,杂货126户,酿造糖坊53户,豆腐坊25户,各类摊贩148户,共计760户。
   1953年,城区有各类商号3701户(其中行商325户,摊贩2377户),从业人员5659人,资金269.73万元,营业额3742. 56万元,占全市总营业额的60. 96%。
   随着国营商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以及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私营商业歇业、转业日趋增多。1954年6月,城区共有私营商业3262户(其中座商821户,行商183户,摊贩2258户),比上年减少439户。1955年2月,私营商业有2454户,比1954年6月减少808户。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 表13 -2 景德镇市1955年城区私营商业基本情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
   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改变过去对个体工商业“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政策的指示精神,根据市场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当年有个体工商业127户。
   第二节 公私合营
   1955年,贯彻“总的踏步,着重改造”的方针。2月26日,开始在屠宰业进行改造试点,实行并店代销。将7家屠店并为3个代销店。至3月30日止,城区34家屠店合并为16个代销店。6月底,代销店发展到29家。1 1月25日,34户布店合并为12个代销店。12月19日,百货业的永安、光大、泰记由经销转为代销店。至此,屠宰、绸布、百货三个行业,全面实行代销。
   1956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问题的决议》,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逐步改变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经过各业申请,中共景德镇市委以(56)会商字第001号文件批准,绸布、百货、药业(含国药与新药)3个行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南货、五金电工器材、茶叶、杂货、油盐、酱磨、文具纸张、烟酒、饮食、服务、肥料、砖瓦、石灰等13个行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
   根据市人民委员会国家资本主义办公室划分,改造归口为:归口百货公司的行业有绸布、染布、百货、文具、五金电料共1 10户,从业人员381人(其中劳方165人),资金总额237510元;归口土产杂品公司的行业有食杂业、烛爆、砖瓦、石灰、肥料共134户,从业人员95人(其中劳方22人),资金总额50656元;归口福利公司的行业有饮食、照相、理发、旅社、浴室共44户,从业人员246人(其中劳方189人),资金总额297284元,归口食品公司的行业有屠宰业64户,从业人员155人(其中劳方82人),资金总轿31308元;归口贸易公司的行业有南货、烟酒、茶庄、糖坊、黄烟,共94户,从业人员208人(其中劳方101人),资金总额1 1448 1元;归口蔬菜公司的有酱磨业,共25户,从业人员68人(其中劳方46人),资金总额65936元。
   浮梁县经过对资改造,共组建公私合营商业23个,合作商店25个,合作小组1 1个,挂合作牌子自负盈亏的夫妻店3个,代销店23个,推销店25个。嗣后,过渡到供销合作的百货、饮食业共71户,从业人员74人。1957年,过渡到供销社的私营商业169户,从业人员189人。 第三节 国 营
   景德镇市的国营商业,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来的。1949年12月,建立浮梁专区贸易公司,下设景德镇市国营百货商店。贸易公司实行“一揽子”经营,包括粮食、油脂、木材、食盐、土产、布匹、百货等。1950年6月,成立中国百货公司浮梁分公司。1952年9月,浮梁专署与上饶专署合并,中国百货公司浮梁分公司改为景德镇市国营百货商店。1 1月,成立中国花纱布公司上饶分公司景德镇市公司。
   1949年10月—1952年12月,国营商业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确立国营商业企业对市场的领导地位。同时,扶助合作商业的发展,对私营商业企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进一步扩大商品流通。对地方工业、手工业采取加工、订货、收购、包销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掌握重要物资货源,加强社会主义商业在城乡市场的领导作用。国营、合作商业企业并不占优势,1951年末,国、合商业销售额,只占社会销售额的21. 34%,其中合作社占0.19%。1953年,国、合商业商品销售比重很快上升,占社会销售额的?9.1%。其中:批发比重为96,12%,零售比重为50.98%,基本上掌握了市场批发业务。
   1954年,市国营百货商店改为市百货公司。4月,成立蔬菜合作商店,下设28个合作蔬菜分店。6月,成立市食品公司。1955年9月,成立市文化用品公司。1956年3月,成立市饮食服务公司。4月,成立市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6月,成立市棉针织品公司。7月,中国花纱布公司上饶分公司景德镇市公司改为中国纺织品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司。10月,成立市土产废品经理部。至l956年底,国营企业有百货公司、文化用品公司、纺织品公司、专卖事业公司、贸易公司、食品公司、水产供销公司、福利公司、煤业建筑器材公司、医药公司、盐业公司、交通建材公司、瓷器批发站、景德镇茶厂。1957年,国营商业公司的商品零售网点39个,职工3593人。
   1958年3月,撤销专业公司,成立食品杂货经理部、肉食品经理部、百货经理部、工业器材经理部、土产废品经理部。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改为国营商店。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恢复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集市贸易三条流通渠道。7月,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业分设,恢复专业公司。并把小商小贩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划出,.恢复合作商店(组)。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营商业遭受严重破坏。1968年,15个专业公司合并为8大公司。关闭了城乡集市贸易,又一次形成单一的国营渠道和独家经营的流动体制。农村则以公社所在地设置国营商店。
   1973年4月,肉类蔬菜公司分为蔬菜公司和食品公司。同时,将五金、交电、化工业务从百货公司划出,成立市五交化公司。
   1975年1 1月,为适应工业生产和方便矿区职工生活,成立市矿区贸易公司。为实行猪肉、牛羊禽蛋等食品的统一经营、统一调度、支持生产,12月,市革委决定以社(场)设食品站。
   1983年底,景德镇市国营商业企业有百货、副食品、饮食服务、蔬菜水产、食品、五交化、煤炭、商业储运、石油、土产、果杂品、农资12个公司及景德镇茶厂。
   第四节 供销合作集体商业
   供销合作商业 民国27年( 1938),浮梁县有预备合作社6个,社员685人。次年,有各类合作社21个,社员1605人,计1836股,股金总额4952元(法币),其中兼营合作社3个,社员293人,339股,股金840元。 民国29年(1940)2月,成立浮梁县船民消费合作社。民国30年9月,成立浮梁县合作社。景德镇有一、二、三、四镇合作社,其它各乡(镇)均成立合作社,共22个。
   民国31年( 1942),浮梁县政府成立合作事业指导处,以加强乡镇合作社的管理和指导。
   民国35年( 1946),浮梁县共有乡镇合作社18个,社员1 101 8人,股金12088元(法币);县联社1个,社员18人,股金204221元;专营合作社5 1个,社员4932人,股金389265元。其中:茶叶生产远销合作社14个,信用合作社20个,瓷器运输合作社1个,柴炭运输合作社2个,砖瓦产销合作社1个。1949年4月,各类合作社先后关门停业或转业。
   1950年9月,成立市郊区农民合作社。次年,改称市郊区供销合作社,隶属浮梁县供销合作社。下辖里仁、小港嘴、河西、四图里、鸣山等5个分社。1955年,隶属关系改为省供销合作社。1958年3月,市郊区供销合作社并人市商业管理局。市郊区供销合作社主要经营粮、油(代购代销),食盐、酱油、布匹、日用百货、化肥、农药、小农具等商品为主,同时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
   1951年2月,在市总工会等部门的组织下成立景德镇市消费合作社,下辖工人、妇女、船民、军烈属、教育等5个消费合作社.其中以工人消费合作社经营的商品种类最多,规模最大。1957年,市消费合作社撤销,其经营业务并入市贸易公司。
   1951年6月,浮梁县人民政府设置合作事业管理科,主管全县供销、消费、手工业合作事业。当年,建立54个小型合作社,有职工288人,吸收股金49400元。8月,成立浮梁县合作社联合社筹备委员会。次年初,正式成立浮梁县合作社联合社。下半年,各基层社合并组建为湘湖、鹅湖、旧城、三龙、经公桥、江村、蛟潭、兴田、市郊区9个区级基层供销社。1954年9月,浮梁县合作社联合社改称供销合作社。下设农副土产废品、窑柴、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日用品4个经理部,4个窑柴站和1家酒厂。
   1958年初,浮梁县供销合作社撤销,并入县商业管理局,基层供销合作社转为国营商店,将8个区基层社、8个门市部、55个分社,改为21个基层社、21个基层社门市部和75个分社。
   1961年,基层国营商店复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共有21个基层社,21个门市部,75个分社,1 1 8个分销店。共吸收社员股金25. 38万元。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商业工作要由一条腿(国营商业)变为两条腿(国营、供销)的指示,成立市供销合作社筹备委员会。9月,成立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辖农副土特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和22个基层供销合作社。
   1963年1月,市联社将农副土特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改名为农副土特产品采购供应站和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站,同时增设杂品食品采购供应站。12月,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了调整。竟成、南安、寿安供销社撤并为东郊供销合作社,机构设在竞成供销社内;枫树山、罗家供销社撤销并为西郊供销合作社,机构设在枫树山供销社内;三龙、黄坛供销社撤并为三龙供销合作社,机构设在三龙供销社内;万寿山、福港、峙滩、兴田供销社撤并为蛟潭供销合作社,机构设在万寿山供销社内;全民、储田、江村、九龙山、西湖供销社撤并为经公桥供销合作社,机构设在全民供销社内,新平供销社不变。除新平供销社门市部外,原以社(场)设立的20个门市部,一律称为基层直属分社;原以各基层社设置的分社,一律改为基层社直属分销店:
   1968年1 1月,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被迫撤销,下辖的3个采购供应站合并组建市生产资料公司。农村基层供销社改为16个基层国营商店,隶属市生产资料公司。农村集市贸易被关闭。食品购销站与基层国营商店合并。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派进一批“赤脚营业人员”,农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全部解散,其从业人员少数转为国营商业职工,多数被动员回家务农。供销合作社的财产、资金并入国营商业,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上供销社的利润上缴市财政,亏损由财政补贴,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
   1978年,市供销合作社恢复。农村16个基层国营商店复为22个基层供销合作社,保留国营商店性质。市商业局所属的土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复归市供销合作社。同时,成立市杂品果品公司。
   1983年9月,市供销合作社再次与市商业局合并,保留市供销社牌子,下辖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日杂果品3个公司和22个农村基层供销社。10月,乐平县供销合作社和波阳鱼山、荷塘基层供销社划归市。
   1985年,市供销合作社下辖农业生产资料、土产、日杂果品3个专业公司和22个基层供销社,设有零售、饮食、服务网点300个,代购代销点160个,农村的分场和行政村所在地都设有商业网点。供销合作社共有职工2006人。拥有流动资金1730万元,其中基层供销社流动资金1038万元,自有资金253万元,社员股金59万元。
   集体商业 1956年,根据国务院[1956]国资006号文件关于“蔬菜、豆干、燃料、鸡鱼蛋等行业组织合作商店,烟酒杂货、饮食等行业的部分小商小贩组织合作商店,服务业的洗染、理发组织合作社”的精神,开始组建蔬菜、家禽、豆芽、水产合作商店(集体商业的前身)。1958年,将蔬菜、家禽、豆(牙)、水产4家合作商店合为一体,组成合作商店。同时,组建景德镇市贸易公司烟酒杂货合作商店,饴糖合作作坊、米粉合作作坊等集体所有制商业企业。至1964年,集体所有制商业系统有各类合作商业网点企业共有175家,职工1992人。
   “文化大革命”中,合作商店的网点收归国营专业公司,从业人员下放农村,只剩下几家网点,从业人员多是老弱病残。
   1973年,根据中共中央[1973]7号文件和中共江西省委[1973] 46号文件关于“对于已解散的合作商店,手工业……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要根据需要,逐步恢复一部份”的精神,商业系统抽调专门力量,进行落实集体商业政策,合作商店开始恢复。9月,组建解放桥、陈家街、落马桥3个合作商店。1976年初,市五交化公司着手组建合作商店.向社会招收待业青年和下放知识青年共31名,以陈家岭门市部作为五交化合作商店营业,定名为市五交化公司新建总店。4月,以龙船弄百货合作商店为基础,创办红星总店,由市百货公司将刘家弄百货店、戴家弄百货店、毕家弄百货店、新安巷百货店划归红星总店。7月,市食品公司设立市肉禽蛋合作商店,为独立的集体商业企业。1978年8月,正式成立中心店,同时,成立食品加工部,以熬炼猪油为主,兼加工生产腌、卤、腊肉等食品。
   1980年,城区设立长征、珠山总店和综合服务部;矿区设立立新、光明2个总店,共有职工500余人。1980年8月,红星总店分为红星、新兴两个总店。红星总店管辖刘家弄、戴家弄、华丽、为民、陶瓷学院百货店和红日门市部;新兴总店管辖新颖、新安巷、毕家弄百货店、新村百货商场、南门头售货亭、服装加工部。
   1985年6月28日,位于东郊的景德镇市第二百货商场开张营业,设百货、布匹、钢精、服装、玩具、绒线、床上用品、小针织、胶鞋、皮件、化妆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副食品、修理等专柜。
   截止1985年,商业系统所属集体商业共有各类网点198个,占商业系统网点总数的50%(不含供销商业),职工237 1人,占商业系统职工总数的38 %。
   第二章 行业
   第一节 百 货
   1949年12月,成立景德镇国营百货商店。
   1950年6月,成立中国百货公司浮梁分公司。195 1年9月,成立中国花纱布公司浮梁支公司。1952年10月,中国百货公司浮梁公司改称中国百货公司景德镇市国营百货中心商店。1 1月,浮梁花纱布支公司改称中国花纱布公司上饶分公司景德镇市公司。1954年底,市国营百货中心商店改为市百货公司。1955年9月,成立市文化用品公司,1956年6月,成立市针织品公司。7月,中国花纱布公司上饶分公司景德镇市公司改称为中国纺织品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司。1957年5月,文化用品、针织品、花纱布3家公司与百货公司合并为市百货公司。1958年3月,易名市商业局百货经理部。1961年3月,撤销经理部,恢复原名。1969年10月,百货与五金公司合并称工业品公司。1973年4月,百货与五金分设,恢复百货公司。成为主营针织、纺织、百货、文化用品4大类的专业公司。
   公司前身国营百货商店,创建时只有职工20人,经营规模很小。通过1956年的对资改造和1958年的合作商店归口后,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同时开展批发业务。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百货行业的私营商业实行公私合营,采取“以大带小”的形式,小店并人大店,或几家小店合并。1955年,合并的有14家,其中百货店7家,文具店4家,布店3家。公私合营商店,改原来自行进货为定向市百货公司批发进货。自1958年起,百货行业中的所有公私合营商店,相继转为国营商店。
   市百货公司国营门店有:小额商品零售商场、中山路百货商场、南门头文化用品商店、中山南路时新服装商店、燎原百货店、工农兵布店、朝阳百货店、小商品批发部、赞新棉布店、解放路欣荣经营部、景德镇百货商场、劳动保护用品商店等12家。
   1957年6月15日,新建景德镇百货商场投入营业一楼营业厅面积900平方米。“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改为东方红百货商场,1979年恢复原名。商场设有15个营业柜组和1个家电维修部,经营百货、文具、针织、纺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和金银首饰7大类计8000多个品种,日客流量3万多人次。荣获“省级先进企业”光荣称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百货公司货源渠道遍及全国各地,与各地百货一、二级站(司)建立业务往来,在横向经济联系中,与全国180多家大中小生产厂家建立了业务联系。销售对象除本市城乡零售商店和供销合作社外,还向邻县的婺源、波阳、都昌和安徽祁门等县开展批发业务。1985年,商品购进比1965年增长9倍,商品销售比1965年增长2. 37倍。
   改革开放以来,市百货公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经营方式,并以上门访销、联营等销售形式,把工业品送到农村供销合作社。1981年7月,为方便迅速发展起来的集体、个体商业,使其采购商品不受批量和包装的限制,建立起小额商品批发部,实行店前开票,付款,店后提货的方便服务。小额商品批发部经营的商品有针织、纺织、百货、文化用品、家用电器等4000多个品种。从1982年开始,市百货公司每年按季度召开大型商品交易会,邀请农村供销合作社和零售商店参加,看样选购,洽谈业务,就地成交。仅1982年销售额就达311万元,创利10万元。1984年,参加4次大型商品供应会的全国各地代表达1484人,成交额565万元。1985年9月,市百货公司所属的小型国营零售门店全部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国营商业零售门点放开后,勃发生机,1985年,仅1 1家零售门点销售额就高达981万,创利45万元。
   1985年,市百货公司共有职工1027人,其中集体商业职工314人;拥有固定资产152万元,流动资金124.1万元;设16个职能科室、2个大型商场、2个中型商场、3个专业批发部、金属装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35个零售网点。
   第二节 五金交电化工
   1956年7月,成立中国交通电工器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司。次年,改称中国五金机械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市公司。1958年3月,与百货、石油、煤炭公司合并,称工业器材经理部。1961年3月从工业器材部划出;成立江西省原燃料器材公司景德镇市公司。同年12月,原燃料和器材业务分开成立江西省五金交电化工公司景德镇市公司。1969年,并人百货公司,改名为市工业品公司。1971年,改称百货公司。1973年4月,从百货划出,恢复江西五交化公司景德镇市公司,归省公司管辖。1983年,该公司划归市商业局管辖。
   1956年以前,市五交化公司只有1个批发部。1958年,增设1个批发兼零售网点,即市五交化商场。1968年,6家公私合营五交化商店转入国营。1974年,在经公桥供销合作社建立五交化门市部。1981年以后,先后增设珠山中路、广场2个五交化商场和家电专业商店。1983年3月,分别成立五金、交电、化工3个批发部和批零兼营经理部。经营商品除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外,还有机电、汽车配件,黑色和有色金属材料、瓷用化工原料、小型家具和农机配件等,同时兼营家用电器修理业务。1985年,经营品种6000个,比1965年增加2000多个。
   松香、松节油是国防、轻化、电器、医药等工业的主要原料和外贸出口的重要产品,景德镇市农村有着丰富资料,前景广阔。1973年起,市五交化公司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支农工作来抓,先后帮助蛟潭区建立化工厂,帮助臧湾、万寿山建立松香、松节油、硝酸钾化工厂。到1980年,累计收购松香161吨,松节油52吨(1981年起收购业务移交市林业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五交化公司实行批发零售体制改革,改地产品包销为计划收购、自由选购、合同订购等多种购销形式,开展工商联营和商商联营等横向联合经营,地方产品大量增加。1984年8月20日,建立市五交化贸易中心。内设五金、家电、化工、地产品5个交易厅,有23家工厂展出地产品300余种。其中有昌江、昌化、曙光电瓷厂生产的低压电瓷;电瓷电器公司生产的高压电瓷;景陶瓷厂生产的“三角”牌面砖;市五金厂生产的小五金产品;市电子工业厂家生产的收录机、仪表仪器以及市氧化铁红化工厂,黄坛化工厂生产的化工原料等。1985年,市五交化公司共有职工266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89人)。公司13个职能科、室。下辖五交化贸易中心、五交化商场、12个营业网点(其中集体网点3个)。
   第三节 石油煤炭
   1953年,国家将煤炭列为统配物资。1955年10月,成立国营上饶石油公司景德镇市批发部,开始对石油实行统一购销。1956年4月,成立市煤炭建筑器材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全市煤炭。同年7月,上饶石油公司景镇批发部从上饶石油公司中分出,成立景德镇市石油公司,隶属于省石油公司。次年7月,与市煤炭公司合并,名为市燃料建筑器材公司。1958年7月,并人市工业器材经理部。1962年3月,石油、煤炭业务析出,成立市石油煤炭公司。1968年10月,石油煤炭公司撤销,并人市生产资料公司。1973年1月,石油煤炭业务从生产资料公司划出,组建市燃料公司。1981年6月,更名为市石油煤炭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85年5月,石油、煤炭业务分开,成立江西省石油公司景德镇市公司和市煤炭公司。石油公司直属于省石油公司,由市商业局代管。经营油料品种有煤油、汽油、柴油、润滑油、润滑脂五大类近百个品种。
   石油 1982年4月,万吨级历尧油库竣工投入使用,库容量1.5万立方。并备有铁路专用线2.3公里,建成水运码头1座,火车、油船可直抵油库装卸油料。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用油量逐年增加。1959年,石油销售量2622吨,1970年上升到12793吨。汽油由原来单一品种增到为70#、90#,同时供应润滑油,组织了高档的Qc系列,并引进一定批量的听装润滑油供应市场。70年代初,陶瓷烧炼由煤炭向重油转变,市光明、宇宙瓷厂相继建成两座油窑。为了保证按时投产,市石油公司派员赴沪等地组织货源,确保了油窑投入使用。 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83年,石油实行计划管理。1984年,逐步放开,石油市场出现多渠道竞争的局面。市石油公司为了稳定市场,每年都要自采计划外石油投放市场,以弥补计划调拨之不足。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石油公司始终处于主要渠道的地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1985年末,市石油公司下属单位有历尧油库、加油总站、石油加工厂、汽车队、劳动服务公司以及广场、河西加油站。共有职工304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99人)。生产营业总面积10768平方米。全年销售总额2988万,实现利税219万元。
   煤炭 1953年,煤炭被列为国家统配物资。1956年初,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江西省景德镇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煤炭和建筑器材。公司成立后,经历合并、易名、分开设置。1985年,根据省商业厅的部署,与市石油公司分设,恢复市燃料公司。
   市燃料公司是经营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煤的专业公司,是一个生产与销售于一体的商业企业。公司内设有12个部门和职能科室,下辖有市煤制品厂,煤场、燃料总店及城区的煤店门市部等劳动服务单位,共有职工409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186人。生产、经营面积3,33万平方米。拥有固定资产281. 94万元,流动资金31. 44万元。
   居民生活用煤。公司成立之初创建煤制品厂,煤制品为园形煤球,开始居民使用不习惯,销售十分困难。1958年年产30吨煤球都难以销售。1965年,公司对煤制品厂进行厂房改造,增添设备,实现半机械和机械,扩大生产能力,煤球质量显著提高和产量不断增加,年产量达到1300吨。1972年,公司开始推广使用蜂窝煤,它具有经济、卫生、方便等优点,深受居民欢迎。1975年,煤制品产量上升到17246吨。1982年,全面推广使用蜂窝煤,曾一度出现供不应求。公司为了解决群众买煤难的问题,对煤制厂安装10台蜂窝煤机一条龙生产线,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在城区增加供应网点,零售门店增加到12个,并在街道里弄设立6个代销点,同时可在零售网点进行预约登记,送货上门。为了保障群众生活用煤的需要,防止蜂窝煤外流,做好供应工作,实行凭票供应制度。根据居民户人口数分大、中、小户区别供应(5人以上为大户,供应150块;3—5为中户,供应120块;3人以下为小户,供应80块),按月按数供应,跨月作废,从而使居民生活用煤得到可靠的保证。当年,蜂窝煤产量达到47810吨。景德镇市在江西省境内首先实现蜂窝煤化的城市。蜂窝煤的普及使用,结束了景德镇城市居民生活燃料用柴的历史。
   工业生产用煤。公司成立初期,单一经营生活用煤。1958年,全市陶瓷企业进行“以煤代柴”的烧炼改革,改柴窑为煤窑,煤窑供应量剧增。公司一方面从外地调入计划内的煤炭,同时从邻近地区的董家山煤矿购进优质煤,满足工业生产用煤的需要。另方面派人走访用煤单位,对用户采取先发煤后收钱的办法,使煤炭销售量逐步扩大,当年销售5300吨煤炭。1964年,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用煤单位逐渐增多,煤炭销售出现紧张状况,公司为缓解煤炭供求紧张局面,拨出8—10万元用于扶助地方小煤矿建设,使小煤窑生产得到发展,有效地缓解煤炭供应紧张。此外,公司还从安徽省淮南煤矿调进优质煤,以弥补计划调煤的不足,保证陶瓷和其他工业生产用煤的需要。
   1965年,为解决工业生产用煤的调运、分配、供应,经省经委、省计委批准,规定工业生产用煤一律由公司统一管理;地方铁路沿线的煤场划给公司统一管理使用。从此公司全面担负工业用煤的供应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根据当时能源情况,提出工业用煤的三种计划管理形式,即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1979年,煤炭的矿价提价后,市场煤炭价未动,致使煤炭差价倒挂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财政补贴难以弥补市场煤炭供应的亏损。1984年以后,煤炭市场需求供应发生变化,工业用煤质量、品种要求严格,尤其是优质煤的需求量迅速扩大,公司积极大量组织购进计划外和地方小煤窑的优质煤,供应市场需求。 第四节 副食品
