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1864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山林权属 |
分类号: | D913.2 |
页数: | 2 |
页码: | 1399—1400 |
摘要: | 自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后,将山林权落实到生产大队所有,就山划片,交给生产队管理,并订出管山办法,加强山林管理。1962年,市人民委员会制订关于处理山林所有权及山林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草案),组织人员,落实林权,调整插花山、全市244个生产队中134个全面作了处理,56个生产队作了一般处理。对山林已经作过处理的大队,山林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都下放给生产队。不便于生产管理的、原有国有林、乡有林,由公社或大队组织专业队或委托生产队管理。同时根据历史习惯,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划清山林界线,树立标志。并根据自愿互利、有利生产、有利团结原则,调整插花山,解决山林纠纷。 |
关键词: | 景德镇市志 林业志 山林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