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木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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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景德镇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4042002023000185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木竹购销
分类号: F252.1
页数: 3
页码: 1392—1394
摘要: 解放前,木、竹购销自由。境内所产木、竹,除自销外,还销往鄱阳、余干、万年、乐平等县。同时,境内所经销的木、竹,除自产的以外,也有来自祁门、婺源等产地。 民国初期,市内在半边街、三闾庙、里村3处分别设有树行,经营木材。买卖价格由双方估价面议。年经营杉木最多为5000立方米,最少也有2000-3000立方米,木材货源来自浮梁、祁门和婺源山区,祁门约占60%。
关键词: 景德镇市志 林业志 木竹购销

内容

解放前,木、竹购销自由。境内所产木、竹,除自销外,还销往鄱阳、余干、万年、乐平等县。同时,境内所经销的木、竹,除自产的以外,也有来自祁门、婺源等产地。
  民国初期,市内在半边街、三闾庙、里村3处分别设有树行,经营木材。买卖价格由双方估价面议。年经营杉木最多为5000立方米,最少也有2000-3000立方米,木材货源来自浮梁、祁门和婺源山区,祁门约占60%。
  1950年,成立江西省木材总公司浮梁分公司,与私商同时经营木材。1957年3月,江西省人民委员会(57)会财字第073号文规定,木竹属于统一收购物资,运销经营由森林工业局和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平衡,统一调拨。1960年后,木竹的生产分配均以指令性计划指导产、供、销。市林业部门在农村各公社(场)先后建立健全木竹产、供、销经营管理机构。木竹开始由林业、森工部门独家经营。产、销计划由市计委下达任务指标,实行归口申请,统一分配,统一调拨。中央、省属驻市单位的用材,由江西省木材公司统一安排,凭公司调拨令直接由当地森工部门本着优先、就地就近的原则交拨供应。林区居民的用材,由林区的社(场)审批后(每次限批3立方米以内)供应,其价仅取山价和甲、乙两种育林基金。在木材调销中,必须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上调,后地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和“销陈储新”的要求。
  1980年以后,毛竹及部分林副产品逐步放开经营。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南方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配,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但木材砍伐仍需计划,林业部门下达60%指导性计划,由国营森工部门进行购销见面,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作用。1950一1985年,全市国营森工部门收购商品木材(包括自营采伐)138.14万立方米,毛竹634.93万根,提供给国家上调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建设用材39.85万立方米,地销92.06万立方米。主要木材、毛竹产品总产值达538.71万元,主要木竹销售利润总额1397万元。
   表2-10景德镇市1950—1985年国营森工部门木、竹调销数量表2-10-1景德镇市1950~1985年国营森工部门木、竹调销数量

知识出处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

《景德镇市志》(有史记载-1985)是景德镇有史以来第一部地方志书,全方位地记载了景德镇市域古代、近代和现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尤其是景德镇的瓷业历史与现状,资料非常丰富翔实,是一部对社会各界均有教益的珍贵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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