   1949年12月,成立江西省贸易公司景德镇市分公司。1950年,改为浮梁专区贸易公司。1954年,改为景德镇市贸易公司。1958年3月,易名为食品杂货经理部。1960年12月,与肉食品经理部合并,称副食品经理部。1961年3月,恢复原名。1968年1 1月,成立市副食品公司。1971年1月,并人市工业品公司。1972年1 1月,从工业品公司析出,恢复市副食品公司。
   1984年,烟草专卖业务从副食品公司划出,成立市烟草专卖局、市烟草公司,归省管辖。1985年,市副食品公司管辖的食品厂、酒厂同时划出,升格为市商业局直属企业。
   市副食品公司经营网点共有87个,其中较大型的零售门店有珠山中路副食品商场、东郊商场、零售中心店等。经营品种有食糖、酒类、卷烟、糕点、糖果、罐头、蜜饯、乳品、调味品等。其中,60年代,食糖实行凭票供应,1980年以后,敞开供应。
   改革开放以后,全市经营副食品的个体户日益增加,达到1900多家。1984年9月,市副食品公司在所属的38家全民所有制零售门店,采用“包、带、联、租”等形式实行“国家所有、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经营体制,积极推行“四放开”改革措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985年,公司设职能科室1 1个,共有1089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421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194万元,自流动资金157万元。下辖城区总店4个(其中集体2个),工矿总店、矿区总店各1个,批发部4个,综合服务部1个,仓库4个,糕点作坊5个和门市部76个。营业总面积6768平方米。
   第五节 肉类蔬菜
   1954年4月,成立市食品公司。1958年3月,改名为肉食品经理部。1956年3月,成立市蔬菜水产公司。12月,并入市贸易公司蔬菜经营部和水产批发部。1958年6月,合办蔬菜水产批发部。1960年12月,肉食经理部并人市贸易公司。1962年2月,恢复市食品公司。1964年4月,蔬菜水产批发部改为市蔬菜水产公司。1975年8月,食品、蔬菜分家,分别称市食品公司和市蔬菜水产公司。1985年9月,市食品公司与肉联厂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肉类 1956年7月,市食品公司正式成立兽医检疫机构,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开展对猪仓库、家禽繁殖场和屠宰场的畜禽进行检疫。1975年,公司成立防疫科,并在冷冻厂设立卫检股,家禽繁殖场设有兽医组。随后,陆续在29个食品站和食品总店配备兼职防疫检验员。
   1956年8月,在马鞍山建猪舍5栋,容量为2000头。次年,扩建猪舍5栋,活猪容量增加到4000头。1958年,在太白园兴建生猪仓库,后经过两次扩建,生猪仓库容量增加为5000头。1964年,在太白园建立屠宰场。1973年,冷冻库竣工投产,容量为1500吨。1976年,市肉联厂宰猪车间竣工投产,机械化自动流水作业线,结束了自古以来人工宰猪的历史。
   生猪收购。1954年6月至1985年,国家一直把生猪列入二类物资管理,生猪收购通过合同派购,实行计划统购包销体制。1956年,开始对生猪实行派养(规定与组织农民饲养生猪)、派购(规定其交售商品猪的任务)。由省食品公司统一安排购进计划。1964年以前,食品公司通过农村供销社组织落实,实行按“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1958年,改为“毛斤定等,毛斤计价”;1964年,改由农村食品购销站组织落实。1966年,农民交售每百市斤奖售75市斤粮食,4尺布票;后改为奖售化肥和煤油等物资。
   猪肉销售。从1956—1984年,国家将肉食品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统购包销,猪肉销售纳入计划价格体系。猪肉销售价格进行多次调整。1962年,肉食品供应非常紧张,平均日销量仅13头,除一些特殊供应外,市场上基本无肉供应。1963年4月,开始实行猪肉凭证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二两半,平均日销量为91头;1967年生猪购销好转,居民定量随之增加,平均日销量增加到130头。1973年,年销售量起过10万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猪生产迅速发展,年销售量一直保持12万头以上。1984年,取消定量供应,年销售生猪14.5万头,创历史最高水平。
   1985年3月,取消生猪派购,肉食品购销全部放开。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竞争的局面,猪肉市场活跃,国营食品企业猪肉销售量逐年下降。
   1985年底,市食品公司有职工1022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447人)。下辖城市经营部、农村经营部、生化制药厂、食品加工部、牛羊加工厂、零售商场、曙光商场、零售网点101个。拥有固定资金153.5万元,流动资金60.5万元。
   蔬菜 1951年4月,在八卦图、火神庙、大黄家上弄设立3个蔬菜市场。1954年开始,蔬菜收购实行统购包销。1956年3月,实行划片收购。1965年,以生产队为单位签订“四定”包销合同(即包数量、包品种、包价格、包上市时间)。1970年,为减少中间环节,保持鲜菜质量,收购站设产销联络员,负责沟通菜农与菜店关系,组织菜农直接送菜到门点。1973年,实行保价包销。1977年,重点推广“六定三保”粮菜对口的政策(即定面积、定品种、定劳力、定上市时间、定质量,保证收购、保证全年总价格水平、粮食部门保证口粮供应)。1980年,实行“五定二保统购包销一奖制”(即定品种、定面积、定上市时间、定交售数量、定质量,按计划生产的保证收购,保证品种价格水平,完成五定好,平衡达到规定者,给予奖售粮)。1982年,在“六定三保”和“五定二保一奖制”的基础上,实行粮菜三挂钩,即上市量、平衡上市天数、品种。1984年3月,在斗富弄沿河建成蔬菜批发部,建于并开展经营蔬菜收购,批发业务。同时在里村、樊家井、太白园、里市渡、八卦图设立5个蔬菜交易站。1984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可以把细菜放开,但大路菜要保证”的指示精神,蔬菜购销坚持“大管小活”的原则,对白菜、水白菜、蕻菜、韭菜、菠菜、芥菜、茭笋、土豆、茄子、青椒、红椒、冬瓜、柄南瓜、丝瓜、黄瓜、豆角、田藕、芋头、甘兰、莴笋、大白菜、白萝卜等大路菜列为大管的品种,继续实行计划收购。其上市比重,一般不少上市总量的80%。其它细小品种,实行合同议价收购。1985年3月1日,蔬菜市场全面放开。
   1960—1962年,蔬菜供应较为紧张,每人日供应量仅4—5两,一度出现排队争购现象。为合理分配供应,根据每日进货情况,曾实行居民定点发牌供应的办法。1963年,蔬菜供应好转,恢复敞开供应。但有的水产品、豆制品,直到1985年,才全面敞开供应。供应品种除鲜菜和调味品外,还有水产品(主要有目鱼、明大鱼、剥皮鱼、昌鱼、带鱼等);干咸菜(主要有福建的笋干,湖南的黄花,云南、广州的木耳,浙江萧山的萝卜干、慈溪的干菜笋、四川涪陵的榨菜,吴江的大头菜以及本地的香菇等);粮豆制品(主要是豆干、豆冲、腐竹、豆粉丝、薯粉、淀粉等)。
   1985年,市蔬菜公司有职工1045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525人)。拥有固定资产155万元,流通资金37万元。下辖农副产品贸易中心、裕丰经理部、蔬菜批发部、汽车队和6个总店,共设零售网点71个(其中集体所有制网点43个)。
   第六节 饮食服务
   1956年3月,成立市福利公司。1958年,撤销福利公司,饮食服务行业由市商业局直接管理。1960年3月,成立市饮食服务经理部。1961年3月,改名为市饮食服务公司。1971年1月,撤销饮食服务公司,分别成立景南、景北区中心总店,除景德镇饭店和东方红饭店仍由市商业局管理外,饮食服务行业分别由两个区中心总店管理。1972年3月,撤销区中心总店,恢复市饮食服务公司。1979年4月,市饮食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别成立市饮食公司和市服务公司。1984年4月,两公司合并,复为市饮食服务公司。主要经营饮食、旅馆、照相、理发、洗染、浴室、制冰、理发工具修理、面食半成品加工等;兼营印刷、照相器材、百货、陶瓷、文化用品等。
   饮食 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饮食业仍不景象。1950年,人民政府实行扶助政策,支持工商业者经营,饮食业逐步得到发展。当年市区有80多家饮食店。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有60多家饮食店申请公私合营,采取小店并大店,全市共组成40家公私合营饮食店。对年久失修的老店进行修茸,部分饮食店更换新招牌,逐步恢复传统名菜、名点供应,营业额有所上升。1959—1961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行业用粮大幅度压缩,饮食行业受到很大影响,饮食店均处于半停业、停业状态。1972年,市饮食服务公司恢复。国营饮食店销售额达到254万元,创得3.93万元。1976年,将原大集体合作总店,易名向阳总店。1977年,增设新兴总店。1979年,向阳总店分为春光和迎春两个总店。1979年,国营饮食店销售额达307. 22万元,创利10. 22万元。1983年4月,市饮食服务公司对13个门市部,实行独立核算全面承包。1984年4月,春光和迎春两个总店,共有门点27个。1984年9月,经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商业局《关于国营零售商业、饮食服务业改革方案》,撤销饮食服务公司所属总店,以门店为单位独立核算。
   景德镇饮业历史悠久;据史料记载: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全镇饮食业就相当发达,因而形成了自己独特风格,有许多名菜名点。主要的有:
   凤凰戏牡:将退好毛的鸡(约1250克)取出内脏,再将猪肺(约500克)用冷水洗净,然后用开水泡掉血和腥味。用清汤3小勺,加香菇、猪油各1两,并配少许甜酒胡椒,与鸡一同放入砂钵内,用温火炖两小时,再把猪肺放人钵内炖透,放盐人味。吃时先将猪肺捞起放在大瓷盘内。再将鸡放在猪肺旁(摆成如凤凰在戏牡丹),倒人原汁汤即成。其特点是鸡肉酥烂,猪肺性味甘平,入肺经,《本草纲目》记载有补肺之功用。它是景德镇民间营养之佳品。素有地方名菜之称。
   船板肉:将猪肉(精肉、肥肉各250克)切成长方形的薄片,用少许甜酱、料酒、五香粉、味精人味片刻,然后将调制好的鲜米粉拌入肉上,上笼蒸熟即成。其特点是醇香扑鼻,肥肉油而不腻。
   清汤泡糕:(1)将猪肉剁成末,用水调成肉茸,加上适量胡椒、味精、桂花卤、把制好的清汤皮包上肉茸煮熟;(2)将干糯米粉(约400克)放在框内,抹平,放上拌匀的白糖、熟芝麻、桂花卤抹平,再撒盖上一层干糯米粉上笼蒸熟;(3)将煮熟的清汤放人盛有调味的汤碗内,再放上两块糕;清汤泡糕系传统风味小吃,咸甜兼之,具有甜而不腻,韧而不粘,香甜可口,回味无穷的特点。传说乾隆皇帝下江南时到景德镇曾兴余品尝,感到甜、咸鲜味特别,称绝叫好,亲笔为小吃店书写了“金春馆”三字,从此“清汤泡糕”名气大振,一直相传至今而经久未衰。
   全家福:分别将肉皮100克、熟猪肚25克、肉圆50克、海参25克、鸡脯25克、墨鱼25克、火腿25克、瘦肉50克切成片状,菜芯修好,肉片放盐用置水生粉浆好。砂锅中烧热,下猪油25克,投入葱姜25克煸出香味取出,加入高汤、盐、味精、胡椒、料.酒、浇沸后,放人肉皮、肚皮、海参片、香菇25克、墨鱼片、鸡脯片、火腿片、先烩片刻,再加肉片、肉圆、菜芯数颗、移至大火上烧烩。烩至上味后,将锅置火上,用水生粉勾薄芡,淋人鸡油25克即成。其特点是:一菜多味,质软嫩。美味可口,且香气馥郁。
   金镶玉:(1)豆腐500克放蒸笼上蒸一下,一半切成细丝,另一半先批成大片,后下热油锅煎呈金黄色,再切成细丝。虾米5克去杂物洗净。
   (2)炒锅烧热,下猪油25克,将肉丝40克煸散后,用料酒烹一下,下毛汤10克、肉皮丝40克、木耳25克、黄花段25克、熟笋丝25克、葱姜末15克、豆腐丝、酱油10克、精盐、虾米5克和适量料酒、味精,烧沸后即用水生粉30克勾芡,淋上明油,撒上
   胡椒粉即可。其特点是包泽美、素、质地软嫩、味鲜热烫。
   珠山包子:(1)将甜面酱30克加上麻油30克、酱油40克、味精5克、姜末5克、上笼蒸透;(2)猪肉300克洗净,绞成肉,放入盆内,加烂洒30克、骨头汤125克搅成肉酱后,再加上蒸好的甜面酱和成酵面发好,对人适量的碱粉拦匀,另用200克精粉和成冷水死面团,将两团面和匀,搓成长条;按40克一个摘齐子,擀成圆形皮子,包30克克馅,齐齐口掐出14—18个折,上笼用大火蒸6—8分钟即可。其特别是:味鲜美,皮薄馅足,热汤可口。
   服务
   旅馆 1956年,在南门头建立国营沿江旅社。1962年1月,景德镇饭店落成,主楼7层,两翼5层。至1985年,市饮食服务部门管辖的旅社共有12家,床位1860张。年接待旅客36万余人次。此外,还有规模较大,设备完善的景德镇宾馆、瓷都宾馆、百花饭店、景江饭店、华光饭店、瓷城饭店、翠云饭店等10余家。
   照相 1979年,创办景德镇照相馆;一直为黑白照。1984年初,景德镇照相馆和受之照相馆组织摄景人员赴沪、穗等地学习彩照扩印,并自筹资金购进彩扩设备,开展照相彩扩业务。1984年,照相营业额直线上升,达到45.73万元,比1983年提高了3.3倍。
   1985年,有国营照相馆4家。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照相业有了新的发展,个体照相馆不断增加。
   洗染 旧时,劳动人民生活水平底,穿着艰难,为了节约、美观,习惯把穿旧褪了色的衣服送去洗染,整旧为新,洗染业生意兴旺。建国后,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穿着讲究,旧衣送染日益减少,洗染生意逐渐清淡。到1985年,洗染店相继停业改行。
   浴室 1956年,新建沿江旅馆附设浴室部开业,初时生意兴隆。1965年,饮食服务公司综合服务大楼落成,又建了一个大型浴室。由于设备完善,服务质量高,收费合理,兼有特级修脚师为顾客修脚,治疗脚疾,深受人们赞誉,招来了很多顾客,邻县的波阳、婺源、乐平等县有不少慕名而来。1970年以后,随着住房条件和机关企业职工福利的改善,一般机关,企业都设有浴室或洗澡间,居民家庭装有热水器洗澡等设施,浴室业生意日趋清淡。1972年以后,浴室年营业额仅2万元左右。1985年降至1. 47万元,入不敷出,于1986年停业。
   1985年,市饮食服务公司共有职工1304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424人),拥有固定资产395万元,流动资金85万元,服务网点83家。下辖劳动服务公司,4个行业管理委员会。公司设5科3室。经考核被评为技术职称的有,厨师、点心师、餐厅服务员56人(其中特级厨师2人,一级厨师7人,三级厨师33人;点心师5人,餐厅二级服务员4人);摄影师1人,三级摄影师5人;特级着色技师2人,二级着色师1人,三级着色技师3人;二级暗室修整技师1人,三级暗室修整技师2人);理发师13人(其中特级理发师1人,一级理发师2人,二级理发师3人,三级理发师7人);特级修脚师Ⅱ人。
   第七节 农业生产资料
   1952年,浮梁县供销合作社设农业生产资料科,首次供应化肥(琉酸铵)5万斤。1954年,浮梁县供销社成立农业资料经理部。1958年,市、县国营、供销商业合并,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并入市工业器材经理部。1961年,成立市农业生产资料经理部。不久,改称市农业生产资料采购供应站。1968年10月,农资、石油、煤炭、五交化、土产合并,成立市生产资料公司。1973年1月,恢复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营化肥、农药、农药器械、中小农具等。
   随着塑料工业崛起,自1973年始,市农资公司积极组织塑料雨披投放农村市场,深受农民欢迎,结束了自古以来农民雨天劳动头带斗笠身穿蓑衣的历史。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属于政策亏损。1963-1981年,累计亏损183万元,年平均9.13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政策逐步放开,市农资公司改善经营,对化肥、农药等大宗商品采取直接调运,降低费用等措施,自1982年起,逐年扭亏为盈,至1985年累计盈利46. 62万元,年平盈利11. 55元。
   1972-1985年,累计供应化肥156988吨,农药6675吨,石膏7388吨,农药器械25255吨,中小农具21 1300件。
   1985年,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共有职工59人,行政设3个科室,下辖1个专业门市部和大桥、历尧两个仓库,拥有仓库14幢,总面积6551平方米。
   第八节 土产果杂品
   土产 1956年10月,成立市土产废品经理部。1957年5月,市干鲜果经理部并人,仍称原名。1961年3月,改名市土产废品公司。9月,划归市供销社管辖,更名为市农副土特产品采购供应站。1968年1 1月,市供销合作社撤销与杂食品站合并,成立市土产杂品公司。1971年1月,与农资、石油、煤炭、五交化公司合并,称市生产资料公司。1972年1 1月,从生资公司划出,成立市土产公司。1980年5月,成立贸易贷栈。1985年8月,成立市废旧物资公司,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分立帐薄,合署办公的管理体制。主要经营农副土特产和废旧物资。
   市土产公司经营地方土特产有棉麻菸、油脂油料、化工原料、造纸原料、食品、薪炭及木制品、竹及竹制品等7大类共1 10多个品种。
   为开发市内农副土特产的生产资源,进一步搞活土特产经营,市土产公司自1965年开始至1985年共发放扶持资金14. 44万元,扶持生产品种有白腊、紫胶、生漆、乌桕、棕片、蓖麻、山苍子、蜂蜜、五倍子以及笔杆、皮木油加工等。
   表13 -3 景德镇市土产公司1965—1985年发放扶持农副产品生产资金统计
   废旧物资收购 全市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由市土产公司担负。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工业下脚断料和社会废旧物资逐年增多,70年代以前,主要是收购杂铜和废钢铁。70年代中期以后,收购品种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化工原料、针织纤维、造纸原料、玻璃制品、畜产品等七大类86个品种。1975年,回收总额95. 37万元,1985年,回收总额增加到202. 79万元,比1975年增长103%。
   1982年,创办废旧金属加工厂。从“三废”原料中提炼出黄金350克,白银679公斤,品位在98%以上,产值35万元。1985年,提炼黄金182克,白银近200公斤,实现利润1. 72万元。
   1985年,市土产公司共有职工430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141人);拥有流动资金37. 46万元,固定资产116. 74万元;公司设职能科室6个;下辖土产棉麻、土产物资、废旧物资(信托)、昌江4个经营部、汽车队、华孚商场和5个批发部,21个零售网点,10个土产、柴炭、废品收购点、22个废品代购点。 表13 -4 景德镇市1971-1985年主要废旧物资收购统计
   果杂品 1978年10月,成立市日杂果品公司,经营日用杂品、茶叶、果品等商品。1980年,日杂果品公司改为日用杂品公司和茶叶果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分户建帐,统一管理的体制。1986年,合并复原名。
   1983年下半年,实行多种经营,经营项目增加到26大类2000多个品种,含五金、家电、百货、纺织品等,并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业务往来。
   1985年,对零售商店全部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经营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广大职工积极性,年底上缴利润55. 19万元。全公司共有职工246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26人);拥有固定资金47万元,流动资金27.2万元;下辖日用杂品、茶叶果品、综合3个经营部、7个批发部和15个零售商店。
   信托 旧时称旧货典当。新中国成立后,建立旧货委托社,隶属市土产公司。经营业务主要是接受旧货委托销售。委托社按销售价从中收取8%手续费。受委托的旧货有衣服、家具、钟表、自行车、人力车、家用电器、生活日用品、小型生产工具等。
   第九节 食 盐
   1953年8月,成立中国盐业公司鄱阳批发处景德镇推销组。1954年7月,成立中国盐业公司景德镇市批发处,负责浮梁县、鄱阳县的第十一区,婺源县的第六、七、八区的食盐供应。1956年,成立市盐业公司,隶属省盐业公司。以后,曾并人市百货公司和市副食品公司。至1973年恢复。1984年,成立江西省盐业公司景德镇公司。按商品区划分管婺源县公司、乐平县公司。经营品种有海、湖、矿井盐、粉碎盐、再生盐。供应人民生活用盐和工、农、渔业生产用盐。并为防治甲状腺肿病提供加碘盐。
   国家对食盐经营实行微利让税政策。1978年,食盐零售价较50年代下降46%。1962年,农村山区零售最高限价为每市斤0.19元。1964年,降为每斤0.17元。1978年以后统一城乡零售价为每市斤0. 15元。
   国家对工农业生产用盐实行减、免税政策。据1974—1985年统计,共供应免税用盐40150担,免税加工用盐155482担,免税农业用盐807担。
   景德镇市历来经销青、淮盐、由水路联运,经鄱阳中转抵景,途中环节多费用高。皖赣铁路通车后,1977年始,改销闽盐。初经贵溪中转至市。1979年,改为乐平中转。1981年,又改由鱼山中转。1984年,由火车直达景市,从而减少运输费用。
   1985年,市盐业公司共有职工46人(其中集体所有制职工13人);下辖服务部、仓库、综合门市部、小包装加工厂。辖销范围为景德镇市城乡和婺源县5个乡、波阳县2个乡。零售网点367个。其中城区34个,市农村125个;婺源33个,波阳29个,工矿区12个,个体零售点134个。公司拥有储盐仓库3幢。面积3240平方米。
   第三章 商办工业
   第一节 制 酱
   195 1年10月,建立市人民酱制厂。1956年,改称市制酱厂,隶属市贸易公司。1964年4月,划归市蔬菜水产公司。1968年1 1月,隶属市肉类蔬菜公司。1975年8月,复归市蔬菜水产公司。1985年1月,升格为市商业局局属企业。
   市制酱厂设有酱油、酱菜、调味品、食醋、罐头、金工6个车间。主要产品有:三伏秋油,各种酱菜,特级、一、二级酱油,鲜醋,调味品等。产品主要销往九江、南昌、武汉、黄石等地。盐渍蕭头、盐渍刀豆已跻身于国际市场,1983年,销往日本15吨。1985年,出口量达38吨。“玫瑰”牌什锦丝和桂花生姜,1982年获省优质产品称号。
   第二节 酿 酒
   1957年,建立景德镇市酒厂。1958年,划归市粮食局管理。厂址由太白园迁至东郊茅家坂。1959年,划归市商业局管辖。1974年,改归市副食品公司管理。1985年1月,升格为市商业局直属企业。
   1967年,响应政府节约用粮号召,用代用品生产液态白酒。1979年,用糖化酶代替麸曲酿制技术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将传统的酿造工艺“曲二母三操作”中的“曲”、“酒母”两套工序省去,节约厂房500平方米,提高出酒率25%。1980年,食用酒精技改成功,填补了景德镇市酒精生产的空白。
   市酒厂设大曲、机动、勾兑、灌装4个车间,主要产品有:景德大曲、景德佳酿、景德灵芝白酒、三花酒、纯米酒等。景德大曲及龙珠阁牌系列酒受到市民欢迎,产品畅销上海、福建、河南、安徽、浙江、黑龙江等地,并进入人民大会堂。
   市酒厂的拳头产品景德大曲,以优质大米为原料,人工制曲,老窖发酵,精心酿造,密封贮存而成,属浓兼香型大曲。她以“清彻透明,入口甘甜,醇和浓郁,后味悠长”的特点,获1984年省商业厅优质产品奖。
   第三节 豆制品生产
   1959年,由贸易公司下属的豆干合作商店、豆干加工厂两家集体企业,合并组建国营景德镇市豆制品厂,隶属市蔬菜水产公司。1985年,升格为市商业局直属企业。
   建厂初期,用传统生产方式,产品品种少,生产能力低。1964年,进行生产工艺改革,采用电动石磨磨豆,离心机滤浆、蒸气烧浆,木榨成型一条龙半机械化生产线,生产能力提高。生产的豆制品有:豆腐类、炸制类、酱卤类、千张类四个系列产品。
   第四节 副食品加工
   1956年1月,成立市公私合营食品厂。1959年3月,转为地方国营,先后与浮梁县供销联社糕点加工部、市黄烟联营厂、市机面厂、市饴糖厂合并,改称市食品厂。1974年划归市副食品公司。1975年,曾一度分为市食品一厂、市食品二厂。1978年6月,两厂合并,复名市食品厂。1985年1月,从市副食品公司划出,升格为市商业局局属企业。
   市食品厂以悠久的传统生产技术,进行副食品加工,其产品以玉露糕、玉带糕、麻仁鲜肉月饼、重油秃酥月饼、绿豆糕、趸糖、交切糖品质为最佳,深受消费者好评。80年代初,经过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了饮料、炒货生产。并与上海、杭州、南昌等地协作,引进先进工艺技术,生产出一批颇受消费者喜爱的适销对路产品,其中有与江西医学院共同研制生产的草珊瑚糖,被评为国家优秀新产品。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商品购销
   国营商业 解放后,城乡市场形成国营商业(含供销社)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行商业体制改革,发展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多渠道经营,封闭式商品流通改变为开放式。国营商业的商品购销由统购包销改为统购统配、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批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形式。并发展国合联营、批零联营、特约经销、商商联营、工商联营、联购分销、代购代销等多种新的购销形式。与此同时,专业公司设立贸易贷栈和贸易中心,开展信托业务等各种购销方式,促进了国营商业购销业务的增长。 国内纯购进总值 解放初期,仍以私营商业为主,1953年,国营商业仅40.8万元。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国营商业的发展,到1958年上升到744.8万元,增长17.3倍。1966年,上升到1147.8万元,比1958年增长54%。1979年纯购进总值为2735.9万元,比1966年增长1-3倍。1985年,纯购进总值完成4792万元,比1979年增长75%。与此同时,由于猪肉、蔬菜市场放开,给商业系统农副产品购销业务带来一定影响。1985年,农副产品购进总值为249.5万元,比1984年下降53 %。仅生猪就少收18021头,香菇少收1252担,分别下降81%和60%。
   省外调入总值 1985年为4203万元,比1957年和1966年分别增长1.6倍和47%。
   表13 -5 景德镇市1979—1985年国营商业商品流转总值执行概况 单位:万元
   国内纯销售总值 1949年仅有一家国营商店,市场基本由私营商业控制,国营商业当年仅完成21万元。1957年,国营商业的纯销总值达202万元,比1949年增长95.1倍,年平均递增7.7倍。1966年为3669万元,比1957年82%。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可供商品不断增加,国营商业的纯销总值开始突破亿元大关,并且出现逐年上升的势头。1985年,纯销总值完成10596万元,比1979年9824万元增长7.9%。36年来,国营商业的纯销总值增长53.6倍,平均年递增率为19%,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流通体制的出现,景德镇市集体、个体商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国营商业批发业务的日益扩大。国营商业售给集体、个体商业总额1978年为746万元,1985年达2951万元。增长近3倍,年平均递增22%。
   调给省外总值 1985年为537万元,比1957年和1966年分别增长1. 17倍和61%。 年末库存 1985年为3634.2万元,与1966年和1984年相比,分别增加2倍和26%,较1978年则下降9%。
