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育林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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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866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育林基金
分类号: S755
页数: 1
页码: 1401
摘要: 1951年7月,省政府颁布农林字第107号令,征收特种育林费。每两(龙泉码)木材向货主征收6万元(旧人民币)。 1962年,为适当平衡农林业收入的税收负担,育林费一律向林主所得山价中征收。征收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木竹每百市斤、窑柴每担按山价标准征收育林费的10%,木炭的征收标准是:白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6元、黑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4元。
关键词: 景德镇市志 林业志 育林

内容

1951年7月,省政府颁布农林字第107号令,征收特种育林费。每两(龙泉码)木材向货主征收6万元(旧人民币)。
  1962年,为适当平衡农林业收入的税收负担,育林费一律向林主所得山价中征收。征收标准是:木材每立方米、木竹每百市斤、窑柴每担按山价标准征收育林费的10%,木炭的征收标准是:白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6元、黑炭每担征收育林费0.04元。
  1963年停征育林费,育林费停征后,5%的林业税仍继续征收。
  1964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江西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具体说明育林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权限。
  育林基金按所有制分为:国有林育林基金和集体林育林基金两大类。国有林育林基金主要用于国有林迹地更新和国营林事业的开支;集体林甲种育林基金主要用于集体采伐迹地更新、补助社办队办林场和其他营林事业开支。按有关规定:国有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每立方米木材10元提高到15元,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由原规定的7元提高到12元,并征收更改基金10元。
  1950—1970年,全市平均每年征收育林基金10万元左右。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后,1984年征收额达64万元。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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