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景德镇市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420020230001858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木竹价格 |
| 分类号: | F307.2 |
| 页数: | 3 |
| 页码: | 1394—1396 |
| 摘要: | 境内木材价格,分为收购价、销售(地销)价和调拨价(出厂价)三种。 收购价由材价(山价)、砍伐集材、运输、管理费用及损耗,乙种育林基金和农村所得税组成。随着各项费用的增减,收购价格也随之变化。 销售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上到国家指定的调拨点所耗用的运杂费用、货场保管费、损耗、银行利息、车间经费、甲种育林基金、产品税和应得利润及上级分摊的管理费。 调拨价与销售价计算方法相同。但在非指定的调拨点支拨木材,则相应加上由交拨点到国家指定调拨点的合理运费和杂费。 执行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木材均由树行经营,价格浮动,自由议价。一般沿袭解放前夕的方法,按大米折合标准进行买卖。 |
| 关键词: | 景德镇市志 林业志 木竹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