   主要商品供应量 吃的方面:食糖1985年销售2888吨,比1949年,1957年、1978年分别增长1 1倍、6.7倍和93 %。蔬菜、猪肉禽蛋供应在市场放开以前,都是连年增长,1980年蔬菜为48. 56亿斤,生猪为14. 24万头,家禽为7.28万只,鲜蛋为1.51万担。市场放开后,购销渠道增多,国营商业供应逐年相应减少;穿的方面:纯棉布供应,在1966年以前逐年增长;当年达到343. 15万米。随着化纤产品的兴起和人民对穿着的改变,纯棉布销售趋于下降,1985年为225. 43万米,比1966年下降34%;而化纤布销售则连年上升,1985年销售153. 63万米,比1977年的45. 75万米,增长2.36倍;呢绒1952年仅销售0. 65万米,1980为8.72万米,到1985年销售量达17. 89万米,比1952年增长108倍;日用工业品:由于新产品不断进入市场,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购买力逐年提高,日用工业品供应量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消费结构起了新的变化,高、中档耐用消费品的销售经久不衰,进口和国产名牌商品,家用电器都十分畅销。1985年,国营商业销售量为:自行车14084辆,电视机41 86台(其中彩电2245台),收录机1973台,电扇7525台,洗衣机2503台,电冰箱1076台,缝纫机2408架,手表33528块;饮食服务业:1985年与1979年相比,国营饮食业减少营业额91.9万元,下降28%,年平均递减5%。但随着国内旅游业的发展,国营服务业的营业额出现连年递增的好势头。1985年比1978年净增营业额146.1万元,增长1.4倍。年平均递增16%,创历史最好水平。
   表13 -6 景德镇市国营商业主要商品供应概况 表13 -6 -1 景德镇市国营商业主要商品供应概况
   供销合作商业 景德镇市供销合作商业在安排好农村市场,发展农业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方面发挥供销商业的主渠道作用,购销业务不断增长。 国内纯购进总值 1950年农副产品收购3.1万元,1957年上升到277. 08万元。这一时期,主要是以收购木材、茅竹、桐油、鲜笋、干咸菜、畜产品、废旧物资等为主,工业品类购进数极少。1961年纯购进383万元(其中农副产品购进361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比1957年下降23%。以后,木材、茅竹的经营业务划归林业部门,农副产品购进开始逐年减少,但工业品购进却逐年增长。1964年,工业品购进完成165.3万元,1978年达484万元,比1964年增长1.93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业品市场繁荣,工业品下乡工作越做越细,工业品购进额在纯购总值中所占比例不断扩大,1985年,纯购进总值完成1462万元。比1978年的741万元增长22%,与1950年相比增长346倍。其中工业品购进额完成1051.3万元,比1978年增长117%;农副产品购进210.7万元,比1961年、1978年相比,分别下降42%、41%。
   国内纯销售总额 1950年,供销合作商业纯销总额仅5. 87万元。随着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1957年,完成纯销额414.4万元,比1950年增长69.6倍。1978年,完成纯销总额273 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购买力连年增长。1985年,供销合作商业纯销总额达4515.3万元,比1978年增长65%,创历史最好水平。
   表13 -7 景德镇市1980-1985年供销合作商业商品流转总值执行概况 单位:万元 表13 -8 景德镇市1980~1985年供销合作商业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概况
   第二节 经营效益
   国营商业 1985年,年度流动资金平均余额621 1万元,比1976年增长96.45%;流动资金周转为137天,比1978年快7天,比1981年慢37天;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占用流动资金38元,比1978年少2.13元,比1981年多10元;商品纯销售额为16270万元,比1977年增长64. 05%。比1984年下降0.58%;商品流通费总额为1275万元,比1977年加275万元;费用率为7.84%,比1977年下降22.22%,与1981年比较上升5.7%;实现利润201万元,比1983年增长46. 72%,比1981年下降50%;经营利润率为0. 95 %,比1983年相比增长6.3倍,比1977年比较下降82. 67%;全员人均劳效为4.59万元,仅低于1982年5.33万元,比1974年相比提高53. 55%。
   供销合作商业 1985年,市属22个基层供销社共吸收社员股金59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3.4%,比1952年7.8万元增长6.6倍;实现利润122万元,创历史最好水平,比1979年60万元翻一番;经营利润率增长48 %;资金利润率增长48%;费用水平较1979年降低10 %;资金周转天数加快31天;全员人均劳效为2. 89万元,比1979年增长14%。 表13 -9 景德镇1973—1985年国营商业主要财务标统计
   表13 -10 景德镇市1976—1985年供销商业财务指标执行概况
  
   第三节 经营网点
   1985年,景德镇市国合商业(含集体商业)共有工业品批发部21个,农副产品采购供应单位25个,零售网点531个,饮食网点60个,服务网点42个,其它营业12个,储运4个,加工企业1 1个。共有职工8216人(不含商办工厂1527人)。
   国营商业 解放初,为了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始设立国营商业的管理和经营机构,市场开始出现国营商业网点。1953年,国营商业有经营机构12个(其中零售和饮食服务网点5个),职工387人。随着对资改造和公私合营转改以及国营商业自身的发展,到1965年国营商业经营机构146个(其中零售饮服网点133个),职工2286人,比1953年分别增长11倍、26倍和4.9倍。1978年,国营商业经营机构175个,零售和饮食服务网点149个,职工4125人,比1965年分别增长20%、12%和82%。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商业实行体制改革,市场开始出现“三多一少”(多种经济成份、多渠道、多层次、减少流通环节)的好形势,集体商业兴起,部分国营门店划给集体商业,医药、盐业、外贸、烟草等专业公司相继划出。截至1985年,国营商业有工业品批发单位12个,农产品采购单位21个,各类商品零售和饮食服务网点149个,职工3839人。
   表13 -11 景德镇市1978-1985年国营商业企业网点分类概况 单位:个
   供销合作商业 1956年,浮梁县联社设立农副土产废品、窑柴、农业生产资料、副食品日用品4个经营部,基层供销社9个,零售网点106个,职工394人。1960年,供销商业共设基层国营商店18个(其中:公社国营商店1 1个,垦殖场商店5个,工矿商店2个),职工总数761人。1967年,设基层供销社22个,零售网点1 18个,职工698人。1978年,供销合作商业共有基层社26个,零售、饮食、服务网点186个,职工1556人。
   1985年,共有专业公司3个,基层供销社22个,批发机构7个,农副产品收购机构2个,贸易货栈1个,废旧物资收购机构2个,零售、饮食、服务网点300个;代购代销店160个,使农村每个分场所在地和每个行政村设有供销网点。供销商业共有职工2006人,其中基层供销社1365人,占总数的65%。
   集体商业 1957年,合作商业系统共有各类合作商业网点175个,占全市商业网点总数的45%。其中:合作商店69个,饮食网点23个,服务网点83个,职工1 197人,占商业职工总数的37%。1966年,商业系统的合作商店全部撤销,门店转入国营商业,从业人员除老弱病残者外全部下放农村。1973年,合作店开始恢复。1974年,恢复合作商店16个,职工304人。同时合作商业改为集体商业。
   表13 -12 景德镇市1978—1985年集体商业网点统计 单位: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集体商业进入迅速发展时期,特别是在商业体制改革的推动下,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的新流通体制,集体商业,零售网点逐年增多,职工队伍不断扩大,截至1985年,集体商业有经营网点192个(其中饮食服务网点37个)职工2371人。1979—1985年,集体商业营业额收入16386.5万元,创利323.4万元,积累公益金154万元。
   第四节 商品储运
   1958年,市商业局建立太白园仓库群,对市内商品实行统一储存和保管。至1985年,仓库建筑面积17000多平方米,拥有库房43幢。
   1959年,成立市商业汽车运输队。初建时,只有1辆汽车、40部板车和6辆马车。1961年,改名为市商业储运处。1963年,与江西省商业汽车队挂钩,成立省商业汽车队景德镇分队。至此,板车、马车被淘汰。1969年与粮食局汽车队合并,称市商业汽车运输连。1972年,粮食与商业分开,复为商业汽车运输队。1978年,成立经济警察中队,负责仓库群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1979年9月,商业汽车队与太白园仓库群合并,成立市商业储运公司。有汽车20辆。
   景德镇市商品输入原以水路为主,外来货物多由船运河边码头卸货。凡长江沿岸及上海的商品经鄱阳湖运抵市区;浙江、广州等地商品集中在鹰潭,由景德镇、鄱阳、万年、黄金埠等航运公司承运抵市。干旱时,昌江水浅、大船不能运抵市区,则停泊在皇岗,由汽车将货物运人市区。
   1980年,皖赣铁路通车后,商品改由铁路运输。市副食品、土产、农资、储运等公司在南站(历尧)建立中转仓库,办理中转业务。仍有少数商品通过水路进入(主要是九江)。1983年九江方面的货物改由铁路运输后,商业部门的货物由水路运输的历史结束。
   市商业储运公司主要任务是负责商品中转运输和商品储存。经营部门有商业汽车运输队、汽车配件总部、汽车修配厂等。 [=此处为空白页=]
   对外贸易志
   景德镇历史上以出口贸易为主,自唐代以来,境内生产的瓷器和茶叶就已进入国际市场。宋代,外贸市场不断扩大,瓷器遍销亚洲各地,远销至欧洲、非洲。元代,景德镇瓷业空前繁荣,所产瓷器闻名于世,产品销往世界各地。明清时期,景德镇制作的精美瓷器成为海外市场的紧俏商品,外商争相购置;同时,海上贸易通道的开辟,使景德镇瓷器“行于九域,施于外洋”,对外贸易更趋活跃。清末,境内“祁红”功夫茶名列世界三大高香茶之首,行销欧美各国。民国初期,天祥茶号功夫红茶,在美国旧金山获得第一届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在国际市场上享有极好声誉。
   建国后,景德镇市对外经济贸易有了新的发展,专业外贸机构不断加强,出口商品品种不断增多,陶瓷和茶叶出口生产基地得到迅速发展,建立起蚕桑、电子元器件、医药化工、出口服装等出口生产基地。陶瓷出口贸易已形成以陶瓷出口公司为主,各企业和外省口岸为辅,经济实力雄厚,货源供应充裕,业务成交活跃,对外资信可靠,通讯设备先进,仓储运输便利的陶瓷出口体系。同时,逐步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开始技术、设备引进等。1978年以后,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开始引进技术软件和关键设备等,引进的项目和吸收的外资亦在不断增多。茶叶出口也大有发展,1979—1985年,茶园纯增4.51万亩,各种经济成份的茶场、茶厂发展迅速,茶园总面积达9. 63万亩。红茶生产已由手工作业发展到机械化制作,精制红茶绝大部分出口外销。1987年,景德镇市被选定为国家出口茶叶重点生产基地之一,重点发展工夫红茶。 第—章 外贸机构
   第一节 行政机构
   解放初期到50年末期,景德镇市的出口商品由各专业外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统购统销,直接经营。随后,景德镇市对外经贸机构多次更动。1973年1月,成立景德镇市对外贸易公司,隶属商业局。同时将市生资公司的畜产品仓库、市土产公司飞禽走兽门市部,划归市外贸公司。1974年4月,市外贸汽车队从商业局商业车队划出,成立江西省外运公司景德镇汽车队,隶属外资公司。1979年4月,成立景德镇市对外贸易局。至1983年机构改革,市对外贸易与市进出口委员会合并,成立景德镇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全市对外贸易行业和对外经济工作的行政管理。下设有两个专业公司,分管粮油土畜产品和工矿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二节 经营机构
   陶瓷
   江西省陶瓷出口公司 1950年5月1日,成立浮梁专区贸易公司国营景德镇瓷业公司,担负景德镇陶瓷的收购,国内销售和调拨出口任务。
   1956年5月,中国土产出口公司江西省陶瓷出口公司成立,陶瓷内、外销业务正式分开经营,1962年8月,易名江西省陶瓷出口公司。为了进一步发展陶瓷生产,扩大出口,1965年下半年,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直接对外自营出口业务。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1968年12月,公司被撤销,合并为江西省陶瓷销售公司,陶瓷内、外销业务统一经营。1979年4月,将陶瓷内销、外贸分开经营。1980年初,成立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江西省陶瓷分公司,正式享受出口权,开始自营出口。
   公司设有传统瓷、新花瓷、特艺瓷、合资开发,进出口业务、商情样宣,包装材料,综合计划,财务,管理等科室,成立仓储运输部,为适应对外贸发展需要在上海设立储运站。在广州外贸中心设立长期馆,在深圳开设新的对外贸易窗口。1982年铺设1条长1,5公里的铁路专线、兴建日吞吐量10个车皮的货物站台仓库、从仓库装车可直接发运
   到上海、深圳、大连等海关口岸,大大加快出运速度。
   茶叶 辛亥革命前后,浮梁县境内的茶商茶号约有200户。民国25年(1936年)有其红茶的运销、贷款、评茶验收业务,均由当年4月1日成立的皖赣红茶远销委员会办理。27年1月10日,江西省茶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在景德镇姚家弄和经公桥设立两个办事处,负责茶叶运销和订立货款协约等事宜。6月,成立江西省农产物检验所,办理产地检验。浮梁区“设于距景德镇百二十里之经公桥,并于桃墅店、硒溪、严台等人处,派员办理扦样报验。所有茶号茶商的外销红茶,均要通过上述有关机构订立货款协药,检验品质以及运销结算等。”同年,中国茶叶公司成立,所有茶叶独揽购销。后因战乱交通受阻,皖赣两省分别成立茶叶运销委员会。28年1月,赣省茶叶运销委员会与中茶公司订立货款协约,继续办理外销。嗣后,赣省茶叶运销委员会改为江西省茶叶管理处,将全省所产茶叶交由中茶公司统购统销。同年,境内茶业同业公会有茶号88家。29年初,有茶号90家,茶叶合作社(组)18个,分别经营当地红茶。30年5月29日,联合设立全省茶叶产销合作工作站,于浮梁设立合作分站,负责指导生产与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但不负责收购与运销业务。
   解放后,由国家统一委托供销合作社或国营精制茶厂收购,列为二类物资。1964年以前,由外贸部门统购包销,统一对国际市场出售。未经省领导机关批准建立精制厂的国营垦殖场等农业生产单位所生产的红毛茶,一律由外贸部门的精制厂收购。1965年,仅九龙山茶场一家经省批准,自行收购本场毛茶,加工精制成红茶对口岸销售。1984年茶解放开以后,各产茶区自己生产的红毛茶,只要有精制加工能力,均可以自行进行加工出售精茶,有的单位还可以横向联系收购,实行利润返还。
   第二章 出口创汇
   第一节 陶瓷出口贸易
   景德镇的瓷器出口贸易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全省、全国出口产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宋代,实行奖励国际贸易的商业政策,提倡“来远人,通远物”。宋真宗(998—1022年)时,景德镇瓷器名扬天下,这时,中国远销南洋和中亚细亚等处的货物以五金、金丝帛、瓷器为大宗。宋神宗(1068-1085年)时,景德镇有不少瓷器运入日本。在日本佛日庵的公物目录中,记录着日本镰仓幕府时代(1192—1333年)获得饶州汤盏1对,饶州汤瓶1尊,饶州钵1只。这些饶州瓷,是景德镇青白瓷,系南宋时输入日本的。南宗之末,荷兰人到福建泉州贩运瓷器到欧州,价值与黄金等量等价,呈供不应求之势。当时,景德镇的瓷器除有欧洲市场,还有非洲市场。
   元代,中国瓷器在国际市场上更为畅销,足迹遍及亚、非、欧各洲。据《夷岛志》记载,印度甘埋里国是东西洋商品交易中心,在交易商品中,有景德镇所产的青白花瓷瓶。
   明初,景德镇瓷器进入琉球。洪武七年(1374年),对琉球国“赐文绮、陶、铁器。且以陶器七万,铁若干,就其国市焉”。据史料记载,当时琉球国“不贵纨绮,惟买瓷器、铁釜”。宣德年间(1426-1435年),从郑和至西洋,遣通事七人,携带麝香、瓷器、缎匹等前往。从郑和下西洋后,景德镇瓷器则更大量输出。在输出的瓷器中,一种是尝赉品,一种是贸易品。从弘治十年(1497年)起,欧洲商人来中国,第一件事是要资金、第二件事贩运最能赚钱的景德镇瓷器。万历三十年(1602年),荷兰在印度设立东印度公司,承运中国瓷器贩到西方去。据迈克尔、狄龙在《景德镇明代一个工业中心》一文中的估算,在1602—1657年之间,大约有300万件瓷器运往欧洲。明末,中国瓷运往日本地很频繁。
   清代,景瓷国际贸易,以欧洲各国为主要市场。自新航路发现后,西班牙首先与中国接触。嗣后,英国商人来中国,康熙十二年(1673年),威德尔来广东及澳门两地所买之货物,中国瓷器五十三箱,较绸缎多2倍。18世纪,欧州各国所用的中国瓷器都是从荷兰、英国商人手中输入。当时,中国输出的商品,景德镇瓷器占第一个重要位置。故有“昌南镇陶器,行于九域,施及外洋”之说。
   清同治三军到民国26年(1864-1937年),除民国17年(1928年)出口11. 05万担,25年出口47. 04万担外,其余各年均在10万担以下。抗战期间,景德镇瓷器出口几乎停滞。抗战胜利以后,民国36年(1947年),景德镇瓷器出口量发展到78.9万担。 表14 -1 景德镇市1949—1985年日用陶瓷出口换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景德镇瓷器外销地区以越南、缅甸、泰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锡兰、尼泊尔、马亚亚、新加坡等东南亚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为主。尚有朝鲜、蒙古。在欧洲,除以苏联、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等国外、还有英国、比利时、瑞士、意大利、法国。在非洲、有埃及、南非联邦等。在大洋洲,有澳大利亚联邦。在美洲,有加拿大、美国等。
   195 1年,景德镇瓷器出口203万件。1952年为26万件。1954年,增加到567万件。1955年,全年瓷器出口达667万件。1956年,猛增到2455万件。1958年,景德镇出口瓷器达43 14万件,比1949年增长20多倍。远销苏联、阿尔巴尼亚、蒙古、朝鲜、印度、缅甸、印尼,比利时、英国、西德、意大利、加拿大、荷兰、瑞士、丹麦、马来亚、突尼斯等50多个国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景德镇陶瓷出口发展到远销世界五大洲的1 18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港、澳、欧美、日等20多个重点市场,占出口总值的80%以上。1980—1985年,共出口50685万件,创汇15160万美元,其中1982年出口创汇3103万美元,创建国后最好成绩。 第二节 茶叶出口贸易
   出口运输 茶叶出口运输,唐代前多用马骡,宋代以后,大牲畜运输逐渐改为河运,浮梁境内生产的茶叶,由昌江入鄱阳湖,经九江至汉口,再北溯汉江转运到华北、西北各地。16世纪初叶,西方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后,西方各国大量输入中国茶叶,中国政府限定广州为唯一对外通商口岸。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清朝派遗“皇商”办理对外贸易乙成立“十三行”,茶叶通过“十三行”大量出口,居出口货值第一位。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的30多年中,中国出口贸易,主要是对英国的茶叶贸易。当时,“当东印度公司与中国通商之时,义宁州、浮梁、武宁、铅山之茶,恒溯赣河之上,跄梅岭以入广州。”1842年,五口通商后,汉口市场衰落,红茶贸易中心遂转到上海。民国9年(1920年),先用小船(每船装60箱左右,船价18银元)由昌江运至饶州,再改用抚州大船,用小轮拖载,出鄱阳湖而达九江,抚船和拖轮运费,以每箱茶约0.5银元计。由江轮运至上海,每箱运费约1.1银元。以上运费,自景德镇到九江河段,归各茶号自理。由浔至沪,沿途报送手续、上下驳力、大轮运费,均归各放汇茶栈之九江分栈代办,茶叶出售时,由沪栈在售价内扣除,每13箱茶叶(折合一吨)扣除14元运杂费。以后法币贬值严重,以银元折算运费相差无几。25年,浙赣铁路告成,改由景德镇用汽车运至鹰潭,搭浙赣铁路火车运沪,2B可达。28年1 1月份起,由于战局紧张,交通阻塞,浮梁茶运到婺源集中,水陆并进,均由茶商和合作社自行办理。抗战胜利后,恢复从鹰潭用火车运往上海的路线。
   1952年下半年,开始将陆运改为水运,由景德镇用小船沿昌江而下,再转向信江上溯达鹰潭用火车运沪。1960年下半年,改为江河联运制(内河与长江两航运公司联合运输),由景德镇用小船或汽车运到鄱阳,再由鄱阳转运九江上大轮。1982年,皖赣铁路正式通车后,次年下半年开始由景南站(历尧)直运上海外销。
   出口创汇 茶叶为国家主要大宗出口商品之一,历史上多为官办。民间经营茶叶始于汉代,正式外销则始于唐初。唐元和八年(公元8 13年),浮梁“每岁出茶七百万驮(驮:唐代饼茶的计量单位,即饼茶一片),税十五万贯。”唐贞元九年始征茶税,以其十之一为税,每岁得钱四十万贯。当时浮梁(区划包括现在安徽省祁门县的西南乡)是全国的茶叶贸易中心地之一,约占全国的茶叶贸易量和税收额3/8。16世纪末,中国茶叶大量输入欧美市场。1828年后,为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而大量制作红茶,作为出口的主要商品。1887年前后,浮梁首先在西湖硒溪设茶号制作红茶,在国际市场上统称“祁红”工夫茶,行销欧美各国,名列世界三大高香茶之首,成为茶中的“群芳最”,是中国红茶的代表(美·威·乌克斯《茶叶全书》)。1915年,浮梁江村严台江资普先生经营的“天祥”茶号功夫茶,在美国旧金山获第一届巴拿马博览会金质奖章和奖状。北洋军阀时期,兴田乡的萃丰和昌华茶号的红茶,直运香港、九龙出售,每担售价纹银360两(十六两制),折合银洋504元。抗战期间,茶叶销路堵塞,茶叶价格贱如糟糠,产销一落干丈,至解放前夕,“浮梁的配额只有五千箱,本地茶商既无力收购,外埠客帮再也不敢问津”。红茶外销濒于奄奄一息。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大力发展出口商品,积极扶持和鼓励外销出口茶的生产。1950年始,由外贸系统的国营茶厂精制加工出口红茶,调拨给上海茶叶出口公司对外销售,即茶叶由国家统一收购,其外汇由国家兑换统一使用。1954年12,月,全国茶叶生产会议公布,国家生产的红茶大部分出口外销,出口一吨红茶,可交换10吨钢材或20吨汽油。50年代,国内缺乏汽油和钢材,多以此为换汇标准。1956年12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本年全部茶叶出口产品可为国家换回钢材3336吨,折合拖拉机67台,喷气式飞机8架。当年出口红茶为6631担,折合钢材331. 55吨,即一吨茶换回钢材10吨多。建国36年来,景德镇市为国家提供出口红茶33. 62万担,每担出口红茶以125美元计算,共创外汇4200多万美元。 表14 -2 景德镇市1950—1985年茶叶出口数量
   第三节 其他出口贸易
   景德镇市出口贸易,除日用陶瓷、茶叶外,还有电子元件,瓷砖,电瓷;化工产品(聚乙烯醇、氧化铁红、PVC树脂等6个品种);医药保健产品(青霉素普鲁卡因、新明膜、SM2,TMP等8个品种),仪器仪表产品(薄膜微调、薄膜双联、蜂鸣片等9个品种)。工艺产品除仿古瓷外,还有竹编、木家俱等5个品种;纺织产品有棉布、服装、鞋类;土畜产品除茶叶外,还有香菇、猪皮、牛皮、兔毛、猪肠衣等20个品种;粮油食品有优质大米、芝麻、活大猪、活鸡、活鸭、绍洪酒、咸萵头等16个品种。此外,还承办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和利用外资等业务。
   1973年,出口商品完成288万元,其中:粮油土畜产品类为56万元,工矿产品类232万元。到1985年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完成2573万元,其中:粮油土畜产品类194万元,工矿产品类2379万元。 表14 -3 粮油食品、土畜产品出口情况 全额单位:万元
   表14 -4 工矿产品出口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表14 -4 -1 工矿产品出口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第三章 出口商品生产基地
   第一节 陶 瓷
   景德镇已为全国出口瓷生产基地之一。全市出口瓷货源生产基地不断巩固,使享誉世界的传统产品青花瓷、青花玲珑瓷、粉彩瓷、陈设瓷有较大的发展;新花瓷的新花面,新器型,新品种,不断涌现。全市有14家陶瓷出口骨干企业最先获得出口日用瓷质量许可证。
   景德镇市建国瓷厂以生产高温颜色釉著称。主要产品有高低温色釉瓷、青花和刻花瓷,有以历史上著名的“汝、定、哥、官、钧”五大名窑出品为蓝本的仿古瓷。按用途可分为国家礼品瓷、陈设瓷、展览瓷、旅游瓷等。产品除销往国内各省、市外,远销日本、加拿大、美国、意大利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人民瓷广生产的青花瓷质优价廉,声誉日高。主要产品有青花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饭具等配套瓷;有青花碗、盘、杯、碟、缸、罐、瓶、钵、凉墩等各种器型。花色丰富、规格完备,品种齐全。产品除畅销国内外,远销国外。
   景德镇市新华瓷厂以生产民族用瓷、日用陶瓷、旅游瓷、陶瓷器、仿古瓷等。产品畅销国内少数民族地区外,还销往伊朗、伊拉克、巴基斯坦、苏联等国家。
   景德镇市艺术瓷厂以生产粉彩瓷(各类瓷板、花瓶、高白釉薄胎瓶、碗)、仿古瓷和日用瓷,还增加和扩大配套瓷的生产,产品已远销世界56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东风瓷厂是生产壶、碗、针匙、坛、青花瓷、仿古瓷、薄胎瓷和传统瓷的厂家,尤以生产各系列的优质壶类产品蜚声国内外市场。产品畅销全国除台湾省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出口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伊朗、伊拉克、东南亚、日本和港澳地区。
   景德镇市景兴瓷厂以生产拥有500余年历史的正德器传统产品而闻名。主要产品为“磬声”牌正德餐、饭具。庆兴五寸半碗、正德汤碗、正德大碗、八寸平、汤盘。这些产品中,有适应个人和家庭的3件头至54件头餐、饭具;有适用宴会席的64件头至1 10件头餐具,并独具中西具两用性。产品行销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和港澳地区、欧美市场。
   景德镇市光明瓷厂是生产青花玲珑出口瓷的专业厂家,主要生产“玩玉”牌青花玲珑各式中西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精制各种皮灯、花瓶、薄胎碗之类高级艺术瓷、陈设瓷和礼品瓷,共有160多个品种。产品畅销港澳、东南亚、日本和欧美市场,遍销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红旗瓷厂以生产釉下彩和釉上彩各种中西餐具、茶具、酒具、咖啡具和各类单件碗、盘、碟等日用瓷为主,精制各式花碗、薄胎碗、薄胎皮灯、挂盘等陈设瓷和展览瓷。产品行销全国各大城市宾馆、饭店和国外欧美市场。
   景德镇市宇宙瓷厂原生产工业用瓷和内销粗瓷,经过多年的发展,实现由生产低中档单件瓷转向高档成套瓷、由销售国内市场转向欧美市场。主要产品有杯、盘、碟类、陈设瓷及各式中西餐具。1985年止,厂家完成新器型设计31个,新花面36个,研制新产品43个。新花面瓷产品行销东欧、南美等10几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为民瓷厂主要生产出口杯碟和高级美术瓷。生产的日用瓷造型美观新颖,制作工艺精细,瓷质光亮洁白,产品远销美国、西德、意大利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红光瓷厂是生产青花玲珑日用瓷的厂家,产品有195头以下青花玲珑中西餐具,各式饭具、茶具、咖啡具、烟具、酒具、文具、灯具、贡具等9大类计100多个品种,产品远销东欧、美国、日本、东南亚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景德镇市曙光瓷厂是以生产大件仿古陈设瓷为主的骨干企业,陈设瓷有:莲子缸、凉墩、箭筒、花钵、水浅;仿古瓷有:釉上粉彩、釉下青花、古彩、青花斗彩。共有产品54个、花面120种,各种产品规格齐全,远销港澳、欧洲、北美等国际市场。
   景德镇市雕塑瓷厂是以生产出口传统瓷雕为主要产品的工艺美术瓷厂,主要产品有传统人物、珍禽异兽、草虫花卉、亭台楼阁等陈设瓷雕和旅游、仿古瓷雕,有台灯、钟座、烟缸等实用工艺瓷雕。产品销往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英国、法国、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巴西、阿根迁、秘鲁、比利时、西班牙、瑞典、德国、巴拿马和巴林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79年以后,多种经济形式促进了国家、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的发展,陶瓷企业的迅速发展,使陶瓷出口货源有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节 茶 叶
   生产基地 景德镇市域自唐以来,盛产茶叶,素为主要的茶叶生产基地和重要的茶叶商品交换市场。清朝,随着国际市场的需要,茶叶产销进入全盛时期,浮梁县北部山区的西湖、江村等地为享誉国际市场的“祁红”工夫红茶的主要生产基地,至清末民初,仅收购、制作经营茶叶的茶商茶号就达200余户。民国25年(1936年),境内共分5个茶区,面积5600平方里,茶园面积12万亩,名列全省第三位。抗日战争开始以后,茶叶滞销,茶园荒芜,至1949年仅存1.1万亩。
   1949年1 1月,浮梁县成立浮梁县茶叶开发委员会,组织茶农开发茶叶生产,到1952年茶园面积达到2. 19万亩。195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联合发出关于大力发展茶叶生产的指示,提出6项具体措施,次年4月,在景祁公路边的勒功乡杨家畈建立起国营浮梁县茶场。从开辟新式茶园到建立初制厂和精制厂,国家投资了200多万元。1963年,国家在罗家垦殖场建立茶叶生产基地,用于茶园建设和初制设备的投资共130多万元。70年代前后,臧湾和万寿山等国营垦殖场,分别建立茶园和初精制加工厂,均从不同渠道得到国家财力支持。1977年,景德镇市被列为全国茶叶5万担基地单位。1977—1985年的9年中,纯增茶园5.22万余亩。平均年增加面积5803.7亩。年增长率为13,17%。其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7年,纯增茶园4.51万亩。年均增加面积6442亩,年增长率为12. 58%。在这期间,大部分乡创办茶场,国营茶场也加速发展。至1985年,境内茶园面积发展到96299亩,接近于建国初期的10倍。茶场、茶园已遍布于各乡村。1987年4月,景德镇市被选定为国家出口茶叶重点生产基地之一,重点发展工夫红茶。
   加工企业 建国后,相继建立一大批茶场、茶厂。其中国营茶场有九龙山茶场、臧湾垦殖场茶叶分场、万寿山垦殖场茶叶分场;集体茶场有寿安乡茶场;乡办茶场有旧城、江村、黄坛、新平、储田、三龙、峙滩、西湖、福港、天晓山、鹅湖、黄金山、湘湖、马源坞、创业茶场等;村办茶场有河源、马家、金山、王港、东埠茶场等;茶叶精制厂有江村、西湖、金山、金竹山、臧湾茶叶精制厂。
   景德镇茶厂 1950年2月1日,浮梁专区在经公桥建立中国茶叶公司屯溪支公司经公桥机器制茶厂,是建国后全国最早兴办的12个红茶厂之一。1950年下半年,改称为中国茶叶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浮梁茶厂,下设桃墅、严台、沧溪3个手工分厂,并在全市范围内设9个茶叶收购站。1954年,厂址由经公桥迁至景德镇市太白园,改名为景德镇茶厂,原经公桥的厂房改为初制毛茶之用,为省属外贸系统的国营企业。1980年,划归市商业局主管。
   建国36年来,景德镇茶厂共收购红毛茶29. 58万担,销售精制红茶31. 22万担(1971-1972年未列明精制茶,按收购毛茶折算),其中外销红茶25. 66万担,占总精制茶的82.19%。建国后,市内所产制的礼茶,名优茶大部分出自该厂。1985年,全厂职工276人,固定资产294万元,流动资金23.9万元。缴纳国家税金54. 57万元。景德镇茶厂下设洪源茶场和经公桥初制厂(有茶园68亩),年精制加工能力在15000担以上,初制加工能力在4000担左右。
   九龙山茶厂 是以生产出口红茶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国营农垦企业。1956年4月1日创建,原名国营浮梁县茶场。1958年改名为国营景德镇市九龙山综合垦殖场。有新式茶园5217亩,其中采摘茶园4410亩。下设茶叶科学研究所和杨家畈、白茅、长滩3个分场。1959年实行机械化制毛茶。1965年开始试制精制红茶,直接对上海口岸调拨。1966年正式生产精制红茶,成为全省第一家红茶生产“一条龙”,设备配套,体系完整的企业。1963—1965年,连续3年获省政府颁发的茶叶生产先进单位奖状。1978年,先后获得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和国家农垦总局颁发的茶叶生产先进单位奖旗。1979年,获农垦部颁发的茶叶生产先进单位和经营管理先进单位奖。1980年,获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茶叶生产先进单位奖。 1957-1985年,国家共拨款316. 13万元,为国家提供商品茶共计8.98万担,其中精制红茶8.62万担。在精制红茶中,外销茶为6. 35万余担,占73. 75%。向国家交纳税金503. 35万元,上交利润18. 99万元,国家投资回收率165. 23%,居全市农垦企业的首位。1985年,全场职工1 170人,年工资总额77.3万元。固定资产268. 82万元,流动资金77. 94万元。全年生产总值279.4万元,销售收入288.6万元,交纳国家税金29.8万元,其中农业税4.1万元,创利润10.9万元。茶叶加工能力,包括初精制配套可达1万担以上。
   罗家茶厂 国营景德镇市罗家垦殖场的所属单位之一。1963年,市财政共拨给罗家垦殖场用于新辟茶园的经费投资13. 75万元。1964年冬,共开辟新式茶园4059亩。茶园建成后,相继成立罗家垦殖场茶叶分场和茶叶初制厂。1978年以前,共售红毛茶173. 66担。1979—1985年,共生产红毛茶1. 62万担(含自产毛茶在内),其中外销茶2.06万担,占78. 75%。为国家提供200多万元税源。1985年,全厂共有职工317人,工资总额为34. 32万元。固定资产为137. 21万元,流动资金6.6万元(不含由总场直接掌握的流动资金)。年生产总值210万元,年创利润额13. 05万元。红毛茶初制加工能力在3000担以上,精制加工能力为1万担。
   江村茶厂 1975年冬,江村公社在沽潭平天岗开垦了500亩新式茶园,1978年建立茶叶初制厂,以后陆续扩种,到1980年,共有新式茶园2330亩。1983年建立茶叶精制厂,产制精红茶,直接对上海口岸调拨。至1985年,累计生产精制红茶5064担,其中外销红茶4556担,占89. 96%。1984-1985年,所产“浮红”二、三、四级工夫茶,荣获3次部优和1次省优奖。国家对该场投资18万元,其中种植茶园(包括抚育幼茶)投资3万余元,初制设备投资2万元,精制设备投资5万元。1985年,初制加工能力为2000担,精制加工能力为4000担以上。
   第四章 外贸交流
   第一节 引 进
   50年代,景德镇市引进技术的国别主要是苏联及东欧。在此期间,全市引进项目5个,总金额是3401. 33万元。其中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151个重点技改厂家之一的景德镇瓷厂,从捷克斯洛伐克引进设备金额达3400万元。
   60年代,引进技术工作也只是搞一般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的引进,方式单一,规模小,主要集中在陶瓷行业,引进国别仍只局限在东欧一些国家。在此期间,全市引进项目有31个,总金额约为145.86万元,引进的绝大部分是陶瓷样机,尤为集中在企业的动力、原料加工机种上。70年代,技术引进项目达66个,总金额545万元。取二手设备居多,仅日产6DE型柴油发电机,1973年、1974年、1978年有5个厂家引进,而引进的设备中,只有60%在其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景德镇市对外经济工作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各行各业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加快了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步伐。“六五”期间技术引进工作由单纯的设备进口发展到重视引进技术软件和关键设备,全市引进项目15项,合同金额达6754万元,还有16个利用外资项目批准立项,其中两个合资企业已正式成立开业,吸收外资300多万美元,其它项目正在洽谈过程中。 第二节 输 出
   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景德镇市积极出口自己的先进技术。1985年,市740厂为美国REC公司包建的4CX系列电子管装配生产线在全国电子行业中首次实现对美技术输出取得成功。在劳务出口方面,景德镇市零星派出了赴中东的土建工程技术员、工人等,对外承建工程。
   历年来,景德镇市还积极输送少数医务人员参加援外医疗队赴中东、非洲等地。 [=此处为空白页=]
   物资志
   景德镇市的物资部门,肩负着统筹全市物资流通、统一管理物资供销业务、经营全市工农业生产资料的职责。它在全市物资流通中起着主渠道作用。
   景德镇市物资局,从1959年4月成立,至1985年末,经历了组建、撤并、恢复、发展的过程,6次改变机构设置。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物资流通,促进生产资料的生产,搞好全市物资的统一管理、供应和调度,自1963年以来,陆续组建市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轻化建材公司、汽车配件公司、金属回收公司、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液化石油气公司、物资加工服务公司。物资部门的加工厂、服务加工厂、服务供应网点也相继建立,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以物资部门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物资经营网络。 第—章 体制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55年,市计划委员会设立物资计划供应处,负责编制物资的申请、分配计划,同时经办物资组织供应业务。由于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供需矛盾日趋突出。1959年4月,市人民委员会为加强物资管理,适应生产建设日益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要把物资机构建立起来的指示,将市计划委员会物资计划供应处、市陶瓷工业原燃料管理处的生产用煤业务,合并组建成政企合一的物资机构——景德镇市物资局。同年10月,将市物资局并入市计划委员会,复设市计委物资计划供应处。
   1963年5月,遵照中央笑手物资工作贯彻执行“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和省编制委员会、省物资局《关于全省各专、市、县物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经市人委十九次会议决定:撤销市计委物资计划供应处,成立江西省景德镇市物资局,作为市人委的职能工作部门。同时成立江西省景德镇市物资综合公司,作为物资企业经营机构。市物资局与市物资综合公司合署办公。
   1965年7月,根据全国、全省物资工作会议精神,市人委第十五次委员(扩大)会议决议:将江西省景德镇市物资局和江西省景德镇市物资综合公司,分别改名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区物资局、江西省景德镇地区物资综合公司,隶属省物资局。物资供应范围扩大到波阳、乐平、婺源等县。机关科室由原来5个增加到9个。
   1968年10月,撤销物资局。12月,成立景德镇市物资供应公司革命委员会。1969年12月,市物资供应公司革命委员会改称为景德镇市物资局革命委员会。1979年3月,根据中共市委景党发(1979) 075号文件《关于不再设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将市物资局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市物资局。
   为了加强业务联系,加速物资流转,1963年10月,市物资局在南昌设立景德镇市物资局驻南昌办事处。“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撤销,人员调回。1974年12月,在南昌设立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驻南昌办事处,1984年,改称景德镇市人民政府驻南昌办事处,其组织领导、行政管理、工作活动、经费开支等,委托市物资局负责。
   第二节 经营机构
   1963年6月,成立景德镇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其职能是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开展代购、代销、代运、代加工及调剂余缺业务。1968年9月,随着景德镇地区物资局撤销而撤销。1974年7月正式恢复。
   1969年5月,江西省汽车配件公司景德镇市销售营业处划归景德镇市物资供应公司革命委员会管理,在公司业务组内设汽车配件组。1976年7月,启名景德镇市汽车配件公司。嗣后,又成立景德镇市工矿配件公司,与市汽车配件公司合署办公。1981年1月,划归江西省机械厅领导。 1969年1 1月,市物资局根据市革委《关于1 1 1仓库交市物资公司统一管理》的决定,接管市火工产品仓库,为局直属单位。1976年7月,为便于业务对口,划归市轻化建材公司领导。
   景德镇市金属材料公司、景德镇市机电设备公司、景德镇市轻化建材公司等专业公司,是从局内部职能科室沿袭而来。1965年,江西省景德镇市地区物资局内设:金属材料、机电设备、轻化建材等3个业务科。1973年6月,成立景德镇市金属材料、机电设备、轻化建材、生产资料服务、汽车配件5个公司为局内机构。7月,景德镇市物资局金属材料科等5个职能机构与市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5个公司合署办公,对外称公司,对内叫科室。8月,市物资局5个专业公司分别改称为:景德镇市金属材料公司、景德镇市机电设备公司、景德镇市轻化建材公司、景德镇市生产资料公司、景德镇市汽车配件公司。更名后,党政关系和经济核算体制,仍按原不变。1976年7月,各专业公司实行经济单独核算,其体制不变。1984年6月,正式成立独立经营企业。
   1974年12月,成立景德镇市金属回收公司。原有的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同市金属回收公司合署办公。
   1982年9月,成立景德镇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开始筹建时,人员、资金、业务、管理等均与局机关合在一起,由局秘书科兼管。1984年5月,正式划开,单独核算,独立经营。
   1983年12月,为了扩大经营,切实解决职工家属就业,成立景德镇市物资加工服务公司,为直属县级大集体企业。
   第三节 物资管理
   建国初期,生产资料由企业自销和商业部门经销,完全依靠市场,自由购销。
   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全国实行统一的计划经济,1954年下半年,市计划委员会相应地建立物资计划管理制度,对在国民经济中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的重要物资,实行以条条为主、块块为辅、条块结合的计划分配体制。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过三年国民经济的调整,为加强物资的集中统一管理,全国实行统一销售、统一供应、统一管理中转仓库和统一资金管理。将分散管理改为由物资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物资分配体制也由过去的条条为主改为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体制。1965年,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针,实行人、财、物由省物资局垂直领导的管理制度。各项资源原则上实行统筹统支、分配体制,基本上是条块结合。对涉及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物资,即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的“统配物资”,由市计委主管平衡分配,其中除煤炭、石油和木材以外,其他均由物资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由国务院各部门平衡分配的专用设备和某些中间产品(简称“部管物资”)及省物资局主管分配的物资,均由市物资局平衡分配和统一经营管理;统配物资、部管物资以外的生产资料,其生产和需要带有地方性特点的,称“地方管理物资”,又称“三类物资”,由市各主管部门经营管理。1963年,为加强三类物资管理,市物资局经调查编制出《市工业生产资料三类物资目录》,计有2220个品种规格。同时制定每一品种主要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组织产需双方定点、定时、定量供应,疏通三类物资流通渠道。并对三类物资生产所需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进行平衡,纳入计划供应。
   列入国家分配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种类,根据国家在各个不同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而相应地变化,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列入计划分配的物资种类由原来的227种增加到532种。1966年,增加为579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突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传统观念,物资管理工作有新的发展,1983年,列入省计划分配由市计委主管分配的物资为90种,物资局主管分配的为417种,由物资部门统一组织供应的有498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逐步深化,1985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要求,进一步缩小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结合市情,列入计划管理的物资,由1984年的264种缩小到89种,其中由市计委分配的物资有焦炭、石油产品、水泥、生铁、矽铁、锰铁、钢材、废次钢材、废钢铁、杂铜、废铅、废铝、废锡、有色原材料、液化石油气、稀贵金属、三酸二碱、汽车、钢蕊、铝绞线、裸铜线等39种;物资局主管分配的物资有金属制品、铸铁管、稀有金属、高纯有色原料、橡胶、火工产品、聚乙稀、乳胶、氧化锌、沥青、玻璃、金钢石等50种。物资部门敞开供应的物资有硬质合金、三带一管、轮胎、电石、石棉及制品、白石膏、瓷土、石墨、油毡、红煤粉、其他机电产品等172种;其他经营部门敞开供应物资有原木、锯木、毛竹3种。
   第二章 物资供求
   第一节 计划物资
   市内计划供应的物资种类有金属材料、机电设备、轻工、化工、建材、废钢铁和液化石油气等7类,共6285个品种规格。
   金属材料类 具体品种:30种,1000余个规格。
   (1)钢材:重轨、轻轨、大型、中型、小型钢线材、中、厚板、薄板(包括镀锌板)、矽钢片、钢带、优质型钢、无缝钢管、焊接管(包括镀锌管)、金属制品(包括钢.绞线、钢丝绳)、其他钢材、硬质合金。
   (2)炉料:生铁、矽铁、锰铁。
   (3)有色原料、材料:铜、铝、铅、锡、锌、铜材、铝材、铅材。
   (4)贵金属:铂(白金)、铑。
   机电设备类 具体品种:78种,3420多个规格。
   (1)汽车:载重汽车、轿车、吉普车。
   (2)成套设备:冶炼设备、采矿设备、制冷设备、真空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排灌机械、农副食品加工机械、橡胶塑料机械。
   (3)-类电工:工业锅炉、高压线、高压电瓷、高低压开关板柜、电缆、变压器。
   (4)-类机械:工业泵、高中压阀门、风机、气体压缩机、金属切削机床(车、刨、钻、铣、镗、磨、滚床等)、锻压机械(冲、剪、卷、压机等)、铸造机械。
   (5)配套电工:发电机、电动机、微分电机、电磁线、布电线、避雷器、互感器、调压器、高压隔离开关、熔断器、绝缘材料、电碳制品、电焊机、电炉、电器元件、机床电器。
   (6)二类机械:低压阀门、机床附件、小型机械(台钻、砂轮机、电动工具、震动器、小压缩机、手葫芦)、钢瓶、焊接材料、标准紧固件。
   (7)轴承:工业轴承、滚珠、滚针。
   (8)仪器仪表:电工仪表、热工仪表、分析仪器、光学仪器、工业自动化仪表装置。
   (9)工量刃具、磨具:切削刀具、量具、量仪、磨具、磨料。
   (10)三类物资:三类电工机械、乙炔发生器、充电机、减速机、活顶针、中心架、排污阀。
   轻工、化工、建筑材料类 具体品种:130种,1850个规格。 (1)化工原料:硫酸、盐酸、硝酸、硝酸钾、硝酸钠、硼酸、硼沙、氢氟酸、草酸、冰醋酸、纯碱、烧碱、氰化钾、氰化钠、氨水、碳酸钾、氯酸钾、轻质碳酸钙、泡化碱、硫化钙、硫酸铵、硫酸钠、磷酸三钾、磷酸三钠、漂白粉、立德粉、钛白粉、电石、氧化锌、炭黑、磺化煤、黄丹、红丹、尿素、纯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防腐剂、促进剂、聚氯乙稀、聚丙稀、聚乙稀、聚苯乙稀、环氧树脂、乙二铵、丁醇、辛醇、苯酐、丙酮、苯酚、环己酮、苯二甲酸、二丁脂、二辛脂、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
   (2)火工产品:炸药、雷管、导火线。
   (3)橡胶制品:轮胎、传动带、三角带、运输带、胶管、橡胶板。
   (4)轻工产品:新闻纸、麻袋(69年以后划归二轻局供应)。
   (5)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产品:水泥、平板玻璃、沥青、油毡、石英钻、石英粉、金钢石、金属笔、石棉及石棉制品(26种)、玻璃制品(13种)、卫生陶瓷(5种)、大理石、苏州瓷土、滑石粉、石墨粉、坩锅。
   废钢铁类 具体品种:14种
   废钢、废铁、渣钢、轻薄屑、氧化屑、轧钢铁鳞、冷热压块、各种报废车辆、锅炉等机电产品、报废的零部件、废次材、切头、边角料。
   废有色金属和社会另散的废钢铁,后由土产杂品公司负责经营。
   液化石油气类 具体品种: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以及炉灶备品配件。
   第二节 物资分配
   景德镇市生产建设需用的计划物资,基本上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经过综合平衡,实行计划分配。
   计划分配原则 遵照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对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对编制计划的规定和要求,按农、轻、重顺序安排,遵循先生产后基建,先维修后制造,先配套后主机的原则进行平衡。对基本建设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发挥其投资效果。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供需情况,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充分发挥物资部门和各企业的积极性,实事求是地编制物资分配。在实施计划的具体安排中,遵循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瞻前顾后,留有余地的原则。
   申请分配渠道 申请分配主要有条条、块块、条块交叉3种渠道。有些单位从实际出发,同时兼采并用。
   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分配,通称块块供应。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农业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所需物资,分别向市计委和市物资局申请。市计委和市物资局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指标,经过综合平衡,分配下达给有关主管部门,一般不搞重复经营,不行行、层层设库,统一由市物资部门负责订货供应;市内的部属、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物资,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中央和省级物资部门分配给其主管部门负责供应,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划拨给当地物资部门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按行业归口进行申请分配,通称条条供应。对某些专用原材料、专用设备,不论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由其主管部门直接供应。也有按行业归口分配,由归口部门层层下达分配指标,由当地物资部门负责组织供应。
   就地申请分配。对中央、省级单位和驻市部队所需物资,包括房屋维修用材,除直接向中央和省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以外的某些物资,向所在地有关主管物资分配部门申请分配。
   计划分配方式 有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基本方式。
   指令性计划: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产品生产以及重点基本建设和重点更新技改项目的主要物资,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按照物资的消耗定额和上级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确定物资的分配计划指标,并确保其计划的实现。 指导性计划: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要和资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合理安排。诸如机械制造、农机、中小农具、沼气池建设、乡镇企业用材、二轻工业、农田建设和其他一般生产维修和技改所需物资,分别按产值、田亩并结合历史分配水平,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安排物资分配计划指标。分配计划不足部分和生产建设单位超计划部分,则根据生产建设的实际通过市场调节,自行解决。
   第三节 物资组织
   组织充裕的物资资源,保证需要,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是物资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市物资部门组织物资供应,主要通过国家计划分配、地方外汇进口、市场调节3条基本渠道。其各自所占比重的情况为: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后期,在“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下,国家计划分配资源约占80%,市场调节资源约占20%。1980—1985年,各类物资的资源发生变化,金属材料国家计划分配仍占80%。1983年和1984年,两次地方外汇进口钢材共2950吨,弥补计划缺口。除此以外的其他物资,计划分配比例下降到20%左右,市场调节占80%左右。市场调节组织资源的主要方式有:
   相互协作 景德镇市协作出口资源主要有木材、瓷砖等地方产品,协作进口物资主要是弥补市内短线物资的计划缺口。
   表15 -1 1982-1985年景德镇市物资部门协作物资情况
   计划外求援 1984年和1985年,市物资部门为弥补市内短线物资的计划缺口,以应市内国民经济建设之急需,通过八方求援,得到国家物资局等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国家物资局先后两次支援钢材1 300吨。为解决变色眼镜厂投产急需主要原料,又支援贵金属铂(白金)45公斤,铑1公斤,这两项总价值175万元。上钢三厂和东海舰队支援小型钢材320吨。南京、温州兄弟公司和省轻化公司先后支援聚丙稀130吨。安庆石化总厂支援沥青两次共计500吨(超过省计划下达指标一倍以上)。在这两年内计划外组织汽车229辆,超过年度下达的计划指标。
   横向联系 1984年和1985年,市物资部门为市属水泥厂长期垫借资金20万元,水泥厂每年向物资部门提供水泥6万吨。物资部门从水泥的管理费中让利1%返回水泥厂。同时,市物资部门利用自身的销售渠道较广的优势,为市属建材厂代销建材地方产品,年代销额在15-20万元。为外地20余家的化工、建材厂代销轻化、建材产品,年代销额40万元。代销百余家机电产品,年代销额100余万元。同萍乡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签订合同,以山西生铁8000吨在江钢加工钢材2377吨。对畅销的二类机械、轴承、工具等名牌产品,则直接同生产厂家联系,组织进货。另外,市物资部门参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各种专业性调剂、调度会、协作会、联席会。由过去的临时性召开方式转变为定期性(每年二次)地区之间轮流召开。参加会议的由原来只局限于物资部门同行业,扩大到大中型厂矿企业,产销直接见面。通过会议形式、交流工作经验,交流商情信息,交流物资余缺。金属材料的协作网由原来17个地市发展到全国性的29个地市协作网。通过会议形式,1985年l—9月,市物资部门调剂串换进钢材2277吨,铝锭39吨,调入玻璃6224箱计3万平方米,沥青154吨,烧碱86吨,汽车67辆,解决了景德镇市缺口品种。各专业公司还同外地同业进行不定期互通库存情况,相互利库,改变库存物资的结构,搞活物资流通。
   第四节 供 应
   物资供应体制受当时物资分配体制制约。当时的分配体制仍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供应原则,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用户,按照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生产、后基建,先重点、后一般的“三先三后”原则下,坚持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
   供应方式 市内物资供应方式多样。按流通环节分为直达供应和中转供应;按供求的需要与可能分为计划供应和按需核实供应;按服务形式分为便民的小额供应和履约的承包供应。
   直达供应 即由物资部门根据物资分配计划,按照需用单位提出的品种规格,同物资的生产厂家签订供货合同,由物资的生产厂家直接供应给需用单位,产销直接见面,不通过物资部门中转。实行直达供应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需用单位的生产较为稳定,产品定型,需要用量达到规定的订货起点,并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交通运输方便。
   中转供应 系需用单位所需的物资,除直达供应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均由物资部门统一进货,统一组织供应。实行中转供应,有利于需用单位就地就近,随要随供,相对地减少用料单位的周转储备,同时也有利于增加全市的物资调度的灵活性,充分发挥物资的利用率。
   计划供应 即对国家统一分配管理的重要物资,由物资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实行计划供应,以保证重点的需要。1965年和1979年,物资部门有两次较全面地对全市生产的主要机械产品所需金属材料消耗定额进行调查,并建立物资档案或卡片,掌握用户产、需、供、耗、存等情况,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按先进合理定额核算供应。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主要材料,按上级规定的定额和市计委下达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供应。
   核实供应 即对生产维修用的物资和作为辅助材料的计划分配物资,不下达分配指标,采取按需核实供应,改变层层申请,层层分配的办法。1974年开始,物资部门对全市厂矿设备拥有量和轴承进行一次普查,先在涌山煤矿试点,然后全面铺开,掌握全市厂矿所需轴承的具体品种规格和企业库存情况试行“核定库存定额,定期补差供应”的办法供应,缓和了部分紧缺品种,保证了生产需要。
   小额供应 即虽然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但与人民日常生活相关密切的物资,如镀锌板、水管、玻璃、水泥和少量的生产维修急需物资,实行随到随卖,零锯零割,改装拆零,折斤分两,方便用户。
   承包供应 是在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发展起来的一种供应方式。由物资部门与需方签订协议,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实行有奖有惩的经济责任制。1985年开始,物资部门对某些主要材料试行单项承包供应,如柳家湾水泥厂的技术改造项目和竟成乡翠云饭店大楼基建工程等所需的钢材、水泥,在规格品种和数量方面,试行承包供应,使上述工程顺利地进展。 表15 -2 景德镇市1980-1985年物资部门主要物资供应情况
   信托业务 为弥补国家计划分配的不足,利于疏通渠道,调节供需矛盾,方便用户,克服采购人员“满天飞”。1963年起,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开始开展代购、代销、代加工、代运输、调剂余缺的信托业务。与全国许多省、市、地区建立信息和服务网络。经常地及时交流商情资料,互通情报,互相支援。主要是依靠函电代办为主。此外还同上海、江苏南通、浙江宁波等地区建立固定的互相委托服务业务关系,双方派人长驻或临时性上门联系。经常派出人员参加全国性、地区性的各种调剂会议。同时在市内不定期地召开调剂会议,邀请部属、省属企业和省内各地(市)、县物资部门和厂矿企业参加。一方面为市部分清仓积压物资开拓市场,另一方面帮助市内用户解决某些少、难、急的部分物资。十年动乱期间,信托业务中断。1976年以后,“四代一调”业务陆续恢复,1985年信托业务总额为237万元,比1984年的85万增长1.8倍。
   表15 -3 景德镇市1985年信托服务业收费标准
   收费原则 物资部门对外供应的物资价格,按照1963年3月15日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经物谷字350号《关于物资部门统一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向外供应的物资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原则,向用货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进货运杂费。收取管理费的标准是:金属材料收2.5 %(按出厂价计算,下同);机电产品收1. 8%;木材(包括竹、胶合板)收3%;建筑材料收3%;轻工产品收3%;化工产品收2%。进货费由供货单位到物资部门仓库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途中运输定额损耗,入库验收等费用,根据合理的开支、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分地区的收费率”。
   1963年5月10日,国家经委经物袁字666号《关于物资部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各级物资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级物价委员会有关物价方面的规定,积极参与物价主管部门的订价工作。供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贯彻不赔不赚,收支平衡的原则,报请省、市、自治区物价委员会批准,报物资管理总局备案。”
   1969年以前,物资部门在计算收费时,以运杂费和管理费两项分别核算向用货单位收取。计算公式为:出厂价+运杂费+管理费=供应价。1970年开始,对收费进行调整,将两项核算合并为一项,简称“综合费率(额)¨核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调整前总水平下降20%左右。1976年,根据上级规定,收费标准增加银行贷款利息1%,同年7月,市物资局内部机构进行改革,由局统一核算,改为分专业公司独立核算,对某些物资品种收费不合理部分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总水平略有提高。计算公式为:出厂价+运杂费+管理费+利息1%=供应价。1980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对收费标准又进行调整,调整后总水平下降5%左右。198 1年经国务院101号文件批转全国物资局长会议汇报提纲中提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为作价原则,利润率在3%左右。”1983年下半年,根据市计委的要求,对金属材料部分品种计费进行调整,总水平下降14. 3%。1984年下半年,由于铁路运价提高,银行利息增加因素,金属材料的收费标准恢复1983年上半年的水平。1985年8月,省物价局、省物资局赣价工78号《关于调整省物资局所属省公司物资收费标准的通知》,在收费结构-1:把过去单一的费额或费率形式改为进货运杂费按定额,经营管理费按费率的形式,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使各类物资的收费基本达到合理。《江西省物资收费标准的说明》:物资收费由进货运杂费和经营管理费两部分组成。进货运杂费以费额形式加入进货成本,经营管理费以费率形式乘进货成本。经营管理费包括仓储费、管理费、利息、利润。10月,市物价局、物资局以景价字第64号文下达《关于调整市物资局所属公司物资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上报省物价局、省物资局备案。同年1 1月,对收费标准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水平下降3.05%。计算公式为(进货价+进货运杂费)X(1+经营管理费率)=供应价。
   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化,物资部门在经营方式上除计划分配以外,开展以市场交换、调剂协作、展销代销、联营和网点建设等多种形式,搞活物资流通,在价格上也采取相应措施,实行计划内物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厂价加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价;外汇进口物资的纳入计划分配部分,按外贸口岸价加规定的收费标准计价;不纳入计划分配的部分,略低于市场价计价;计划外物资保本经营,协商定价,稍低于市场价格原则作价。
   供应网点 为方便用户,服务生产,做到物资就地供应。物资系统企业,根据各自的优势,扩大经营网点。1985年末,全市物资供应网点,由1976年1个,增加到7个。共有职工4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16人,大集体28人。
   表15 -4 市物资局各专业公司供应网点
   第五节 效 益
   自1965年开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物资部门的人、财、物隶属于江西省物资局垂直领导,全省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经营原则是“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盈利上交省物资局。亏损由省物资局弥补。
   1980年,物资部门试行利润留成制度,使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1982年,为适应物资部门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省财政厅、省物资局下发《江西省物资系统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物资部门的财政资金,由省物资局统一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各计盈余”的财务管理体制,改变过去物资部门“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作法。物资企业的盈利仍按原定留成比例上交地方财政,以利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
   1983年,全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各企业上交比例。
   销售额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物资销售额相应地增长,1963年销售额为151万,1964年为234万元,1965年为388万元,1966—1970年,平均每年为556万元,比前三年平均每年增长一倍多,1971-1975年,平均每年为833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每年增长58. 8%;1976-1980年,平均每年为1630万元,比前五年平均每年增长84.6%;1981-1985年,平均每年为2645万元;比前五年每年增长62. 3%。
   流转费用 物资的流转费用是由进货费、管理费、利息等三项内容组成,进货费占流转费用总额的60%。节约进货运杂费是降低流转费用水平的主要环节。市物资企业采取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进货流向,克服迂回运输,同城倒库,就地就近调拨和送货上门,及时验收入库和快进快出,加强核算,使流转费用逐步有所下降,经济效益相应地提高。1976年,物资流转费用为14. 23%,1981年,物资流转费用比1976年下降4. 05%,1985年又比1980年下降2.42%,“六五”计划期间,流转费用平均水平是7. 66%,比“五五”计划期间流转费用平均水平下降3.9%。
   资金运用 固定资金。1963年,市物资局初建时,固定资产原值14.7万元,仓库一幢计300平方米,宿舍1幢(平房)计60平方米,载重汽车2辆。1985年,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比1963年增加近23倍,有各类物资仓库(包括简易库)4处15幢计9444平方米,载重汽车26辆,计109吨位,其中液化石油气专用槽车2辆10吨位,小车6辆。液化石油气储灌9只,能容气90吨,废钢铁加工压块打包机2台,塑料吹塑拉丝编织机1套,玻璃镜加工设备1套,复膜机1套,生产用厂房3处计1650平方米,办公地点3处计1 898千方米,商场和门市部3处计800平方米,职工宿舍5处13幢,计12608平方米;流动资金。1963年,市物资局有流动资金96万元。同年6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联合通知规定,物资系统资金供应60%由财政拨款,40%由银行贷款。1965年,实行人、财、物由省物资局直属领导。1966年末,流动资金为141万元,占资金总额49 %,银行贷款1465万元,占资金总额51%,流动资金比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1980年9月,通过清仓核算,并经市财政局、银行部门共同核定,流动资金总额558万元,流动资金定额为297万元,其中:流动资金实有额151万元,定额货款146万元,核销流动资产报废损失38.6万元。
   1963—1985年的23年中,1985年销售额比1963年增长25倍。国家流动资金145万元,占资金总额15%,银行贷款795元,占资金总额85%。自1985年开始,从企业留利中提取10%划转为企业白有流动资金,当年增加自有流动资l.1万元。
   流动资金周转 为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市物资部门采取以销定进,防止积压,缩短在途中转时间,调整库存结构,核定库存定额,及时清理结算资金和快进快出等措施。“六五”计划期间的平均库存比“五五”计划期间平均库存下降20. 4%。1968年,资金周转为1.1次,每次327天,是历史上最慢的一年。1976年,周转1. 28次,每次28 1天。1980年,周转3.21次,每次1 12天。1985年,周转5.29次,每次为68天。定额流动资金占用明显减少,资金周转速度显著加快。市物资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节约流转费用,加快资金周转等办法,取得经济效益。1977—1979年,共取得盈利34万元,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1980年,市物资部门开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交财政占30%,企业留利为70%,企业留利中,用于生产发展(包括上交省物资局集中部分在内)占6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占40%。1980—1982年,共实现利润总额294.8万元,上交财政92.3万元,占利润总额31.31%,企业留利68. 69%。1983年,全面实行利改税,物资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07.4万元,上交税利64.4万元,占实现利润总额60%,企业留利40%。比利改税前,企业留利下降28. 7%。1985年1 1月,开始上缴新增营业税(物资收费标准不含营业税)。至12月止,两个月的营业税计14万元。相应减少物资企业利润总额。扩大上交税利的比例。
   表15 -5 1979—1985年物资企业上交税利情况 单位:万元
   第三章 物资储运
   第一节 仓库建设
   1959年,物资局成立初期,只有一栋座落在沿河东路的二层楼房,面积100平方米,钢材进出量全年不到100吨,大部分堆放在马路旁,有时还临时借用航运管理处仓库中转。有些大量的物资就在沿河码头上直接拨给用户自提自运。进入仓库储存的只限于电动机、泵、风机、工具、轮胎、传动带等。1963年,在里村划给荒地(包括水塘、水沟)约1万平方米,为物资仓库建设基地。江西省物资局拨款8万元,建300平方米的平房一栋为机电库;1710平方米的简易材料蓬2栋为金属材料库。以后逐年平地、填塘、堵沟,陆续增建轻化建材库、汽车配件库。1969年,接管市石岭火工产品库,定名为“1 1 1库”,1970年,在蛟潭公社梅园坑口村租用祠堂约200平方米,储存战备物资,定名为“1 12库”。次年撤回。1975年,在枫树山荒山斜坡处划地6600平方米,新建金属回收仓库。1981年,增建服务公司综合性物资仓库,1984年,在金属回收仓库南侧购地6000平方米建金属材料库,后改为液化石油气库。同年,在东一路水泥厂南侧购地6000平方米新建轻化建材库。至此,物资部门仓库共4处,各类物资仓库15栋,建筑面积9444平方米,库区总面积37271平方米,总容量约8000吨。
   第二节 仓库管理
   为加强仓库管理,1970年,建立仓管领导小组,以后改为仓库管理委员会。并建立保管、门卫及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保管制度共9条,其内容是:(1)保管员对进仓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等逐项认真验收,做到准确无误。发现包装不完好,货单与货不符,应立即做好验收记录,及时通知财务、业务处理;(2)保管员对验收进仓的物资,应及时办理登帐、立卡、定位、编号等手续,人库物资应做到摆放合理,牢固整齐,提高仓库利用率;(3)物资出库,坚持凭提货单发货。保管员发货时要认真审核提货单,印鉴是否齐全,数字是否清楚,期限是否超过,核对无误后方能发货;(4)严禁凭白条发货,严禁借用、挪用商品;(5)每季度进行一次清仓盘点,要求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及时清理积压物资,减少差错事故,堵塞漏洞;(6)仓库内所有的各种工具都应妥善保管,计量工具应定期检验;(7)外单位人员进入库区,凭介绍信或提货单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8)物资出库凭出门联核对品种数量,无误后方可放行;(9)仓库中的包装材料,应及时回收。门卫制度为:(1)来库提货人员,要凭提货单人库,带有车辆,应向警卫人员说明车上自带物品方能进库区,未到上班时间,不准入库;(2)各公司来库搞维修的泥、木、电工,应先在主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方能人库工作。入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仓库各项管理制度,外单位车辆不准停放库区内过夜;(3)库内严禁吸烟、用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库,严禁小孩入库玩耍,严禁在库区内打鸟放鞭爆、吵嘴、打架;(4)提货出库时,应主动交出门证,自动停车接受警卫人员检查、核对方能出库,如经查验后发现多拿物资,按罚款规定处理。库内工作人员不得动用各种物资;(5)在库内工作人员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严禁打牌赌博。出库时随身携带物品应主动交警卫人员检查。下班后,工作人员都要离开仓库,特殊情况需向警卫人员说明理由;(6)库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严禁非警卫人员在库区内用水用电;(7)警卫人员应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认真执勤;严格检查出库物资,发现假证或证物不符要扣留上报,出门证及时整理上交;巡回查库,搞好“四防”,保卫仓库安全;禁止油罐车、液化气槽车进人库区;禁止库区内电焊、气焊操作,爱护消防器材。
   安全保卫制度共5条,具体内容是:(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库区内实行划区分段,定人管理;(2)加强电源管理,线路、安装、维修、检查应由电工进行,库区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电熨斗、交流收音机,灯泡不得超过60支光,灯头和物品保持安全距离,做到人离灯灭;(3)及时清除废旧包装材料,易燃物品,不准存放油车、汽车、油桶、液化气钢瓶。禁止在库内做木工;(4)物资严格执行分类存放管理。做到整洁、通风。禁止性质相抵触的物资混存;(5)不得随意移动消防设备。
   为确保防火安全,市局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企业设置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各仓库设义务防火组、班、队。各仓库房配有防火安全监督员。各级组织和人员都有明确的责任范围。与此同时,市局还建立要害档案3份,防火档案8份,每年对义务消防骨干进行培训,每期10 N12人。里村仓库和1 1 1库警卫通霄值班,每班2人;枫树山仓库区白天每班2人,晚间值班人员住宿过夜;东一路仓库,通霄值班。各仓库共配有消防设备:消防栓8只,其中:2.5寸2只,2寸6只;水带9根计195米;消防桶44只;泡沫灭火机100公斤的3只,10公斤的82只;干粉灭火机50公斤的2只,8公斤的14只;121 1型灭火机35只。
   第三节 运 输
   60年代,物资运输完全依靠水运,即从南昌用帆船运至波阳凰岗,然后过驳再运至市区。当时市物资局仅有载重汽车2辆,一般用于市内短途中转。70年代,物资数量增多,物资来源扩大,省外来的物资,整车皮的在弋阳、鹰潭火车站中转,用汽车托运至市区;不够整车的物资,一律从南昌水运或用汽车运至市区。皖赣铁路通车后,运输方式由铁路运输所替代,自有载重汽车主要用于市区短途中转。1980年8月,成立市物资局汽车队,将各专业(不含回收公司)的汽车全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承担运输任务。1985年,各类物资总吞吐量5.9万吨。有运输车辆26辆,运输能力109吨位。
   第四章 回收加工
   第一节 回 收
   废钢铁回收 废钢铁是炼钢铸造的重要原料,属国家统配物资。主要包括:废次钢材、边角余料、钢屑等14个种类,它来源于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两个方面。
   景德镇市废钢铁回收有两个渠道,凡市属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废钢铁,由市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加工压块上交;城乡居民的废钢铁和废旧有色金属,由市土产公司废品收购部门收购。为搞好回收废钢铁的加工利用,1975年5月,市金属回收公司筹建废钢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生产能力为年产冷热加压块1500吨;1976年1月1日建成投产,专营废钢铁的选料、切割、打包、压块。至1985年,市金属回收公司加工厂拥有冷热压块和机修车间;100吨液压打包机2台和车、刨、铣、钻等机床以及地磅、电焊机、夹杆锤、摇臂钻设备;还有东风、解放牌汽车4辆。基本形成生产、机修、运输机械化,具有较高钢屑压块能力和废钢材加工改制能力的废铁加工企业。市金属回收公司回收的废钢铁,由加工厂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分类加工成轻薄料冷压块、钢屑热压块,或进行加工改制。然后,按计划规定调拨给国家指定的钢铁冶炼单位,少量的供应给各乡镇农机厂和轻工市场。
   1976—1985年,市金属回收公司共回收废钢铁28043吨,其中:黑色27985吨,分选出有色42吨(废紫铜5吨,黄铜33吨,铝4吨);在黑色废钢铁中经分类挑选:废钢8134吨,砂钢片1308吨,灰口铁1062吨,白口铁2955吨,小杂铁30吨,刨花铁2396吨,铁屑7272吨,轻薄料4826吨。经过加工共生产热压块16吨,压块7644吨,在这些分选加工的废钢铁中:上交钢厂18466吨,利用8173吨。销售收入共计391万元,由1976年的6. 79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114. 80万元,平均每年递增36.9%;利润共计77万元,由1976年亏损5 102元,到1985年实现盈利22. 59万元。平均每年递增82.7%。1984年,开始实行上交废钢铁与供应钢材挂钩制度,坚持每欠交一吨废钢铁,扣一吨钢材指标。1985年4月,市工商、公安、物资、商业局颁布《关于加强废铁、有色金属管理的通知》,指出“废钢铁回收上交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所有工矿企事业单位,所有废钢铁一律交金属回收公司回收、上交;其它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插手经营、转手倒卖”。同时指出:“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废钢铁活动,对非法经营者,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认真贯彻《通知》,市金属回收公司内部将业务员划片驻厂收购,并组派人员巡回检查道口,阻堵偷运废钢铁出境;同时实行奖励制度等,以加强废钢铁的回收与管理。同年,加工厂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坚持质量第一,文明生产的方针。做到原料不合格不加工,成品不合格不上交,使产品(压块)质量达到一级。
   报废机电产品回收 1982年1 1月,市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搞好机电产品报废降价回收有关文件精神,决定:由市经委、计委牵头,组织有物资、财政、人民银行参加的联合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负责,各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相继成立“三结合”小组,全面开展机电产品报废降价回收工作。整个工作为时两年,1984年底结束。两年来,全市机电产品钢材报废降价原值共计1 1 1 8万元,占1980年末库存总额的30.3%,报废降价净值损失1081万元,已回收原值1067万元,残值回收9.6万元。市物资系统报废降价原值38.6万元,占1980年末库存的7.6%,占全市报废原值的2.7%。报废机电产品中,市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原值616万元,占市总回收原值的57. 3%,其中:废钢铁回收782吨。
   回收报废机电产品、钢铁的保管工作,市金属回收公司对已回收600余万元的报废机电产品,进行分选解体上交,截至1985年末,销售收入6.8万元,利润3.6万元,对尚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分别造册,分类堆放,妥善保管,待后处理。
   第二节 加 工
   1983年底,筹办景德镇市物资加工服务公司,旨在解除市物资部门职工后顾之忧,提高物资利用率。嗣后,开办景德镇市曙光塑料厂、景德镇市玻璃制品厂。
   曙光塑料厂 于1984年1月筹建厂房,占地面积1606平方米,厂(库)房面积1 135平方米。同年4月和9月两批投产,实行以销定产,产销结合。所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塑料制品,有聚乙烯各种规格印花食品袋,聚丙烯纺织袋共30个品种规格。拥有各种(吹塑、破碎、拉丝、园织、印花、复膜等)机械设备24台,购置金额69.8万余元。新、改建厂房7.8万余元,总投资94.8万元。全厂设两个生产车间,共有职工77人。其中:管理人员14人。1984年4月,开始生产塑料食品包装袋,同年9月试产编织化肥袋,截至1985年止,共生产聚乙烯食品袋305.3万只,聚乙烯编织袋7.5万只,炸药、化肥、电热毯袋17万只,完成产值17万余元。产品质量基本符合用户要求。
   玻璃制品厂 1979年4月,市轻化建材公司率先开办玻璃加工厂,有职工家属13人,手工加工玻璃镜子、玻璃裁片。1983年12月,市物资局筹办大集体性质的企业,改名景德镇市玻璃制品厂,厂址由里村物资仓库迁往市东一路水泥厂西侧,场地500余平方米,全厂共有职工15人,资金3万元,磨霉机一台。原材料来源,制镜玻璃,由轻化建材公司调拨,硝酸银由市人民银行计划供应,青氧化纳,葡萄精等自行采购。下设东郊、广场两个门市部,一个制镜组,专业从事加工经营玻璃镜、民用玻璃、玻璃裁片工艺品。品种有长方形、四方形、园形等大小规格。镜子清晰明亮,颇受用户欢迎。产品除供应市内外,还远销安徽省和江西省波阳、婺源、都昌、万年等县,外销占总销售额的70%,两年内,共生产玻璃镜子30多万平方米,产值58万元,利润近3万元。 房地产管理志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市内住房私有,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由相关团体自行管理,官方未专设房地产管理机构。有关房地产验、换契工作,由浮梁县政府有关科室兼办。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贫富悬殊,富者拥有私房数十栋,而多数贫苦居民则栖身于破旧的窑屋、坯房。
   解放后,人民政府关心人民安居乐业。1950年,成立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和依法没收官僚资本家的房地产,将其分配给城市居民居住。
   1958年,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5年底,全市共有2402栋,建筑面积计38.79万平方米的私有租房,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房地产。
   50-60年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坚持“以租养房”原则,充分利用有限的房租维修公房,兴建住宅。但因资金所限,新增住宅面积滞后于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城市居民住房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文化大革命”期间,住宅建设受到干扰,住房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至1978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949年的7. 09平方米降至3.71平方米。
   70年代末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使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逐步缓和。至1985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 54平方米。 第—章 房地产权
   第一节 国有房地产
   本志所志的国有房地产,仅指产权属国家所有,且由市房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地产。市内国有房地产,按其来源分为四种类型:
   接管和依法没收的房地产 1950年2月,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开始对全市的会、社、祠公有房地产进行整理、接管。至年底,共接管378个团体的房屋1874栋,地基53块,公地私建房屋41栋。1951年,通过进一步清查,查出并接管房屋174栋,地基46块。据当年统计,累计接管各会、社、祠公房223 1栋,地基493块,水田292.7亩;接管旧工会地基105块;依法没收地方“两霸”房屋54栋,地基9块;接管旧政权房地产和经市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房屋155栋,地基280块。
   1952年,市人民政府房管科开始对无人管理的房地产实行统一代管。1954年4月,将逾期无人认领的代管房屋159栋,地基19块,收归国有。1957年7月,又将逾期无人认领的19栋半代管房收归国有。
   1963年,对全市教会(堂)、寺庙房地产进行了调查,查出被借(占)作他用的宗教房地产共计房屋41栋,建筑面积6439. 33平方米,这些宗教房地产概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接管。
   接收私房业主捐献的房地产 解放初,不少私房业主为支援教育事业,自愿将私有房地产捐献给人民政府用作兴办学堂。1951—1955年,先后捐献房屋50栋,地基19块,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房地产统一管理。
   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的房地产 1958年3月,开始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年底,以经租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业主1237户,房屋1890栋,建筑面积37. 85万平方米,除自留房6. 22万平方米外,实际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房面积31. 63万平方米。1959—1963年,对少数漏改、缓改户进行补改。其间,纳入补改的私房共计25栋。1964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对私房改造工作进行复查,查出符合改造条件的私房116栋,以经租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至次年底,共有2402栋私房,建筑面积38. 79万平方米,经社会主义改造转为国有房地产。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添置国有的房产 50-60年代初期,市房管部门贯彻“以租养房,以租建房”的方针,鉴于资金所限,只能维修旧房和兴建少量的住房,据统计,到1964年,累计新建住宅13万平方米。1965-1976年,其间经历10年“文化大革命”,新建住宅面积总共不到4万平方米。1977-1978年,新建住宅1. 44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住宅建设速度加快,1979-1983年,新建砖I昆结构住宅楼房10.08万平方米,年平均2. 02万平方米。1949—1984年,市房管部门共新建各种类型住宅30.2万平方米。 第二节 企三业公有房产
   建国后,随着陶瓷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机械、电子、建材等新兴工业的创办,景德镇市的企事业单位公有房产迅速增长。其增长过程经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1958年“大跃进”,大办工业,一批新厂上马和老厂扩建;60年代后期,一些国防“三线”工厂内迁,电子、航空等企业的兴建;1978年以后,实行改革开放,陶瓷工业技改工程拉开架势,成片新厂房和新宿舍群拨地而起,企事业单位公房成倍增长。据1985年统计,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公房建筑总面积达558. 42万平方米。其中陶瓷工业建筑面积129万平方米;电子工业建筑面积63. 51万平方米;航空工业建筑面积275. 45万平方米;机械工业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建材工业建筑面积24. 11万平方米;轻化工业建筑面积16. 78万平方米;食品工业建筑面积8. 54万平方米。
   表16 -1 景德镇市1985年主要陶瓷企业公有房地产概况 表16 -1 -1 景德镇市1985年主要陶瓷企业公有房地产概况
   第三节 私有房产
   据1958年统计,景德镇市城区私有房屋建筑总面积125. 03万平方米。经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建筑面积为31. 63万平方米的经租私房当年转为国有房地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消灭房屋私有制”口号压力下,不少私房业主将房屋献给政府,名曰“献忠”。一些统战对象因受冲击,其私房亦被占用。将私房“献忠”的业主共有1 125户,共献出房屋1569幢。被占用的统战对象私房共366栋。
   1981年,中共市委以景党发[ 1981] 37号文件印发《关于认真搞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至1985年10月,将“献忠”私房全部归还业主。同时,归还被占用的统战对象私房321栋,占总数的95.5%。
   1985年,景德镇市城区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为106. 92万平方米,占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的13%。 第二章 产籍管理
   第一节 验契换契
   民国时期,规定凡发生房屋买卖等转移活动,应到政府办理契税,领取正契(官契)。但多有隐瞒或匿报等事情发生。国民政府举行过两次统一的验契活动。
   民国元年( 1912),国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契纸章程》。3年(1914)1月,颁发《验契条例》。5月,印发统一的《查验证书》,开展验契工作。凡以前成交之不动产旧契,无论已税未税,均应一律呈验;无论买典均应一律注册,换发新契纸,交纳查验费1元,注册费1角。16年( 1927),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验契条例及章程。17年,颁布《验契补充办法》,再次展开验契工作。凡呈验合格者,发给《验契证书》,粘贴在旧契上,并加盖“江西省政府财政厅印”和“浮梁县政府印”。
   1950年8月,市整委会开始土地权申报工作。1951年,市政府财政科契税股,普遍开展房地产登记、换契工作,对以前发生的房地产转移旧契(包括解放前的官契、白契)一律换新契。1952年7月,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成立时,布告全市,房地产限期登记,仅8月份共收到房地产契纸3121件,调查契纸1431件、审查751件,发生717件。到1954年,全市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1955年换发房地产契纸工作基本结束。
   1953年,景德镇市管辖8个街政府,有4个街的农田需要发证。4月1日,设立市政府土地证发证办公室。以第三街为试点,先召开群众大会,进行宣传,并采用民主方式,推选11-13人,成立街发证委员会,街长为主任委员,分别成立调解、审查、补丈3个小组。经过一个月工作,各街发证委员会工作即告结束。这次发证自有土地申报的共计2561. 93亩(其中水田1268. 26亩,菜园442. 48亩,旱地851. 19亩),农户601户,产权人数2366人。
   1980年,重建市房产管理交易所后,一面办理房产交易,一面开展旧契换契工作。
   1981年1 1月22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办理房产交易和契证换发工作实施细则》,对换发契证作出详细规定。换发契证按核定价格收取手续费1%。
   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换契634栋,建筑总面积56215平方米,收取手续费18526元。
   第二节 房地产普查
   解放后,景德镇市先后开展过4次全市性城镇公私房地产普查。第一次是1954年公私房地产普查登记,第二次是1963年全市范围内房屋分布及使用情况的调查。
   第三次是1978年,为加强房产管理和为今后研究房产工作的政策和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为编制住宅建设规则,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创造有利条件,市房地产管理局于7月开始,历时14个月,对全市15561栋房屋(含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私房),建筑面积311. 69万平方米(不包括部队、邮电、机要部门和三线单位)进行普查。首先在马鞍山居民委员会进行试点,经过普查,查清马鞍山居委会所辖地区共有房屋228栋445间房,建筑面积1. 25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743. 94平方米,共有居民271户1416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4.05平方米。接着在全市铺开,对全市104个居委会中的92个居委会住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普查房屋7853栋,普查户数18795户,普查居住面积28. 82万平方米。通过普查登记,显示城区平均每人居住面积仅3. 47平方米。其中;人均居住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962户;人均居住面积在1.6—2平方米的1749户;三代同房、结婚无房、外地调入人员无房等缺房户共6532户。
   第四次是198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27日召开全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会议。4月1日,印发《关于开展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工作方案》,成立景德镇市房屋普查工作办公室。嗣后,各级组织相应建立普查机构。7月,普查工作在全市铺开。普查范围是:景德镇市区、乐平县城、蛟潭区和鹅湖区政府所在地以及郊区独立工矿区的全部房屋,包括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市部队的自管公房和私房。
   这次普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1985年12月31日为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按照《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办法》和《全国城镇普查培训教材》的方法和口径,普查中自管房以条为主,分单位进行登记,按系统汇总上报;直管公房和私房以块为主,按区域进行汇总上报。工作步骤分为准备、登记丈量、校正统计3个阶段。各阶段既有重点,又互相穿插。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全市集中举办普查培训班,汇总培训班共9期,先后培训普查人员500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制定《景德镇市城镇房屋普查质量验收细则》,规定各单位丈量登记后的第一、第二幢房屋必须将图表送普查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并对全市各单位一个不漏地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这次房屋普查,至1986年4月结束。对全市3.48万栋房屋,建筑总面积1027. 67万平方米,8.30万户进行了普查登记。经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节 产籍档案管理
   1950年,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接管全市会、社、祠公有财产后,开始建立产籍档案。制有“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委会评租表”,现存48本。“评租表”正面为“房屋情况”,分栏内容为房屋座落、原辖会名(即填写产权来源)、房屋(结构)类别、幢(房间)数、面积等;反面为“租赁情况”,分栏内容为承租人、租额、租赁保证书号码等。1958年,建立经租房分户档案,每户档案资料为个人申请书1份、房屋申请改造审查表1份、经租通知书存根1份、批准国家经租房接管情况表1份。现存经租房分户档案2154栋(户)。1963年,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小组对全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逐栋测丈,建立公房和经租房分层分间平面图、卡。至1964年底,共测绘4004栋房屋,建图卡52大本,计5565张。图卡设有房屋座落地点、结构、等级、类型(土库、推板、坯房、窑屋、匣厂五类);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居住面积等栏,系记载景德镇市直管公房和经租房的宝贵资料。 第三章 住宅建设
   第一节 建设规模
   1949年,景德镇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为161. 5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面积为64.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2. 22万户、9.08万人计,户平住房面积为29.1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为7.09平方米。1958年,城区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73.8万平方米,而实际居住面积反而减少为59. 04万平方米,按当年城区居民16. 12万人计,人均居住面积下降到4.58平方米。1949—1964年,全市新建住宅面积累计13万平方米。但由于城区人口增长远远超过新建住宅面积的增长速度,所以至1978年,城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 71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的建房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兴建住宅,建设规模急剧增大。1978—1985年,全市城区住宅竣工面积累计81. 78万平方米。至1985年底,全市城区房屋建筑总面积达787. 4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达395. 12万平方米,为1949年的6.12倍。人均住宅面积回升到6. 54平方米,为1978年人均住宅面积的1.84倍。
   表16 -2 景德镇市1949—1985年竣工住宅面积 单位:平方米 表16 -2 -1 景德镇市1949—1985年竣工住宅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节 单位统建住宅
   1978年,成立市革委会统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之后,市统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各单位住宅建设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将各部门、各单位的住宅建设纳入市统建规划,由市统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统建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计划项目和投资,集中各单位资金、材料,在建设银行设立建房资金专户,“三材”由统建办公室根据预算交付施工单位。新房建好后,统一分配。 1979年,有中共市委党校、市电影公司参加统建,集资6万元,建宿舍1 3套,建筑面积7 15平方米。
   1980年,市木材公司、市劳动局、市人民银行、市商检处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75. 19万元,建宿舍89套,建筑面积4873.8平方米。
   1981年,有市妇联、财政局、景兴瓷厂等12家及个人集资统建,筹集资金42. 71万元,建宿舍47套,建筑面积2577. 22平方米。
   1982年,市华风瓷厂、焦化煤气厂、市文联等单位集资统建,筹资118. 47万元,建宿舍93套,建筑面积561 17 1平方米。
   1983年,市物资局、知青办、科委、国家用瓷办公室等7家参加统建,集资278. 88万元,建宿舍28套,建筑面积1705. 51平方米。1979-1983年,累计建宿舍270套,建筑面积1.55万平方米。
   第三节 住宅区建设
   工人新村住宅区 该区是1956年开辟的居民点,位于人民广场北侧。1978年以前,大部分是结构简易的住宅,平房占90%以上。商业网点稀少,道路堵塞,凹凸不平,积水严重,雨季低洼住房常遭水淹。1978年以后,市房管部门开始对原有住宅进行有计划的分批改造,把地处低洼的房屋拆除,升高地面,重建多层楼房。至1982年新建住宅楼17栋,建筑面积3. 77万平方米。
   1979-1982年2月,有52个系统和单位采取集资统建或统一规划分散自建,共建住宅楼或营业(办公)住宅两用楼86栋,共计建筑面积1 1,9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9.5万平方米,占整个建筑面积的75%.通过改建和新建,该区基本成为市政设施相应配套,商业服务网点大中小结合,交通方便,生活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型居住区。区内有光明电影院、体育馆、百花饭店、新华书店、百货、副食品、杂货、五金、粮油、菜市场、储蓄所等服务设施。还有医院3所、小学3所、中学3所。共有公、私房屋992栋(不包括离退休干部宿舍、学校、医院、商店等配套设施)。其中:住宅612栋,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居住人数2.3万余人,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平方米。
   枫树山住宅小区 1969年以后,各单位在该区分散自建若干职工生活区,形成一个单位一个小圈圈。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布局比较零乱,住房大部分是平房,结构简易。
   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有陶瓷、商业系统等9个单位在此建住宅楼129栋,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居住人口7000余人。有职工子弟学校6所,房屋建筑面积管近6000平方米;托儿所、保育院4所,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有粮店、旅社、商店等房屋14栋,建筑面积7800平方米,初步形成住宅小区规模。
   第四节 征用土地
   194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设立建设科,主管城市建设和地政工作。1953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翌年9月1 1日,市人民政府设立房地产管理科,接交地政工作。同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对征用单位、用途、申请、批准手续、古迹保护、房屋拆迁等作出详细规定。是年,为修建人民公园,征用土地29. 29亩。1955年,开辟主轴路(现珠山路)、沿河路,征用土地1 10亩;瓷业及其他厂矿建设征地1552. 34亩。1956年9月18日,全市房管和地政工作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是年,征用土地290. 88亩。并按照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补偿和安置工作。1957—1959年,征用土地数量依次为510. 70亩、494. 97亩、1395亩。
   1974年4月,市革命委员会就土地征用补偿、青苗补偿、拆迁房屋补偿、鱼塘补偿标准作出规定。1978年5月20日,江西省民政局、省财政局联合发文,重申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10月4日总字[65]0568号、会政字第276号文件规定。即:征用水田3亩以下,旱地(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土地和负担农业税的鱼塘)5亩以下,荒山、荒地(包括没有负责农业税的水塘)1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不包括水利、水电工程移民)5户以下,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3亩以上,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上、10亩以下,荒地10亩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报地区革委会或省辖市革命委员会审批,报省民政局备案;征用水田10亩以上,旱地10亩以上,迁移居民6户以上,由县、市革命委员会审查,送省民政局审核,转报省革命委员会审批。
   1978年6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建设单位凭上级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文件,首先报请市城建部门划定征用土地范围和数量,再与土地所在社队(村)共同核定,研究补偿安置计划,填写《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报市民政局审核转报市革委会审批。批准后再向市财政局办理农业税和土地过拨手续。
   第五节 房屋折迁
   从1950年开始,因拓宽和延伸街道、建筑桥梁、兴办工厂、新建住宅、医院、剧场等需要,每年都得拆迁一定数量的房屋。至1952年,累计拆迁房屋42栋。
   1954年,市人民政府规定,拆迁房屋按建筑性质和新旧程度付给补偿费:砖瓦平房每栋补助6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茅房每栋25万元,碾房拆除重建每栋补助200万元。是年,因兴建人民公园,拆迁砖瓦平房8栋,茅房9栋。
   1956年,拆迁房屋补偿,根据情况采取购买移建办法。给予被征用户解决住房,搬家困难适当补助。当年,共拆除房屋399栋,涉及住户932户。其中,新开辟主轴路(今珠山中路,自省陶瓷公司起至一建公司止)及扩建沿河路,拆除房屋255栋,涉及住户514户,拆迁面积1.7万平方米。1957年,拆除房屋37栋。1958年,兴建市百货大楼等基建需要,拆除房屋223栋,计1. 67万平方米。1960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煤气窑基建需要,拆除房屋139栋,计2. 05万平方米。1961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30栋,计1. 76万平方米。1963年,继续扩建沿河路和整顿市容,拆除房屋1 19栋,计1.48万平方米。拆除无修理价值的公房33栋,计2500平方米。1964年,拆除房屋48栋。1975年7月7日,市革委发出52号文件,规定基建单位按批准拆除房屋(包括私房)建筑面积向房管部门一次拨交拆迁补偿费和材料指标,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5元,钢材9.5公斤,木才0.06立方米,水泥810公斤,由房管部门另建住宅。
   1978年4月,市革委住宅统建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陶瓷工业技改需拆除旧房22万平方米,搬迁2000余户。至年底,先后动员132户居民搬迁,拆除房屋7183平方米。市房管局为安置这些拆迁户,在沿河路、胜利路、工人新村西路建住宅楼7栋,为此搬迁149户。
   1980年6—7月,市建委批复东风、新光、红旗、光明等瓷厂技改,拆迁房屋75户,建筑面积2575平方米。
   1985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对拆迁补偿作出详细规定:房地产部门管理的公有(经租)房屋被拆,其新建房屋产权不属房地产部门的,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被拆,可以按照统一规定补偿,也可以自行拆建,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私有房屋被拆,原则上实行收购,按照统一规定补偿;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用相等房屋调换;房主自行拆建的,按补偿标准的统一规定,作价35—50%发给拆建补助费,或由建设单位包拆包建;拆迁农民的房屋,一般原拆原建,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建,只补工补料,不予补偿。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被拆户临时租用私房或暂作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者,适当发给补贴。1-3人户每月补贴12元,4—6人户每月补贴14元,6人以上户每月补贴20元。对在限期内自行搬家的被拆迁户,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4人以下每户40元,5人以上户每户60元。
   第四章 住房分配
   第一节 分配原则
   解放前住宅私有,住房分配随经济地位转移而自发进行。解放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市民安居问题。1952年1月,浮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批准实施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制定的《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住房分配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解决最困难、最急需”。同时规定,优待军属、干属及贫苦市民。1954年,市公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分配原则,坚持以生产为中心,按工厂——街道——机关团体顺序排列,兼顾发展生产和市民对住房的要求,注意安置缺房、少房户,特别是基建拆迁户。1967年,市房地产管理局第四次行政会议提出,住房分配面向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要求。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将住房分配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主要分配对象为:(1)特殊情况(遭受水、火灾户等);(2)全家上调回城,暂住旅社或办公室及市内无房居住的干部职工;(3)落实政策户,外地调来、退休、退役、复员、转业人员和现役军人家属,在市内但确无住房的;(4)烈军属、五保户、三代同卧室、结婚无住房者,以及家庭人口多,住房太拥挤户。同时对病残人员住楼不便者,予以适当调整。1979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在优先安排拆迁户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按轻重缓急进行分配。当年共安排住房289户,其中安排给临街建筑和工业(主要是瓷业)改造拆迁户202户;安排知名人士、统战对象及军转干部29户;安排危房户、火灾户、无房户29户,解决落实私房政策、安排下放回收人员等29户。1981年,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住房分配暂时规定》,规定分配原则。1984年,市房地产公司印发的《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明确规定:国家补助新建住房资金,中小学教职员工占40%,街道居民占50%,基层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占10%。
   第二节 分配办法
   住房分配的基本形式为房屋租赁,故分配办法主要是指租赁办法。
   解放初,城区居民不多,且市民对住房条件要求较低,私房业主为争取赁客,多以廉价租金出租私房。因此,市民需要住房,只要具备交租能力,便可直接找房管人员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城区人口日益增多,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随之增大。为妥善解决市民对住房的需求问题,1952年,开始实施《景德镇市公有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使用公房者,均应向公产管理机关订立租赁关系”;“申请租赁公产者,须事先立具租赁保证书,觅取保证人于3日内送公产管理机关,经认可发给租赁证,租赁关系始告建立”;“租户不得私自将承租公产转租、分租、搭租或转让与他人”。1954年后,住房日趋紧张,空出的住房或新增住房,多由街道居委会房管小组提出分配意见,按最困难的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排列名单,报请房管所批准同意,即可分配入住。为搞好住房分配,当年出台并实施《景德镇市公共房地产租赁暂行办法》。《办法》重申“公共房地产承租人不得将所租房地产(不论全部或一部分)租赁或转租他人”。同时规定:“承租公共房地产,概以公共房地产管理小组为单位,统一进行集体订租”。1964年,公布并实施经修订的《暂行办法》,其中补充规定:“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如发生合并或撤销等变动,对原租公共房屋,不得擅自转让或调换,必须继续租用者,须事先报请租赁单位批准,否则除追缴应缴租金外,还须收回房屋,另行分配”。1973年,市房地产公司规定:凡是新建、改建、移建房屋,统一由市房地产公司房管科分配到各有关系统(单位),再由系统(单位)进行具体分配;凡是现有公管房异动、空出、修建多出的房间,由房管所分配到居委会,然后采取房管人员、居委会干部、居民代表三结合的民主评议会进行具体分配。凡分得住房者,由房管科发给住房证,最后凭证迁入新居。1981年,制订并实施《住房分配暂行规定》,建立住房分配专门机构,印发申请住房报告表、租赁公房协议书和住房分配通知书等。1984年1月,由市房地产公司邀请市政协、市委统战部、市委对台办、市老干部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珠山区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举行座谈会,经座谈提出,新建住宅分配实行按投资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定比例、分指标、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分配到有关系统和单位,再由系统(单位)具体落实到急需住房的个人。同年,印发并实施《城市新建住宅分配方案(试行)》,使住房分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第五章 房屋维护
   第一节 维修改建
   50年代,景德镇市国有公房多属接管的旧房。房龄多数在50年以上。为防止房屋自然倒塌,保证住户安全,市房管部门一直把公房维修作为房管工作一项重要任务,以“公房不倒”作为房管工作一项原则,尽力做好公房维修工作。1950—1956年,共修理公房3082幢,改建55幢,增装250间。1957年,贯彻“普遍小修,重点大修”原则,全年修理公房1057幢。1958年,通过找窍门、想办法,量材使用,修理公房5 18幢,节约经费2万多元。1959年,开展全能房管员活动,房管干部自己动手,参与修理,为住户服务。
   1960—1965年,实行“管修合一”,公房维修进度加快。6年内,共维修公房17736幢次。其间,1965年2月,市房地产管理局由书记、局长亲自挂帅,抽调45名干部、技工,组成14个工作组,历时半个月,对4753栋房屋进行逐栋检查,为掌握基本资料,改进维修工作起了积极推动作用。当年,共维修公房7234栋次,面积达7. 29万平方米,实现了无倒无塌基本无漏,保证了住户用房安全,受到省主管部门重视。当年4月,省建筑工程局专门发文转发《景德镇市房管局1965年春季维修普查工作汇报》,供全省各地参照执行。
   1966—1976年,公房维修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干扰,进展缓慢。
   1977年,恢复市房屋修建公司,制定《关于加强房屋管修工作的试行办法》。1978—1979年,完成大中修585栋,小修7055栋次。
   1980年,全面开展房屋普查工作。查出的危房按轻重缓急进行抢修,以消除隐患。当年,完成大中修228栋,2. 69万平方米;小修1560栋次。改建、翻新住宅78栋,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 1981-1985年,共完成维修投资250. 41万元。其问1985年投资53. 91万元,完成大中修163栋,面积20. 7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07户;小修8704间,面积16. 2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6803户。
   第二节 白蚁防治
   1958年,市房管部门曾一度筹建白蚁防治机构,未果。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给市房地产公司下达《关于成立白蚁防治站的批复》,公司正式成立白蚁防治站。但因兼营房屋交易业务和其他工作,分散精力,致使白蚁防治工作很快中止。1970年,市房地产公司再次筹办白蚁防治工作,并派出人员赴广州、上海等地学习防治技术。1970年1月,在房地产公司农场(印墩下)首战告捷,取出土栖白蚁巢1只(1.5 xl xlM3)。197 1年2月15日,正式成立景德镇市白蚁防治所,隶属市城建局。5月8-日,防治所在工人新村第一排第二间挖出第一个家白蚁巢,巢龄15年,体积2 xl X l.SM3,危害面积达500平方米。
   同年,开展抽样调查,发现景德镇市危害较大的白蚁有家白蚁、散白蚁、土栖白蚁3种。全市直管公房白蚁危害率达80%。许多明清两代古建筑物,如观音阁、龙珠阁、风火庙、禅师庵等都屡遭白蚁蛀蚀,有的会馆、庙祠被蛀倒塌,有的无法大修而拆除,有的大修后又遭蚁害。老式木制或砖木结构民用住宅十室九蛀。50年代以来的建筑物遭白蚁危害亦屡见不鲜。如景德镇饭店、工人文化宫、陶瓷馆、市政府大楼、景德镇宾馆、群英堂、市第一医院、第一中学、第六中学、百货公司、三六厂、四三二一厂、九九九厂、东郊消防队、建国瓷厂、艺术瓷厂、宇宙瓷厂等单位的房屋、物资、设备、仪器、医药及生活用品均不同程度地遭到白蚁危害。受白蚁危害较严重的景德镇饭店大楼,1-7楼蚁路纵横,部分平梁、桁条、楼面都被蛀蚀,先后在1-6楼发现6个大蚁巢。直管公房受白蚁害每年用以维修的费用以万计之。
   1972年以后,白蚁防治工作范围,从景德镇市发展到毗邻12个县;防治蚁类由家白蚁、散白蚁到土栖白蚁;防治对象,从房屋建筑物防蚁,扩大到林业、堤坝防蚁。围绕着白蚁防治,市白蚁防治所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努力向群众做好科学普及工作。1974年,成立技术领导小组,学习并推广外地同行的先进技术,反复研制成功亚砒酸灭蚁粉剂、亚砒酸纳水剂、氯丹乳剂、氯丹油剂等灭蚁药物,质量达到全国同行水平,价格比从外地购进降低成本30%。同年,革新研制成功防治散白蚁的“药水喷射器”,使灭蚁效果进一步提高。并与市枫树山林科所、浙江兰溪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利用白僵菌对家白蚁防治的试验。1975年,应用氯丹对新建房屋地基进行长效防治处理试验。经多次化验鉴定,至1985年未发现有白蚁危害。
   1976—1977年,市白蚁防治所先后接受全国白蚁防治科研协作组下达的《景德镇地区白蚁科类及分布情况调查》,省白蚁防治科研协作组下达的《景德镇地区土栖白蚁生态观察及防治研究》,市科委下达的《利用工业废水防治白蚁研究》等科研项目。为此,设立白蚁防治研究室,全面整理和收集白蚁标本,饲养活体白蚁,进行生态学、生物学观察和研究。1977年,开始对水库堤坝白蚁、森林土栖白蚁危害进行调查和防治研究,研制成功ZD -77直流电动烟熏器,在人工挖巢灭治土栖白蚁的基础上,试用烟熏法灭蚁。
   1978年,专门成立技术攻关组,研究根据白蚁的生活习性和生物特征,运用科学仪器准确地寻找白蚁巢位。先后采用陶瓷热敏器、声频仪等新材料、新技术,开展研制探巢器的试验。9月,推广应用国产灭蚁新药灭蚁灵,对土栖白蚁进行直接灭杀和诱杀试验。并开展对普遍危害房屋的家白蚁,进行分飞观察和防治研究。
   1980年,市白蚁防治所划归市房地产管理局管辖,人员由7人增至12人。同年,开始应用氯丹油剂和乳剂对建筑干木害虫(长蠹、天牛)进行防治研究。1982年,建立科验组,开展利用生物蜱螨对家白蚁和散白蚁进行灭治试验,在试验室内取得初步成果。
   1984年,推广应用灭蚁新工具手枪式连续注射器灭杀家白蚁。同时,进行《利用氯丹乳剂对食用菌种植地基的防蚁处理》、《茶叶仓库蚁害防治》的研究。成功地配制“1223”诱杀药饵。这种药饵对各种白蚁都能起到灭杀作用而不需找巢,灭治效果达到98%左右。1985年,针对厨方和室内黑蚂蚁及樟螂的危害,研制成功“JB药饵”。经400多户试用,灭杀效果达95%左右。1983—1985年,参加全国白蚁防治科技协作中心组织的研究活动,开展《低毒高效药物筛选》课题研究。
   据统计1971-1985年,检查和防治被蚁害的房屋38925幢次,查明景德镇白蚁种类有2科9属14种(详见《景德镇地区(含邻县)白蚁种类名录》),防治面积460万平方米,挖取各种白蚁巢9237只。使景德镇市各种白蚁危害率普遍下降。其中:散白蚁的危害从原来的70%下降到30 010,家白蚁从47%下降到1,8%。直管公房蚁害率从原来的80 010,下降到26 010。应邻县的邀请,市白蚁防治所赴邻县灭蚁数百次,收到各地赠送来的锦旗32面,感谢信223封。其间,还先后在景德镇市及上饶、湖口、鄱阳、铅山等县举办“房屋建筑白蚁防治”、“森林土栖白蚁防治”、“水库堤坝白蚁防治”等专题学习班,累计培训灭蚁人员464人,协助建立白蚁防治站(组)17个;开展防治研究课题15项,大小实验100多次,写出各项科研实验报告、调查材料、工作总结、科普资料等35篇。市白蚁防治所先后4次派代表出席全国性的白蚁防治经验交流会,成为中国白蚁防治科技协中心成员单位和江西省白蚁防治科技协作分中心的委员单位。为提高群众对蚁害认识,在防治所大厅常年开展“白蚁防治展览”,有标本、图片、文字解说,累计接待参观人员达6万余人次。其中,1981年在珠山中路科普宣传窗展出“白蚁对人类的危害及防治”,受到各界好评。先后在《景德镇日报》发表《白蚁为什么成群地飞来》、《屋内为什么有白蚁》等科普文章,使市民对蚁害认识普遍提高。
   景德镇地区(含邻县)白蚁种类名录
   一、鼻白蚁科 Rhinotermidae
   (一)家白蚁属 Coptotrmes
   1.家白蚁 C.foymosanusShiraki
   (二)散白蚁属 Reticulitermes
   2.黄肢散白蚁 R.(P.) flaviceps( oshima)
   3.肖若散白蚁 R.(P.) affinisHsiaetFan
   4.黑胸散白蚁 R.(P.) chinensisSnyder
   (三)异白蚁属 Heterotermes
   5.尖唇散白蚁 H.acnlabialisctsaietHwany
   二、白蚁科 Termitidae
   (四)大白蚁属 Macroteimes
   6.黄翅大白蚁 M. bameyiliyht
   (五)土白蚁属 Odontotermes
   7.黑翅土白蚁 0.formosanus( Shiraki)
   8. O.sp
   (六)歪白蚁属 Capritermes
   9.歪白蚁 CnnObet( Shiraki)、
   (七)葫白蚁属 Cucurbitermes
   10.英德葫白蚁 C.yingdeensisLietPing
   11.中华葫白蚁 C.sinensisLietPing (八)钝颚白蚁属 Ahmaditermes
   12. A.sp
   (九)家白蚁属 Nasutitermes
   13.小家白蚁 N.parvonasutus( Shiraki)
   14. N.sp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公房租赁
   出租规模 1950年,直管公房出租1599幢。翌年,增加到2397栋。1952年为2446幢。1953年、1954年,按照“集体订租交租办法”,共订租4055户。1955年,因发展生产需要,迁出使用厂房的住户1528户。1956年,出租公房2742幢。1957年,出租2448幢,租户5053户,计租面积21. 41万平方面。1958年,接受纳入改造的私房1890幢,出租面积共计43. 88万平方米,比1957年扩大计租面积1. 04倍。1959年,共出租4479幢、租户10542户(其中国有房产2301幢、租户5286户;改造房产1906幢,租户5 132户;接受厂矿出租房屋272幢、租户124户)。1975年,企业租用公房1077幢,租户233户;出租住宅公房5826幢,住户19387户。是年,出租公房面积达77.37万平方米(其中直管住宅面积49.19万平方米)。1985年,出租公房发展到6080幢,总面积达95. 34万平方米。
   表16 -3 景德镇市1957年房屋租金标准单价 计租标准 1950-1951年,实施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制订的《评租办法》,采用民主评租办法,组织评租小组,按以码头地段、房屋状况与使用性质及租户经济状况,逐户评订租金。计租标准实行打分制(每40分折大米1石),按房屋结构分62、56、50、44、38、32、26分7个等级,按新1日程度分17、15、13、1 1分4个等级,按使用性质分36、35、34、33、32、31分6个等级,按地段按百分比分150%、122%、94%、70%、50%、34%、22%、14%、10%9个等级。计算公式为:(房屋结构+新旧程度+使用性质)X地段百分比X面积(按2平方丈计)=租额(分数)。
   1953年,取消以分计租。并改租米为租金,房租降低11. 7%。1956年,拟制并试行《房屋租金标准草案》。1957年,修订《草案》,公布并实施《景德镇市房屋租金标准》。《标准》按楼分4类、平房分5类共9类,其中除坯房及大器匣厂、小器匣厂均为1个等级外,其他7类均按区域各分9个等级。《标准》还规定,根据租用面积大小及用途等情况,酌情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
   1959年,按房屋折旧费(39.72%)、修理费(34.02%)、管理费(8.28%)、房地产税费(17. 98%)4大要素,制定新的《房屋租金标准》。新的《标准》对不同条件的住宅用房、生产营业用房租金增减作出规定。
   其计租公式为:
   住宅用房月租金=标准单位X居住面积X(1±成色率)X(1±增减率)
   生产营业用房租金=标准单价X建筑面积X(1±成色率)X(1±增减率)X(1±营业率)x(l±区等率)
   表16 -4 景德镇市1959年房屋租金标准单价 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用房根据以上标准单价按居住面积计租;生产用房、营业铺面,根据标准基数按建筑面积计租,再加生产用房营业铺面增加率;办公用房,根据标准基数按建筑面积计租;特殊用房,除按营业铺面计租外,再酌情增加1.5- 30%。 1964年,贯彻国家房管工作会议精神,从“积累资金,增加建筑住宅房屋,逐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出发,将市内生产营业性用房租金标准,按区域等级,平均调高70%。
   1970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宿舍定分标准,结合市内住房具体情况,以造价为依据,将房屋结构分8个等级,抹去地区等级率,缩减新旧成色率。民用住宅租金在平均降低29. 27%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其计租公式为:
   月租金=标准单价(按结构等级)X居住面积X增减率
   1975年,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将原月租金0. 09-0.23元/平方米提高到0.30-0.70元/平方米。具体按混合、砖木一等、砖木二等、简易砖木4种结构依次分为1-4等,每等月租级差为0,20元。特殊行业用房按等级租金标准另加10-30%。
   房租收入 1950—1952年,房租收入以大米计,全市收入依次为99. 84万斤、76. 02万斤、76. 02万斤。1953年,改以人民币计,全年房租收入为97889. 18万元(旧人民币)。至1956年,年房租收入增加到24.13万元(人民币)。1957年,调整租金标准,全年房租收入为21. 85万元。1958年,因接受经租房,出租房屋增多,租金收入猛增到39. 80万元。1960年,实施新的《房屋租金标准》,全年租金收入达72.70万元。至1965年,年房租收入增加到90. 69万元。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拖欠房租现象十分严重。其间1966-1971年,拖欠直管公房租金累计55万元,1972年1-9月,拖欠租金达16. 62万元。据当年对两个房管段的1774租户的实地调查,欠租的达1292万户,占调查租户总数的72. 8%;欠租额共6.32万元,平均每户欠48. 85元。1977年,开展清理房租旧欠工作,欠租现象明显好转。是年,企业用房租金完成收入96%,民用住房租金完成收入94%。1978年,房租收入持续稳定上升,全年完成房租收入191. 70万元。民用住房租金收入完成48. 48万元;企业用房租金收入实际完成143. 22万元(其中包括回收旧欠72. 24万元)。1979年,民用住房租金完成年计划的109. 99%,实际收入达55. 39万元,比上年增长14. 2%;企业用房租金完成年计划的107 %,实际收入达144. 49万元,比上年增长0.88%。1980—1985年,民用住宅租金收入总计377. 99万元,企业用房租金收入总计881.5万元。
   表16 -5 景德镇市1980—1985年直管公房租金收入
   第二节 房屋交换
   50年代初,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文教卫生事业,开展市政建设,除充分利用国有房地产外,市会社祠整理委员会还组织人员,深入街道弄巷,同私房业主进行换房洽谈。当时有中共浮梁地委、市委会、地委干校扩建,及新建市人委大礼堂、市人民医院、人民文化宫、瓷器交易所等所用地基,都是通过同私房业主反复协商,达成交换的。至1950年底,共换房49处。1952年7月,成立市房地产交易所,兼理房屋交换业务。至1954年12月,先后与私房业主换房屋163栋,地基8块。
   1977年12月,为缓解居民住房紧张,解决职工住房与工作,住房与环境不相适应所带来的困难,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昌江房管所开展互换住房试点工作,开办换房业务。1984年12月10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联合发出《关于全市开展房屋互换活动的通知》,对换房原则、手续、范围、要求等作出规定。1985年1月,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房屋互换站,专司房屋互换登记,办理换房手续,收集与提供换房信息等业务。是年1月和8月,先后两次在市第七小学召开全市换房集会。其中仅8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市换房集会,就有4570余人次到会,填写换房登记表的达159户。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解放前,房地产交易按传统方式进行。即买卖典当房地产者,首先请中间人介绍,再请四邻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协商、评价、雇请代笔人立定草契,交易活动即告成功。
   1952年7月,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交易所。承办房地产交易、交换、抵押、产权继承、赠与、分析等转移产权业务。至1954年,先后累计办理产权转移手续968件(其中房产937件、基地31件)当年办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析等转移产权业务517件,办理私营工商业以房地产投资于合营厂交易手续52栋。1955—1957年,每年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依次为564件、474件、233件。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地产交易,按成交额的0. 6%收取手续费。1958年,因交易活动稀少,交易所工作自然中止。
   1980年8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同时出台《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暂行规定》。是年,市场私房买卖价格为60—100元/平方米。交易所按产价的7%收取交易费。另按每件交易收取工本费4元、注销费10元。当年办理房屋交易37栋,收取交易费等7000余元。1980—1985年,共办理房屋交易472栋,共收取交易费等14. 69万元。
   表16 -6 景德镇市1980~1985年房屋交易情况 第四节 契税征收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颁布统一税法条例,但地方政府附加税和各种摊派过重,以致房地产转移时多有瞒价偷税发生,契税征收工作混乱。
   解放后,税制日逐完善。1949年5月7日,人民市政府发布《废除自己特捐照旧征税的布告》。1951年12月1日起,市人民政府财政科专设契税股,办理契税工作。到1954年,全市共申请核发新契9020件,内白契5733件,先后共收契税款198290万元(旧人民币),审核完竣填发新契7736件。为便于掌握全市房地产异动,控制税收,同年9月10日,市政府财政科将房地产契税移交给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
   1955年,着重抓欠税清理工作,催缴欠税,催领契纸。10月,重点办理私人投资(公私合营)各厂的房产转移手续。全年共收入契税12698. 35元,超额完成任务26. 98%。
   1956年,共办理各种契纸438件,发出315件,收入契税款计5088,30元,完成全年契税收入任务的84%,其原因是欠税免缴的有5000多元,同时公私合营厂矿企业购买房屋亦予免税。
   1957年,奉上级指示,过去欠税免缴,该年度共收契税3905. 10元,收各种契纸287件,发出契纸251件。
   1958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房地产交易显著减少。
   1964—1966年,仅收契纸(房产买卖)39件,收契税仅1446. 08元(包括罚金)。“文化大革命”期间,契税征收工作中断。
   1980年,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至1985年,房产权转移时按产价7%收取交易费,买卖双方各半负担,不另收契税。交易所按每年交易总额6%上缴市财政。
   第七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房地产管理局
   1950年2月4日,成立景德镇市会社祠公有财产整理委员会(简称市整委会)。1951年5月,市整委会划归市政府财政科。1953年10月6日,市整委会易名为市公产管理委员会。1954年9月,市公产管理委员会改名为市政府房地产管理科,负责办理全市房地产契税、地政及交易业务。1956年9月18日,成立景德镇市房地产管理局。下设秘书股、财会股、管理股和施工所。并成立市房地产公司,管理房屋出租、保养、修建等工作,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1962年2月,市房地产管理局改为市房地产公司,隶属市城建局。1963年12月30日,市房地产公司从市城建局划出,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时保留市房地产公司牌子,仍与市房地产管理局合署办公。1968年6月,成立市房管局革命委员会。1969年10月,撤销市房管局,市房地产公司同市房屋修建公司合并,仍为市房地产公司,故市房管局革命委员改为市房地产公司革命委员会,复归市城建局领导。1971年1月,市房地产公司撤销,分别成立景南区房管处、景北区房管所,隶属于市景南、景北两区。全市公房分别划给景南区房管处、景北区房管所管理。1972年4月20日,撤景南房管处、景北房管所,恢复市房地产公司,隶属市建工局领导。1973年6月,成立市房地产管理局,保留市房地产公司牌子,合署办公。1983年1 1月,市房管局改为市房地产公司。1986年1 1月,恢复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节 房屋管理所
   50年代末,始设麻石弄、太白园、石狮埠、苏家弄4个房屋管理所。1962年2月,随着市房地管理局改为市房地公司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将麻石弄、太白园房管所合并为昌江房管所,苏家弄、石狮埠房管所合并珠山房管所。1965年,恢复麻石弄、太白园、苏家弄、石狮埠4个房管所,撤销昌江、珠山房管所。1966年12月,调整各房管所的设置。将新华南路及东郊地区划为第一房地产管理所;红旗南路办事处辖区划为第二房地产管理所;新华北路办事处辖区为第三房地产管理所;红旗北路办事处辖区划为第四房地产管理所。1969—1970年,4个房管所分别以连称谓。1971年1月,市直管公房划归景南,景北两区管理,分别成立景南区房管处和景北区房管所。同时撤销4个房管所。1973年7月,恢复太白园、昌江(原名麻石弄)、石狮埠、珠山(原名苏家弄)4个房管所。1974年7月,设置东郊房屋管理所。1977年12月,成立局属企业用房管理组。后改名为企业用房管理所。
   太白园房管所 座落中山南路156号。管辖地段北起珠山中路、沿中华南路下折至戴家弄以南为界,南到天宝桥、西瓜洲,东起马鞍山西麓沿解放路下,西至沿河东路、跨太白园、周路口两个街道办事处,共23个居民委员会。直管公房1036幢,老式低矮房屋多,建筑面积14. 79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 83万平方米。住户3768户。1985年租金收入19.6万元。1973年设6个房管段,1985年设5个房管段,有职工50人。
   昌江房管所 座落市大十字弄2号。管辖地段北起珠山中路,南到戴家弄以北,东起中华南路,西到官庄,共有26个居委会。直管公房2199栋,建筑面积23. 26万平方米,居住面积7.64万平方米。设4个房管段,有职工78人,1984年租金收入12. 54万元。
   珠山房管所 座落胜利路48号。管辖地段南起珠山中路,北至风景路,东始广场北路、西至中华北路。跨珠山、新村两个街道办事处,共24个居委会,直管公房564栋,建筑总面积12. 96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 11万平方米,新楼房较多居5个房管所之首。共有居户3202户。1985年设5个房管段,有职工37人。
   石狮埠房管所 座落中山北路141号。管辖地段北起观音阁,南至珠山中路,东起薛家坞,西至东风坦、三闾庙、石岭。直管公房1234栋,总建筑面积15. 64万平方米。超龄房较多。共有住户3433户。1985年设6个房管段,租金收入10. 56万元,共有职工40人。
   东郊房管所 座落朝阳八卦山1栋。管理地段西起马鞍山、延至东郊黄泥头。1976年增拨夜叉坞地段,80年代增管白坞生活区。共有5个居委会。直管公房98栋,大多数为新住宅楼。建筑总面积6.9万平方米。1985年设3个房管段。租金收入5.29万元,有职工10人。
   企业用房管理所 座落工人新村东路27栋附1号。负责管理市属各企业租用的直管公房。1980年,管理直管公房1011栋。1985年,按行业设瓷业、商业管理段各2个,轻化工业、文教卫生管理段各1个,共管理直管公房978栋,总面积25,62万平方米。年租金收入131. 07万元。共有职工16人。 第三节 义务房管小组
   1954年,市公产管理委员会依靠租户中的工人和基本群众,按地段设公产管理代表。1955年,在各居民委员会选出义务房管员105名,以居委会为单位,建立房管小组。1963年,调整义务房管机构,重新按居委会选出义务房管员156名。1973年7月4日,市革委会工交办公室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建立群众管房委员会的报告》,各居委会建立群众管房委员会。群管会成员由群众推荐,公社党委审查批准,报房管局备案。从8月1日起,由群管会集体收租。为关心义务房管员的生活,各房管所在每月收缴的房屋租金总额中提取2.5%(1972年为2%),划拨给居委会,由居委会研究分配。1979年,群管会发展到100余个,群管干部400余名。由于充分发挥群管会的作用,5个民用房管所的租金收入超额完成,和上年同期相比增长65.7%。1982年,市房管部门制定《新住宅楼管理工作细则》。并发动群众开展“新楼房文明管理”的管房活动。 环境保护志
   宋代,景德镇自然环境,“其山川林木,望之郁郁疏秀,泉甘而土,亦美壤矣”。随着瓷业的发展,境内松木、搓柴(昔时瓷窑燃料)大量消耗。至元代,开始出现“山川脉络不能静于焚毁之余之迹象,故当时蒋祈在《陶记》中呼吁:“‘一里窑,五里焦’之谚语其龟鉴矣”!明、清乃至民国时期,瓷窑燃料沿用松、搓。境内森林资源消长呈衰减趋势。
   解放后,松、搓作为瓷窑燃料逐步被煤、重油、煤气所取代。然随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基本建设用材量却与日倍增。为保护自然环境,市各级人民政府长期坚持组织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到1985年,全市造林面积达147. 02万亩,加上原有自然林,全境森林覆盖率达53.79%,为全国森林覆盖率最大,水土保护最好的市、县之一。
   境内不乏秀丽山川与甘泉肥土,但是,工业及城市居民生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对环境的污染,已引起人们普遍关注。为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市内于1973年建立环境保护机构,着手开展环境监测与治理工作,并逐年完善,现已初步开创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第一章 监测分析
   第一节 监测类别
   1975年10月,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正式成立。开始对景德镇地区大气、水体等各种环境要素质量状况;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和监视性监测。
   其监测类别分:例行监测(经常性);事故监测;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环境质量影响评价监测;环境治理工作效果评价监测等5大项。
   例行监测 是国家指令性任务,其监测项目频率以及结果统计均按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实施。
   地表水监测 1975年,开始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共设监测断面12个。
   表17 -1 景德镇市地表水监测断面基本情况 地表水每年按丰、平、枯水监测6次,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分析项目有:pH、悬浮物、总硬度、溶解氧、生物需氧量、化学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镉、铜、大肠菌群、细菌总数、色度、嗅等21个项目。
   大气监测 1976年,开始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1985年前在城区按功能分区,共设4个监测点,1985年增至7个。
   表17 -2 景德镇市大气监测布点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每年按春、夏、秋、冬四季各监测一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1982年前每天按6时、12时、18时、24时各采样一次,1982年开始改为每天按6时、10时、14时、1 8时各采样一次。样品均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监测项目有:总悬浮微粒( TSP)、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 NO,)、灰尘自然沉降量(降尘量)。
   表17 -3 景德镇市大气监测分析采样分析概况
   降水酸度监测 1982年,开始对城区降水酸度进行监测。当年,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被列为全国酸雨监测网络之一,按酸雨一级站以及降水酸度测报技术要求共设3个监测点,即市气象台、市茶厂、市环境监测站。 表17 -4 景德镇市降水酸度监测分项采样分析概况
   事故性监测 80年代,开展事故监测。其间,较典型的事有:
   1981年9月至10月间,由于江西黎明制药厂工业废水长期清污不分流,污水亦未净化,导致对附近农田作物造成危害,使得毗邻的西安村晚稻减产6万斤。经市环境监测站取样分析,其化学耗氧量( COD)浓度达2835毫克/升,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7倍;酚浓度为2.0毫克/升,超过国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倍。
   1983年5月3 1日凌晨4时许,景德镇火力发电厂第一灰场副坝内的灰水越过坝顶,导致灰坝缺口达1 1米宽,灰水漫过约40亩菜地流人昌江。座落在灰水排水口附近的观音阁自来水因沉淀池滤板堵塞停水,电厂亦被迫停机达15天之久。其黑水浸及下游数十里,河水遭到严重污染。市环保办、市监测站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监测,测定被灰水污染的昌江河水中悬物农度为7451.7毫克/升,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13.9倍。
   1985年5月至12月,景德镇市华风瓷厂原料精制车间,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农田灌溉渠道,不仅堵塞了灌溉渠道,而且造成对临近的吕蒙乡古城村的农田和鱼塘的污染。经市环境监测站测定分析,其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70676毫克/升,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140倍。
   污染源监测 1976年,环境监测站开始对区域内污染源进行监测,为配合市内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对各污染源、污染物进行了以水系分流域的污染源监测,按系统分行业的污染监测,以及按污染物性质的分类监测等全面的监测。
   水污染源监测 景德镇市辖区主要河流是昌江,年纳污水量为1953.1万吨,废水中主要有害物排放总量为4. 310万吨。其中:悬浮物391 10吨;化学耗氧量3294吨;生物需氧量655吨;六价铬0.189吨;铅0.5吨;酚0.7吨;氰0.2吨;石油类21.5吨;硫化物6.2吨;氟化物6吨;铜0.7吨;锌0.6吨。
   主要污染源是造纸厂、黎明制药厂、景德镇火力发电厂、焦化煤气厂、电瓷电器工业公司、皮革厂、各大瓷厂、昌河机械厂、859厂、740厂、999厂、523厂、景德镇陶瓷厂等。
   大气污染源监测 景德镇市年排放废气总量870507万标立方米,有害物质年排放总量为71748吨。其中各有害物质排放量分别为:烟尘30036吨、二氧化硫1 1963吨;氮氧化物9258吨;一氧化碳20589.2吨;氟化物0.45吨;铅2.58吨。
   主要污染源是景德镇火力发电厂、焦化煤气厂、水泥厂、电瓷电器公司、各大瓷厂、景德镇陶瓷厂、景德镇机务段、以及汽车(机动车)尾气。
   噪声监测 1979年,开始对城区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1981年,在城区采取0.5 x0.5(平方公里)划分网络区域,进行全面性的环境噪声测定。
   环境质量影响评价监测 进入80年代后,开始对污染源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监测。
   1983年12月,对市焦化煤气厂新建项目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有:大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水质中酚、氰化物、硫化物、PH、化学耗氧量、环境噪声、土壤中酚、氰化物等本底值,共取得监测数据75850个。
   1984年9月,对江西黎明制药厂新建车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有:大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质中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生物需氧量、悬浮物、环境噪声、土壤中氯化物等本底值,共取数据60600个。
   1985年10月,对市纸箱厂扩建项目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有:大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降尘、环境噪声等现状值,共取得数据3819个。
   环境治理工程效果评价监测 1975年,开始对市属各企业单位的窑炉、锅炉等治理工程进行效果监测。
   1975年12月17日,对市景兴瓷厂倒焰园窑玻璃纤维布袋式除尘器进行监测,测定其除尘效率为97.6%。
   1976年1 1月25日,对市制酱厂1.5吨锅炉沉降室除尘器进行监测,测定其除尘效率为64. 1%。
   1977年7月21日,对713厂4吨锅炉沉降室除尘器进行监测,经测定其除尘效率为64%。
   1978年5月31日,对红旗瓷厂4吨锅炉水池沉降室除尘器进行监测,测定其除尘效率为76. 6%。
   1979年1月22日,对昌河机械厂6.5吨锅炉挡墙喷水沉降室式除尘器进行监测,测定其降尘效率为82%。
   第二节 测析设备
   采样设备
   大气采样设备 1976年,市环境监测站开始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当时,监测设备简陋,大气采样仅靠手工抽取。1978年,开始应用动力采样设备,先后采用北京武汉75型和CD型仪器;武汉Qc -1型仪器。1981年,更新设备,启用上海大气采样器。1983年,按国家环境保护办公室推荐,采用青岛KB-6A型气体采样器和KB-120CD型空气采样泵。
   水质采样设备 1975年,市环境监测站开始对昌江流域地表水质监测,靠人工采样。1982年,开始采用重庆LSIO型旋浆式流速仪。
   分析设备 1975年开始环境监测时,对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分析仅靠玻璃器皿,只有一台72型分光光度计。1977年,购置冷原子汞蒸气测定仪。1978年,购置883型笔汞式极谱仪。1979年,购置SP-2305型气相色谱仪。1982年,购置WYX-402型原子收分光光度计。1985年,购置751-A型紫外分光光度计。至此,景德镇环境监测分析设备经逐年添置,日趋完善。
   第三节 监测手段
   70年代中期,景德镇市环境监测工作处于初创阶段,当时设备简陋,手段单一,仅以化学反应手段进行单项测定。进入80年代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设备更新、监测手段由单项发展到多项,由比较原始的化学分析为主,进入采用现代监测手段,即以仪器分析为主。
   第四节 环境质量
   大气 景德镇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因受瓷业排放的窑烟及其他工业排放的废气和扬尘影响,降尘量月均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参考标准(6 - 8T/km2,月)。据1976—1985年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资料记载,其间,降尘量月均值最低年度的1976年,月均值为14. 87T/km:.月;月均值最高年度的1980年,月均值为21. 20T/km2.月。降尘量最大值出现在1979年,高达256. OOT/km2.月,超过国家规定的参考标准值31-41. 67倍。大气中,颗粒物(TSP)浓度年日均值亦屡屡超过国家标准(0.30mg/m:),据1978—1985年监测资料记载,其间,除1983年日均值为0.262mg/m:稍低于国家标准值外,其余各种日均超国家标准值。超幅最大之年的日均值为0. 556mg/m2( 1981),超过国家标准值83. 33%。当年,颗粒物(TSP)浓度范围上限最大值达3.728mg/m’,超过国家标准值1.OOmg/m3的2.73倍。二氧化硫( S02)浓度年日均值,时有超国家标准值(0.060mg/m,)现象发生。在1976—1985年10年中,曾有3年(1976、1979、1984年)超过国家标准值,其中超幅最大的系1979年,年日均值为0.087 mg/rri3。当年,二氧化硫(S02浓度范围上限达0.995 mg/m,、超过国家标准值(0,50mg/rri3)的99%。1982~1985年,酸雨最低PH值为3.26,最高PH值为7.98(国家规定的参考标准值PH≤5、6酸雨检出频率平均为56.9%)。
   (详见第1994页1976—1985年景德镇市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表)
   地表水 景德镇市区域地表水质量,经1975—1985年对12个断面22个项目进行监测分析,认定福港(上游)吕蒙(下游)两个监测点具有代表性,在这两个测点的8项主要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中有化学耗氧量、氨氮、酚、砷、铅、铜6项浓度时有不同程度的超标现象。特别是酚、铜浓度超标现象比较严重。据此表明景德镇市地表水污染型主要为有机、重金属污染。
   (详见第1995、1996页1975—1985年昌江水系福港、吕蒙断面水质状况表) 1976-1985年景德镇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说明:(1)数据右上方标有“#”者为超过国家标准值:(2)()内数据为参考标准值。
   表17-6 1976-1985年昌江水系福港、吕蒙断面水质状况
   表17 -6 -1 1975-1985年昌江水系福港、吕蒙断面水质状况
   说明:数据右上方标有“水”者为超过国家标准值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一节 环境管理
   1973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同时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从此,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工作正式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年,成立景德镇市计划委员会“三废”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几经演变,到1984年,成立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之后,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工作经历3个阶段。
   创建阶段(1973~1979年),主要是成立机构,把环保工作纳入正常轨道;利用会议、报刊等各种手段提高全市人民环保意识。进行监测摸底,掌握第一手资料,先后对全市73个主要工矿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开始进行典型治理。
   发展阶段(1980—1983年),机构逐步完善,设备不断更新换代。各大中型企业亦基本设置环保科(室),配备专职环保员,并有领导分管。其间,已开始采用较先进设备进行环境监测,并开展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治理。环保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开拓阶段(1984年以后),全市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一方面根据景德镇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地方条规,如《景德镇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同时,在全市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1985年,共出刊4种计94期,图片资料3 12幅,培训骨干近200人次。在市民环境意识得到增强的基础上,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同时不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在工业布局上尽可能做到合理配置;在基本建设中把环保设施列入项目,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积极治理老污染源,搞好“三废”综合利用;加强环境监测,组成环境监测网;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建立起第一个“无黑烟区”,市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得以抑制,污染源初步受到控制,局部区域环境污染严重的状况有所好转。
   第二节 自然保护
   系全国森林覆盖率最大、水土保护最好的市、县之一。但这并不等于境内水土流失已获彻底根治。据统计,全市年平均森林确量47.5万立方米,可年平均生产量即仅45.6万立方米。森林资源仍呈下降趋势。因此,导致水土流失现象依然存在。1955—1985年,每年平均减少耕地面积。.5%。土壤贫瘠化亦在局部地带已构成恶性循环。同时,随着市内工业发展,境内水质、大气受工业“三废”污染日益突出。南河水受工业废水污染严重,尤其是西河每年纳流大洲瓷土矿排放的尾砂约7万吨,造成长达12公里的西河河床淤满,河床提高,沿岸3万多亩农田受到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用水亦被污染。为保护自然环境,1985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30余万元环保资金,建成一座45万立方米的尾砂处理场,使矿废水尾砂经沉淀后排放,改善了水质,保护了生态环境,成为江西省水土保护的典型之一。
   第三节 污染治理
   70年代,市内开始将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72年,景兴瓷厂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对园窑(烧煤)进行消烟除尘试验。历经6年,采用机械通风袋式除尘取得良好效果。1979年,根据国家环保办下达的治理煤烧隧道窑,新华瓷厂51米煤烧隧道窑,试用机械通风、玻璃纤维尘器除尘,经过3年的试验,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该两座隧道窑烟尘排放时均低于国家标准。1980年,全面推广民用型煤,进展顺利,成为全国先进典型。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指导,对严重的污染源分别进行治理。嗣后,在开展对污染治理过程中,全市大多数工厂企业工业锅炉普遍采用麻石水膜式、水激式、旋风除尘式等高效除尘器;电镀废水治理和电渡废水综合治理开始采用无氰电镀先进工业;陶瓷原料精制榨泥废水采取循环使用,对除铁、冲地面等废水进行治理;陶瓷烧炼逐步以烧油、煤的隧道窑取代污染严重的煤烧园窑,并利用余热集中供给热干燥箱(机)热量,以取代坑道式烧煤烘房;对发电机和高、低压鼓风机、行风机等噪声源则采取消声隔间、防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在开展工业(含医疗)“三废”的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方面,亦取得好的效果。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利用火力发电厂的粉煤灰制煤渣砖和用煤矸石作为釉面砖和地面原料等事例。特别是景德镇市焦化煤气厂建成投产和煤气作为陶瓷烧炼燃料在生产中推广应用,标志着景瓷烧炼燃料胜利实现第四次飞跃,她将还给景市城区一个蔚蓝的天空。
   第三章 环保科研
   第一节 消烟除尘
   1974年,景兴瓷厂正式接受江西省文办科技组下达的“倒焰窑烟气净化”科研任务。历时4年余,通过采用重力降尘除尘、喷雾除尘、二次风消烟、燃油定格子砖高温区消烟和采用旋风干式除尘器、涂硅玻璃纸袋除尘器等多种除尘器除尘,氧化期除尘效率达97. 00 %;还原期除尘效率达85—94.8 %。烟尘排放浓度为17. 04-31.1毫克/立方米(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项目经江西省倒焰窑消烟除尘、净化技术鉴定委中会鉴定通过,并于1978年荣获江西省科学大会重要科技成果奖。
   1975—1976年,国家环保办、省环保办,先后下达在景兴瓷厂、新华瓷厂进行煤烧隧道窑玻璃纸袋除尘器除尘技术试验。并于1977—1978年先后拨给54万元试验经费。历经3年,均获成功。
   除尘工艺流程:强制通风——袋式过滤——反抽清灰——旋风除尘器。经试验,除尘效果良好。景兴瓷厂除尘效率达96.7-99. 400;烟尘排放浓度2.4-3.4rrig/m3(标)。两厂煤烧隧道窑玻璃纸袋除尘器,均于1981年10月,经江西省环保办组织通过鉴定,并获江西省科技成果四等奖。 第二节 废水治理
   景德镇市国防电子系统的电镀废水,陶瓷系统原料精制废水,系境内列入水质污染主要污染源。对此,有关部门和厂家先后进行废水治理,并取得成效。
   1979年,713厂电镀车间镀采用无氰电镀,低铬纯化的新工艺,使排放的电镀废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同年,在该厂召开电镀废水达标放现场会。嗣后,740厂、879厂、859厂、523厂、602厂等有电镀行业的企业,均推广采用这种新工艺,使景德镇市电镀废水得到比较全面的治理。
   1980年,陶瓷系统的宇宙瓷厂,轻化系统的美术瓷厂,在陶瓷原料、原料精制过程中,首先采用闭路循环的新工艺治理废水,使废水不外排或排出少量的废水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获得成功,并逐步得以推广。两厂因此均被评为1980年全市环保工作先进单位。 《景德镇市志》第四卷编纂人员名单
   编纂委员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正人 王林泉 王富林 王正中 王晓茅
   孔宪胜 冯世祥 卢吾老 刘金水 刘纯贵
   刘文明 孙霖芳 江乐信 汪雨麟 余晓霞
   李积火 张 景 张宗宽 杨学彬 胡作恒
   章 浩 谭际义
   分志主笔 (以分志为序)
   冯世祥 周镇清 叶火明 罗德权 陈金春
   熊峰南 王友根 程维然 魏干生 章志昌
   余 刚 王 辉 杨田明 丁 实 彭海浪
   严 惠 李芳琛 汪巧生 余华民 吴 超
   江承松 周则尧 聂义祯 汪用华 汪锡侯
   江寿如 余济时 周如多 汪友基 金仲义
   总 纂 冯世祥
   副总纂 吴仁生
   主 编 吴仁生 江寿如
   副主编 余济时
   编 纂 (按姓氏笔划为序)
   冯世祥 江寿如 刘文龙 余济时 陈金春
   汪振海 罗金兰 蔡三源
   校 对 余望来 余安安 李治平 郑良宏 程福春
   工作人员 张金莲
   责任编辑:立 早
   封面题字:江国镇
   封面设计:黄 浩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方志出版社
   (北京市丰台区北铁匠营108号 邮政编码:100075)
   江西地矿厅测绘大队印刷厂印刷
   开本:16 开印张:31.5 字数:730千字
   1996年8月第1版 1996年8月第1次印刷
   印数:00,001-1000
   ISBN7 - 80122 - 084 - 6/K.14
   定价:45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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